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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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管理制度

未成年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05-01

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二次犯罪”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难题。从2009年我国全面施行社区矫正制度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的二次犯罪率有所下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关系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能否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约束制度不健全

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只是适用于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无强制力保障实施,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在社区矫正具体实施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细化规定。

(二)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的主要矫治措施是将具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集中在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管理,缺乏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管理机构,没有相关的管理运行办法和法律法规,相应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工作模式就要与成年人管理有所不同,现阶段管理的相对滞后性,让诸多管理制度成为空谈,所以在管理模式、方法的创新上存众多问题。

(三)社区矫正应用制度不到位

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在管理上与成年犯人要区分对待,而我国在对待未成年犯的矫正方式上仅限于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等传统项目,与成年犯人的矫正项目区别不大,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矫正方式相比,我们的矫正项目内容不够丰富,形式简单,应用制度单一,使得某些矫正项目只是流于形式。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一)建设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法的建设,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专门的刑法制度,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并设立相关配套措施,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执行。在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时,在该法中应根据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设置一系列的社会化的刑事法律制度,如设置审前不予收押、实施社区监管的制度;对那些正在上学、但又应判决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的学习释放制度等等。

(二)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中重新犯罪与其自身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中应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管理制度。合适的管理制度才能较好地把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少年司法制度,使其成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例如,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机构,推动我国司法执法管理体制的改革,同时结合国情,制定不同类型的改革试点方案,形成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体系,确保管理的有效持续。

(三)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活动制度

对于目前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制度,应扩大其在未成年犯中的适用范围,不能把适用于成年被告的一套刑罚制度一成不变的适用于未成年犯,并且可以针对未成年犯设立缓刑延长制度。所以增设未成年犯社区服务刑种,既根据未成年犯的犯罪性质、年龄及其他因素,由法院判令未成年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这种服务性刑种,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的趋势。

三、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和谐社会构建中,未成年犯这个群体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他们是和谐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巨大隐患。社区矫正能够对未成年犯特别是缓刑犯的矫正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就对社会提出了要求:社会不仅要以宽容的理念来接受未成年犯,而且社会还要提供出矫正未成年犯的资源和机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这种要求恰恰推动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和谐社会构建的结果。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和内容都可以放置在构建和谐社会这样的一个背景中,它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个部分。

未成年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教育管理关系 未成年人 监护职责

近几年来,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明确这一内容,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责任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人身伤害时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只是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中,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目前法学界认识还是比较统一的。至于学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学界观点有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应该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一旦在学校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

认为学校应该承担监护人责任的主要理由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监护人即家长监护能力受到限制,暂时不具备监护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监护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中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学校对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承担监护人责任,使未成年人时时受到监护,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制原则。但是,将学校确定为监护关系不妥,原因有四:一、监护的性质决定了监护责任不能约定推定转移;二、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的理由在法理上无法成立;三、现行立法不允许监护责任约定推定转移;四、肯定监护责任的约定推定转移会导致法律悖论出现。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明确规定,学校只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责任,学校的主要责任是对学生传授科学和文化知识,进行人生正确价值观的培养和素质教育。而《民法通则》中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人的主要责任是对未成年人的生活进行管理、教育和配合学校做好接受教育,主要是以家庭教育为主。因此,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与监护权,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此外,监护责任的承担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不可抗力或第三人或受害人存在过错,在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侵害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为教育、管理关系较为妥当。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社会关系的基础源于教育活动,具有明显的教育性,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学校是对学生进行教育、传授知识的场所。首先,在这里学生应该有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室以及活动场所等,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其次,对学生的教育不仅要做到教书育人,更重要的是做好管理育人。教育应包括学生的文化课传授、道德品质修养教育、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等教育。第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如果学校未履行到自己的教育、管理责任或者因为学校的建筑、活动场地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习用品和生活食品出现问题,以及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受到损害的,虽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但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

在处理伤害事件时,不能只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只能作为一般情况下处理学生伤害事件的原则,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该原则就无能为力。这种情况下,就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各方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在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对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让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侧重的是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及致人伤害事故中,我们既要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也要切实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既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调整的范围,又不能按过错责任规定获得救济时,可考虑适用公平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学校承担责任大多发生在管辖范围内因第三人侵权致受害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与其他致害人一并作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处理学校如何赔偿、具体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在规范性文件中是能够找到具体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均采纳了教育法律关系说,而没有采纳监护说。上述这些具体法律条文,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找到了法律依据,学校只能按照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现有的法律适用学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至今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

教师要做到教书育人和管理育人,尤其对于未成人学生来说,教育与管理更为重要。教师的责任不仅包括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更重要的是对学生加强管理,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学校作为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在管理和保护学生权利方面更负有重要职责。一是学校要对学生的健康及安全进行保护。要制定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另外,学校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发现中小学生出现旷课等现象,要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所在的寄宿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防止学生受到人身损害。二是学校对未成年受教育权的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受教育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三是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四是注重教育方式方法,采取和风细雨、以人为本式的感化教育,避免使用侮辱人格的语言或采取体罚的教育方法。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在家长配合下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使学生继续接受教育。五是学校对学生隐私权和通信自由的保护。

对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化建议

未成年管理制度范文3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缓刑犯 社区矫正 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起源于欧美,在欧美慢慢发展开来。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在提倡人性化和刑罚轻缓化的社会环境下,尝试寻找更为合理的方式来矫正罪犯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总体趋势,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创新形式应运而生。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之初于2003年7月10日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随后,又通过修正案等不断发展。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又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发展

对于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多数学者认同的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在专门国家机关的主导下,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的参与下,由专业工作机构和人员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年龄决定了他们对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要弱于成年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美国是最早开展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社区矫正委员会由矫正协会组成,该组织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通过提供制裁和服务来促进公共安全并使被害人和被告人处在社区中的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最早美国通过采取中间刑法制裁措施、医疗模式等方式,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形成了本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体系。而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借鉴美国矫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为核心的具有日本特色的矫正制度。

随着各国的发展,犯罪也在不断的年轻化,未成年犯的比例逐年提高,怎样从社会角度对未成年犯罪进行降低,是各国亟待研究的,而这时社区矫正成为各国的切入点。在研究中针对未成年犯特点,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十九世纪美国矫正专家布雷斯认为,那些困境少年是危险群体,需要采取缓解措施,于是提出创建纽约市儿童援助协会,安置未成年犯到收养家庭,对未成年犯进行个别化教育和矫正培训,先从社区矫正入手,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正与社会适应,从而缓解未成年犯重返社会的问题。日本学者小河滋次郎提出未成年犯要特殊对待;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是社会因素、家庭因素、自身因素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对待未成年犯时,要设置福利性设施;充实社会保障及各种儿童福利立法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二、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

(一)基本制度

在法律制度方面,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用法律支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美国,最早通过社区矫正法案的是美国的明尼苏达州,早在1973年的社区矫正法案中就社区矫正设定了一个较为宽泛的矫正范围,包括成年犯和青少年犯、审前未决犯、已决犯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目前未成年社区矫正仅有些规范制度,没有统一的成文法规,没有标准的操作话程序制度,没有适合的矫正制度体系。

针对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体制保障是基础,美国学者迪恩·约翰(2008)认为矫正可以根据不同模式进行划分,通过分级管理达到对犯罪人员的层次化矫正,形成矫正的体系化。制度化保障的社区矫正模式逐步开始,但是各国因体制、未成年犯罪特点等不同问题,形成适合国家社区矫正发展的体系。在我国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方面,佟丽华(2007)认为要以未成年人人权为保护核心,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方面进行深入讨论,对当前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专门制度与法规涉及相对较少,对未成年犯的关注度不高入手,人权为根本,以保护为核心,设立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相关制度,建立保障体系。豍吴宗宪也提出未成年犯罪人因有其特殊性,应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一步就是做出恰当的刑事判决,然后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心特点,对他们实行特殊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时重视发展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恰当开展矫正工作。

(二)管理体制

未成年社区矫正中管理体制的问题突出,刘志伟(2010)在《社区矫正专题整理》一书中提到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他认为作为社区矫正应当设置专门的审理和裁决有关社区矫正案件的审判机构;设置专门的法官,专司其职,并肩负社区矫正适用案件的跟踪考察与全程控制的职责。由此形成法院与社区矫正机关相互配合,彼此制约的矫正决定与执行机制。刘强(2010)在《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一书中,提出了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几点思考,他也对管理机制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看法。他认为司法所担任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弊大于利,建议试点要拥有一支公务员身份的专职矫正官。豎他认为中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存在制度管理模式不完善的问题,应多借鉴国外和港台社区矫正立法成功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我国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全国有27个省(区、市)也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隶属于社区矫正管理局,管理日常具体的社区矫正事务,具体操作由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执行。机构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与成年人之间交叉感染势在必行。因为未成年人具有很高的可塑性,在这一阶段,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的管理模式一直在摸索前行,法行政部门从性化管理方式开始进行社区矫正,减轻未成年犯的心理负担,但在管理中,出现的不适应问题同样存在,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以及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发展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管理体制工作在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使其重返社会方面、适应社会方面、融入社会方面做的还不好,需要从管理方式入手,提出适应当前社会的管理模式。

(三)模式构建

当前各国有不同的社区矫正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各模式都存在自身的特点,而我国根据本国的体质与发展也应该形成适合本国的模式。我国专家提出了社区制度、管理、机构的一体化建设模式,当前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模式建设上,胡艳辉(2005)提出“问题少年”矫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多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总结国内外问题少年矫治的基本问题,借鉴国外成功项目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综合社会矫治机制,完善司法保障体系;形成适合本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模式;同时他指出,要发挥学校的作用;推进矫治社会工作;发展社区矫治综合模式;增强家庭教育功能;启动心理干预工程等措施,建设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权益。

矫正模式对于社区矫正融合于社会大环境有重要意义,矫正模式直接影响其行刑方式、适应社会等,适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更有利于未成年犯回归社会,有效防范其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出现的问题,我国社区某专家提出一是完善的社区发展矫正基础,二是成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三是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治,四是开展有助于未成年的矫正项目。国外的社区矫正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我国社区矫正处于开始阶段,对不同的体制不可用统一的制度方式,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还需要实践证明,方式的对否也需要效果的好坏决定,所以我国的社区矫正还需要时间去检验、建设、完善。

三、简要评价

通过上述对国内外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研究领域的多样性,作为本土研究的代表佟丽华,提出了制度保障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模式,从国内外研究现状上来看,学者们对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主要是从制度、方法、参与人员等着手来研究社区矫正的相关问题,或者是单纯运用社区矫正的理论来分析社。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正研究,大多只是针对法规政策的制定去讨论,如未成年缓刑犯在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未成年缓刑犯的保障制度建设、未成年缓刑犯“二次犯罪”的预防等,而很少从社会矫正的多角度多层面去研究未成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主角,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有问题”的未成年人渐渐地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就整体上而言,学者们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尤其在通过分析某个地方的资料来研究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相对较少,研究保护他们的社会二次融入与适应性方法制度的就更少。

未成年管理制度范文4

来自校园的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建立防范校园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害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1.

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害的重要性。

2.

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害教育

1.

根据教育部于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

2.

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3.

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

向学生传授防范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害时要大声呼叫,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1.

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

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

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

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5.

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四、正确处理校园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害的案件,我们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

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

2.

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

未成年管理制度范文5

一、营造良好的舆论、文化和法制环境。

我局一直把妇儿工作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精心组织部署,电台、电视台利用自身优势和特色,从各个角度、各个层面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及时发现在妇儿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用电波荧屏将她们的事迹加以总结推广,在广大受众中间引起了良好反响,有效促成“保护妇女儿童、消除性别歧视”的舆论氛围。

此外,我们积极部署、督促各媒体及时报道公安、文化、工商部门严厉打击书刊光盘的专项斗争、报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报道查处黑网吧、非法电子游戏室。在增强未成年人维权意识和安全感方面加大宣传支持的力度。

什邡的公安、文化、教育、工商等部门通力协作,加上我们媒体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儿童、爱护妇女儿童、关心妇女儿童、帮助妇女儿童的良好舆论、文化法制环境。

二、制播有益于妇儿身心健康的广播电视节目。

自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禁播令”之后,我局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严格限制凶杀、暴力、影视节目的播出,禁止在广播电视节目中对妇女儿童形象的污辱性宣传。同时,严格审查制度,领导把好播出审查关,决不让国家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在玉溪电波荧屏出现。

什邡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近年来,每天都在下午6点左右,即孩子的“黄金时段”播出一档少儿节目,或是动画片、或是学习英语的节目,还开设了热线电话,让观众参与到其中答题抽奖,极大地调动了观众的积极性,从而收视率有了很大提高。这些有益于少儿身心健康的电视节目集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教育性于一体,为什邡的广大未成年人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精神食粮。

此外,在妇女节、儿童节期间,媒体都会制作一批相关主题的专题片,涉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妇女在各领域取得成绩,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三、积极探索宣传的新方式、新途径。

一直以来,我们都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努力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为他们提供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而努力探索宣传的新方式和新途径。

在节目制作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金,力求打造一批优秀的节目,不断扩大在受众中的影响力;在节目播出中,我们积极扶持国产动画片,把一批具有民族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又能展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动画片系列带给什邡广大的未成年人群体。

未成年管理制度范文6

一、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继续开展以创建“安全学校”活动。各校要根验收的标准,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到“安全”的活动中。

2、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知识教育。要坚持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要充分挖掘文本的安全知识资源,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所和设备,增强安全意识,使学生掌握必要的自我防范安全常识,提高自防自救自护能力。

3、加强安全管理。继续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校舍安全、游泳安全、外出活动安全等一系列涉及学校安全工作,做到期初有布置、有计划,期中有检查、有督促,期末有评比、有总结,努力减少和遏制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

4、通过学校宣传栏、广播、家长学校等阵地和学生大会、安全例会、家长会、家访、致家长信等途径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到师生、学生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使学校的安全教育形成校内外强大合力,上下齐抓共管,共筑安全防堤,为学校创造一个安全系数高健康和谐的环境。

二、全面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

1、各校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工作,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为人师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全面推进我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坚持以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为载体,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素质,推进依法治教进程。首先,各校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施教;其次要以“四民主两公开”为载体,扎实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深入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环境,是关系到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问题,也是搞好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内容。各校要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治安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对学校内部的治安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排查学校内部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得力,教育是否落实,设施是否过关,特别是要对学校内部的重要要害部位(食堂、宿舍、电教室、办公室、财务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联合相关部门,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改什么问题”的原则,继续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力度,促使教书育人的环境不断优化,治安秩序保持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