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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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的法律法规

关于医疗的法律法规范文1

1.1不同家庭所在地的患者对医患关系的认知差异

关于医患纠纷处理制度作用大小,双方认知顺序基本一致,选择最多的是“一般”(城镇50%,农村60.75%),其次是“比较小”(城镇25%,农村21.4%),有统计学差异(χ2=4.000,P=0.046)。不同家庭所在地的患者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12.539,P=0.05)。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城镇患者中,71.2%选择找医院协商,15.4%选择找媒体;农村患者中,14.3%选择去法院,73.2%选择找医院协商,有统计学差异(χ2=9.371,P=0.025)

1.2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患关系的认知比较

1.2.1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认知比较:关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一般”(54.2%),大专学历为“比较好”(41.2%),高中或中专学历为“一般”(60.7%),初中及以下学历为“一般”(44.4%);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比较好”(45.8%),大专学历为“不太好”(29.4%),高中或中专学历为“比较好”(35.7%),初中及以下学历为“比较好”(36.1%),有统计学差异(χ2=25.69,P=0.002)。不同学历患者的择院标准有统计学差异(χ2=42.972,P=0.000),本科及以上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70.8%)、设备完善(45.8%);大专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口碑好(70.6%)、医术高超(64.7%)、设备完善(58.8%);高中或中专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71.4%)、交通方便或离家近(71.4%)、价格公道不坑人(57.1%);初中及以下学历主要择院标准为医术高超(69.4%)、口碑好(50.0%)、价格公道不坑人(41.7%)。

1.2.2不同学历的患者对医疗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比较:对于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缓解医患关系作用大小,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和大专学历均为“比较小”,高中或中专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一般”;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大专学历的患者均为“一般”,高中或中专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比较大”,经检验有统计学差异,(χ2=22.338,P=0.034)。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23.652,P=0.05),选择最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大专和高中或中专学历均为“服务不到位”,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患者为“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选择其次的,本科及以上和初中及以下学历均为“服务不到位”,大专学历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高中或中专学历为“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不同文化程度的患者对医疗事故解决方法的选择的认知有统计学差异(χ2=17.643,P=0.040)。

2讨论

医疗改革已经进行了30多年,但医患关系却持续恶化,患者袭击医生的事件频频发生。调查显示1/3的患者认为医患关系紧张,其导致的主要原因中,看病太难太贵居首位,其次是医生水平不高,再次是医疗制度不完善。患者对治疗结果期望过高,治疗只是一个过程,并非结果,但患者往往把不满意的结果归咎于医生的失误,对医生误会很深,医患关系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城镇患者对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的评价优于农村患者,维权意识也强于农村患者,这与法律法规建设有关,在农村,法律法规建设尚不成熟,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没有很好地实行,患者对其失去信心,若发生医疗事故,也因维权无望而选择沉默。城镇、农村患者分别认为医疗体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及执行不到位、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由此可见,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对医患纠纷处理制度的评价逐渐变差。对医疗体制中关键问题的认知中,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选择“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比例逐渐增大,而选择“医药服务价格不合理”的比例逐渐减小。另外,不同学历的患者择院标准前三名均包含“医术高超”,说明“医术高超”是大多数患者择院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高中或中专学历和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患者择院标准前三名中却同时也出现了“价格公道不坑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相关,学历高的患者经济状况相对于学历低的患者会更好,也会更多地关注社会问题,对医患关系的思考相对更多,对法律法规实施效力的要求也更高,而文化水平低的患者可能会结合自身经济状况,更多地考虑医疗服务的价格。

3建议

3.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全面实行医疗体制改革

我国已提出医改的新目标,但要使一项政策产生可观的效力,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响应政策,合理地调控医疗服务的价格,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使“看病贵、看病难”得以解决,提高医务人员的诊金、加强医院管理也很有必要,可以避免医疗腐败现象的发生。农村,法律法规建设非常不完善,需要政府大力度的投入,同时也需严格监督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3.2改善医疗服务,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大多数患者缺乏医疗知识,出于对疾病的恐惧,自然会询问医生,而医生作为医疗活动的直接执行者,应该耐心地向患者解释病情及治疗方案,并尽可能多关心患者,以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也能避免患者对医生医院产生误解,进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另外,医生应尽可能为患者着想,认真对待对患者的检查,避免漏诊和误诊,并做到合理用药,不能因医院或本人的利益而开“大处方”。严格控制休假医生人数,解决节假日看病难的问题。

3.3加大力度普及医疗知识

关于医疗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卫生监督;行政指导;应用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7-185-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对于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大对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关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降低行政命令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广泛要求。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卫生行政指导因为其具有的灵活性与非强制性在卫生监督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逐渐成为一种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措施。

1卫生监督领域中应用卫生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在卫生监督领域中开展工作所需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多的,其中也有关于卫生行政指导方面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年来SARS、H1N1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致使我国不断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完善,其中关于卫生行政指导方面的规定也在逐渐的增加。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是法规,其中包括行政法规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三是部门规章,如《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卫生行政指导在监督领域中的应用

2.1应用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就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相关被监督单位以及人员具有指令性的文书。通常情况下,对于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使用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对于已经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而使其满足相关的卫生要求或者标准,通常是用在设备、设施、实际操作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二是,适合应用在一些尽管有违法事实,但是情节比较轻的,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时,提出相应的改正意见。应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很好的将卫生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而督促并且帮助相关人员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2.2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就是指针对一些没有违法行为,但是存在比较严重卫生隐患的人员,展开消除隐患的行政约谈制度。该制度现阶段在医疗广告监督工作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的相关广告一定要相应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媒体类别,在广告播出的过程中不允许出现医疗方法、技术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形象等。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打着科普知识的旗号变相对本医疗结构进行简介,比如,某医疗结构在某报上刊登的有关牙周病的科普知识时,不仅介绍了病害的危害,治疗手段等,还在文章的下方写出了该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尽管这样的广告形式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科普知识与医疗广告是相邻的,并且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进而有引导消费者前去诊疗的嫌疑,因此,相关的卫生监督人员就可以以行政约谈的方式对该医疗结构的相关负责人开展诫勉谈话,提醒其存在的隐患,并且对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宣传,指导其进行整改。

2.3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卫生行政处罚就是指在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并且对社会公众利益与公民健康产生危害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威慑相应的违法行政相对人,并且通过公开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道德评价体系,引导相关的行政相对人选用一些符合社会公众利益与公民健康的行为;二是,通过公开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对其他的行政相对人产生很好的教育与震慑效果,进而充分表达行政处罚的引导、教育以及评价等功能。

2.4培训指导: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技术标准非常多,为了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以及掌握更多的与自身发展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卫生专业知识,相关监督单位一定要定期开展培训指导工作,对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医疗执业等相关领域的负责人每年都要开展专题培训,总结上一年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展开相应的解读等。

2.5发放指南:

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通过相关活动普及相关的科普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卫生监督工作方面的知识,进而引导消费者选择一些比较科学的生活方式或者行为方式。比如,制定相关的宣传手册在社区内进行发放,引导居民在消费、休闲娱乐、教育等方面的权益维护。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卫生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行政行为,目前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加强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进而不断的完善。通过对卫生行政指导应用的相关分析,为以后的实践应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进而更好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翔,施凑宝.谈行政指导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和应用原则[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9(02).

关于医疗的法律法规范文3

一、工作目标

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形式相结合的宣传方式,系统宣传解读《条例》、《实施意见》和《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切实增强社会各界关注,实现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药企业等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全覆盖,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人人护法”的良好监管环境。

二、活动主题

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

三、活动时间

2021年4月1日—4月30日。

四、活动重点

(一)宣传解读《条例》和《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通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

(三)宣传《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五、宣传方式

紧紧围绕宣传月活动主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

(一)多种形式宣传。通过海报、折页、标语、宣传栏等,运用通俗易懂、印象深刻的宣传形式,注重宣传解读与典型案例警示相结合进行宣传。

(二)多种渠道宣传。通过法律法规宣讲会、典型案例通报会等形式,对单位职工、参保群众等进行宣传。充分利用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开栏、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加强信息公开,构建良好舆论氛围。

(三)贴近群众宣传。以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窗口为主要宣传场所,在人群密集场所醒目位置广泛、长期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LED滚动播放标语。乡镇卫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街道社区、村社广泛张贴海报,科学、有效组织宣传活动,解答群众疑问,提高公众知晓率。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宣传活动顺利、高效、有序开展,取得良好宣传效果,县医疗保障局成立“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

成员: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与大数据股股长

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管股股长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宣传责任,落实宣传力量,保障宣传经费,确保宣传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1.精准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责明确任分工,确保工作到位。

2.精心准备宣传资料。参照发下的宣传资料模板,医药机构要及时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标语及宣传栏等,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3.扎实开展宣传活动。结合实际,把“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突出活动主题,做到全面、准确的宣传和解读《条例》等法律法规,争取社会共识,团结群众,形成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

关于医疗的法律法规范文4

为贯彻落实《20__年全区卫生系统普法工作要点》,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提高我院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实施依法治院、依法执业。

现结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三次全委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医疗卫生工作重点,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为医院持续和谐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通过“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全面提高全院领导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医院领导依法管理,依法治院的意识和水平。提高全院职工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使法制宣传教育成为医院医疗活动和继续学习的重要内容。为医院持续和谐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主要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高全院干部职工的宪法、法律意识;提高医院领导和中层管理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及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2、围绕医疗工作重点,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学习宣传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以医院管理年“评价”标准、创建平安医院、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治理商业贿赂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学习为医院的发展和改革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3、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院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落实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院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事前法律咨询制度、加强监督、审计等制度的学习和落实。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促进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

三、具体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1、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医院成立“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唐刘红同志任组长,刘洪刚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沈回春、雷茂衡、金锋、刘若中、乌建平、王建国、高伟、王世民、李军、田芸、熊乐强、马学泽、曾清、张雁飞、司马刚、何加乐、李玲、胡江等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科,金锋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2、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医院“五五”普法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普法工作开展进行检查、督促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部门工作绩效评估联系起来。具体职责和分工:

普法办公室、院办:负责全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策划和实施,负责对全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及依法管理、依法行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信息反馈。

党办:负责全院《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宣传培训及考核。

人事科、总务科:负责全院职工(含招聘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制培训、宣传及考核。

医务处、护理部:负责医疗、医技、护理卫生人员依法行医的法制宣传落实情况的督查和信息反馈。

院感科:负责院内感染控制、职业病防护等的法制宣传培训及考核。

保卫科:负责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的法制培训及考核。

计财、审计:负责重要支出事前审计、公开招标、规范收费等法制宣传培训及考核。

(二)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为主题的活动。

充分发挥院板报、宣传专栏,橱窗等的宣传阵地作用,利用上街宣传、社区宣传、举办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通过组织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岗前培训、专题讲座、全国法制日宣传来介绍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促进法制观念、意识的增强。

(三)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1、医院领导和管理干部要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熟悉了解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做到每年度不少于两次集中学习,并注意培训单位普法宣传骨干。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深入学习与本职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规章。如:执业医师法、

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3、行政管理干部要深入学习各项法律和行政法规、政策规范。以管理合法性为基础,管理合理性为目标。贯彻宣传妇女儿童保护法、计划生育法、劳动法、消防法等法律,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四)坚持学法、用法和守法。

1、从医疗卫生工作重点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法制学习宣传。在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院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水平。

2、把法制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把遵守法律与遵守纪律相结合,把“五五”普法和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立相结合。明确领导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作中应履行的规定职责,增强对法规的理性认识,提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3、依法实施医疗活动,保证党和国家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全面执行。进一步落实依法管理、依法治院,完善院务公开制度,明确医院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监督程序等,坚持事前审计制度,院内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标制度。把学法用法贯穿于全院开展医疗活动的过程中。

四、保障措施

(一)在上级部门指导下,院“五五”普法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时期学习宣传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定期会议,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二)建立固定的法制宣传橱窗,购置普法规范读本,深入科室、病区宣传。

关于医疗的法律法规范文5

案例回放

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20:00许,张某,男婴,在家中被开水烫伤送到附近的乡镇卫生院就诊,未挂号先被医师接诊。医师检查后,告知家属,限于该院的医疗设备,患儿在此治疗可能会留下瘢痕。于是,既未做病史记录,也没实施清创处理,立即建议送惠儿转院诊治。但不幸的是,该院没有联系好接收医院,导致救护车当日晚20:00到次日凌晨期间,多家医院都以没有床位为由不予收治。最后患儿被送往市区一家医院。经诊断,患儿面、颈、躯干和右手烫伤面积达7%,深度为Ⅱ度。经医师精心治疗,患儿7d后愈合出院。但患儿的父亲对首诊乡镇卫生院的做法极为不满,以拒收烫伤患儿、救治不当为由,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患儿烫伤属于急诊范围,未挂号而就诊,应视为与医方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医方对患儿进行了检查,并根据病情明确建议了转诊医院,不属于拒绝治疗。但医方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做病史记录,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理,与转诊医院取得联系及对患儿作出妥善的护送安排等。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首诊医院在没联系妥当的情况下就对患者做转诊处理,结果辗转多家医院均因“没有床位”而未被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治疗的时机。故依法判决首诊乡镇卫生院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000元。

法律分析

违反转诊法定义务,医方理亏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患儿被送到医院就诊,虽然未挂号但已被接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若此时医院医疗设备或技术不足,无疑需要尽快将患者转诊。但转诊过程中,只有医方对承担的法定义务很明确,才能保障转诊行为规范进行。

1986年9月18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中第1条规定:“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室、医师的急诊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院问、科室和医师之间相互推诿患者的现象。”其第3条又规定:“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1982年4月实施的《医院工作制度》第15条第7项也规定:“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患者须事先与转去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得转院。”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医方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对照上述规定,乡镇卫生院接诊后,考虑到本院设备或技术原因需要转诊,仅告知患方予以转诊,却未对患儿实施清创处置,未做病史记录,也没有与转去医院联系,更没有联系救护车及对途中护送作出妥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最佳治疗抢救时机,后虽经及时救治未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后果,但本案首诊医院违反转诊法定义务事实明确,故法院判决医方赔偿合法有据。

规范自身诊疗行为,具体情形具体对待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体系尚处于健全完善阶段,反映到医疗法律体系中,也存在法律法规与医疗操作规范之间有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现象。这样就要求医院在依法规范诊疗行为时,不仅要严格履行诊疗操作规程和遵守法律法规,还应了解并掌握相关的规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部门规章有具体规定的,须严格履行规章的规定。

遵守规章制度尽管对急危患者的救治、转诊,医院有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只有笼统原则性的规定,如“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等,但卫生部门的规章制度中却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且与法律法规也不矛盾。按照基本的法理学知识,遵守规章中的规定是理所当然的。

把握履行义务的界限

当然,医务人员也不能不顾具体情况,一味地遵循所谓的医疗常规,如在患方不提出要求的前提下,硬要派出救护车及医护人员陪同护送,这样会因增加患者的费用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怎样把握履行义务的界限,医务人员既要加强对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操作规范的学习,同时也要注重熟悉和掌握相关部门规章及管理制度的规定。

医方转诊行为与患方意愿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

此外,在转诊中,医方还会经常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有一些病患家属对本地或基层医疗机构不信任,稍稍出现患者病情不稳定或治疗一段时间病情不见好转,本不需要转诊但强烈要求向外转院,在耐心解释之后若无果,一般应该按照自动出院对待。对于病情确实危重、转诊风险较大,按照医疗原则又不宜转诊的,医方应以通俗的语言与患者家属沟通,若其仍要求转诊的,应告知可能会发生的严重后果并签署危重患者转诊知情同意书。必要时,找第三方作证。

对确需转诊,但患方坚持不同意转诊的又该如何应对呢?转诊是医方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能否得到有效实施需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选择权。实践中,也出现个别患者家属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明知患者病情危重,本院治疗条件有限确需转诊,但患方坚持不同意转诊,此时医方应耐心向患方解释,若患方执意不同意转诊,医方在尽谨慎治疗义务的同时,应注意在病历上载明“医方告之患方病情危重需转诊,患方坚持不同意转诊”。必要时,让患方在病历上签字,并注意签署内容“不同意转诊”。若患方不同意签字,医方应注意保留证据,如录音、录像或找第三方作证。

意外总是在不经意的时候发生,转诊过程中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有时会发生如交通事故等各种原因引起的二次伤害事件,对于这种“次生灾害”,医务人员应冷静应对,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及时报警,同时拨打120,请求医疗支援。医院应始终坚持救人第一原则,绝对不能因为“保护现场”而耽误人员的紧急救治。

法律建议

关于医疗的法律法规范文6

一、病历的概念、分类及保管

(一)病历的概念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2〕

(二)病历的分类及保管

根据诊疗地点的不同,病历资料可分为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根据内容创造性的不同,住院病历资料又可分为:客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主客观病历资料的划分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始于德国。〔3〕我国没有主客观病历资料的法定概念,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并未出现主客观病历资料的称谓,但是有主客观病历资料的划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对病历的保管主体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患者就诊的门(急)诊病历等由患者自行保管,患者有责任妥善保存,如果保存不当,可能会因为举证不能而面临败诉。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如果因医院对病历保管不力,导致无法提供病历原件以证明医院诊疗无过错的,医院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病历的法律属性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4〕从病历的定义不难看出,病历材料是以文字、图像、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某种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证据法中规定的书证范畴。病历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首先必须具备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就要求病历书写必须客观真实,病历的保管、复印、封存及启封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否则病历的证明作用将会降低,甚至丧失病历作为证据的证明力。病历资料作为书证除具备上述证据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

(一)主体不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为病历的创作主体。

(二)载体不同。虽然电子病历是病历的发展趋势,但传统纸质病历在目前仍然是病历的主要载体,包括病程记录及各种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

(三)内容不同。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对就诊者伤病情况、诊疗过程、伤病预后与转归的记录,记载着就诊者身份、病情、治疗结果等多种信息。

三、病历的复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客观病历资料部分,而对于主观病历资料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主观病历是否可以复印。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只是规定可以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主观病历,对于能否复印并未提及,医政执法实践发现医疗机构也均不同意患者复印主观病历,理由多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及病历为医务人员独立创作完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等等。笔者认为病历资料应全部允许患者复印留存,理由如下:

(一)允许患者了解病历的全部内容是多数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

(二)在医患关系仍旧紧张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一定程度上改善医患关系。

(三)在医疗信息共享较为困难的现阶段,患者了解病历内容有利于日后就医,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四、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条例同时强调必须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和启封,只有双方共同在场,才能保证所封存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此规定充分体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除此之外,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封存和启封并无其他规定,各医疗机构封存启封程序也不尽相同。为了做好病历的封存和启封工作,增强封存病历的可信性,减少因此环节处理不当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投诉,笔者建议:

(一)封存环节增设第三方。除双方在场外,可以考虑增加卫生行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证人员,以规范封存程序,增强可信性。

(二)增加对封存期限的约定。封存病历多为疑难病历,具有很高的医学参考价值。但是一旦发生争议并封存后,多数病历也就成了“死病历”,其科学价值无法得到发挥。为使这些所谓的“死病历”得到有效的利用,在封存过程中可以共同约定封存时限,到期后通知患者或其人共同启封。如果患方拒绝到场,即可认为放弃在场见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可以启封病历,进行归档保存。

五、病历的真实性认定问题

病历的书写、保管、复印、封存和启封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均可能导致对病历真实性的质疑,病历的证据作用都有可能会被否定。医政执法实践中发现,患者对病历真实性的质疑多发生在医疗事故鉴定阶段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对病历真实性认定的规定可以在医政执法实践中进行参照。

(一)医疗事故鉴定阶段真实性认定的规定《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第三条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果医患双方均无证据否定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则该病历资料应当作为鉴定依据”,可以理解为双方无证据否定即可肯定病历的真实性。《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94)陕卫医函018号请示的答复中称: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