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防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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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范

金融风险防范范文1

一、我国金融风险的现状

1、金融效率递减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银行业还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抗衡。随着外资银行的纷纷抢滩,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放开,我国银行业面对的挑战将更艰巨。一方面国内人民币业务的蛋糕将与外资银行分享,另一方面外汇国际结算业务将逐步被拥有人才、技术、资金优势的外资银行所垄断。如果按照目前流行的说法,20%的客户拥有80%的存款,那么外资银行只要搞定20%的客户,就能在我国资金市场上呼风唤雨,这并不是天方夜谭。把炒得沸沸扬扬的“爱立信事件”和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对小额存款收费这两件事连起来看,外资银行的竞争是有备而来,目标非常明确。对中资银行来说,“引狼入室”已成定局,如何“与狼共舞”靠自身的努力,求生存、求发展才是燃眉之急。

2、信贷资产质量差

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偏高的不良资产率正困扰着金融业的发展。2003年,国务院为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工作,将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银监会。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委重拳迭出,一是连下三道银行令,反洗钱;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局初定。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也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强全体联合,提高农商行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处置意图已十分明朗。

无论是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还是站在某一单一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角度看,加强对金融业的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需要在盘活存量、放活增量上下工夫。就微观经济而言,关键要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杜绝不良贷款的“超生”。

二、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建立有效的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是指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银行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

(一)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

风险识别是一种实践。更多的是凭识别者的判断能力、识别手段和经验总结。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目的是为了认识风险。

宏观的风险,由于我们所处位置的局限性,事实上很难把握。结合我们自己的工作实际,风险识别应侧重于微观风险的识别,风险识别的关键是抓好两方面工作。

1、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

“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进行贷款管理的必备资料。”参照国际金融机构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应包括:(1)基本情况。(2)财务状况。(3)担保抵押文件。(4)分析报告。(5)备忘录。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所有企业贷款和大额个人贷款均需实行一厂一档管理,尽可能完善。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现在又在搞信用村镇建设,发放信用贷款,对千家万户的农民也应一一摸底登记,否则,信用贷款的风险就无法有效控制。这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的基础。而要真正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关键靠信贷人员自身的努力。如要建立一个企业信贷档案,就是腿勤、手勤、脑勤。和工办、税务、工商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看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已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生产正常;对其竞争对手合作伙伴,以及住所地的村(居)干部要加强联系,以了解其人品和诚信状况;对其自身要经常联系,正面了解,必要时深入车间,就产供销情况进行现场解剖,并按季写出分析报告。

2、关注早期预警信号

通过早期预警信号的识别,有助于发现和预测贷款的现有问题和发展趋势,来确定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的可能程度。早期预警信号很多,主要有:(1)财务不健全。(2)三项资金占用不合理。(3)财务状况不良。(4)营销网络不健全。(5)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声誉败坏,等等。企业早期预警信号的出现有时是单一的、也有时是集中性发生;有时是短期的,马上会调整过来;也有时是中长期的。它没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像测算股票一样绘制“k线图”,而只能靠管理者自身时时关注和把握,客观、冷静地判断、分析早期预警信号、这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的关键。

(二)建立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

在银行风险防范的事前预警中,银行风险分析是核心。银行风险分析具体包括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两方面。建立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目的是为了把握风险。

1、财务分析。根据会计分析的要求,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盈利比率、效率比率、杠杆比率、流动比率四个。财务分析成功的关键是获取企业真实的、全面的、准确的报表。但遗憾的是我国一些企业在这方面信用极差。部分企业备有应付财税、银行、工办的三套不同的对外报表。本身就是一本糊涂账。这就使我们对企业的财务分析缺乏现实基础。为此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等,却管不住一双弄虚作假的手。这既有国民素质问题,也有法制的不健全问题,更有管理的不到位问题,等等。所以,对企业的财务分析,还需多张报表共同分析。

财务分析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不可少的;财务分析指标不是孤立的、僵化的,而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指标。通过财务分析,我们才能对企业有比较真实、准确的了解。

2、非财务因素分析。按照西方商业银行的观点,非财务因素主要是指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经营风险因素、管理风险因素、自然社会因素以及银行的信贷管理等因素。

(1)行业风险分析

每个企业都处在某一特定行业中,将面对同一行业基本一致的风险。一般可以从借款人行业的成本结构、成长期、产品的经济周期性和替代性、行业的盈利性、经济技术环境的影响、对其他行业的依赖程度以及有关法律政策对该行业的影响程度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并由此判断借款人的基本风险。

(2)经营风险分析

可从借款人的经营规模、发展阶段、产品单一或多样、经营策略等方面了解借款人的总体特征,分析其产品情况和市场份额以及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风险因素,来判断借款人的自身经营风险。对企业而言,这个过程是最复杂的,也是最根本的。如果说行业分析是群体分析,那么经营风险分析则是个体分析。通过它可以直接分析具体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程度。

(3)管理风险分析

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的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经营管理作风等方面来考察借款人的管理风险。在中国一般对客户重在物的风险分析,特别是客户的主要财务、信用指标的考查;西方许多国家银行对一般客户重在人的风险分析,特别是法人代表的“人品”分析。事实上,人是最能动的因素,忽视人的管理而只重视物的管理,其管理效率是令人怀疑的,这也是造成中国特色的信用危机的根源之一。通过管理风险分析,我们可以准确地把握企业兴衰的脉搏。

作为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开户企业的管理,并不时督导开户企业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很有必要。

(4)信贷管理风险分析

实践证明,一些贷款不能及时、完整地收回,其原因并不完全在借款人一方,金融机构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对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进行风险分析。

①违反法律、法规发放贷款。

这些贷款由于在法律上得不到充分保护,具有先天不足。如上阶段金融机构搞的福利贷款损失惨重。吃了几条鱼,发了几张煤气票,结果贷款被“套牢”。这是变相抬高利率发放所造成的。还有上阶段,有些金融机构片面强调存款立社,为了突击拉存款,甚至为了月末、季末的一夜潇洒,不惜泡大户,贷款累大户,结果鸡飞蛋打。这是不正常竞争引起的违规操作。

②缺乏有效的贷款监督。

这是可能造成贷款被挪用和资金使用不当的主要原因。如有的贷款被挪用于归还其他债权人的贷款,或未经银行同意将回笼资金投入炒房地产、炒股票、期货等另一高风险的交易中去。特别是以贷还贷现象事实上相当普遍,这将对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直接构成威胁。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贷款的以贷还贷率占40%左右,如果企业普遍性经营不善,合同纠纷将会把我国金融机构拖垮;又如贷款资金被挪用更是防不胜防。圈地热和房地产业“发烧”目前最引人关注。

③对到期贷款催收不力。

金融风险防范范文2

金融刑法之维护金融安全的价值目标

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是衡量金融安全的重要参数,抵御金融风险的过程实则是为维护金融安全扫清障碍的过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终极目的即是维护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是相对于金融风险而言的,在某一区域的某一时期没有出现金融危险并引致经济的紊乱,金融就是安全的[3]。金融安全,作为经济安全的核心,既代表某一区域某一时间内金融秩序状况,也代表了一国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在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冲击,确保国家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进而最大限度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能力[4]。金融安全的基本要义即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本身即代表了一种秩序价值。秩序是法的一切价值之基础,是与法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而金融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是稳定金融秩序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因此,从此种意义上来说,金融刑法理应将维护金融安全作为自身追求的价值目标。金融业由于自身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及制度的不完备性,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大量的金融犯罪充斥着金融领域,扩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金融安全。一方面,金融犯罪打破了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用平衡,造成了信誉危机,破坏了良好的金融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金融犯罪使得社会金融资产处于风险之中,严重阻碍了金融结构的优化,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例如,一些金融主体凭借骗取的银行保函到第三方处骗取财物或申请开发工程资格,使金融交易第三方蒙受经济损失。这是对信用制度的直接破坏,它在无形中增大了金融交易的风险成本,动摇了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制度根基。再比如,某些企业为了转嫁经营风险,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使银行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降低了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这就使大量的社会金融资产不能起到应有的融资作用,增加了我国金融结构调整的难度,破坏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国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金融形势为基础并对金融发展产生反作用的制度性上层建筑。在抵御金融风险的进程中,金融体系及其发展决定了刑法变革走向,而刑法在反映金融发展要求的同时也对金融体系完善发挥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刑法通过对金融犯罪的遏制来降低金融活动的风险成本,通过稳定金融秩序来推动经济效益的平稳增长。金融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必要强化其对金融犯罪的遏制作用,发挥其特有的威慑功能,通过惩治犯罪来抵御金融风险进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实现保护金融安全的价值目标。

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缺陷

金融刑法,是指刑法典、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事立法中所规范的,发生在金融交易、金融监管、金融调控中的金融犯罪、相关刑事责任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由于1979年《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只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贩运假币罪三个罪名,因此,我国较全面规制金融犯罪的金融刑法可以说始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则在刑法第三章的第四节和第五节两节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定[6]。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高速发展,金融犯罪不断增加,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出现,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了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不断完善金融法律的同时,惩治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也随之加强,如我国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的八个修正案中就有六个刑法修正案规定了金融犯罪的内容。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组成的金融刑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功效。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金融刑法还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理念相对落后,在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化解等方面显现出了诸多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刑法价值功能的发挥。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缺少金融创新理念,导致金融刑法落后于金融发展形势,无法有效抵御因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金融领域的显著特点即是它的创新性。金融创新①,既包括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创新,也包括政府对金融业监管方式的创新[7]。每一次金融创新必然会导致新的金融犯罪的产生,这无疑为金融刑事立法提出了挑战。然而,金融创新的观念并未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高度重视,我国现行金融刑事立法是建立在传统金融交易方式之上的,它的立足点是基础性的金融工具,较少涉及以金融衍生工具为对象的金融犯罪。这就导致刑法无法有效惩治因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犯罪,从而弱化了金融刑法的风险防控功能。第二,我国金融刑事立法遵循的是“事后主义”的立法理念,即对犯罪活动重事后惩罚而轻事前预防[8]。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我国金融刑法过于注重金融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忽视了行为过程的危害性,忽视了金融犯罪综合预防机制的建设,这就导致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例如,对于一些手段极其危险但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金融犯罪行为是无法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控制的,这便在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成本,危害了金融秩序的稳定。第三,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的信用观念淡薄,缺少对信用安全的保护,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信用,“是金融活动的本质,也是整个金融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9]信用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种重要的资本形态,是商业经营者精神财富和生命价值所在[10],信用安全与否不仅影响着金融交易主体的利益也关系着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专门设立了和信用有关的犯罪内容,例如《法国刑法典》第4卷第4篇设立了“妨害公共信任罪”,《巴西刑法典》第10篇设立了“破坏公共信用罪”[11]。然而,信用理念至今未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重视,在我国金融刑法中根本找寻不到涉及信用安全的犯罪。即使是在金融诈骗类犯罪中,刑法也仅仅将金融诈骗的数额作为犯罪与否的考量依据,将立法焦点放置于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上,忽视了对信用安全的维护。现代金融业是一个信用交易形式急速变化的行业,缺少对信用安全的保护无疑为信用类金融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金融风险的形成。

(二)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技术不发达

目前,我国金融刑法采取的是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并存的立法模式,它们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惩治金融犯罪的任务。然而,伴随着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在该种模式支配下的金融刑法却逐渐暴露出了适应性不强、前瞻性不够、协调性不足,立罪逻辑倒置等诸多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刑事条款修改频繁,金融刑法缺乏应有的稳定性。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相继出台了八个修正案,其中有六个涉及到金融犯罪,这意味着在10多年的时间内,金融刑法平均每两年就要修改,刑法作为一门基本法,如此频繁地修改说明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技术不发达,不能以前瞻性的眼光立法。第二,金融犯罪倒置性立法,违背了刑法立罪的逻辑规则。所谓倒置性立法,是指对同一个不法行为而言,在其他法律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时,刑事立法就将其予以犯罪化。倒置性立法严重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对刑事犯罪立罪逻辑的颠覆。我国金融刑法出现了大量倒置性立法的情况,如在《证券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证券犯罪就出现在了1997年《刑法》中;再比如《刑法修正案(五)》中规定了“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而在立法当时,作为我国信用卡管理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非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该种行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12]。第三,刑法典和金融附属刑法规定不一致,导致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间的不协调。一方面,刑法典与附属金融刑法对同一罪名的罪状描述不完全一致,如刑法典中规定的证券犯罪与《证券法》中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界限不同。另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对同一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同,如《证券法》对擅自设立证券公司行为的处罚金额要高于刑法典的规定。第四,金融刑法罪名设置不均衡,导致了罪刑失衡。金融刑法中数个性质不相同的犯罪行为被涵括在同一个法条中,例如,我国刑法典将证券犯罪和期货犯罪视为行为性质相同、危害范围相当的两种行为,将其涵盖在一个法条中,适用相同的法定刑。而实际上,期货交易由于可以买空卖空以小博大,往往比证券犯罪具有更加严重的破坏性,但是却和证券犯罪适用同样的法定刑,无疑会导致罪刑失衡。

(三)我国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网不严密

金融刑事立法的法网不严密主要表现在金融刑法调整领域不宽泛,个罪罪状规定不细致。第一,信托和基金领域内的犯罪尚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基金领域和信托领域的调整尚属空白,对于证劵市场中的期货领域犯罪调整完全依附于证券领域,忽视了期货领域犯罪的特点,无疑造成了立法上的不周延。第二,我国金融刑法极少涉及侵犯金融客户利益的犯罪问题。受计划经济时期金融垄断体制的影响,现行金融刑事立法优先保护金融机构利益,针对金融客户侵犯金融机构利益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大量的刑事条款,而对金融机构侵犯金融客户利益的行为却极少提及。以保险欺诈行为为例,金融刑法仅将客户欺诈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视为犯罪,对保险公司为了诱骗客户投保,故意隐瞒或虚假提供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欺诈行为却只字未提。刑法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保护导致了金融交易双方保障机制的不平等,对于信息占有处于劣势地位的金融客户明显不公平,不利于从根本上防止金融欺诈行为的发生,无形中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第三,我国金融刑法没有涉及到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犯罪问题。金融衍生产品是伴随着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型金融产品,包括期货产品、期权产品、次贷产品、信用衍生产品等等。由于诸多金融衍生产品是在传统金融产品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既有同传统金融产品相同的风险特征又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继续使用旧有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无疑掩盖了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特性。由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起步较晚,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犯罪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金融刑法缺乏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犯罪的相关规定,无法有效控制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这无疑为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第四,金融刑法个罪罪状描述不明确。我国金融犯罪的罪状设定大多是以数额或情节作为犯罪成立以及犯罪轻重的衡量标准,但是对于多少数额是“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于什么样的情节是“严重”、“特别严重”并无具体的区分标准。由于罪状的设定不够明确,不利于打击某些金融犯罪。

(四)我国金融刑法的刑罚配置不完善

我国金融刑法的刑罚配置不合理,罚则内部结构不协调,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罚幅度规定不科学。在量刑幅度的设置上表现出档次少、跨度大、刑种多的特点[13],这就导致了同一个量刑档次中司法裁量的范围过于宽泛,许多罪名在同一个量刑档次内的跨度达到了五年、七年、甚至十年,进而造成了同罪不同罚的情况,有违罪刑均衡原则。第二,单位犯罪规定不合理。对于单位犯罪而言,仅规定判处罚金并追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但并未明确判处罚金的具体标准或方法。另外,对于单位犯罪而言,单一的罚金刑并不足以达到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的目的,由于缺少对单位营业资格方面的处罚规定导致实力雄厚的企业在缴纳罚金之后仍然具备继续犯罪的能力,从金融犯罪的一般预防上来讲无疑是失败的。

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创新

由于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存在着立法理念落后,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特性认识不足,导致了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出现适应性不足,前瞻性不强,稳定性不高,调控范围不宽等诸多问题。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金融形势,有效应对新型金融犯罪,全面抵御金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安全,笔者在此提出几点纲要性的立法改革构想。

(一)更新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理念是决定金融刑事立法制度及立法模式的基础性因素。只有具备科学的立法理念才能构建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符合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符合金融犯罪防控目标的金融刑事立法。因此,变革立法理念是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改革的首要之事。笔者认为,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应当树立起创新理念、全局理念、信用理念。第一,树立创新理念。在立法上,创新理念主要表现为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对于犯罪圈的设定。这就要求立法者加强金融创新知识的学习,准确认知金融发展形势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并考虑将某些金融违法行为适度犯罪化。创新理念要求金融刑事立法的触角向更为广阔的金融领域延伸,将信托、基金、期货、互换市场等领域的新兴犯罪纳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设中,弥补法律上的空白。“树立创新观念并不等同于“超前”立法,而是指在金融业的发展已经超越了金融刑事立法原本依托的金融法律制度”[14],在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已经存在的情况下,要求刑法必须紧跟金融形势,及时打击新型金融犯罪。第二,树立全局理念。“全局理念”是相对于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一直沿用的“事后主义”立法理念而言的。在“事后主义”立法理念的指导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注重犯罪的结果而忽视了行为过程,因此,在防范和化解金融交易风险方面呈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而“全局理念”则是指将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视域拓展到金融行为的全过程。这就要求刑法既要关注金融犯罪的行为结果,也要关注金融犯罪的行为过程,既要重视金融犯罪的事后惩罚力度,也要重视金融犯罪的事前预防。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加强金融交易秩序方面的立法。金融管理是在金融交易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实质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因此,刑法对于金融秩序的保护不能忽视对于金融交易秩序的调整。“这就要求金融刑事立法对金融市场准入空间、交易空间和退出空间三个过程均有相应的制度调控,以此确保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15]其次,加强犯罪综合预防机制建设。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是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首次评价的第一性法律规范,它们所调整的范围决定了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延伸领域。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预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于未然的作用。加强犯罪综合预防机制的建设就是将这些第一性的非刑罚手段和刑罚手段有效结合,优先完善金融非刑事立法,有效遏制金融违法行为,使其不会转变为金融犯罪。这对于金融犯罪的预防和防控深层次的金融风险演变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树立信用理念。在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信用观念,重视信用安全的经济价值,改变过去重资金犯罪,轻信用犯罪的立法倾向。在信用理念的指导下,立法者应当重视从信用角度分析金融犯罪,有必要将信用安全视为金融犯罪的客体,有必要增设危及信用安全的金融犯罪。有数据显示,在金融诈骗罪中,“以信用安全为直接对象的诈骗行为,得逞的机会为89.6%,而以资金安全为直接对象的诈骗行为,得逞机会为48.1%。”[16]由此可知,通过危害信用安全的方法进行诈骗比资金诈骗行为更容易达到诈骗目的。因此,从信用角度认知金融犯罪的本质,将信用风险纳入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构建进程是极为重要的。

(二)创新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技术

创新我国金融刑法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了解决金融刑法在抵御金融风险过程中适应性不足、前瞻性不强、稳定性不够的困境。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附属金融刑法,弥补金融刑事立法稳定性不足的缺陷。一方面,对于那些犯罪形态比较固定的金融犯罪,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金融附属刑事立法可以直接指明适用的刑法条文,以此节省立法资源,避免发生歧义;另一方面,对于新兴的金融犯罪,刑法典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在附属金融刑事条款中创设新的罪名和相应的处罚机制。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既有利于维持刑法典的稳定性,又避免了出现那种“不顾我国的现实国情,片面强调刑法的稳定性,不能实时依据社会变化的情势对我国刑法进行修正,从而违背宪法对我国发展阶段的准确定位”[17]的情况。第二,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坚守金融刑法“立罪至后”的逻辑规则。所谓“立罪至后”是指在金融违法责任立法中,金融刑法立罪是在非刑事责任立法之后[18]。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表现为:非刑事法律制度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调控领域要充分和到位,为刑事法律的调控范围提供广阔的空间,其他法律制度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时,刑事法律不能提前介入。第三,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规定要一致,增强金融刑事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一方面,刑法典和附属金融刑法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要一致,另一方面,同一罪名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要相同。此外,对于金融附属刑事条款中列举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要能够在刑法典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条款,为追究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第四,合理认定各类犯罪行为的性质,加强罪名设置的科学性。这就要求金融刑法将原来定性存在偏差的犯罪重新定性,单列犯罪或转为他罪处理。以信用卡诈骗罪为例,我国《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行为与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规定在同一个条款中,模糊了恶意透支行为的行为性质,导致了罪刑失衡。因为恶意透支行为是在行为人合法持有信用卡的前提下进行的,其造成的损失较之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而言更容易挽回,其危害性也更低,但两者却适用同样的法定刑。因此,可以考虑将“恶意透支行为”单列出来,重新确定法定刑,利于罪刑相均衡。

(三)严密我国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网

严密我国金融刑事法网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严密整体金融刑事法网,二是严密个罪刑事法网。具体而言,需要做好如下几点:第一,完善金融刑法调控领域。这就要求金融刑法的触角向更为广阔的金融领域延伸,有必要将信托、基金两个领域的犯罪纳入金融刑事立法的建设中,弥补法律上的空白。第二,增加保护金融客户利益的刑事条款。金融刑法应当结合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金融客户”平等交易的特点,对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金融客户在刑法保护上予以一定的倾斜。例如,加强金融机构欺诈客户行为的金融刑事立法,规定严格的信息控制制度,通过立法上的倾斜保护来平衡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金融机构和处于信息劣势的金融客户间的关系,实现金融市场真正的平等化。第三,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刑事立法。金融刑法应高度关注金融创新形式的发展,增设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刑事条款,将风险识别技术纳入金融刑法的法网建设中,以此对应因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兴金融犯罪。例如,针对投资银行过度打包出售金融衍生产品,恶意隐瞒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抵押贷款信息,导致购买者遭受损失的欺诈行为应纳入金融刑法的调控领域。通过强制相关责任人对产品基础资产信息和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信息的如实披露来缩短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链条,提高金融交易过程的透明度[19]。第四,明确金融犯罪的罪状。加强个罪的法网密度建设就是通过细化个罪的罪状来明确金融犯罪成立的标准,明确金融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通过加强立法解释对既存的模糊罪状进行补充性规定来实现一般规定和具体解释的结合进而逐步明晰个罪的设置情况。

(四)完善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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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风险 防范 体系构建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化的特点,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起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以及当前5大商业银行28万亿贷款带来的隐形风险,都说明了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存在漏洞,金融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的不足。金融经营的是货币,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如何构建健全的风险防范体系是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前提,对于当下金融市场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金融风险管理现状

(一)不良贷款数额持续增大

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压力随着宏观经济的下滑,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国家银监会对于5大商业银行的28万亿贷款做出了自查的要求。当前银行贷款呈现出的典型特点是数额大,且五级分类模糊。通过相关数据可以发现,大多数省市的金融市场中,贷款数额较之去年都有明显增加,这种攀升趋势将很有可能带来风险。金融危机一般爆发于企业,集中显现在民间,然后就会引燃银行内部存在的潜在风险,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高层管理提高了重视程度

如何防范金融风险成为中央经济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国家银监会在数次经济形势通报会上都有明确表态,未来几年银监会将会以规范和健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主要任务,做好金融风险管控工作,强化贷款风险控制,做好房地产部门的信托风险管理。另外还就如何树立金融防范的意识,把守风险底线,分析当前金融形势,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等工作做出了明确指示。

(三)贷款种类越来越广泛,风险防范的难度越来越大

2011年底我国的金融业总资产约为119万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几乎3倍,但是银行业的金融资产总额呈现下降趋势,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资产呈现上升趋势。目前我国主要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约有800多家,用于农业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金额也成逐年上升,逐渐增多的贷款种类对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金融机构数量多

目前我国村镇银行越有800家,总资产额超过2600亿,存贷款相当,主要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在这些金融机构中,民营资本持股率达74.3%。可见我国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逐年上升,这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贷款五级分类存在偏差

主要表现为不能严格执行分类标准,金融机构的分类制度不完善,对分类结果的审批不及时,分类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

(二)贷款去向的专业性预测团队欠缺

目前金融机构的操作方式多为只管把钱贷出去,而不问贷款用于何处,这样就导致对贷款的去向考察不足,难以做出专业性的判断,无法准确分析贷款去向和形势,容易引起风险。

(三)没有合理利用互联网

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在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很多贷款单位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都是有问题的,和提交给税务局的有很大差别。所以金融易购应该与税务局联网,加强风险管理。

(四)人才缺失

金融风险管理师是从事金融管理的资格证书,具有国际权威性,但是目前中国取得这一证书的不过1200人左右,相比较于中国庞大的金融市场很明显是远远不够的。

(五)担保制度不健全

担保登记分散,不利于查阅;当前的动产抵押制度有漏洞,导致担保工作效率低下等都是目前金融风险防范中存在的不足。

三、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策略

(一)加强对互联网的应用

在信息化时代,先进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具体实现方式是开发风险防范管理系统,通过将地市部门和主管部门联网,使得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掌握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管理系统最好可以与金融风险防范控制合作部门联网,比如税务局和担保登记中心等。

(二)风险防范体系的设计要精细

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内容必须全面而真实,从用户名到风险等级等都应该齐全。本着科学性的理念,体系的制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要实现体系的长期可用性,这样可大大控制和减少管理成本。要及时更新贷款等级,优化防范体系,建立责任制,真正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制定工作。

(三)健全金融风险防范组织机构

目前国家金融机构众多,遍布范围广,贷款金额越来越大,与之匹配的金融风险防范组织机构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和广泛覆盖性。组织机构的设立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和管理目标,避免职责重复浪费资源。首先要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建立督查机构,实现现场考察,实现金融风险的快速识别和防范。其次要建立必要的风险处理机构。当风险出现之后,要对其进行集中处理,严格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后要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组织。从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到各个股东,以及督查、处理部门,一起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在随时变动的市场经济之下,多总结经验,创新防范途径,做到金融风险的专业化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金融风险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如何做好对其的防范对于国家金融经济市场的健康运转有着重要的意义。相关机构和部门应该从加强对互联网的应用、精细化风险防范体系的设计、健全金融风险防范组织机构等方面来做好防范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王春青.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J].开发研究,2012(05).

金融风险防范范文4

在经济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对风险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同时对于涉及整个金融行业的金融风险更是缺少相应的重视。但是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金融风险的出现将给金融行业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大量事实证明中国金融系统已经面临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在我国金融逐步发展直至深化的过程中,金融衍生产品不断被推出,金融风险由于受到行业性质的影响,被分散金融各个领域中。现如今金融机构的数量逐步增加,促使中国金融进入到全球经济中。正是这样一种环境形势,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更应当注重金融风险的防范。

二、信用评级的概述

信用评级,指的是有专业独立的机构或者部门,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应用科学的综合分析与科学方法,对所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定量、定性的分析,进而对经济主体产生或者金融工具所隐藏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随后对经济主体和金融机构、部门在特定时期内按照市场实行的交易行为进行评价,同时还应用特定的符号向市场公开,进而为投资人员提供服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从这样的分析就可以看出,信用评级的结果就是利用符号来表示金融行业中所存在的金融风险。而这种信用评级结果主要是一种意见表达,而这种意见需要通过评级人员的信息收集、评价分析随后采用特定的符号来表达对象金融契约支付性的意见。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由于经济环境不断的变化与企业竞争不断增强,评级机构针对某一对象的指标体系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而不同的级别会揭示出不同的信用风险。另外,还有一点值得说明的就是,做出信用评级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专业性的评级机构,而专业的评级机构所提出的意见通常都会获得市场参与各方的认同。

三、信用评级与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从经济市场与金融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信用评级对金融风险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信用评级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就金融行业的发展来看,信用评级对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这么几点上:首先,防范银行信用风险。传统信贷市场不断扩大,银行信贷仍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银行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是银行信贷在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即使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是风险防范不尽如人意[1]。银行作为我国主要的金融机构,并且也是金融风险相对集中的机构,而金融行业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与银行经营风险存在紧密关系。此时信用评级在此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防范银行信用风险,降低银行呆账水平。最后,金融市场推动评级市场发展。在债券市场不断扩大,国内债券发行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全球债券市场的发行量已经超越了银行贷款。在债券市场起步晚,受到严格监督限制的情况下,债券市场仍然稳步上升,但是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了金融市场对评级的需求。

四、信用评级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

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信用评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经信用评级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发挥作用仍然是当前金融行业面临的难题。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方法金融风险。

首先,识别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信用评级应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等都可以应用评级,将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揭示出来。银行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如果对银行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就可以从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盈利水平与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考虑。信用评级对金融主体有益于资本结构的优化,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并且通过信用评级还能够对内资和表外项目进行评级,进而确定金融机构的信用转换系数,准确把握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同时通过信用评级还可以加强银行内部建设。

其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在金融市场中实行信用评级对良好外部信用环境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2]。在评级结果公示后,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发现自身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进而调整自身的经营模式,促使金融机构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拥有竞争优势。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满足金融市场各个机构的内在需求。在信用评级建设完成后,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帮助政府建立信用数据库,搜集信息资料,促使失信者的信息在业内共享,使得失信者难以在金融市场中保佑立足。与此同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还有利于评级机构更好的做好自身的工作。

金融风险防范范文5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在这一环境下迅速成长,这对我国的金融改革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当前的金融业已经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而信息技术和金融业的融合也进一步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在另一方面带来了金融风险问题。基于此,本文主要就互联网金融特征及其主要风险类型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探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希望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实际操作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引言

近些年的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在发展中的风险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正规化以及合法化一直是一个难点,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发展的思路。互联网技术能够在低成本基础上对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加以解决,通过历史数据积累及挖掘等能够将数据真实性得到有效提升。

1.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及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1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分析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托云计算以及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实现的资金融通和支付等业务,是新兴的金融。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相对较强,对金融领域的范围有了拓展,对金融业务也得到了丰富,其自身也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高效率、低成本、广覆盖、风险大等方面。其中的高效率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是通过网络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作为技术支撑的,能够对金融产品迅速的计算,在业务的办理效率上和以往相比有着大幅度的提升。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交易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了解对方信息的,这样能够节省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所以在交易成本方面就得到了大幅度降低,对金融产品销售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再有就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大也是一个比较显著的特征,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善,而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约束方面也存有不足,所以使得一些网络诈骗以及金融违约的相关问题层出不穷。同时在网络安全方面也是重要的问题,比较容易受到病毒以及黑客的攻击,从而使得互联网不能正常的运转,这些方面就会对互联网金融造成很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覆盖范围广也是重要的特征,在网络技术下,使得互联网的业务能够方便的进行实施,不会受到地域或者时间的限制,在网络下能对相关的金融产品查询或购买,所以在覆盖范围上就相对比较广。

1.2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从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来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有了进步,尤其是对社交网络以及大数据的深入运用,使得在这一应用平台的新兴产业得到了大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凸显出了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业态演变中互联网企业跨界渗透以及传统金融业在互联网业务创新方面是发展的重要轨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力方面在技术革新下以及产业形态的演进下,传统金融创新的不足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另外从市场的表现上来看,已经出现了科技聚集以及资金聚集等现象,服务模式也向着平等开放等方向发展迈进。

2.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措施探究

2.1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风险分析

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在多方面都有着体现,主要在业务管理上的风险以及网络技术的风险和法律法规的风险等诸多层面。其中的业务管理风险主要是多种客观因素造成,对互联网金融管理的缺陷以及事物使得风险发生,其中的市场选择风险以及操作失误风险和信誉风险是比较突出的风险因素。市场选择风险是对市场选择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的道德风险造成的业务风险发生。而在操作风险方面主要就是交易主体操作上的失误所造成的风险。还有就是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在信誉上的问题造成的风险发生。

另外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方面也较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虽然比较迅速,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还有诸多不足之处。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型的产业,所以在立法方面还基本处在空白的阶段,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领域多元性使得法律的健全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主要是由于在政策上的不确定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的不可控因素。另外就是在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纠纷方面还没有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而在运营风险方面也比较突出,通过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是依托互联网,所以在网络安全上就存在着很大的隐患。互联网的开放式使得在安全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外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方面暂时没有构建个人隐私完整机制,这样就在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信息泄露风险方面大大增加了。

2.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采取措施,首先在相关的法律完善方面要能得到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完善能够有效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能够对现行金融法律加以修订并完善,对金融消费者的社会信用建设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立法加强构建。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针对性的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以及对准入的条件等加以明确化。

第二,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构建方面也要能进一步的加强,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自身的运行环境积极改善,对计算机系统采取安全措施的实施,可安装防火墙以及密银等安全防护功能对安全性能进行强化,只有在计算机的安全问题上得到了有效加强才能有效避免病毒和黑客的恶意攻击,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另外要能够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对数据的管理也要进一步加强,设计制定合理技术应用的方案,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合理化的应用。

第三,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督管理方面要加强,从具体的措施实施上来看,主要就是要能完善监管的体制并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增强金融系统内部系统互动,在安全保障基础上要能够得以提供,加强风险的监测能力对风险的防范水平加以提高。再有就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内部监控要能得到有效强化,金融业务要能够从自身机构创新及规章制度的完善上进行强化,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的制度加强相关部门对风险监督及防范的力度。

第四,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也要在内部的管理职能方面得以加强,在经营管理的水平方面进行有效提升。强化行业的自律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得到强化,行业自律有着比政府监管更显著的效果作用,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要能尽快的制定行业的自律标准,并要能行业内部构建自我约束的机制,将主动性得以充分体现,从而将风险的控制能力自主加强。同时对消费者的教育也要加强,引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区别加以了解,使其自身在风险防范意识上进行加强。

3.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的解决还有诸多层面需要加强,在这一发展阶段要能将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构建作为重要的任务,只有在风险防范水平上得到了有效提升,才能够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长久发展,才能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由于本文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化探究,希望此次理论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作者单位: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钰,封思贤.互联网金融与我国传统银行业的竞合关系分析[J].南方金融.2014(06)

[2]刘博,吴贤斌.互联网金融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J].区域金融研究.2014(06)

[3]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08)

金融风险防范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一、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随着新的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日新月异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步开启金融行业的新篇章。金融行业已经不再传统的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为载体的形式,互联网金融出现了多种新模式,包括传统金融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最常见和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未来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如何把控新局面,管理金融行业风险已经是金融行业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经历了最初的探索期之后,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等互联网业务模式迅速发张,以余额宝为首的网络理财方式大量出现更是让人们对网络投资的热情倍增。互联网金融在带来普惠金融概念的同时还带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与之相关的风险亦开始慢慢暴露。近年来也频繁出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不断倒闭以及“跑路”现象,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风险和负面影响。近截止至2016年2月,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额为16086亿元。2015年12月初,北京e租宝网站被查出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截止至2015年11月30日,e租宝待收余额高达524.89亿。在缺乏有效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发展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借贷公司、非法集资等行为会使人混淆不清,让人难以进行分辨,使得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根源

追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根源也是其模式的自身特点,即基于其依赖互联网产生的原因,因此具备相当高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同时又不失传统金融的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效应非常显著,如开发、平等、互动等明显的网络特点。互联网金融就是通过网络上的平台互动,使金融实现网络化、隐性化和去中介化。其次,互联网金融仍然保留传统金融行业的特点,核心依旧是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平台提供的服务合同,实现资金跨期价值的转移,也符合金融为投资人带来高收益同时以高风险为代价的基本逻辑。最后,互联网金融追求的是用户的体验也是用户的利益,融资成本的降低一杯高风险所替代,跨期转移资源清算和结算支付,使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这两类高风险行业衍生出另一种新式的风险。

三、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防范风险

由于投资者对融资者融资项目及融资平台运营情况的了解程度,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仍然较低。近年不时出现的网络融资平台倒闭甚至卷款潜逃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之类的消息也事出有因。P2P网络贷款、众筹等融资模式存在非面对面接触导致对客户及交易对手了解程度相对传统融资方式下降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金融行业要想更多的发展,就必须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金融行业稳定发展。

1.法律风险

对比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滞后的法律法规的监督系统也会带来一定的监管风险。金融创新种类形式多样化,然后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法及时出台,导致整个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首先我国可以参考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案例,然后通过我国现实的国情制定最合适的法规,例如对计算机安全管理法的制定也需加快日程,同时还要对电子平台进行规范管理,抓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及防范,建设持续健康稳定的法律社会。

2.技术风险

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及对其风险进行防范的同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功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提高。建立互联网网络金融风险制度,开展风险预警、资信调查、自动化征信等,实时、高效的大数据征信及反欺诈手段,实现信息数据整合输入以及多种手段、渠道支持反欺诈管理加速发展内部科技。聘请专门的人和岗位进行互联网金融下的风险及其防范的管理,建立安全健康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产生是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以及由于借款人评级变动或履约能力变化而导致的债务市场价值波动而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有些企业如阿里、苏宁利用自身的电商平台所累积的经营数据作为研究基础,再考量第三方验证的客户资料,进行数据挖掘,从而进行客户风险的评级分层,量化地区分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的情况。关于信用风险的应对,则应该对信用制度进行完善,加强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并建立完整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能够在金融行业以合法的方式资源共享,保证能够在互联网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源于操作不当引发的风险,与交易过程的系统失灵有关系。在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系统无论是对于工作人员还是客户都有可能出现因操作不当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前程序化的发展使得客观的操作风险可以控制,而主观的交易操作风险需要强化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与向投资者普及基本的风险收益的常识。

5.其他风险

除了上述风险,互联网金融还会出现其他种类风险。新概念的提出势必会经历阶段性的推进过程,在此期间民众会因为认知等发面的偏差对此产生认知误差。而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整个行业标准尚未启动实行。所以,很多问题出现,尽量从宏观微观的角度分别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有效的防范和规范以及处罚措施,积极地解决问题,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序地发展。

四、结语

总的来看,互联网金融在全球不仅拥有巨大的市场和机遇,同时却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必将会成为未来的主流,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也在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而一步步加快脚步。此时即便面对严峻的挑战,准确把握机会,实施宏观微观并重的防范措施,积极主动进行金融创新,努力减少各种类型的风险,尽力降低各类风险造成的损失,保证金融产品收益的健康稳定,使互联网金融能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向茜.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风险探究[J].中国商论,201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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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戚澜.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分析[J].品牌,2015(10)52.

[4]康会欣.互联网金融[J].大众理财顾问,2014.

[5]诸悦.前车之鉴:美国版余额宝Pay-Pal的倒掉[J].大众理财顾问,2014.

[6]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