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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1
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促进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证券业务,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呈报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3.能够代表该机构水平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份;
4.实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情况证明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持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中央所属欲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境外及外国的资产评估机构,欲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或为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交易证券而对境内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需先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该评估机构主要情况的资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项目的资产评估。
第七条 获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国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中外合资评估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需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报送其上个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检结论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变化的其他有关资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证监会重新确认其证券业评估资格。
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交易的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已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不得进行干预。
没有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证券业资产评估业务。
对同一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以利于股票发行的公正性。
第九条 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市场、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业务准则。在该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周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的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上述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弄虚作假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行为时,证监会可建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由审定方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资产评估
_____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
审 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
年 月 日
--------------------------------------
| 机构名称 | | 曾用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批准时间 | |
|------|-------|------|---|------|---|
|工商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证号| |工商登记日期| |
|------|-------|------|---|------|---|
| 挂靠单位 | | 注册资金 | |当年纯收入 | |
|------|-----------------------------|
|资产评估资格|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
|------|-----------------------------|
|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 | |
| | | | | | 月 日 | |
| |----|-------|------|---|------|---|
| |学 历| | 专业技 | | 是 否 | |
| | | | 术职务 | | 离退休 | |
|首|----|-----------------------------|
|席| | |
|资| | |
|产| 履 | |
|评| 行 | |
|估| 职 | |
|人| 责 | |
|员| 情 | |
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2
一、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现状
第一,单位负责人不重视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存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一是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未设置专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重物轻人现象较为突出。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由于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普遍不太重视单位财务工作。按照延安市“会计集中核算”的规定,纳入“会计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设一名财务报账员,报账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际情况是多数单位报账员不是财务会计专业毕业的,不懂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更有一些单位,让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者单位司机从事报账员工作。报账员财务水平参差不齐,整体财务素质较低。而许多单位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又由单位报账员具体负责。一个不懂财务知识的人员负责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这就造成有些单位固定资产台账登记不准确,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台账、实物不符现象。同时,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多数单位没有配备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科室,也没有配备专门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仅由单位报账员负责单位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和管理工作,未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职责。二是大部分单位报账员是兼职,未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一方面,多数单位报账员的主要工作不是单位财务上的事情,只是兼职负责报账员工作。所以单位报账员没有将主要工作精力投入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只有少部分单位让专业财务人员从事报账员工作,另外再设一名出纳员。因此,许多单位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部门使用后,报账员不能及时根据会计中心提供的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登记固定资产的台账,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报废也不能及时下账,固定资产台账登记不及时,造成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不投。另一方面,财政管理越来越精细化,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方面的事务越来越多,专业性越来越强,单位报账员既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又要兼职处理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许多报账员没有专业能力、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干好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滞后,不能适应资产管理的要求。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上还是比较滞后,没有关于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财务制度。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虽然有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未在单位固定资产实际管理中去操作执行。大部分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上是一片空白。这就形成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无规可遵,无人实际负责,何谈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
第二,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随意性较强,存在资金浪费,固定资产配置不合理现象。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规定了配备标准的资产,单位应按照标准进行配备,财政部门据此审批单位资产购置申请。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大部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对于没有配置标准的,单位应遵循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的资产配置原则。而在实际操作中,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单位购置的随意性就比较大。许多单位存在固定资产重复购置,财政资金浪费的现象。
第三,单位对固定资产重购置,轻管理,资产管理粗放。近几年,财政管理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会计中心得到了认真贯彻执行。纳入“会计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购置中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购置。但资产购置完成交付使用后,对资产的后续管理就比较缺失,存在以下管理乱象:一是存在资产有人使用,无人管理维护现象。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历来养成一种习惯,单位固定资产是“公家”的,与自己关系不大,在资产使用中不能爱护资产。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发生损坏,得不到及时维修,存在固定资产超负荷使用,“带病”工作等情况。严重的导致资产报废。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完成交付使用后,许多单位没有明确后期资产管理维护责任人,资产后期无人管理维护。部分单位虽指定了资产管理维护责任人,但该资产管理维护人员对此资产维修保养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单位也不定期聘请专业维修人员对此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实际上也成了资产有人使用,无人管理维护。二是固定资产不定期盘点,存在账、卡、实不相符现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而以笔者对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所做的调查,许多行政事业单位虽然登记有固定资产台账,但是大部分单位未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报废等情况也不能及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以至存在有账无资产,资产账、卡、实物严重不符,单位实际固定资产家底不清的现象。第四,会计中心与报账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各自的责任“划分不清”。按照延安市“会计集中核算”的规定,“会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账务核算,如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由“会计中心”负责核算和记录。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及固定资产实际管理工作。应该说,“会计中心”与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会计中心”只要记好账,账务核算不出差错即可。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单位具体负责。但因施行“会计集中核算”,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我单位的钱在“会计中心”,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都要通过“会计中心”支付,最后账还是“会计中心”做的,单位失去了财权。既然财权在“会计中心”,那“会计中心”就应该负责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上的所有事情。作为“会计中心”来说,中心相当于单位的一个“会计”和“出纳”。财权还在单位,我只要按照财经法规管好单位资金,搞好账务核算即可。另一方面,中心因每个核算柜组三名工作人员负责核算40-50个账套,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参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实际管理工作。第五,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考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目前,我国还没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能考评的法律法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无具体考核办法,有关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考评方面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高低对本单位整体工作的考核没有任何影响。从而也影响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几方面工作的开展来改变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现状。一是加大有关固定资产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建设力度。建立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科学合理、勤俭节约、规范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考评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经法规的宣传力度。财政部门可举办多种形式的有关固定资产方面的培训班,重点针对单位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懂得自己在单位资产管理中的重要责任,提高他们管好用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责任意识。有责任就会有担当,促进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针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较少的实际状况。应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加大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法规的建设力度。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绩效考评制度,建立能充分发挥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评价规则,改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率考评无法可依现状,提高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
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3
《制度》规定,小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小企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要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制度》规定的折旧方法有:A、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B、工作量法(又称产量直线法);C、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D、双倍余额递减法(另一种加速折旧法)。
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可由企业自行根据该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也就是《制度》不作硬性的统一规定。
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须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规定计提折旧的方法,要采用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方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而且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二十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十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五年)。至于固定资产的残值率,统一为百分之五。
其次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确认时的差异:
《制度》规定,如果小企业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比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生产产品的成本实质性降低,应把发生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小企业因改造、更新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原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相关的税收法规却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包括: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原固定资产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经过修理使有关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4
一、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税务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种依法征收同时也是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行为、所得等的法律确认,即依法纳税后的财产、行为、所得等是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了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根据市场规律制定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消费政策和投资政策等无一不在税收法规上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
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外乎是管好“人流”和“物流”两个流程。而“物流”中的“资金流”对企业经营如同血液对人体一样重要。税务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务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必然会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企业要进行税务筹划,就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的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务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三)税务筹划是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
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包括税法宣传在内的法制教育;尽管人们已在生活中感受到纳税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但纳税仍然是极容易引起人们心理不平衡的事情。如果没有税收筹划,偷逃税就会成为人们寻求心理平衡的重要方法。但是,一方面,由于税收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日益健全,税收征管日益严密,执法力度日益加大,偷逃税成功的概率越来越小,而且,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拘役或判刑;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平等竞争意识日益增强,偷逃税者会因其破坏了平等的竞争环境而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而名誉扫地,甚至将无法在竞争中生存。这双重损失使偷逃税者悬崖勒马,越来越少。那么,怎样才能既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又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呢?有句话说得好: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精明者进行税务筹划。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我国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多达300万吨/年-1000万吨/年甚至更大,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我国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可见,固定资产投资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使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了特殊性和必要性。
二、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纳税筹划涉及成本、收益、折旧、投资方向以及市场等诸多因素。我国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一)根据税法的如上规定,固定资产涉税筹划应注意的三种情况
1.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3.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二)在日常工作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在历史成本法下,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影响着企业的收益
(1)固定资产的现购方式
现购是指以货币资金购置各种固定资产。由于货币资金不需计价,购入固定资产时支出的价款及发生的附带成本都可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2)固定资产的赊购方式
通过赊购取得固定资产,通常有一般赊购和分期付款赊购两种方式。一般赊购方式是指在未来某一时期以赊购价格一次清偿价款,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赊购,是指赊购固定资产时采用分期付款的办法。
赊购固定资产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还相应减少了利润,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
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都采用现购的方式,是与合理周转资金、实施税务筹划背道而驰的。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人员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应尽量用赊购的方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长短的选择,影响着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
众所周知,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线法;一是加速折旧法。虽然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来说,两类不同的折旧方法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对收益总额也无影响,但是,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计提折旧多,冲减了税基,减少了企业应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而煤炭企业目前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笔者建议:企业可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标准,尽可能地调低企业折旧年限,尽可能少地交纳当年所得税,以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
3.用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笔者认为:年产1000多万吨、设备年采购额约4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其中“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一优惠政策。如:新增近4个亿的固定资产中至少可将20%-40%
设备投资证明、挂靠为技改设备,至少可为企业合理、合法地节减所得税3200-6400万元。
4.用足20种小型煤专设备作为材料核算的煤炭行业政策
目前,我国《增值税暂收条例》规定:除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即购置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外,其他地方采购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一律暂不予抵扣。但是,针对煤炭企业20种煤专小型设备(例: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矿灯;各种小型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按扭箱等),具有消耗大、磨损快等特殊性,煤炭行业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可将其视同材料核算,但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这意味着对年产1000万吨的煤炭企业来说,一年中如果有3000-40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的煤专小型设备采购额发生,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至少可合理、合法地节约510-680万元。
因为以上涉税筹划是零风险,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将煤专小型设备摊销期规定为一次性摊销、五五摊销或一年期摊销;必要时,可报当地税务局备案。
5.严格固定资产计划、采购、验收、核算等管理环节
禁止设备申购单位为逃避单位材料费、维修费等可控成本的考核,将设备原值的20%-30%维修用配件、材料随设备一同采购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验收和核算,以免白白损失这些所谓的设备配套的配件、材料的17%的进项税抵扣;同时也可以使企业避免超前支付不必要的所得税。为保全企业内部单位局部小利益,而放弃维护企业合法的整体利益,实在是得不偿失。
6.重视企业在建工程合同、预算、转资等工作细节,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的税基
对于年产1000万吨大型煤炭企业而言,其建筑工程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8%-20%,而建筑工程中的房产投资要占51%-52%。如果企业基建期间合同、预算、结算人员对建筑工程立项要求不细,在建工程转资时财务人员转资工作不仔细,对待摊投资摊销时不加以仔细分析摊销等,都会无端地加大房产税的税基,多支出企业的房产税税款。如果合同、预算、财务等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细节,即可每年为企业合理节约房产税约50-80万元。
(1)建筑工程预、结算时,严格区分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线的敷设工程等。
对其中的设备基础,尤其是室内不难区分的较大型的设备基础(如:矿山主付井绞车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等)应尽可能地不进入房屋总造价,可将其对应地摊入需安装设备;日常预、结算过程中严禁相关人员为图工作省心、方便,将房屋、工厂设施、必要的设备等都搅在一起以某某工业区房屋性质的固定资产入账。
(2)在建工程转资时,首先对其中可不构成房屋的建筑工程要尽可能地分别转资到建筑物、线路、管路及进入需安装等;其次对约占总投资10%-11%的待摊投资额的摊销应格外地注意分析:土地征用费、煤炭资源使用费等不要误进待摊投资;如果已经误进,可将其直接转资形成无形资产等,而不应将其部分费用误摊入房屋总造价;笔者建议,对地质勘察、探矿许可费用等根据费用性质,将其全部摊入矿井建筑物,而不必按惯例将其全部平均摊入转资工程,以致增加部分房产总造价,如此等等。
三、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实施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税务筹划观念
以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避税之嫌。同时应注意: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要过分地受利益驱动,否则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合理的界限,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二)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
由于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注意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将二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十分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因此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四)注意保持账证完整
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5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1108)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筹划对企业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非常重要。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的关系密切。本文探讨了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选择等,对于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关键词】会计政策 税务筹划 税收负担
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1.关于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即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理费用后的金额。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 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夹具等为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电子设备为3 年。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上述相关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关于折旧方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法规定除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法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二)税务筹划思路
1.运用不同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得折旧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企业盈利时,可以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企业处于享受税收优惠期时,可以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获得节税的效果;处于亏损期时,不能得到弥补的亏损年度,折旧年限应选较长的。
2.运用不同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特别是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多计提折旧,后期少计提折旧,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寿命内加快得到补偿,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3.注意事项。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一是充分关注法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否则会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关注通货膨胀。存在通货膨胀时,企业应当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成本的回收期,取得更多的前期折旧成本,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抵税额,获得延缓纳税的效果。三是要充分考虑企业盈利状况。企业盈利时,折旧费越多越好;处于享受优惠期、减免税期折旧费应尽量少,非减免税期折旧费应尽量多;处于亏损时,不能得到弥补的亏损年度,折旧费越少越好。四是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不同时点上,同一单位资金,因为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其价值含量是不相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应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现值总和,比较后再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协议、合同或者有关法律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税法同时规定,如果协议、合同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 年。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
(二)税务筹划思路
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摊销期限越短,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费用的抵税作用越大。尽量在较短的年限内将无形资产摊销完毕,可以使前期的抵扣额增加,使税款推迟到后期,相当于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企业处于正常纳税期下,应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可以加速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取得延期纳税的效果;企业处于优惠期时,选择延长折旧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至减免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存货计价方法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1.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是指对发出的存货分别加以认定的一种方法。采用个别计价法一般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货项目必须是可以辨别认定的;二是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据以了解每一个别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
2.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种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计价方法。每次发出存货时,都是假定发出的是最先入库的存货,其发出存货的单价也就是最先入库的存货单价。
3.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是以起初存货数量和本期收入存货数量作为权数,计算发出存货单价的一种方法。
4.移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二)税务筹划思路
在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下,企业存货发出的单位成本是确定的,而存货销货成本是不同的,从而导致不同的利润,必然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进项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市场价格。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企业存货成本,降低当期利润,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企业发出商品的成本比较高,当期利润就会相应减少,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可以适当降低企业当期利润,一般选择先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企业销货成本比较高,期末存货成本较低,可以将净利润延至以后年度,达到节税的目的;在物价持续上下波动时,加权平均单位与现行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企业可以避免销货成本的波动,使企业纳税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
2.税负期。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减少成本的目前摊入,企业得到的免征额也就越多;当企业处于征税期时,应选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尽量扩大当期的成本摊入,从而使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现行税法对低值易耗品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标准来判断的,即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为低值易耗品,未列出低值易耗品的具体品种。对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和期限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企业低值易耗品摊销按会计准则进行,不需纳税调整。
(二)税务筹划思路
企业的生产规模越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量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税务筹划是必要的。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无论采用一次摊销法,还是五五摊销法,都会影响企业的资产状况、费用水平、当期利润,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企业应采用一次转销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获得纳税利益的目的。
五、收入确认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收入确认时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规定。在采用以下结算方式、销售方式情况下,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另外,增值税实施条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而消费税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营业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账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有些经营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给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对外加工节省的原料,按合同履行完毕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税务筹划思路
收入的确认直接影响到流转税以及所得税税基的计算,因此企业比较重视收入的筹划。应税收入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由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可以在收入确认的时间上进行合理的安排,尽量推迟应税收入的时间,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货币时间价值,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标。(1)未收到的货款,不开发票也不确认收入,可以延迟纳税的效果。(2)尽量做到销售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或直接收款,可以避免提前确认收入而纳税。(3)不能及时收到货款时,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方式。(4)采用委托代销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六、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是基于税收政策的整体性的税收筹划,即制定企业税务政策和税务战略。企业整体税务政策的选择,应遵循成本孰低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原则。成本孰低性原则,指的是以企业享受税收成本最低为税务政策制定原则;可行性原则,指的是企业基于税收成本孰低性原则选取的各方案可达成的难易程度,企业应选择操作相对简便、成功率高的方案;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企业选择税收政策在成本孰低性、方案可行性原则的基础上,应兼顾可持续性原则,即税收政策的选择应具有延续性,不应为短期行为。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10% 的优惠;建立在西部区域并符合鼓励发展的产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0 年税率15% 的政策。假定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运营成本相同,根据上述政策,首先企业应对标产业类型,产品的技术状态,对于属于技术领先的企业,可以选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技术领先优势不明显、技术投入较低,但符合国家产业扶持范围的企业,可以选择于西部地区设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进而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的优惠。同时,对于技术领先且符合西部产业扶持范围的企业,考虑可行性原则。由于申请和认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高、手续复杂,企业应考虑于西部地区设立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企业应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间,布局10 年内的高新技术工作,并于税收优惠期结束前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税收优惠的批准,以保证企业成本控制的顺利延续,实现企业回报最大化。
七、企业税务筹划的注意事项
1. 合法、合规。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必须首先符合我国的税法、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
2. 企业应当以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长期经营目标为导向,选择适合的财税政策。政策一旦确定后,一定的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否则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3. 税务筹划的终极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税务筹划本身也是需要成本的,企业应该考虑到其本身成本约束的问题。所以,只有综合考虑成本、可行性、可持续性,从总体状况出发,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才能使企业科学、合理、长久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董海涛.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J]. 北方经贸,2013(4).
固定资产的法规范文6
一、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会计处理
1.差异
依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或至少在每年年终时,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则将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
2.纳税调整
比较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即作为来来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会计处理
例:中兴公司2000年12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价4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该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自2001年起企业利润总额均为1000万元,2003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380万元。企业所得税采用纳税会计法核算,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420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万
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兴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将其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为420×33%=138.6万。
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330万
递延税款138.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8.6万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会计处理
1.差异分析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1].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2].
2.纳税调整
比较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所以很难确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或摊销额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大小关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作为当期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作为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提取的会计折旧大于税收折旧的差额
3.会计处理
例:中兴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7年。2004年和2005年计提的折旧额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
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折旧额=2380÷7=340万。
按税法规定每年折旧额=4000÷10=400万。
将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收折旧额的差额作为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中兴公司每年因折旧差异应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400-340=60万,其所得税影响金额=60×33%=19.8万。
2004年末和2005年末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330万
贷:递延税款19.8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10.2万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
1.差异分析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因固定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1].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在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2].
此外,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重新确定的折旧额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之间也可能存在差异。
2.纳税调整
(1)对于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转回,对当期进行纳税调减。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损益的金额
(2)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依照会计制度规定按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与按照税法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之间的差额,也要进行纳税调整[3],其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比照本文第二点中的方法进行。
3.处理
例:振华公司2004年12月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用于行政管理部门,固定资产购置成本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2005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006年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在转回时间性差异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假定2005年末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680万元,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70万元。假定转回减值准备后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不变,2007年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
2005年
会计折旧额=1000÷5=200万。
税收折旧额=1000÷5=200万。
200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1000-200-680=120万。
借:管理费用200万
贷:累计折旧200万
借:营业外支出120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20万
应交所得税=(1000+120)×33%=369.6万。
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发生额=120×33%=39.6万。
所得税费用=369.6-39.6=330万。
借:所得税330万
递延税款39.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69.6万
2006年
会计折旧额=680÷4=170万。
税收折旧额=1000÷5=200万。
2006年12月31日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000-200×2=600万元。
会计制度规定,在确定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损益的金额时,应当以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孰低确定的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按照制度规定,2006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计入损益的金额=可收回金额570万-账面价值510万(1000-200-120-170)=60万。
同时,由于2005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后,2006年计提的折旧为170万,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折旧200万之间的差额30万,调整累计折旧金额。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应恢复累计折旧30万元(200-170)。
相关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170万
贷:累计折旧170万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0万
贷:累计折旧30万
营业外支出60万
由于振华公司在2006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是包括了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0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予以扣除,同时还应扣除折旧差异30万。
即:应交所得税=(2000-60-30)×33%=630.3万。
因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60×33%=19.8万。
因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30×33%=9.9万。
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19.8+9.9=29.7万。
所得税费用=630.3+29.7=660万。
借:所得税660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30.3万
递延税款29.7万
2007年
从2007年起每年会计折旧=570÷3=190万。
每年税收折旧=1000÷5=200万。
所得税纳税处理,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重新确定的折旧额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之间存在差异10万元,作为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990万
贷:递延税款3.3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86.7万
[]
[1]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