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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新税法 外国企业 征税管理 对策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国企业的界定和征税规定
外国企业,即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外国企业采取委托营业人的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视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该机构、场所的所得中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以及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获得的这种所得主要是营业利润,适用税率为25%,采用申报缴纳或核定的方式进行征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类型的外国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和其他所得,按20%或者减按10%征收的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
二、对外国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规方面
(1)政策法规有待于更新。现行外国税收管理文件多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制订的,许多文件已被废止或失效。在实际操作管理中,税收执法存在一定风险。
(2)规定条款有待于细化。现行外国税收管理的规定条款比较粗糙,由于没有具体细化的工作标准,因此有些文件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已难以操作,如果执行中与企业发生争议,会带来一定的税收执法风险。
(二)税收征管方面
(1)监控手段有限,信息不畅,税收征管难到位。目前,税务机关获取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的涉税信息,主要来源于税务机关对售付汇出具税务证明的管理资料。该信息的提供者多为纳税人的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存在失真、滞后的情况,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2)出证管理复杂,环节较多,提高工作效率难。纳税人申请出具一份证明,一般要经过以下流程: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出证申请、资料受理;管理分局管理员进行资料初审、身份确认、分局长复核;税政部门税政员复审、政策把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开出证明等。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某一个环节的审核人员发现疑点问题或有税款计算不正确的情况,纳税人还需重新补充资料和重新办理纳税补申报等相关手续,影响工作效率。
(三)信息化建设方面
一直以来,税务机关使用的征管软件中没有针对外国企业的管理特点和要求设计出适用的征管模块。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CTAIS2.0征管软件,这款软件虽然设置了外国企业认定文书和居民企业为外国企业代扣代缴申报模块,但对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许多管理环节都没有设置相应的模块支持。税收征管软件对外国企业管理的不适用,使外国企业的税源监管实效性大打折扣。
三、加强对外国企业进行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1)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2009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2009年3月9日,总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外国企业税收管理。
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对前已制定有关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进行梳理,保留过去行之有效,且仍适应今后管理要求的做法,并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根据基层税务人员的特点加以充实,及早制定统一的、具有长远性、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核定征收办法、扣缴义务人管理办法,以利于加强外国的税收管理。管理办法根据我国当前以及长远经济的发展,明确管理标准,提高法规的严密性。
(2)重新测算确定核定利润率。新税法实施后,在工作实践中,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倾向采用核定利润率对外国企业实行征收管理。但是由于当初确定的利润率直至现在也没有改变,已明显落后于现今经济发展的步伐,所以应尽快调整符合实际的核定利润率,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
(二)税收征管体制的有效实施
(1)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对外国企业征管水平。目前,对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及承包工程项目所得的税务监管是对外国企业进行税收征管的难点。这类所得涉及对外国企业管理的身份判定和征免界定两项政策性强、经验积累和专业知识要求最复杂的涉税事项。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税收政策;发展图景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1-0015-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04
一、引言
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其自身经济状况和管理策略的需要而建立,旨在提高员工退休收入水平的一种员工福利制度。对于政府来讲,企业年金可以减轻公共养老金的负担;对于企业而言,它是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可以实现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的作用;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则可以提高退休收入水平。正是因为诸多作用,企业年金在西方国家获得了快速发展。随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企业年金制度备受关注。199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产生的标志。自此,中国企业年金从无到有逐步完善,至今已经20周年,此时回顾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分析其现状、展望其发展前景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历史沿革
20世纪80年代初,政府针对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进行了影响深远的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同时推行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摆脱企业保障,逐渐实现企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在制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创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现称作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员工提供多层次的保障。
1.制度初建(1991―2000)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一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此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将上述决定上升到法律层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464号文件),提出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包括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和经办机构等,明确提出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管理。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出台,国家关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态度日益明确、思路渐渐清晰。
2.改革试点(2000―2004)
2000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这一方案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明确了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缴费确定模式、个人账户管理、企业缴费税收优惠、市场化运营管理等政策规定。这种规定意义重大,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份纲领性的文件。按照规定,辽宁首先进行试点,其他地方也相继试行。
3.走向规范(2004至今)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给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范,确立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同年又出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场服务主体行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此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明确了理事会和法人机构两种受托模式、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市场化投资运行规则、监督管理等。2011年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从此,企业年金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三、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和评价
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企业年金已经初具规模,无论是参加职工人数、参加企业数还是基金积累情况都获得较快增速(见表1)。同时,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基本形成。2004年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建立应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来决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型制度,采用个人帐户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也进一步规范,2011年实施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信托制管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强化受托人的法律责任,确保企业年金受益人的权益。建立分权制衡的基金治理结构,形成由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管理结构,各司其职,各担其责,相互制衡。
虽然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已具规模,制度框架也基本形成。但从总体上来看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企业参与不积极。企业是企业年金的主体,由于部分企业的经营困难、利润微薄;因外部政策环境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当前劳资关系的失衡、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使企业完全掌握控制权,员工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再加上企业的管理理念的落后,导致很少企业愿意花钱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这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年金20年的建设与发展,速度缓慢且覆盖面偏低,比如2009年,参于企业共3.35万家,企业参与率仅不到1%。
同期,德国的企业参与率是64%、美国46%、英国47.1%、意大利10.6%。如果说欧美发达国家制度建立的时间早,发展成熟,那么与转型国家相比,中国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与之相近,但发展速度明显慢于他们。如捷克企业参与率45%、匈牙利31%。我国就业人口企业年金参与率也持续偏低,2009年仅为1.3%,而英国为59.1%,美国是57.7%,差距悬殊[1]。
2.发展水平不平衡。在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中还具有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种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业之间不平衡。在1998年,国务院原来批准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五行(四大国有银行与中央银行)一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十一行业(铁道、交通、邮电等)全部移交地方统一管理,这些行业养老保险在实行地方统筹时都不同程度的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2000年末上述行业有4185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占同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数的25.8%;参加职工395.77万人,占全国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的70.6%[2]。这些行业的企业年金建立早、规模大,已是中国企业年金的主体。而其它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态度消极、发展缓慢。二是地区之间不平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大型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主要都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企业相对实力较强,能够提供良好的员工福利,企业年金计划多数是在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三是职位之间不平衡。有的企业只为管理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而不包括普通员工。或者是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缴费水平差距明显。企业年金加剧了工资分配的差距,形成新的不平等。
3.治理结构不健全。我国企业年金当前采用的是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模式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委托人(企业和职工)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信托关系,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之间表现为委托关系。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关于企业年金的管理日益规范,但当前仍有不合理之处。特别是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述两个办法都没有提及企业年金管理主体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年金基金信托合同时规定:如果是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违规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先行赔偿,再由受托人向责任方追偿。这实际上让受托人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按照《信托法》的原则和规定,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负有全部责任。而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签订委托合同,仅对委托合同中确定的义务承担责任。而合同具有不完备性,加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复杂性,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很可能在不违背合同的情况下做出损害受益人的行为[3]。相比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的责任小、规避风险机会多,这也埋下了道德风险的种子。并且在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分配和费用方面四个管理主体分别收取,受托人没有分配权,其中受托人管理收费最低,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过低的管理费用显然会影响到其管理职能的发挥。权责失衡,对于受托人显失公平,对于受益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4.税收政策不完善。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税收政策的鼓励,我国企业年金20年来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政策不完善导致的。虽然从1991年开始国家就提出倡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但直至2000年国务院才在《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地区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授权各省自定税收政策,于是各个地方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优惠比例从4%至12.5%不等,相差悬殊。2008年,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将全国的企业年金的税收制度统一起来。紧接着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至此,将全国的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比例统一调整为5%。
关于企业年金中个人所得税此前一直未做明确规定,直至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个人缴费课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主要涉及缴费、投资、领取三个阶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EET模式,即缴费和投资环节免费,而领取环节征税,这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但从当前的政策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是TEE模式,即缴费征税、投资和领取免税。我国企业年金的关于企业缴费的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姗姗来迟,严重影响了企业年金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图景
截至2010年,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积累为2809亿元,与此前业界预计的万亿规模相差甚远。世界银行曾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将达15万亿人民币,届时将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从当前发展的速度来看,这种展望过于乐观。十二五规划提出关于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计划,但中国企业年金要获得快速发展还需跨越重重阻碍、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改革应从两方面着手,内部的制度构建和外部的发展环境。
1.从内部制度构建来看。一是需要改革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已形成了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治理结构,但市场运行过程中受托人的中心地位却名不副实,受托人权小责重,并且竞争激烈。应当明确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并与受托人或受益人之间形成信托关系,由《信托法》约束。二是需要改革企业年金方案设计。许多企业对企业年金的态度消极,是因为对企业年金缺乏了解。企业年金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企业年金可以根据员工的工龄、职称、岗位、学历、绩效等因素而设计,起到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的作用。
2.从外部发展环境来看。一是应当完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目前国家对企业的缴费的税收政策做了统一,但针对员工的税收政策仍存在不合理现象,应当按照国际上普遍经验对缴费和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征税。二是应当完善资本市场。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资金需要长期积累,资本市场的不规范影响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当然,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改革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郑秉文.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政策思想束缚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10(2).
[2]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现状[J/OL].省略/index_lm/2010-09-21/news12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4月13日正式。《意见》提出,我国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4月10日表示。中国要转变发展方式。在开放的形势下扩大对外合作,外国投资有利于中国转变发展方式。“过度消耗能源和资源制造污染的外国投资我们再也不欢迎了,高技术的、发展服务业的、有利于发挥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外资我们仍然非常欢迎。”
李荣融:全面推行EVA考核
4月12日,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主持国资委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深入研讨交流如何通过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EVA)考核,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的考核机制,引导中央企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李荣融对建立EvA考核机制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明确国资委承担的重要责任,增强建立EVA考核机制的自觉性;二是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EVA考核机制:三是认准方向,积极推进。
国务院:当前抓好十项工作
国务院总理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一季度经济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经济工作。
会议强调,要坚持把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作为宏观调控的核心,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摆到突出位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着力增强宏观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花更大的力气抓好农业生产;做好金融调控工作;努力稳定价格总水平;坚决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内需合理稳定增长;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准则 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将与国际同步
财政部4月初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该路线图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紧密同步。同时,财政部还将出台包括开展宣传培训在内的多种举措,确保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及时掌握准则的变化,使修订后的准则得到有效应用。
在这份最新出炉的路线图中,财政部表示,将争取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的修订工作。
年报 一成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财政部在对627家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分析时发现,有83家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变更了会计政策,占到总数的13.24%。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认为,这说明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调整。
不过,分析结果还显示,在这83家变更了会计政策的上市公司中,有6家上市公司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没有采用追溯调整法。上述负责人提醒,这一现象值得关注。
税务 8项规章列入今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4
主要内容
欧盟化学品管理新法规(REACH)包括化学品(Chemicals)的注册(Registration)、评估(Evaluation)、授权(Authorisation)和限制(Restriction)四部分。
注册:是将原来由政府主管机构承担的搜集整理公布化学品安全数据的责任,转为由企业承担。任何在欧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化学品以及下游制成品中含有的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超过1吨/年的,都须由企业为其提供注册卷宗,包括化学品的技术档案和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根据企业生产、销售化学品的分类以及生产、销售量的不同,注册义务也不相同,大多数物质都可以通过企业参与预注册过程而将注册截至日期延后,最多可延后10年,部分化学品,比如食品添加剂、药物、聚合物等还可豁免注册。
评估:是欧盟REACH管理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注册卷宗对注册的化学品进行评估,包括卷宗评估和化学评估。其后将根据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将该物质列为“高度关注物质”或者需要进行限制的物质。
授权:是依据化学品评估的结果对“高度关注物质”实施管制,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审批授权企业对这类物质进行特定的安全操作或生产,企业不得采用未经授权的该物质使用方法。
限制:是对REACH实施以前欧盟近30个化学品限制指令的延续,欧盟成员国可以通过执行限制流程,把其认为有危害人类健康或环境风险的物质,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对其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限制。
影响
根据海关统计,2005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2173.1亿美元,其中化工品贸易额167.58亿美元,涉及到32453家企业。其中出口79.76亿美元,进口87.82亿美元。2006年1-10月中欧化工品贸易额达到160亿美元,预计全年将接近190亿美元。所以,企业能够顺利应对欧盟的REACH法规对于保证中欧化学品贸易不受阻碍非常重要。
新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更多的控制化学品风险的责任从管理部门转到了企业。因此,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品的企业需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了解是否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同时还要有实验数据的支持。因为要进入欧盟市场,没有数据证明其安全性,就没有市场准入。数据的获得、按照REACH法规相应地完成注册、评估和授权程序可能会使生产和出口成本提高,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相应的影响。
此外,企业还应制定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这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样没有市场准入。
对于下游用户来说,需要配合上游企业提供化学品用途的信息、暴露场景的信息,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在上下游链条上的流动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如何应对
中国企业应尽快在商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协调之下,与上下游企业,尤其是各自企业在欧盟的客户进行沟通,搞清自己经营的化学产品或下游制成品中的化学品是否需要注册,何时必须完成注册,并尽快按法规要求搜集注册所需数据和信息,为2008年4月份开始的预注册做好准备。
(部分资料来源:商务部网)
背景资料
为指导中国企业积极应对REACH法规,商务部将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通力合作,为行业和企业提供应对REACH法规的各类服务。
商务部还将组织行业专家对REACH法规最终文本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翻译和研究,解析其运作流程并制定适合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同时还准备设立中国REACH咨询应对网站,为企业了解REACH法规的具体内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平台。
今后,商务部世贸司还将联合行业组织对中国企业进行REACH应对措施的专项培训,开发REACH行业指导手册。
解读《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谢 兰
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颁布了《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这一规章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又一举措。
近年来我国出口煤炭数量迅猛增长,但出口煤炭质量存在较大隐患,出口煤炭中遗留有雷管及其它铁器等外来杂物,存在引发恶性伤害事故的隐患,影响了我国出口煤炭的信誉和煤炭出口贸易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对煤炭等能源产品的需求量日渐增多,进口煤炭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2005年已快速增长至逾2600万吨。在检验检疫机构日常工作中,发现进口煤炭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外来杂物在进口煤炭中时有发现,直接威胁到了人民安全健康、国家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面对这种形势,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新制定的《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加强了对进出口煤炭的管理。
新制定的《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共五章41条,与原《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相比,在管理模式、管理手段、服务企业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变。
首先,现行办法中增加了对进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内容,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重点向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转移,确保进出口煤炭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内容。
其次,在对出口煤炭的管理上,增加了以下几项规定:
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这一制度是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企业、便利对外贸易。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的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对四类企业实施不同比例的专项抽查检测。这一管理制度不属于行政许可,是为便利出口而设立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未申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列入D类实施管理。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5
总经济师室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三大支柱科室(三大科室即总会计师室、总工程师室及总经济师室)之一。为企业总经理经济活动决策的参谋部,在房地产经济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而目前这一重要科室在福州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却是屈指可数。据统计,80年代,福州大型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福州房地产市场占主导地位时,在行政处级以上待遇的企业才有指标、职数设置政策研究室,以代替经济参谋的部分责任。当时,福州国有房地产企业仅有三家设有此室。随着福州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和各种经济成分与体制的公司一涌而上,市场竞争十分激烈。1992年初,在全国大城市大型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设置“三总室”的情况下,福州七家大型一、二级国有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也相继进行机构设置改革,总经济师室也应运而生,并取消了政策研究室。特别是两家国企房地产进行改制,成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后,总经室工作力度更得到加强。其主要功能是收集有关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收集房地产市场经济动态,进行房地产具体项目的前期调查分析及其它临时性任务,为总经理经济决策服务。经过十多年实践运作,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些领导,仅把其作为“花瓶”设置,在有人访问或工作汇报时,用以说明企业专业水平高、知识含量大,领导对经济活动是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不是盲目拍板。或者,遇到作为临时性任务的急事和麻烦事,则召集总经室“参谋”们来“议一议、谈一谈”,做些表面文章,并没有真正上升到为企业发展真正使其发挥作用的高度认识。
2.力量单薄、协调不够。当前福州市国企房地产总经济师室一般编制3—5人,而总经济师室工作若是全面有效地开展起来,像企业的近远期发展规划、市场变化发展动态、政策变动对策、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等等,工作量相当大,加上这些工作还牵涉到工程施工、工程预决算、财务等诸多部门协调、配合问题,由于缺乏权威性,协调十分困难。
3.措施乏力,落实较难。目前福州各国企房地产总经济师室还没有较为系统规范的管理办法,总经理往往只是凭经验进行工作。其工作往往是在每年一两次会议中进行布置,检查、督促尚欠后劲,以致无法真正落实,或是有落实,其质量也成问题。如有的单位,在总经济师室人员有限的情况下,也搞了一些项目的前期调查,由于局面无法展开,只好采取有关部门送材料搞组装的办法,进行“闭门造车”,结果生命力不强,实用价值低。
4.激励不明,奖罚无方。据调查,迄今为止福州市国企房地产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对总经济师室工作好坏作鉴定标准的激励机制。这不利于人才的培育、发展,无法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5.管理陈旧,形式单一。目前国企房地产最大的弊病是政企不分。由于国企房地产受制于诸多政府部门管理约束,管理制度十分陈旧、单一。即使是企业主动性强,使用新的科学管理办法,去进行某些经济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而由于实施起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有时也难免令人泄气。如某大型国企房地产,在拆迁旧城区某一黄金地块时,先后经过十多次的反复调研、论证、审批、再论证,时间一直拖了七年有余,经济损失难以估算。
二、加强与改进总经济师室工作的几点建议
若要充分发挥国企房地产总经济师室在企业中的参谋部作用,首先应关注政府对其实施改革与改制的大背景,离开这个大前提,去谈论总经济师室的存在问题与发展,则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近来很多研究房地产业发展的专家、学者反复强调:国企房地产企业发展关键看政府。其改组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是相辅相成的,必须通过全面改革来推动解决政企不分、体制不明的积弊。只有这样,才能具体地谈及国企房地产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战略整合,引入新机制,迎接加入世贸挑战等问题。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特对总经济师室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领导应予重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企业领导必须充分认识总经济师室对于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的制订和实施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他们不仅要向领导提供房地产市场的各种动态、政策变动情况、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等信息,作为决策依据,而且还要通过实践去反复证明每次提供信息的准确度与实用性,这是非专业人员所难以办到的事情,必须针对其工作,年初就得有总体设想,认真部署,严格检查监督,全面落实。
2.充实力量,加强协调。总经济师室所担负的大部分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复杂工程。一要充实该处室的力量,适当增加专业人员并注重人员素质的提高,定期给予培训、学习及出外从事学术交流研讨的机会,使其更能跟上形势发展。二要通过总经理办公室建立起协调机制,对事关大局发展的项目要专题研究、探讨,要坚持定期协调,通过办公会议交换意见等形式,及时解决难题。
3.完善机制,强化激励。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才能有效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首先,抓好“领头羊”与项目组。总经济师室的项目带头人,是总经济师室的骨干与中坚,应强化对他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是落实经济研究项目责任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实行目标管理,对贡献大、成绩显著的人员,实行重奖,并在职务、职称、住房、医疗、保险、政治荣誉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于其他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不同奖励,从而全面推进各个项目的顺利完成。其次,对于配合总经济师室项目研究的有关处室及人员,也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激励机制。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45-01
1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
1.1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范围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6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监管,包括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雷达设备产品,通信设备产品,广播电视设备产品,计算机行业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设备产品,电子元件产品,电子器件行业产品,电子应用产品及电子材料产品。当中并不包括软件、军工与出口产品。
1.2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的步骤
《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并非采取“一步到位”的方法,而是以“两步走”的形式实施。“第一步”是指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须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即根据行业标准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的规定进行标识。此时,对这些产品没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指当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入重点管理目录时,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需达到限量标准,而且要经过3C强制认证后方可进入市场。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的对象有两个:一是现在已知含有上述6种有毒有害物质,但已找到新的材料,并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被完全替代的产品;二是现在已知含有上述6种有毒有害物质,虽尚未找到替代材料,但可以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化,并使之符合限量标准的产品。因此,重点管理目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根据实际技术发展的水平逐年进行调整。
2 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缺陷
2.1 对“电子信息产品”范围界定不科学
(1)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并未将可以用于军事目的的电子雷达产品和部分电子通信设备排除在外,可能造成在一定层面上环境保护与国家安全的冲突。(2)我国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界定完全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虽然通过电子产品的分类注释,几乎穷尽了现阶段各种类型的电子产品,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电子产品会不断的涌现,现行的法律必然会因此受到冲击。
2.2 在电子信息产品回收的环节缺少明确的规定
虽然《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可以为电子信息产品的回收、再利用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但是报废的电子信息产品,毕竟不是一般的固体废弃物,它的原材料中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没有严格、科学的处理过程,将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
2.3 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
《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工商、卫生和环保等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有关的事项,这就意味这这些部门对此类事务都有管辖权,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几个部门相互争利的情形,竞相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容易出现先后纠纷的现象。
2.4 缺少专项资金的保障
防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就意味着企业要改进技术,采用更加环保的原材料,这对本身不具有技术、资金优势,而靠低成本生存和发展的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政府不给予专门的资金支持,企业迫于生存的压力会拒绝执行相关的法律。
3 结语
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欧盟的《关于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相比,具有诸多明显的不足,为了完善相关立法、增强法律规范的实用性,因此,我国的电子产品污染防止法律制度,应对电子信息产品进行重新界定,增加与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再利用相关的立法,明确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相关部门在遇到此类事务时,必须主动移交该部门进行处理;或者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情况,在每一种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有特定的部门负责,并设立专门的基金,对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清洁材料的使用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