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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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范文1

一、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1.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建设。自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我国以来,先后颁布了多项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证券投资基金:1997年11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该条例于2012年被废止,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修订)》代替。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将近二十年间,国家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正,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有国家法律、部门规章为保障。国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部门规章如针对基金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针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针对基金销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其他针对基金运作、基金托管、基金评价、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也颁布了相关规章文件。2.证券投资基金规模扩大。自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进入我国以来,基金规模逐年呈增长趋势,不断扩大。截止到2017年4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9家,其中内资公司65家,中外合资公司44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共12家,保险资管公司2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9.53万亿元。截至2017年5月底,按正在运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实缴规模划分,管理规模在20亿元~50亿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505家,管理规模在50亿元~100亿元的有183家,管理规模大于100亿元的有166家。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包括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指数基金(ETF基金)等,自证券化业务实施备案制以来,根据数据显示,每月发行规模与数量呈持续稳定增长趋势。

二、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与关注,在其稳步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1.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导致投资范围与选择有限。目前我国证券投资产品较少,而基金管理人由于资本利益等原因往往倾向于股票,未能良好的贯彻“多元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2.证券投资基金的理性投资被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制约。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公司规模相对来说较小,盈利能力较差,不具投资价值,且往往在投资方面“扎堆”选择股票,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3.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不够健全。虽然自1997年以来,我国颁布了诸多法律条文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仍不能满足发展迅速的基金规范需要,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4.证券投资基金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如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问题、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基金激励机制缺乏问题、基金托管人地位独立性等问题,而以上问题会影响基金投资及选择,不利于基金良好发展。

三、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优化策略

1.创新金融产品,丰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针对目前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单一的问题,要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探索研究基金投资人民币远期交易及利率期货、汇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方式,同时拓宽投资渠道,扩大投资范围,丰富投资方式,坚持“多元化投资”原则,为投资提供更多选择。2.转变投资观念,引导基金投资者理性投资。要转变基金投资观念,投资者应认识到基金投资的意义,淡化时机选择,强调长期持有,不应抱着追逐暴利的心态投资基金,充分基金类型,理性投资。3.完善监管体系,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新形式新情况,尽快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予以适时保障。同时要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基金托管人也应履行其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基金持有人的作用,监管基金管理人。4.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组织及人员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内部的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一方面,加强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建设,解决基金的委托问题;另一方面,从制度上着手,可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等手段,切实加强基金持有人的实际权力,并形成“基金董事”的制衡力量,以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

四、结语

证券基金投资的蓬勃发展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市场经济中,如何把握好方向,促进其更好更快的发展———不但要从思想上转变,也要创新基金投资产品,丰富投资市场,更要从制度上予以保障与规范,加强管理,方能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作者:刘有锦 单位: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参考文献:

[1]张津,王卫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实证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01).

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范文2

任何事物都不是凭空出现的,有其必然性,FOF也是如此。笔者认为,在推动FOF发展的众多因素中,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和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深入,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

基金业的快速发展

FOF起源于美国。从美国市场的发展路径来看,20世纪90年代,经济发展进入繁荣时期,美国股市随之逐步走牛。在经济繁荣发展、股市迎来牛市的背景下,个人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与此同时,美国基金业获得了快速发展。

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是美国基金业发展最快的阶段。数据显示,此阶段美国持有基金的家庭数量从2340万户激增至5060万户,美国约有一半的家庭持有基金。同期,美国共同基金的数量达到3300余只,资产管理规模约为3.48万亿美元。

此外,随着20世纪90年代基金业获得快速发展,市场上的产品逐渐增多,产品风格也越发多样。这无疑为FOF的运作提供了较好的产品端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其配置需求。

从公司的角度而言,基金公司存在对公司内部产品整合的需求,通过整合并构建FOF,可以促进基金公司产品的销售,以此提高业绩。1996年,美国颁布全国证券市场改善法案,取消了对基金公司发行FOF的限制,这成为推动基金公司大量发行FOF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催化剂。在这样的背景下,FOF的数量从前一年的29只,激增至第二年的74只,总资产管理规模增长54.65%,至181.63亿美元。

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随着公募、私募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类型不断推陈出新、数量迅猛扩张,市场中呈现特色化、细分化的产品越来越多,包括各类行业主题基金、ETF、主动、被动类的管理型产品等。基金数量和类型的迅猛变化,使得投资者选择基金的难度日益增大。根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至今,美国共同基金数量一直维持在8000只以上。

FOF的出现恰好满足了投资者这方面的需求,解决了他们挑选基金难的问题。此外,机构化的市场投资专业化凸显,挤压了散户的生存空间,依靠机构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选择。虽然市场上基金数量极多,但顺应市场风格转换的能力较差,同样需要对其进行主动管理。也就是说,美国基金业的数量规模和基金类型的增加,是推动FOF的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养老金计划的实施

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大力推行公司层面的雇主/雇员养老和个人层面的养老体系。而追求安全、稳健增值为目的养老金,并不适合大规模直接投资于股市。美国养老金401K计划和个人养老计划对直接投资股市的比例有严格的限制,在此背景下,具有双层风控功能,稳妥可靠,侧重于资产配置等特点的FOF备受青睐。在美国市场中,生命周期基金和生命风格基金是美国养老金的重点投向,这些基金大部分都采用FOF产品模式,投资一揽子基金组合。可以说,整个美国的FOF其实是以养老金市场产品为主。

为进一步支持养老金投资公募FOF产品,美国政府不断通过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FOF的发展更多支持。例如1996年通过的《全国证券市场改善法案》、1997年通过的《纳税人救助法》、2001年通过的《经济增长与减少税收法案》及2006年通过的《退休金保护法案》等,都是美国政府通过立法支持FOF发展的重要举措。

数据显示,自2001年起,共有1.6万亿美元流入FOF产品,其中,近一半流向生命周期和生命风格基金,这两种独具特色的大类资产配置方式成为养老资金池的重要投向。截至2015年年底,美国退休资产市值为23.9万亿美元,与2014年持平;其中,雇主/雇员养老和个人层面的养老占总资产的58.58%。

FOF即将在中国爆发

从以上发展轨迹来看,基金业的蓬勃发展及养老金制度的完善是推动FOF发展的根本原因。如果以这两个关键因素为依据,我国FOF即将迎来大发展时期。

第一,基于我国基金发展现状。自1998年我国第一只封闭式公募基金成立以来,基金行业已经有近20年的发展,无论规模还是数量上,都实现了不小的增长,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数量已经超过股票数量,表明公募FOF发展的大环境已经初步形成,如右图所示。

从类型上看,基金市场的产品多样化程度提升,可配置的资产类型进一步扩充,FOF可投资的标的越来越丰富。

从政策上看,9月23日,证监会正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南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募基金FOF即将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公募FOF基金的放开成为基金发行人产品线完善、产品创新的新蓝海。

第二,养老金制度的逐渐完善。现阶段,养老金制度在中国尚未完善,如果参考美国生命周期基金,那么中国巨量的养老保险资金,将给市场带来巨大资金。目前中国年金基金存量已达7000亿元,机关事业单位正在建立年金制度,改革以后每年增量约上千亿元,加上企业年金的增量一千多亿元,合计年度增量接近3000亿元,因此未来对生命周期基金的需求是有巨大潜力的。

另外,我国的人口基数较大,老龄化程度相比其他国家更为严重。鉴于我国经济未来发展前景,我国退休金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长,势必为FOF在内的投资产品提供庞大的潜在需求。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预示着养老金入市步伐的加快。

从制度上来说,我国养老金产业的深化改革和发展,将为我国 FOF的发展提供肥沃的土壤。从时间节点上来看,无论是当前我国公募基金的规模和类型、《指引》的,还是养老金管理办法的,都预示着FOF在我国大爆发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

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范文3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此轮银行债转股均由第三方机构实施运作。而《意见》之前,多数债转股项目均无第三方实施机构参与,由企业直接与债权人对接,将普通债权转为股权或可转债,又或者在集团内定增融资偿还贷款。

已开展的项目多数是广义债转股形式,即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由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社会资金出资认购,基金可以参与并购、夹层等形式的股权投资,从而实现置换存量债务、降低杠杆率、提高经营水平的目的。目前实施机构一般设立基金向投资者募资,以1:1的企业账面价值承接债务,基本等价于企业运用股权融资的资金偿还贷款。

目前,债转股签约规模超过5000亿元,实施规模约为400亿元,债转股存在巨大的资金需求。而银行成立的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亿-120亿元,绝大部分需要向社会募集。

可能参与到债转股的社会资金主要有银行理财或自营资金、保险资金、信托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基金子公司或基金专户资金、券商理财、私募基金等。

可通过基金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

《意见》鼓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和渠道来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此外,《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截至2016年年底,银行理财、信托资金、保险资金合计占比超过50%。实施机构也在以多种渠道寻求长期资金,以目前项目签约最多的建行为例,在云南锡业债转股项目中,原始资金来自建行,社会资金包括保险资管机构、建行养老金子公司的养老金、全国社保、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资管子公司、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等。

从国际经验看,问题债权转股的投资回报非常丰厚。困境基金(Distressed Private Equity)是国际市场中一种专门投资于困境证券的私募股权基金,当行业周期低谷或者企业过度杠杆化导致资不抵债时,市场会出现较多资质良好但价格严重被低估的公司债权,基金管理人买入并在重组中转股,帮助公司完成经营转型脱离困境。

2002-2012年,全球困境基金年化收益率在14%左右,是一类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私募基金。因此,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的运作中应该积极接洽银行、保险、各类实施机构和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共同用市场化的手段推进业务落地。

银行理财是主力,仍存隐患待排除

五大行均已签约多单债转股协议,股份行也在积极跟进,招行、民生及长城资管也拟组建债转股子公司开展业务,目前落地的债D股项目以明股实债的形式较多。2013年到2016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中的非标资产余额由2.81万亿元上升到4.36万亿元,占比由2013年的27.5%下降到2016年上半年的16.5%,远没有达到银监会35%的红线。银行理财资金可动用的资金规模大,成本相对较低,且本行沟通成本较低,因此成为目前落地资金的首选。

不过,理财资金也存在一些隐患。第一,银监会对类信贷业务的监管不断升级,理财资金对非标标的的选择更加苛刻,对于非标占比较高的中小银行来说影响较大。银监会2016年42号文和27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银监会56号文和82号文禁止银行通过AMC通道将不良假出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不良仍然留在表内核算,按照原信贷资产计提资本和拨备,且转让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个人直接或间接(个人对接的理财、信托计划和其他资产计划)不得参与。

第二,银行理财期限错配的问题。债转股所需资金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通过银行理财资金对接面临期限错配问题。例如,中钢集团项目中的转股部分是六年期共270亿元的可转债,前三年锁定,从第四年开始,逐年按3:3:4比例转股以退出;而太钢、同煤和阳煤集团总计300亿元的项目中,产业基金的存续期为“5+3”,即5年后银行可选择退出。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到期日,且资管产品不得滚动发行、期限错配、分离定价。

这就对商业银行独立产品设计和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建议实施机构可以和银行资管或理财部门沟通,以提高理财投资的收益/风险匹配度为导向,比如:对于某一明股实债类项目发行针对该项目的资管产品,产品期限、利率贯穿项目始终,产品风险完全由同一组投资人全期限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产品风险。

第三,2016年四季度后,负债荒资金荒取代资产荒成为市场热议焦点,从收益率来看,市场资金成本不断提升,投资端收益率下行远快于产品端收益下行,对理财收益率要求不断提高,如果非标类资产对比债券或者同存等资产没有明显优势,很难提款。

第四,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股票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受到较严格限制,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理财资金不得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以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保险资金应积极争取

保险机构目前对债转股多数处于谨慎观望的态度,尚无明确的政策壁垒,也没有明确的细则规范。保险资金规模可观,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专业经验丰富,成本相对较低,尤其在投资期限上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理应成为债转股对接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而且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从资产和负债整体考虑,选择与负债端具有协同性的行业和企业,进行长期战略性投资,可以实现延伸保险产业链、促进资产负债互动的目的。据了解,2017年3月,中国人寿成立100亿元陕煤债转股基金,成为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导的第一单债转股项目。

目前,保险资金对于债转股的投资瓶颈主要是:第一,信息不对称下投资、法律、信用等风险较高。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银行可以通过展期贷款、以新还旧的方式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对于高负债企业的问题债务,投资风险可能偏高。此外,相对于新增债务,存量债务的信息不对称更为突出,牵扯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

第二,参与方式、资质要求、比例限制等相关规则尚待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大概率下保险资金将获准参与债转股相关投资,但也还需保监会予以正式明确并出台细则,配套政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资金的参与积极性。

第三,市场定价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实施机构目前对于债权的定价可能偏高,将为之后市场化运作进程埋下隐患。

企业年金和社保委外难度大,社保直投可争取

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近年来发展较快,截至2016年年底,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过万亿元,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资产总额达到1.9万亿元。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参与债转股均并没有政策障碍,据了解,社保基金于2015年年底认缴60亿元,中国交建认缴89.85亿元,中交基金认缴1500万元,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共同成立中交建一期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债转股也可以借鉴此类方式就合适的项目与社保基金合作。

目前的主要障碍在于:第一,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是养老钱,运营原则是安全性、长期性和收益性,安全性是放在首位的,对资金的安全要求高,因此对债转股企业的资质要求必然会较高,而目前债转股签约的企业中,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企业占比较高。

第二,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是公募基金、券商、保险机构和养老险公司,公募基金和券商这类专业的投资团队对于非标投资并不擅长,更倾向于投资标准化的产品。

第三,委托给每个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资金规模有限,且要求单独核算,单独估值,尽管企业年金是长期业务,但是实践中签署管理合同以1-5年不等,对于管理人的考核趋向短期化,存在末位淘汰的问题,在考核目标上,既考核绝对收益同时也参考相对收益,债转股所需资金规模大、期限长,二者匹配度并不高。

截至2015年年末,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资产1.04万亿元,直接投资资产0.88万亿元,直接管理的资产可以成为市场化债转股积极争取的资金来源之一。

其他非银资金重在业务合作

根据《基金法》和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并没有限制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不能为非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014年6月6日公开表示:围绕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资产需求,证监会将在《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范围内大力支持公募基金创新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不断丰富基金品种、拓展基金投资范围。

目前,在传统二级市场以外,公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债券、股指期货等证券衍生品以及黄金合约等商品合约。证监会正在研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期权、商品期货等业务规则,探索推出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等新基金品种。

但是,公募基金需要每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确定申购、赎回价格,而对于非标等产品还没有明确的公开且得到大家一直认可的公允价格,在核算估值上存在一定的难点,且公募基金公司并不擅长此领域的投资,因此公募基金参与债转股的可能性并不大。

基金专户、券商理财、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和信托资金,通道类业务较多,资金规模不大,对资金成本要求高,可提供的资金有限,但是可以就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开展其他方面的专业化合作。

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和私募基金资管业务中,非标资产的需求占很高,主要是以融资业务为主,包括债券融资和财产收益权融资,最终投向金融机构资产、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业务规模的不断膨胀以通道业务为主。目前监管层对通道业务的监管趋严,证监会和银监会控制银信、银基业务思路上是协同的,银监会2014年99号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通道业务权责,削弱信托作为银行通道的意愿,对于股东方在资本金、流动性支持提高要求,推动信托公司风控要求的提升。

证监会2014年2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禁止资金池业务和一对多专户的通道业务。2016年市场盛传拟修订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中,监管层考虑对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业务进行限制或叫停,主要原因还是私募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弱监管的环境下,会加剧信用风险的积聚,对整个社会融资总量和货币政策目标,以及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框架造成干扰。

基于此,去通道倒逼各类资管机构调整业务模式,逐步向主动管理转型。券商和基金在投资能力和大类资产配置方面还是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对于债转股实施机构而言,在方案设计、基金管理和运营、税收规避、债券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销售等各方面可以进行专业化合作。

发债是切实可行的资金渠道之一

2016年12月19日,发改委正式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支持债转股实施机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开展债转股业务。根据指引精神,发行人申请发债必须基于债转股的项目,核心是转股债权,也可以是金融债权,也可以是包括经营性债权在内的其他金融债权,但以金融债权中银行向对象企业发放的贷款为主。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债转股项目合同约定的股权金额的70%。

实施机构要获得发债核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确保市场化债D股合同签订并正式生效,主要是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后由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合同,二是补充提供企业债发行的相关材料,三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信息。核准的前提是项目能成功实施,并确保专债专用。

据了解,陕西地方的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最近在申请发行债转股的专项债,尚未询价完成。而全国性和部分地方性的AMC公司经常使用各种债务融资工具来补充资本金或募集资金,比如中国信达2015年5月在银行间市场发行200亿元金融债,2016年9月在香港发行美元计价优先股32亿美元,2017年3月在境外成功发行30亿美元中期票据。

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社保基金;监管;投资运营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

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制约我国消费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能有效地稳定居民收支预期、消除居民后顾之忧、促进即期消费。而社保基金的监管和投资运营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之一。在当前政府扩大内需的过程中,若在社会保障政策选择上能有效改善民生,如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强化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就能有助于提高国内消费内需水平这一目标的实现。

一、当前及未来可用于投资的社保基金

中国当前及未来可用于投资资本市场的“社保基金”主要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基金。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战略储备基金,主要用于我国将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障的部分资金需要,目前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运营,主要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间接入市。截至2007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权益4,140亿元,加上受托管理的行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基金总资产市值5,162亿元。自2000年成立至2008年10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9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54个百分点,实现了保值增值的目标。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实行完全基金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采取信托型的基金治理模式,基金运营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截至2007年底,全国有3.2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为929万人,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519亿元。另据保守的估计,在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每年的缴费积累可达150亿~200亿元人民币,到2010年总积累有可能达到4,000亿~8,000亿元人民币(按人民币不变价计算)。尽管2008年股票市场遭受系统性风险、A股跌幅超过70%,由于现有法规对企业年金投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年金组合受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年金组合具有低风险特征。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企业年金基金平均收益率远远优于公募基金业绩,多个运作满2年的年金组合收益累计超过70%。

(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其中,个人账户部分采取完全基金积累制,根据精算公式确定缴费率,养老金给付额由缴费和基金投资收益决定,属于缴费确定制。按照原有的政策和目前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的要求,个人账户部分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及协议存款,养老金投资收益率低下,存在巨大隐性损失,难以实现保值增值。截至2007年底,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7,391亿元,11个做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78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01亿元。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我国自2002年起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各地新农保试点的实践经验以及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制度的特点业已证明我国新农保制度将采取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模式作为主导模式。目前,大多数试点地区都将农保结存基金存入商业银行,个别地区拓宽个人账户的发展功能,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质押贷款的办法。总体而言,农保基金仍面临着保值增值的压力。截止2007年底,我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171万人,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12亿元。

二、社保基金监管、投资运营与扩大消费需求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是扩大老百姓消费需求的前提,通过强化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发挥其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作用,有助于稳定参保者的收支预期,为扩大消费内需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通过加强监管保证基金安全是扩大消费需求的前提。“社保基金”是我国老百姓的“养命钱”,必须坚持安全至上,规范经营,稳健投资。在其增值以前,应通过完善的监管措施使其免于遭受被挪用或盗用的风险。确保“养命钱”首先是安全的,才能让广大老百姓放下心来,这将成为让他们放心、大胆消费的前提。

(二)社保基金通过实现保值增值有助于稳定参保者的收支预期。我国企业年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性质相似,都是采取的完全基金积累制,根据精算公式确定缴费率,养老金给付额由缴费和基金投资收益决定,属于缴费确定制,是一类具有私人产权属性的私人退休金。随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一步的做实和新农保制度的推进,未来这两类基金也同企业年金基金一样适宜采取市场化运营的方式,逐步进入资本市场,以实现保值增值。由于人们的养老金给付额与基金投资收益密切相关,当人们预计到未来养老金给付额将提高时,将直接刺激他们减少当前的预防性储蓄,增加当期的消费支出。

(三)社保基金通过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扩大消费内需创造良好的环境。面对当前经济形势和扩大内需的要求,企业年金拟采取提高入市比例,全国社保基金拟采取逐步扩大指数化投资规模,追加部分股票投资;向海南洋浦开发区等5个关系到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提供50亿元信托贷款;积极稳妥地开展股权基金投资等措施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社保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繁荣资本市场的同时,能够促使储蓄和投资向生产领域转换,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内需的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扩大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通过改善企业经济状况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影响消费支出。

三、相关政策建议

面对当前金融市场波动和投资风险的加大,我们不仅要采取措施促进社保基金自身的发展,同时还要发挥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既要通过加强监管来保证其安全性,又要通过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使其不断增值。

一是以《社会保险法》立法为契机,完善相关的条例和规章制度。将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等的投资管理纳入统一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社保基金各监管主体和运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同时为适应新的投资管理要求,规范并修改对全国社保理事会、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投资管理办法。

二是理顺现有投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将社保基金行政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相分离,建立统一、独立的运作模式和监管主体,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如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改造,让其成为专司投资监管而非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机构;企业年金基金也要严格按照信托型的基金治理模式来治理。

三是努力增大“社保基金”的规模。如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一步做实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过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来增大职业年金中个人账户的规模;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多样化的保值增值方式。

四是拓宽基金投资渠道,调整基金投资结构。如全国社保基金可采取的措施为:审慎进行股票投资,增加投资产品;减少对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加大对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地方优质国有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的直接股权投资;扩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稳步增加对海外的投资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11.9.

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范文5

关健词:产业投资 基金 资本市场 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转贴于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1.《投资基金与金融发展》(徐洪才)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8

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信托、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公募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

在西方国家和地区,由于房地产产品多被视为金融投资的工具,如由房地产产品衍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本身是重要的金融产品之一,因此,MSCI(摩根斯坦利)公司和SP(标准普尔)公司共同推出的全球产业分类标准GICS(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和伦敦金融时报(FTSE)的全球分类系统GCS(global classification system)均将房地产业归于金融部门。由此可见,金融对房地产的重要性,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意味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成熟。

一、第一阶段:房地产开发商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房地产金融只存在房地产增量市场单一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在这一阶段,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是金融市场不容置疑的主角,既是风险的承担者又是既得利益的获得者。

很多人刚开始进入房地产业时,都曾有过这样的疑问:房地产开发商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在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几乎所有的开发环节房产商如果愿意都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这样一来是不是房地产业可以不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着金融、投资和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理解为专门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业的投资公司,从拿地开始就意味着投资项目启动。在实践操作中,房地产开发商主要通过自有资金、预收帐款(定金和购房首付款)、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

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主体,同样对房地产金融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2004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的比重在55%以上。而业内人士更指出,这个比例实际可能达到70%以上。

这一阶段的特点:房地产金融市场比较封闭,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唯一一个承担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资金提供者,在政策市的良好的大背景下,获得高额利润回报;银行作为房地产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获得较为稳定的利息收入;个人通过在股票市场买卖开发商股票获得收益。

二、第二阶段:机构投资者通过房地产信托和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金融主要存在于增量市场,机构投资者通过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介入存量市场半成熟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这一阶段,房地产信托和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允许发行,并得到很快的发展。

房地产信托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类:一是美国式的房地产信托,主要采用资金信托的方式。二是日本式的房地产信托,主要采用不动产信托的方式。三是台湾式的房地产信托,兼采资金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的方式。台湾《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第4条第3项和第4项分别规定了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资产信托的定义。

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业的集合投资,所获利润在扣除各项费用和税金后向受益凭证持有者发放。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所产生的证券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它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资产池在法律上表现为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实践过程中,SPV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特设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简称SPC)和特设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简称SPT)。即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允许介入房地产的所有环节,介入房地产的增量市场,即对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股权融资或者对其提供开发贷款;介入房地产的存量市场,即购买和持有存量房地产,获得其稳定的租金收益和未来的增长收益。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在市场上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参股方式参与房地产开发,或收购持有商业房产获得稳定的租金收益。

这一阶段的特点:房地产金融市场开始开放,机构投资者和拥有一定财富个人的资金通过房地产信托和房地产投资基金进入房地产市场,获得较为稳定的利息收入(委托贷款方式)和比较可观的房地产开发利润(参股方式)。

三、第三阶段:广大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基金和资产证券化进入房地产市场成熟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公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和房地产证券化允许发行,绝大多数的存量商业房产被房地产投资基金所持有。

由于私募基金仅接受那些集团投资者或富有的个人,公募基金主要针对不确定的账户投资者,因而私募基金的初始门槛较高,对委托的资产规模有较高的要求。而公募基金监管机构实行严格的审批或核准制,因为这涉及到众多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可严格限定其不可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领域,主要投资于存量房产和房地产证券;私募基金则可允许其投资于房地产的所有领域,在承担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同时获得比较可观的利润回报。

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笔者都建议采用封闭式。由于房地产自身的特点,项目周期相对较长、变现能力较差;房地产频繁买卖又容易造成投机,甚至会造成泡沫。因此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资金供给的稳定性,笔者认为房地产投资基金宜采用封闭式,年限最好为15―20年。

房地产证券化是指以债券形式表现的证券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房地产项目债券,主要针对具体的房地产项目标的,由投资方或开发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二是派生出来的债券,主要是以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它是指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进行包装组合,将一定数量的,在贷款期限、利率、抵押范围类型等方面具备共性的抵押贷款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出售给投资者,包括抵押债券及由抵押贷款支持、担保的各种证券。这方面的研究很多,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

四、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几点思考

我国目前房地产金融尚处在第二阶段,房地产信托大量发行,通过《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来规范其发展;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形式出现,纯粹以基金命名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尚未成立。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措施来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的发展。

1.规范并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发展

发展股权类、产权类房地产信托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2007年3月1日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取消了信托公司不能采取贷款、租赁方式开展业务的限制,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可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也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和财务顾问。应该说,信托业的春天已经来临。

采用准房地产投资基金进行运作。信托公司大部分缺乏对房地产的专业运营和管理经验,因此在现阶段可以采用外部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来管理。在整个架构中信托公司在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中将作为受托人,并对投资人的利益提供保障。从而为发展契约型的房地产投资积累一定的经验。

完善房地产信托的相关法规,使得房地产信托有法可依,走向有序发展的道路。监管部门更多的工作是要考虑如何完善制度设计,填补漏洞,从而有效引导市场发展方向。

2.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

房地产金融创新,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首要的是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框架。所有已经和正在筹划REITs发展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将立法作为发展REITs的首要条件。比如新加坡、日本、韩国、香港和台湾,都是在原有相关法律已经比较完备的基础上,通过长期研究制定专项法律。有的在REITs法律制定公布以后好几年才正式批准发行相关产品上市。

公司型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建立和实施一套机制来保护投资者,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能够按照基金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从而实现利益相容,使基金市场的所有参与者成为一种利益共同体,契约型房地产投资基金则难以提供这方面的保证。因此,在目前公司型基金在全球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采用。但在公司型投资基金显然在我国现有公司法律体系下是行不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却早已在2001年10月1日施行,显然,采用信托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模式在我国更具有操作依据和现实意义。

3.鼓励并加快私募产业基金和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允许其投资房地产业的所有领域,包括以参股方式或贷款方式介入房地产开发领域,承担较高的风险获取较高的利润。为了避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对于投资于房地产增量市场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可限制其任何形式的贷款。

建议或鼓励私募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使得有限合伙制度成为可能。有限合伙制是国外投资基金普遍采用的方式。有限合伙制一般由一个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多个负有责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资者)组成,主要以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

众所周知美国REITs之所以发展迅速,主要得益于其优惠的税收政策,REITs满足规定条件就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而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却无从体现。因此,我国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来促进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

作者单位:台玉红,上海理工大学;朱鹏宇,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泾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