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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科学评价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规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按照“统一标准,集中建档,分别授信,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评定管理。
统一标准。就是对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评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集中建档。就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内容,集中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电子信用档案。
分别授信。就是金融机构对不同等级的中小企业依据上级行(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信用额度。
动态管理。就是对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监测考核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取消信用等级。
第五条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设置。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统一设定为AAA、AA和A三个等级。
第六条信用中小企业由县政府统一授牌。
第二章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委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七条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人行县支行负责人任副主任,农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质检局、法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中小企业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第八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县政府负责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督导和推动工作,加强宣传推介;指导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协助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贷款;负责落实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协调、指导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各金融机构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和各自上级主管行(社)制定的有关办法,参与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参与评定和考核调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工作,并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信用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投入力度,落实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中小企业是否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经贸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向评委会提供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质检局负责向评委会提供相关企业的产品质量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法院负责向评委会提供相关企业的经济案件的诉讼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九条评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诚实守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章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信用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在本县辖区内,且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营场所为自有或固定;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或毁约记录;
(六)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七)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综合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的可评为AAA级信用企业;80分≤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的可评为良好AA级信用企业;60分≤得分<80分的可评为一般A级信用企业。
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道德品质一般、经营主体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差、经营场所不固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较差、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有逾期银行债务已经超过90天的中小企业不得评为信用企业。
第四章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经中小企业申请,由县评委会按照信用中小企业评定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并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全县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授牌。信用等级评定表自留一份,人民银行县支行及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五章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
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人代表姓名及高级管理成员信息、企业法人代表家族成员信息、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及还款履约记录、资产负责情况、现金流量情况、经营成果情况、企业重大事项、对外担保情况、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等。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金融机构依据审定的信用等级评定表建立和管理。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每年更新两次。当年的6月20日前完成上年末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更新工作,当年的9月20日前完成当年前半年的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更新工作。信息更新工作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各金融机构及相关中小企业配合。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建立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档案保管、调阅、使用登记审批制度,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据的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信用中小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中小企业由金融机构按各自信贷资金供应情况和上级行(社)有关要求分别进行授信;
(二)信用中小企业在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三)对评定的AAA级的信用中小企业,在授权范围内予以重点支持;
(四)对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产品有市场及全县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等信用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五)优先为信用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六)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评委会信用等级评定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全面完整。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2
一、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管理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公路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公路勘察设计队伍不断壮大。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勘察设计企业已经超过400家,勘察设计人员约有l0万人,其中达到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已超过170家。与此同时,勘察设计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尤其是许多省市在勘察设计市场信用管理和信用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这都为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缺少法规支撑,导致信用约束盲区当前,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其失信行为,失信成本低,使得个别勘察设计企业心存侥幸、弄虚作假,导致信用评价工作难以持续推进。
2.失信行为界定不清,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在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中出现的一些失信行为,如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等,由于其概念界定模糊,存在随意性和人为因素,致使一些失信违规行为较长时间持续存在。此外,评价结果应用的不规范也影响信用管理的效果。
3.评价标准不统一,资源共享欠缺在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各地各自为政,评价标准有所不同,导致评价结果存在差异,使得评价结果的通用性差,以及信息资源分散而共享互用不够,这些都是影响信用评价效果的因素。
二、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分析
构建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就是要在既有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回答评价谁、谁评价、为什么评价、评价什么、怎么评价等方面的问题。
1.信用评价的主体和客体
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评价是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对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全过程信用行为的评估。因此,信用评价的主体可以是项目业主,也可以是行业主管部门,还可以是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就交通行业而言,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此项工作:信用评价的对象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也包括具体的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2.信用评价的目的和作用
众所周知,信用管理的目的在于消除信用危机,而信用危机的源头则是信息的不对称。信用评价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措施,通过信用评价可满足市场主体对客观、公正、真实信用信息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综合管理和监管的职责,为各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高效的服务。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可以起到提高设计质量、规范履约行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规范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通过信用评价,可以及时发现评价对象的失信行为,并将失信行为信息提供给市场需求主体,增加设计企业失信成本,同时扩大守信企业的信用收益。再者,信用激励与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行为。
(2)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信用评价的重点在于对勘察设计企业核心业务(勘察成果、设计方案)的质量进行评价。通过信用评价,可以增强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设计质量控制意识,从而提高勘察设计的质量。
(3)引导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以信用管理为手段,通过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进而促进勘察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
3.信用评价的内容
由于勘察设计企业与施工企业性质不同,所以,信用评价内容也将侧重于设计服务、设计质量等软实力,而不是设备、资金流等硬指标。信用评价是对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全过程信用行为的评估,具体可分为投标行为、合同履约行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和后续服务4个部分。
(1)投标行为是指投标的勘察设计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设计方案、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
(2)合同履约行为是指中标的勘察设计企业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合同的履行情况。
(3)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是指勘察设计企业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方案的规范性、真实性、可信度。
(4)后续服务是指在项目施工阶段勘察设计企业对项目的跟踪服务情况。
4.信用评价方法
目前,信用评价方法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打分法,另~类则是综合评价法。
(1)直接打分法是在列出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分别赋予各指标一定分值,并明确各指标的得分标准或扣分标准,而评价人员只需根据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即可对具体项目进行信用评价。其优点在于操作简单、高效便捷,缺点在于项目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评价指标和标准不可能得到全面反映。
(2)常用的综合评价方法有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数据包络分析法、人工神经网络评价法、灰色综合评价法以及几种方法的综合方法。各种方法均有自身的特点和适用条件,众多专著和文献中对此均有分析,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三、安徽省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基本思路与措施
1.信用评价的基本思路
安徽省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由安徽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指导性意见》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对象为安徽省境内从事公路勘察设计的企业和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可每年或每两年开展一次,对上一评价期内完成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约行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和后续服务4个方面。评价程序为项目业主初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省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信用评价的结果作为勘察设计企业设计质量、诚实守信等方面综合实力的一个体现指标,可与企业勘察设计招投标挂钩,以此奖优罚劣。
2.信用评价的奖惩
安徽省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可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分为AA(信用良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5个等级。根据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742号文件《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版)》中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的有关规定和说明,对于评价结果优良的企业,管理部门可在中标数量、投标保证金及履约担保方面给予奖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其加强设计管理、改善服务,提升信用等级:对于存在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等恶劣行为的勘察设计企业,可直接将其信用等级降至最低。
3.信用评价指标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科学性、实用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安徽省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实际情况,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分为4大类14个具体指标项。
(1)投标行为方面。①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是否积极响应、配合招标人的各项要求。具体表现为投标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按规定及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对同一标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等。②是否故意扰乱投标秩序,指设计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扰乱投标秩序,包括虚假投诉、举报等。③是否无故拖延合同签订时间,指设计企业在中标后是否故意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2)合同履约行为方面。①人员到位,指项目设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到位及更换情况。②是否积极配合业主要求,指设计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积极响应、配合业主的各项要求。具体表现为企业是否积极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审查、施工图设计交底,是否积极参加有关方案技术难点处理,是否积极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等。⑧设计文件交付时间,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提交设计文件。④设计文件管理,指企业提交的设计文件格式、内容及企业管理情况是否规范。
(3)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方面。①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指设计文件相关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或设计有无缺项、漏项,以及是否满足上一阶段批复要求。②勘察设计成果是否详实可信,指设计企业对项目的勘察工作是否全面,勘察结果是否真实可信,设计成果深度是否足够。⑧专家组审查意见。指在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专家组对设计文件的总体评价情况。④项目业主单位意见,指项目业主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总体评价。⑧概、预算编制,指设计企业是否导致概、预算编制存在较大偏差。⑥设计变更,指由于设计质量造成设计变更。
(4)后续服务方面。后续服务是指设计企业对项目的跟踪服务情况,以及在发生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企业对问题的处理情况。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商品市场;信用缺失;企业信用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传统的采邑经济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而逐渐被破坏,代之以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各种产品和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生产要素的流动领域大大扩大了。人员流动范围的扩大和流动更加频繁,使得原有的身份信用不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出现反映信用缺失问题的现象,事实上,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各个市场主体和公共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桎梏。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商品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
一、我国商品市场中信用缺失问题的主要表现
商业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现在商业信用领域,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大量存在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贷款方拖欠银行的贷款,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
中国企联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通过问卷、企业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513家企业的诚信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针对调查研究的情况,提出了推动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的政策建议。调查显示,企业受到多种失信行为的困扰,主要包括拖欠款、违约、侵权、虚假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我国企业市场交易手段落后,由于信用条件不完善,造成企业信用交易手段受到限制,财务成本高。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票据结算量约相当于企业存款余额的11倍,而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是3300倍。此外,发达国家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高达5%以上。近年来,我国由于企业失信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呈现多发趋势,发生数量大幅增加,影响较大有:欧典地板虚假宣传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制假案、安徽华源制药厂产品质量案等。
2.经营中弄虚作假行为猖獗,主要表现在: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合同欺诈等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1998年全国有68.45%的消费者受到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侵害。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据统计,2003年前11个月,全系统共查处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企业2.3万家,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15.3万家。查处无照经营业额211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03万件,制假售假案件24.24万件、商业欺诈案件5159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0.66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5.45万件,广告违法案件6.88万件,商标侵权案件2.87万件,合同违法案件1.74万件,其中合同欺诈案件3173件。
二、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两个层面来展开分析。技术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以及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等,制度层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的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
(一)技术层面的原因
1.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对商业信用的认识不完善,存在短期行为。很多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额和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就盲目地赊销产品,加上信息获取困难等外在客观原因,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商业信用风险比比皆是。当前,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有的建立了授信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有的建立了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以至有的企业第一批发出的商品货款还没有收回,就发出第二、第三批商品,而且涉及金额巨大。这种不重视控制信用风险的做法对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这一观点的深入人心,企业信用管理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一些企业开始有意识地进行信用管理,但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信用管理仍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即使是在那些大型企业,专门设有信用管理机构、由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负责信用管理的情况也是凤毛麟角。信用管理意识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信用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使风险在企业中累积。
2.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
授信企业普遍缺乏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一些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盲目地采用赊销形式,售后又不重视应收账款的监督和管理,结果导致了较多的呆账。据相关调查分析,在大量的坏账中,属于外部环境、政策性原因和“三角债”之类问题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约只有16%左右;而属于经营性、内部管理造成的,则占到80%以上。
对客户的信息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当前,国内企业缺乏客户资信资料管理技术,还不具备自主建设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能力,对往来的客户无法及时记录各种交易信息以及形成的内部评价,更没有条件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进行时时跟踪及风险预警。另外,企业信用管理的核心是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级评定,通过对客户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客户的偿债能力评估。这项工作需要运用专门的信用分析模型来完成,但目前我国的企业中能将信用风险模型引入企业信用管理的非常少见。3.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信用管理是一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管理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信用管理人员,尤其是信用管理部门经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员要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才能胜任信用管理工作。但当前,国内很多企业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认识还只停留在“信用管理就是收收账”的层面上,所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并未受到重视,只是交给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去操作,缺乏科学、严格的标准。
另外,造成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还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和事实上存在的市场分割。
(二)制度原因
商品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如果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中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那么商品市场中容易出现信用缺失问题。我国的经济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前是采邑经济,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
社会信用的维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在采邑经济条件下重要得多。因为在自给自足的采邑经济下,交易的重要性还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即使社会信用体系遭到破坏,交易无法顺畅进行,经济也不会受到致命性影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生产已经达到了很深程度,以至于任何一个微观个体都无法在不与其他个体交易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其生产经营。而社会信用的维持显然是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们无法想象在缺乏社会信用,交易没有任何保障的条件下还会有众多的交易者愿意进行交易。于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维持就成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契约化交易相适应,信用的维持也主要体现在对契约的遵守和履行上。与采邑经济下的情况不同的是,信用的维持主要不是通过对违约者进行舆论的谴责以及由此造成的实际社会活动的全面隔离来实现,而是诉诸法律及相应的市场规范,而我国恰恰并没有建立起维持信用的制度体系以及相应的市场规范。
三、政策建议
我国商品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表现复杂,而且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单从某个方面着手很难解决问题,应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企业信用制度。企业的信用等级涉及:(1)静态指标,反映企业当前实力,如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质量、企业产品质量、企业财务状况;(2)动态指标,反映企业发展能力,如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能力、员工素质、所在行业前景等;(3)履行承诺的意愿;(4)社会对企业信用的认可程度,等等。相对于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具有非人格化、积累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企业是具有独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实体,其信用虽然与员工行为有关,但作为一个整体,其信用主要通过企业整体形象为社会所感知,而不与具体的个人相联系,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点。企业信用被社会认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社会成员与企业在一个长期、反复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对企业的共识,建立信任关系。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经营者与其也是一种雇佣关系,企业可以通过更换经营者来改变由于个人失信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因而企业信用对个人的依赖较小,有较强的稳定性。
企业信用制度涉及:(1)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规章的建立和执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规范和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征信(信用调查)资料的开放和征信企业合法地市场化运作;(3)政府或民间机构对信用交易和征信企业的管理,等等。中国企业信用制度组成框架包括:征信条例、征信企业管理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估办法、企业信用数据管理条例、企业信用查询条例、信用中介机构条例、企业债务催收办法、信用结账条例、信用监管条例和信用争议解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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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4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加强*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和*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科教兴区”发展战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弘扬“创新贵如金,诚信重于山”的精神,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深刻认识到诚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打造“财富*、智慧*、绿色*”的重要基础,是把*建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市民生活放心区和实现*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明确目标,坚持原则,高标准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市《关于加强*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20*年-20*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紧紧围绕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以开展各类社会诚信活动为基础,以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为核心,以培育信用服务行业为重点,加快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资源整合以及信用需求培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20*年,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信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完善公务员工作诚信考核制度,促进信用产品在公务员考核、人才招聘、政府采购、公共财力招投标环节中使用;加强政府部门承诺和服务内容的诚信考核,特别是政府重点工作的考核。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建立区属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信用管理岗位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等。个人诚信建设:推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库,并逐步扩大个人信用报告的业务范围和个人信用产品与服务种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和评估机制;开展信用评估,推动信用产品在经济和监管活动中的使用;建立社会信用约束机制,惩戒失信行为,组织诚信宣传和普及教育活动,优化诚信发展环境,逐步把*建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和市民生活放心区。
20*-2009年,基*形成相应的信用制度,有效地对信用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息管理和征信活动做到有章可循;扶持和培育规模型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既有权威的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的企业群体,信用服务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基*形成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需求,信用系列产品在政府监管、社会中介和企业交易等各种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在诚信体系的支撑下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基*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制约机制,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局面,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诚信*”框架基*建立。
到2010年,基*建立满足市场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诚信体系。
加快推进*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确立市场规则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诚信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整合、加工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服务,必须交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来实施,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长远规划,分步推进。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借鉴其他地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先进经验,结合*区实际,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步推进。
(三)应用先导,社会参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与*区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政府部门带头先行,金融行业要重点推进应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鼓励应用信用信息,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咨询服务、信用等级评定等,并将有关信息纳合征信数据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
三、明确任务,精心组织,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信用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保障,信用管理体系是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确开展的必要条件。必须抓紧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法制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和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归档及使用管理规定,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必须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做好*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推进工作,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共享,加强对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联合征信机构和其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优惠或方便性规定,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中小企业贷款、监督管理等方面给予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二)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行业信息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机构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加强对*领域、*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针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使诚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及时记录到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待共享平善后再逐步纳入市征信服务系统。征信管理和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订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条例和措施,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开辟信用调查渠道,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向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要增强“信用为*”的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做好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查验自身的信用记录。鼓励重点企业和国有企业设立信用主管和信用管理制专职部门。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行使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行业服务的过程中,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实行归档管理,并按照规定,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与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可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采集,也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收集方式,归集个人和企业信息用记录。尤其要将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违法犯罪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录纳入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也要纳入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鼓励企业主动提供自身真实的信用状况,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扩大各类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信用产品的使用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制度性安排,先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公务员考核和录用、各类先进评选中使用信用报告,再逐步向登记注册年检、行政事务审批、资质认证管理、小企业贷款担保以及金融、保险中的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和租赁等领域中延伸。
(五)做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和社会性的工作,要发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机构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知识的教育,广泛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加大舆论、社会监督力度,增强社会各阶层的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相关培训机构要按照统一规范标准,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岗位培训,促进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协调发展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信用 信息 分类 长三角 法律
信用信息是指自然人或组织在民商事活动中或与公共机构交往中产生的反映其诚信情况的有关记录,主要由基本信息、特殊活动(信贷)信息,以及征信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等。信用信息在现代经济活动特别是金融领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长三角地区由于信用经济发展的需要,征信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类制度有了相应的地方立法。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其后又于2005年3月17日了《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此外有一些配套性的规定如《上海市征信机构备案规定》等;浙江省则于2005年9月1日颁布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2007年8月21日出台了《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性的规定有《浙江省企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等,至于个人征信问题,《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以及《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规则》尚在调研过程中,关于商业征信活动的,尚有《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江苏省于2007年9月13日同时出台了《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一些配套规则。
目前三地立法大致上将信用信息按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
第一,从信息收集的渠道上,划分为公共机构获取的信息和私人机构征集、加工的信息。浙江省在这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在政府公共信息的采集和提供上,浙江省打破了政府管理的垂直和横向管辖之分,要求这两类管理机构都必须向行政职能部门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以使这些信息可以为信用服务机构所获得。这样的征信方式极大地丰富了被征信主体信息资源内容,减少了市场的信息搜索成本,是非常有效率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相关工作”,第7条具体规定了上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它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则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向省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查询信用信息。而上海市在这方面则显然过于谨慎,坚守金融领域严格垂直管理的原则。《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4条就规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第26条还规定,“征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征信办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告”。笔者认为浙江省的做法在法理依据上有《立法法》的支持,是可取的,因为地方法规和规章可以就当地社会事务进行全面规范。上海市后来出台的《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就没有再提及金融信用信息的特别监管问题,不知是不是与采纳了浙江省的做法有关。江苏省全面吸收了浙江省的这一立法,并且走得更远,要求公权力部门建立公共信息库的不只是企业信息,还有个人基础信息;要求配合征信工作的不只是各类行政部门,还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第9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从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获取个人信用信息”;《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其他数据库之间可以交换信息数据,使用通过交换获取的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10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从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从信息的法律属性上,区分为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关于什么是隐私和秘密,三地的立法均采用了全国性立法中一般性的解释,但并没有据此对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界定。像上海市规定尊重个人隐私,把个人信用信息范围区分为无须被征信个人同意即可采集的、应当征得同意才可采集的以及除被征信个人同意外禁止采集的信息三类,又进一步把上述信息分为可披露的信息和未经允许、不得披露的信息两类;当然,这些分类标准是非常模糊的,并且往往相互交叉;更重要的是,上述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比较模糊的。值得注意的是,可能是意识到了上述区分信息种类的不准确性,上海市对企业信息就没有再作如此详细的区分了,只是一概地说,对所涉的商业秘密未经被征信企业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但企业信息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同样未能得到解决。浙江省对于信用信息的分类比上海市更加模糊,《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并没有说明两者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同时又说上述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对外披露,但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并不明确。此外,该规章规定企业信用信息按上述分类并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但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等的规定,哪类主体可以获得哪些信息也并不明确。《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除规定某些禁止采集的信息以及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进行保密以外,没有对信息作进一步分类,也没有明确哪些信息属于隐私或是秘密。江苏省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以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上海市的规定。
第三,依照提供信用信息的主要途径,划分为应公共管理的需要可提供的信息,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并经被征信人的同意才可提供的信息,以及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但不必经被征信人的同意就可提供的信息。上海市和浙江省同时规定了这三种情况。《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被征信个人本人要求提供;(二)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征信个人授权;(三)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没有对取得征信产品的途径作详细规定,但一般把它理解为与个人征信的索取是相同的。浙江省对此规定为两种情形,对于政府收集的信息中可披露的部分,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成员不需被征信企业的同意是可以查询的,这其实与上海市和江苏省除征信规章以外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规范)是一致的;而对于民间信用服务机构的征信产品,《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比上海市的授权范围要更宽泛,其第13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向被征信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一)已征得被征信主体许可或授权;(二)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需要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三)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四)与被征信主体达成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就业等业务意向,确需了解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五)有对被征信主体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比之下,江苏省的规定就过于保守,在应民商事主体要求但未经被征信人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信用信息。《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得到被征信人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应当得到被征信企业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从总体上看,长三角地区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制度已经比较全面,不过在技术层面上尚显粗糙。其中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于相关法律概念的把握尚待进一步细化和精确化。就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采集的信息的相互关系上,公共机构获取的未必就是公共信息,未必可以向私人征信组织提供;隐私和商业秘密未必仅仅是空间概念,已为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知的信息对于另一个人群而言未必就可以视为公开信息;提供信用信息的对象、条件和途径也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把这个问题与特定的信息是否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结合起来考虑,公共机构未必就能在任何场合下获取任何信息,而私人请求信息查询的范围与信息所有者同意与否的情形也应详细的加以列示。
参考文献: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文6
根据商务部和国资委2009年8月联合下发《关于公布第三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函字[2009]3号)的精神,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为第三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在商务部和国资委领导下,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自2010年3月15日起开展了第一批中国纺织服装行业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严格执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及《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总体方案》,以本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按照“求实客观、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服务会员、扶优扶强”的原则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经协会信用办初审、信用评价专家复审并报协会信用评价委员会批准,确定了第一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5月5日,第一批纺织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会在京召开,会议由信用办主任叶志民主持。在当天的会上,信用办副主任徐建华就第一批参评企业申报情况及初评结果作了详细汇报。“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办组织专家初评、信评委终评的两级评审制度,按初审、公示、终审、备案、授牌、年度复查的程序进行。”徐建华介绍说,信用办自3月下旬开始受理第一批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一审和二审,撰写企业信用评价初评报告草稿,确定初评等级。
4月20日―5月4日,协会信用办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中国纺织信用网公示了第一批31家企业的初评结果,征求社会意见。据了解,在这31家企业中,毛纺、家纺企业各有7家;棉纺色织企业5家:勘察设计企业3家:麻纺、产业用、印染企业各2家;丝绸、纺机、综合性企业各有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