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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1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
(四)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措施:
(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二)在出航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三)执行安全值班瞭望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四)遇有大风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到锚地避风,并组织船员撤离;
(五)督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
签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九、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互助保障制度,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互助保障。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分析、评估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渔港安全监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巡航制度、渔业安全管理台帐制度和渔船跟踪管理制度。
十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十四、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
十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上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十七、所属的渔业通讯岸台实行每日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
十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出求救信号,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当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告。
十九、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二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核实后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船长和带头船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船长进行处罚,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局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二十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捕捞、养殖生产的单位、个人及赋有渔业生产安全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洋渔业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三化五覆盖”的要求,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市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每月农历廿一日为联席会议例会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沿海镇建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下设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切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组织网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制定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加强对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负责做好下海作业人员、出海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和普船员技能证书的培训与组织工作。
(三)落实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的相关措施,对辖区内养殖水域、渔港水域和渔船、出海生产人员的生产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编制本级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渔船编队结对出海生产,落实“定人联船”管理制度,负责所属公司和渔船的海上讯联络和抢险救灾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渔业生产经营企业、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依法行政,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市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海洋渔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出海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负责对渔港、渔船、渔民、渔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沿海镇乡、渔业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滩涂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养殖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组织与指导,负责印制培训材料、组织考试并发放《出海生产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用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四)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下海拖拉机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加强发证管理,督促下海拖拉机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
(五)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禁止从事滩涂运输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依法从严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六)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出海渔船和出海渔民的签证工作,负责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加强对出海证件、渔船及其人员的治安行政管理,制止无证渔船、渔民出海。
(七)消防部门负责配合各镇乡沿海港口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配合各镇乡统一制订沿海港口的消防规划。
(八)发改委、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沿海港口加油站、加油船的证照进行管理,查处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和加油船。
(九)渔港船闸负责渔船的出闸管理,渔船凭票和出海人员凭登记表出闸,与渔政和公安边防部门建立出闸渔船联动管理制度。
(十)水务闸管部门加强水利闸管理,发现“三无”和“三证不齐”船只出闸,应及时向渔政和公安边防部门报告,严禁“三无”和“三证不齐”船只以及未经检验、检验过期的渔船过闸出海。
(十一)气象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及时准确预报沿海有关天气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三章渔业服务有限公司、用滩企业条件
第七条组建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滩涂养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守国家渔业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渔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海洋渔业生产,有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员,配备渔业信电台和渔船信息系统,制订有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规章制度,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
第八条各沿海渔业镇和非渔业镇根据渔船数量、出资方式、鱼货销售等情况,帮助、指导组建不同类型的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内部有严格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渔船与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
(一)紧密型公司——企业法人自己出资,渔船数量在10艘以上,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服务型公司——渔船股东与企业无经济往来,鱼货散户销售,渔船自愿加入,组建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渔船数量在30艘以上。
第九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渔船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公司统一存入指定银行专户,用于对渔船、公司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考核以及渔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遇险救援和善后处理。
第十条渔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安全工作职能。①帮助渔民办理各类证书、证件、船只和人身保险,代办渔船买卖、更新、过户等手续,并及时向当地边防派出所报;②定期召开渔船老大会议,指导渔民搞好渔业安全生产,定期组织渔民参加各类安全技能培训,做好抢险救灾工作;③教育渔民遵纪守法,执行渔业伏休禁渔制度;④抓好海上渔船的信联络,搞好渔船编队结对;⑤调处海事纠纷,协助渔政部门维护好海上生产秩序;⑥收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项工作,架起渔民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之间沟的桥梁;⑦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生产渔船纳入公司管理。老大(业主)必须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职务船员和普船员持证上岗。渔船参加船东互保,出海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额不少于20万元/人。按时与公司讯联系,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接受公司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二条滩涂养殖业按用滩面积4000亩以上或围垦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的规模要求成立滩涂养殖公司,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签订安全监督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各沿海镇政府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办公室,必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业监管人员、配备电子气象屏、渔业信息管理系统、FT-808型单边带、FT-801型对讲机,对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只、人员建档立案。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配备经过培训、具有海上生产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对出海渔民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指导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要经常开展对渔民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组织渔民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广播、宣传画、标语等形式,使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七条公司要设立海上信平台和电子气象屏,配齐FT-808型单边带、FT-801型对讲机,完善海上渔船信息系统,落实专人,保持与本单位船只的讯联络,随时准确掌握海上作业渔船动态。
第十八条公司对所属渔船根据船只大小,作业类型进行编队结对,并采取“定人联船”管理办法,实行包干负责,进一步提高对出海渔船管理的组织化程度。
第十九条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所属渔船编队结对的组织领导,制订海上抢险救灾的应急预案,遇有险情能第一时间掌握海上船只情况和下达抢险指令,及时排除事故险情,并迅速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公司要加强对所属渔船的管理,协同船检部门搞好渔船检验,按照规定督促渔船配齐消防、救生、信、导航等设备。12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FT-808单边带,有条件的配置卫星电话;120马力以下渔船配备FT-801对讲机。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收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加强内部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公司要帮助所属渔船、渔民办理船东互保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额不少于20万元/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到滩涂、港口、船头,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渔船、渔民安全。
第五章渔船渔民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渔船出海必须经渔船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渔民从事海上捕捞和滩涂作业,职务船员必须取得职务证书,普船员、下海人员必须要取得技能证书。未经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出海生产。
第二十六条股东与雇工要签订劳务合同,股东聘请雇工出海生产,雇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股东必须为雇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理赔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
第二十七条渔船老大要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持证驾船,严禁超抗风力冒险出海和滞留海上作业。严禁酒后驾船、开机,渔船在海上作业或风浪天气航行,船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二十八条渔船出海要保持与陆上岸台定时联系,编队结对作业,确保信畅,严禁单船出海和“荡边关”作业。
第二十九条渔业从业人员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值班了望,正确使用救生设施,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条渔民在船上应正确使用电器、液化灶,严禁在机舱内凉衣,抽烟,在港内明火作业。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有关部门、各沿海镇人民政府要经常对公司、出海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经常组织对出海渔民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及时整改,对在规定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止生产。
第三十二条各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处理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检查记录作为对公司和渔船所有人的考核依据。
第三十三条负有养殖生产、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渔船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查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查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设备、安全台帐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养殖生产、渔船、渔民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会同渔业服务有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渔民办理渔船出海相关证书证件时,凡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应先整改到位,否则,不予帮助办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全市、镇、村、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四级救援体系,投入必要的资金,配置必要的装备,提高在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第三十七条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建立渔船管理信息系统,成立渔业安全监督科,具体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工作,渔业信管理,海上气象信息,督促各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八条渔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必须第一时间采取自救措施,并迅速向编队和结对船只报告,以及向周围渔船求救,做好互救工作,同时迅速如实向本单位岸台和市渔业应急电台报告,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到海上船只遇险报告时,应当立即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在半小时内向镇政府和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镇政府、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接报后,动镇乡和部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助,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事处、边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
第四十二条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事故肇事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渔业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出海生产的,根据《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渔船老大(业主)没有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的,根据《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老大(业主)违反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管理的,以及有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行为和渔港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渔船老大(业主)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渔业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或者操作规程的,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救助,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不具备渔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第五十条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从事出海捕捞的,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渔业安全工作方针,以保护广大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目的,落实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认真排查整治在渔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一步促进全区渔业经济形势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好全区“治理重大渔业安全隐患百日会战”活动的开展,成立区“治理重大渔业安全隐患百日会战”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海洋与渔业局。
三、时间安排与步骤
从现在开始—5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月21日—3月20日为“治理重大渔业安全隐患百日会战”隐患排查阶段。在已经排查出渔业安全隐患的基础上,区海渔局和各镇(街)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排查本地区渔业重大安全隐患。并利用一定时间组织力量深入辖区渔业企业、渔村、养殖渔区、渔港及自然港湾开展“治理重大渔业安全隐患百日会战”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要让广大渔民群众,特别是船主、船长充分认识“治理重大渔业安全隐患百日会战”的重大意义,争取他们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在此基础上,结合全年安全整治方案和即将开展的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地区渔业所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的“地毯式”排查,摸清可能发生各类事故隐患底数。凡是有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包括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隐患,都要列为重点。力求不漏一船、不落一个养殖台筏和网箱。
第二阶段:3月21日—5月10日为“治理重大渔业安全隐患百日会战”隐患整治阶段。区海渔局和各镇(街)根据第一阶段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条逐项落实整改具体措施,能够马上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督部门,直至隐患排除。
第三阶段:5月11日—5月31日为“治理重大渔业安全隐患百日会战”检查验收、扩大成果阶段。区海渔局和各镇(街)要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对前两个阶段排查的事故隐患及其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事故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确保排查彻底,整治到位,扩大成果。要建立养殖生产准入制度。通过核发养殖许可证,核定养殖区域、确定养殖渔船、护海渔船马力和数量、培训船上机驾人员、办理船和人员保险;搞好“风情传递”,落实“安全值班”等制度,真正做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届时,领导小组将对各镇(街)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门检查验收,并将结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区海洋与渔业局渔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明细表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治理重大渔业安全隐患百日会战”工作。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全面整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多方参与联动,责任主体落实措施”的原则展开,以个体生产经营的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养殖个体户为主体,区海渔局牵头组织、协调,涉渔单位及广大渔民全面参与,力争打一个漂亮的歼灭战。
2、制定方案,抓好落实。“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百日会战”是全区的统一行动,海洋与渔业局和各镇(街)要根据区里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地制定本地区“治理渔业重大安全隐患百日会战”工作方案,在普遍排查的前提下,确定重大隐患的排点,落实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治理渔业重大安全隐患百日会战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为全年的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奠定扎实基础。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4
今年来,我们本着“服务渔民、方便渔民”的原则,以《条例》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以创新为动力,不断拓展船检业务,提高检验水平,在实现全区渔业安全工作中,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业务学习制度
组建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区渔政站、镇(街道)、渔区、渔业村领导为组员的渔业安全生产活动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全区渔业安全生产活动。为提高验船队伍的业务素质,我们坚持学习渔船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检验技术,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积极参加验船师业务培训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有效提高检验水平。
二、强化内部管理,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是开展检验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在深入贯彻上级颁布的规定、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政务公开等船检管理制度,使船检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建立健全渔业安全台账、安全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使用省局下发的渔业安全台账记录簿,指定专人负责作好记录及事故报告,日常安全值班及节假日领导24小时通讯畅通落到实处。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船员技术素质
我们定期或不定期为渔民举办职务船员培训班,培训内容:一是安全航行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知识;二是有关港航法律法规;三是自救、互救技能;四是各类事故案例讲解。对新增船员组织考试,明确他们的责任,提高他们在渔业经济活动中安全管理的意识,增强他们做好每次出航管理的自觉性,实现渔业安全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发挥他们参与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只有他们自觉按照操作规程和航行作业的规定要求去做,渔船的安全、渔民的安全才有最基本的保证。
四、抓好常规检验,不断提高受检率
渔船检验质量是船检工作的生命线,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精神,我们要求每个验船师都必须持证上岗、依法检验,严格按照检验程序和检验标准,做到100%登船检验。针对渔船特点,我们尤其加强对安全、消防、救生、信号设备的检验,对于设备损坏或配备不齐的船舶,我们一律要求必须配备齐全后方予签发适航证书。今年我们对快艇取消了渔业检验登记管理,逐步淘汰钢丝网水泥渔船,对老旧木质渔船的灰缝填补质量及局部的腐蚀、蛀蚀和铆钉的锈蚀予以重点关注,引导渔民予以拆解报废。
狠抓检验质量的同时,注重提高渔船受检率。实行检验预警机制,提前一个季度公布到期受检船舶名单,使得渔民能够及时申报,按时检验,确保了航行安全。今年共检验各类渔船2874艘次,受检率达到了100%。
五、坚持以人为本,抓好渔业安全
我站始终把船舶安全摆在渔政工作首位,不厌其烦深入基层,指导船主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好安全责任书,建立区、镇、村三级共管局面;建立全区渔业安全生产网络人员,保证上下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确保各种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渔民手机移动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天气资讯、安全事项等服务。使渔民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天气状况,从而有效的提高了我区渔民防台、防灾的能力,进一步保障了渔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每次台风来临和袭击期间,渔政人员心系渔民,坚持深入渔港,了解渔船情况,共同做好船舶的安全靠岸、人员撤离。
六、开展互保业务,提高渔船的抗风险能力
渔业生产是高风险的产业,渔船抗灾能力弱,自救能力低,发展渔业互保事业是化解渔业生产风险,增强抗灾害能力,减少渔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渔区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推行渔业互保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惠渔政策,渔业互保政策的出台,为渔民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截止目前,我站已办理内陆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11222份,参保船员5652人,为船员提供了11222万元的风险保障,有效地化解了渔业生产的风险,为渔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注重安全宣传,加大社会影响
在抓好船检业务同时,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今年,我们已在重点渔村、渔港悬挂安全生产横幅30条、树立警示牌30块、张贴宣传标语20条,逐船向渔民宣传安全知识及有关渔业法律法规,送上有关介绍渔业安全生产及渔船安全设备配备等方面的书籍和材料3000份;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对外宣传。今年来,在国家渔业信息网、东海区渔业信息网、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省渔船检验局网、市农业信息网、区水产畜牧网及市渔政简讯和局渔牧简讯等多家网站和简报上进行了宣传报道。截止目前,在这些网站上已刊登相关文章36篇次。这些宣传报道使渔船检验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深入人心,也有效扩大了社会影响力,促进了船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区在渔业安全方面虽然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让人满意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太湖网围拆除后,尚有没能彻底清除的网围设施遗留在湖区内,部分沉船也没有及
时打捞上岸,白塔湾水域还留有一条长约500米的土坝。这些遗留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渔业安全。2.东山沿湖及内港船舶的乱停乱靠,严重影响了船只的正常行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且一旦发生较大的台风等自然灾害,停靠在沿湖的这些船只极易发生倾翻。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5
一、双北“三无”渔船的由来与现状
“三无”渔船指的是长期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三无”船舶,即无船籍港、船名号、船舶证书的渔船。__乡现有“三无”渔船32艘;__乡现有“三无”渔船134艘。此批“三无”渔船成因复杂,主要原因是1989年以来,国家为了合理调节近海捕捞强度,根据渔业资源可捕捞量出台了控制渔船建造、更新数量指标,控制渔船马力指标的“双控”政策。20__年以来,国家专门拿出资金用于部分渔民转产转业, “三无”渔船不在转产转业之列。目前,双北两乡的“三无”渔船大部分是当时未转产转业遗留下来的,也有一部分是近年来新增加的。
当前,双北两乡的“三无”渔船管理存在诸多尴尬之处,上下联动、合力监管的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加之渔民安全素质低下、设备陈旧,暴露出了许多安全隐患。可以说,一艘“三无”渔船就是一颗运行在水面上的“定时炸弹”,令各级领导和渔业主管部门寝食难安。双北两乡“三无”渔船现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身份不明而出现一船多用监管主体不明的现象。“三无”船舶由于没有合法身份,出海捕捞时是渔船、不带网具时也可是农用船、需要运货时是货船、需要载人时是客船。在海上违法归渔业主管部门管,在内河航道归海事部门管,乡镇基于多一事不若少一事的想法不想管不愿管,其结果可想而知。
(二)由于船舶出生不合法而出现船员不能参加培训的现象。《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对渔业船舶的适航条件、渔业船舶的船员配备以及船员的资格认证都有明确规定,为了适应船员流动性大的特点,每年主管部门都会组织多期各类船员培训。“三无”渔船的渔民则不然,即便想参加培训也是师出无名。因而,长期以来“三无”渔船的船员都未经过正规培训,安全素质可想而知。
(三)由于管理机制不顺畅而出现职责不清监管脱节的现象。 20__年4月1日起 实施的《浙江省渔业管理条理条例》根据渔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明确了乡镇、渔业村社和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安全管理责任,但长期以来,渔业主管部门包揽了渔业船舶的监管职责,淡化了乡镇职能,不利于实施有效管理。新《条例》出台后克服了原来管理脱节的状况,乡镇仍保持着原来的工作和思维贯性显然与安全工作的严峻现实不符。
(四)由于数量庞大而出现“罚不责众”执法难的现象。“三无”渔船不应仅仅看作是一个社会问题,而应该上升到政策问题。调研中多数渔民反映:“住在陆地上的渔民他们既有田又有指标,我们岛上的渔民既无田又无指标,本身渔民就是靠海吃海的,现在油价高,资源衰竭,有证的还可以得到国家的油补,我们什么都没有,不让我们捕捞,生活都没法保障了。”从违法性质上说,违反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很严重的,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款,但实际执法中罚500元渔民都会撒泼、下跪、甚至跳海。因此,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执法难的现象。
(五)由于受利益驱使而出现渔船带病出海冒险作业的现象。渔民都奢望能用最小的投入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因此,设备陈旧不更新,安全救生设施不配备,超航区、超风力等级航行作业,载客超人、载货超重现象十分普遍,安全隐患十分严重。
二、整治“三无”渔船的思路和原则
(一)尊重现实。“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党的思想路线,也是科学发展的内涵所在。“三无”渔船不合法、安全隐患突出是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但“三无”渔船成因复杂,数量庞大,关乎众多渔民的生计,整治“三无”渔船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而要视情而治。如果不顾现实,强行取缔不仅难度大,而且还可能会引发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也不符合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渔区”的基本思路。
(二)疏堵结合。“疏”并不是要给“三无”渔船合法化,而是采取疏导的办法把该类渔船纳入正轨管理。“堵”也不是一味地束缚,而是要对那些严重不符合适航条件的渔船进行果断的取缔,对今后未经审批擅自购买和建造的坚决不批,从源头是遏制“三无”渔船的“出生率”。
(三)探索创新。中央关于对“三农”问题明确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而渔业则是大农业的一部分,也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渔业的发展更需要政府的扶持。温州人向来以“敢为人先”而著称,在“三无”渔船的规范管理上,其他省市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有效做法,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也一定能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新路子。
(四)试点示范。“三无”渔船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双北两乡,我市其它乡镇也有不同程度存在。管理路子的探索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了稳妥,也为了起到典型引路的作用,建议先在问题相对集中的双北两乡进行试点,等条件成熟了再在全市全面推行。
三、全面清理整顿双北“三无”渔船的建议与对策
全面清理整顿双北“三无”渔船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清理整顿,使“十一五”期间双北“三无”渔船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具体应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双北“三无”渔船总数和功率总数得到有效控制,更新、买卖行为进一步规范;二是双北“三无”渔船质量进一步提高,渔船安全设施配备符合要求;三是双北“三无”渔船渔民素质进一步提高,船员配备规范,渔业船员全面实施持证上岗,非渔劳力下海得到有效控制;四是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双北“三无”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一)明确身份,控制源头,解决“三无”渔船一船多用和“出生率”的问题。
“三无”渔船的经营者就好比“超生游击队”,“三无”渔船一出生就是“黑户口”,但不能因为它出身不好而不管。
1、严格该类渔船检验、登记、发证工作。可参照正规渔船的检验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进行登记发证,确实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一律淘汰。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对渔船的检验条件有严格的要求,其中一条就是必需先具有指标才予检验,因此,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严格规范该类渔船的检验、登记、发证程序。
2、严格控制该类渔船的新增数量,规范该类渔船的买卖。“三无”渔船在数量上只能是逐年减少并力求逐步淘汰,而不能任其发展,要从源头上遏制它的“出生率”。
3、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渔业主管部门对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但不培训船员的安全素质又令人担忧,可将该类渔船船员的培训问题职责下移,强化乡镇的主体责任。
(二)理清监管职责,解决由谁来管的问题。
“三无”渔船的管理是一个“烫手的山芋”,一直以来处于互相推诿的尴尬境地,存在管理责权不清的问题。瑞
政办[20__]2号文件出台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切实抓好“三无”渔船安全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部门主要负责对双北“三无”渔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以及整顿后的监督和检查,依法取缔不符合进行登记管理条件的双北“三无”渔船;海事部门要协调做好渔船海上搜救工作,查处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边防部门要加强双北海域治安管理,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景区、景点的“三无”渔船管理,确保水上旅游交通安全;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安全监管作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双北两乡落实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清理整顿后登记在册的双北渔船安全设备配置、渔船(船员)保险、转产转业、防台避风转移以及专项管理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双北两乡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对辖区内“三无”渔船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当场责令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同时,各渔业村与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也要切实负起渔船安全监管的职责。渔业村具体负责村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以及渔业安全知识和各种培训的组织工作,全面掌握本村的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对渔船所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依法查处;对上级政府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具体督促渔船渔民整改到位;落实渔业安全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船、落实到人。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对渔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渔船船长负直接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进行航行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服从乡镇、村和渔业行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渔船及船员的各类证书、证件,配齐有关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保证有效使用,加大“三修”投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与乡镇、渔业合作组织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办理渔业互保等保险。
(三)理顺管理机制,解决如何管的问题。
1、要全面加强管理力量建设。首先是市政府应继续加大渔业安全经费和物资投入。大型执法渔政船的购置、渔船ic卡集成管理系统的建设、渔船海难救助系统的建设、渔船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渔港可视监控系统等一批重大管理技术项目建设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其次是要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是渔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尽快完成“参公”工作,解决其后顾之忧;提高水产员的待遇,乡镇(尤其是渔业乡镇)水产员目前虽是专职,但大部分都是差额编制,每月只有400元的工资,如果不参加乡镇的其它工作,就不可能有其它收入,他们名义上是专职,实际上是兼职,兼职就不可能专心。第三是要完善渔业海上救助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奖励面,增加奖励金额,更好地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互助,完善渔业安全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2、要继续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要在总结渔船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制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渔业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渔船船长扣分制度》、《渔船黑名单制度》、《渔船安全生产责任考评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克服工作的随机性和无序性。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6
一、20*年安全生产各项指标控制情况
1、分行业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工矿企业事故发生11起,同比下降31.25%;死亡11人,同比下降31.25%,占控制指标的84.6%;受伤2人,去年无;直接经济损失132.6万元,同比下降23.17%。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293起,同比下降0.39%;死亡138人,同比下降7.38%,占控制指标的99.3%;受伤1442人,同比下降0.69%;直接经济损失882.6万元,同比下降2.4%。
水上交通无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130起,同比下降8.45%;死亡2人,同比上升100%,占控制指标的100%;受伤无;直接经济损失91.8万元,同比下降20.13%。
渔船捕捞作业及运输事故共发生27起,同比下降6.9%;死亡19人,同比下降54.76%,占控制指标的40.4%;受伤无;直接经济损失245.5万元,同比下降40.27%。
2、总体指标控制情况
20*年,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1461起,同比下降1.88%;死亡170人,同比下降18.66%,占全年控制指标的85%;受伤1444人,同比下降0.55%;直接经济损失1298.4万元,同比下降25.27%。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
二、20*年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年初,我们及时组织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部署,会上,市政府与各镇(街道)、28个市级部门签订了2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各地、各单位及时制定各项考核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及各项指标分解到村居、企业及所属单位,基本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指示,强调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政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分管市长负责制,各分管市长分口把关分管线的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和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市安委会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市长、各位副市长只要在家,都亲自参加会议,部署工作。在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及奥运前后,市长及各位副市长还多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解决各线安全生产中的一些实际问题。20*年,市财政用于安全投入的资金近2200万元,其中用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1000万元,消防200万元,海洋渔业190万元,镇(街道)安全专项资金500万元,安监专项资金290万元。与此同时,我们还充分发挥市安委办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作用,会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常性就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工作沟通、协调、联系,研究抓落实举措,努力使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
20*年是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一年来,我们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年初,台州市召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后,我们迅速行动,组织制订了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并以市政府文件下发,对隐患排查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排查范围、工作分工和实施步骤均作了明确要求,并明确了21个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项内容和责任单位。市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各项工作。之后,我们又组织召开了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动员大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各地、各部门对隐患排查工作高度重视,普遍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自研究部署,并结合实际及时制订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实施,4月份以来,我们先后3次组织督查组,对各镇(街道)、相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督查。在督查中,市政府各位分管市长做到亲自带队,亲自参检,有力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同时,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全市各地各部门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建立实施“四项制度”相结合,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与百日督查相结合,与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和工作创新结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初步统计,截止12月,全市各行业领域共排查单位21597家,排查率达90%以上;排查一般隐患26412项,已整改26412项,整改率达100%;排大隐患55项,已基本整改完毕,整改率达95%以上。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基层基础是关键。近年来,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起了市、镇(街道)、村居、企业四级安全监管网络,为推进全市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安监中队的建设,在全省安监系统走在前列。20*年,我们继续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突出抓了以下四方面:
一是全面建立实施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四项制度”。镇(街道)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四项制度”是当前新的形势下我市加强基层安全工作一项新的探索和实践,自20*年在城北街道建立并在6个镇(街道)试点后,*年在全市各镇(街道)全面推广实施。所谓“四项制度”,就是镇(街道)在机关干部中实施全员安全责任制度、月查月报制度、ABC动态分类管理制度、平安考核制度。建立“四项制度”目的就是要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局面,让机关每位同志都负起安全监管责任,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经常处于监控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全市安全保障体系。一年多的实践证明,“四项制度”是抓好当前我市基层安全工作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不但有效减少了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而且对于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安全工作的氛围,都有积极意义。我市的“四项制度”工作方法已得到金德水副省长、省安监局、消防总队领导的充分肯定,台州市安委会已在全市予以推广。
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首先,在中队建设上,*年我们面向高校毕业生,新考录了11位法律、化工、土木工程等方面专业的毕业生,扩充到各镇(街道)安监中队,进一步提高各中队从事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目前全市安监中队在编人员已达到70人,比上年增加16人,加上非在编聘用的大学生,总数达到100多人。其次,在镇村网络队伍建设上,为配合“四项制度”的实施,切实提高镇(街道)机关干部的安全业务知识,我们组织对全市近2000名镇(街道)机关干部开展安全业务知识大轮训;针对村级换届后村居安全员变化较大的实际,又组织对全市所有村居安全员共894名开展集中业务培训,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高了基层一线同志的安全工作水平,进一步巩固了基层安全工作基础。
三是积极推广工矿企业“五个一”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20*年,我们在各镇(街道)和工矿企业中大力推行以“一张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动态一览表、一张辖区企业分布平面图、一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套安全台帐、一个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等“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镇(街道)、企业安全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重点在规模上企业中推广实施,健全企业各类管理台帐、档案,并以此为抓手,不断完善全市面上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8月份,台州市“五个一”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
四是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并严把高危行业安全许可关。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近年来我们在企业中大力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在20*年完成矿山企业标准化及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标准化、机械企业标准化的基础上,*年我们在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在规模以上机械企业中积极推广,同时还在船舶修造等事故多发行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宣贯,以点带面,不断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还切实加强对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新一轮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为契机,严格把握企业安全准入门槛,促使企业抓好源头管理,提高自身安全生产条件。
(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改
今年以来,我们在抓好面上安全工作的同时,继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根据温岭实际,在危险化学品、船舶修造、工业企业用电、“三合一”场所、道路交通、渔业捕捞、氨制冷行业等七大领域部署开展了专项整治。年初,市安委会制订印发了各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指导整治工作的开展,并落实相关单位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切实抓好整治工作的开展。在专项整治开展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使各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全市重点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状况持续改善。如危险化学品和船舶修造企业安全整治,我局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标准化宣贯工作,组织对全市所有的危化生产经营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开展了地毯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使企业的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三合一”整治方面,通过落实“四项制度”,由镇(街道)机关干部月查月报,安监中队重点监管、整治,努力消除“三合一”隐患。同时,对新批制鞋企业继续设置安全准入条件,审批前由镇(街道)组织实地踏勘,前置把关,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准开办,每年杜绝了一大批制鞋“三合一”企业的产生。渔业捕捞整治方面,组织对渔船逐船进行检查,发现隐患一律停港整改后才能出海。市政府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从源头管理、行业准入、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资金投入、管理力量建设等方面对渔业安全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在渔船中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碰撞系统,有效遏制了渔业事故多发势头。道路交通整治方面,在上年投入430多万元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整治的基础上,*年再投入470多万元,继续加大危险路段的整治力度,确保事故多发路段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治理到位率达100%。氨制冷行业整治,对2005年以来检验结论为“监控使用”的氨制冷压力管道进行全面检验整治,全市制冷行业的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我们还针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切实抓好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摸排、公布和整改工作,着力消除全市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年初,我们组织在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消防等领域先后摸排出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作为省、地、市和镇(街道)级重大隐患单位分别予以挂牌公布。其中9家工矿企业、6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3处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3家火灾隐患单位列入省地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单位;33家工矿企业作为温岭市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单位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同时各镇(街道)也相应公布了一批隐患治理单位。对列入各级的重大隐患单位,我们加大整改督办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督促隐患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资金、措施,进行有力整改,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如市政府公布的33家重大隐患单位,我们先后多次召开隐患单位业主会议,督促整改落实,并逐家实地踏看,指导企业进行整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市政府专题召开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协调会,对整改资金和工作分工进行落实。截止目前,省、地、市公布的工矿企业重大隐患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都已整改完毕。
(五)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
20*年,我们继续把强化安全执法作为加强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严格执法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与规范执法行为和提升队伍素质相结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
一是全面实施执法权委托下放。*年以来,我市在全省率先探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权委托试点工作,并在6个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镇(街道)开展试点。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执法权委托下放有利于解决市级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和镇(街道)政府有职无权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有利于推进监管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年,我们在上年试点的基础上,在各镇(街道)全面开展了执法委托工作,将安全生产执法权包括检查权、复查权、隐患整改权、指令权、立案权、处罚权、强制措施等权力全面委托给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执法权委托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执法质量问题,我们先后建立了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大队人员分片联系制度,并狠抓队伍业务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建设,先后多次组织各镇(街道)安监中队全体人员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通过学习培训努力使执法人员做到“三懂五会”,即懂法律政策、懂执法程序、懂基础业务、会检查、会调查、会用法、会执行、会群众工作,努力提升安监队伍的战斗力。
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扫雷”系列行动。20*年,根据上级安监部门的部署和阶段性安全工作重点,我们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度,先后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以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为重点的“扫雷一号”专项执法行动,以查剧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为主要内容的“扫雷二号”执法行动,以查矿山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为主要内容的“扫雷三号”行动,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扫雷四号”行动。以4个“扫雷”行动为抓手,结合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全市安监部门切实加大对各行业领域的日常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遏制事故发生,有效地确保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截止12月份,全市共发出整改指令书1177份,采取强制措施决定35次,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162起,作出行政处罚162次,其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94家,累计罚款417万元上交国库。立案数和罚款数较上年分别增长24.*%、60.6%。其中非事故案件占94.5%。
三是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我们认真严肃地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做到发生一起,查处、结案一起,事故结案率达100%。特别对那些因不负责任、不重视安全工作而发生事故的企业,我们一律实行严格的停产停业整顿措施,严格的全员重新培训制度,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是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提高服务企业水平。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事关部门形象。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时时告诫执法人员,一定要把优化服务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寓服务于执法之中,树立安监执法形象。比如针对有些企业对安全隐患不知道如何整改的,我们告知企业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订整改方案,对企业在实施整改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求执法人员积极予以指导和帮助;对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我们都发给《恢复生产(经营)活动须知》,告知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确保安全、落实整改措施以及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再如针对一些小量经营油漆等危化品的非法经营户,我们在检查时,以说服教育为主,通过讲危害、讲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自觉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生产经营数额较大或明知故犯屡教不改者,则一律依法查处。通过这样的服务活动,尽量使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关系和谐,减少对立性,有利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开展。
(六)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抓好安全生产,提高人的素质和安全意识是关键。一年来,我们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以及各部门宣传窗口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了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宣传,继续深化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企业安全、渔业生产安全宣传“五进”活动,重点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广泛深入开展第七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月期间,全市上下通过报纸电视媒体宣传、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出动宣传车、举办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演出、图片展览、播放安全电影、开展安全咨询、安全短信速递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安全工作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大力开展电焊工、电工、厂内机动车、起重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镇(街道)机关干部和村居安全员培训。一年来,累计培训各类人员近7000人,有力提升了各层次人员的安全素质。
(七)着力抓好安监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