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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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管理制度

乡村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等级要求,经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纳入全省公路数据库的乡道和村道。

乡道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一个行政村内拥有两条以上乡道的,选择其中一条作为行政村的主乡道。主乡道须经村、镇、县逐级确认,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村道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行政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条乡村公路坚持建、管、养并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配合”的原则,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切实处理好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关系。

第四条乡道、村道、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从乡道、村道两侧边沟外缘算起5米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交通的县区领导为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人。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作。

第六条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实施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建议性养护计划(含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程)。

(二)筹集和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监督所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养护管理工作职责,检查养护质量。

(四)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主乡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按“五定”措施(即:定人员、定里程、定任务、定考核标准、定奖罚方法)组织对主乡道的日常养护。

(二)负责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考核养护责任人履行主乡道小修保养职责。

(三)负责拟订辖区内主乡道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程的建议性计划,并对其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配合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主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设立乡村公路管养工作机构,并配备1名以上公路专?穴兼?雪职干部,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及其他相关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配合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沿线群众工作,无偿提供乡村公路养护的取料和堆放场地。

(二)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及改建工作、重大水毁抢修复、危桥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整治、安全示警标志、标线等安保工程的完善。

(三)负责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四)负责乡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五)及时向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关于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和监管工作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集、安全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通过乡规民约、村民大会“一事一议”表决的形式,组织村民为乡村公路养护履行劳动义务,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想方设法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落实到位。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循序渐进,分类管理”的原则下达乡村公路养护补助计划。主乡道水泥路按1500元/年·公里、其他乡道水泥路按1000元/年·公里、沙土路按800元/年·公里的标准给予小修保养补助,重大水毁抢修复、大中修养护工程经依法履行交通基建程序后,给予适当补助;村道水泥路按800元/年·公里、村道沙土路按500元/年·公里的标准给予养护补助。

(二)除省、市补助外,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乡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正常年度预算,每年应安排不少于500元/公里的养护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乡村公路水毁抢修复、大中修及改建工程配套资金。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主乡道的养护推向市场实行管养分离体制,依据养护工程和定额核定养护工程量及其费用,将公路小修保养工作按线路或者捆绑招标,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专业养护队伍或者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

因条件暂不成熟无法推行市场化养护的地方,可暂由县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省、县道养护道班就近养护。

无法推行市场化养护又没有设置养护道班的乡镇,应组建专业养护队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主乡道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进行捆绑招标,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实施。

第十四条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建设和养护,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

因条件暂不成熟无法推行市场化养护的乡镇,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仍采用乡镇专业队与村委会集体养护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养护。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将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县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村公路养护监管合同》,加强对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与所辖村委会签订《乡村公路养护合同》,并由村委会与各路段养护责任人签订《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合同》,把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层层落实到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县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

乡村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条件和考试考核批准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群众意愿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但两个村卫生室之间应不低于步行30分钟的距离。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村卫生室法人实行择优聘用制。原则上每千农村人口配备一名乡村医生,各地可在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中择优调配乡村医生。偏远地区可适当减少比例。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连续注册时,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对从事公共卫生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管理。

(一)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个别边远村可适当放宽至取得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聘为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卫生工作;

3、上年度县级培训与综合考核均合格;

(二)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2、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在辖区内公示5天无异议,审核同意后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一年一聘,其身份性质不变。

第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合理合规的报酬;

(六)对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公民提供连续的卫生服务工作;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

(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并按要求建立健康档案和连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报酬

第十一条对受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含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实行绩效补助管理,绩效补助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半年划拨一次经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并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受聘的乡村医生由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范围内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仍按原相关规定配备采购药品,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按规定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逐步对村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积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等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发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等综合能力。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组织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每年对本辖区的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不少于2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从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绩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凡乡村医生取得大专、本科学历者给予奖励;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给予适当奖励;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乡村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水利工程 项目质量 监督管理 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是关乎我国国民生活的大事件,一件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过关与否不仅关系到普通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与跟国家水利事业密切相关的许多部门都有诸多联系,同时也是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不严谨,将会发生不可预计的惨重后果。而今水利工程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重点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也正在逐步完善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监管过程中仍有问题存在,因此如何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仍然是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监管机制的内、外部两条线索入手,尝试分析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旨在为今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参考。

一、监督机制外部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关乎民生的重要工程,水利工程项目备受老百姓的关注,但目前在其监督管理上却依然存在着问题,如经费不足、经费落实不到位与其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被上级足够重视等问题,都来源于监管机制外部的重视程度不足。

(一)外部给予监管机制经费不足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费大多是由工程项目法人所缴纳的,这部分费用可用于日常的质量监管开支与必要的检测费用,但这部分的收费标准低廉,所统筹到的资金无法独立支撑整个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而国家可调控统筹的财力又很有限,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无法做到对资金调配得面面俱到。比之养老、医疗等必要的财政支出,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管经费显得无足轻重,因此很多水利部门的报送至财务部门的预算都成为了一纸空文,财政部门给予其的监督经费明显不足。在这样双重资金补充不足的情况下,质量监管费用势必短缺,而质量监管费用的短缺又会影响到质量监督管理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办公,甚至有些时候的外部资金投入连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无法保证,更不必说保证日常的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工作了。

(二)未将监管机制正确定位

监管机制的外部问题除了资金投入不足外,还有对质量监督管理的不正确定位。当前还有不少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还存在着轻视,认为质量监管工作无足轻重。究其原因是因为很多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监督机制只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或认为监管工作应由被监管单位全权负责,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的概念也混淆不清。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普及质量监督管理的知识与重要性,以实际的案例教育企业单位与个人以加强质量监管的重要意义。

二、监督机制内部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1986年开始正式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由于起步较晚、正式实行的时间较短,因此其监督机制内部存在着组织形式不完善,定义不明确的现象。而工作人员的职责不明,监管部门部分人员工作流于形式也是造成质量监督管理中出现问题不可规避的原因。

(一)内部组织形式及其性质不明确

一般而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水利部总站、质量监管总站、各省市地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三级构成。虽然有着较为清晰的监管体系,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机制的内部组织常常有一人兼多职的情况,甚至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质量监管行业的基本专业知识,这样内部组织形式混乱不清的现状成为了监管工作开展时的巨大阻力。而对质量监督管理形式性质的含混更加剧了监管不严的现象,对监管的随意定性造成了内部组织人员的意见分歧与矛盾,从而引发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开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二)内部监管人员职责不明,部分人员工作流于形式

上文提到由于水利工作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其工作人员基本身兼多职。这样的兼职工作使得监管工作的职能不易划分,这样含混的职能划分造成了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薄弱,工作不易深入。而工作人员的职务划分不明,专业性不足,使得当前的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工作的侧重点仅以监督行为为主,着重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等质量责任主体与审核从业人员资格,而忽略了承包该工程的企业所提供的工程资料是否准确,行工制定的工期是否符合施工标准等关键问题,质量监管工作流于表面。而部分监管部门人员工作流于形式更是造成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结束语

关乎民生建设的水利工程需要健全的监督管理来保证其工程项目的质量合格,因此如何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是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现今情况而言,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虽仍有诸多问题存在,如监督机制外部存在的资金短缺、对质量监管的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以及监督机制内部存在着组织形式与性质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划分不清、部门部分员工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但笔者认为在实行工作中出现问题是此监管形式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相信在今后不久的将来,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将逐渐完善、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曾金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广东水利水电,2007,(4).

乡村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问题;解决途径

水利工程项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程项目,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工程项目大多修建在江河上,一旦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出现重大的问题,那么就会产生无法想象的严重后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加强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非常有必要。另外,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问题,为此我们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找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努力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造福广大人民。

一、目前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项目,在该项目的具体管理过程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目前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

通常情况下而言,质量监督管理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过程非常复杂,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因而实际的工作量也是很大的[1]。然而目前水利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那么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也就无从谈起。现有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功能不完善,难以承担起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阻碍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监督管理的经费严重不足

一般情况下,充足的监督管理经费是加强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必要条件[2]。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很多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经费严重不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本身的经费也非常紧缺,甚至无法支撑工作人员的正常开支,给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3、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

在水利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中,监督管理部分在质量的监督管理方面没有良好的长远规划,导致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项目的总体质量。另外,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比较长,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比较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划分增加了难度,因此出现了很多权责不明的现象,当水利工程项目出现了相关的质量问题时,各个部门对问题进行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

二、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主要途径

针对目前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拓创新,找出相应的解决途径,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本文认为,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

政府的相关部门在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政府的相关部门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3]。为了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政府可以通过授权和委托专业的管理组织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宏观调控,促进相关的企业积极完善自身的职能,提高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质量。总体来说,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关键措施。

2、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

充足的资金是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质量的重要支撑,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大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具体来说,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全额拨款的方式来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的资金支持,同时要改变传统的资金管理模式,因为收取相关企业的资金然后统一用于质量监督管理的模式很容易滋生腐败。另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理应由国家来提供资金的支持,所以,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合理制定相关的预算经费,通过全额拨款的方式来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的资金支持,保持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强制性以及公正性。

3、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所有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首先要明确了各部门和各相关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责任和权限,形成了权责明确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其次,加强水利工程施工技术的严格控制,从制定、审批到落实都确保施工技术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当具体的施工技术制定以后,要进行进行技术性和可行性的分析论证,通过之后再上报审批,审批合格之后才能下发到各部门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意外的问题需要对施工技术进行调整,保证整个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

4、努力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人才队伍建设,着重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我们要积极引进具有较强专业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相关管理人员,不断充实和壮大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人才队伍。其次,我们要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进行积极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同时督促他们树立良好的责任意识和道德品质,为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不断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使得我国的水利工程项目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管理的经费严重不足以及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等方面。因此,我们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拓创新,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科学划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责任并落实到位,努力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造福广大人民。

参考文献:

[1]胡哲人.论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3,07:148-149.

乡村管理制度范文5

1、转变了观念,提高了认识。

⑴消除了思想顾虑。改革前,少数乡镇主要领导顾虑重重,认为“乡财县代管”是县里把乡镇的财权上收了,削弱了乡镇主要领导的经济审批权、限制了乡镇对乡级财政的自由支配权、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一些抵触情绪。通过近一年的运行情况来看,这种顾虑打消了。大部分乡镇主要领导认为“乡财县代管,村账乡”不是削弱了权力,而是规范了管理,看住了家底;不是限制了自由支配权,更多的是分担了一份责任;不是剥夺了乡镇非税收入的所有权,而是防止坐收坐支行为,规范了财务管理。四都镇朱镇长说“实行‘乡财县代管’乡镇举双手赞成,请个会计乡镇一年最少要花四五千元的工资,现在好了,不但不要花一分钱,还可以为乡镇分担责任”。更主要的是财政职能得到了归位,有利于防止腐败,节约开支,防止乡镇新的不良债务发生,使乡镇财务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轨道化。

⑵开展了财务清理。各试点乡(镇)为了搞好“乡财县代管、村账乡”试点工作,成立了以乡(镇)长为组长,副乡(镇)长、财政所长为副组长、乡(镇)政府会计、财政所全体成员和经管站人员组成的“乡财县代管,村账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会议,制订了“乡财县代管,村账乡”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银行账户、债权债务、国有资产、财政供养人员和收费票据等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对不良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全县共核销不良债权363.39万元,核销不良债务407.52万元。

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了管理。

⑴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乡财县代管,村账乡”在运行过程中,各试点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报账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了在日常运行操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如新湾、余段、上衫等乡政府专门下了发文件,制定了内务财务管理制度27条。大到车辆管理,小到办公室电话费都作了限额报销的奖惩规定,执行一年多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还结合实际,制定了村级财务季度报账管理制度、村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村级民主理财实行“两边、三边章”管理制度等。

⑵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体制改革前,为完成财税任务,乡镇财政部门以税收征管为首要任务,淡化了财务监督管理职能。实行“乡财县代管,村账乡”后,使乡镇财政职能定位更加明确,它不是一种单纯的会计服务,更多的是一份责任,是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

⑷规范了乡村票据管理。按照“管钱先管票”的原则,各试点乡镇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实行限额领用和“谁领取,谁负责,谁缴销”的责任制,从源头上规范了各项收入,实行了“收支两条线”,杜

绝了坐支现象。如马坳镇制订票据管理办法:对05年以前的村级收据无论是否启用完,一律回收到经管站封存,06年分村设立票据领用登记薄,以旧换新,按期上缴,每遗失一份票据罚款500元。山口、黄港、四都等乡镇村级收据由经管站统管。新湾乡实行每月结算制,村级每季结算制,有效地规范了收入管理,明晰了收支,清楚了家底,防范了财务风险。

3、加强了监督,遏制了随意举债。

改革前,部分乡村因举债垫付工程项目配套资金和完成税费等因素,债务越积越多。极少数乡村领导只管自己花钱,前任不管后任事。有的乡村尽管负债累累,仍照样乱招待、乱报销、乱批条、赊账欠账,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乡村债务包袱越背越重。

盘活无形资产、土地,通过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合法转让手续,对集镇进行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转让土地使用权,新建车站等形式,当年取得土地出让金40多万元,用于化解乡级债务30.5万元,村级债务5.2万元。新湾乡05年化解原有债务12万元。实现了2个村无债务,马坳镇实现了5个村无债务,程坊乡05年化解村级债务30万元,杭口镇政府05年化解债务10万元,余段乡化解村级债务18万元,路口乡化解债务17万元,全县共化解乡级债务410.36万元,化解村级债务285.85万元,实现无债务村15个。

4、盘清了家底,规范了乡村账务。

改革前,乡村换人不移交的“断头账”,凭证不规范的“白条账”。只收单据,不扎账的“包包账”,只记在笔记本上,不登账的“肚皮账”等现象很普遍,导致查账、对账困难。财务无法公开,群众上访,干群关系紧张。

;实行“乡财县代管,村账乡”后,一是规范了会计账务处理。由财政所和经管站的专业会计人员做账,县乡联网,网上审核,微机操作,统一记账,改变了过去一些乡镇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做账不及时,业务处理不规范的局限。如路口乡政府会计是从外面请的,由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时出现了串户,记账方向相反,凭证金额核算不准确等错误,从而导致出纳现金与会计账面余额、存款与银行账面余额几年不对,无法进行会计账务移交。代管后这样的问题没有再出现;二是增加了理财透明度。通过实行“乡财县代管,村账乡”后,使乡镇资金运行更加合理,监管更加到位,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增加了理财的透明度,提高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消除了内部的猜疑,有利于团结,有利于促进工作,树立良好形象;三是规范了村级财务管理。过去村干部人人有收据,个个是出纳,谁收的钱谁用,收据几年收不回,几年不结账,会计无法做账,财务管理混乱。通过实行“村账乡”后,由经管站统一做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建立了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老百姓心里清楚,还了干部一个清白,群众一个明白。

5、核实了资产,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少数乡镇的“村账乡”进度缓慢,对长期挂账的陈年老账没有处理。

白岭镇目前仍有3个村未进行财务移交,其中温泉村财务清查难度大,群众反映强烈。西港镇的西港、周家庄2个村未进行财务移交,上衫乡政府出纳手上还有屠宰税票32张,金额384元,农业税票15张,金额1956元未进行账务处理。三都镇政府暂存款(应付款)账上还有知青下放补助款1759元,68年知青补助款570元,落实斗争结存款180元,暂付款

(应收款)账上还有公社农机厂8755元,公社桥渡4148元,黎明大队5477元等呆账、死账未进行处理调账。

2、票据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还有少数乡镇的票据管理不规范,如上衫、东港、石坳、征村。乡村干部(特别是村干部)手上结存的票据几年不缴销,其中:石坳乡中学遗失收据6本,中小遗失收据1本。部分乡镇领用收据时只记本数,不登收据号码,缴销时只在原领用记录上打一横杠,也不记号码;征村乡经管站票据登记薄上还有03、04年村级票据几百份没有缴销等。

3、支出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是少数乡镇还存在白条报账现象,特别是村级费用支出,几乎就难找到几张正式发票。二是不少乡镇工程项目早已完工(有的完工几年甚至十几年了)而不进行工程结算,用一大把预借工程款的白纸条记在预付工程款账上,目的是包工头不完税或乡(镇)政府已扣税不开工程发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三是支付凭证手续不全,有的只有主管领导一个人的签字而无经手人和证明人,有的甚至还用不清楚的复印件做账,采购物品发票金额大,却无明细附件,办公室电话费不使用电话费发票而是用信笺纸打白条报账。上述存在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4、非税收入没有真正上缴。

目前,大多数乡镇的非税收入上缴只完成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没有全额上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有的连乡镇财政所专户也不缴,做得好的乡镇也只是从财政所过一下账,多数乡镇只领收据,收入不进账。

5、化解乡村债务任重道远。

由于历史的原因,乡村债务问题比较突出。乡村债务的产生,直接制约乡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影响乡村两级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降低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切实化解历史债务、坚决防止乡村发生新的不良债务,成为一项非常紧迫、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许多乡镇只顾眼前利益,对化解乡村债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争取上级转移支付用于化解乡村债务的款项也没有完全到位。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与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确保乡财县代管的网络畅通,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2、制定措施,加强乡镇预算指标及上缴收入追加指标的管理。

3、加强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统一设计,要求乡镇对账内固定资产,账外资源性资产,统一格式,分别造册登记,确定资产的保管人和使用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4、建议出台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文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解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目标任务调控后,再及时返还乡镇,增强县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农村财务体制改革的管理目标。

5、召开全县“乡财县代管”工作专题会议,有关乡镇介绍经验,总结前期工作情况,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部署2007年改革试点工作,在规范管理上再下功夫,促进乡镇财务体制改革深入开展。

四、乡镇意见反馈

1、非常感谢县政府取消了乡镇财税任务,减轻了乡镇的压力。建议下达对乡镇财税任务指导性计划,出台超收分成等有关激励、奖励机制

,促进乡镇培植税源的积极性。

2、因政策性原因,乡镇收入明显减少,建议上级加大对乡镇的补助力度,以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

3、近几年,乡镇因农田水利设施,学校危房改造,公路建设等项目的配套建设新增了不少债务,特别是林权改制项目的费用,乡镇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而上级补助没到位,乡镇无法负担,加大了乡镇财政的压力,建议上级能否考虑给予一定补助。

4、目前还有部分乡镇无经管员,一时又找不到懂财会的业务人员,拉了“村账乡”工作的后腿,建议上级给每个乡镇至少配备一名经管员。

5、目前乡镇财政普遍困难,建议上级加大对产业化的扶助力度,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增强地方经济实力。

6、财政体制改革,乡财县代管等工作对乡镇长的要求更高,信息时代,网络化办公,知识更新又快,建议县级对乡(镇)长进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财税知识,预算编制等方面业务培训。

乡村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参与式林业;喜马偕尔邦

一、引 言

刘金龙教授认为,参与式林业是参与式发展理论和方法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运用,可概括为森林经营必须和乡村发展紧密联系,社区农民必须积极参与林业经营活动并受益,应当进行土地权属、利益分配等社会制度方面的改革以密切森林经营和社区人民的利益关系。

中国的参与式林业自早期湖南省桃园县庭院经济、山西省壶关县小流域治理等自发参与式林业实践,到区域化发展如德国复兴银行援助的中德合作造林项目,再到国家制度层面如当下正在发生的第三次林权改革,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推广上来说都步入了相对成熟的阶段。然而当前学术及社会各界对参与式林业的最早研究、实践国之一―印度的研究相对还比较匮乏,本文将独辟蹊径,通过对印度著名参与式林业研究专家Elaine Morrison教授《Participatory Forestry inHimachal Pradesh India》一文进行翻译、探究,对印度喜马偕尔邦参与式林业改革的背景、内容、优劣势进行具体分析和阐述并提出建议展望,以其更好的增进自己在参与式林业方面的探究和学习。

二、喜马偕尔邦联合森林管理制度(JFM)背景及内容简介

1.喜马偕尔邦林业及林农状况

喜马偕尔邦毗邻喜马拉雅山脉,处于印度西南河系的上游,气候和地质类型多样,森林资源种类丰富、规模庞大,森林资源总值逾10万余亿,林农数量占总人口的90%以上,森林及其副产品(如薪柴、饲料、畜牧、药材、建筑材料等)是喜马偕尔邦居民最主要的生计来源。从全印来看,印度约有一亿余人口生计与林业相关,现有1700余个部落约1/3以上的收入来源于林产品。故而,喜马偕尔邦林农对森林的高度依赖只是印度森林与林农现状的一个缩影。但是,即便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对森林资源高度依赖,但是当居民介入森林资源开发时,往往受到很大的政策限制。喜马偕尔邦林业局控制着本邦森林资源并以森林木材及树脂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当地林农对森林木材没有开采权,只对非木材森林产品拥有开采权。官办的林业开发政策限制了当地林农的积极性,为了获得更好的生计来源,很多林农铤而走险,对森林资源进行非法开采的事情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喜马偕尔邦林业部的监管力度非常薄弱,即便是联合国划定的森林保护区域也因非法开采和过度放牧而面临着水土流失和森林遇化的危机。

除此之外,喜马偕尔邦林业局为了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大力推广对七星松经济林的单一种植,而这明显破坏了当地森林资源的多样性,对赖以生存于多样化森林资源的林农的生计构成了很大的冲击和伤害。自独立以来,喜马偕尔邦森林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人口倍增、基础设施建设、商业发展、产业多样化、日益火爆的旅游。薪材短缺、林地退化、水土流失、植被多样化遭到威胁,种种因素无一不呼唤着新制度的到来。

2.喜马偕尔邦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的内容

参与式林业在印度又被称为联合森林管理(JFM,即jointforest management),主要由SAY计划与AVAD计划构成。

一直以来,喜马偕尔邦并没有统一的林业政策,剧烈的冲突推动了喜马偕尔邦统一林业制度的到来。1998年,邦政府出台了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的雏形计划――SVY(Sanjhi VanYojna)计划。然而,该计划在内容、组织结构、实施流程、监管架构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不足,即使是SVY法案起草人员都含混不清。与此同时,SVY计划具有典型的目标导向特点,该计划更侧重于森林经济产值的增长,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忽视了社会公平,并没有把林农广泛吸取进来,它依赖于政府及各国际扶贫组织资金的不断输入,一旦资金输入减缓,经济增长率将会明显下降,因而依托该计划而获得的经济增长具有不可持续性。另外,SVY计划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政府部门居于主导地位,而非民间主导,该计划的推广虽然使喜马偕尔邦客观上达到了种植园面积超过10万公顷的巨大效益,但由于过于强调效益,林地往往为富人获得,社会公平问题日趋严峻。故而该法案虽被迅速推广,但效果却乏善可陈。

2001年,喜马偕尔邦宣布了新的林业计划―“我们的森林,我们的财富(Apne Van Apne Dhan)”。该计划是对SVY法案的修改和完善,其核心是强调权力下放,最低放权到村一级,成立乡村林业委员会,每个家庭推选一名成员参加,共同制定符合本村具体情况的树种选择、株行距确定、产品定价、管护办法、惩罚条例、利益分享等相关规定。

三、喜马偕尔邦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的优劣势分析

1.喜马偕尔邦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的优势

(1)林农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积极性极大提高

基层乡村林业组织遍布全国标志着自下而上的自治模式取代了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模式。自下而上不同于群众参与,“群众参与”中,最后的决策权掌握在上层政府各级林业管理部门手中,实质仍然是自上而下式管理模式。而自下而上则对林农的主体地位充分肯定,林农的积极性得到了极大提高并广泛参与了进来,这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林农的贫困问题。

(2)林业政策开放,高度灵活自主,避免了“一刀切”的弊病

喜马偕尔邦在林地性质国有的前提下,使用权完全归属林农所有,林农可在综合考虑各自地域、水文、市场需求等各种自然、社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树木种植的一切事宜,既避免了“一刀切”的弊病,又使林农能够灵活的根据市场和自然状况调整种植结构,增加收入。

(3)森林覆盖率得到极大恢复和发展

联合森林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到2007初,全印共建立基层森林经营委员会10.6万余个,涉及人口逾2100余万,每年帮助更新或造林150多万公顷。已退化的林地得到显著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极大丰富。

(4)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经济前景广阔

目前联合森林管理制度只适用于已退化的土地,林农在已退化的土地上修建封闭式种植园,以种植高产饲料和薪材树种为主,既增加了个人收入,又提高了国家的森林覆盖率,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相信随着时间推移和改革深化,联合森林管理制度将延长至非退化林及高产林,如此以来,林农在林产品方面的收入将会得到巨大增加,激励效果显著增强。

2.喜马雅尔邦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的问题

(1)旧有林业制度及观念的阻碍

喜马偕尔邦林业官员普遍认为当前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在保证当地林农生产生活的基础上,至少要保证50%的森林覆盖率。暂时来说,印度的绝大多数国家林业策

略还是“反发展”策略,“反发展”策略可以防止因森林开发而造成的砍伐和水土流失等诸多弊端,不过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当地林农更倾向于商业开发而非森林保护。

(2)监管不足,尤其是制度推广过程中的追踪

在喜马偕尔邦内,没有与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监管机构及相关监管政策,邦政府缺乏对联合森林管理制度在推广中效果的追踪。

(3)管理部门权属不清

喜马雅尔邦内森林部们、税务部门、运输部门职务交集较多,相应的会造成行政审批繁琐和出现事故时,管理部门扯皮、推卸责任的状况。

(4)固有利益群体的阻挠

固有利益群体的阻挠既包括在SVY推广中先富起来的富农的阻挠,又包括与妇女、“贱民”相对立的传统妇女观念和种姓制度的阻挠。印度的特殊性在于妇女地位过低及种姓制度,妇女及“贱民”没有广泛参与进来,生产力没有得到充分解放,

(5)基层技术人员欠缺

由于参与式林业取代传统林业模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基层技术人员对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的理解往往不透彻,同时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相较于传统林业模式也对基层技术人员提出了更多的数量需求

(6)基层乡村委员会处于林区,远离城市,市场信息不畅通,技术、金融需求难以及时满足。另外,基层乡村委员会的决策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具有局限性,需要政府引导。

四、对喜马雅尔邦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的建议

1.建立政府林业管理部门与林农的双向监督机制并制定详细管理条款,既要避免林农违规滥砍滥伐,又要避免林业管理部门权利滥用。

2.明确部门权属,加强双向沟通。

部门权属有利于简化审批程序、降低事故风险,加强双向沟通有利于避免传统林业发展模式对弱势边缘群体的理解,有利于增强社会公平和弱势边缘群体对政府的信任。

3.加强对妇女和贱农的培训。

把妇女、贱农等弱势群体从家务、歧视中解放出来,加以培训,提高其对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的了解和认识,有利于解放这一大范围群体的生产力,更加有力的促进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的推广和林农增收。

4.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服务性职能,如技术人员的培训,促进林业金融和小额信用贷款发展、提供税收及保险政策优惠,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及社会公平机制建设,在使用权完全下放的基础上,所有权逐步向林农转移。

5.加强立法。

当前联合森林管理制度还是以行政条文为主,没有通过法律来确定,容易造成林农的不信任。加强立法既会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又会为联合森林管理制度的推广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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