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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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人民生活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的统计,每年因食用不安全的食品而致使数以万计的人患病,造成很多人死亡。食品的多样性和食品成分的复杂程度,决定了食品标准化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我国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一些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区域性制假售价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杜绝如新闻报道的餐饮单位用火锅废弃油作原料加工成食品供顾客食用的事件。就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和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两方面加以分析。

1.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

1.1食品源头的污染

食品源头的污染通常会导致食源性疾病。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据卫生部历年食物中毒统计资料显示,1985~2003年,食物中毒共发生26894起,发病722322例。其中比较典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为:上海市因食用毛蚶致30万人感染甲型肝炎病毒;2000年江苏、安徽等地出血性大肠埃希菌暴发流行,感染人数超过2万,导致177例死亡。食品源头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农产品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以及残留,给食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受到污染,这不仅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还可能导致疫病的增加。除此之外,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直接污染了农作物浇灌用水和人畜饮用水源,当这些受到污染的经过饮用、农作物吸收等方式进入到人体后,就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1.2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问题

1.2.1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剂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由于大多数食品含水分较多,造成食品的保质期往往很短,易腐烂难以保存。而消费者对食品的保质期非常敏感,这种矛盾事实上对某些不法加工企业违规、超标超量使用添加剂等起到了促进作用。近期新闻报道的在腌菜中多倍超标量使用苯甲酸;为了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在制造、加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用" 地沟油" 加工油炸类食品等。

1.2.2生产不规范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者素质较低、卫生意识淡薄、规范操作能力差,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食品残留病原微生物等,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1.3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缺陷

从目前情况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涉及工商、卫生、质监、农业、粮食、环保、海关、商检、林业、经贸等10多个部门,分段各自执法或重复执法现象较为突出,形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从而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由于多头执法,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一,执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不一,造成一些地方食品安全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地方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

2.我国食品标准化体系的建设

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保证。经过几十年的积累与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行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农业国家标准已有近3000项。但是,我国的食品标准化体系还不完善。我国已加入WTO,在食品产业的出口方面,由于达不到目标国的高标准,从而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损失很大。因此,建立健全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基本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食品进出口需要的科学合理的食品标准化体系,应该是一个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1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前期战略研究工作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各国都在加紧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西方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标准化制定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例如,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就是以联邦和州的法律为基础的。因此,我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并通过政策扶持等手段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而不可盲目地制定。要多做基础研究工作,从实际出发,取得标准的第一手资料。以前的好多国标、部标及大部分企标,缺乏甚至没有前期基础研究资料和试验,没有经过多批次的、长时间的、反复的验证而得出有规律的科学数据来支撑技术安全指标,盲目性较大,不易实施。

2.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已有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与《食品安全法》之间存在矛盾,相互之间的协调性比较差。因此,客观上需要将法律法规统一。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依靠立法机构以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力量参与执法以实现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多层式法律体系。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体系的力度。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

2.3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管职能,做到统一协调、权责明晰。树立全程监管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工作格局。通过法律规范进行利益导向,严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诚实地把整个生产过程所使用过农兽药、肥料、添加剂的数量和时间加以记录,并备案保留这些信息。与此同时,在食品的加工和流通环节,相关企业也必须保留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操作信息。这整一流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另外,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把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标准入关。 [科]

【参考文献】

[1]吴永宁,贾鹤鹏.食品安全的幻境与现实[J].财经,2011(15):88-89.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范文2

下半年以来,股份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基础,细化责任,强化现场监督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式推进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截止目前,我公司未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开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上半年以来,股份公司把安全工作切实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了“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全面负责、员工广泛参与”的共同责任网络;做到了领导强化,任务细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进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在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公司将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一岗双责、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隐患整改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分解,具体到每个村、企业和职工,明确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

2、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责任意识。

三、 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不断创新丰富安全评价的方法和内容,建立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评价机制,把基础管理、作业现场、体系运行、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创新管理、危险源辨识、双确认等作为安全评价的内容,预知预控,提高了安全评价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使全体职工的自主参与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通过做测试问答题的形式,为广大职工开辟了学知识、长技能的渠道。通过深化全员安全评价和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了领导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

四、 安全检查

根据安全经营生产检查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办公室对各基层单位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确定整改内容和时间。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营。

五、2018年下半年工作目标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加强领导,采取措施,贯彻落实。

2、加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法律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质量监督机制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1]。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接连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如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事件等导致公众恐慌、企业亏损甚至倒闭和政府形象受损。对食品安全进行标准化管理是世界各国致力于食品安全保护普遍采取的策略,我国亦是如此。我国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开始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日臻成熟,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然而,在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因此,必须从标准体系上和监管体系上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一、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定义

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活动[2]。依据标准化的定义和特征,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可以定义为: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食品安全,由相关主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和行业协会等)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和贯彻实施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

二、当前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1.标准方面的问题

与欧美相对成熟的食品标准化体系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存在着“缺位”、“错位”和“低位”等问题。

1.1食品安全标准的“缺位”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总体总量较少,且覆盖范围不全,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欠缺。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2619项,其中食品安全基础标准31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216项,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40项,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标准588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方法标准1560项,食品标签标识标准21项,特定食品产品标准163项[3] 。虽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断增多,但在我总量上仍远低于欧美国家,在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上缺少规定或规定不详细,造成现实中某些食品安全出现无标可依的现象。

1.2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

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问题主要是指食品安全的各级标准之间缺乏统一,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甚至同一产品有着很多种标准。多种标准同时存在造成标准之间指标混乱,使得生产者、管理者、消费者在执行标准时无所适从。例如,在对食品中的铅含量的标准规定上,存在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两种相差甚大的标准,这给标准执行带来困惑。

1.3食品安全标准的“低位”

相比CAC食品标准体系而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总体水平偏低。由于长期以来 我国食品标准体系“重数量、轻质量”,导致相当一部分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标准,不能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是导致我国农产品或食品在国际上竞争力不高的重要原因。

2.管理方面的问题

2.1管理过程上的问题

食品安全的标准化管理应当贯穿于食品原材料的种养植、生产加工、流通的全过程。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原材料种养植环节,我国缺乏对种养殖的自然环境、生产环境和种养殖过程,特别是病虫害防治过程的药物使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目前已有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工艺流程、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定,但尚不详细,且监管不力;在食品流通环节,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食品储运标准体系和食品产品召回制度。

2.2质监管理上的问题

(1)食品质监标准化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化质监管理主要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和《标准化法》对质量监管的规定,由于体制的缺陷和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对食品质监管理的随意性很大。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能够在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都有效发挥作用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律。

(2)食品质监部门职能交叉混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环保、法制、计划和财政等部门,形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这种多机构分段监管模式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无部门负责,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3)食品质检水平标准化不高。具体而言:检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主要是政府机构的强制性检验检测,而食品业自身的检验检测意识不够;检测方式不合理,当前食品质量检测采取传统式、突击式和运动式检查检测,并未开展例行检测;检验机构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检验检测机构能力也有待提高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首先,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缺位”问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标准体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和补充我国食品安全的具体标准。其次,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问题,应当协调当前食品安全的四级标准,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如可以将四级标准减少到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两级标准,也可以考虑将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转化为食品安全技术性法规。再次,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低位”问题,应当借鉴国际标准,提高自身标准要求,实现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接轨。

2.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2.1将标准化管理贯穿于食品原料种养殖、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全过程

(1)原料种养殖的标准化管理。食品加工的原料为农产品,农业是食品工业的“第一车间”[4]。原材料种养殖的标准化是全程标准化管理过程的第一步,要求首先原材料种养殖的织染环境、生产环境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种养殖的基本条件;其次要统一规范种苗供给、种养殖过程控制(特别是病虫害防治)到产品收获的全过程。

(2)生产加工的标准化管理。这主要包括环境场所、厂房设施、生产设备的标准化,人员的标准化,加工操作的标准化,卫生管理的标准化等等。

(3)检测的标准化管理。这要求建立标准化的食品质量检测实验室、检验过程和程序的标准化、以及严格按实验结果与食品安全标准对比[5]。

(4)流通环节的标准化管理。这主要是指在储运环节上为了避免食品遭受污染,而对食品的包装(罐装、盒装或袋装)、包装材料的成分等进行标准化要求;以及明晰食品标签,实现标签的标准化。

2.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化监管体制

首先,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国际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有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质监系统应当研究食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严重性,以及危害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划分食品的风险等级,其动态评估结果作为政府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的基础。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质监主管部门应当由一套统一的、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指挥解决危机,并制定预防方案,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食品质监部门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一个专门的检测机构,并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提高自身的检测水平。

【参考文献】

[1] 牛秀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存在问题的建议[J].品牌与标准化,2010(16):44.

[2] 李春田.标准化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

[3] 韩俊,罗丹.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研究[J].农业质量标准,2005(3):5.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范文4

1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1监管机构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科技、环保、法制等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国务院20__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23号),对具体监管体制做出了进一步的改革,自20__年1月1日起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了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1.2监管法规与政策

1.2.1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我国非常重视法律法规、标准的建设,目前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1995年颁布并实施)、《产品质量法》(1993年颁布并施行)、《标准化法》(1988年颁布1989年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颁布并实施)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__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施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__年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20__年修订)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从食品本身、包装标识、安全标准与控制体系、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做出规定,为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水平奠定了基础。

1.2.2措施与行动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动计划。国家质监总局20__年8月开始启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用3到5年时间扩展到全部28类生产加工食品;加大对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实施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对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此外还负责食品安全的HACCP认证及其咨询机构的认可、审批、监督、管理。农业部从20__年开始在全国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点跟踪监测制度,启动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在20__年4月开始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全面启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20__年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专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卫生部20__年开始建设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目前已建成了我国最大规模、与国际接轨的监测网络,并初步掌握了我国食品中主要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20__年开始对全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身食品卫生管理,大力推行食品企业良好卫生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还在20__年制定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此外工商部门还实行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来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20__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应急救援工作及食品安全信息方面的工作。

2中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及深层原因分析尽管中国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2.1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农牧生产者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的现象以及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现象较常见;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问题比较严重,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较严重,食品营养指标达不到要求等;食品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多达300余万家,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餐饮消费环节食 品卫生条件较差,一些餐饮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几乎所有的餐饮部门都不会对食品原料进行科学检查,缺乏对疾病预防的控制措施。

2.2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深层原因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归结在一起实质上就是市场失灵和政府规制失灵同时并存所导致。

2.2.1不完全信息的存在导致败德行为的出现和市场混乱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相互对立的两者之间只有在获得足够的有关食品特性的共同信息时,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特性,食品市场买卖双方同样面临着对食品安全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但相比之下,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食品的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相关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了解更多。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和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顾客。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选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以致出现低质量的劣质食品驱逐高质量的优质食品的现象,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

2.2.2食品安全问题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食品安全问题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食品市场上的正规(生产优质产品的)厂商对消费者和非正规厂商产生的正的外部性,另一方面是非正规厂商对于消费者和正规厂商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外部性是非排他的,因而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设置价格来管理,从而导致了市场失灵。具体来说,由于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利益而得到补偿,而非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危害而付出代价,其结果是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价格机制,不法食品供应商的行为可以损害他方,而无须考虑招致损害的机会成本,同时还可以得到正规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正规厂商的情形则相反。价格机制的失灵也即市场的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就成为必要条件。

2.2.3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市场经济规律作用条件下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必然会有一些企业要不择手段地损害消费者利益。相比较之下,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拥有强大经济力的组织体,单个分散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再加上法律知识缺乏,当其利益受到损害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大多数消费者心存“免费搭车”的念头,都想让别人先来提讼,自己免费享受,最终结果是可能谁也不去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自身权益。因此需要由国家承担保护消费者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等给消费者特殊保护,补救其弱者地位,维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2.4政府规制失灵造成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另一深层动因就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规制、职能出现空缺,也就是说政府规制失灵。目前我国市场发育很不充分,表现为市场主体发育不良、现代企业组织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健全、价格和竞争机制不完善,政府退出后,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政府功能定位不当,对于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本应通过政府规制来调节的领域,政府规制没能及时跟进,如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以及有关引导食品工业发展特别是食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产业政策欠缺等,食品市场秩序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食品安全质量普遍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3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国际上代表食品安全先进水平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拥有高效协调的监管体系,完善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掌握最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实行了过程控制、动物疾病的控制、食品中农兽药物残留的控制、环境和污染物的控制、致病微生物的控制、第三国食品准入的管理和管制,强调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管理,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企业实施HACCP,加强自我管理措施,如自愿产品召回,政府减少过细的法律约束(Deregulation),强调协调一致。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3.1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应加快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政府、企业、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等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达到有效防止食品市场的失灵而带来的问题,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法律法规;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在四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实施“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三是明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食品认证机构,并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管理;四是建立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3.2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农业、环保、市场管理、质量监督等多方面,必须多部门、多学科的共同配合。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检、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全面的梳理,将监管和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责权利理顺,消除责任空白区,形成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深圳和上海等地的做法值得推广借鉴。深圳市20__年成立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划清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农林渔业局负责农副产品的质量监管,质监局则负责食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主力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重点在一般餐饮、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协调职责等。上海市20__年底出台的改革方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探索,将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责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不再承担包括发放《卫生许可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职责,在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流通和消费环节、逐步实现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其次,通过实施以科学为基础的立法、检测、监控、执法、科研、教育计划,对食品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推行HACCP、GMP等食品安全生产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食品引起的危害和风险,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我国食品产业的发展。

3.3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标签管理等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来权衡利益风险 进行选择。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3.4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除了法律和行政监管外,还要注重从经济和技术等层面上共同推进。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范文5

1.1设施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永宁县把推行设施农业标准化建设作为新阶段设施农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和战略选择,从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实施农业名牌战略入手,加快推行农业标准化,实现以质取胜、以品牌取胜和以质促销、以质增效。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在开展的“一减双保”(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护农业环境、保障农产品卫生安全)工程基础上,建立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目前,永宁县主要的葡萄、苹果、桃李杏生产基地取得了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主要的蔬菜、粮食生产基地也取得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建立了小任果业、天天鲜果业、建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领鲜果蔬开发公司等一些经营效益良好的设施农业基地。

1.2管理机制及运行模式

在标准化基地建设过程中,永宁县探索总结了5种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分别为果蔬经销公司+基地+农户、非农企业+基地+农户、科技特派员+基地+农户、支部+协会+农户、种植大户+农户等模式,利用该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分散经营与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矛盾,带动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农民耕作方式的转变以及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和中央财政资金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实施带动,使设施农业标准化组织建设、基础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基础日益夯实,农产品质量也有了很大提高。设施种类有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等4类,其中设施果树面积1666.67hm2,占设施农业的59.52%;设施蔬菜面积933.33hm2,占33.33%;设施花卉、食用菌面积200hm2,占7.14%。

2农业标准化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1设施农业标准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强

设施农业标准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和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是推行设施农业标准化的基础工作,从根本上改造传统农业的重要技术基础,永宁县在这三大体系建设上还存在缺陷。一些设施农业地方标准还未经过质检等相关部门的认定,缺乏权威性,许多技术规范还需细化,区、市、县、基地、市场多层次的农业质量检测网络还未形成,现有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网络不完善,检验检疫全过程监管、企业自控和检验检疫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动植物疫病快速反应和预警机制不完善。

2.2设施农业标准化技术普及推广速度慢

目前,全县几个大型的企业化运作的示范基地基本实现了生产的标准化,但农户集中的园区标准化技术水平还不高,推广速度较慢。

2.3设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投入不足

在财政投入上,区、市、县用于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专项资金极为有限。财政投入无论是用于标准化基础体系建设的资金,还是对标准化生产、经营、品牌创建给予补贴,如对企业产品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认证给予适当的补贴等,与实际需求相比都还有一定的差距。

2.4设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

重点是质量监管制度,监督检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基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各个环节,并且侧重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和市场农药、肥料抽检,检测力度和规模等许多工作需要完善。

2.5设施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培育品牌产品方面存在不足

各有关企业进行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质量体系认证方面展开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全县在培育名牌商标、统一包装、统一认证体系、统一销售等方面离设施农业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永宁县一部分无公害、绿色食品基地的认证有效期即将到期,需重新申报。这方面还有大量细致的工作需要去做。

3推进设施农业标准化的对策

3.1加快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注重与国际接轨,大幅度提高农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满足外向型农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项目库、生产技术规程项目库。根据资源与区域优势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标准或生产技术规程,全面实现按标准生产。制定主要农产品和畜禽安全无公害食品地方标准、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规程。要做好国内外农产品安全标准、食品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性法规的收集、研究工作,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化体系[1]。

3.2加大农业标准的普及推广力度

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区建设,带动面上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企业、行业协会、专营市场等在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大力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帮助龙头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以多种形式连接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带动农民按标准组织生产[2]。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培训、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推广农业标准化技术。

3.3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农业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构建政府监督、行业自查、企业自控、基地自检等与各级、各类检测工作相配套的质量检测体系,把建设重点放在县级农业质量检测站和基地、市场的检测设施建设上。重点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国内领先、国际接轨检测水平的重点检测实验室,引进、开发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推动主要农产品监测检测网络体系的技术升级,加速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检疫防疫网络和基础设施建设[3]。

3.4大力实施品牌名牌战略

农业标准化生产要与名牌战略实施相结合,加快名优农产品认定工作,促进名优农产品的标准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实施品牌名牌战略,努力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市场信誉好、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名牌,通过授予优质产品标志,实行品牌战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带动农业标准化的实施[4]。

3.5加强质量监管,逐步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对实行标准化的基地或区域实施全程质量控制,确保终端农产品质量达到控制的预期要求,实现农产品安全进入市场。建立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在市场内设立速测点或抽样检测,加强专营市场的质量监管,在批发市场设立专卖区、在超市设立专卖柜,按统一标准、统一生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挂牌销售的经营模式,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交易。另外,要加强动植物检疫和防治工作,围绕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展开工作。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范文6

第二条生产、销售絮用纤维制品,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以及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或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一)以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明的禁用原料生产的;

(二)以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明的限用原料生产的;

(三)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的;

(四)其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有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符合该标准的。

第二章质量义务

第五条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要求;禁止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再加工纤维,其最小单位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禁止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再加工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严禁将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以下统称禁用原料),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其他纤维制品以及相关原料。

第七条不得将下列物质做为生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以下统称限用原料):

(一)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

(二)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

(三)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但符合国家规定的除外;

(四)二、三类棉短绒;

(五)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六)未洗净的动物纤维;

(七)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第八条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质量保证条件:

(一)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场地;

(二)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组织生产所必需的标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

生产者进行再加工纤维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时,应当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负责。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及其他法定要求。

絮用纤维制品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及其他法定要求。

第十一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原料的,还必须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

第十二条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还必须按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三条生产絮用纤维制品,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四条销售絮用纤维制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采取适当措施,保持销售的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

(三)销售的絮用纤维制品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标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原料的,在标识中必须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明示说明;属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必须在显著位置有“非生活用品”的警示;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五条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的,应当自行对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险的或者已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禁止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禁止在絮用纤维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禁止将前款规定的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

第十八条不得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章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条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需要抽样检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以及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性活动的,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絮用纤维制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二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必须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进行核实,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监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和举报等情况,负责组织确定本辖区内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场所,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重点区域、场所的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第二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委托服务以及核查后的投诉举报等情况,建立絮用纤维制品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质量档案。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档案,按规定对絮用纤维制品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质量信用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有关絮用纤维制品质量信用评定的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合格产品,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记入其质量档案;对限期内不予整改的,可以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按本办法要求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其中未按本办法规定标注有关原料明示说明或警示语的,按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