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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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律法规

财产法律法规范文1

主持:本报记者江晓清实习生徐丽

法律分析:国鹏律师事务所

前不久,一位24岁的淘宝皇冠淘宝女店主猝死,而辛苦经营起来的网店在她离世后被系统关闭,此事再次引发“虚拟财产是否可以成为遗产”的热议。

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C2C和B2C网购交易额达到2千亿元。那么,对于如此庞大的虚拟财产,我国法律对其继承是如何规定的?国外法律又如何规范?我们应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呢?

虚拟财产的界定

记者:日前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再次受到关注。请问,法律上对虚拟财产是如何界定的?其特点是什么?

律师姜香春: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理界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依附于网络空间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有一定独立性的非物化信息资源。虚拟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用户账号密码类,如常用的QQ号、MSN号、微博账号、微信账号、邮箱密码等;文件视频,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个人网络相册,还有一些与信函相关的内容、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学理界一般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特性:

首先具有依附性。虚拟财产产生并储存于各种网络设备中,它以一种非物化形式,依赖于一定的载体,实际上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外在形式为文字、数字、声音、图形、图像等客观存在的数据。

其次具有价值性。用户花费现实货币购买网币,通过大量时间精力取得游戏设备,又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将其转换为现实货币,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不言而喻。

再次是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它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例如,网络游戏装备,它的存在虽然依附于网络设备和游戏本身,但是能够将其独立分解出来进行线下交易。

最后具有可支配性。虚拟财产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并占有和使用。

虚拟财产继承仍有困难

记者:淘宝店主去世后,虚拟财产能否成为遗产引发了各界争议。那么,虚拟财产是否能像著作权等其他无形财产一样被继承呢?我国《继承法》遗产范围是否涵盖了虚拟财产?

律师刘妮春: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继承法》第3条中对遗产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的公民所有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所以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仍存在很大争议。

目前至少那些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拟财产,比如网络游戏装备,由于其本身的一些特性,它体现的价值是能够被玩家所支配,并能在网上进行交易,能够转换为现实中的货币。此种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中的一种,应当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但是对于因玩家意外死亡,虚拟财产能否被家属继承或者运营商是否给予家属适当补偿方面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这种虚拟财产符合《继承法》第3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受《继承法》的保护。

目前,实践中,虚拟财产继承遇到困境的原因之一是,网络运营商通过服务协议排除了对虚拟财产继承的权利。有些购物网站的运营商明确规定网店不允许转移给他人,这意味着,店主过世,饱含店主心血的网店有可能就从此消失在虚拟中,从而导致店主的虚拟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

国外立法对虚拟财产的规制

记者:国外立法对虚拟财产继承是否有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张克:美国、德国、韩国等一些国家已有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

美国、德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比如对上传的数字像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在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韩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修改或删除。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

完善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记者:对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我国应如何进一步完善立法?

律师李宁、孙宝贵: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有关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1.通过修订《继承法》,将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即可以在《继承法》第3条遗产范围内增加一项虚拟财产,抑或是通过对该条第七项这一弹性条款作补充解释,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属于遗产范围能被合法继承。

2.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民法》、《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中有关财产的解释,将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公民对其享有财产权,以使公民能合法继承虚拟财产。

上述有关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建议都涉及继承人和网络运营商,而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它不同于传统的继承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应进一步细化继承人和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

-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继承人享有接受或拒绝财产继承的权利;要求网络运营商协助其完成继承的权利;取得和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等。

义务:继承人负有举证证明被继承人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自己与死者具有真实的身份关系等证明义务;及时办理继承的义务;遵守规则及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等。

-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

义务:网络运营商负有对继承人资格积极审核的义务;负有协助继承人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完成继承的义务等。

财产法律法规范文2

财产权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来源:文章屋网 )

财产法律法规范文3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如下规定: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门,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门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财产法律法规范文4

我国目前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而导致的网络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虽然其对公民的个人财产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仍然没有对虚拟财产做出界定,更没有对虚拟财产的纠纷建立相应的解决机制。新修订的《物权法》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其中所指的物通常是以有形有体为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制虚拟财产的物权规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当发生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时,当事人没有法律根据的参考,无法得到及时并有效的救济,从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虚拟财产。

2.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网络虚拟财产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和价值观念都因网络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而我国目前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能参照《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有关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型产物,其定义、特征和法律属性等都有着其特殊性,如:QQ币、网络游戏币以及规范网络团购中的格式条款等。从长远来看,要想全面完整的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制定一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2.2侵权主体身份不确定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网络用户之间通过一串电子数据进行着各种交易行为,这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使网络用户之间不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就可以进行各种在线交易。这使得网络用户对于突发状况,如:交易网站账号和密码丢失后,难以举证自己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也无法确定真实侵权者,导致司法机关很难解决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在一般诉讼中无法明确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身份是解决纠纷最大的难点。

2.3承担的责任类型不明确

因为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所以在确定有损害事实的前提下,对于那些采取非法途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就成为了司法机关最难解决的问题。责任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来弥补过错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哪些都不是很清晰。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方面也没有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法律关系性质,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责任竞合的现象。所以,当这种特殊属性遭到侵害时,侵权者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

3.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完善

3.1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相关机关最主要的任务是解决我国司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由于我国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专门立法,所以仅靠现有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我国可以由立法机关依照严格的程序制定一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法,不仅可以保护我国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单行法中可以详细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网络虚拟侵权的构成要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法等,所以希望我国尽快制定出符合国家基本国情的相关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单行法,使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明确侵权责任人的主体身份

网络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上,一般会注册一个虚拟的身份,因为这些信息或真或假,所以经常会引发一些网络侵权案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用户来说,查找侵权人是相当困难的。对于查找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的侵权主体身份是需要采取多方面保障的。

(1)网络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以为了证明自己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的使用者;

(2)在注册时应尽量使用真实信息,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

(3)为了寻找丢失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运营商应该合理地记录保存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轨迹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以便为司法机关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时提供一些有力地证据。

3.3确定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

网络虚拟财产是兼具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的财产,所以当这些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时,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承担侵权法律责任还是违约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网络虚拟财产一方是具有债权性质的财产,所以当网络用户使用违法的方式侵害其他网络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时,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财产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土地管理;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引言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人口基数非常大,土地资源就显得非常短缺,而且土地资源的挖掘潜力非常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依法认真管理好既有的土地,千方百计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贡献。

一、我国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土地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导致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公民土地忧患意识薄弱,对土地的紧张趋势认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没有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土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而且由于执法水平不高,监管不力,导致非法占用、转让、出租、买卖土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超标用地、越权审批、闲置撂荒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2.土地产权模糊,主体不明确

城市土地产权不清,没有明确的财产法人代表,国家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实现,造成了事实上的土地地方或部门所有制。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际上由个别人说了算,集体所有地主体"虚置",集体所有权弱化,对土地的利用开发缺少统一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使土地的管理利用存在盲目滥用和掠夺式经营等短期行为。

3.土地使用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确立了有偿出让原则,但由于历史原因,行政划拨无偿使用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导致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双轨"并存,引发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农村土地实行的,按人口分配土地,土地经营权不能出卖,排斥了土地资源的流转、集中,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破碎,阻碍了农业机械化大生产和规模经营,阻碍了农业的专业化和商品化。

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

1.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常识宣传,提高广大公民的土地法律意识

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常识宣传,引导公民提高对国土国情的认识,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土地法律意识,在全民中树立依法用地理念,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观。要打破传统陈旧的土地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土地资源危机意识,在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断提高土地国策和相关法制观念,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在民众中树立自我约束的心理,从而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要注意利用全国土地日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全体人民树立科学的资源观。

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使土地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要进一步健全土地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据《土地法》建立一整套土地管理体系,实行,确立行政与经济以及法规三位一体的土地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机构的话语权和行政权,这样才能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从而促进土地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加强执法工作力度,使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到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法律的落实确立执法的权威性,使土地监管职能更强。要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以罚代刑"的情况出现。

3.改革土地管理机制,建立用地约束体制

土地是国家的,要保障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权,应该在当前的改革成果上,进一步改革土地管理机制,对于全国各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实行省级垂直管理体制,对于地方政府的土地审批利用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土地利用问题,应该实行中央统一规划机制,在地方实行分级管理,要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使国家能够对土地进行集中有效管理。要坚持土地利用规划和审批制,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对于城市的用地规划,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并且认真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对于新增建设用地,必须进行严格控制,要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处理农用地使用工作,应该健全用地预审机制,依据用地定额标准规范土地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需要注意的是,一切用地规划都要建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上。此外,还要进一步深化土地的收益分配改革,应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体制。要严格征收耕地占用税,防止地方政府寻求借地生财或者卖地生财的行为。

4.要明确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减少土地字眼的浪费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土地产权制度,使土地所有权代表机构更加明确,严格落实财产法人代表制度,在经济方面和法律方面确保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要进一步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健全农村土地的集体统一管理,使农村土地利用更加合理有序,避免土地利用随意混乱的局面。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适度进行放开,促进土地合理合法流转运作,提高土地规模化经营管理水平,这样以利于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能够有效促进农村耕地的机械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开发,不但能够减少土地闲置问题,而且能够大大提高农村土地的生产力。

5.健全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应该健全城市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和市场功能,使土地方面的交易行为更加规范。在土地供应上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多措并举促进城市经营水平的提高。对于城市国有土地,必须大力推进公开拍卖的方式,以及招标出让的方式,使土地出让方式就科学合理、合法有序。应该积极引入土地市场竞争机制,这样以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城市用地结构得到优化,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要合理调整农村土地的利用结构,进一步规范农业用地行为,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同时,防止水土流失,避免耕地质量下降。

6.严格控制非农用地,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要严格城镇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对于城镇建设和发展规模,必须实行统一的整体规划。要控制城市用地的增长速度,使城市用地由原先的粗放型逐步向集约型转变。要严格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同时要提高城市闲置土地的利用率,在盘活存量土地方面下功夫。要坚持耕地红线制度,进一步保障耕地面积,严格约束农用地的非农化利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权利应该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确定,在这一方面要坚持实行两级政府下达制度。要加强基本农田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监控管理,有效保护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要深入实施土地整理机制,鼓励开发耕地,控制企业占地规模,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要加强耕地开发与复垦工作,千方百计地稳定耕地的面积,确保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必须保证基本农田面积。

参考文献

财产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虚拟财产;属性;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75-01

一、虚拟财产的含义

虚拟财产,也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或虚拟财产权。根据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具有金钱价值的一种权利,是财产在互联网上的表现形式。通常来讲,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的帐号、QQ帐号、电子邮箱与域名等内容;狭义上的虚拟财产通常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角色等级与角色技能。

二、虚拟财产属性

针对虚拟财产的属性,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总结起来,目前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四种。

(一)物权说

此种学说将虚拟财产认为是一种物权,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了一个存放的场所,而物权对其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虚拟物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无本质的区别。”①

(二)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物品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

(三)知识产权说

有学者将认为“虚拟财产是持续存在的具有竞争性、交互性的模仿现实世界的计算机代码。”在此基础上,因为计算机代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存在知识产权说。

(四)新型财产权说

此学说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债权属性与物权特征,虚拟财产实质上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如同其他权利凭证一样,其真正的意义不在于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其能够体现和证明玩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因此这种能够体现财产价值的凭证又具有自身独立性,独立于运营商。”

三、我国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障碍

由于虚拟财产自身固有的网络虚拟性,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很大冲击,其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虚拟财产是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产物,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或者说是缺位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缺少立法支撑。虚拟财产是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传统财产相比较,虚拟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特性.

(二)虚拟财产所有权权属的争议性

虚拟财产是属于游戏运营商还是属于游戏玩家,学界存在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是属于游戏的一部分,故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游戏运营商,如“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一部分,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用户仅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并在享受这种服务的过程中使用这些虚拟财产,并不拥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的努力所取得的,运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游戏玩家。

(三)虚拟财产证明及取证的困难性

出于网络安全性等方面的考虑,实名制等便于确定游戏玩家真实身份的措施很难在网络上真正实行,这就导致一旦发生了虚拟财产的纠纷,网络游戏玩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证明自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并要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身份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存储于游戏运营商所控制的服务器上的一组组数据,游戏运营商出于成本考虑,要配合相关人员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也是相当困难的。

(四)虚拟财产的价值不确定性

只有准确地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才能够对权益受到损害的虚拟财产所有人提供合理适当的救济。但由于虚拟财产的存在根源是变化反复无常的网络游戏世界,游戏的运营状况、运营时间、运营商成本以及游戏版本的更新等与虚拟财产的价值密切相关,都会影响其价值波动。可见,虚拟财产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很难准确把握其价值。

四、虚拟财产的法律完善

(一)建立虚拟财产诉讼中的电子证据与电子证据保全

为了解决传统取证方式难以适应网络取证的要求,可以借鉴现行司法制度中“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模式,在网上设立一个虚拟第三方,专门用来保存商家或其他网络用户自愿发送来请求保存的信息(可简化到类似现在游戏中的“存档”模式),在需要时提交给司法机关作为原始证据使用。这将能有效地证明双方的真实身份,提交保管的数据的原始内容和提交时间等事实。法院查明纠纷有关事实时能有效避免无意义的争执,有效地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健全虚拟财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何方当事人来证明;二是证明何种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遵循法律和诉讼的公正及效率等价值,并且有助于实现保护权利和解决纠纷等法律目的、价值。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并相应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若服务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者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相应的应该免责。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一种类似于“过错推定”的责任。

注释:

①寿步.网络游戏政策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参考文献:

[1]刘慧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