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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1
一、基本情况
我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突出宣传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增强农民工法律素养中的重要基础和推进作用。大力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28件,受援农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
1.将农民工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3月10日,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传好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
2.深入宣传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
20*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区、洪泽县34个村担任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对广大农民工及家属开展法制宣传7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1万余人次。我们开展了20余次法律服务进社区、走进直播室等活动,大力宣传涉农法律知识,增加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我们通过制作法制宣传栏、发调查表等形式提醒农民工在平时工作中和外出务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关权益受侵害的证据。
3.将农民工法制宣传贯穿四级干部学法竞赛全过程
今年我们组织了全市四级干部学法竞赛,我们将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森林法、水法等与农民、农村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村居干部、乡镇干部复习和考试范围,通过考试促进学习,通过考试促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务工作职责、“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12348”法律服务热线24小时为农民工开通。
5.举办法援工作人员涉农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专门抽调农民工案件较为典型县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参加省司法厅农民工涉法事务的专项培训,组织编写发放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书刊和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办案手册。
6.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协调力度
我们联合共青团*市委调整了*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组成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维权服务,尽量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解除后顾之忧。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土地复垦条例;新变化
土地复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必然产物。它涉及生态、环境、法学等多门学科,而且土地复垦的过程也是恢复生态系统、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过程[1]。由于土地复垦工作的综合性特点,复垦过程需要多方向同时治理,以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20世纪70年代后期,世界各国相继制定了专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复垦规划内容、验收标准、复垦资金来源、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及复垦技术作了详细的规划[2]。由于其完整的规划体系及严格的执行制度使得大多数发达国家土地复垦率达到50%~80%左右[3]。我国土地复垦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国务院于1988年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简称《规定》),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平均土地复垦率低于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这些都与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相背离。
1 我国《土地复垦条例》新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不断增大,然而实践过程中经济建设损毁和环境破坏土地严重,为了使土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明确复垦义务人和加强公众参与力度,于是原有的《土地复垦规定》必须加以修改[4]。经过多年的论证分析,2011年3月5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土地复垦条例》,遵循原《规定》合理部分的同时,修改和增加了相应的条例,使其更能够符合现今中国的土地发展状况,并在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了详细的实施细则。首先对《土地复垦条例》新的变化作如下总结:
1.1 定义的变更 《土地复垦条例》第2条对土地复垦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或者恢复生态的活动[5]。相对与《规定》中的定义而言,增加了历史遗留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地的整治,同时要达到恢复土地的生态活动能力的目标。增加了复垦土地的类型,扩大了复垦土地的面积,由简单的强调破坏土地的恢复上升到生态修复,在原有的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增加了土地复垦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增加土地复垦范围的同时提升了复垦的宗旨。
1.2 强化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人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同时复垦义务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费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预算、报告有关情况,并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于处罚,同时对在土地复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于表彰或者奖励。《条例》中对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地能够复垦的,首次提出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有效明确了这部分损毁土地的责任主体。
1.3 加强了土地复垦监督管理体制 《土地复垦条例》把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工矿用地或建设用的必要程序,同时也是监督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依据和手段。规定中指出,在申请建设用地等使用权前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时,不得颁发采矿用地许可证或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对于土地复垦工程建设费用应设置专项土地复垦资金,并将其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规划中提取。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复垦目标在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如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质量不达标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使监督管理部门起到应有的作用。
1.4 支持土地复垦科研创新,明确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并且支持与土地复垦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特别是对于历史遗留和自然损毁地,其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明确,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利益主体投资和政府的资金投入等多种筹集资金的渠道。这样既落实了土地复垦义务,又激励了社会投资主体及地方政府的参与,同时使土地权利人获取应有的利益。《条例》中首次规定了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费用、非法使用复垦资金等根据情况不同给予不同形式的惩罚,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2 《土地复垦条例》存在的不足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现《条例》相对以前的《法规》,从基本概念到资金管理形式、公众参与的鼓励方式、政府的监督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上都更有针对性、更全面完善。这对于现今我国土地复垦现状有很大的作用,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加明确,为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所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也明确细化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和历史遗留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地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目标、任务、生产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内容、复垦验收原则、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对于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重要的指导。但是相对我国土地复垦工作的复杂、长期性,《条例》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的现状,现存的很多实际问题也需要解决。
2.1 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中都相应的对土地复垦有初步的定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七十四条和七十五条规定对破坏土地应进行复垦,对不履行义务者给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十八条、二十八条、四十一条和四十四条作出了同上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七条和三十一条对采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详细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损毁的土地资源的恢复、治理办法、资金筹措方式等都有不同形式的规定;还有比较广泛的地方性规章或规定都为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但是,在这么多不同形式的法规中,除《土地复垦条例》比较全局性的针对土地复垦项目制定外,并没有专门的土地复垦法律,不同的损毁土地复垦只是零星的出现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这些法规对土地复垦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随着经济建设的增大,用地需求的紧缺,使得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不能在较高层次解决土地复垦问题。地方性的规章没有深入实践,未能依据不同地区地质、地形条件、采矿用地规模等出台相应的复垦规章。这些都说明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性。
2.2 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缺乏 土地复垦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此项工作,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未设置此类型的专业机构,相关工作基本都是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耕地保护部门负责。由于土地复垦涉及的学科较多、领域比较广,使得单一部门开展工作时相对比较困难,一是缺乏专业性和技术指导,二是与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协调机制较弱,最终导致土地复垦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低效性。
2.3 土地复垦法规缺乏针对性 我国土地面积较大,地形比较复杂。而政府并未针对不同地区出台不同性质的土地复垦法规,如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气候恶劣;矿山开采地区荒漠化严重,存在一定的地质灾害等,这些都没有很好的土地复垦技术支持,这与我国在土地复垦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方面的不足有关,这些都使现存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显得很“脆弱”。
2.4 公众参与形式缺乏多样性 虽然《土地复垦条例》中规定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但是具体的参与形式、程序并未明确规定,使得公众并未参与决策过程、参与功能并不明显,缺乏群众基础。
3 结束语
面对目前我国严重的人地矛盾问题的严重性,土地复垦是解决用地不足的有效手段,同时对保护土地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土地复垦工作的资金投入,研究先进的复垦技术,加强政府的管理机制,鼓励公众的参与力度变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虽然我国已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复垦方法和技术,但由于土地复垦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各项管理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且待复垦面积大,复垦资金投入不足,加之公众认识度不高,使得土地复垦率一直较低。为了缓解这种矛盾,近两年国土资源部和地方政府不断补充和完善土地复垦的政策法规,但由于损毁土地类型较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并且复垦技术理论研究又落后于实践工作,至今仍然未形成一套完整、适合的土地复垦体系来指导土地复垦工作。要健全科学使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就要适应土地复垦工作范畴的扩展和工作要求的提高,加强管理技术体系,优化和补充复垦技术研究,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完善资金来源与使用程序,细化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复垦方法,投入土地复垦工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改善我国土地复垦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田新凯.土地复垦法律法规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2012.
[2] 路文丽,郭颖良,谭锋等.土地复垦体系构建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2(6) .
[3] 金丹,卞正富.国内外土地复垦政策法规比较与借鉴[J].中国土地科学,2009,23(10) .
[4] 郧文聚,范金梅.中国资源枯竭城市土地复垦研究[J].中国发展,2012,12(5) .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矿山土地复垦;问题;对策
一、矿山土地复垦的历程
1. 国外矿山土地复垦的历程
人类进入第二次工业革命以后,由于新机器、新技术、新发明等不断出现,许多国家开始了对矿产资源的采掘,这使土地遭到了大量的损坏,同时出现了一些修复采矿破坏土地的措施,这是土地复垦的萌芽。20世纪初,美国、德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政府官员和学者们意识到土地破坏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着手对矿区废弃土地进行研究,提出了土地复垦及一些针对土地恢复使用的措施建议。早期的土地复垦工作比较简单,一般是对整个污染矿区进行覆土,或者是对废弃土地进行局部修复。
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急剧增长,各国对矿产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开采,整个矿区大量的土地遭到损毁,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矿区土地复垦因此被重视起来。这时美国、苏联、澳大利亚等国相继开展了土地复垦工作的研究,提出土地复垦概念并在复垦作物选择上作了相关研究,法律法规开始出现,土地复垦技术有所提高,相继出现了土地平整、裂缝填充、植树种草等。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矿区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了极大地关注,冲沟生态系统的要求受到重视,矿区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向逐渐转为生态复垦。美国、前苏联等国相继修订和颁布了有关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全国性法规,有了相关法律的约束,土地复垦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2.国内矿山土地复垦历程
我国土地复垦最早是在20世纪50、60年代,起步比较晚。当时,由于矿区土地紧张,一些矿区自发地在排土场、尾矿库上垫土种植粮食和蔬菜,用以克服自然灾害带来的吃粮问题。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所以早期的矿山土地复垦主要是将废弃地改造成为可耕地,采用填埋、剥离、覆土等简单措施。我国早期的复垦没有相关的理论指导,矿山土地复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复垦率很低。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煤炭、铁矿等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矿产资源大肆开采引起的环境问题逐渐显现,我国政府开始重视矿区的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原煤炭部等先后制定了与矿区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其中《土地复垦规定》明确提出了“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使得土地复垦工作有法可依。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以后,一些地区开展了一些土地复垦工作,其中由白中科教授亲自主导的山西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土地复垦方工程为我国以后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树立了榜样。这期间,一些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引入了一些生物、化学等技术。2006 年国家《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指出应该加强土地复垦的前期管理工作;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公布,明确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敦促他们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加强了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监管;2011年5月20日《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为指导和规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提供了技术依据。
二、山西省矿山土地复垦的现状
1.复垦面积大
近几年,在山西省,虽然一些大型的国有煤矿集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复垦,效果很明显,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山西省还有许多中小煤矿被关闭、兼并重组以后复垦义务人没有确定下来,所以山西省矿山要复垦的土地面积还很大。
2.土地破坏严重,复垦率低
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最新的一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显示,全省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有754处,影响面积14万亩,而地面塌陷更是多达2976处,影响面积100多万亩。全省累计堆存矸石山10多亿吨,矿山采空区超过5000平方公里。山西省的煤矿以大同、晋城、阳泉、吕梁、太原、临汾等为主,但是这些地区的土地复垦率只有10%左右,并且复垦周期长,平均需要30年。山西省的4个大型国有矿区已治理矸石山的面积占总面积的1/4,煤炭矸石综合利用率还不到总量的30%,山西省的土地复垦工作任务艰巨。
三、山西省矿山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
1.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不健全
最近几年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不少土地复垦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完善了我国土地复垦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为我国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特色。山西省是一个矿产资源大省,尤其是煤矿资源的储量非常大,每年因矿山开采破坏的土地面积相当大,与之配套的矿山土地复垦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矿山企业土地复垦意识不高
随着我国《土地复垦编制规程》的出台,凡是新建煤矿和已经开采的煤矿都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和进行采矿证年检。一些煤矿企业为了获得采矿证和进行采矿证年检,请一些中介公司为自己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有的负责人都不知道土地复垦是干什么用的,他们对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中的土地复垦服务年限、土地复垦质量、土地复垦投资等一点都不了解,只是注重眼前的利益,缺乏长远的眼光。
3.土地复垦方案不科学
随着山西省最近几年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胜利和后续五项工作的开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成了后续五项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农业、地质、林业、财务等许多专业方面的知识,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它需要有掌握不同专业知识的人共同完成。一些中介公司为了及时完成矿山企业的任务,编制人员到矿山企业只进行粗略的调查就进行方案编制,并且方案的编制往往由一个人来完成,缺乏专业的知识。这样难以保证编制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复垦方案,不利于土地复垦的实施。
4.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
大部分矿山企业编制完土地复垦方案以后,对后续的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复垦报告的实施缺乏足够的重视。矿山企业没有设立专项的账户,对土地复垦资金进行有效的提取。一方面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重心的原因,加上人员配备少、机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进行矿山土地复垦的实施,如对土地复垦的设计、土地复垦工程的组织实施、复垦后的土地验收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些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但是这些专业的机构比较缺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精力开展繁琐的事务性工作,进一步影响了土地复垦的开展。
5.土地复垦理论研究和技术研究落后
最近几年,山西省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理论落后于实践。没有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只是进行单一用途的土地复垦,没有考虑到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导致土地复垦缺乏一定的盲目性,如一些地方塌陷以后,进行简单的填埋,然后种上单一的树种。还有就是土地复垦技术研究注重工程方面,在生物技术方面缺乏充分的研究,导致一些复垦的土地质量低,土地肥力恢复比较慢。
四、完善山西省矿山土地复垦的建议
1.完善土地复垦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
山西省政府应结合地方特色,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下一步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结合国外先进国家在土地复垦工作中的经验,如对土地复垦资金的提取、复垦后土地产权处理、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等,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土地复垦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提高矿山企业的土地复垦意识
土地复垦工作最终的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矿山企业,他们是复垦工作的执行者,所以必须提高矿山企业土地复垦的意识。首先政府应该不断加强土地复垦法律的宣传,使矿山企业意识到土地复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其次应加强对矿山企业在土地复垦方面的培训和提出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样既可以提高他们在土地复垦方面的业务知识,也可以提高矿山企业土地复垦的积极性。
3.加大评审力度,提高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质量
为了提高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水平,一方面国土主管部门应聘请在土地复垦方面有造诣的专家,针对土地复垦涉及的各个方面对中介机构的编制人员进行培训,增加编制人员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在对完成的方案进行评审时,专家应该从自己的专业角度结合矿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实际性的问题。土地复垦方案涉及许多如环保、采矿、地质、财务等不同的专业知识,中介机构应该聘请一些不同专业的人才,每个人结合自己熟悉的专业知识编制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这样方案的质量就提高了,为后续土地复垦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3.加强对矿山土地复垦的监管
土地复垦是一个漫长的系统工程,在实施的每一个阶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一系列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一整套的资金保证制度,确保复垦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从省到县,在国土部门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执法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进行土地复垦的矿山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土地复垦专项执法活动,使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日常化、经常化。
4.加强土地复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
土地复垦的质量和效果取决于土地复垦技术的水平,要从根本上改善矿山企业土地复垦的现状,必须加大土地复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矿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应更加重视生物技术的应用,结合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考虑草种和树种的抗寒性、耐贫瘠性、生长发育速度和土壤改良作用,选择一些适合当地生长发育的植物。同时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土地复垦的经验技术,如微生物复垦技术、土壤培肥技术和3S技术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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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沙妮,叶宝莹,白中科等.ARCGIS在矿区土地复垦的应用[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9,29(06).
[4]畅功民,李建华,张强.山西省工矿区土地复垦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山西农业科学,2011,39(09).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产权;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草地、林地、荒地和道路、水面、场院等十地资源。其中,耕地最为重要。在我国,土地流转一般就是指耕地流转,但也包括诸如山地、草地、荒地、水面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或转移。
1 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概念
农村土地产权:法律上是指农村土地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广义的定义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土地产权变更及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包括农业用地流转和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狭义的定义只包括农业用地流转,非农建设用地则不属于土地流转。
2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存问题
2.1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虽然很普遍,但是并没有形成规模化的市场,是具有自发性的零星式的流转交易,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交流,并且各相关部门无法有效沟通,信息闭塞,严重阻碍土地流转向规模化和市场化发展。另外,价格评估、公证交易、信息咨询等机构的职能不完善,也没有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督保障,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责不明确,因此未形成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各部门重复出台法律、法规、政策甚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不一致、甚至相悖的现象。有关土地流转审批、合同手续、流转资料匮乏等成了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部分干部群众思想过于保守
部分干部群众对土地流转缺乏认识是目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化的首要问题。一方面,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没有经过深入系统地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对近几年的的土地政策理解不透彻,对土地流转思想的认识不够,不清楚土地的归属、承包、经营权属等,甚至错误地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理解成变卖土地承包权或者所有权,害怕因此违背我国“坚决不允许变卖土地”的土地政策,而触犯法律。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几千年来形成封建传统思维,农民对长期以来的赖以生存的土地形成了强烈的依附心理,因此他们担心如果到城里生活,除了无力购买昂贵的商品房以外,更不可能享受城镇职工所享有的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保险等权利,而且原来自己在农村承包的土地因为长期居住在城里而被别人占有,甚至还有些人对今后国家土地私有化心存幻想,种种问题心理势必阻碍土地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合理流转。
2.3 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规定,农民通过承包土地获得其经营权,并且在承包期内享有对所承包土地自主经营、转让、出租等权利。但是即使农民转让了土地,其个人利益也无法从根本得到保障,因为农业产业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带来的风险很大。而且有些农民与企业主签订的合同期限都比较长,一般来说合同中的补偿价格是固定的,短期看来貌似农民获得了一定收益或经济补偿;但从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及物价的上涨,企业的经营收益是会有大幅度增长的,而这时农民靠出租土地获得的收益却还维持在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合同上固定金额的水平,这势必损害农民的长远利益。此外,部分企业在包租大片农村土地以后,由于各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从事其他非农行业的经营,例如耕地建楼、办厂,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合同到期后农民也无法继续耕作。
农村土地流转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存在不合规定的土地流转现象,如缺乏透明度、没有实行公开招标、没有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流转协议等。其中,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十分不规范,一是不按规范签订合同,权责不明,甚至与现行法规相矛盾相冲突;二是个别土地流转合同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管理机构审查、鉴证;三是口头约定土地流转,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内容不完整,甚至还有些农民未经村集体审查就私下约定,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目前,大多数乡镇都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相对比较缺乏。
3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存问题成因分析
3.1 农村土地市场不成熟或未建立
最合理公平地将土地资源划分到各村每一个人手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要保证土地产权的完整准确性,便就可以通过发展、改革、流通逐步完善土地资源达到最佳配比。
目前看来,市场条件下的土地流转还是盲目的、具有自发性的,不规范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严重影响国有土地市场的有效经营运作,并且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正确发展,导致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无法掌握准确的数据,因而国家无法在宏观上控制调节土地。因此,必须为土地供应总量的计划调节提供合理准确的依据,保证土地市场供需平衡。否则,不但国家投入的巨额资金得不到回报,还会给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带来隐患,从而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权属管理。
3.2 城乡二元制度导致农民土地流转意识淡薄
我国由于长期存在严重的城乡分隔二元结构,致使农民普遍存在小农思想,严重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行。农民依靠种地生存繁衍生息,即使他们意识到守着“一亩三分地”根本无法达到小康水平,多年积累下来的思想局限性也使他们不愿离开自己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虽然很多人外出争工,但仍把家里的土地作为最后的保障,而不愿出让。这样就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无法产生收益。
其根源在于目前我国城乡分隔的二元结构。由于农村人口不能享受同城市市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养老保险等方面的风险都由农民个人承担,加之公共品供给缺失,进城的农民工工资水平低,甚至被克扣、拖欠,其权益无法保障,付出与所得的反差,致使农民不愿放弃家中赖以生存的土地,对于土地流转顾虑颇多,观念意识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3 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健全的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规范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时出现的很多问题都还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法,例如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主体地位、收益分配等问题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现行的法律没有一部针对土地流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私下签订的合同不是前后矛盾就是权利义务不均,这将带来不必要的司法纠纷,并且为解决纠纷造成了难度和增加了成本。立法不足为一些乡镇制定“土政策”提供了“方便”,使集体土地流转损害农民的权益。
目前,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一方面积极鼓励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而另一方面又没有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及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政策,这就会严重影响到土地规范、合理、有效的流动,也为少数不法分子“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4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优化策略
4.1 建立健全机制,完善法规政策
目前全国处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成为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首要前提。针对不健全的流转体制,以国家土地法规政策为基础,结合实际问题制定保证土地使用权流
转顺利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具有完善法规制度政策的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避免土地流转中的“土政策”--“一哄而起”;其次增强“尊重农民意愿”的土地流转意识原则,保证农民长期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规范引导正确处理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建立良性的并且有序的土地流转程序。坚决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性质。
不仅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及其相关内容纳入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中,还应该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如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流转的详细做法、基本原则、流转程序、合同规范、监督管理、受让双方的权责等,使得土地流转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平稳地流转和有效地推广。
地方政府须在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或完善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土地承包政策法规,以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
4.2 政府积极参与引导,解放农民思想纠正错误观念
面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新形势,政府应当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纠正农民在土地流转时的旧的错误观念,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具体可通过座谈会、接待日等方式,向农民宣传有关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统一并深入理解土地流转的含义。各乡镇村政府应及时明确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实施,辅之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经管站的业务训练,使其承担起土地承包流转的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与此同时,政府应积极创建示范典型,使农民消除疑虑,认识到土地流转的益好,熟悉规范操作程序并主动进行参与。
另外,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广土地流转制度时,应制订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并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确保农民的利益错误!未定义书签。。农村经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及管理工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经营长远规划,作好土地整理存档工作,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依法规范管理土地的承包流转。同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时候要规范合同管理,以确保其真实有效、有据可查,不但使土地流转运行规范,还要保证好农民的利益。
4.3 构筑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
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首要条件是要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得农村人口享有社会保障。这样才能使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安心离开“土地”,把依托的重心转移到非农产业上去。而进城争工的农民工应该纳入城市人口的劳动保障待遇。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着手,研究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并且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帮助进城务工的农民,例如帮忙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督体制,建立惠及全体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田野. 中国农村十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J].经济师,2004,8.
[2]赵莉. 诸城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9.
[3]百度百科,baike.省略/ view/6054077.htm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5
近年来,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宅基地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1 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现行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根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对解决农户的住宅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立法滞后、监管不力等原因,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与新农村建设很不协调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1.1 违法占用宅基地的现象严重。《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其使用权的取得须经过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也不得超过省定标准。然而,在农村中,许多农户钻“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供应”这一法律空子,不经申请,采取各种手段抢占集体空闲建设用地,绕过相关部门审批,在所占宅基地上直接建房。所以,超过省定面积使用宅基地现象非常普遍,“一户多宅”的现象也是随处可见。
1.2 闲置宅基地无法回收。一方面,农村宅基地管理粗放。许多农户在建新房的同时,没有拆除旧房,上交宅基地,村委会也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回收宅基地,致使旧房成为了空闲房屋和宅基地。另一方面,当今的农村人口大量流出,在外购置房屋的越来越多,但他们不愿意也没有放弃原有的老宅基地,村集体也无法回收,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1.3 宅基地矛盾纠纷面广量大。近几年,随着农户对住宅的要求越来越高,所建新房越来越多,由农村宅基地引发的矛盾纠纷更是逐年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农村中各类矛盾和纠纷涉及到宅基地问题的约占60-70%。纠纷双方往往是互不相让,甚至因此大打出手,造成流血事件,世代结怨。由于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面广量大且情况复杂,成为积案,处理起来难度大,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1.4 宅基地利用缺乏规划。长期以来,农村村庄建设缺乏规划,即使有规划,也缺乏整体、长远的考虑,更没有约束力,对村庄建设不能正确引导和有效控制。农户习惯于把临水沿路、交通便利、方便生产生活作为建房地址的首选,形成了“沿路而建”的局面,使得村庄不断向外扩展,而村内对旧宅基地缺乏改造利用,造成“村外新房林立,村内破旧不堪”,整个村庄“只见新房,不见新村”,成了典型的空心村,影响农村环境,严重制约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农村宅基乱象原因分析
农村宅基地出现上述问题不是偶然的,也并非局部,成因错综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2.1 农户认识上存在误区。农户对宅基地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两个误区,一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农户认为宅基地是祖辈留下的,是他们的私有财产,而且在宅基地和房屋方面存在比排场观念,认为房屋高、住宅面积大就是家庭富裕的表现,就是地位的象征,这样一代代下来,房子越建越多,废弃的房屋也越来越多,闲置浪费宅的基地面积也越来越大。二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缺位。近年来,基层政府对国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不到位,使得农户真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甚至出现许多认知上的错误。从调查的情况看,有超过80%的农户表示不知道国家政策中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这足以证明农户在认识上存在着极大的误区。
2.2 法律政策上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关于农户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数量少,规定不够具体,且效力层次低,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关的政策文件不健全,造成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在很多程度上仅仅依靠地方性政策调整,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
2.2.1 宅基地使用权分配依据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标准,相关制度缺失,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不明确,分配过程中人为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出现了“谁多占集体土地,谁就多占便宜”的反常现象。同时,农村普遍存在宅基地“终身继承制”,在继承土地上物的同时,也继承了宅基地,从而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不均衡。
2.2.2 宅基地确权颁证不规范。目前,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绝大部分农户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证件,即使有证件,也是填写不规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不明晰,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权难。尽管物权法有要求使用权登记的规定,但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依然收效甚微。
2.2.3 宅基地界定不明确。一方面是使用权主体的界定不明确。目前通用的做法是,以户籍和居住时间作为取得使用权资格,但是“一户一宅”中“户”的标准,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宅基地范围的界定模糊。土地上的树林、菜园、家禽养殖区等附属设施的功能并没有丧失,但却与宅基地使用权捆绑在一起分配给了农户,这样对宅基地范围的界定就陷入了模糊的境地,农户就可以随意在此范围建房。
2.3 相关部门监管上缺位。
2.3.1 村级监管乏力。由于村干部思想上不重视,放松管理,没有能够把住一户多宅违章建房的首道关口,再加上执法主体和法律程序等原因,村集体缺乏强制力,难以有效解决违法违章问题。
2.3.2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收效甚微。对农村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基层执法部门虽然进行了管理和监督,但这些部门所涉工作面广量大,加之力量薄弱,使得监管效果不明显。
2.3.3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力不从心。首先,县土地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基层的情况,工作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其次,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宅基地后,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仅仅是制止权,按程序首先是下发《停建通知》,责令停止建设,但过后,农户又会“抢建”,而拆除或收回都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必定造成农民的抵触情绪。如果一宗违法违规使用宅基地建房得不到制止,立即又有人效仿攀比,导致违法违规建房的问题愈演愈烈。
3 对策与建议
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农村宅基地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和尖锐,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已迫在眉睫。
3.1 建立健全国家法律法规。针对目前在宅基地管理方面立法滞后问题,应加强宅基地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3.1.1 完善宅基地的产权制度。政府应对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作出细致而明确的规定,确定产权主体,明晰使用权制度。
3.1.2 完善宅基地登记卡制度。据调查,农村大部分房产既没有办理国土审批手续,也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因此,必须将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列入日程,推进农民宅基地有序管理。
3.1.3 严格土地征收管理。国家征收土地实行补偿原则,对空闲的宅基地,村集体应采取收回的措施,对于宅基地上的空闲房屋,则根据市场价格采用购买的方法,这样既保障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也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3.2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创新方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管理的认识。一方面,在宣传内容上抓住重点,将当前紧张的人地关系和合理用地、依法用地、集约用地的思想宣传到位,彻底扭转农户盲目用地、违法用地的意识,增强农户“惜土如金”的观念,让大家明白土地是国家和集体所有,一户一宅是法律的规定,切实提高农户自觉申报宅基地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在宣传方式上要多种多样:一是结合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进行国土资源的宣传,使依法使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的观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充分发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强大宣传功能,广泛宣传土地资源管理与利用的常识。三是通过开设“土地管理课堂”,进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让基层干部从根本上了解土地管理中的法律责任,把好第一关。四是充分利用各村的宣传栏,广泛开展宅基地等国土知识的宣传。
3.3 严把宅基地审批关。
3.3.1 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审批制度。加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为农村宅基地审批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建设标准,为监管和执法提供依据。
3.3.2 规范宅基地取得的程序和条件。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权,不能因利益驱动而曲法行事。
3.3.3 健全土地执法监管体制。组建国土、规划、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综合执法能力;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执法监管网络,层层签订土地执法监管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苗头及时制止,不让非法占地建住宅形成事实,避免给后期执法工作造成被动。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机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依法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对维护我区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2008至2010年度的土地矿产遥感监测数据可以看出,台儿庄区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执法监察已凸显出威力。但是,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土地量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和执法人员上下奔走、穷于应付的执法监察被动局面仍未彻底改变。目前,我区正处在建设“江北水乡,运河古城”的关键阶段,如何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且能够保障经济发展的现代执法监察体制,是国土资源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执法环境不优、执法手段不硬、执法体制不顺等因素依然存在,从而造成了国土资源管理被动的工作局面。具体来讲,主要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 土地执法手段单一
现行的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未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执法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即使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行政主管部门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处于复议期间和土地案件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行政主管部门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
1.2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土地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土地违法案件,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以及较高的协调能力。目前我区的基层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掌握不透,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程序不合法,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1.3 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镇(街)政府发展地方经济、造福地方百姓,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基层领导片面追求经济目标的增长,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关系,置法律于不顾,以权代法,粗预土地行政执法工作,加之现行管理体制深层次问题的影响,造成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调查难、处理难、执行更难。原本一些情节简、事情清楚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时却困难重重。
2 提高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水平的应对策略
构建完善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权,提高执法监察工作水平,为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提供执法保障。具体来讲,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水平,应从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入手:
2.1 加大土地普法宣传力度
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土地违法案件,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安定。台儿庄国土资源分局历来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仅此是不够的,分局和基层所执法监察人员在履行执法监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的宣传工作,改变以往单一的板着脸说教的宣传方式,采用生动活泼图文并茂的多媒体形势,提高宣传效果,让广大群众了解我国土地(矿产)国情国策、法律法规的内容,提高广大群众对土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使之主动遵法守纪,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2.2 以执法巡查为载体,把违法抑制在萌芽状态
违法者的利益有多大,执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处违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进一步狠抓源头防范。构建完整的执法监察网络体系。要做到防范关口前移、预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卫星,下有百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立体防范监管体系,提高案件发现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2.3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财力和人力支持是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前提,任何一项的欠缺,都会成为影响行政执法的重要因素。就目前国土资源政执法“垂而不直”的体制而言,如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离开了地方政府的支持,没有地方政府在编制、经费、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及必要设备等方面的有力保障,行政执法成效可想而知。因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周密细致,要取得切实成效,就必须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只有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才能充分协调各级部门抓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落实,进而切实取得执法成效。
2.4 建立大执法格局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政府的各个层面,所以,行政执法不但要求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而且更要要求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相互配合协调。在具体的案件中,土地监察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进行查处时,一定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基层国土行政执法人员更要通过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寻找其中的契合点,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力量,争取规划、建设、发改、环保、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的大力协作支持,联合执法,提高土地执法效果。
2.5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也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支撑。因此,一定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培训,结合竞争上岗制度,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土地执法队伍,督促他们自觉树立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2.6 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
确立完善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督机制;建立执法结果审查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切实改变执法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执法监督摆在重要的位置上,并且运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土地执法监督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手段,确保土地执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执法监察工作应在区、乡、村分别设立执法监察的组织,聘请监察员、联络员、违法案件举报员,作为防范和制止各种违法案件的前防线。国土分局与各镇街国土所签订监察职责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进一步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着力在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在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上见成效,把土地执法关口前移,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快查处,才能使违法用地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土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规化。通过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认真落实,真正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格局,凝聚起强大合力,共同为建设“江北水乡,运河古城”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