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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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招投标 重要性 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招投标制度自20 世纪80 年代随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一起引入我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目前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里已全面实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度,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确立,使得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企业经验不足等原因,致使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在实际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蓬勃发展,一些大型高速远程公路如同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而与此同时,作为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起龙头作用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就日益被放到愈发重要的位置。

工程勘察设计是编制作为工程项目建设依据的技术文件和图纸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解决如何进行建设的具体工程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勘察设计的质量不仅影响工程施工能否顺利地进行,而且关系到项目目标能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因此选择高水平的设计单位是项目成功实施的保证,招标与投标是选择理想勘察设计者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是公路路基、路面、构造物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为了适应现阶段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自2002年1月开始,交通部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施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公路工程的业主为了提高设计质量,节约成本,对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也进行了招投标评选,通过招标与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理想的设计者, 己成为成功地进行公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公路工程项目目标,才能获得合格的公路工程产品,达到预期的投资效益。

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招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作能力、信誉保证的审查不够深入

资格审查是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资格审查具有节约经费,提早淘汰能力较低的投标人等多方面的优点,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常规做法。但在现实中有些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审查不够认真仔细,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是否真实,例如,很多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及信誉等情况并没有投标文件中表现的优秀,而是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聘请制作投标文件的专业人士对本单位的各方面进行夸大描述,美化投标文件,使得投标文件所反应的情况不真实,扰乱项目招标管理机构对投标单位的真实实力的了解。然而项目招标管理机构也只是以投标文件的描述好差来作为评判标准,并没有深入实际的了解投标单位的真实情况,这就使得部分投标单位所编递交的投标文件表面上看来没问题,而实际上该投标单位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工作能力、信誉保证与实际相差甚远。

(二)、低价中标现象严重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公路工程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正因为有这些有利条件许多招标单位只注重投标报价,这就使一些投标企业有机可乘。为了得到工程,在不是很了解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低价抢标,然而,对于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业主也没有进行实事求是地考察,这就让那些低价强标的投标单位中标。当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在履约期间再向业主摊摆困难,要求合同追加价格,这种做法破坏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竞争原则,如业主不追加合同价格,中标人就不能正常履约而直接导致伪劣工程或中途停止工作这样就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带来工程质量隐患并且过渡的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违反了节约原则,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因素。

(三)、各种人为因素影响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违反职业道德定向评标

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而评标专家大多是业主指派,这样就给一些“走捷径”的投标人提供了温床,用金钱等物质诱惑职业操守不合格的人员,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评标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评标过程中为特定的投标人“开辟安全道路”,使其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影响最终评标结果,导致评标过程丧失公平原则,最终丧失招投标工作的根本意义。

三、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的改革建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公路工程实施过程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健全保障,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机制应该加大改革力度,健全管理办法,完善法律准则,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样将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为此对现行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提出改革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招投标管理法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欺诈、行贿受贿、串标、围标、恶意捣乱竞争市场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申请人的投标活动,取消申请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提高投标人申请资格。我国地域广阔,工程市场很大,各地市的设计单位不论大小不计其数,其实力参差不齐。提高申请门槛,就可以筛选出资质高、管理过硬、技术水平先进、信誉良好的单位入围,为日后的工作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一、完善、建立投标人信誉资格。完善、建立投标人信誉资格,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首先,国家监管部门成立对所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誉检审的机构,要求所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此机构下进行信誉备案、评比对各单位进行星级评定。检审机构在通过互联网将各个单位的信誉公开化。在业主招标时,首先从报名的申请投标人中选定具有良好信誉的申请人,对其在出售招标文件。

第二、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首先发包单位成立专门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其建立良好的规章制度, 实施目标化管理。同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好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对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对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还要对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的实际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重点了解投标单位的设计业绩、企业信誉、其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所拥有的设备状况,对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和项目部管理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价, 以确保最终的中标单位全部是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

(3)创建公平、公开、良性竞争环境。目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活动确定最终中标人的方法基本上是招标单位通过众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专家评选打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成为最终中标人。

第一、选择能力、修养高标准的评标专家。首先,评标专家应是在国家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其次,所抽取的专家应由评标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记录良好的专家方可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有不良记录的应从专家库除名,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再次,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的专家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杜绝操作的情况。

第二、暗标评比。在技术标评审时为保证技术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实行暗标评审,在评审前监管人员检查所有投标技术文确定没有泄漏投标人身份的投标文件对其进行编号,再由专家评审,评审完毕后,封存评审结果。

第三、详细评分细则。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详细列出所用评标方法、标准,评标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不得擅自改变评标方法。为保证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使其评分细则更合理。

第四、择优入选,精品中选精品。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比,选定得分最高的前3名中标候选人进行投标陈述及方案评选。其陈述也采用匿名陈述,陈述人通过语音设备将将在公平、公开的平台上展示自己的设计成果,并做出对项目的理解与构想,解析各自报价的理由。业主可根据各中标候选人对项目的理解深度及报价的准确性来选定最终的中标人,使得投标活动更加透明化,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项目的顺利进展,体现公正竞争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邓韶斌.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中外建筑,2006(5).

[2]刘茂生.我国现行招投标模式的弊端及其对策[J].四川工业学院学报, 2002(04).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工程勘察 建筑行业 市场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2-0166-01

从我国加入WTO组织后,国内经济体制和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对工程勘察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建立起适用于现展的企业制度,加快迈向国际型勘察咨询公司的脚步,是我国工程勘察行业所有单位的重要任务和使命。一直以来,工程勘察行业的服务宗旨都是围绕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对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工程勘察行业的进步,不仅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还在工程建设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现阶段,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经济体制和社会秩序都还不健全,导致工程勘察行业的发展也停滞不前。文章从各方面分析工程勘探行业的现状,明确发展方向,同时还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措施和对策。个人认为,正确对待现阶段工程勘察行业所遇到的问题,加强管理,大力推动行业进步,是现在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工程勘察行业发展的阶段

(一)初级阶段。在建国初期,我国工程勘察行业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模式,只有借鉴当时苏联的模式。当时没有专门的单位,一般都是设在各部门或者地区的设计院内,属于附属单位,只有极少数是独立建立的。工作分配主要是辅助设计师,为他们提供配套设施和资料数据。由于没有足够的条件,我国工程勘察没有得到较好的发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辅助工程建设行业。

(二)发展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工程勘察行业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主要得力于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大变革,在技术上有了很大的提升。从体制变革上来说,勘察单位不再像早期那样附属在设计院,而是单独设立企业单位,成功地从设计院脱离出来,形成自己的行业市场[2]。在工作领域上也有很大的扩展,不再局限于简单的基础设施和资料供给,而是开始进行岩土工程的全面开展。独立完成从勘探、设计、检测、治理和咨询的所有业务,更有力地促进了工程建设发展,从而得到国家建筑行业的认可。

(三)改革阶段。随着建筑业和其他各行各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建筑勘察也要与国际市场接轨,同步发展。21世纪的到来,也给工程勘察行业带来新挑战,我们不能停留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入WTO就意味着我国经济体制要不断适应新型市场,灵活调整发展战略,更好的促进社会发展[4]。目前,我国建筑勘探行业也同样面临着改革的阶段,根据国家部门的政策和要求来进行,将工程勘探行业提升到发展新阶段。

二、工程勘察行业的现状分析

(一)在多年的努力下,工程勘察行业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都是不可小觑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工程勘察行业毫不示弱,采取以顾客服务为宗旨,顺应市场需求,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有数据显示,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达到近15000家,人员也不断增长,大约达到120万[5]。随着工程勘察为我国经济不断增收,现已逐步发展成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进入21世纪新时期以来,我国科学技术水平进步显著,给各行业的发展都创造了优良的条件,工程勘察行业也逐步向技术密集型行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帮助下,工程勘察开始进行劳技分离,注重知识和科技教育,增加对研发费用的投入。

(三)为扩宽业务领域,工程勘察单位走出传统的单一市场,迈向国际市场,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方向,建立全方位的综合体系。

(四)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龙头产业,为增加工程勘察的收入,很多单位已经开始向工程总承包方式转变。

三、工程勘察行业面临的问题

(一)技术落后。在科技进步的帮助下,我国虽然引进很多先进的工程勘察设备,但是技术有待提高。除了传统的钻探,很多新型的方法还是没有广泛采用,例如探地雷达、波速测试、静力测探等物探手段[6]。

(二)行业地位落后。建筑工程勘察的行业地位在很大方面是受人为因素影响的,其主要体现在资金问题上,有的业主为节省开支,尽量减少或根本不布置勘察工作;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标准来进行勘察工作,也不愿意拿出经费来支持外业工作,使得工程师在工作的布置上有很大的限制。在与同行业的对比之下,地位明显落后。

(三)市场竞争力不强。在内部管理和经营模式上,大部分工程勘察单位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迎合市场变化作出适时的改变。与国外公司相比,在管理、经营和服务上都没有明显优势。

(四)体制不够健全。多数单位都还保留着事业单位的体制,没有真正利用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在一些行业法规上也没有做出提升,导致工程勘察行业不能在一个严格规范制度的环境中发展。

(五)环境限制。由于勘察场地不同,在勘察过程中容易受到地域环境的限制,特别是一些陡峭的山峰和江河地区,难以进行探测。

(六)环境污染。工程勘察主要是通过钻探进行工作,在钻探时,机器会不断排泄废气和废水,造成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甚至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给人们的生活起居带来麻烦。

四、发展对策和建议

针对工程勘察行业的现状和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给出如下建议:

(一) 改进勘察手段。根据场地来筛选适合的设备和方法,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来改进勘察手段。

(二) 完善管理体制。从各方面进行规范整个行业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总承包和内部管理两方面。同时也要建立相关费用标准和对技术的考核标准的制度,对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三) 重视人才培养。对企业中优秀的人才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培养出技能多样的管理者,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促进工程勘察行业的进步,增强行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 加强宣传。在这个信息发达的社会,我们要充分利用一切传播工具来提升工程勘察行业的形象和影响力。

(五) 做好监督和检测工作。要想有效地规范工程勘察市场,就要在各个环节都把关。对违反和扰乱管理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罚,采取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政策。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监督的检测,推动工程勘察行业走向标准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模式。

结束语

我国工程勘察行业的发展情况从整体上看虽然是良好的,但从细节分析,仍有许多必须改进的地方。国家经济和科技都在不停进步和发展,我们也应紧随脚步。看清形势,确定方向,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工程勘察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在促进发展的政策上应不断创新,在管理方式和经营模式上不断提升,在技术和检测上进行自我完善,才能真正达到持续、健康的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1] 官善友,廖建生.工程勘察行业现状和发展对策[J].城市勘测,2010,(2):160-163.

[2]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未来发展对策 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J].中国勘察设计,2012,(2):40-45.

[3]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蓝皮书[J].中国勘察设计,2011,(12):78-79.

[4]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对策[J].中国勘察设计,2013,(4):58-62.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岩土勘察;优化;问题

中图分类号:P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当今社会,岩土勘察工作是建筑设计和施工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决定着建筑环节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优化岩土工程勘察是建筑施工的当务之急,优化岩土工程勘察有利于做出准确的勘察成果报告,做出优秀的工程项目规划,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一、岩土工程勘察概述

所谓岩土工程勘察,就是查明工程地质条件,分析存在的地质问题,为工程建筑地区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岩土工程勘察的任务是根据不同的勘测要求,反映出不同施工地区的地质条件和岩土形态,并根据具体的施工条件,建筑要求,做出符合标准规范的勘察成果报告,并指导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勘察的内容涉及广泛,为优化岩土工程勘察,对施工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准确分析就需要提高技术与方法,如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勘探及采取土试样,原位测试,室内测试,现场检验和检测等方面,不断提高其勘测能力,优化勘测方法。

二、目前岩土工程勘察的问题

1、缺少勘察纲要,勘察质量不高

我国目前岩土工程勘察处于盲目化阶段,缺少勘察纲要指导,许多企业为了眼前的收益,降低勘察质量,减少预算价格,招揽生意,提高利润,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出一系列不作为的行为,有些地方缺少勘察,有些地方不勘察,导致了岩土勘察不准确,严重影响工程建筑质量,对我国岩土勘察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2、勘察技术、标准和成果不能达到国际标准

在工程勘察改革之后,我国的勘察设计水平还仅限于国内水平阶段,导致勘察设计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这种在技术和体制上与国际不接轨的原因,还需要在未来几十年内,通过市场逐步对之予以完善,实现国内与国际的接轨。要求国际在响应的技术标准与政策制定过程中,要鼓励更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向国际惯例靠拢,以免由于封闭而自成体系。

3、岩土工程勘察方案不合理,违反岩土勘察规范

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之前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针对勘测孔深度的控制,未能控制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岩土工程勘察方案未按照国家统一法律法规制定,严重影响后续的建筑施工的安全性,规范性。

4、成果质量不高

当前大多数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都已经实施企业化,从之前的行政拨款转向自己掏腰包――自负盈亏。所以部分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获得利益,而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放松,造成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不高等问题。集中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1)由于勘察时间减少,为了达到对应的工作量,只好采取压缩工程成本的方式。同时为了盈利,而对勘察成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钻探与取样过程不符合对应的标准,为了压缩时间,勘察过程中可能采用2~3m采样一次,导致分层不够准确,抑或造成部分稀薄地层不能勘察得到。而且在取样过程中不适用取样器,而直接使用原状土样。

三、优化岩土勘察工程的方法

1、了解岩土勘察的主要矛盾,选择合适的岩土勘察方法

岩土工程勘察主要是研究地基基础与地下工程的关系,由于地基土壤性质的不同,在接受岩土勘察任务,必须明确探测的主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采取重点法,两点法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主要矛盾,解决技术问题,选择合适的岩土勘测方法。目前岩土工程勘察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工程地质测绘是岩土工程勘察的基础工作,是在岩土勘察初期进行,这个方法主要是为了推断建筑工程地质情况,对地面的地质现象进行观测与预测,了解地质规律,为以后的勘测工作打下基础,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顺应自然。原位测试与室内测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岩土勘察工作中需要了解各方面参数问题,就是为岩土工程问题分析评价提供需要的技术参数,主要涉及岩土的物性指标,固结变形特性参数,强度参数,渗透性参数和应力,应变时间关系的参数等,选择原位测试的方法,有利于提高岩土勘察工作的正确性,有效性。

2、现场检验与监侧工作

构成岩土工程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之一是现场检验与监测工作,在施工和运营期间进行会进行大量的工作;但是这个一般需在高级勘察阶段开始实施,因此又常常被列为另外一种的勘察方法。能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的效益。所谓的现场检验,就是包括在施工阶段对之前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验证检查以及对岩土工程施工监控和质量控制。现场监测主要包含施工作用和各类荷载对岩土反应性状的监测、施工和运营中的结构物的监测和对环境影响的监测等各个方面。在检验与监测所获取的资料,可以及时修正设计,在技术和经济方面优化。因为由此可以反求出某些工程技术参数。这项工作主要是在施工期间内进行,如果在建筑物竣工运营期间进行,那就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或者是一些对工程有重要影响的不良地质现象。伴随着科学与技术的高速发展,可以不断在岩土工程勘察领域中加入高科技的应用。

3、勘察部门应该增强对相关设备及勘察人员的投入

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因为勘察设备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果的准确性、稳定性有直接的影响,且勘察人员是勘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也是勘察部门得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站稳脚跟的关键所在。所以勘察部门应不断增强勘察人员的技术水平及专业知识,给勘察人员提供更多培训的机会,使勘察人员的勘察能力、经验得到提升。另外,勘察部门应该加大对勘察设备的投入,在资金充足的前提下,应购买先进、科学的勘察设施,使勘察结果的准确性得到有效保证。勘察部门只有使勘察设备得到保证,使勘察人员的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质得到不断的提升,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才会得到保证,才能使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4、社会各阶层应该共同努力,优化岩土工程勘察

政府应该加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实行土木工程师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对勘察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努力完成市场监管体系,通过采用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质从业资格两方面控制规范勘察市场,促进勘察技术水平的提高,严格把关勘察单位质量认证,保证勘察市场规范有序运作。企业应注重企业信用,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切实加强勘测能力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推进全程化监督管理机制,遵守自然规律,按照原则办事,先勘测,在设计,最后施工,保证施工环节的安全可靠,一方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实施过程中进行规范与监督,另一方面加强监督控制,提高企业监督能力,保证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统一,提高企业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控制能力,有助于优化岩土工程勘察,提高公司投资收益,保证勘察质量与施工安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岩土工程勘察的复杂性、系统性较强,且因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岩土勘察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严重阻碍了岩土工程勘察的有效开展,导致建设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因此,相关部门在开展岩土勘察工作时,一定要通过有效的策略来处理勘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这样才能使岩土勘察工作顺利完成,进而使建设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增强工程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王晓伟,赵志强,杨苏楠.浅谈岩土工程勘察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案[J].科技创新导报,2009(05).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范文4

纵观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之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并非一类独立的合同类型,不动产的建筑施工合同、修缮合同与完成一般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样,都在“承揽合同”中加以规定(法国民法典除外)[1],即承揽合同包括动产承揽和不动产承揽,没有将完成工作成果为建筑物(或称工地工作物、不动产)的承揽合同与其他承揽合同加以区分,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同一性。因此,全面了解建设工程合同,应从承揽合同开始。

1.1承揽合同的立法发展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其中,承揽人提供的是劳动,定作人提供的是劳动报酬。在人类历史上,出现承揽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已经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依凭暴力占有另外一个人的劳动;二是社会分工的形成和发展,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专长。因为承揽合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合同形式,为人们生活所必须,所以,早在罗马法中即有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1)罗马法上的承揽合同。在罗马法上,承揽合同被纳入租赁合同中,成为租赁合同的一种。罗马法上的租赁可分为物的租赁(相当于现在的租赁合同)、劳务租赁、工作物的租赁(承揽人将承揽工作出租给定作人,以便完成合同所订之工作成果)。罗马法关于承揽租赁的规定已比较详细。罗马法上即已区分劳务赁借贷和货物运输赁借贷[2].在罗马法中,承揽合同被视为是劳动力租赁合同,称为承揽租赁,它的标的是一项特定的工作,而且“被视为出租者的不是提供劳务的人,而是以其名义提供劳务的人。”[3]人们已经开始探讨它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法律还规定了某些承揽人需亲自提供劳务等。

2)纯粹承揽合同的起源。在欧洲大陆,日耳曼法时代即有承揽关系的观念,但直到中世纪才真正形成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分为工作物出售和付酬定作两类,承揽人有义务完成契约所约定之工作成果,定作人有义务给付报酬[4].日耳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继受罗马法,但仍保留了日耳曼法的精神,并因习惯法根深缔固,各邦法将承揽从租赁观念中解脱开来,成为独立的债的一种。德国民法亦采上述体例立法[5].

3)《法国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189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对承揽合同的规定,仍将承揽合同规定为劳动力租赁。该法典第1779条规定,劳动力租赁主要包括约定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劳动力租赁、水陆运送旅客和货物的劳动力租赁、依包工或承揽从事工程建筑的劳动力租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国民法典》中,承揽合同的种类极其庞杂,几乎包括了所有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交通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继受罗马法体例时,也将上述体例一并继受,仍以租赁合同对承揽关系加以规范。

4)德国、日本等国和地区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翻开德、日各国民法典,债编“承揽”中均没有对建筑物(不动产)的承揽作出专门规定,而是把它视为承揽合同的一种,仅做了个别条文的规定。如建筑承揽人保全抵押权(德国民法典第648条);建筑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存续期间(日本民法典第63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668条);建筑物定作物解除权的丧失(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94条)等,此外,再无特别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建筑物的承揽应适用承揽合同的一般规定。

5)前苏联及俄罗斯民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发展。前苏联把建设工程合同称为基本建设包工合同,并在民法典中将《基本建设包工》列为独立一章,位于《承揽》之后。表明该法典已将基本建设包工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加以对待,虽然在理论上,学者亦承认基本建设包工合同是承揽契约的特别种类[6].在法律规定上,基本建设包工是以法律的特别计划为前提,合同的标的是列入计划的项目(基本建设),承包人必须是有建设能力的组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根据苏联部长会议所制定的规程或依照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还规定了基本建设的特别拨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正是上述特征,使得苏联民法中基本建设包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截然分开。

按苏联民法理论,基本建设包工合同的主体是公有企业、组织,属典型的经济合同。在苏联,国民经济中的合同是为计划服务的,经济合同的使命不过是完成或超额完成国民经济计划这一事业,为巩固国民经济中的经济核算制与合同纪律而服务的[7].虽然在苏联,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被认为是执行计划的工具,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看,仍没有哪一种合同类型在计划性和国家管制方面比其更为强烈。1995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将建设包工合同并入承揽合同,并区分为日常生活的承揽、建筑承揽、完成设计和勘察工作的承揽等类型,它不再将建设承揽作为与承揽合同并列的一类合同,而是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实质上仍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8].

1.2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发展

长期以来,民法学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称谓不一,其一为基本建设工程包工合同、其二为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工程建设合同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两者并无较大区别[9].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建设单位。由于一项工程须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若干过程才能最终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这几种合同分别是由建设人或承建工程的总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关于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协议。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18条已将工程建设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新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把它作为一类合同单独规定。

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并非我国民法之首创,和其他各法律制度一样,其思想渊源来源于前苏联民法。在我国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及法律制度的缺乏使得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制度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应该说,我国对苏联法律的移植是从制度到理论层面的全面移植。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被移植的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枝叶”,当然也一并被移植,以至一直被传承继续。在理论上,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至今仍被反复强调、争论,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任务,国家建设委员会于1955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发包给国营、地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承包、施工和竣工工程等结算手续的办理办法。该暂行办法将包工合同分为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签订的合同和年度工程签订的合同,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进行建筑、安装工程前必须签订年度合同[10].

1979年4月20日国家建委发出《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认为必须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采取经济方法,充分运用合同来管理基本建设。并于同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例》[11].198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并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同日,国务院还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了承包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规定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一视同仁,提供方便。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城镇和工矿区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持有营业管理手册和营业执照,方准进行承包业务。未取得上述证件和合法凭证者,不论何种机关、团体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严禁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和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业务。禁发包单位向无资格证书或越级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严禁向无证单位或个人出让图章及非法转包工程。

近几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健全了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确立了承包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制度、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制度、竣工验收制度、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等,明确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责任,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

从上述建设工程合同历史发展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订约相对人的选择、内容的确立上较多地受到国家计划和行政法规的干预。这说明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公法上的规定对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形成相当的限制。存在着林林总总的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以及细如游丝的强制性条文和说明,可以说,不存在任何一种比建设工程合同更多地受到限制的合同。法律管制体现在规范建筑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从建筑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开始(包括交易准许的方式、交易双方应具备的条件、平等竞争的要求等)、合同的缔结与履行、产品的质量(如不许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交易价格(如不得哄抬或片面压低标价)到交易行为的终止(如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等整个过程都存在这种管制[12].在德国,建筑法被称为“建筑警察法”,建筑主管机关被称为“建筑警察”[13],可见,其行政管制的密度非常高,我国也毫不逊色。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管制过多的结果,不仅使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层出不穷,同时也会使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自由产生怀疑。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传统承揽合同中剥离开来,强化当事人的社会责任,限制其合同自由,乃是对正义的拓展,只不过此处并非专为合同中势弱一方利益的保护,而是在于保护合同之外社会公众的利益。正是由于现代社会对楼宇、桥梁、道路等设施的依赖,才使法律对上述设施的安全性做必要之控制,以防止工程质量低劣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安全构成侵害。契约正义正是为了契约自由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及其制约文化发展而对之加以修正,以使契约自由理论更为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过多管制又造成了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从而降低了社会效率,增加了社会成本,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难题,似有矫枉过正之嫌。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完成特定的工作(为建设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该类合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较大,受到国家诸多方面的调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特征如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外,更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特点。

2.1承包人只能是法人,而且只能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这是建设工程合同在主体上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全面、影响国计民生等特点,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承建人。只有经过批准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企业法人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法律禁止企业无资质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农村工匠经过批准可以承揽农村三层以下的农民自住房屋的建设,但他不能承揽建设工程,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

2.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仅限于完成建设工程工作的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行为而不能是其他事物,建设工程本身在属性上具有不可移动、长期存在的特点。这里所说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房屋、港口、矿井、水库、电站、桥梁涵洞、水利工程、铁路、机场、道路工程等等,其工作要求比较高,而且价值较大。对于一些结构简单,价值较小的工程项目,如居民建造自住的住宅,企业建造的临时设施等,并不作为建设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2.3国家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在我国,规范和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除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上述法规中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管制,其间充斥着大量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都能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丧失。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国家管制的理由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之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14].此外,在政府作为工程建设者的政府工程,往往要纳入国家计划或地方政府计划,工程的立项、发包、承包、建设及验收都绝非仅由合同法等私法能够完全解决的。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竣工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2.4建设工程具有计划性和次序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否为计划合同,学界存在一定争论。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是不容否认的,各类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内容都是关于基本建设应遵循国家计划这一原则的体现或是具体化。例如1952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中,“计划的编制与批准”一节中明确规定基本建设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于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总任务和长期建设计划。同一时期的类似文件中均有相似的规定。任何一个建设工程合同,都必须按照非常严格的基本程序订立,而且要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而基本建设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它对有关当事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15].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有学者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提出了怀疑,认为随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群众自己集资的建设工程的增多,及我国基本建设程序改革措施的落实,目前的建设工程合同已有相当一部分不再是计划合同[16].现行成文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使用“国家计划”一类的文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仅在第273条中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这表明作为国家严格控制的、计划性的建设工程合同在范围上已大大缩小。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合同确实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不能改变它的计划性,国家仍需要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这是实现国民经济高速有效、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所以,工程建设合同仍受国家计划的约束,对于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当事人不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否则,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7].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顺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也就具有次序性强的特点。例如,未经立项,没有计划任务书,则不能进行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工作;没有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则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没有经过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则不能进行招标投标;没有经过投标,则不能签订施工合同等。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范文5

1.建筑工程质量优化设计的理念

建筑设计,在某种意义上讲可等同于建筑产品,它是艺术创作与科学技术的结合体。建筑设计成果的质量评定不能用固定的标准去衡量,即使达到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规程。也不能称该建筑设计就是优良品或精品。建筑设计是科学与艺术双重创作的结合,是创作构思加科学计算合成的结果。在运行过程中设计构思组合产生出全新的东西,不可能有固定的模式可套用,建筑设计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变化。建筑设计质量的优劣,确切地说是一个目标范围的界定,建筑规范、规程和标准是建筑设计合格的下限。建筑设计精品是在设计运行过程中优化取舍、完善完美。因此,设计质量的优化管理是十分值得重视的。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化设计管理,打破了过去静止的简单化的“结果管理”淘汰制,从而避免浪费时间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建筑设计运行过程要自始至终,由部分到整体、由管理点到强化点,由方案到施工图,这些工作都要进行细化、优化和筛选。

2.健全建筑工程质量优化设计管理的基础

2.1建立法人挂帅的组织机构

成立监督机构,即法人亲自挂帅,专家起主导作用的全方位的有机结合体。设立质量检查小组,每个项目均设质检员。以专家为主导是为了掌握专业技术的高标准高质量,法人挂帅是保证质量管理体系顺利运行。主要目的是使这项工作经济化、制度化、责任化。

2.2健全可操作的规章制度

健全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规章制度的制订要结合实际情况,一定要具体化、细化、量化,特别是要具有可操作性,以保证其运用的经常性和可检查性。以其达到预定目标;2)规章制度要量化,做到可以制成表格分门别类填写打分;3)设计人员行为要规范,原则性要强,只有我们自己有效地规范了行为,才能使我们的服务对象满意;4)跟踪服务、反馈信息及时更正与处理;5)事前计划要具体,事中控制有措施,事后总结有效果。

2.3建筑工程质量优化设计管理的运作

建筑设计质量优化,不仅是为了设计产品合格,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更是为了高标准的追求。在设计优化管理运行的前后,从计划到分工、从人员到产品、从部分到整体等都是为了筛选出最优的方法和手段,产出最佳产品。

3.建筑工程质量优化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3.1政府主管部门对优化设计监控不力

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设计对业主负责,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把关的观念,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缺乏必要的考核与评价,有的仅靠图纸会审来发现一些简单问题,只有等出现了大的技术问题才来追究责任,而方案的经济性则问及更少。另外,对设计市场管理不够,越级、无证、挂靠设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设计质量下降,加之由于设计工作的特殊性.不同的项目有各自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项目优化设计的成果缺乏明确的定性考核指标。

3.2业主要求优化设计的意识不强

目前,业主往往把投资的控制重心放在施工环节上。而对设计环节重视不够。究其原因:1)对设计对投资影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看到搞施工招标,投标价要低于标底价、施工单位要让利等,殊不知设计方案的优化会带来更大的节约;2)无法很好地选择设计单位,因为在设计前业主不知道谁能优化到什么程度,有些项目设计虽通过招投标,但此时方案不细,概算粗略,很难来综合评定;3)业主由于专业知识上的限制,对设计方案难以从优化设计的角度提出要求或异议;4)有些业主经济实力雄厚扰,项目建设赶时髦,求新颖,根本不提优化设计要求;5)有些业主自身对工程应具备的功能要求及应达到的目标不明确,随意性大,要求出图时间紧,又压低设计收费,从而也影响了优化设计的开展。

3.3优化设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压力和动力

由于目前的设计经营往往凭的是关系,缺乏公平竞争.所以设计单位的重心不在技术水平的提高上,设计只要保证不出大的质量问题,方案的好坏、造价的高低,关系不大,使优化设计失去压力。由于现在的设计收费是按面积或按造价的比例计取,几乎跟投资的节约和设计质量的优劣无关,导致对设计方案不认真进行经济分析,而是追求高标准,或为保险起见.随意加大安全系数,造成投资浪费。相反,设计单位即使花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优化了设计方案,给业主节约了投资,但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有时设计费反而变少了,从而挫伤了优化设计的积极性。

3.4优化设计运行的机制不够完善

优化设计的运行需有良好的机制作为保证。而目前的状况。一是缺乏公平的设计市场竞争机制,设计招标未能得到推广和深化,地方、行业、部门保护严重;二是价格机制扭曲,优化不能优价;三是法律法规机制薄弱。

4.搞好优化设计的建议

4.1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化设计工作的监控

第一,为保证优化设计工作的进行,开始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强制执行,通过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实施。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由建设部建设[2000]41号文颁布施行,它的实施将对控制设计质量提供重要保证。但《办法》规定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收费、建设手续、规范的执行情况、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对方案的经济性及功能的合理性方面的审查要求,所以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办法》的同时,应增加人员配备和审查力度,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应加强对设计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通过资质管理、人员注册、设计招标、图纸审查等环节来规范设计市场。减少黑市设计。第三,利用主管部门的职能,总结推广标准规范、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是每个投资者所关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工程项目建设而言,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4.2加快设计监理工作的推广

优化设计工作的推行,仅靠政府监控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设计监理已成形势所迫、业主所需。通过设计监理可打破设计单位自己控制自己的单一局面。因此,主管部门应在搞好政府监理的同时,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条件,加强设计监理人才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制定设计监理工作的责职、收费标准等;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设计监理的广度,为设计监理的社会化的提供条件。

4.3建立必要的设计竞争机制

为保证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设计经营也应采用招标投标,虽然早在1984年,当时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印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5年建设部230号文印发了《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新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中也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招标,但实际招标项目的量一直很少,只占总项目的10%左右(不同的地区其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即使采用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体系不完善评标方法不健全,缺乏公平竞争性,因此应完善设计招投标的相关环节。第一,应成立合法的设计招标机构;第二,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招标;第三。业主对拟建项目应有明确的功能及投资要求,有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第四,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第五,应设立健全的评标机构合理的建设评标方法,以保证设计单位公平竞争,并限制业主在项目上的随意性。

设计单位为提高竞争能力,在内部管理上应把设计质量同个人效益挂钩,促使设计人员加强经济观念,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改变以前设计过程中不算账,设计完了概算见分晓的现象,由“画了算”变为“算着画”,并通过室主任、总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层层把关,共同控制设计过程。

4.4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优化设计的推广还应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目前已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规范项目建设工作,但这些都是从项目建设的总体出发,对设计方面的规范不够具体,因此为更好地监督管理设计工作,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如设计监理、设计招投标、设计市场及价格管理等。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31日颁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便是该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的法规。

4.5注意优化设计工作的综合性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范文6

1.1教学方法单调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

《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学生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教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历,分不清哪些知识是重点内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学生无法准确的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1.4案例讲解阻碍大

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但随着知识讲解的增多,学生对知识点会产生混淆,并逐渐失去耐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2《建筑法规》教学模式改革

目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2.1教学内容设计改革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重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教师应在讲授理论知识过程中穿插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学生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2.2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学生,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

2.2.1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学生更好地吸收相关知识。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2.2问题式教学法

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先提出问题,学生进行讨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提问,在同学之间展开辩论,老师在学生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意见。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要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2.2.4工程项目教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