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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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1

2013年10月29日,上级联社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培训学习, 本人通过《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认识,每一章,每一节得到了深刻的体会,学习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总则,学习了案例的分析,业务等操作方面的规则,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的进行了充分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罚办法》学习的体会:

关于县联社开展关于《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办法》学习培训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社主任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违规处罚办法的执行,是我们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2

论文关键词 经济处罚 合法性 合理性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曾遇到过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家货运公司,被告乃其公司的一名司机,原告制定的“司机管理规定”中规定司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违反该规定的处以记过、罚款2000-5000元、直至开除。被告与公司另一司机共同驾驶一辆货车。某日,案外人顶替另一司机与被告共同驾驶原告的货车从厦门开往深圳。此事被原告发现并作出处罚决定,扣罚被告5000元行车补贴并开除被告。后被告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返还被告被扣罚的5000元工资。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原告一次性返还被告已扣工资(罚款)人民币5000元。原告对此裁决不服,故至本院。当时笔者的意见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企业相应的经济处罚权,所以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但这引起了笔者的一些思考,适度的经济处罚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现如今,各种经济性的罚款在用人单位并不少见,最常见的莫过于以迟到、上班时间吃东西、睡觉等作为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我国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在于1982年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适用经济处罚的各种情形,比如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等。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可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经济处罚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而实践中,采用经济处罚权进行管理的企业不在少数。所以有必要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因“罚款”一词易引起歧义,故本文使用“经济处罚权”这一说法。

二、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法性分析

企业对劳动者适用经济处罚是否合法,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是合法的主要原因有:

1.《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依据“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企业拥有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而且已经有某些地方立法率先试水。如2008年11月1日深圳市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地方性劳动专项立法都有国家劳动、工资等法律规定作为其上位法源,并且都经过合法性审查。所以,这些地方性立法不但为区域内行使内部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央立法机关在该问题上的认可态度。豍 2.企业经济处罚权是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在我国,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一般是企业规章或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赞成者主张制定企业规章是企业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所以企业为了更好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企业规章中设立一定的经济罚款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经过分析,上述两种观点都不足以说明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法性。众所周知,“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其所适用的范围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如果任由企业利用这项原则去侵害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地位将每况愈下,将劳动者置于更加危险的地位。所以笔者认为劳动关系领域不宜适用“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至于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其属于地方性法规,力避罚款一词,但这里的“经济处分”指的是行政法意义上的罚款。企业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执法主体,不能行使行政罚款权。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其合法性必将面临质疑和挑战。因此,要使经济处罚合法化,必须寻求上位法律支持。竖另一方面,用企业规章制度来论证企业经济罚款行为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否定了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经济处罚金的性质,在我国学界一般被定性为违约金或赔偿金。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表明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另约定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表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除此以外,再无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多数情况下,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要求赔偿同样是没有法律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故目前企业对其所属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违法的。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企业经济处罚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三、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理性分析

对于企业是否享有合理的经济处罚权,目前理论界众说纷纭。反对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的主要理由是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出发,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企业很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滥用此项权利,随意处罚劳动者,从而侵害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在于经济处罚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经济处罚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被废止,并无再重新确立的必要。现代企业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转变管理理念,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积极创设新的管理方式。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确实存在一定道理,但是在劳动关系中,保护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地位,并不意味着就要牺牲企业的权益。就目前来说,经济处罚确实是一种良好且有效的管理手段。因为相对于其他形式的管理手段而言,经济利益与劳动者具有最直接的联系,赋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管理职工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如果一直过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那么不仅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得不到提高,同时也会制约企业自身的发展。况且在职工违反企业规章的行为中,有些并不直接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但对企业的管理有其他方面的负面和消极影响,这理应受到一定的惩罚。但是在我国现在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在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的惩罚方式如教育和告诫的效果无法对每一个违反纪律的人起作用,企业劳动纪律很难得到保障。豏如果动辄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更加无从保障。

从国际上看,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的国家不在少数,当然权利的行使会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例如,在日本,就颁布了《劳动标准法案》,规定企业在员工月工资的10%的限度内可以进行罚款。在印度,颁布了《企业雇佣标准法案》,对企业罚款权进行了规定。在瑞士,也同样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允许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丰.在这些国家中,尽管赋予了企业经济处罚权,也鲜少发生我国目前反对者们所担心的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出现。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创设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处罚制度。

最后,在现阶段,尽管法律没有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但是经济处罚的现象却广泛存在,与其让企业经济处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导致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倒不如法律明确经济处罚的地位,并通过辅助的制度防止企业滥用此项权利,如果企业的罚款权行使不仅合法、合理、程序公正,并有相应的申诉机制,对于劳动者的侵害可能性能够降到最低,将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四、对企业经济处罚的法律规制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完全取消企业罚款权是不现实的,企业罚款权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是对员工经济利益的剥夺,因而企业经济处罚权必须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一)明确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我国应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明确确立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如果将企业经济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规定下来,同时以一定的程序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才会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至于最重要的经济处罚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还有企业罚款不对其他福利等待遇产生连带影响,该做法不仅能够维持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管理,同时又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至于因为经济处罚而导致工资利益的损失,影响基本的生存。

(二)企业经济处罚权的程序保障第一,告知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对劳动者做出经济处罚的直接依据。所以它的订立程序应当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方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就得告知遵守企业规章是劳动者的一项义务,而且对于涉及经济处罚的相关条款有必要对劳动者予以释明。劳动者知晓其所应遵循的权利义务,才能是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的前提。

第二,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织,可以弥补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的弱势地位,在企业实施企业经济处罚中应发挥作用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工会最主要职责就是在企业规章制定的规章时,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不符合劳动者权利的相关经济处罚条款,敢于提出反对意见;其次,在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时,应查看证据是否充分,监督企业实行经济处罚职能。

第三,申诉制度。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罚款,并不是无条件的接受,公司必须审核对劳动者惩罚的合理及必要性。如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其可以直接向上级领导提出异议,由作出处罚的人或者部门提出证据证明其处罚的正确性。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对劳动者施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3

【关键词】大学生 图书馆 超期还书 对策

1 超期还书的原因

1.1 读者阅读心理

图书馆一般的借阅模式是:每位学生的借书证能同时借五本书,借期两个月,一旦超期,系统会自动拒借并显示过期罚款提示。但有些学生对好书爱不释手,由于无力购买或无处可买,加之学生在考研、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考试等方面的竞争, 于是一些学生长期占有借阅的书籍,忘记还书期限,导致超期还书。同时,也有一部分学生在心理上认为超期还书不就罚一点钱嘛,这也造成了借阅的书籍不能按时归还。所以应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使学生读者意识到按期还书不仅是遵守规章制度,更体现出一种社会责任感。

1.2 图书馆规章制度

不同时期,会有不同新情况产生,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也应与时俱进,才能真正起到约束防范作用,才能使图书馆正常顺利运行。 比如,为了防止利用他人借书证借阅,给他人利益上造成损害,给图书馆工作造成混乱,图书馆规定读者只能用自己的借书证借阅图书,不可使用他人借书证。 这条规定要严格执行存在着不小的难度,借还书少的时候还可以做到,读者多时,工作人员很难一一详细核对。结果可能有的受罚,有的漏过。 这无意中会使受到处罚的读者感到“不公”。 再如,对图书丢失损坏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章制度有待完善。例如年代较早图书的价格与现在相比低廉许多,原来定的丢书赔偿倍数让读者觉得有机可乘,诱发了读者变相损书的行为。 如此等等都是规章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让读者钻了空子。超期还书主要是由于对读者宣传教育不够到位。 对读者进行教育是读者了解图书馆及图书馆规章制度的重要途径,应加强对读者的教育。

2 超期还书的影响

2.1 影响图书资源共享

按照共享资源的非排他性理解,要使读者借阅到的文献资料不影响到其他读者,最好的办法是:第一,“快借快还”。 为此高校图书馆在制定读者借阅规章制度时,给读者设置了一定的图书借阅册数和一定的借阅期限,同时辅以罚款来遏制超期还书,以保证文献资料的快流通、快归还。 第二,“不带走”。 图书馆的资源是有限的,有的读者借阅走了,必然影响其他读者的阅读学习,特别是那些读者随时要用到、由于价格较高而副本量又较少的资料,如字典、年鉴等工具书,对于这类文献,读者经常需要但又仅是“参考”。 因此许多高校图书馆都成立了文献资料查询室,并规定读者只可以在室内参考不能带走阅读。

2.2 增加图书破损机率

超期还书将人为增加所借图书在读者手中滞留的时间,有可能造成图书潜在的损坏,甚至造成无法修补的严重后果。 图书损坏形式主要有:

2.2.1直接在图书上做题。 这是一些应用类书籍, 如英语、计算机、经济、法律、公务员考试、概论等热点考试用书的遭遇。 学校为了提高考研率、升级率以及满足各类资格证书考试的需求,不断增加这方面的藏书。 目的是为了满足读者的需求,为学生以后就业奠定更好的基础。而不少同学却在习题册上直接答题,这种行为严重地影响了他人平等利用图书的权利。

2.2.2浸水污染。 有的书被饮料、墨水、茶汁等污染,造成图书起皱、发黑、发霉,无法继续提供借阅;下雨天还常看到学生把借阅的或要还的书当作临时雨具,导致局面水滴浸湿,缩短图书的使用时间。

2.2.3折页。 有的学生以折页作为阅读的起始页或重点页的标志,折痕处容易破损, 缩短了图书的使用寿命。

3 超期还书应对措施

3.1完善规章制度

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是规范读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行为的需要,也是对图书馆实行科学管理的要求。 图书馆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馆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修改自己的规章制度。 高校图书馆是面向具有高等文化水准的读者群体,因此,规章制度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要用新颖、温和、贴切、文明的语言来表达,用刚柔相济的规章制度营造和谐的求知氛围。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围绕着更好地为读者服务这个中心,既要以多数读者为重,又要充分考虑、照顾到读者的特殊情况,使其更具人性化和可操作性。 如毕业班学生写毕业论文,需要很多图书资料,而正常借阅时限规定是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的。 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图书馆应及时放宽对这类读者的借阅数量和时限,从 5 本改到 7 本,时限从 60 天改成 90 天,这样的人性化管理将会大大减少超期还书的机率。另外,修改超期还书处罚的规章制度,改变原有的罚款逐天累计的办法,变为逐天按照一定的百分比递增的方法计算罚款。罚款不是最终目的,它只是一种手段,只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管理图书,使图书能及时归还,让其他读者能够按时借到想借的图书。

3.2 提高馆员素质,优化服务水平

图书馆要高度重视对图书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服务意识教育。图书管理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必须高度明确图书馆在高校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必须熟悉本馆的基本情况,熟悉所主管的业务,给读者提供快捷、准确而周到的服务。 图书馆作用发挥的程度和服务效率的高低,都与图书管理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 这就要求组织和领导要高度重视定期对图书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服务意识教育,增强馆员的业务本领和服务的质量水平。针对超期还书行为,当读者借阅图书到管理员处扫描图书时, 应提醒借阅者能借阅多长时间,对已借的图书有快要到期的或已经过期的,应主动给予提醒。

3.3引入读者监督,全面预防管理

对违规借阅者的教育和处理仅靠加大处罚力度是不够的,引入读者参与管理机制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在管理中尚需不断提高读者的素质,进行全方位的预防和管理, 引导他们与超期还书的不良行为作“斗争”,吸收优秀读者参与图书馆的管理。

【参考文献】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4

关键词:规章制度 落实 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185-02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性格各异、行为不同、处事方式千差万别的芸芸众生构成的群体之中,要实现组织预先确立的战略目标,如果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程,将各类人员的思想行为规范约束在一个统一的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范围内,就不可能团结一致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而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管理目标,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规律和实际情况,对各项工作和各类人员的要求加以条理化、系统化,规定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规程。可见规章制度对促成群体成员思想和行为的协同和共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有了好的规章制度是否就能保障达成工作目标呢?事实并非如此。我在对许多单位的制度管理进行调查时发现,有些单位在管理,技术,工作等方面普遍都有比较健全的制度,有的甚至非常完善,也比较可行,但却执行不力,有的制度甚至形同虚设,究其原因,问题就出在规章制度的落实上。制度执行力的欠缺是大多数单位的软肋所在,不少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只注重全力应对市场挑战而忽视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致使在市场竞争中凸现出实力不足,根基不牢。如何使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已成为各单位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用来规范群体的办事程序,用统一的标准来校正群体行为的偏差,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内部管理的科学、标准化、经营决策的准确化,进一步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度的实施有很多环节,需要环环相扣,才能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为此,该文提出以下建议对策。

1 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是前提

指出:“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这要求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从多层次全方位来谋划设计。

(1)要体现规章制度的至坚性。至坚性也就是刚性,就是指那些界限很明确的、很容易判断的直接硬性约束组织成员具体的、外在的工作行为的规定或规章制度。例如,某公司制定早晨上班时间为8点,超过8点的就是迟到。这类制度非常明确。硬性制度对日常的、眼前的工作具有直接的、现时的和常规的制约作用。

(2)要体现规章制度的至柔性。所谓至柔性就是可塑性,就是指那些不好界定、不易判断、属于精神层面的但对人的行为具有内在、长远的和导向性的规定、准则和规范。如很多单位在“评先评优”制度中就有“热爱祖国,认真工作,积极主动,爱岗敬业,有团队合作精神。”这样一些隐形规范,这些都是对人观念上的约束和引导,对人的行为带有深刻的影响作用。

以上两种不同的规章制度,具有不同的管理价值,其作用可以相得益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因人而异地运用,或择一而行,既可“以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也可“以天下之至坚驰骋天下之至柔”或双管齐下,既注意对人的外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又注意对他们进行信仰和理念方面的规训,只有这样,才能将其工作和生活既约束在一种严格有序的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又营造出一种心情舒畅和积极向上的心理氛围,这样我们就乐于工作,而不至于挖尽心思去钻制度的空子。

(3)要体现规章制度的民主性。规章制度是要靠大家来共同遵守的,因而也要充分反映大家的意愿。因此应该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交给大家,只有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几上几下地反复轮回,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能确保制度的公正性,民主性、规范性,得到员工的认可,员工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定,要让员工意识到规章制度对维护集体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是利于企业发展的。如果大家只是被动地、消极地对待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就就如同虚设。

2 强化监督检查机制是基础

有效的制度,落实是关键,只有把制度内容从文字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才算是落实到位,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广泛开展对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规章制度是对人的外在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督,这就决定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现行的规范作用,但是其真正的管理效用还取决于人们对这种制度的内化程度。在制定出规章制度后,管理者可采取上墙,宣讲,板报,简报,网络等多种有效形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逐条学习,让员工熟悉并理解其主要内容,明确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并告知违反后的后果,使大家增强是非观念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养成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形成强有力的集体舆论,从而帮助大家提高认识水平,提高维护规章制度的责任感,共同遵守的气氛。

(2)建立一套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的体系机制。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的严格执行,依赖于严格的检查,监督和考核。为此,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督促机制,保证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制定得再好,如果执行过程无人监督,必然会出现人为偏离制度的约束和要求,规章制度也就形同虚设,失去了制定的意义。无论是普通员工或者是领导干部,都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自己,在管理、执行活动必须按制度行事,受其支配和约束,但如果仅是满足于开会时的泛泛而谈或制度的表面约束,工作就落实不到位,责任就追究不到人,就会流于形式,久而久之,大家就我行我素,把制度和职责置之于脑后,淡忘了制度的约束和要求。为此,要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已有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对全体职工起到督促作用。二要有一个有效的考核体系,包括考核部门,考核标准, 考核程序,奖惩标准等均要明确,并对考核责任部门对考核不及时或考核不力的考核督办,层层控制,各司其职。四是领导干部必须做好表率,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单位领导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他们负责确定单位目标定位,发展思想,资源配置,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以及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中层管理者是单位走向成功的重要力量,他们承上启下,既是大团队中的一员和伙伴,又是小团队中的领导和教练,他们应具备正确做事和做正确事的双重能力。单位领导和中层管理者,通过各方面的工作影响,作用于每一位职工。三是要明确职责,细化分工。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受到约束,实现各项规章制度意图,达到完成单位目标的要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应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只有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层层分解,细化分工,使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

(3) 要加强制度落实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使大家养成一种正确的行为习惯,形成良性循环。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督导与检查,下大力狠抓制度落实,对自身制定和上级下发的规章制度要做好管理监督,注意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以便发挥应有的作用。二要做到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高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要狠抓整改落实,对执行制度好的给予通报表扬,执行制度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踪督导,直到落实到位,一定要避免走过场、做表面文章。三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铲除侥幸心理,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四是引导大家正确认识、对待检查,要使每个人都明白检查不是找茬挑刺,而是对单位、对全体人员的高度负责,是一种更深层次的保护,是对工作的促进,早发现早纠正就会避免更大问题的发生,因此,被检查单位不要反感、回避检查,要以一种正确的心态对待各种检查监督。同志曾经深刻指出:“不要在层层表态、层层开会、层层造声势上做文章,而要在层层抓落实、层层抓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落实规章制度是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只有执行力提升了,才能提高单位的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才会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3 维护规章制度的奖惩性是关键

以检查监督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控制十分重要,是基础,但仅有控制是不够的,任何单位或组织单靠控制,管制,其作用是有限的,对规章制度的敬畏和藐视总会相伴而生。因此惩恶扬善是维护规章制度的公平性的关键。

(1) 坚决履行好规章制度的惩戒职能。规章制度的至坚性决定了它的无情性、权威性、严肃性、约束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管是普通员工还是领导干部,无论谁一旦触碰到规章制度设定的红线,就要照章处罚,不能姑息迁就,不能搞下不为例,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欺善姑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任何人违反了规章制度,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否则,任人唯亲,保持一团和气或放低处罚标准,规章制度就有可能成为摆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甚至会起到消极的负面作用。

(2) 充分发挥规章制度的激励作用。单位规章制度具有双重性,既具有规范约束作用,也具有激励作用。规章制度的激励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两者要结合,更应该重视精神激励;两者要一致,不能相矛盾,要赏罚同轨,适当分明。

以前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人们更多的是强调规章制度的约束作用,我们应该不断挖掘对规章制度激励作用的认识,深入分析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发挥规章制度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5

制度不落实是多种主客观因素交织的结果,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制度走过场。有的单位虽然也制订了相应的学习制度,但对职工的教育引导不够,职工对制度约束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规章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因此缺乏学习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的单位组织制度学习与业务工作实际结合不够紧密,针对性不强,重点不突出,为学而学,导致职工对制度学习失去兴趣,消极应付,淡化了学习效果。有的单位虽然也组织开展了制度学习测试,但基本上人人过关,皆大欢喜,久而久之,使考试失去了对制度学习应有的促进作用。

(二)监督检查不认真。一是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导致了一种不对称现象,即对下级单位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较大,抓同级监督则放不开手脚。在同级监督中奉行好人主义,对问题熟视无睹,轻描淡写。二是监督检查的深度不够。有的检查明显流于形式,对关键环节把握不准,找不出存在的风险隐患。对整改落实情况缺乏必要的跟踪和监督,查而不纠,导致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三是各监督主体自成体系,监督合力不强。在规范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增强各监督主体间的互动方面存在不足。

(三)考核评价欠完善。对制度落实的有效性,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科学的考核测评指标体系。考评方式单一,内容比较模糊,考核评价偏重于定性,结果比较模糊。考评就事论事,不敢大胆揭短,不剖析问题的根源和实质,不明确制度落实不力的责任所在。考评机制的缺失,使制度不落实的问题难于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四)问责追究不到位。在构建制度落实体系中,问责追究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多数制度文本中只规定如何做,对不这样做则没有明确的说法,使制度的制约作用大打折扣。有的制度虽然规定了一些罚则,但具体的处罚尺度弹性过大,实践中难于操作。有的制订处罚规定虽然很严,但一旦涉及到具体的人和事就心慈手软,对违规行为不敢动真格,处罚偏轻,导致屡查屡犯成为一种顽症。

二、构建制度落实长效机制的四点建议

构建长效机制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开展抓学习抓落实活动始终追求的目标。当前,要着力从四个方面抓好长效机制建设。

(一)构建制度学习引导促进机制。一是要建立导学制度。把制度学习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列出需要重点学习掌握的制度目录清单。在个人自学的基础上,每周坚持用半天左右时间集体学习讨论相关制度规程,并结合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案例进行讲评,增强制度学习的效果。二是要建立考学制度。以应知应会制度条款为素材,建立全行性和分专业的制度试题库并适时更新,经常开展随机性抽考。考试对象上至行领导,下至一般员工,内容和深度可以各有侧重,但谁也不能例外。三是要建立督学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制度学习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同时依托办公室、纪检、内审部门组建制度学习督查组,定期对各部门制度学习情况进行督查,防止制度学习流于形式。

(二)构建制度责任主体落实机制。要把制度落实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行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岗位,清晰界定各个责任主体在制度落实中的职责定位、具体任务、权属关系和主次划分,防止责任的虚化。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上下一致,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论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游离于制度的约束之外。要求下属执行的,领导干部要率先执行;要求下级部门做到的,上级部门必须首先做到。

(三)构建制度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全面、有效的监督是制度落实的必要保证。一是要加大同级监督的力度。完善同级监督制度,合理划分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法律事务等部门的监督分工,从不同的侧面抓好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要提高监督检查的深度。完善监督检查责任制和监督质量评估机制,解决好查得不准、查得不透、查而不纠等问题。三是有机整合履职审计、执法监察、事后监督、业务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做到既各有侧重,又共享监督资源,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6

一、坚持监督检查与方式方法相结合。

在落实坐班制进行监督检查中,我把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作为重要问题来抓。按照“检查、辅导、整改,处罚”的工作思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抽查,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等多种方式:

一是由单纯检查监督转为发现问题。检查只是手段,目的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和员工的思想动态,将信息提供领导参考,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具针对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防范风险。

二是由“查完了事”转为持续不间断地检查。在工作中,我十分注意解决边查边犯的现象,对查出的问题过一段时间再进行复查,时刻提醒有关人员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要一件一件的落实,养成良好的习惯,防止查完了事而导致规章制度失效,督促其落到实处。

三是由事后检查转为事前预测。总会计监督检查变被动为主动,要提前介入重要业务活动,然后有目的的进行重点检查,如:我经常与柜面一线人员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工作动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二、坚持监督检查与业务辅导相结合。

一是思想教育先行。坐班中我亲身体会到,抓监督检查,不抓思想教育不行,一手硬一手软不行,只有坚持两手抓,切实防范道德风险,才能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因此,在工作中注重以人为本。一方面经常找一线员工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积极向支行反映,帮助解决。今年来,共找员工谈心30多人次,掌握了每一名员工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我利用每周二的学习时间,对一周内的工作成绩,存在的问题,下周的打算一一讲明,。

二是制度建设先行。一方面熟悉《总会计岗位工作职责》、《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简明操作流程》等制度。另一方面,对账户管理、业务授权、挂失解挂、薄籍记载、人员交接等环节进行操作细化。例如:对业务授权明确提出要做到“一审二看三核对”,即审凭证,看画面,核对结果和现金。这些细化的规定,便于员工操作。

三、坚持监督检查与落实整改相结合。

一是注重问题的现场整改。将整改与日常培训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请柜员观看录像,通过与正确操作相对比,给员工以视觉上的震撼,积极引导他们反思自身存在的不足。

二是注重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抓住本质。如:在检查中发现有手工登记簿记载不规范,有的涂改、有的漏章,随意性很强。通过这些现象帮他们分析问题的根源。

通过坐班实践,作为在一线直接面对员工和客户的总会计,要履行好职责,我的主要体会是:

(一)摆正位置是做好总会计工作的关键。总会计的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因此要转变观念,找准位置,充分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好与支行发展的关系,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服务于业务发展。做到内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安排工作主动拿意见,遇到问题主动拿办法,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支行业务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