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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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范文1

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媒介,在出租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以租赁的形式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拥有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出租人通过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和其他租赁款项的模式获取报酬并承担风险,从而通过实质上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形式实现企业融资、发展的最终目的。

融资租赁按照操作模式可分为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厂商租赁、跨境租赁、杠杆租赁、转租赁、经营性租赁等多种不同的方式。其中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发展的高阶阶段,即将购买标的物的决策权由承租人转移为出租人,在租赁期末并不一定要求承租人回购,而是采取承租人可以选择优先回购、续租或退租的方式处分标的物。

在国内,融资租赁可以分别由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的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由于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仍较为单一,多以国内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为主,因此,作为承租人的生产企业多认为通过融资租赁获取的资金成本较高,甚至被部分人士误解为“影子银行”,忽视了融资租赁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除融资服务之外的其他有利之处。而在经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成为除信贷业之外的第二大产业,有完善的税收和法律制度支撑,国际上一些资金充裕、实力强劲、世界一流的跨国现代性企业、集团,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多会首先选择中长期租赁,而后选择信贷融资购买、或以自有资本直接购买,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实现“零资产”或“轻资产”,而这种模式正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一种潮流,多为新兴企业所采纳。

以下从承租企业的角度去分析融资租赁在提供融资服务之外,对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可盘活固定资产、调节利润及现金流结构、调整税收等方面的有利之处进行简析和阐述:

融资租赁有利于承租企业优化财务结构

由国内国情所决定,国内众多生产型企业往往背负着大额债务以及难以变现的固定资产负重前行,土地和厂房等不动产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变现,补充营运资金,但生产型设备往往不能做抵押贷款,且贷款比率偏低,从而导致此种类型的承租人缺乏营运资金,不能快速、高效地利用企业资源扩大规模。

通过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企业可以通过原有设备等动产的盘活、变现,或分期付款融资租赁新购设备,或经营租赁生产设备、期末购回,减轻企业固定资产过重的压力,间接或直接实现企业的“轻资产”化运营,同时有利于企业优化其财务结构,具体表现在:①减少承租企业购入设备时的一次性大额支出,提高流动比率和资金使用效率;②承租企业可以税前列支融资租赁的租金,便于企业合理匹配租金及收益;③内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租赁服务可以帮助承租企业,尤其是新办企业、中小企业、技改企业实现无信用记录、不占用金融机构信贷额度的融资;④融资方式灵活多样,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在融资实现方式上租赁公司可基于自身对风险的辨识和把控采取无担保、或降低担保条件、或开发租赁的投资对承租企业进行融资;⑤融资租赁业务可以灵活调整租赁条件和租赁结构,承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实力、融资环境及对未来融资情况的预计采取固定租赁利率或浮动租赁利率,降低规避贷款利率选择的机会成本;⑥相比较贷款融资,融资租赁业务手续简单,成本费用比较透明,附加项少,总筹资成本相对较低。

对于二手市场成熟、具有较好的流通能力和保值能力的通用设备,除可以采用常规的融资租赁方式之外,还可选择采取经营性租赁增购设备,这对承租企业具有更大的优势,承租企业可以实现表外融资,即资产在出租企业进行入账,承租企业的租金可直接计入成本,不反映在承租企业的负债项目中,实现真正的“零资产”或“轻资产”,提高股权收益,并保持较低的资产负债率,便于向金融机构实现较高的贷款融资。

融资租赁有利于改善承租企业的现金流

通过中长期的设备或其他动产融资租赁,实现分期支付租金,用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偿还租赁公司的租赁款项,释放企业原有资产长期占用的资金,进一步改善企业的现金流,为企业发展注入流动性;此外,融资租赁的还款方式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还款方式不同,多以平稳的等额租金形式进行偿付,这利于承租企业减少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资金筹措归集成本和沉淀占用成本,对于承租企业的短期筹措资金的能力要求较高。

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可以减少或者无需动用自有资金而获取设备的部分或全额、甚至超额(售后回租设备市场评估增值部分或合理的设备运输、安装费用等)融资,补充承租企业经营活动所需的现金;直接租赁模式可以帮助承租人减轻增购设备时一次性负债投入的压力,采用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用企业未来的经营收入偿还未来的租金,满足企业现金流需求,实现承租企业的现金流配比优化。

融资租赁有利于承租企业合理应对税收影响

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便于灵活应对税收对企业的利润影响。通过税前列支租金、选择折旧方法、税收递延等方法,承租企业可以进行自身应税资源和扣税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当增加或减少当期净利润,达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此外,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试点范围的增加和全国普及,承租企业可以从租赁公司获得费用、利息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便于抵扣增值税销项部分,有效降低应税款项,这也是融资租赁业务优于传统贷款融资业务的优点之一。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灵活、简便,便于企业更新设备或改进技术

区别于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业务,融资租赁的操作简便,方式灵活,结构多样化,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条件,通过多种风险控制手段,最大效用地满足承租企业的多样化需求,提供增值服务。

对于进口的高精尖设备或大型动产,还可以选择出租企业在国内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项目公司(SPV)进行操作,有助于充分利用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设备或动产的进口增值税的分期递延缴纳,大幅缓解承租企业一次性支付高额税费的压力。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的融资还有利于承租企业实现设备的更新换代或生产技术的改进提高,承租企业在期末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继续续租、回购或退租灵活处置设备,可以根据行业情况购买或租赁新的生产设备满足生产需求。

从下述一实际融资租赁案例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各项有利之处进行简要解析:

【案例】

某租赁公司为其当地一家中小企业操作了一单设备租赁业务。该承租企业主要业务是为国内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汽车发动机的零部件产品,产品是汽车发动机的通用部件,其生产设备多为进口机器。近年来,公司效益发展良好,但考虑到日益更新的汽车发动机技术,公司决定一方面淘汰部分老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另一方面扩大生产规模,再兴建一厂区,补充产品的供应量,提高市场占有率。该企业就该项目中设备投资的资金缺口近1亿元。

承租人原有旧制造设备账面净值约4000万元,新购的6台成套设备均为国际知名企业生产的、在行业内有广泛使用的先进设备,价格合计约7000万元。该租赁公司在了解了承租企业的实际需求后,通过实地调研及调查评估,认为该承租企业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行业前景可期,销售收入稳定,在实现技改和规模扩充后,企业的产品销售仍可保持同步增长,市场份额亦将随之扩大,最终通过设备租赁的方式向承租企业提供了3年期、总额为1亿元的融资额度,其中包括旧设备的回租业务和新增购设备的SPV模式的美元直租业务两项业务。承租人就该项目向租赁公司缴纳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末,承租企业以名义价格10万元的设备净值赎回设备所有权,新购设备期末承租人以10%的设备价格(约700万元)进行回购。

【案例简析】

目前国内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不佳,融资渠道单一,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比较谨慎,贷款条件较为苛刻,贷款额度较低,致使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发展遭遇瓶颈。加之国内经济转型,全球经济不景气等原因,中小企业的成长环境堪忧。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多次出台政策要求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但中小企业发展的不稳定性、抗风险能力差等现实因素成为其走出融资困境的瓶颈。

在上述案例中,承租企业为中小企业,租赁公司通过采用SPV结构的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融资租赁相结合的业务模式,不仅为其解决了资金缺口,盘活了固定资产,更帮其以较低资本占用实现生产设备增置和技术改造的目标,同时让承租企业充分享受了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SPV结构操作的租赁业务,承租企业不但可分期递延缴纳税费,并且采用美元融资降低资金成本,充分享受可预期的汇兑损益。

不难看出,相对于银行的放贷业务,租赁公司具有业务模式灵活、风险偏好层次各异、承租企业申请融资门槛低等特点,宏观上为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杠杆和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部分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实现了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承租企业通过上述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融资,增加现金使用量,合理安排资金结构和税收结构,加强资金流管理,利于企业快速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

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范文2

【关键词】 IFRS16 Lease; Topic842; 售后租回

【中图分类号】 F23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33-05

一、美国租赁会计准则改革的背景及进展

IAS17租赁和US GAAP ASC Topic840租赁准则(以下简称Topic840或现行准则)均侧重于识别经济实质上与购买潜在资产相似的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US GAAP称为资本租赁,capital lease)。双方准则均以租赁物所有权之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上全部转移至承租人为标准,将租赁类型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承租人融资租赁下租赁相关资产与负债表内确认与承租人经营租赁业务表外披露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相同交易采用不同会计处理降低财务报表可比性的批评[ 1 ]。

鉴于两项准则在租赁实践中存在的缺陷,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G4+1)的准则制定机构先后于1996年和2000年提出两份报告,旨在要求承租人将所有长于一年的租赁合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都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经过两次征求意见稿阶段,IASB和FASB于2016年1月13日联合IFRS16租赁,该准则要求各主体在应用IFRS15源自客户收入准则的前提下,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FASB也于2016年2月了租赁准则修订更新稿Topic842,预计最早于2018年12月15日后的会计年度开始实行。Topic842提供了租赁准则修订的背景及更新动向,并进一步解释了准则变动结论的原因。

尽管双方准则制定机构在准则趋同方面取得了多项成就,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4年2月的战略计划中作出的“SEC将要结合其他事项来考虑单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能否实现”这一表述相对于其此前作出的致力于单套全球会计准则的表述无疑是一种退步,可以预见未来很长时间IFRS和US GAAP两套综合财务报告架构将并行存在。

二、美国新租赁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IASB和FASB双方在S多领域达成了共识,包括租赁业务表内确认、租赁的定义、承租人租赁负债的计量等与现行准则不同的定义及会计处理。

(一)租赁定义改变

重新定义租赁为如果合同赋予在一段时间内以一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控制权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中包含租赁。该定义侧重体现在租赁资产使用中获取实质上全部经济利益以及指定使用特定资产的收益和权力两项要素,以区别于当前建立在获取实质上全部资产产出这一基于单一收益要素上的定义。

(二)提升合约中租赁与非租赁成分、租赁成分间划分的精确性

现行准则虽然要求区分合约对价中的租赁与非租赁成分,但因经营租赁和服务合同业务处理类似,故提供的指引非常有限。在FASB看来,租赁交易本质上是一项收入创造行为,进而Topic842要求出租人按照Topic606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交易价款分配指引在租赁与非租赁成分间分配合约对价,非租赁成分采用其他可行准则(如服务成分适用更新后的Topic606收入准则),不适用新租赁准则。承租人同样也应该区分租赁与非租赁成分分别采用不同核算方法。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新准则在实践指南中提供了承租人可以不区分租赁与非租赁成分的选择,但因合并计算毕竟将导致承租人确认额外的租赁负债,故承租人仅限于将其应用于不重要的服务成分,从而不会对财务信息可比性产生重大影响。

Topic842一项重要改进在于对一项租赁合约中包括两项及以上租赁资产之时应确认为单一还是多重租赁成分提供了判断指引。总体原则是依据独立价格(standalone price)为基准划分不同合约组成部分(租赁与非租赁)的相应对价。但不同租赁单元的划分可能会影响合约组成部分对价的划分及租赁的分类结果。比如在合约对价的划分中,可观察和估计的一揽子合约的独立价格可能与合约中各组成部分独立价格之和存在重大差异。FASB认为租赁合约中租赁成分的识别原则应该采用与Topic606中识别履约义务相似的规则,进而来判断承租人构建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多重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利(侧重租赁)还是获取一个包括多重资产的单一解决方案(侧重服务)。

(三)承租人准则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1.Topic842沿续现行租赁类型及划分判断标准

IFRS16定义租赁属性为在一段时间内获得资产使用控制权[ 2 ],进而承租人根据使用权模型不再区分租赁类型,应用单一确认方法及计量口径采用类似现行融资租赁处理模式进行后续计量。Topic842承认IFRS16所强调的租赁属性,正是这一基础上双方在承租人租赁业务初始确认环节基本趋同。但Topic842进一步要求根据租赁活动经济实质上的差异,判断租赁活动是否在经济实质上与购买非金融资产类似,承租人事实上获得了对租赁资产的控制权(包括有能力指挥租赁资产的使用以及获得实质上全部剩余收益),进而沿续现行分类指引,依然保留了承租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后续处理模式,导致原经营租赁合同承租人后续计量方面在两项准则间存在重大差异。

2.全新初始确认方法及计量口径

Topic842与IFRS16初始确认方法及计量口径基本趋同。两项准则规定除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租赁及IFRS16单方规定的低值租赁(租赁物全新资产价值低于5 000美元)可选择类似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处理方式外,所有租赁业务承租人均应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核算。两项准则承认承租人在租期内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控制权,因此在初始确认环节承租人采用单一确认方法及计量口径,以未来各期确定性租金贴现后(资本化处理)金额为基础分别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Topic842初始确认租赁负债成本由以下6项租赁支付②(Lease payments)折现后构成:(1)确定性租金支付净额③;(2)与指数(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利率(如基准利率LIBOR,或市场租赁利率)挂钩的可变租金支付,初始确认时采用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利率;(3)承租人付的担保余值;(4)预期可行的购买选择权执行价格;(5)承租人有权停租时需支付的补偿;(6)承租人向特殊目的实体(SPE)支付的结构化交易手续费。Topic842规定使用权资产初始成本包括:(1)初始确认租赁负债成本;(2)租赁期开始日及之前收到的预收租金扣减各项租赁激励后的净额;(3)初始直接费用。

Topic842不要求将上述与指数挂钩的可变租金支付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适用Topic815衍生工具和对冲准则的规定。FASB保留当下的会计政策未变,即要将租赁中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与租赁合同分离,并对分离后的嵌入衍生工具适用Topic815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核算。如果不这样做,可能很多与租赁无关的衍生工具被捆绑在租赁合同中以避免采用公允价值核算。IFRS16在此问题上也作了相似规定。

Topic842和IFRS16均允许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组合的层面上应用相关指南,并强调组合的适用范围需要建立在预期不会导致因组合层面确认结果与个体确认结果产生重大差异上。

3.承租人区分租赁类型采取差异化后续计量模式

与IFRS16规定承租人采用单一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可结合不同情形采用成本法、重置成本、公允价值多种计量属性不同,Topic842规定根据经济实质差异区分租赁类型进行后续计量,并采用单一成本法计量属性,且Topic842承租人租赁类型原则性判断标准及参考指标基本沿续Topic840规则性判断标准。

(1)Topic842规定使用权资产未减值情形下经营租赁采用单一经营费用处理模式

基于减少US GAAP处理差异以及报表披露口径一致的考虑,Topic842采用了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各期确认单一经营费用(除非存在更为合适的计量模式)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办法。此外,各期未包括在租赁负债中的租金(以下简称或有租金)和使用权资产减值也在发生当期计入当期损益。

在使用权资产未减值的前提下,才能够计算单一经营费用。此时,单一经营费用由全部静态租金、全部初始直接费用二者之和除以经营租赁期确定。租赁期租赁成本余额为全部静态租金、全部初始直接费用二者之和减除累计确认的单一经营费用。租赁合同租赁期调整时,调整后租赁存续期间单一经营费用由全部静态租金(包括调整前已经支付的部分和剩余租赁期尚未支付的部分)加上全部初始直接费用并扣减前期累计确认的经营费用后的余额除以剩余租赁期之商确定。期末租赁负债账面价值以资本化未来各期尚需支付的租金确定。期末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在各期末租赁负债账面价值的基础上经下述四项调整后确定:加上预付租金或扣减应计租金、加上未摊销初始直接费用、扣减从出租人处获得的未摊销租赁激励余额④及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若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此后各期经营费用不再一致,由使用权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数额及租赁负债的应付利息二者构成。期末租赁负债账面价值确认与上述未减值时相同,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由未减值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确定。

(2)Topic842融资租赁后续计量理念与现行准则基本相同

使用权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并进行减值测试,账面价值为原值扣除租期内各会计期间在损益表中确认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并随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⑤而一同调整。折旧计提方法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折旧期间依据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定。若所有权转移,折旧期从租赁期开始日始至经济使用寿命止;若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使用权负债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包括调增确认各期应付利息、调减各期租金支付以及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各期应付利息应根据初始时的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确定,或在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时采用的调整折现率确定,并在剩余租赁期内保持不变。各期确认的应付利息及支付的或有租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出租人准则变化不大

Topic842与IFRS16均要求出租人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类型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经营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没有变化,融资租赁出租人判断条件、后续会计计量方法变化不大,但两项准则下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计量口径发生变化。在租赁类型的判断标准方面,与IFRS16继续沿用所有权模型(即根据租赁物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全部实质转移这一出售方视角判断标准)不同,Topic842实现与Topic606收入准则的协调放弃所有权模型判断标准,改为采用后者所基于的客户视角下的控制权转移标准。

1.租赁分类判断标准

Topic842沿用现行Topic840租赁准则中销售型租赁(sales-type leases)、直接融资租赁(direct financing leases)和经营租赁分类⑥,并将原规则性判断标准变为原则性判断标准⑦。根据Topic842原则性判断标准,出租人为销售型租赁时,承租人为融资租赁确认方式;出租人为直接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时,承租人为经营租赁确认方式。本质上是认为承租人在销售型租赁情况下获取了租赁资产的控制权,而在直接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状况下未获得资产控制权,仅是控制了资产使用权。此外,因Topic840中已经存在协调销售型租赁与Topic606直接销售(outright sales)中租金可得性的条款,Topic842提供了关于租金可得性和担保余值的必要数量两项指引,该指引影响租赁分类判断及确认。

2.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确认租赁投资净额(net investment in the lease)的会计处理发生变化,后续计量理念及方法没有改变

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终止确认租赁物资产,并确认租赁投资净额。销售型租赁租赁净投资由租赁应收款(lease receivable)和折现未担保余值二者之和构成。直接融资租赁租赁净投资为租赁应收款和折现未担保余值二者之和扣减任何递延销售利润(deferred selling profit)。租赁应收款由出租人获得的租赁支付(前述租赁支付前5项构成)与出租人担保余值二者折现构成。出租人担保余值包括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余值。折现率为内含报酬率。

销售型租赁因实质上已将租赁资产控制权转移给承租人,故满足租金可得性和保余值必要数量前提下,满足终止确认租赁资产,确认租赁投资净额,初始直接费用费用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需分别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相当于出租资产按正常销售价格(扣除任何适用的数量折扣和商业折扣)直接销售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以及在租赁期内的财务收益两种收益。直接融资租赁在满足租金可得性和担保余值必要数量前提下,出租人终止确认租赁物资产,销售亏损立即确认,而销售利润(不经常存在)不予确认,需冲减租赁投资净额,在今后分期收取租金时递延确认。直接融资租赁出租人内含利率的设定已经自动将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初始投资净额中,在租赁期内冲减所产生的这种收益,故无须单独计算相加。

(五)售后租回交易处理发生实质变化

IFRS16和Topic842均要求承租人(卖方)和出租人(买方)对租赁资产交付和租赁两项行为作出会计处理。双方交易主体应分别根据IFRS15/Topic606相关指引识别销售合同的存在以及判断是否满足履约义务的转移资产控制权行为。但Topic842进一步强调租回行为的存在(承租人租赁期内资产使用控制权)这一孤立条件并未防止出租人获取租赁资产控制权,但租回被分类为销售型租赁(出租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时出租人不被认定获取租赁资产控制权。承租人享有租赁资产回购选择权时,租赁资产交付将不被认定为资产销售,除非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1)回购行权时的执行价格为当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2)市场中存在与转移资产实质上相同的资产。

Topic842规定:(1)租赁资产交付满足Topic606销售确认条件之时,承租人(卖方)资产销售收益(利得)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买方)根据适当准则确认购买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回部分适用新租赁准则。如果资产销售价格不公允或租回租金不体现市场租金,交易主体应调整交易价格以按公允价值反映资产销售,任何低于公允价值的销售价格视为承租人预付租金,任何高于公允价值的销售价格视为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额外融资。交易价格调整的判断依据以下两种数量差异中较容易获得者确定,即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销售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合同租金现值与市场租金现值。在考虑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时还要包括满足Topic606规定的可变对价部分。(2)租赁资产交付不满足Topic606销售确认条件之时,交易实质为一项抵押借款融资行为,故承租人(卖方)应继续确认该租赁资产,并根据借款金额等量确认资产和金融负债;出租人(买方)不确认租赁资产,仅以出借金额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承租人(卖方)应调整金融负债的利率以确保下述两项条件得以满足:一是在租赁期和融资期二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金融负债的利息支付不超过本金偿还部分。因租赁资产交付最初可能不满足销售确认条件,但可能会在租赁期结束之前满足,故融资期可能短于租赁期。二是在租赁期截止日和资产控制权转移日(转移至出租人买方,如承租人回购)二者中较早者,租赁资产摊余成本不超过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IFRS16也采用上述两项处理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在满足IFRS15销售确认条件之时,承租人仅以其保留的与使用权相关比例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相应的,承租人仅确认转移给出租人部分资产的利得或损失。

(六)转租赁判断规则

不同于IFRS16以初始租赁使用权资产作为转租赁类型的判断依据,Topic842规定应以租赁资产作为判断依据。FASB认为转租赁承租人也许对于初始租赁的期限和条件并不知情,而且基于租赁资产基础而不是初始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基础要容易得多。此外,以租赁使用权资产作为判断依据可能导致结果存在难以理解之处,如出租人针对同样租赁业务采用不同会计处理。这可能存在于特定情形中,比如基于初始租赁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那么出租人以相似租赁期租出两个相似资产可能会因一个拥有而另一个为租入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预期效应分析

(一)财务效应

Topic842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双方及经营租赁出租人财务指标变化不大,经营租赁承租人各项财务指标变化较大。

1.财务状况

新准则鼓励承租人既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又要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类型分别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独立列示或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但决不允许在表内将不同租赁类型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合并列示。在表内列示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适用其他非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同样规则,划分流动与非流动部分。因此,经营租赁承租人资产负债表内部结构改变,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资产周转率下降。在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的情况下,由于初始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相等,后续各会计期间经营租赁承租人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等额下降,故各时点新准则下所有者权益数额与现行准则相同。

2.经营成果

在综合收益表中,融资租赁承租人无须独立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分别与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和相似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合并列示即可。与现行准则相同,经营租赁承租人确认租赁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

3.现金流量

融资租赁承租人现金流量计量规则未发生变化。经营租赁承租人各期租赁费用全部计入投资活动,或有租金和短期租赁支付部分计入经营活动。

(二)经济效应

承租人可通过拓展或缩短租赁期提升财务灵活性,进而改进融资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新准则将租赁业务都按统一标准反映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了现行准则中经营租赁承租人表外融资的优势,而新准则在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等条款方面的具体约定也使得形式上相近的融资租赁和借贷购买在具体会计处理上存在根本差异。由此,可能会影响企业在购买与租赁之间的决策。至于售后回租业务,行业影响方面比较清晰,可以预期在经济实质决定会计处理的原则指引下,其市场增量和份额会进一步委缩。

(三)财务信息质量

新准则将租赁I务反映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使得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实力得以真实反映,增强了行业内外承租人不同租赁业务财务信息可比性。Topic842除接受IFRS16租赁是让渡资产使用控制权观点外,仍需要根据租赁活动经济实质上的差异,判断租赁活动是否在经济实质上与购买非金融资产类似,承租人是否事实上获得了对潜在资产的控制权(包括有能力指挥潜在资产的使用以及获得实质上全部剩余收益),进而依然保留了承租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模式和出租人三种主要业务划分模式。尤其在售后租回业务处理中注重与Topic606收入准则的协调,维护了准则概念框架的内在一致性。

四、对我国租赁准则趋同的启示

总体而言,IFRS16与Topic842均能够有效增强信息透明度与可比性,但由于Topic842提供了更多情形的应用指引,故复杂程度高于IFRS16。从适用范围来看,IFRS16的适用范围除有形资产外还包括无形资产,而Topic842仅限于有形资产。IFRS16通过引入使用权模型将租赁业务融资与资产使用权服务两项目标予以融合,实现了“建立单一会计处理方法”的目标,而Topic842坚持区分租赁业务侧重融资或资产使用权服务两项经济实质差异,进而导致双方在承租人会计处理模式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以及由此引发其他一些(但不是全部)会计处理差异。双方各自与收入准则协调程度不同所导致的其他关键会计处理差异包括售后租回中出售方(承租人)利得和损失的确认以及一些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租赁物销售利润的确认问题。

鉴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财务会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回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历程可以总结出的基本经验为:具体准则的制定一般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及原则导向,准则应用指南在坚持原则导向下适度引入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细则。预期在我国未来租赁准则修订过程中也基本遵循这一规律。由于Topic842与IFRS16在租赁业务经济实质层面存在不同认识角度,故Topic842在准则间协调及具体应用指引方面存在借鉴之处。

(一)维护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内在一致性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是为未来建立原则导向、内在一致和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提供一个良好基础。从2005年开始IASB和FASB各自独立修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提出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一个存在内在联系的多层次的完整的质量特征体系,这使各项具体准则的制定能够遵循核算要素的内在统一。虽然IASB也致力于此,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本身不是一项具体IFRS,因此并不能凌驾于任何IFRS之上,虽然后者彼此间可能存在冲突。2003年修订后的IAS8规定了准则适用层级原则,即首先应用第一层级IAS/IFRS和SIC/IFRIC解释,其次是开发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相遵从的会计政策,最终是在其他具体准则制定中的最近声明和不与应用背景相冲突的会计文献和工业实践中予以寻找。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两项准则在售后租回中出售方(承租人)利得和损失的确认以及一些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租赁物销售利润的确认差异。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间更多表现为一种彼此孤立平行、并列的关系,没有形成一个内在联系的整体,从长期来看这是我国准则修订值得借鉴之处。

(二)准则应用层面可以参考具体应用指引

租赁类型划分标准方面一些具体参数可以借鉴。双方准则均将出租人租赁类型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在租赁类型划分标准方面,IFRS16沿续IAS17的非结论性8项原则性判断标准,无具体参数,仍强调应根据经济实质进行判断;而Topic842沿续Topic840租赁类型划分具体判断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此标准为原则性标准,但在应用指引层面提供了一些指标参数,如租赁期占租赁物资产经济寿命的较大部分(执行指南指出≥75%),若租赁期开始日处在租赁物资产经济寿命后期(执行指南指出处于后25%阶段)则本条不适用;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相当于或超过实质上全部(执行指南指出≥90%)租赁物资产公允价值等。

准则应用中租赁和服务成分划分是否得当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影响。FASB认为租赁合约中租赁成分的识别原则应该采用与Topic606中识别履约义务相似的规则,进而为判断承租人构建合同目的在于获取多重潜在资产的使用权利(侧重租赁)还是一个包括多重资产的单一解决方案(侧重服务)的总体处理原则无疑提供了一个解决思路。

【参考文献】

[1] 杨国俊.《国际会计准则――租赁》的修订进展与前景展望[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6):105-109.

[2] 朱海林.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新变化及其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2016(5):6-7.

【基金项目】 辽宁省财政厅科研基金项目“辽宁县域金融发展财政政策研究”(12B013)

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范文3

《财经》记者 董欲晓 张曼

金融租赁公司正以每月新增一家的速度扩展。

5月5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首届中国金融租赁公司高峰论坛上透露,“很快将有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开业申请获批”,2010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名额将控制在十家以内。这意味着,金融租赁行业机构数将迅速扩军至20家左右。

今年3月,银监会已经批准农业银行、兴业银行进入租赁业,中石油也获准成立昆仑金融租赁公司。

据业内人士透露,光大银行是目前进展速度最快的待批开业银行系金融公司。浦发和华夏等银行也在积极申报中。

光大银行副行长李子卿5月5日对《财经》记者表示,光大金融租赁公司预计上半年开业,主要业务范围是机械设备、医疗设备、IT设备等。

三年前银监会批准试点的5家公司,均把航空、船舶以及大型设备定位为其目标市场。但业内人告诉《财经》记者,目前大多数公司将飞机租赁作为重点业务,但其业务利润率并不高。

成倍数增长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迅速。

蔡鄂生5月5日透露,截至2010年3月底,银监会监管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的总资产达1863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9.3倍。

金融租赁行业飞速发展,资本金已显不足。民生租赁董事长孔林山近期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谈到正在考虑扩大股本,补充资本金,而目标是相关的产业资金。此前3月,交银租赁获得交行增资20亿元,注册资本扩充至40亿元。而早先,工银租赁亦获得母行30亿元的追加资本金。

“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登场,就一定是主角,”一位业内人士谈道,“它的资金优势是其他公司不可比的。”

2007年3月,银监会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开了绿灯。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也被认为是最有希望做大做强的行业主角。第一批银行公司包括工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和国开行。

不过,审慎监管下,破冰后该类公司审批陷入停顿。2009年5月,国务院批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扩大试点范围,各家银行的“金融租赁热情”再次被点燃。银监会先后接到了来自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十几家股份制银行的申请。今年年初传出第二批获批名单。

“这次扩容开闸也不会一下子放开,今年有几家估计得等到明年才能开业。”一位业内人士说。

尽管扩张颇快,但金融租赁公司体量仍小。反映行业普及程度的渗透率指标,国内还不及3%,较之世界平均17%的水平差距仍大。而发达国家该行业渗透率普遍在15%-20%之间。

发展速度快、审批加速,但行业发展模式却并未走上正轨。

“试点之初,监管层的态度就是先看一看,而说实话,目前几家公司的经营模式还不成熟。”一位金融租赁公司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目前,租赁行业多开展类似银行信贷的业务,而有租赁行业特色的业务有限,其盈利状况并不乐观。

专业化出路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里大多数人来自银行,开展业务多沿用银行的思路。”一位从事金融租赁业多年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说,“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租赁,真正的租赁应该更关注租赁物本身,了解生产环节,懂得产业价值。”

融资租赁将商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承租人先获得商品的使用权,按期支付租金,待租期结束后以“残值”价格取得商品所有权,其形式类似“分期付款”业务。这减轻了承租人一次付款的资金压力,有利于企业用租来的设备进行生产,“轻资产”运作。另外金融租赁业务无需担保或抵押,合同可量身定做。

目前该行业的操作流程多为:客户选定设备,再由租赁公司购入转而租给客户。业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租赁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服务,其盈利能力来自对产业和租赁物的了解,“如果没有专业的人,不懂行业、不懂设备,全部由客户选择产品,那盈利水平就可想而知了。”

5月5日,工银租赁董事长李晓鹏在上述论坛透露的两个数字亦反映现状:目前中国金融租赁行业中,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占比约为2∶8,后者的性质更接近银行贷款。在融资租赁中,直接租赁不到20%,售后回租等形式的业务超过80%,售后回租在目前的运作中为“准贷款”。

“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一位金融租赁公司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说,“有多少是在做真正意义的租赁?”

金融租赁业务与银行传统信贷业务同质化严重为业内共识。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曾在两会期间提交金融租赁相关提案,认为租赁业“缺少差异化服务,具有鲜明租赁特色的产品很少”。

这在2009年信贷大潮中极为突出。国内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涉足地方融资平台项目,通过售后回租等方式,参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铁路等长期项目的回报率、现金流、资产质量状况多存隐忧。

另据公开数据,国内目前规模较大的一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三年来完成的各类租赁项目68个,但业务余额达400多亿元,平均每个项目金额约7亿元,“垒大户”倾向明显。

业内人士透露,租赁公司垒大户,结果收益率偏低。2009年底12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1500亿元,净利润才二十多个亿,资产回报率还不及存款利率。

“现在很多金融租赁公司,是能抓到什么就做什么业务。”一位金融租赁业人士说,很难说有什么市场定位。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大量金融租赁公司并未安心耕耘租赁业务本身,而是涉险各种“副业”。乱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高息违规吸收公众存款,行业内乱相丛生,最终造成大量呆坏账。问题爆发后,该行业进入十年调整期,国民经济在这段时间突飞猛进,租赁行业的分量愈显微小。

监管部门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现在就是吸取之前各种教训,一定要有金融或产业经验的团队来从事这个行业,其他的只能是参股。目前的思路是加强租赁公司的规范运作,及时发现个体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尽快纠偏,防止出现行业性的问题。

多位业内人士也对《财经》记者表示,目前推进行业做“真租赁”,还有很多瓶颈,人才就是其中之一。多数经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人士来自母公司即银行,“用做信贷的思路做金融租赁”。而从客户方面来说,目前社会对金融租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都很低,也制约了业务的开展。

一位租赁业人士表示,业内尴尬很多,他第一次去谈客户,人家都把“租赁”二字念错成“租凭”,不知道为何物,更不知怎么谈生意。

而浸租赁行业多年的业内人士也谈道,社会中对资产规模的偏好,很不利于金融租赁业务的普及。“言必称资产规模,而少谈盈利如何,社会接受度还很低。”他认为,不懂得“借鸡生蛋”,是目前国内金融租赁业渗透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税收待遇不公等也是掣肘该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高税收待减

更长期的困扰来自税收方面。

在飞机、船舶等租赁业务上,国内租赁公司负担的税收成本要比国外租赁公司高出10%-30%不等,竞争力大大削弱,两个业务也多为国外公司垄断。

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以飞机为例,国内租赁公司要从国外买飞机租给国内航空公司,需一次性缴纳高达约24%的进口税费。同样的业务,境外租赁公司就可能在购置环节上享受很低甚至零关税,而税负优势最终反映到更具竞争力的租金报价上。

目前由银监会牵头推进并最终成行的“项目公司”政策,可以将飞机进口环节需一次付清的税费摊销到租赁期内,大大减轻了资金压力。

经过与海关等部门沟通,3月11日,银监会批准工银租赁、建信租赁、民生租赁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通过这种变通,飞机进口环节需一次付清的税费可摊销到租赁期内,间接解决了高赋税问题。

“这实际上是绕个弯解决了问题,仍存在很多限制。”民生租赁首席分析师赵小川说。

相较之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更彻底解决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高税负问题的方法是在爱尔兰、开曼群岛等地成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SPV),这也是国际金融租赁公司惯用做法,但国内对此项通路持审慎态度。

另外,受益于增值税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这被认为具有促进内需拉动投资的标志性意义。在此项改革中,金融租赁业被排除在外,企业租赁设备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

“如果税收问题不解决,业务就没有办法做。跟国外企业不在一条起跑线上,跟国内一些企业比,也不在一条起跑线上。”一位金融租赁公司负责人说。不过,针对该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在陆续改善中。

“关于金融租赁一系列税收政策享受问题,我们正在一步步推进。”财政部税政司相关人士对《财经》记者说。

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范文4

【关键词】 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伦敦;上海

0 引 言

1996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正式启动,历经10余年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港口、世界第二大集装箱港口。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上海形成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实现航运要素和资源集聚,航运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国际航运综合试验区建设取得新突破。然而,目前上海的航运服务多集中于附加值比较低的下游产业链上,融资、保险、咨询等附加值高的领域还未发展起来。伦敦作为第一代国际航运服务中心,是建设现代航运服务聚集区的成功典范,因此完全有理由借鉴伦敦的航运金融运作模式,加速上海航运和金融中心的建设。

1 伦敦航运金融运作模式

航运金融是指航运企业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融资、保险、货币保管、兑换、结算等经济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相关业务的总称,可分为船舶融资、海事保险、资金结算和航运价格衍生品四大类型。

1.1 船舶融资

1.1.1 税务租赁模式

英国政府长期以低息贷款方式支持船舶投资,以船舶建造调整基金形式补贴造船合同,此外,还以商船进口免征关税、造船原料和设备进口免征关税等方法来鼓励船舶投资。英国对船舶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折旧政策上,1985年以前英国实行自由折旧制度,后发展为余额递减折旧法。

英国主要的船舶融资方式为税务租赁模式,即利用英国税法中关于减免税的规定降低融资成本。在此模式下船舶折旧率可达25%,可使承租人实现净现值利益,同时令出租人利用加速折旧获益。英国税务租赁模式发展的鼎盛时期为2003―2004年,但是随着英国税务制度改革,近年来税务融资市场大幅萎缩。

1.1.2 融资平台

伦敦的金融航运城中海运专业投资银行有50多家,这些银行每年为航运方面提供的贷款高达150亿~200亿英镑,占全球航运贷款总额的15%~20%。同时,投资银行也向航运业提供融资与咨询服务,主要业务涉及兼并与收购、股权与债券发行及其他结构性融资等。

1.2 海事保险

伦敦是世界保险业的中心,云集了全球前二十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专门从事海上保险的劳合社就诞生于伦敦。伦敦航运保险市场保费占国际航运市场的23%。此外,伦敦还是保险赔付的最大管理中心。

世界上第一个船东互保协会BRITANNIA就成立于伦敦,主要承担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的业务,由船舶所有人之间互相担保。随后,北英保赔协会、英国保赔协会、西英保赔协会、伦敦轮船保赔协会等相继成立。19世纪后期,以英国为中心的船东保赔协会群体在世界上形成了。

1.3 资金结算

航运资金结算中心是由航运企业内部设立的,是办理成员间资金往来结算、调拨、运筹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它将银行的管理方式引入航运企业,将闲置货币资产化、生息资本社会化,其业务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设备融资租赁、保险、证券发行和投资等。

目前,挪威期货期权结算所、纽约商品交易所和伦敦结算所呈现三足鼎立的形势。

1.4 航运价格衍生品

1985年,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推出了最早的运费衍生品――波罗的海运费指数期货。1992年,远期运费协议(FFA)正式在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操作,在当今海运运费市场中占据绝对优势。目前所运作的国际航运价格衍生品市场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1)干散货和邮轮航运运价衍生品交易品种主要有FFA,Swap和FFA Option;

(2)集装箱航运运价衍生品交易品种主要包括TEU CFSA,FEU CFSA和WCI。

2 伦敦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

2.1 伦敦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

17世纪,英国最大贸易中心的地位为伦敦发展航运中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8世纪末,以伦敦为中心的英格兰中部大城市为伦敦发展航运中心提供了可靠的腹地保障。此后伦敦作为国际商业、贸易、金融中心,带动了海运、金融、保险等服务的发展。然而20世纪的经济危机迫使伦敦由货运中心向服务中心转型,在此之后,伦敦蓬勃发展生产业和消费业,使其继续保持着现代化国际航运中心城市的地位。

2.2 伦敦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现状

2.2.1 伦敦航运中心

FISHER ASSOCIATION的报告显示,伦敦航运中心服务以市场交易为主,其航运服务业集群分为5类:航运(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纪人、班轮机构)、行业协会(国家和国际机构代表、工会)、中介服务(海事保险、银行、审计、测量师和技术顾问、法律顾问)、支持服务(商业顾问和研究人员、媒体公司、海事院校、人员配备和招聘机构、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海事治理与监管(国际航运组织和国家代表、船级社、劳合社保险市场、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英国政府)。其关系如图1所示。中介服务中,银行,尤其是投资银行是服务中心的重点,其次是法律服务和资金管理。银行与保险间的关联度非常高,而审计对其他部门的依赖程度高于其他部门对它的依赖程度。

2.2.2 伦敦金融中心

伦敦金融中心的核心是证券买卖和场外交易,主要由波罗的海航运交易市场、伦敦劳合社专业保险市场和证券交易三部分组成,其服务内容及关系如图2所示。

目前,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是国际上最重要的航运交易所,经营着占世界总量3/4的干散货运输业务,其制定的标准成为行业标杆,如“统一杂货租船合同”和“世界油船运价表”。

英国非寿险和再保险行业都集中于劳合社专业保险市场推出的全球领先的国际贸易保险领域。这刺激了相关服务的不断发展,如精算师、索赔处理、亏损调节等。

伦敦金融中心还包括伦敦金融交易所及场外交易(OTC)市场,具体包括伦敦证券交易所(股票/债券)、国际小盘股票型市场(AIM)、泛欧交易所(衍生工具)及一些鲜为人知的但却非常重要的商品市场,如伦敦金属交易市场、伦敦黄金市场。

2.3 伦敦航运服务中心与金融服务中心的关系

伦敦的航运服务是以伦敦为中心的航运服务集群的子部分,而中介服务(特别是海事保险、海事法律、船舶融资等)又是伦敦金融服务中心的细分市场。

伦敦航运中心除了航运服务以外,还包括伦敦港、海事遗产、海上休闲和河流运输。伦敦航运服务中心与金融服务中心的关系显而易见:实力雄厚的金融服务中心通过开发新产品以及评估伦敦资本市场,为航运服务中心提供重要的潜在海事服务机会,同时提升航运服务发展的利用价值。

3 对上海航运和金融中心发展的启示

伦敦打造了最具影响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其发展历程及现有的盈利模式为完善上海航运和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极大的参考价值。

3.1 完善航运服务和金融服务体系,发挥政府 主导作用

我国包括上海在内的多个港口的硬件条件与伦敦港口不相上下,但在软件方面却远远落后于伦敦,其根本原因在于上海市政府不具备政策制定权,只能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吸引相关机构。反观伦敦航运和金融中心的发展过程,政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加速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已获中央政府背书,地方政府可以从监管环境、市场体系、主体结构、业务产品等多个层面,包括综合经营、离岸业务、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等多个领域展开建设。上海作为国际化金融大都市,应该发挥有利优势,完善信贷转让、保单转让、航运指数交易等平台建设,整合租赁、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产品,拓展航运金融的多种融资渠道,健全多层次的航运金融市场体系。

3.2 增强金融创新能力,提高我国航运价格 衍生品竞争力

我国在国际航运市场特别是干散货市场有着重要的战略利益,但我国在FFA市场的参与度却不高。美元计价与清算结算、国际运行架构的复杂、语言障碍、操作惯例冲突等因素制约着我国大型航运企业在FFA市场上发展,这使得我国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更不容乐观。

我国推出的CCFI、CBFI两大系列指数以及CTFI、CDFI等指数相对伦敦而言仍显单薄。此外,据统计,2012年上半年我国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三大指标全面领先,但我国船舶融资仅占世界市场5%左右的份额。然而巨大的差距也预示着我国航运金融巨大的发展潜力。

3.3 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与国际接轨

伦敦、纽约、香港和新加坡等国际航运中心均运用英美法,其航运法律体系相对完整。而我国更偏重大陆法系,目前仅有《海上交通安全法》 《港口法》 《海商法》等几个覆盖范围相对较小的法律,缺乏权威性法规。此外,我国法律条款与国际通用的条款常有出入,导致国内商业银行在开展航运金融业务时缺乏全面的保障。

2009年起,上海举办“航运金融法律论坛”研讨航运实务和海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近年来还引入外籍律师事务所协办,这无疑体现了航运金融法律领域的快速发展。但目前法律界探索最多的是保险领域,航运金融法规体系的全面建设特别是国家层面上的法律制度建立还需要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列辉.高端航运服务业的不同模式及对上海的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09(9):99-107.

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范文5

关键词: 影子银行;界定;统计;框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1-003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1.08

中国影子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影子银行受到的监管比较有限、资金运作的透明度较低,造成其在经营中积累了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构建统计分析框架是规范影子银行业务重要的基础工作。

一、影子银行的界定

(一)国外影子银行的界定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这一概念最先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McCulley(2007)提出,他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非银行投资渠道、工具和结构性产品杠杆化的组合”。200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了“准银行”的概念,指对传统银行信贷(或以信贷资产为基础的证券)进行调节,主要依赖资本市场融资。金融稳定委员会(2011)认为影子银行在较为宽泛的视角下可以看做“非正式银行系统实体和活动的信贷中介”。综上所述,当前国外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是:“在银行系统之外进行资产证券化活动,尤其是从事或促进杠杆和转换类活动的金融中介,它们不受监管,不能得到公共部门直接的流动性支持”。这些金融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还包括银行、担保人、承保人、信用违约风险保护卖方、信用评级机构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机构。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界定

中国尚未形成像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体那样的影子银行系统,国内学者对中国影子银行并没有统一完整的定义。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认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等融资性机构。国内目前对影子银行内涵较为权威的定义是2014年1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7号》文),该文对“影子银行”给出的界定,即影子银行被分为三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产品等。

可见,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无银行之名、行银行之实的机构和业务,大致包括以下两类:“银行的影子业务”和“影子银行的业务”。前者主要指正规银行出于规避监管或者监管套利的目的,将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移出表外形成的机构和业务,如银行的表外理财业务、信托投资业务和各种银行系特殊目的载体等。后者主要指近年来涌现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不直接相关、但其业务涉及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或期限转换的机构和业务,如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1]。

(三)国内外影子银行的主要区别

一是表现形式不一样。国外的影子银行是通过证券化连接起来的完整信用链条,系统中的每个产品都发挥着某一金融中介功能,整个影子银行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中国的影子银行大多都是独立存在的,与银行、相互之间并没有太多的联系,是一个较为松散的体系。二是运行机制不一样。国外的影子银行是以证券化为核心,在各种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产品交易的基础上,将机构、业务联系起来,属于交易型金融机构;中国影子银行更多是充当补充银行融资的角色,是典型的融资型金融机构。三是融资模式不一样。国外影子银行主要从货币市场、养老基金市场、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证券)等金融工具进行批发性融资;中国影子银行主要通过向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进行融资,本质上还是一种零售性的融资方式[2]。

二、国内影子银行的存在形式及规模测算

(一)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

1.第三方理财。第三方理财机构是指独立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的非金融中介机构。但目前国内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主要业务不是理财规划而是销售理财产品,以信托产品为主。

2.新型网络金融公司。《107号》文中“网络金融活动”指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网络融资平台通常包括P2P(Person to Person,个人对个人贷款)、众筹,被看做阳光化的民间借贷。P2P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借贷双方交易进行撮合,辅之以第三方机构(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对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其不以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投资者获得的回报通常不是资金,而是筹资者实现创意后生产的产品。

(二)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

1.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2.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由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监管。

3.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典当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目前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

5.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筹集资金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在我国,将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份(PIPE)的投资基金也纳入私募股权投资范围。

(三)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

1.银行表外理财产品。并非所有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是表外业务,保本型理财产品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属于表内业务,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属于表外业务。因此,只有非保本型产品可计入影子银行。

2.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仅仅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的方式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实现预定投资目的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SPV),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在我国属于影子银行范畴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有价证券的一种投资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3.资金信托投资计划。资金信托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为目标,实现对受托人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SPV)。在我国,资金信托计划以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方式,将银行资金转入企业,银行通过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

4.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2〕第87号)的要求从事为单一客户、多个客户或者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公司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2012〕第74号)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5.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四)规模测算

依据公开可查询资料,截至2013年末,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约为29.7万亿元,为同期银行总资产的20.5%,占2013年GDP的52.7%。结构上看,影子银行以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业务为主,达到25万亿元[3],占全部影子银行规模的84.2%。其中资金信托计划8.2万亿元,券商与基金资产管理计划7.5万亿元,银行表外理财5.5万亿元;传统金融体系外的影子银行规模约为4.7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基金1.2万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0.6万亿元,融资租赁公司1.1万亿元[4-5]。

三、影子银行统计分析框架

影子银行的统计监测既要能反映、评估影子银行发展状况和面临风险,也要能与传统金融机构合并展现我国金融整体运行情况,同时还要能体现出影子银行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关联性、风险传染性[6]。因此,影子银行统计监测应采用“顶层设计、多方联动、重点突破、信息共享”统计原则,形成与传统金融机构既独立、又协调的监测体系。

(一)影子银行统计的基本原则

1.居民原则。影子银行统计的地域依据机构、业务的常住性进行判断。常住性概念与国民经济核算、货币与金融统计常住性概念一致,依据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来划分。一个单位、业务在一定经济领土内有经济利益中心,那么这个单位就是该区域的常住单位。影子银行统计对象是一国常住单位的金融活动。

2.法律属性原则。法律属性是指某个机构或某项业务具备实体①或准实体②的法律地位时,相关业务才纳入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业务由一定的组织结构来承载,影子银行体系是多个市场的组合,在这个体系中的金融实体,一方面融入资金形成负债,另一方面运用这些资金购入各种金融工具形成资产。

3.避免重复统计原则。影子银行业务相互交叉、资金

在不同机构之间相互流动,在不同机构或业务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存在重复统计的情况。因此在统计影子银行业务时,要注意避免业务量的重复统计。

4.可测性原则。影子银行统计指标的可测性是保障其作为金融宏观监测稳定性必须具备的条件。影子银行统计由多项指标构成,在实际操作中,要充分考虑各项指标的可测、可得性及统计成本。一些统计指标虽然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可得性差、统计成本高,也不应包括在内。

5.连续性原则。影子银行统计要遵循统一的编制方法和统计口径,形成有利于分析的时间序列,与其他宏观经济、金融指标可以协调分析,为货币政策制定与宏观调控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

6.信息共享原则。影子银行业务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不同行业,一部分影子银行机构在形式上有相应的主管部门,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典当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商务部管理,企业年金由人社部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由发改委管理。另外,还有一些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尚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监管,如网络金融公司。这造成了影子银行相关机构和业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信息共享难度大。因此,影子银行统计必须有效整合信息,做到数据共享。

(二)影子银行监测内容

1.影子银行基本信息。影子银行作为统计监测对象,需要掌握其数量与构成。对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或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实体机构,如新型网络金融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重点监测机构的法人机构数、网点数、从业人员数等基本情况以及股东结构情况;对于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如理财业务、资管业务、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按照监管要求这些产品单独建账核算、单独管理,可视为特定目的载体(SPV),重点监测上述产品的发行机构、客户类型、核算方式、运行方式、管理方式、产品期限、预期收益率等基本情况。

2.影子银行资产负债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包括影子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权益情况,对实体影子银行机构按单家机构进行统计,对特定目的载体机构按发行机构的同类产品汇总统计。资产负债情况统计以影子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情况为主要内容,统计指标按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期限、交易对手、币种属性进行分类,反映影子银行经营状况、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往来交易,作为风险监测的基础。

3.影子银行风险监测信息。针对影子银行的特点及对现行金融体系的影响,影子银行风险监测的重点为流动性风险、资产质量等方面。对实体影子银行机构,监测流动性比例、流动性期限缺口、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对特定目的载体,按产品发行机构监测产品违约情况。

(三)影子银行统计指标设计

1.影子银行基本信息指标

对于不持有金融牌照的信用中介机构,主要掌握其运行的基本情况。静态指标主要采集网点、从业人员数、注册资本等数据,动态指标按季度采集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经营状况指标。

2.SPV注册、募集及终止统计指标

参考《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数据源标准(试行)》中的指标设计,将理财业务、资管业务、基金、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视为SPV,对其进行统计监测,具体指标设计分为注册基本信息、资金募集统计指标、业务终止指标等三个部分。

3.影子银行资产负债表统计指标

构建影子银行资产负债指标体系,可以将影子银行与传统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合并展现,是全面反映金融市场运行状况的重要一环。影子银行主要的资产负债指标与传统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指标内涵一致,二级会计科目可以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进行设计。

4.风险监测指标

影子银行风险监测体系用于衡量其经营过程中风险状况,主要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三个角度,本文构建7个指标来反映(见表7)。■

参考文献

[1] 魏涛等,激辩:中国“影子银行”与金融改革[J],金融发展评论.2013(2) .

[2]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课题组,影子银行体系的内涵及外延[J],金融发展评论.2012(8) .

[3]邵宇,影子银行及中国形态[J],金融发展评论.2013(8).

[4]裴平、印文,中国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及其规模测算[J],经济管理2014.(3).

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范文6

关键词:新金融时代;证券市场;企业;商业模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0-0061-03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

19世纪中期开始,随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形成,有限责任公司不断涌现,企业通过金融市场大规模筹集社会资本的现象开始活跃。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创业板企业的即将开市,企业的融资环境将有较大变化,中国将进入新金融时代。在新金融时代,企业将随着融资环境的变化调整自身的商业模式和成长模式。

本文就新金融时代的特点、给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以及企业的商业模式进行简要分析。

一、新金融时代特点

(一)单一的银行融资向以证券市场为主的多种融资方式转变

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时代以银行融资为主,而新金融时代除银行系统外增加了私募资本市场、证券市场、融资租赁等结构化融资。新金融时代的体系架构见图1。

(二)传统的以银行金融制度为基础的金融体系转向新型的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新金融体系

在新金融体系内,人财物资源配置、经营机制、组织管理、市场运作方式等将发生越来越显著的变化,资源配置由银行系统转向证券、融资租赁等多个子系统并行的局面。

(三)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国和地区放松金融管制,开放金融业务,放开资本项目管制、资本在全球各地区、各国家流动,最终形成全球统一的金融市场,统一的货币体系的趋势。它是全球金融活动和风险发生机制逐渐趋同的过程。金融全球化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全球化、金融业务全球化、金融市场国际化。

同经济全球化一样,金融全球化也是一把双刃剑,客观上会产生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效应。

金融全球化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可以通过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来促进世界经济增长。

其次,可以促进全球金融业自身效率的提高,促进金融机构的适度竞争,降低流通费用,实现全球范围的最佳投资组合来合理配置资本,提高效率。

再次,加强了国际监管领域的国家协调与合作,从而可以适度降低并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全球化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加大了金融风险,加深了金融虚拟化程度。衍生金融工具本身是作为避险工具而产生的,但过度膨胀和运用不当,会滋生过度投机,产生金融寻租和经济泡沫,从而剥离了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血肉联系反而成为产生金融风险的原因。

第二,削弱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当一个国家采取紧缩货币政策使本国资金成本提高的时候,国内的银行和企业可以很方便地从国际货币市场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从而使紧缩政策的有效性下降。

第三,加快了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的传递,增加了国际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第四,在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的时候,金融的全球化会增加被国际金融巨头的控制与掠夺的风险。

二、新金融时代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新金融时代,虚拟经济金融、衍生金融工具、金融全球化、新经济、IT技术将会迅速发展,都将会引起新的金融体系重新构架,以及商业模式的重大转变。

(一)企业融资模式发生变化,融资渠道和方式增多

在以银行为主的融资制度下,企业的融资基本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以适当的资产负债率和一定的整体企业能力以及资信状况为考评条件,融资条件严格、单一。

新金融时代可以变现未来收益为当前投资机会融资,如预计公司的某个项目在未来可以给公司带来盈利,可将未来的盈利折现为现值通过引进风险投资者、证券市场等方式融到资金。解除企业资本约束,扩大融资规模。

(二)企业增长模式变化,由重资产变为重收益

银行贷款通常是以企业现有的账面资产为抵押,这就诱导企业片面追求资产规模和产权的拥有度。新金融时代的证券等资本市场关注未来重于关注过去,关注盈利重于关注资产,总之关注的是企业的赚钱能力而不是现有的账面资产有多少。这种变化会鼓励企业从追求资产规模的增长变为追求盈利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企业的增长模式将发生变化,一批轻资产、高收益、同时重视资产证券化的企业出现。

(三)企业发展速度大大加快

由于银行贷款要求有资产做抵押,企业需要先有自我积累后才能取得银行贷款,一般通过自我积累、贷款、再自我积累、再贷款的发展途径。

新金融时代可以将未来企业的预期收益折成现值来融资,企业就可以在创业初期通过私募投资的方式取得资金,再通过上市、持续融资、兼并收购等方式融到企业发展的资金,达到企业快速发展并且通过证券市场使企业财富放大。新老金融体系下的企业发展比较见图2。

(四)企业传统的价值评价理念发生改变

传统企业往往以资产规模大小、主营业务收入多少作为评价企业的标准,注重企业过去。新金融时代下的企业将更注重未来,注重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

(五)资本运作手段将被广泛使用

传统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等原因,企业间的并购、整合等重组较少,新金融时代下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在信息披露、技术手段、法律政策等方面为资本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保障,企业间重组、并购等将被企业作为快速发展、争取竞争优势的有效手段而被广泛使用。

三、企业商业模式创新

新金融时代带给企业的不仅仅是融资环境的改变,而且是整个企业发展模式的根本变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商业模式相当于生产关系。商业模式是连接和实现顾客价值与投资价值的交易结构安排。

(一)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

商业模式主要由企业价值定位、业务系统、关键资源能力、盈利模式、现金流结构(股利分配模式)、投资价值等因素构成。商业模式设计也就是企业通过对内环境的分析后确定企业价值定位,据此设计核心业务系统和流程、盈利方式、分配方式以达到提升企业投资价值的目的。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见图3。

(二)好的商业模式的特点

好的商业模式具有以下一系列特点:

1.具有善于利用、整合存量有效资源,控制关键资源的能力。

2.轻资产重业务,资产盈利能力高。

3.投资少, 库存低, 应收账款少,有息负债少。

4.运营效率高,资本消耗少,运营资本为负,自由现金流为正,投入资本收益高。

5.成长速度快,成长价值和价值实现效率高,能很快获得资本青睐。

(三)商业模式的设计理念

商业模式的设计理念实质上就是利益相关者设计理念。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一般包括客户、分销商、供应商、员工、政府等其他相关者。在商业模式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证他们足够的利益。只有一个各方都有利益的商业模式才能保证企业持续盈利和发展。

1.确立商业模式定位的核心。

商业模式定位的核心是发现巨大需求规模的“客户价值”,从而获得“最有潜力”提供长期利润增长的消费群。当价值向新的消费者或新的区域转移时,定位也要随着跟进和变化。

2.列出相关的商业活动网络和利益相关者。

业务系统设计强调利润相关者利益,需要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详细列出相关的商业活动网络和利益相关者,明确制定本企业业务活动边界,占据哪些活动。发现利益相关者在各自利益驱动下有可能形成的合作关系,整合有效存量资源,合作共赢。

3.构建多样化的收入来源和盈利模式。

传统的“盈利模式”往往依赖主营业务,企业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就针对这种产品和服务向客户收费,这就是成本加成法模式。优秀的企业在专业化经营主要业务的同时,善于挖掘收入的“关联性”,形成盈利的“多样化”。即以主营业务作为平台,发现产生的关联业务和收入,通过向客户、供应商以及合作伙伴提供“增值服务”,实现“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4.设计优秀的利益分配模式。

企业发展早期,常常对利益相关者给予利益倾斜。例如,收益与投资比例不对称,将来应给掌控关键资源能力的利益相关者分配剩余、分成利益,形成有效激励和监控,节省投资、运营和监控等成本。低成本掌控或者利用关键资源(能力),化外部关键资源(能力)为企业所用。

创业板推出以后,中国股票市场将形成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的多层次结构,中国将步入新金融时代。创业板虽然降低了发行门槛,但对行业竞争地位和成长性要求更高,要求成长空间大,成长效率高,成长能力强,成长速度快。

新金融时代商业模式将有一场重大变革,资产将由重到轻,由实变虚(如品牌、商誉、制定标准等);产业链战线由前到后;企业价值和实现效率由低到高;管理环节由复杂到简单。

参考文献:

[1] 宋鸿兵.货币战争[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

[2] 朱武祥.多角度透视创业板市场[J].资本市场,2008,(3).

[3] 朱武祥.创业板市场面面观[J].中国中小企业,2008,(3).

[4] 朱武祥.创新型企业的春天―浅谈创业板市场与技术创新[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