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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查询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企业征信;应用成效;存在问题;社会功能
中图分类号:F832.3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增-0122-02
一、企业征信系统运行基本情况
(一)企业征信系统数据真实性得到金融机构较高认可
最近两年,人民银行分支行加大数据检查、核查力度,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商业银行征信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提高异议信息纠错效率,企业征信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体均有较大提高。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数据基本能达到100%入库,企业征信数据质量较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点负责地方性商业银行信贷数据入库质量。以包头地区来说,包商银行从一个地方性金融机构,近年来快速发展成为全国性金融机构,不到三年时间在区内外成立了6家分支机构,仅在包头的信贷业务量就占到全市金融机构信贷总量的30%以上。2007年该行企业信贷业务入库率仅为70%左右,通过人行包头中支对其现场检查督促,以及提高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效率,推动该行信贷数据入库率当年上升到90%左右,增强了各使用单位对征信系统的信任度,迅速扩大了征信系统使用范围。全市征信异议受理量由2007年的130笔降到2008年的40笔,2009年上半年仅发生8笔,呈直线下降趋势。异议纠错率达到98%,包头市各商业银行及企业对征信系统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表示较高的认可。
(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使用快速扩大到商业银行以外各机构
除包商惠农村镇银行和2009年新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包头支行外,企业征信系统覆盖了包头市各商业银行的115个查询网点,各商业银行已经把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作为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的必要条件,对征信系统的使用管理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据调查,除偶尔因网络原因出现无法查询的情况外,企业征信系统运行很平稳。企业、司法机关、审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征信系统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商业往来、调查取证、审计、项目核查等方面的查询也日渐增多,包头市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量由2007年的月均400次左右快速上升到2009年的月均2000次以上。
(三)企业征信系统非信贷信息更新频率较慢
企业征信系统提供了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关注信息和其他信息。目前基本信息和财务信息主要通过企业贷款卡年审和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采集,信贷信息均来自商业银行,其他信息和关注信息主要来自司法和非银行部门。从信息更新频率来看,基本信息和财务信息1年更新1次,期间企事业单位如与商业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基本信息也会得到更新。商业银行的信贷信息基本上能做到T+1报送,但由于技术或系统原因也会造成一部分信息更新不及时。关注信息和其他信息更新相对较慢。由于信贷信息、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银行信贷决策,商业银行对此两类信息的更新要求相对较高,因此,目前企业征信系统财务信息和一部分信贷信息更新不及时,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商业银行的需求,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使用意愿。同时,已入库的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例如环保等处罚信息)的更新也不及时,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带来不便。
二、制约企业征信系统更好发挥作用的几个问题
(一)系统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数据质量是征信系统得以存在和应用的根本,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企业基本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一年一次的更新频率,相对于现代社会信息变化迅速的特点仍有些长。同时,由于系统中财务报表格式与企业实际报表格式存在差异,不利于商业银行准确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商业银行往往要求企业提供纸质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另外,商业银行报送的信贷信息,由于技术或系统原因造成的迟报、漏报、错报等也时有发生,系统未设立企业名称校验功能等,都影响到征信系统的使用率。
(二)征信宣传推广工作需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
企业征信系统的应用范围扩大需要持久的宣传推广,才能深入人心。但是目前宣传工作主要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在做,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力量都是非常有限的。并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还需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基层央行没有专项资金、管理费用也在日益消减,制约了征信宣传工作的开展。
(三)企业征信系统内容有待完善和丰富
据被调查商业银行反映:除了目前企业征信系统已纳入的企业基础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以外,还希望系统能提供关联企业名称信息、企业贷款是新贷还是转贷等信息;同时,对工商、税务、海关、法院部门所掌握的涉及企业信用状况和违法处罚、企业涉嫌洗钱交易的信息等均表示强烈的需要。而目前企业征信系统中所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种类还比较少,与商业银行的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四)企业征信系统报表分析子系统数据的反馈时间需再提前
企业征信系统报表分析子系统提供了强大的信贷数据统计功能,能满足不同的数据需求,但由于每月数据反馈均在下月15日以后,影响了数据分析的有效性,也不利于及时开展对商业银行信贷数据的核对工作。
三、提高企业征信系统应用成效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强化对系统运行的监管
一方面,对数据入库的质量情况,征信中心应定期向商业银行和基层人行通报,督促商业银行完善接口程序,避免数据在传输过程中造成丢失等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征信中心应从设备上和技术上提高系统的稳定性,杜绝出现断网现象,缩短商业银行上报数据的装载时间。切实从源头上提高数据质量,保证系统稳健运行,提高系统的公信力。
(二)提高系统数据更新频率
建议尽快出台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条例,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T+1报送的制度,及时、准确向系统报送信贷数据。向基层人行开放按商业银行查询信贷明细功能,以便基层人行加大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督促力度,提高数据报送的质量与频率。
(三)加大征信宣传和非银行信息采集力度
人民银行肩负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现阶段征信系统属于推广阶段,总行应加强在全国性媒体的征信宣传,对基层行宣传工作予以经济支持,使宣传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在非银行信息采集方面,建议总行按信息拥有部门集中层次,从上至下统筹安排,分层次确定,由总行、省会中支、基层人行分别采集,提高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力度和效果。
(四)制定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加快村镇银行接入企业征信系统步伐
征信查询管理办法范文2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下滑,中国GDP增速也从两位数跌破7%。中国经济增长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而与美、欧、日等国家比较,中国的消费在GDP中所占比重较低。根据世界银行数据统计,如表1所示从2007年至2015年我国民最终消费占GDP比维持在35%至37%之间,而同时期美欧日等国居民最终消费占GDP比重达54.9%至68%。数据表明,我国居民消费支出在GDP中占比过低,消费在GDP中的占比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因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等因素影响,美欧等主要发达国家消费需求降低,导致中国的出口受影响,出口量大幅下挫,又因国内需求不足导致投资也相应下降,最终影响经济的增长。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我国亟需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内需,增加居民消费支出,减少对外出口依赖。
根据凯恩斯提出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理论,人们的消费虽然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在所增加的收入中用于增加消费的部分越来越少[1]。因此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将大于增加高收入群体收入的作用。所以发展以中低收入群体为客群的消费金融,对我国经济由出口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意义重大。在借鉴国外消费金融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国情前提下,银监会于2009年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为中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2013年,银监会了修正版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3],进一步促进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
二、行业现状
自2009年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后,各机构开始筹备设立消费公司,2010年,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是第一批经银监局批准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2013年银监会颁布了修订版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降低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门槛,向更多的城市推行试点,至2016年底共有18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据银监局数据统计,如表2数据所示,随着新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加入及业务发展,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2013年之后,资产规模大幅增长;同时,数据显示不良率也随着时间的推移及资产规模的扩大不断攀升,不良率的增幅在2013年至2014年间有所放缓,但2014年之后又大幅升高而且显著大于2013年之前不良率增幅。2013年后银监局放宽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门槛,取消业务发展地域限制,大批新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跨区域拓展使新增放款规模大幅增加,资产规模由2013年的63亿增加到2014年的224.23亿,资产规模1年时间翻了3.6倍,不良率也由2013年的1.4%升至1.56%,2014年不良?J款既有2013年之前的贷款产生的也包括2014年新增贷款产生的,鉴于2013年之前贷款规模只有63亿左右,而2014年资产规模高达224.23亿,新增资产规模近161亿,由此推断不良贷款主要由2014年新增贷款产生,而2014年之后,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潜在不良陆续暴露,不良率攀升幅度增加。2014年后不良率增幅显著大于2013年之前增幅,数据表明,虽然目前消费金融行业平均不良率还在可接受范围内,但随着消费金融行业竞争者的不断增加,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良率上升的趋势却越来越快,说明各消费金融公司将工作重心放在扩大业务规模上,而忽视了对风险的把控,将导致消费金融行业系统系风险不断积累,需引起监管当局重视。
三、消费金融行业参与者分类
消费金融行业参与者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银行系:由银行主导,获银监局批准成立的持牌类消费金融公司,如: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第二类是产业系:由产业系公司主导,获银监局批准成立的持牌类消费金融公司,如:海尔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公司;第三类是大型电商系:由大型电商主导成立,从事消费金融业务但未获得消费金融牌照,公司名称中也不允许出现消费金融字样,如: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第四类是平台系:主要是一些借贷平台,从事消费金融业务但未获得消费金融牌照,公司名称中也不允许出现消费金融字样,如宜人贷、惠人贷等P2P平台。
四、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
(一)资金来源丰富、资金成本低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资金成本大约在3%~5%;而产业系资金来源短期内主要是以股东存款和同业借款为主,资金来源比银行系少,资金成本与银行系相当,在3%~5%之间;大型电商系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存款、同业借款、ABS(资产证券化),资金来源比银行系少,资金成本大约5%~7%,成本比银行系高;平台系资金来源最少,主要依靠打包债权作为理财产品出售获得资金,资金成本在7%~10%,个别平台甚至高于10%,资金成本最高[4]。综上,相较其他竞争对手,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丰富、资金成本低。
(二)持消费金融牌照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比大型电商系及平台系更宜获得客户认可。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查询及上报人行征信,查询客户人行征信可以获得客户真实的借贷信息及历史还款记录,有助于识别信用风险。上报人行征信可以对客户形成一定的约束作用,若客户产生逾期会影响客户以后的房贷、车贷、消费贷等贷款,一定程度上会约束客户投机心理,督促客户及时还款,有助于减少客户因投机心理产生的逾期,降低客户信用风险。
(三)可依托股东银行布局在全国的支行网点展业
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是银行,银行在全国布局有庞大的支行网点,可依托支行网点开展业务,快速完成在全国的业务布局,抢占市场。
(四)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可以获得股东银行资金支持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3]。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是银行,而银行最大的优势是资金充足,在其控股消费金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给予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支持,使其度过生存危机,与其竞争对手相比具备更高的生存能力。
五、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问题
(一)相对于竞争对手,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问题
1.缺乏消费场景。产业系及大型电商系具备天然的消费场景,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获客。如:海尔消费金融可以在自己集团公司门店中客户购买家用电器时推荐海尔消费金融分期付款,既可以促进集团公司产品销售,又可以扩大消费金融业务,还可以明确客户资金用途,降低欺诈风险。蚂蚁金服可以依靠集团公司的天猫及淘宝等购物网站作为获客渠道,在客户网购商品选择支付方式时增加一种分期付款方式即可,几乎零成本获客。而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却无类似消费场景,获客时需要较高的获客成本。
2.资金优势不如银行。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业务涉及到的客户群体与银行中信用卡、消费贷等消费性贷款的客户群体重叠,所以消费金融公司与银行的消费性贷款业务存在竞争关系。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成本在3%~5%,而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客户存款,以一年期存款为例,最新人行基准利率1.5%,资金成本极低,在与银行的竞争过程中,资金成本明显处于劣势。
3.风控不如电商系。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缺乏客户行为、消费、交易数据。像京东、天猫等大型电商积累了海量的用户的行为、消费、交易数据,为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大型电商系大数据风控提供了数据基础。而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风控只能依靠人行征信数据,但因人行征信数据覆盖率有限,大量客户无人行征信记录,无法利用人行征信数据对无人行征信记录的客户进行信用风险控制,针对此类客户缺乏有效风控手段,无法像大型电商一样利用自身数据发展大数据风控来覆盖无人行征信记录人群。
4.未充分利用银监会制定的有利政策。银监会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进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可以发行金融债券[3]。资产证券化是信贷资产转让的其中一种形式,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差的资产盘活,降低流动性风险。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提供资金支持。目前,除了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和资产证券化外,其他的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均未进行。
(二)相对于整个消费金融行业,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问题
1.?争者日益增多,产品同质化,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入局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者日益增多,未来会有更多的竞争者加入,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多,产品同质化会越来越严重,竞争者可能会通过降低借贷门槛来吸引客户,将会导致不良率大幅攀升,积累系统性风险,应警惕韩国信用卡危机式的行业崩盘。从2000年开始,为了摆脱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韩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急需拉动内需,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以促进消费,从2000年开始,韩国信用卡业务飞速发展,竞争者越来越多,竞争同质化,放贷门槛不断降低,随着时间的推移,信用卡不良不断暴露,至2003年底,不良率达11.2%,大量信用卡公司破产,整个信用卡行业崩盘[5]。
2.消费金融行业存在风控难题。随着入局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者增多,客户可能会在多个平台进行借贷,但因为很多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公司未持有消费金融牌照,无法上报人行征信,所以在查询人行征信时就无法查到客户在这些公司的借贷信息,容易引发多平台借贷问题。各消费金融经营机构为保持核心竞争力不愿与竞争对手分享数据,导致信息孤岛效应,最终会使整个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上升。
3.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影响民众提前消费意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医疗费用高昂,但医保人群覆盖率还不高,医保目录覆盖药品范围也比较小,报销比例也比较低,对患者形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也比较低,养老金比较少,而且目前养老基金存在很大资金缺口。病无所医,老无所依的忧虑使民众对未来高度缺乏安全感,所以大多数民众更愿意储蓄,来防范未来的不确定性,而不是将收入用于消费,更不愿意进行提前消费,所以要想全面的释放消费金融需求,必先解决民众后顾之忧,加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
六、发展建议
(一)针对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建议
1.场景结合。线下与商户门店合作,线上与网上商城合作,快速切入消费场景。对商户及网上商城而言,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可以获取有购买意愿但无全额购买能力的客群,有利于促进业务规模的发展;对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而言,与商户及网上商城合作,依托合作伙伴的线下渠道及线上渠道获取客户,实现与消费场景的融合,最大限度降低获客成本,同时也可以明确客户资金用途,降低欺诈风险。使商户门店及网上商城与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之间实现互利共赢局面,有利于双方合作可持续发展。
2.加强风控建设,提高审批效率。风险识别及风险定价是金融的本质,风控能力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的核心竞争力。消费金融小额分散的特征决定了消费金融风控工作无法仅依靠人工进行审批,需要借助科技的力量进行风控系统建设,在确保资产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自动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建议如下:第一,加强前端进件系统对客户数据的收集能力,利用移动终端APP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自动获取客户通讯录、短信、行为轨迹、设备指纹等数据;第二,规范客户手动输入信息,对一些分类明确的字段信息,应提供选项让客户选择,以确保数据规范性,便于后期数据分析,同时应加强对客户输入数据的校验,以确保数据有效性,例如: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公安校验、学历校验等;第三,引入第三方反欺诈数据并利用人行征信数据以及公司自身历史数据以及前端进件系统收集的数据构建评分卡及规则集,实现部分进件的自动审批,并不断对评分卡及规则集进行动态调优,以确保维持及提升其对好坏客户的识别能力。
3.拓宽资金来源,降低资金成本。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经批准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及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目前为止,除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外其他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均未进行资产证券化及发行金融债券。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资金流动性,降低流动性风险,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得资金,有助于拓展业务规模。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应积极筹备进行资产证券化及发行金融债券。
4.利用支行网点线下业务优势,拓展线上业务。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依托银行母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支行线下获客,业务品种主要是大额现金类贷款,较其他类型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公司,可以获得较优质的客户,有效降低客户信用风险,这是银行系的优势,因此要继续保持此优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互联网正在颠覆一批传统行业,消费金融行业也因互联网发生革命性变化,大型电商系依靠其网上商城消费场景获客,利用多年来积累的海量用户行为及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风控,快速的拓展消费金融业务,面对大型电商系的竞争,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也应积极布局线上业务。
5.引入战略性股东,整合利用股东资源。引入具备丰富消费场景、积累有海量用户行为及交易数据的集团公司作为股东,整合利用股东资源,与股东进行业务联动,切入消费场景,降低获客成本;利用股东的海量客户数据构建更全面的用户画像,进行大数据风控,降低客户信用风险。
(二)针对政府机构的建议
1.加强监管。平衡好发展与风险防控工作,既要稳增长,又要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同业拆入资金余额、投资余额等风险指标及风险定价机制、外包管理机制等风控管理体系的监控,规范竞争规则,预防恶性竞争,预防韩国信用卡危机式的行业系统崩盘。
征信查询管理办法范文3
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自从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以来,安徽省政府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提出要全面打造“信用安徽”。这一建设工程自2003年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企业信用应该是第一位的。这是因为企业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主体,企业信用是最基础、最普遍的信用形式,而且因为目前企业失信已成为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企业信用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从信用的本质看,良好的信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是企业经济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失信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相反守信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在随着我国信用方面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体系不断建立健全的今天,这一点已经是不言而喻。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也是全面建设“信用安徽”的重点,安徽在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体系上,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措施
1、加紧构建企业联合征信信息网络平台。根据安徽省政府实施“十万企业信用工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联合示范工程的要求,截至2006年5月17日,“十万企业信用工程”已将11万多户企业有效信用信息征集入库,远远超过预定速度和目标。征信涉及26个省直部门,包含36个不同的一级指标,215个不同的二级指标,内容涵盖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企业历史沿革信息、企业财务信息、企业行政许可和资质信息、金融部门记录信息、企业所受荣誉表彰和失信处罚信息,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信用能力和信用素质等方面,初步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计划到2007年底基本建成安徽联合征信体系。
2、认真开展企业信用立法工作。2006年1月1日,安徽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颁布正式施行,任何人都可以到网上自行查询安徽13万户企业的信用信息。该法的颁布能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和规范信息征集、、查询、评估和监管,加快企业联合征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对于推动安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奠定了“信用安徽”建设的法制基础。
3、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作用,努力推进行业征信制度建设。虽然安徽已于最近成立了信用协会,但是对于企业信用建设更加需要各行业努力推进行业征信制度。例如,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原有银行贷款证管理的基础上,在银行系统推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汇集了与银行有信贷业务往来的7万多户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信息。安徽省旅游局积极加强旅游行业信用整治,并联合安徽省发改委共同印发了旅游行业信用建设的实施方案。财政、建设、税务、质监、档案、物价等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制定本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办法,有关职能部门还积极利用“金关”、“金税”、“金卡”等网络系统,加快同业征信制度的建设步伐。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2006年3月16日,在全省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向社会公开推介安徽隆平高科种业公司等146家诚信种子经营企业、8种放心农药产品、15种放心复混肥料产品和7家诚信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以及3家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意在引导农民购买安全农资产品,为春耕生产营造良好的农资消费环境。除此之外,还在食品、建筑等行业也已经开始着手建设该行业信用制度。
4、通过政企合作,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效模式。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北京大学林毅夫曾提出了四种方法:一是发展地区性中小银行;二是建议成立民间担保公司;三是可以学习美国,设立中小企业支持的政府机构。美国有一个中小企业发展局(SBA),主要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四是建立企业的信用体系,以及企业的评级征信机构。同时,林毅夫还指出,建立企业信用体系是最重要的,但是建立的时间可能会最长、最难。为此,安徽将采取三项举措,下大气力争取在小额担保贷款上有所突破。三项举措主要内容是:一是建立工作责任制,对经办银行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加大责任管理力度;二是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三是建立正向激励和约束机制。安博尔中诚信获悉,2006年底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累计达到5亿元左右。2006年7月21日,合肥中小企业与银行合作推出“金融大篷车”活动,以助推合肥市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该活动是通过“将金融机构请进来、带着中小企业走上门”等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的银企交流合作和项目对接活动,促进金融家和企业家的合作共赢。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合肥还出台了《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切实解决一批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信誉好的企业及项目的融资难题,使“工业立市”的目标更好地落在实处。
5、建立企业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公示制度。继续在全省开展优秀诚信企业红榜评选活动,并从银行、税务、质监等部门起步,建立安徽企业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公示制度,营造“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2006年5月安徽省地税局依据各市地税局推荐报送的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名单,结合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缴纳地方税收情况及其行业分类、区域分布等特点,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等200个企业被评为2004年度、2005年度全省地方税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
(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了较大进展,在安徽省内初步形成了政府重视、社会支持、群众关心、舆论关注的良好局面。但在目前整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不平衡。在部门之间,多数部门能做到领导重视,认真落实,但仍有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信用建设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迟缓,甚至垄断手中资源,不配合联合征信工作。在全省各地,有少数地方信用建设刚刚起步或尚未起步,距离省市联动、信息互访还有不小的距离。
2、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影响着企业信用建设。影响企业信用水平的一个基础性因素是企业的经济实力。而当前安徽企业的特点是: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大型骨干企业较少,真正具备现代经营理念、掌握现代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体制先进的现代企业数量还不多。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为了生存发展,一些企业采取不讲信用、不计后果的措施,从而影响了整个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3、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不完善。目前,对企业的信用评估不少,但是问题也不少,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正性不够。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信用的评估都是根据本部门的意愿,自己定标准、自己搞评价,尽管主观上没有偏颇之意,但是客观上难免有偏颇之举。二是全面性不够。目前,银行对企业信贷信用进行评估、税务对企业纳税信用进行评估、工商部门对企业合同信用进行评估,诸如此类的评估很多,而这类信用评估都是对企业某一方面的信用评估,并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企业信用整体水平。三是透明度不够。各部门的评价结果不向社会公布,使得企业信用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受到了限制。四是专业性过强。各部门的信用等级划分不一,不同部门信用评估的等级划分差别过大,有的行业划分过细,使得业外人士很难弄清每个等级所代表的信用水平。
4、企业信用管理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建立。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在这一点上安徽是走在前列的。安徽已成立了安徽省信用协会,专门负责管理安徽省的信用建设。从有关的调查可以看到,安徽企业的失信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还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传播,造成了守信成本高、失信收益高的结果。由于失信行为得不到惩罚,失信者的气焰抑制不下去,打击了守信者的信心,搅乱了社会信用道德的评价标准。
二、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策建议
企业信用是企业诚信状况的综合反映,其构成要素和影响因素都是多方面的。因此,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必须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着手,进行综合治理。
(一)加强企业信用法制建设,营造法制、规范的市场环境。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一部关于信用建设方面的专门法律,这对推动企业信用建设是不利的。安徽应当尽快制定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的评级或评估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产品的认定和使用规定等,并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以保障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做到在全省内依法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
(二)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管理。以部门、行业评价为基础,制定综合评价办法,推进安徽企业信用建设系统化、规范化。首先,制定一个安徽省企业信用评估和管理办法。在现行的各种对企业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将各部门、各行业的评价进行整合,建立一个对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方法。其次,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全省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的综合评价。再次,以网络技术为依托,建立全省企业信用查询平台,向社会公开各类企业的信用记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方便、迅捷的途径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最终要建立激励机制,大力鼓励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三)继续推进联合征信体系建设。一是按照《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主动衔接各相关部门,认真审核并提出企业信用信息指标体系,积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部门网络提交系统,认真建立信用信息报送汇集系统。二是进一步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力度,加强行业征信网络平台与联合征信中心信息交换平台的互接互通,认真做好信息数据处理,争取尽早建立统一的企业联合征信网络平台,提升联合征信系统的市场应用价值。三是不断推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平台和数据库的升级完善,开发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系统,使联合征信系统平台日趋完整,信息查询系统平稳运行。
(四)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安徽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存在很多问题,要想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就需要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共同努力,在社会信用体系组成中,成立企业信用评估的专门机构,建立一套公正、全面、透明、专业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专门机构的职能是以先进的评估方法、翔实的信息资料、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定期有关企业的信用等级报告。企业内部可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预警机制,由专人、专门的部门随时跟踪、研究分析信息,对信息进行科学的、去伪存真的加工处理。企业的决策者应在掌握足够准确信息的前提下,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然后交专门部门落实实施。
(五)积极推动安徽信用体系融入“信用长三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部分地区,对信用环境及信用秩序的需求也愈发强烈,在这些地区率先建立区域信用体系,既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迫切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从某些地区开始,先建立区域信用体系,再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体系,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对于安徽来说,就需要努力加入“信用长三角”这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但是安徽的经济实力有限,企业的现状和“长三角”企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要想加入“长三角”就必须加强信用体系政策研究和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重点抓好与沪苏浙长三角信用体系的沟通与衔接,为安徽征信体系融入“信用长三角”创造有利条件。
(六)努力开展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安徽这个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省份来说,就是一个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信用担保,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因此应该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市县与开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扩大中小企业贷款试点范围。积极研究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增级模式,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信用合作贷款等业务。
(七)积极扶持和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加强政府引导,扶持各类信用协会、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面向国内外,引进一批执业资质高、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征信机构加强同信用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开发有需求、有意义的信用产品,推动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认证、评估等服务,推动信用产品的应用,加快发展信用经济。
征信查询管理办法范文4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主体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依法归集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等在市场监管中获得的企业信用记录,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征信数据库。查询主体必须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第四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具体负责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第五条查询主体是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分成以下几类:(一)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二)上海、江苏等其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三)司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部门;(四)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五)金融机构;(六)信用服务机构;(七)其它组织和个人。第六条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供以下查询方式:(一)互联网查询。是指通过信用浙江网及省政府门户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查询非公开企业信用信息需通过CA电子身份认证。(二)局域网查询。是指通过政务网络、专线接入等方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局域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必须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并交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备案。(三)书面查询。是指到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及指定的受理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主体需填写查询申请表格,并递交营业执照(国家机关需提供介绍信等公函)、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备审。(四)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供的其它查询方式。查询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不同方式进行查询。
第七条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按照以下规定:(一)《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可以查询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二)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查询属地企业信用信息;(三)《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市、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查询属地企业信用信息;(四)《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因某具体行政管理需要,查询异地企业信用信息的,可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出申请;(五)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管理机构,因某具体行政管理需要,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可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上海、江苏等其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查询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的,可通过当地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询。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相关省(市、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第九条法院、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监察等机关、部门,可持县级或县级以上机关开具的公函,查询当事企业信用信息。第十条企业可以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经企业授权,企业和个人可以查询授权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可通过总行(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向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询,经批准后,由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与其签订相关查询协议。第十二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需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经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与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签订相关查询协议。第十三条其他组织或个人需查询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信用服务机构查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申请查询理由不充分的;(二)查询申请人未能提交合法证明的;(三)申请查询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查询范围的;(四)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查询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第十五条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进行实时监控,并对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保存。第十六条查询主体应合法、合理应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查询理由以外的其它用途。查询主体违反前款规定,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对其失信行为进行记录;给企业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供查询主体决策参考,对其产生的后果,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查询主体认为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差错的,可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出异议。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应当及时与提供信息的单位核实;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征信查询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金融系统;征信平台;构建
一、通过较高位阶法律文件,明确人民银行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对我国金融征信体制具有监管主体的职能,或是由其他部门或者政府机构进行单独或者公共监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选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无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有依可循。
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构建模式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所建立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一行三会”组成的,并未设有总揽各类金融监管职能的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部门,相对而言,更能够站在宏观经济全局的高度,利用能掌握大量经济金融信息的优势,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评估,提出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对策和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将中国人民银行定位为我国金融征信体制的监管主体,较之选择其他机构或是另行成立专门的金融征信管理机构的做法、显得更为合理和具备可操作性。国务院新“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目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本身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牵头组织的,所以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角度来看,让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金融征信体制中的监管主体,应当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
在实践中,在征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充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牵头部门所应具有的权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目前主要依靠部门之间的自主协调,尚未形成制度化的安排,各相关部门信息纳入统一征信平台进度快慢不一;二是没有明确人民银行与各参与方在金融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应当如何协调,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哪些;三是人民银行与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等非信用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尚无法解决数据割据难题。面对上述问题,建议下一步通过较高位阶法律文件,明确人民银行金融业统一征信监管主体地位,以协调各参与部门,加快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步伐。
维护和管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两个征信系统。
关伟在《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构想》一文中提出了三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构建模式:一是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二是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子系统;三是建立一个全新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网络系统。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第一种模式都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基本覆盖全国所有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数据库的信息网络遍布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营业网点,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全国联网与应用。截至 2011年12月底,两个系统分别为约1800万户企业和8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改善我国信用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如证监会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管理系统,无论从信息覆盖面、信息量还是应用方面,都无法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比拟。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将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数据信息并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是在确保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应用性基础上,建设速度最快、建设成本最低的模式选择。
从实践方面来看,目前,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已就参与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达成协议安排,采取的都是将银监会、证券会监管中产生的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模式。
三、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应分步骤在各参与部门采集、共享信息资源
根据国务院《意见》精神,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配合下,与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建设的统一征信平台。这里就涉及到统一征信平台信息的三个层次,即金融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诚信领域,其中,金融领域的征信是人民银行工作的重点。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集的数据基本上还是信贷征信的范畴。
依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目前人民银行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就是征信系统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即致力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数据从金融领域向经济领域、社会诚信领域的扩充。但在基层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应行政权力,形成了主要依靠工作人员个人关系来开展此项工作的局面,导致全国各地区非银行信息采集结果存在较大诧异,数据分割现状难以打破。
建议统一征信平台在“先金融领域、再经济领域、最后社会诚信领域”的大方针下,分步采集和共享信息资源。在信息的采集方面,可以将具备负面信息的法律信息(如证监会诚信档案系统中的上市公司、外汇管理部门的企业和个人违规处罚信息等)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再逐步采集企业和个人的正面信息。信息共享方面,平台的信息披露范围目前主要供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待有关查询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后,再逐步拓展到其他各金融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开放。
征信查询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个人信用征信 隐私权 立法保护
一、个人信用征信和隐私权保护基础理论
(一)个人信用征信的含义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包含四方面的主体:(1)个人信息主体:(2)提供信用信息者;(3)依法设立的信用征信机构:(4)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在这四方面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信用征信机构,方面它从信息提供者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将整理加工后的个人信用信息以消费者报告的形式出售给信息使用者。
(二)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在个人信用征信的整个过程中,第一步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提供者收集到关于相对人的各种信息,并且根据约定或法定的方式提供给合法的信用征信机构:第二步就是个人信用征信机构通过特定的方式对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加工以及筛选,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信用评估报告。这上述的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利益,一个就是个人对其自身信息享有的隐私权、安全权等,一个就是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的期待的要求,这两方面在实践中难免会引起冲突。
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与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机构出售个人信用报告之间的冲突;个人信息支配权与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支配;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内部管理;个人信息更正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采集、加工权;个人信息安全权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存储与传播。
(三)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意义
在个人信用体系立法中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经济,对市场主体征信并将其信息公开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避免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用户利用便利条件侵犯消费者隐私,成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但是我们面临的现状是:我国目前在个人信用征信领域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个人信用系统存在很大风险。从根本上讲,征信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信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因此,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立法中必须注重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一)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概念,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和基本法的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刑法中也没有设立侵害隐私权罪的罪名,只是在某些法律条文中包含了保护隐私权的精神,这就很难形成一个健全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使得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保护成了无源之水。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做了规定。法律上对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全面的。在个人信用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也存在许多问题:尽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但只向联网的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还不能向社会其他部门开放。
(二)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1.征信立法建设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规范信用信息的法律,除《国家保密法》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哪些征信数据不可以向公众开放,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情形,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法规是《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一方面立法层次低;另一方面法规只简易的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和大体框架,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现行法规只注重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问题,却很少关注事先预防,这使得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