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1
尤其是目前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债务危机不断升级、亚洲等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速度有所减缓的国际经济形势下,中国仍然是境内外资本市场追逐的热点市场。面对境内外资金的大量涌入,在变幻莫测的2013年,中国创投行业应当如何应对巨大的机遇与挑战,更好、更快地健康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对于中国经济转型十分重要。
国际经验表明,创投行业的成熟需要具备三个基础条件,即相对完善的市场和政策环境、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行业评价与政策评估机制的建立。
其中,完善的政策环境是创投行业发展成熟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中国从1995年至2001年,试图对各类VC/PE基金,以《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形式特别立法。从2001年起,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将其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拿出来单独立法。同时,继续探索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思路。
但是,由于中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滞后,国内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普遍遇到了以下三个难题:一是在基金募集与设立、项目筛选与投资决策、投后管理与增值服务、股本退出等环节不够规范,有些创投机构甚至有意无意中陷入了“非法集资”的境地;二是由于对股权和创业投资相关法律规定、操作流程、协议核心条款缺乏准确理解,容易与投资人和被投企业发生法律纠纷;三是由于缺乏权威的法律解释,在面对一些股权和创业投资的惯用术语和合同条款时,即使是一些专门从事股权和创业投资法律服务的律师也往往作出不同的理解,导致股权和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较大,交易周期较长。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准入;有限合伙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100-03
外资私募股权的准入即国家或者政府准许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规则。市场准入是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的首要问题,这个问题需要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发现,目前我国外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因其存在严格的限制而不为外国投资者所青睐。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的准入形式及优劣分析
(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200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可以采取非法人制和公司制组织形式开办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因此,外资私募股权可以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但该种形式由于受到严格的限制,并未成为外国投资者最主要的投资途径。
1.注册资本较高,缴纳期限过短且通常不能减资
非法人制形式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的最低限额是1000万美元;如果以公司制的形式创办,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美元。相比于国内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要求,我国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要求要高许多。
另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5年内需要注入全部资金,这样的规定不适合私募股权的运作模式。投资机会存在不确定性,私募股权投资投资者的出资义务的履行在实践中也就显得灵活自由一些,但是上述规定中的严格要求大大降低了这种灵活性。
2.必备投资者条件要求过于苛刻
设立公司形式的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或者非法人形式的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有一名必备投资者,在申请之前的3年里,必备投资者的管理资本累计不能少于1亿美元,其中一半的费用用于投资。另外,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占全部出资的1%,并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全部出资额的30%。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历史投资额设了较高的门槛,另外要求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必备投资者的出资额要达到30%,这也大大超过了一般基金管理人1%的认缴出资额的规定。
3.投资对象的范围过小
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这样规定意在引导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但是是否完全排除投资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在这里没有说明,实践中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取决于有关部门的审批。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
根据2004年商务部颁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可以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范围也较为广泛,但是在资产总额和投资规模的要求上,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意图在于鼓励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打造中国的“总部经济”,事实未必如《规定》所愿。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2000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允许已经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但其缺陷在于我国实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如果该企业在企业注册登记时的经营范围没有包括股权投资这项的话,其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是无法进行再投资的。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目前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私募股权投资推出了各种鼓励政策,2009年6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颁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4个月之后,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0年1月4日,北京市颁布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外资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在北京或上海组建人民币基金,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这些办法的出台吸引了大量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华设立,但由于全国性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各地方的规定可能会因将来颁布的法律归于无效,也可能面临频繁的修订。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企业将面临双重税收的负担。
(五)离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以曲线形式进入中国的一种投资方式,外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离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的。但这种私募股权的投资模式自2005年开始,在外汇管制和并购监管方面受到很大的阻碍。
随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相继出台,通过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要受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而且外汇登记事项需要经过外汇管理总局的批准,对于具体的审批细节,该通知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让离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六)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
QFLP(Qualit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及VC市场。这项制度的实行类似于A股市场目前实行的QFII,一个是就证券投资而言的,一个是适用于股权投资。由于我国目前金融项目没有完全开放,这两种制度是外商投资于中国金融市场的两种路径。
在现在的条件下,外资LP(有限合伙人)在投资国内企业时是每进行一项活动都要一项批准,也就是所谓的“一事一批”,而且投资范围也有很多的限制。但是如果QFLP破冰,得到批准的外资LP(有限合伙人)就可以在批准范围内把外汇结汇成人民币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待遇和内资投资结构等同。
二、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的一般形式――有限合伙制
(一)有限合伙制的特点
普通合伙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担任基金管理人,实施基金管理,其通常的出资比例为1%,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由个人、养老金或者保险机构担任有限合伙人,他们不参与基金管理,通常其出资比例为99%。
(二)有限合伙制与非法人制之比较
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引入“有限合伙”的概念,但其中并没有规定外商是否可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进行创业投资。2009年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在此法规中,首次肯定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建立外商合伙企业,但如果要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要依照“另有规定”。在该办法颁布之前,外国投资者是无法取得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的。因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的“非法人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有限合伙制”,其中“非法人制”成立的企业要求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机构,但有限合伙则不需要。
三、完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准入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合伙制的法律地位。取消“非法人制”
承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扩充。即,首先可以扩充外商投资范围,和境内创投企业一样,可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其次,投资形式可以修改为: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最后引入有限合伙的规定,删除非法人制的规定,就能消除外资设立有限合伙的障碍。
(二)缩小内外资的差别待遇
首先,在设立程序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可以由人向国务院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而不必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专门审批,这样是为了进一步引进和扩大外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允许类,因此,可以上述审批模式,改目前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外国合伙企业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由登记部门此过程查明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如果涉及到并购,可依据相关法规审查。
其次,在个人出资比例上,应当由管理人和投资人自行协商确定。公司制只需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投资比例和必要投资者的规定。对于合伙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也无需强制规定。
再次,在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方面,三资企业法仅对外商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了有别于《公司法》的要求,对最低注册资本并没有不同于《公司法》的要求。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低注册资本也可与内资相同,没有必要差别对待,或者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降低。
(三)审慎推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制度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3
Abstract: Zhongguancun venture guiding fund, China's first government guided fund, was established in 2002. During the past 13 years, the guided fund has turned into normative development with normative guidance from ignorant development. And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LP in the market, other institutions are actively try to be raised to its partners. The advantages of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ve been highlighted in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investment scale. In this paper,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government guided fund of Yunnan province are discussed, and it is put forward that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financing way in Yunnan although with a backward situation when staring.
关键词: 政府引导基金;金融引资模式;金融
Key words: government guiding fund;financial investment mode;finance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35-0039-03
0 引言
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历程, 2002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支政府引导基金,即“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但这时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相关的规章制度,比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促进了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也为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不断完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此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2009 年出现的地区联合性的政府引导基金,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七省市人民政府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七省市主要包括北京、上海、深圳、重庆、安徽、湖南、吉林,推出首批20 支创投基金进行试点,一共募集到的资金是九十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注资十亿元,其余七十亿元来自社会资金。七省市政府负责选定这20 支创投基金,然后结合当地研发优势、产业基础和地方特点来确定专业领域投向。
1 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
1.1 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起步落后于全国,但发展迅速
分析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全国区域分布格局发现,中国政府引导基金基本上是长三角、环渤海“双足鼎立”,同时向中西部全面扩散。有资料显示,我国自成立第一支政府引导基金到2012年年底,一共成立了超过96只(包括拟设)基金,金额已经接近七百亿元。其中我国引导基金设立最密集的地区是江苏和浙江地区,有35只政府引导基金是这两省设立的,占基金总数的6.4%。除此之外,环渤海地区中,北京、天津、山东、辽宁地区也是我国引导基金设立数量较多的地区。在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市场中,政府引导基金的数量和可投资本量,占比已经达到整个市场2%以上的份额,分别是2.7%和2%,具体数量是223 家和166.6 亿美元。根据中投集团下的产品CV sours统计,截至2014年底国内公成立209只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设立规模1293.39亿元,平均单支基金规模6.19亿元。
而相较于这些地区,云南省起步较晚。2011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引导基金管委会正式成立,截至同年底,已有7家股权投资基金正式申请省引导基金参股或跟投,预计通过对所投基金的强大增信作用,将使省引导基金产生不低于投资额10倍的杠杆放大效果。云南省政府将出资设立总规模为1亿元的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5年分期到位,投资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2011年4月21日,来自云南省金融办的数据显示,引导基金中已有4000万元到位,入库项目超过300项。2011年5月17日挂牌成立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为云南省省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
多支股权投资基金落户云南。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正发起设立瑞滇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已注册;云南省工业投资集团与香港惠理集团正开展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工作,赛弗基金拟到云南省设立独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云投集团发起设立泛亚产业投资基金、天佑集团拟发起设立并购基金,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均已申请省引导基金参股与跟投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于2014年开始受理第四次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2015年初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和省工商联成立的云南省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引导基金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正欲邀请知名投融资机构参与引导基金的运作。云南省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3000万元,逐年递增,3年内达到1亿元规模。将重点投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的项目;生物资源开发及精深加工项目;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和改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其他项目”。
1.2 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动机
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方式开展投资,以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云南“两强一堡”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吸引国内外优质股权投资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建立和完善我省股权投资体系,规范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加快发展股权投资事业。
1.3 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重点以参股方式引导发起设立一支综合性的股权投资基金,并根据发展需要,按照有关决策程序审批后,可发起设立新的股权投资基金。并且其合作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是在国内外市场上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较强、管理经验成熟、各项资源丰富,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和对外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和省工商联成立的云南省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引导基金就将重点投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的项目;生物资源开发及精深加工项目;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项目。
2 当前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后续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
引导基金设立初期为了招募到优秀的子基金GP加强宣传力度,而在投资决策后对子基金的运作情况公示力度有限,使得市场上对某支引导基金的实际运作水平了解有限。现引导基金的官网上仅有截至某年累计投资子基金数量、子基金累计投资项目数量,而对子基金所投项目是否有退出、退出情况却不得而知。按照2011年《关于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或跟投有管事项的公告》规定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应当在5年内退出;引导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且对1个项目只进行1次跟进投资,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在云南省有7家股权投资基金正式申请省引导基金参股或跟投可是截至到2014年底还未有数据指明子基金退出的时间与退出时的状况。子基金项目投向和在云南的投资比例上,很难从公开信息中了解到其是否符合引导基金最初的设立的70%投资于本地、将使省引导基金产生不低于投资额10倍的杠杆放大效果,此上硬性规定都从公开信息中难以获得。
2.2 由于金融发展落后于一线城市,在云南很难招募到优秀子基金
由于我国大部分的VC/PE机构都分布在那些一线城市,客观上导致了那些落后城市很难招募到优秀子基金,只有那些一线城市才有条件和机会招募到更多的优秀子基金,而且通过相关的专业人才也更愿意或者更多的留在一线城市,因此,一线城市不仅具备优势资源,还拥有很多优秀的人才,十分有利于自身的基金运作。有资料显示,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引导基金要远超与那些落后地区的引导基金,其中据2014年中投研究院统计华东地区累计成立90支引导基金,且目标设立规模超过了601亿元,是各地区最高的;西南和华北地区在设立引导基金方面也是相对比较活跃的,其中西南基金数量是18支,基金规模是248亿元,华北地区基金数量是35支,基金规模是144.6亿元;之后次活跃的就是华南地区,基金数量是23支,基金规模是114.785亿元。而西部的云南由于VC/PE机构数量有限,基金数量和基金规模要远远落后于上述地区,发展缓慢。
我国一线城市开展引导基金运作已经有一段时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云南在国家的政策召唤下,从2011年开始着手建立第一支政府引导基金,他们往往带着“时间紧、上层领导要求尽快设立运作”等诉求在摸索前进,在无奈的是云南省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员,无法使VC/PE基金良好的运作,在实际的开展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困难重重,难出成绩。例如云南XX投资有限管理公司,全公司人员5名,仅有一名经理原位国有银行投资部经理具有相关VC基金运作经验。在进行申请云南省政府引导基金的参股与跟投时,摸清政府基金的运作方式与退出机制就耗时9个月。
2.3 资源配置受政府引导使用效率低
在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的第一部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指导下国内引导基金设立也多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主,产业引导基金、战略引导基金为辅。云南省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投向云南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70%,且使省引导基金产生不低于投资额10倍的杠杆放大效果。2015年设立的云南省民营经济转型发展引导基金也明确将重点投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的项目;生物资源开发及精深加工项目;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从市场的角度分析,这样的投向限制是不受GP与LP欢迎的,通常投资的原则是寻找最具投资价值的项目,但如果这时要求一定比例的资金必须投入到当地企业,那么寻找最具投资价值项目的投资原则必然不能很好的履行,客观上一定会影响到整个投入项目的质量,如此不仅不利于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还会导致资源使用效率低。
2.4 理事会的监督激励机制真空
2008 年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资质和职责,但由于各地区关于投资环境和项目资源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别,所以《指导意见》中很难做出一个统一的执行方案,只能允许各级地方政府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引导基金监管激励机制。然而,云南政府制定的监管激励机制方案存在很多弊端,无法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导致云南省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水平落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监督指导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收益分配、退出机制和绩效考核等制度,在激励机制中只说明引导基金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确定。
3 应对建议
3.1 完善退出机制与程序,保证引导基金健康运转
要想使政府引导基金能够真正的发挥其优势,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引导基金相关规范标准,并严格依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引导基金的健康运行。实践表明,通常一个项目要想获得收益需要七到十年的时间,只有保证引导基金的退出时间科学合理,才能确保项目的投资效果良好。因此,完善退出机制与程序,保证引导基金健康运转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应做到:对于那些重点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存续期;对于那些达到存续期上限后的投资项目,应该让利于民对项目进行强制清算,同时投资收益中的适当比例可奖励于合作基金。
3.2 弱化投资领域的限制
引导基金投资的地域限制是其发展的主要限制,若能够突破和弱化地域限制,将有利于落后地区的引导基金整体良好运作。可适当对合作基金进行注册地限制,把子基金注册地限制于本区域,不仅能提高基金的本地属性和税收来源,同时可以提高子基金投资于本地创业企业的积极性。
3.3 募资走市场化路线
如引入市场化的资金共同设立母基金,这样可使得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加倍放大,管理团队更加专业。如元禾已成功引入国开行作为其管理的国创元禾母基金(50亿元)、国创开元母基金(100亿元)的出资人,这两支基金中主要出资结构为国开金融50亿、社保基金50亿、华为集团5亿元。
参考文献:
[1]黄武俊.政府引导基金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平台[J].新材料产业,2012(3):71-75.
[2]李洪江.政府导向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5).
[3]郭丽虹,赵新双.优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效益的策略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7(11).
[4]王利明,王吉林.国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0(2):112-114.
[5]杨大楷,李丹丹.中国引导基金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2(4):24-26.
[6]中投研究院.2014年政府引导基金报告[J].中小企业金融,2015(7):10-13.
[7]Robert T. Jensen. Do private transfers ‘displace’ the benefits of public transfers? Evidence from South Africa[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2 (1).
[8]Douglas Cumming. Government policy towards entrepreneurial finance: Innovation investment funds[J].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06 (2).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4
(一)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模逐年增加到2011年5月底,浙江省已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有173家,其中管理机构有39家,管理资本总量达334亿元,居全国前列。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模逐年增加,民营企业投资占资本总额的比重从2009年的41%提高到2011年5月末的55%,个人投资比例也从15%提高到20%以上。但与江苏、广东、北京、上海和天津等省市相比,浙江省创业投资规模依然偏小。2亿至5亿元投资规模占总投资的比重为23.8%,居全国第9位;5亿元以上投资规模的比重为8.8%,居全国16位。规模偏小不利于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在股权投资中不具有引领投资方向的能力。从创业投资资本来源看,政府出资比重有所下降,占总资本的10%以下,但国有独资投资机构、银行等国有资本投资比重偏高,民间资本投资比重较之发达国家和地区偏低。
(二)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以民营企业为主民间资本主要包括私人资本(个人和家庭)、投资银行等机构的基金、养老基金、企业中的非国有资本及境外资本等。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投资资本构成中,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其他基金占绝大部分。在美国,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民间资本是创业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2007年美国创业投资资本总额达294亿美元,其中,90%以上是个人资本、民营企业资本和民间投资基金。在英国,境外资本是创业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欧盟主要国家和日本,银行业投资是主导性创业资本的来源。[3]2010年底,浙江省创业投资资本来源中企业资本达55%左右,来自个人、银行、境外投资的比例偏低,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及其他基金比例为0。可见,积极吸引个人投资、社会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及境外资本等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重要途径。
(三)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形式多样化,并以设立民营创司为主浙江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形式,最初是参股风险企业,后来是购买创业投资基金,现在主要是设立民营创业投资公司,参与创业投资的路径越来越多样化。民间资本直接参股风险企业可降低部分交易成本,但对投资主体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既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又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才能。购买创业投资基金只需要支付一定的中介管理费,对资本金的规模及专业技术的要求不高。民营创业投资公司是创业投资最主要的直接运作主体,内部激励机制比较灵活,经营管理者也有较高的积极性。从浙江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情况看,主要以设立民营创业投资公司为主。
(四)政府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效果明显目前,浙江省正努力打通民间资本对接产业资本的通道,努力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在政策支持上,相继出台《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举措。在资金支持上,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来扶持创业投资产业发展。2009年,杭州市设立5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7个项目出资1.75亿元,募资10亿元,实现了5.7倍的放大效应。2012年,宁波市设立1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被中国有限合伙人联盟评为2012~2013年度政府引导基金20强,位列全国第七位,引导基金对7个项目共出资1.1亿元,募资5.85亿元,实现了5.3倍的放大效应。温州市和其他城市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也先后启动,并取得不错的放大效果。
二、浙江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瓶颈
浙江省民间资本比较发达,虽然近年来参与创业投资的规模不断增加,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以促进二者的融合,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面临许多瓶颈。
(一)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不高浙江省是我国民间资本最活跃、最充裕的地区之一。截至2011年底,浙江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3470.3亿元,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9840.6亿元,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464.3亿元。浙江省充裕的民间资本具备了为创业投资提供资本的实力,但由于民间资本缺乏引导,整体投资表现出较强的无序性和粗放性。盲目投资房地产、民间借贷及稀缺性资源,没有将投资取向与浙江省乃至我国经济转型对资本的诉求结合在一起。这既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剧了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另外,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和外部经济性也弱化了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二)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浙江省虽然制定和实施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但到目前为止,仍缺乏较为完备的扶持性政策法规。主要表现为:第一,大多数促进创业投资的政策缺乏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第二,在税收政策方面缺乏扶持性政策。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多数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民间资本在企业生产和投资者环节被征收双重税赋。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一般对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倾斜,不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第三,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创业资本产权市场缺乏统一的规范,全国和地区范围内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交易机构间相互抵制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缺乏退出通道来实现资本价值。第四,在创业投资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等方面缺乏相关法律指导和规范。第五,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相对滞后。如,缺乏引导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
(三)创业投资高端专业人才匮乏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要想规避投资风险、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依托人才是关键。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不但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投资意识,而且要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目前,浙江省创业投资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学历层次也不断提高。2010年,浙江省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为704人,比2008年增长60%,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17%,硕士及以上学历比例为27.98%,但与国内外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另外,浙江省缺少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投资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创业企业家,而且缺少中介服务的高级管理人才。总体看,高端复合型人才的匮乏已成为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一大障碍。
三、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的对策
(一)培育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2010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这对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然而,相对于一般投资而言,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更注重时机的选择及环境成熟度和规范度。为此,首先,应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制定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政策法规体系,保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其次,充分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平等对待各类民间资金创业投资主体。在基金扶持上优先考虑投资效果显著的创投机构,增强创投基金的放大效应。再次,出台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在税种方面可考虑统一征收资本利得税,并适当提高起征点和税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创投企业与民间资本投资者和投资机构同时纳入优惠范围;在优惠方式选择上以减免税等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使优惠落到实处,同时加强投资效益监督,避免出现税收漏洞。
(二)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和管理力度除进一步扩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外,政府还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引导基金的管理: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跟进投资管理办法的个别条款,简化跟进投资相关程序;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估办法,把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现在管理公司的考核办法中,分效能目标、对外推介、内部管理三部分进行评价考核,重点突出效能目标;以跟进投资为重点,通过跟进投资的开展,培养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能力。
(三)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在创业投资产业运行过程中,中介服务体系担当了承接人和联络者的角色。良好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意味着在项目的各组成部分间建立了专门的、畅通的服务网络,使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得到更为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使各方获得更准确的市场信息,切实满足投资需求。因此,应建立和完善政府、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平台。这不仅能促进政府出台的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利好政策被创业投资主体更好地吸收,创业投资主体也能及时获得市场的最新动态,以便设计更好的创业投资方案。
(四)完善市场进入和退出制度完善的创业投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是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市场准入制度方面要做到:在准入执行过程中保障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而且敢于接受外部监督;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准入范围的扩张或缩小;引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创业投资进行考核,拒绝经营不善、资信水平不高的创业投资主体,欢迎和接纳投资能力强、防范风险水平高的创业投资主体。在市场退出制度方面,努力架设创业投资的合理退出渠道,提高退出机制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五)完善引导和管理机制要促进和完善创业投资的引导机制,应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完善创业投资的激励机制,通过良好的报酬激励、声誉激励等机制给予经营者薪金、股权、职权等,以激发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并提高投资效率。第二,借鉴委托理论来解决创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创业投资主体更好地让渡经营权,使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投资企业拥有更有效的决策力和执行力。第三,进一步加快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步伐,不断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第四,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融资支持。第五,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的监督机制,通过创业投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体系,对创业投资经营方和创业企业进行监管,使创业投资运营流程更为细致和透明,并努力维护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产业投资基金 产权市场 作用
企业产权要交易,就要有交易市场。从产权市场发展阶段来看,需要产业投资基金来推动。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未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一、我国产权市场的建设现状
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企业上市门槛很高,境内外已上市的股份公司仅有2000家左右,远远不能满足全国数量以百万计企业的投融资需求。产权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门槛低,约束条件少,操作灵活,融资量大。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要求,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积极探索补充资本金的新思路, 发展必须是多主体参与的产权市场。从发展我国产权市场的现实需要看,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其客观的必要性。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产业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种基金模式。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基金,或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从投资对象看,除了创业投资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三、 产业投资基金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1.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融资的方式可以对未上市企业提供资本支持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金融服务行业,一手融资,设立基金,受托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资本增值而勤勉尽责;一手投资,运营基金,避险赢利,为项目企业提供价值发现而服务。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日益成熟已经具有引入产业投资基金这一资本的条件和需求,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无论国企改制盘活存量资产、企业并购重组,还是技术创新项目投资和剥离辅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产业投资基金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不仅能够为广大企业特别提供股权资本支持,并为之提供重要的增值服务,而且也有利于拓宽社会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渠道,优化全社会资金配置,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2.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产业投资可以基金扮演积极股东角色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企引入承担资产损失责任主体的最有效途径。产业投资基金作为财务投资者进入可以改善企业的股权结构,但是它又与其他的合资不同,因为产业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没有关联交易,也没有业务冲突,不会改变公司的独立性。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入,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股权购并重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培育更好的上市公司。在政府从市场参与者的角色中淡出之后,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以资本实力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支持政府倡导的战略性产业。
四、积极推进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之道
“十二五”规划编制即将启动之际,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日前表示,目前国家发改委按照国务院的批示意见,正在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总的原则是,产业投资基金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以后将不再需要审批”。这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取向。当前,产业投资基金的培育和发展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1.继续改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
产业投资基金运转乃至发展所需要解决融资机制、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投资行为的限制、投资的退出等深层次问题,都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给与解决完善。美国等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经验表明,稳定、可以预期行为后果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才能为其保驾护航。所以我们在坚持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市场化的同时,政府应承担起培育市场的重任。当前,政府应进一步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规,疏通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稳妥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形式和范围,改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市场环境。
2.解决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退出渠道问题
对于产业投资基金来说,由于目前基金份额交易机制与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目前基金投资只能通过权益转让的方式退出,交易成本过高。如不能有效解决投资退出问题,投资者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我国应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使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在内的不同层次企业的股权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上顺畅退出。
3.是加快培养和引进国内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专门人才
当前,专业性的组合投资管理机构和高素质的人才还很欠缺,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基金管理机构参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范围招标选择大型产业基金的管理者。鼓励引进包括境外专家在内的多方面管理人才,只有培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者的专业精神,提高其专业技能,使其凭借专业创造价值,才能让投资人安心。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还很“幼稚”,作为我国经济走向成熟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产业投资基金必须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办法,通过市场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6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