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层次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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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层次体系

法律法规层次体系范文1

关键词:物流立法;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日

一、我国现行调整物流行业的法律体系概述

通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还没有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导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常见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分散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中,也就是说目前并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环节制定的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可以归纳为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现有各类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虽然基本上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物流业快步发展的需要,在实际操作和管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承诺将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逐步开放物流服务行业的所有市场,届时建立全资拥有的经营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国外物流公司将出现,我们面临的压力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的物流发展特别是现代物流的发展刚刚起步,其中体现出的市场管理的不完善,可以看到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部门的约束;另一方面还要面对地方经济保护壁垒。这样一来,当我们面对国外物流企业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规定,我国企业将用哪个标准来迎接挑战呢?因此,为了解决物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想要快速健康地发展物流业必须尽快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从而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这就成为了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而首要的任务。

二、物流立法的价值分析

(一)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现代物流在服务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部分。在时代的大步发展环境下,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打破行业与区域的限制,建立开放的大市场。而目前,我国所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陆海空运输、消费者保护、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这些基本都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分散、多头的局面,所呈现出来的杂乱无章的状态即能体现出目前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现今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且法律效力不大。

综合来看,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或者地方制定颁布,存在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的缺陷,其中不少内容与国际惯例相悖,对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利,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也很有限。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还未涉及到的方面。

(二)规范物流行为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拆为若干个单行法律来管理和调整大多数物流行为,但相应的,拆分后的各种行为却缺少相应的综合性的法律依据。向第三方供货是由供货商通过物流企业完成的,其中的关系不能简单归结为一种关系或者运输关系,在运输过程中也不会是单一的方式,可能综合了公路、铁路或其他多种方式,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原本是一个系统资源的物流业,管理权限被划分为若干个部门,但是却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统筹协调物流管理。没有做好梳理,就导致了一方面降低了物流效率,另一方面分割的物流体系阻碍着对物流的整体规划,制约了物流产业的社会化进程。

(三)现代物流业的高速发展与现有物流法律法规滞后的现状不能适应。现存的法律法规还有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沿用下来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现在已经表现出规制内容过时,适用范围有误,法律空白、交叉等问题。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现在已经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目前,物流业存在和发展依据的管理体制、经济体制、市场环境等都与以前大不相同,再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修订、补充甚至部分地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这样的物流法律制度现状不能适应物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就会阻碍其快速发展。

(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物流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多全新的关系需要相应法律规范的调整,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建立一个完善的现代化物流体系,才能展现出网上交易低成本、高效的特征,保证网络购物的顺利完成。物流经营人在从事物流业务中所面对的法律关系有很多方面,包括与顾客,即服务对象的关系;与信息技术服务商,即物流信息系统的设计维护者的关系;还有与分包方,即物流供应链实体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在此间出现问题之后,各层次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免责事由、责任期间、损害赔偿的确定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现有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涉及众多部门,如果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就会存在法律法规互相矛盾的现象,导致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难以整合,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物流行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一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保持历史的继承性和连续性,在编制制订新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并注意衔接和协调现有的法律法规。国外的物流产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从对物流认识研究的逐渐探索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摸索出了适合物流发展的规律。诸如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国家对运输业的控制的政策法规,推动更接近于自由市场的运输业发展,从而发挥了物流业的整体效应和实现供应链的一体化管理。这种规律可以说是发展物流业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我们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一定要注意遵循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还要注意及时修正,配合国家立法规划,以适应和维护国家法律体系总体的统一。

根据物流产业自身特点,物流法律法规调整对象不像民法、商法等那样相对独立,制定物流法律法规会涉及到与民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等的协调。就目前来看,国内现有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已经在不同层次上形成了有机整体,如果简单的从基本法律体系中直接分割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会与已有的民商法等法律部门重叠或者矛盾,导致立法资源浪费。我国物流业要统一管理,可以制定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试行政策,在实践当中再进行完善,待到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上升为法律,即“物流法”。在此试行期间,加紧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的基本原则,避免跨部门物流法律体系的矛盾或重复,避免产业内部冲突;同时在利用WTO规则、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修改相关已有法律法规,使其与之相协调,并清理已不适时的法律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层次结构进行梳理疏通,使之形成结构严谨的法律法规框架。这样,在时机成熟时,就可以更容易实现法律的顺利衔接和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法律法规层次体系范文2

[关键词] 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T D922. 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外对比

时代背景、经济发展使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起步较晚,并且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最先进入工业革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先进的技术和各种工业涉足领域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较为落后,但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介绍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达到了一个覆盖全方面的阶段,向着“整分合”的趋势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全面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也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更加严格地强调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既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又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全面系统且符合实际地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及形式;二是它涉及到除去消防、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以外的安全生产各行各业,无论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是高危行业,如矿山、建筑等。

3安全生产法律特点的国内外比较

与我国相比,国外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其特点如下:(1)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2)法律体系严密,完整性强;(3)法律条款明确,操作性强;(4)技术规程、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这与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直接关系。拿我国来说,我们中华民族讲究以和为贵,因此在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上主要采取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的体系。而对于外国,比如美国,他们有私家枪做自为用途,为了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强调法律的地位。因此,社会文化背景影响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立。

4《安全生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于中心的位置,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因此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根本,与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一道解决安全事故。以一个案例说明其中的关系:

"3.17"道路交通黑火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浙江省衢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H00517大型卧铺客车行至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上饶境内路段48公里785米处,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载6吨黑火药的赣A24929货车(该车挂靠江西省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客车28人,货车3人),直接经济损失924.9万元。

经分析,这起事故违反的法律法规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的运输,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运输,购买单位应凭省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合同和核发的封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货物到达情况,并在七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是一个覆盖面广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因此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才能够合理、全面地处理事故,才能增强其可信度和权威性。

5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析性总结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中华民族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备基本法律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特点,因此从对它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

5.1趋于完善依然需要健全;

国务院二十三号文件的出台使得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5.2体系存在漏洞,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来完善;

5.3不能够满足工程技术飞速发展的要求,有些恶劣行为依然处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外;

5.4安全生产法律的普及任务依然艰巨。

参考文献

[1]绍辉等编著.安全心理与行为学[M].1.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217-225.

法律法规层次体系范文3

关键词:物流;法律体系;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232-02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物流业在中国蓬勃发展,现已初具规模,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中国的物流业发展还不是很完善,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使其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推动发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推进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在现有的立法条件下以“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完善物流法律体系成为我们需要着重探讨的课题。

一、物流法律体系的现状

物流业是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等多种行业的突破与重新有机组合,因此,在物流业的法律适用上仍沿袭《合同法》、《海商法》等基本的法律的适用,同时针对物流业的特殊性制定了《物流术语》标准等特殊性的规范,在中国形成了以基本法为主,专业性立法为辅;国内法为主,国际条约和管理为辅的“双重”物流法格局。

物流业适用的基本法主要包括其法律主体、运输、仓储、加工、检验、结算的法律。主要表现为《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公路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等。

物流业适用的行业专业性法律法规有: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行政规章,如原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中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等。

物流业适用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等。

现有的物流法体系对于促进中国的物流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能。近几年,物流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中国物流业发展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1]。因此,探究现有的物流法律体系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见,对于引导物流业有序的发展,发挥推动国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二、物流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现有物流法体系的法律渊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宏观的、体系化的视角来分析可以看出其缺陷和问题表现为:

1.物流法律体系性和完整性差,法律、法规等存在着相互冲突不协调的现象。物流业涉及的众多的领域和环节,物流法需要对更加复杂的利益主体进行保护和规制,因此较《合同法》等传统的法律规制对象相比有较大的特殊性,也表现为更强的专业性。而在财产流转的基本等制定时尚未考虑到物流业自身的特殊性,而在物流业需要法律的引导时,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又从自身的行业特殊需求出发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条例等等,造成统一物品在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领域进行流通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使其无所适从。物流法缺乏体系性和完整性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物流业自身体系的效率下降,限制的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物流法体系自身的冲突和不协调则使物流的从业者难以掌握和适用物流法对自身的利益进行预先的判知,使其“裹足不前”,同时也限制了物流业自身的资源整合,不利于形成物流业的自身优势,严重的阻碍了物流业的发展。

2.专业性的物流法律效力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在中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2]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办法”、“条例”等仅在制定部门的行政区域发生法律效力,难以“越界”。而物流活动则是跨越省市县的法律活动,“在彼依彼法,在此依此法”的法律适用则使物流活动陷于混乱或者是无法可依的状态。

3.物流法对物流行业的规范存在“空白”。物流业在中国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自其出生时起就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烙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已经进入电子商务时代,而物流业也早已跨越初期的运输和仓储二合一的时期,发展成为集运输、加工、仓储、包装等多种功能有机结合的整体,同时跨越了国界,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的物流法制定时期较早,对于新出现的情况还没有能够给予涵盖,使物流法律领域出现了“空白”。例如对于物流标准化的问题上,中国目前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同时对于物流市场的准入法律制度、物流企业的资质问题等等还没有指定相应的法定标准[3]。

三、物流法律体系完善的建议

物流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对现有的分散、凌乱的所有的物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通知等等相关的法律进行整合的过程。在物流法律体系化的过程中可资借鉴的有分别立法模式和统一立法模式[4],二者均在物流发达国家得以成功运行。

1.分别立法模式。对物流各个不同的专业领域采用分别立法这种模式的国家的特点是,没有关于物流全领域的基本法律,而是针对现代物流的某个特定领域单独立法,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这种模式留给政府开展物流行业管理的自由度较小,但政府行业管理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较强。

2.统一立法模式。该模式以全物流行业统一立法为主,并辅以各领域专门法律法规的模式。物流的基本法律涵盖了现代物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各个领域。该基本法律抽象出物流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各领域的专门立法作为对统一立法的深入化和具体化。

以上的两种模式均有其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在中国的物流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充分的结合中国的现有的物流法情况进行比较借鉴。

针对中国现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混乱、效力位阶低、难以适应国际化等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中国的物流立法中应分别借鉴分别立法模式的阶段性优势和统一立法模式的全局性优势,实行“两步走”的策略。

1.进行物流法律法规清理,针对物流不同领域进行立法完善。(1)清理现有法律法规。清理现有法律法规的目的是实现物流法律体系的建设的时效性,提高物流法的位阶。在中国现有的物流法中存在着较多的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法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能适应现有的现代化物流方式的物流法律法规,因此通过法律法规的清理来实现“过期作废”的立法目的,同时,通过法律清理的过程实现较低层次的“条例”、“通知”、“内部规定”等众多的废止,通过立法程序使其合理的规范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使物流法的内容更加具有透明、公开、公正,适用范围更广,效力更高的形象。(2)分领域进行法律完善。物流法的完善终极指向应是建立健全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中国物流业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系统引导下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分领域进行法律完善的工作主要是通过以下的四个方面完成:1)物流主体法,完善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理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2)物流行为法,主要是完善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其市场行为均做到有法可依,完全可以实现法律利益的预期,可以为其行为提供判断标准;3)宏观调控法,完善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4)社会保障法,完善完善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规发。通过以上的四个方面得法律关系的完善,建立起引导物流行业的从业、保障物流行业的参与者,保护消费者的体系化的物流法律体系。

2.整合法律资源,确立以《物流法》为主体,物流专业性较强的特殊性法规为辅的,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的物流法律体系。(1)编制统一的《物流法》。在第一阶段的分别立法模式立法成果基础上,完成统一立法模式的最终目的。在分领域的物流法完善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整理、编写形成具有统一适用性的物流法典。《物流法》的制定应采用中国立法通用模式――总分式立法。以总则为篇首,对物流法进行“公因式”的提取,形成物流法律的“最高守则”;分则是涵盖了物流法的主体、行为、保障、宏观调控等基本方面具有通用性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典的制定将有利于物流法的全国适用,打破地域和部门的分割,进而推动物流业在全国的蓬勃发展。(2)辅助特殊性物流法规的立法体系。为了保证物流法律体系的开放性、适用性和前瞻性,应该对于物流业的特殊环节进行特殊的规定,采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予以规范。而其他的效力层次的立法方式应是不予提倡的,至少是在采取“条例”、“办法”予以规定时,应秉承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不是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垄断大开方便之门。

四、结语

传统物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呈现出了集运输、仓储、加工等等有机结合的产业链条,其复杂的程度、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对外贸易方面的作用已今非昔比,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合理的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物流法律实际情况,通过“两步走”的方式,完善现有的物流法律体系不仅在构建中国法律体系完整性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引导、规范物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周艳军.现代物流法律的体系化[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6,(3):45.

[2] 王峰.物流法律法规知识[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34-35.

法律法规层次体系范文4

关键词:政府采购 预算编制 法律环境 监督体系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政府采购的状况分析来看,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相对落后,采购活动缺乏计划性

主要表现在:①、政府采购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尤其是对采购预算的管理,还有待提高。由于我国政府编制采购预算中还缺乏较为详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使得目前很多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运用存在较大的误区,导致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有效的实施其管理和监督的职责;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没有从全局出发,随意性、盲目性较大,整个预算编制看起来不仅粗糙,而且很多细节问题都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影响了政府采购预算活动的顺利进行;③、在对政府采购资金的分配上,目前所采用的方法并非财政的集中调配方式,而是随意的进行资金的处置,从整个采购预算资金的使用分析来看,问题较多,缺乏严密性。总之,政府采购中对于预算编制中出现的问题,既增加了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量,又影响了其工作效率,浪费了资金资源,因此,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2、政府采购缺乏一个完善先进的法制环境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从目前我国在采购方面的法律环境分析来看,还存在着较多问题。比如说,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都还处在低层次阶段,没有引起有关立法部门的重视,很多法律法规都只是部门规章,其作用也只局限于指导意义;另外,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状况分析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着立法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各地区个部门均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地区特点而颁发了一些法律法规,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则较为缺乏,导致各地区的法规文件缺乏一个完整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总的来说,从政府采购的法律环境来看,建立和完善其法律法规环境,对于完善政府采购,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此问题也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3、政府采购缺乏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和程序,其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该具备切实有效的监督效力,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分析来看,我国政府采购还存在着监督主客体不明确,监督措施不完善以及监督机制还存在着弊端等问题。尽管《政府采购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但是在政府采购的市场中,其监督主体却与其不相统一,尽管目前的法律中规定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权力和职责,但是对于具体的如何进行监督却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明,导致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权力没有得到切实的发挥和运用。

二、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对策

针对上述讲到了关于目前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政府采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完善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财务部门不仅要参与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和措施,同时还要切实参与到政府采购的管理当中,让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得到实际的实行;同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善还需要解决目前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改进其财务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各项活动,财务部门应该实行采购资金的直接支付,即根据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采购证明或者合同,直接由财务部门想供货方提交货款,取消繁复的层级上报程序,这样不仅提高了财务监管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加强了对各事业单位的采购的预算管理,完善了预算编制体系。

2、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

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在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根本大法的前提下,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办法相关的实施条例或规章条例等法规,为政府采购提供完善的、详细的、明确的指导和规定,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环境,规范各级部门的采购行为;同时,作为政府采购的各级部门,无论是事业单位、相关的财政部门还是供货商等,均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各单位的内部约束机制,做到内外结合,实现真正的规范化、次序化、法制化。

法律法规层次体系范文5

    论文关键词: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完善

    任何行业都需要在统一、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环境中发展,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律环境滞后。物流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物流环节已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凸显出来,严重影响着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迫切问题。

    一、目前我国物流法律环境

    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保证物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整合物流各环节,协调各产业,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市场稳定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我国在各物流领域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公路运输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方面,主要有《铁路货物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航空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等,航空运输在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协定书,并有80余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运输法律体系。

    但是,现代物流已发展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各相关职能分属于不同部门,而现行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规章,这使得物流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另外从法律效力角度看,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类:法律,如铁路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如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等。实践证明,目前物流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物流立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效力较低

    目前,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规范性不强,甚至有些规范性文件还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二)法律系统缺失

    目前,我国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和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三)法律制定滞后

    目前,我国执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范延续而来的,加之现代物流业与最初相比发展了新业务,因此相关法律出现了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完善我国物流立法的对策

    针对我国物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制订统一的物流发展规划,提高物流立法的协调性

    制订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应防止政出多门,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局限。从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着手,修订、整合、补充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协调严谨的法律框架,提高物流法规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因此用现代综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规体系,才能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

    (二)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提高物流立法的系统性

    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尤其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一些流通环节,缺少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O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为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要求,必须大力推广和普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体系,或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通用的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物流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明确物流活动各环节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活动合法、有序、公平;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管关系,制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形成统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场;制定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

    (三)重视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物流立法的实效性

    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而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托和动力,营造良好的物流法制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我们具备国际视野,大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物流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大胆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物流立法要经过科学论证,提高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取得各方共识,充分发挥物流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在物流立法中的作用,增强物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提高立法质量。

    (四)重视物流协会的作用,提高物流立法的完善性

    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特别重视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作用,特别是在国家法律没有调整或者不便于调整的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步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同时在法律上对协会的功能、作用、职权加以必要规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要善于发挥联合会的综合、协调和引导作用,将行业内各代管协会、各地方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尽可能地团结在一起,把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结语

法律法规层次体系范文6

关键词:物流;物流法律;物流法律环境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的定义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1]由此可见,现代物流是在传统物流的基础上,引入高科技手段,从而达到运输合理化、存储自动化、包装标准化、装卸机械化、加工配送一体化及信息管理网络化,由此实现海、陆、空、内水及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最佳组合与集成。总的来说,物流是一个涉及运输、保管、信息服务等庞大的工程,因而也面临非常大的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已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 我国物流业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因物流业的法律环境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物流业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物流业内市场不规范,诚信缺失,无序竞争现象严重

诚信缺失,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所凸显的一个严重问题。诚信缺失、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竞争不规范、不公平,加之相关法律不系统、不完善,使得很多物流企业合作不和谐、继而采取不正当竞争、甚至非法经营,导致物流业整体效益不佳。严重的扰乱了物流业的市场秩序,也进一步加剧了物流市场的诚信危机。

2.物流行业没有形成专业化程度高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物流成本高,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各环节没有理顺,使得物流布局不合理。表现为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大而全、小而全”、分散、低效、高耗的物流组织形式,是阻碍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全国98%的仓库、90%的铁路专用线、70%的汽车分散在商业、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五大系统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公路货运空驶率多年来保持在50%左右;铁路运力不足;水运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物流过程中的物资消耗十分惊人,据有关资料统计,物流造成的财产损失仅蔬菜一项全国一年损失价值达1354亿元;钢材锈蚀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2]。

我国物流系统装备落后。现代化的箱式货柜和集装箱及特种运输车辆、现代化立体自动化仓储设施(如具有冷藏、保鲜、气调功能的仓库)比例极低(70%是普通平房仓库,70%以上是普通车辆),且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装备标准不统一,海运与铁路集装箱标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铁联运规模的扩展,对我国国际航运业务的拓展以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

3.人才短缺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国外物流企业的发展实践表明,从事现代物流业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物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国外形成了比较合理的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系统。而我国的物流市场,并不缺乏懂得运输、仓储等专业素质的物流人才,但十分缺乏通晓现代物流各环节运作和物流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这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物流市场发展的障碍。

4.现阶段物流法律环境现状

现代物流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与物流有关的职能又分属于不同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和部门利益制定规章,致使物流法律法规分散。因为缺乏统一、协调的行业法律体系,难以对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形成很好的保护。表现为:

(1)物流业没有系统而专门的法律,物流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海陆空运输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制定的有关文件中(如:交通部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外经贸部2002年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运输规则》),国家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因缺乏物流行业统一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无序竞争。

(2)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法律效力不强。

(3)物流法律法规分散欠协调。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铁路、航空、海关、外贸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4]。

二、构建我国物流业的法律环境体系

物流企业在建立、发展中,涉及的法律环境庞大、复杂。所以物流企业要“又好、又快”的发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强大的法律体系支撑。

1. 整合现有的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构建统一的物流法律体系

物流法律制度的内容涉及到物流业的各个方面,大量的单行法以及“各自为政”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充斥着整个物流市场。为解决现存的法规相互冲突的问题,首先要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做到最大限度地协调和衔接;其次汇编、修订、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和适当补充立法,从而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和物流运作效率化;再次要加强对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将有利于营造一个规范的、健康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从而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这无形中为减少现代物流中的纠纷增添了一道有效的“保险屏障”,从而有利于物流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竞争。

2.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立法经验,结合现代物流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不断发展,现代物流发展的基础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要通过立法改革我国的物流运输法律环境。如日本的《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美国的《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机场航空通道改善法》等,将运输、集散、中转、储存、配送、销售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保证道路畅通,增强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建立一个便捷、安全、透明、低成本的全国大物流系统,推动运输业向“自由市场的体系”的迈进[5]。为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对现代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完善,尤其要分析研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汲取可借鉴的内容,为建立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3. 营造有利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要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应废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有关规定,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整合现有的运输管理部门,清除地区和行业壁垒,构建统一、高效、权威、经济的连续运输管理系统。营造现代物流协调发展的制度环境,创造并维护优良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各类物流企业在统一、透明、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中平等地进入市场。加强对不正当行政干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监管,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并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4. 加强物流行业自律,推动物流行业协会的发展

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和行业自律作用,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职权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从法律上予以支持(如协会可以了解物流市场和物流企业的真实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并实施物流发展规划、行业标准体系等)。这样既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又可以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构建优质服务、行业自律的“诚信物流”。 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物流行业自律和物流企业形象提升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诚信交易的相关政策,依法处罚诚信缺失的经营交易行为。

三、总结

现代物流业的兴盛离不开良好的政策和与之匹配的完善的物流市场法律环境。通过制定一套有利于我国现代物流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使物流企业在法律环境下平等竞争、有序经营、规范管理,从而推动我国物流业发展步入法制化、国际化的轨道。物流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使中国相对混乱无序的物流市场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为物流业的腾飞创造一个广阔的舞台。

作者单位: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第三条第二款.

[2] 赵静.试析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06,12:66-71.

[3] 柳彦君,李文生.试析我国绿色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物流科技,2007,30 (7):121--123.

[4] 李善友.我国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B/OL]. 省略/html/Shang

ChangXianDai,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