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透护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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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透护理论文

血透护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互文性;创作;阅读;再度阐释

自克里斯蒂娃确立了“互文性”的概念之后,诸如巴特、福柯等西方著名理论家都对此进行了独家阐述。那么,“互文性”这一概念的产生对文学创作与阐释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呢?

一、文本踪迹背后的对话

1.明确的借用

帕特里克・奥唐奈在《互文性与当代美国小说》中指出,克里斯蒂娃对互文性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是:互文性的引文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或直接的,而总是按某种方式加以改造,扭曲、错位、浓缩或编辑,以适合讲话主体的价值系统。1这就是说互文性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作者服务。譬如中国诗文讲究用典,往往把前人好的辞句或是丰富的文意嵌进自己的作品里,使之化为新作的一部分,形成新的意义。江西诗派黄庭坚就曾提出过“夺胎换骨、点铁成金”的文学主张。麦克尤恩的小说《只爱陌生人》蕴含着无数隐喻,与众多经典文本高度互文,充满了对托马斯・曼《死于威尼斯》、E.M.福斯特《看得见风景的房间》等意味深长的正引或戏仿。尽管罗兰・巴特宣扬作者已死,强调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作者赋予的意义仍然是文本价值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2.无处不在的渗透

中国文人讲究知人论世,也就是说读者了解了作者的生活背景就有利于解析作品的构成要素。提起笔的那一刻,神话传说、方言杂曲纷至沓来,此时无数前人说过的话、写过的文本分裂成千千万万个符号在作者的脑海中盘旋,等待他的择选。尽管他本人尚未意识到,种种文化和社会的符号、概念和规则以及那些无法追溯来源的代码早已潜伏在他的脑海,而不仅仅是借用某一具体文本的。 “在正式归宗于杜威的实验主义之前,早已形成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思想倾向。这些观点和倾向大体上来自王充《论衡》的批评态度,张载、朱熹注重“学而用疑”的精神,特别是清代考证学所强调的证据观念。最早的思想来自他父亲的《日记》。但是这些观念都是零碎的,直到他细读杜威的著作之后才构成一种有系统的思想。” 2法兰克福学派的成员写作时会显露出神学背景,他们的思想或多或少得存在着一种犹太情感,是因为他们中大多出身于一个被同化的犹太人家庭。

3、读者的接受

在互文状态下,无论是作者有意地借用他人的语句、思想,还是间接受到所处社会的文学传统、历史缘由的影响,作品一旦生成,它的原始意义就被定格,作者要表现的思想等待读者的领会,在对话的那一刻文本实现其价值。文本中标志性的场景或是经典人物的身影带给读者莫名的熟悉感,于是读者追根溯源,找到词源,观察文本中语句迷宫般的语意分歧和置换,探寻作者赋予文本的原始寓意。读者理解作者意图所能达到的深度在于其独有的知识体系和情感认知与文本符号共鸣的过程。决定读者与作者对话的深度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读者的文学素养。“一个作品的构成势必需要一些选择,而确定乃至提出这些选择都是不容易的……如果说人们如此乐于谈论作者的“作品”而不更多地深究的话,那是因为他们认为它已经被某种表达功能所确定。”3也就是说人们找到了文本的集中意义,大多数人能够认同某一文本表现出来的主题思想。

二、读者再度阐释的无限空间

1.阐释阅读

巴特曾经写道,“读者是无历史、无生平、无心理的一个人;他仅仅是同一范围之内把构成作品的所有痕迹汇聚在一起的某个人。”4读者参与阅读作品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充分释放出语言本身的内在解构能量。假使读者能够借他人之言,悟自身之道,理解自然达到了新的高度。巴赫金认为,读者不但要理解作者创作作品的原始意图,更应该在此基础上达到更深更广的理解。钱定平写的《破围――钱钟书小说中的古今中外》,一方面解释了钱钟书的《围城》中万象纷呈的来源,另外一方面他通过解析《围城》这一经典文本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变读者为作者。福柯在《词与物》中说,语言本身的颠覆力量只有在“文字游戏”中才能充分地释放出来。作者表达的意义在不同的语境中不断地被读者重新阐释,产生不同的意义,阐释无尽,意义的变化也无终结。在互文性的状态下,作者和读者的主体性并未独立出来,作者、读者以及文本都在永不停歇地延伸。也只有这样,文本的阐释空间能够无限扩张,意义才会不断增值。

2.整体阅读

此类阅读的方式是读者将文本放置在整个文化场考虑,不单单依靠截取文本的一个词语或是一个人物形象与其他文本产生关联,更多是涉入一个多元的世界。 福柯的《知识考古学》所言,“在书的题目, 开头和最后一个句号之外, 在书的内部轮廓及其自律的形式之外, 书还被置于一个参照其他书籍、其他本文和其他句子的系统中, 成为网络中的结。”5文学是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脱离广阔的世界去孤立看待文本是无法理解文学的。只有当文学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找到它们之间交融的相关节点,把握各种文化领域的潜在力量对文学的影响,才能领悟文本的真实意义。另外,民间文化潮流要揭示强大而深刻的文化潮流,特别是底层民间文化潮流对时代真正宏伟文学的影响,深入揭示伟大作品的底蕴。

当然 ,这种文本踪迹的追寻似乎又会带来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即互文性批评如果不停地在文本的世界中寻找可能存在的互涉性 ,那么是否会在文本的海洋中造成自我的迷失 ? 所以 ,从这个角度看 ,互文性理论是不能只停留在文本的网络中 ,它必须由文本深入到更为广阔的影响文本的世界。

参考文献

[1]蒂费纳・萨莫瓦约.互文性研究[M].邵炜,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

[2]罗兰・巴特.《作者的死亡》[M].怀宇译:《罗兰・巴特随笔选》,百花文艺出版社,1995年

[3]罗兰・巴特.《语言的环佩之声》[M].Seuil出版社,1973年

[4] 胡全生.《英美后现代主义小说叙述结构研究窗体底端 》[M].复旦大学出版社 , 2002年

[5]赵一凡.《欧美新学赏析》[M].中心编译出版社,1996年

注释

1帕特里克・奥唐奈等编:《互文性与当代美国小说》(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89),第260页。

2余英时《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 三联书店,《现代危机与思想人物》第158页

3福柯《知识考古学》,三联书店,2003年第一版,第48页

血透护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 血透; 社会支持度; 横断面

Cross Sectional Analysis of Low Social Support in Young and Middle-aged Patients with Hemodialysis/HE Qing-xuan,HE Xing-lai,LYU Wei,et al.//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7,14(03):069-072

【Abstract】 Objective:To analyze the low degree of social support young and middle-aged patients with hemodialysis,in the social support rating scale of the individual social relations in the dimension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factors and the impact of the continuing work of the society.Method:The use of 《Social Support Rating Scale (SSRS)》on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in Guangdong province,four hospitals in blood purification cent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of the young and middle-aged patients,in the form of questionnaire sample

【Key words】 Hemodialysis; Social support; Cross section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Shaoguan City,Shaoguan 5120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7.03.020

慢性I脏病(Chronic kidney disease,CKD)是一种慢性进展性疾病,治疗困难,花费巨大。我国成年人群中CKD的患病率为10.8%,以此数据估计,我国约有CKD患者1.195亿,这表明该病已成为我国不可忽视的公共卫生问题[1-2]。血液透析是临床上治疗终末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重要治疗手段之一。目前CDK进入终末期肾病(End stagerenal disease,ESRD),全球约有150万以上尿毒症患者依靠血液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来维持生命的延续[3]。我国经济水平不高,人均占有的卫生经费很少,而终末期肾病患者的透析和众多并发症对其家庭、社会保障部门乃至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远胜于发达国家。我国医疗保障体制还不健全,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依然是患者的沉重负担[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血液透析技术的提高,尿毒症患者的生存期限得以延长。伴随生命延续的同时,患者可能受疾病本身、透析合并症及家庭社会的影响,产生各种心理压力[5]。面对一系列的压力,患者的紧张情绪在得不到缓解时,会致使其出现诸多的心理问题,如自我概念紊乱,对未来的不确定感和对家人的愧疚[6]。为了减少心理问题,提高血透患者特别是青中年患者的生存质量,使他们大部分回归社会,能够适当地工作、社交,进一步减轻社会问题和家庭负担。血透专科医护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让青中年维持透析患者从多角度认识自己,发现自我价值重拾信心,主动重新回归社会中去。为了能更好的服务于这个特殊的人群,笔者联合了广东省其他三家三级甲等医院的血透中心,历时30个月,作为2015年韶关市卫生计生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共同完成。现将相关资料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研究从2014年7月-2016年12月收集了广东省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血透中心、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血透中心、惠州市中心医院血透中心、中山市人民医院血透中心,四所血液透析中心共有透析患者数近千人,年均透析总例次超过10万人次。在这四家三甲医院血液透中心选取300例维持血液透析时间>0并

1.2 方法 首先,给入选研究样本发放肖水源[1]编制《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SRS)》。然后在广东省四家三甲医院透析中心,每家选取1名血透专科护士负责,培训各自透析中心2~3名具有血透中心工作经验3年以上的护士,对社会支持评价量表的使用进行详细讲解,指导临床资料的收集并对采集到的相关数据进行初步统计分析。问卷回收率达100%。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分10个条目,测量个体社会关系中的三个维度:客观支持(朋友、邻居、家庭支持),主观支持(同事交往、经济支持、家庭照顾、急难帮助)和社会支持利用度(倾诉、求助方式、团体活动)[1]。以计分之和为社会支持总分共计10~60分,评分越高表明得到的社支持度越大,

1.3 统计学处理 利用SPSS 13.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对各影响因素,计数资料以率(%)表示,作Chi-square检验(α=0.05),P

2 结果

2.1 客观支持方面 调查关于关系密切可以得到支持和帮助的朋友情况,见表1。调查关于近一年来低支持度患者的居所情况,见表2。调查关于与邻居关系和同事关系情况,见表3。各因素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字2=4.42、4.33、4.47,P

2.2 主观支持 从家庭成员中得到的支持和照顾的来源,(1)夫妻(恋人)82例(44.81%);

(2)父母104例(56.83%);(3)儿女36例(19.67%);(4)兄弟姐妹31例(16.94%);

(5)其他成员25例(13.66%)。在遇到急难情况时,曾经得到的经济支持或解决实际问题的帮助、安慰和关心来源,各因素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人际交往是回归社会的前提条件,人要融入社会必须有群体意识和人与人的沟通和交流。在低社会支持度的这部分血透患者中,人际交往严重欠缺。没有朋友可支持和帮助的人群达1/5之多;而只有1~2个可帮助的朋友人群,支持力度也是很有限的。毕竟尿毒症是长期替代性治疗,是不可逆转的慢性渐进性疾病[7],是最需要生活和精神照顾的群体,病程越长,这种需求越迫切,需要的社会群体支持越大。邻居关系淡漠,甚至有近半数的患者是远离家人独自居和居无定所。而居无定所的这部分患者,根本就没有条件建立邻里关系网。文献[8]研究表明,个体在高应激状态下,如果缺乏良好的应对和排解方式,则心理问题的危险性可达43.3%,为普通人群的2倍。长期的独居和没有沟通交流,必定会产生忧郁和孤独的心理问题。沟通障碍的恶性循环将成为青中年血透患者融入社会,重新回归社会工作的重要影响因素。

婚姻家庭、家庭其他成员和朋友的支持和关心是影响青中年血透患者回归社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遇到急难情况时得到的经济支持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来源,主要是其他家庭成员和朋友。而急难时的安慰和关心则主要由其他家人配偶和朋友提供的更多些。稳定的婚姻家庭和和谐的家庭其他成员关系,能为透析患者提供安定的居家生活,从而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达到满意的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改善生活质量。朋友在遇到急难情况时,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和安慰关心,超过50%甚至超过配偶。在这方面和癌症患者不同,文献[9]研究提示,癌症患者的社会支持水平主要来自家人,其中主要的支持者是配偶。社会支持与希望的正相关性已经普遍为人们所接受。持续受到来自家庭、朋友、医护人员及其他患者的支持和理解常常是患者希望的源泉[10]。质性研究发现,对于透析患者而言,希望不仅是对未来的美好期望,它更是一种支持与生活质量密不可分[11]。这个高比例的数据提醒工作人员在给没朋友的青中年维持透析患者,制定个性化健康教育计划的基础上,多组织肾友会,建立微信群,为他们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必要时可以安排他们在同一时间、同一透析室做透析,以增加沟通机会。肾友之间有着同病相怜的情结,在情绪低落时可以相互慰藉,有共同的话题,相互鼓励,甚至可以共同创业。这些对于青中年维持透析患者回归社会有百益而无一害。

工作单位、党团工会给予青中年维持透析患者的支持力度不足。特别是在企业单位的患者,单位工会从来没有过问病情或慰问患者、家属的程序。能给予他们在工作上的照顾也是相当有限的,企业裁员、下岗、倒闭都使青中年维持透析患者面临失业危机。青中年维持透析这部分患者,他们都正处于最佳工作年龄段的人群。他们同时肩负着父母、儿女等等多重社会角色,半数人群还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者。失业离开原有的工作环境使他们的病患角色进一步强化,再就业或创业的信心和能力都很有限。处在这个阶段的患者,要尽量鼓励他们和过去的同事朋友保持联系,多去参加同学聚会,收集对自己再就业的有效信息。有效的信息支持可以减少患者的焦虑和惶恐情绪,提升希望水平,提高生活质量[12]。避免与社会脱节,在同事同学朋友中寻找再就业或合伙创业的机会。

青中年维持透析患者回归社会的必要性,没有得到官方或半官方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低社会支持及人群中,在遭遇急难情况下时,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精神心理安慰关心上,能得到党团工会等官方或官方组织,成宗教社会团体等非官方组织帮助的患者,只有极个别人。由于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水源污染,食品安全等等原因,导致全球的血液透析人群呈逐年递增之势[13],而且发病年龄日益年轻化,给家庭带来致命的打击,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全球的经济下滑,就业率普遍低下,社会大环境的全民消费水平降低。能为青中年透析患者回归社会继续工作的平台更为稀缺,疾病导致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减弱,信心不足。因此,在日常知识宣教时,多穿插介绍同类患者再就业的成功案例,以提高患者的自信心,挖掘自身和家族潜能,寻找出路。对于配偶陪同来的患者,要多赞美他们的和谐,鼓励他们共同积极参与治疗护理,让他们树立治疗的信心和生活的希望。这样既能提高家庭的精神支持,还能提高患者的治疗的依从性,利于婚姻的和谐。

透析患者的心理问题直接加重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繁重的病患照顾看护,90%要由配偶和父母承担,例如抑郁症状是透析患者最常见的心理问题,除了增加自⒎缦胀猓抑郁能降低患者对透析治疗的依从性,导致免疫机能异常[14],而增加住院机会,加重经济负担。有研究表明,治疗依从性是影响血液透析整体效果的重要因素,多数患者因没较好的治疗依从性而影响治疗效果[15]。只要病情允许,鼓励患者多做力所能及的活动,包括适当运动、工作和一些社会活动[16]。分散对疾病的注意力,如看电视,和朋友联系,做家务等,使他们不至于沉湎于对疾病的恐惧中是可以减少他们的焦虑情绪[17]。对排解患者抑郁症状和促进交流大有助益。在患者血透时,多给患者一些正面的引导,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行业发展新动态,提高他们对治疗疾病的希望。有研究表明,希望水平高的患者更容易从疾病中康复,对于自身的慢性迁延性疾病也能做好调适,他们会采取积极的应对方式,生活质量也比较好[18]。间接减轻家人照顾看护的精神压力和体能消耗,减少并发症的发生率。

通过横断面资料分析,可提升医护人员从多层次多方位了解观察患者的身心疾病的职业素养。改变只关心医治疾病的旧模式,使医务人员服务的青中年维持透析患者得到生物-心理-社会全方位治疗[19]。能为医务人员给患者制之精的个性化健康教育计划和心理治疗方案提供参考依据。因此,对青中年血透患者做多维度多层次调查研究,并将所得资料作横断面的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是值得在业界分享的。

目前医疗资源十分匮乏,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作为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特殊产物的企业医院,在与企业分离之前的1990年共有12万多个,占全国医院总量的44.7%,截至2006年企业医院减少至28147家,是1990年的22%[20],导致政府所属的医疗机构的医护工作者工作量的成倍骤增。因此,如何调动社会力量解决部分非医疗范畴的社会心理问题,则需要家属,患者,自愿者及党团工会等官方或半官方组织和宗教、社会团体等非官方组织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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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透护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 改制医院 护理管理 质量 服务 安全

2005年5月,我院由原来一家二级甲等职工医院改为股份制医院,7年来,医院坚持“大综合、名专科”的办院方针,积极探索办院方针,积极探索办院方向,医院不断发展壮大,床位编制由原来的210张增加至800张,一级临床科室由原来的12个发展到26个,医疗护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具体护理管理工作如下:

1 转变观念,坚定信心

1.1院领导制定医院发展目标:用奋斗、科学、创新、发展观指导医疗护理工作,调动和激励全院职工积极性,强调护理从服务态度入手,认识到转变服务理念是医院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障之一。我们遵循的服务原则是:

1.1.1病人是上帝,以病人为中心。

1.1.2定期收集病人意见,持续改进护理工作。

1.1.3培养良好情操,尊重关心病人,与病人交朋友,换位思考,绝不和病人争吵。

1.1.4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支持临床护理工作。通过确立服务意识下的服务体系在医院管理的作用,改善医院软硬件条件,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使医院工作量提高了60%,促进医院健康的发展。

1.2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提高护士长队伍素质,每年根据《护士长履行岗位职责评分》对护士长进行考核,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选拔工作责任心强、热情高、能吃苦、肯奉献,具有较强工作协调能力,有临床五年以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师参与护士长管理工作,聘护士长助理,为医院培养新人。

1.3加强人才培养:医院每年选派护士长、护士外出进修学习,院外培训率达20%,将学习的护理管理、专科护理、新技术运用到我院护理工作中,回医院后配合医疗开展的新技术有:关节置换、右半肝切除术、脑出血微创手术、颅脑外伤、腹腔镜、高压氧、血透、介入治疗、PICC、人工鼻等护理新技术,提升了我院护理品牌。认真制定护理培训计划,每位护士年培训继续教育达25学分,加强护理基础理论、操作的培训,聘请专家、科主任及外出进修的护理人员承担授课任务,每月理论1科2讲,操作每月1次,要求人人过关;对新护士进行岗前1周的综合培训。对全院所有在职护士聘请同济医院护士统一进行为期一周脱产操作培训并考核,人人过关。

护理部自2005改制以来,举办护理知识竞赛、护理操作比赛、护理新进展学习班、护士长管理学习班、护士先进事迹报告会、积极撰写论文、开展护理新技术、新业务,同时抓好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年轻护士自学专、本科,学习计算机、英语、护理管理等专业,给护理队伍带来活力,给护理管理带来新思路。

2 以人为本,创优质护理服务

2.1运用细节管理,改善护理服务流程:如入院、转院、接送手术病人等工作流程,制定“首诊负责制”,入院、转院病人有支助中心护士全程陪送到病区,第一名见到患者的护士为首接护士,负责接受患者,与护送患者入院护士进行交接,送患者到床边;接手术病人时,严格查对,与病区护士做好交接,包括:对手术病人的人文关怀就是要我们更新服务理念,营造人文氛围,建立信任的医患关系,让病人对治疗有充分的信心。

2.2转变服务理念,创优质护理服务。护理部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学习优秀护士先进事迹,鼓励护士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出不平凡的事,围绕临床护理工作做好服务,真正关心护士工作与生活,提高了临床一线年轻护士工资、绩效、夜班费的标准,提供护理骨干外出进修交流学习、晋升职称机会,提升护士的社会地位,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提高了服务水平。

2.3以人为本,关爱病人。全院改善就医环境,提供舒适的住院条件,设立导医指示牌、健教宣传栏、公布药品价格、电子显示屏、住院病人一日清单,规范医疗收费,让病人满意放心;我院是汉阳地区交通事故急救中心,为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争分夺秒抢救病人的生命,医院实行先抢救后收费的办法;改制初期,由于护士人手少,一度给临床工作带来困难,护士长亲自带头每天早上7:30分到岗,年轻护士不甘落后,经常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完成好各项护理工作,病人满意放心;各病区建立出院病人电话随访登记本,跟踪了解出院病人病情,给予耐心解释指导,服务理念深入人心,把病人当做朋友,有困难及时帮助解决,让病人及家属充分感受到我院的护理服务,所以回头病人非常多。改制前,我院210张床,使用率60%,改制后,我院800张,使用率80%。加强各病区护理管理,病区服务工作到位,各部门设立服务承诺,形成后勤系统围绕医疗系统、医技系统围绕临床科室、医生护士围绕患者的环形服务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医院服务的整体效益。

3 制定目标,认真落实

3.1根据医院发展目标,将向三级甲等医院规模迈进。护理质量管理实行三级质量控制,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三级管理,采取三定三不定的方法,三定:每月护士长按标准对病室护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每月质控组按标准对全院护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护理部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评审。三不定:科护士长不定期对分管科室护理工作进行抽查;护理部主任不定期对全院护理工作进行抽查;院长不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检查。

3.2修订和完善我院《护理工作制度职责》和《护理质量标准》,要求每位护士熟练掌握《护理核心制度》和《疾病护理常规》。

3.3护理部严格执行《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压疮管理制度》,注重护理环节质量监控,确保了护理质量安全。

3.3.1每晚安排一位护长总值班

3.3.2对危重病人每天进行巡查;

3.3.3建立腕带标识系统;

3.3.4护士长夜查房每周二次;

3.3.5每季度安全质量检查一次;

3.3.6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评审,护师职称以上人员参加。

3.3.7护理环节质量监控包括:

3.3.7.1护理人员的环节监控:对新调入、新毕业、实习护士以及有思想情绪的护士加强管理,做到重点交代,重点跟班,重点查房;

3.3.7.2病人环节监控:新入院、新转入、危重、大手术后病人,有发生医疗纠纷潜在危险的病人要重点督促、检查和监控;

3.3.7.3时间的环节监控:节假日、双休日、工作繁忙、易疲劳时间、夜班交班时均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3.3.7.4护理操作的环节监控:输液、输血、各种过敏试验、手术前准备等,应作为护理管理中监控的重点。

认真做好护理差错事故等级,每月定时上报护理部,严重护理差错24小时内上报;建立护理缺陷评定小组,及时分析改进护理缺陷。根据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只持续改进方案,每月对护理质量有检查、有分析、有评价、有改进措施及有追踪。

4 教学相长,科技兴院

4.1 重视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订计划并实施护理继续教育课程,以促进护理职业的发展;组织护士参加各种院内和院外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2次护理理论考试,2次护理技能竞赛;定期对护士的专业技能进行评估;对新护士进行岗前培训;组织及制定英语学习安排事项;保存全院护士继续教育学习记录,院内年培训率达100%;与美国华胜本护理学院师生一起商讨有关今后继续教育需要。

4.2积极探索武大职院分校的护理教学工作和实习生带教:主管护师以上护理人员参与授课,注重护理理论和护理技术操作的培训;我院是近10所大中专卫校的实习基地,有护理实习生约180多人,实习生来院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由高年资护士带教,放手不放眼,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护理人才。

4.3 积极开展护理新技术、新业务,如:心脏介入治疗的术前、术后护理、桡动脉穿刺术、深静脉置管用于结核性胸膜炎治疗的护理、经外周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置管)、超长时间经气管插管的气道管理、静脉留置套管针敷贴用于预防压疮。学习氛围浓厚,29篇。了解21世纪国内外护理管理新进展,国际最新护理管理体制是完全独立的,业务及行政管理完全由护士自己管理,不接受医生的指示,由护理副院长—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垂直管理,有权决定下属的级别、工资、晋升、纪律处分等,用护理管理新理念指导我院护理工作。

回顾七年来我院护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得益于董事会和院领导的正确领导,医院增加了凝聚力,机制活,办法多,加强了培训,护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很大提高,与此同时,我们还清醒的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只有不断努力创新,本着对护理事业的热爱和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才能使我院护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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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手术术医护人员的职业危害因素分析

1.1 环境因素。空气污染包括化学消毒剂的挥发、噪音、麻醉废气、各种废气的排放。甲醛、煤酚皂、戊二醛、臭气、84消毒液、环氧乙烷都是手术室常用的挥发性灭菌剂,它们用于手术室的消毒、浸泡标本、器械消毒、物表擦拭等。这些消毒灭菌剂均为刺激性物质,对皮肤黏膜,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长时间吸入混有高浓度戊二醛和含氯的空气或直接接触戊二醛、84液,可引起皮肤灼伤、头痛、头晕、胸闷、气促、咽喉干痒、色素沉着等症状,戊二醛的使用是引起职业性哮喘的主要原因;甲醛对人体的毒性更大,不仅有致敏、诱变及致癌作用,甚至可引起染色体异常,当其浓度>20mg/L时,接触者可出现食欲不振,体重减轻,持续头痛,心悸及失眠等。电动吸引器、高频电刀、空调、电锯、麻醉机、胸腹腔镜、患者的等是手术室噪音的主要来源。国内手术室平均噪声为60~65dB,但往往接近90dB,手术室护士长时间在紧张和高噪音的环境中工作,可影响内分泌、心血管和听力系统的生理变化,出现头痛、头晕、失眠、烦躁、听力下降、记忆力减退等症状。主要有氯氟醚。氨氟醚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广泛用于临床的一种新的含卤素的,含乙烯基,是一种潜在的致突、致癌物质,它可从麻醉机的面罩活瓣、螺纹管等衔接处漏出,污染手术室的空气。微量的麻醉废气可对手术室护士的听力、记忆力、读数能力、理解力、操作能力等产生影响,甚至可引起自发性流产、胎儿畸形和生育能力下降。高频电刀使用产生的烟雾,关节置换使用的骨水泥异味,对人体呼吸系统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2 生物感染。包括血液、体液、分泌物、针刺伤等。血液、体液、分泌物的污染。由于手术室特殊的工作环境,手术室护士经常与手术创口接触,直接接触患者的体液、血液、分泌物等,术中锐器伤、术中出血、骨科手术操作如敲打、器械的意外松脱或脱落可能造成手术人员的眼睛、皮肤黏膜的污染,像血液性传染病乙肝、丙肝、艾滋病,它们通过血液的传播效率最高,一次即可感染,针刺伤只需0.004ml带有乙肝病毒的血液足以使受伤者感染乙肝病毒。刀片、针刺伤。打针、输液、配药、传递器械是手术室护士的基本操作,针刺伤是最常见的职业事故,其危害不仅限于针刺伤的本身,还可传播疾病,易感染甲、乙、丙肝病毒,尤其是目前尚无特效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肿瘤的种植生长和败血症发生的危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术中摄X线片及电透直视下手术的不断开展,手术室工作人员接触射线的机会较多。据有关文献报道,少量多次接触放射线,可因蓄积作用致癌或使胎儿畸形。

2 加强安全教育学习

定时开窗放气,添置空调设备,完善排污系统,将熏箱安放在有排风的房间,从里面取物时尽量集中操作。用甲醛固定标本时须戴上防护手套,注意勿翻拨。处理污染的器械时,戴好防护镜和口罩、帽子、围裙,接触戊二醛时戴好橡胶手套,避免溅入眼中或吸入。用84消毒液喷洒或擦物表时,30min后通风;电动吸引器、麻醉机、推车的定期维修,活动部件上剂。操作时要求工作人员做到四轻:即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关门轻,吸引器不用时及时关闭;选择质量好的麻醉机,对接触麻醉剂的医护人员在使用吸入性时,如安氟醚、异氟醚、氧化亚氮(笑气)等,现配现用。当对患者进行吸入性麻醉时,药液不可避免地散发在手术间的空气中,药液散发的多少与空气暴露的时间、麻醉机的密闭程度成正比,因此,在对患者进行麻醉时,应检查麻醉机是否密闭以减少空气中的药液浓度,减轻污染;在使用高频电刀时要及时用吸引器吸去烟雾,定期通风;术前必须了解患者的病史,术前常规检查HBV、HCV、HIV、梅毒,对阳性手术者要提前做好防护准备,急诊手术者按阳性处理;刀伤、针刺伤的防护。安全处理刀片、针头,用过的针头禁止双手回套针帽,及时放入固定容器内。传递刀、缝针时放慢速度,或将手术刀片放在弯盘中传递,避免直接手-手接触,不可直接用手装卸刀片,弯曲或折断针头;对电离辐射要尽量避免X线照射。在无法躲避时尽量使身体不进入直射线中,妊娠期禁止与X线接触,手术安置在有防辐射的手术间,手术人员穿防辐服;工作人员除了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要求外,还要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矫正一般职业性紧张,预防过久站立及走动产生的危害,注意保持良好的操作姿势和习惯。加强锻炼,加强自身修养使自己重视加强心理素质的锻炼,使自己保持精力旺盛、精神集中、心情愉快,处于最佳心理状态,对发挥最佳运转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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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机构;无过错责任;医疗服务

作者简介:王叶刚,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中图分类号:D923.7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3)02008206收稿日期:20121207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因血液质量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事件,如德惠市某医院中心血库艾滋病感染事件、霍山血透感染事件等2009年11月起,在安徽省霍山县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多名就医者相继发现感染丙肝,后查明原因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导致多名患者感染丙肝。,严重危及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侵权责任法》公布之前,我国立法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显然要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于输血感染应承担过错责任。与司法实践如在“唐某与湘潭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医院在输血行为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354号。均认为血液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情形,医疗机构只有在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不能扩展到医疗服务领域。

与此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机构视为血液的销售者,该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依据该条规定,在血液质量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形,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采取此种立场的主要原因在于,医疗机构与其他销售者相比,更具专业性,对于血液和血液制品具有更强的把关能力,同时这种责任关系着患者的生死存亡,因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应当比一般销售者的责任更低\[1\](P143)。

血液并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医疗机构也不是血液的销售者,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本旨,不利于我国医疗水平的进步,也影响社会整体福利的实现,其立场值得进一步反思。

二、我国医疗机构就缺陷血液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反思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在因不合格血液遭受损害后,患者既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机构事实上对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该规定事实上是将医疗机构界定为血液的销售者。该条规定中的“血液”是否为《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否实现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目的?能否真正保障血液的质量,全面保障患者利益?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血液并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不宜适用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则

医疗过程中可能使用的与血液相关的制品包括血液与血液制品两种,前者是指简单加工处理过的血液,而后者则是指由血液中分离提取制成的生物制品,通常是指血浆蛋白制品\[2\](P522)。《药品管理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根据该条规定,“血清”、“血液制品”属于药品的范畴。因此,依据体系解释,该条所指的“血液”应当限于血液制品之外的血液,即仅指经过简单加工处理的血液,主要是指“全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机采血小板”等\[2\](P522)。该条中的“血液”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要求。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王叶刚:医疗机构无过错承担血液不合格责任的反思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据此,构成《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件:一是产品必须要经过加工和制作;二是产品必须用于销售。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要件,才能构成产品。从产品的上述两个构成要素来看,血液并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一方面,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血液并没有经过加工和制作。一般而言,《产品质量法》中的“加工”与“制作”应当是指使用了一定的工艺技术,改变了物的某些属性,以使其符合一定的用途\[3\](P227)。就血液从采集到使用的整个过程而言,并没有经过所谓的加工、制作过程,血液从采集到使用一般要经历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过程,这几个过程的目的只是保障所采集血液的可使用性,而并没有改变血液的任何物理性质,因此并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加工、制作。

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并没有向患者销售血液。从医疗机构对患者采取输血措施的收费情况来看,出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国家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向患者输血时所收取的费用,患者临床使用血液只需要支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基本费用参见《献血法》第14条的规定。,这些费用都是医疗机构向血站支付的最基本的费用,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则可以免交或者减交前述费用医疗机构在向患者输血时收费偏高的原因主要在于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基本费用较高,在采集血液时需要采用一次性采血设备,同时为了保证所采集的血液合格,血站需要对所采集的血液进行多种传染病检查,对于合格的血液还要进行低温保存,这些都会导致输血的价格偏高。,因此,医疗机构向患者使用血液的目的并不是出于销售的目的。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59条所指的“血液”并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依据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则课以医疗机构就血液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不妥当的。

(二)违反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目的

即使将血液作为《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那么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所导致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否实现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目的,值得进一步探讨。

根据学者观点,无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4\](P15):(1)特定企业、物品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的来源。(2)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只有该特定企业、物品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才能够控制这些危险。(3)由获得利益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4)由特定企业、物品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负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会过分加重其负担,因为这些主题可以通过商品服务的价格机制以及保险制度分散相应的损害后果。但是在因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形下,课以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能实现无过错责任的上述立法目的,该立场值得进一步反思。

第一,医疗机构并没有开启不合格血液的危险来源。在血液的采集方面,根据我国《献血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应当由血站而非医疗机构来控制不合格血液的危险:血站在采集血液前必须保障血液采集对象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参见《献血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血液的采集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参见《献血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血站必须对所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障血液质量当然,《献血法》第13条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对血液的核查义务,即“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但此种核查义务应当只是基本的核查义务,与专业化的血站的核查义务存在本质区别,血液的质量保证义务应当主要由血站承担。;同时,血站应当保障向医疗机构交付使用的血液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参见《献血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而医疗机构的义务一般只是妥善保管从血站处获取的血液以及在临床输血过程中妥善使用,不合格血液所存在的危险主要来源于血站而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并不是不合格血液危险的主要来源当然,在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以及妥善使用血液的义务时,如因在临床使用过程中不合理的操作行为导致血液受到感染的情形,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此种侵权责任的依据应当是《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的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

在血液的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献血法》也将血液的质量保障义务分配给了血站而非医疗机构。《献血法》第9条第1款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10条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献血法》将血液的质量保证义务主要分配给了血站,同时相关的行政机关也对血液的质量保证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参见《献血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因此,医疗机构并没有开启不合格血液的危险来源。

第二,医疗机构对不合格血液产生的危险并无控制能力。医疗机构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如提供专业化的诊疗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等,而非在于保证相关医疗产品的质量。医疗机构并不具有保障相关医疗产品和血液质量的能力,如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检测、对血液质量的精细分析等,课以其承担控制不合格血液产生的危险将会过分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偏离了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化医疗服务的本旨。同时,在医疗机构难以控制相关危险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其正常的运营,医疗机构可能会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方法来分散相关的危险,不合格血液的危险将最终由患者负担,这将从根本上影响社会整体福利的实现。

因此,医疗机构对不合格血液产生的危险并无控制能力,不应当对不合格血液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三,关于报偿理论。无过错责任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报偿理论,即从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对该危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即“利之所在,损之所归”\[3\](P257)。但就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承担的责任而言,并不能依据报偿理论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为医疗机构并没有向患者销售血液,即医疗机构没有通过血液销售行为获利。医疗机构在对患者采取输血措施时也只是收取基本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并没有从输血行为中获利法律禁止医疗机构从输血行为中获利,如根据《献血法》第18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将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因此,医疗机构的输血行为并不符合适用报偿理论的前提条件。

第四,关于损害分散理论。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之一是课以特定企业、物品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无过错承担危险物品或者设施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会过分加重其负担,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物品或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可以通过价格、保险等机制将这些损害后果予以分散。但是在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形下,医疗机构并不能通过提高血液价格或者投保商业保险的方法将损害后果进行分散:

一方面,就不合格血液产生的责任而言,我国并不存在相应的价格、保险等责任分散机制。如前所述,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我国对血液的价格实行严格控制,根据《献血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输血时只能收取血液的保管、储存等基本费用,而不能通过血液来获取额外利益。因此,就血液而言,我国并不存在相应的价格分散机制。就保险分散机制而言,我国目前并不存在相应的保险分散机制我国目前虽有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一些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但从整体来看,医疗机构目前还无法通过保险机制来分散相应的损害后果。参见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所以,在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无法通过相应的损害分散机制来分散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即使存在有关的价格、保险等损害分散机制,医疗机构通过这些机制来分散相关的损害后果可能会过分加重患者的负担,因为医疗机构在通过价格、保险等机制分散损害,相关费用最终还是由患者来分担;同时,为了尽量减少血液不合格引起的损害,医疗机构可能通过过度的医疗行为来保证输血的质量,这就会过分加重患者的负担,加重“看病难”的社会问题,从整体上影响社会福利的实现,这既是医疗的不幸,更是整个社会的不幸。

(三)不符合医疗行为本身性质的定位

将医疗机构定位为血液销售者的观点不符合医疗行为本身性质的定位:

首先,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来看,双方并没有订立买卖血液合同的意愿。从患者角度看,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其目的并不是向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血液等,而在于接受专业化的医疗服务;从医疗机构的角度看,医疗机构的主要目的也是向患者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而非在于向患者出售医疗器械、血液等,双方并没有订立血液买卖合同的意思,更不可能就其达成意思一致,这与消费者与产品销售者就产品销售达成合意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

其次,从医疗机构就输血行为向患者收取的费用来看,医疗机构并没有从输血行为中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不应当将其作为血液的销售者。如前所述,血液从采集到最终输入到患者体内,一共经历了血站与医疗机构两个阶段,血液的采集、检验、储存的程序主要包括:血站在采集血液时应当要求献血者填写有关的健康征询表;血站对献血者的血液做初筛,只有在血液初筛合格后才能采集血液;血站将所采集的血液带回血站做进一步的检测;经检测合格后,血站将检测合格的血液按照规定进行保存。患者经检查有用血需求并同意输血的,医院按照操作程序从血库调取血液,对患者进行交叉配血,在交叉配血无异常后才可进行输血\[1\](P14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向血站请求供血时应当支付以下费用:血站采集血液的费用、储存血液的费用、血液的分离、检验费用,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血液具有不同的供应价格\[1\](P140)。医疗机构在向患者输血时,也只能收取以下费用: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及储血费。血站供应价格是医疗机构向血站请求供血时支付的费用,而对于配血费与储血费,由相关行政法规则强制性规定参见《献血法》第14条,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第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并没有订立血液价格的自由,因此,从医疗机构从输血行为的收费构成来看,医疗机构并没有从输血行为中获利,医疗机构并不是血液的销售者。

最后,即使医疗机构从输血行为中获利,也不应将医疗机构认定为血液的销售者。医疗行为通常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就输血行为而言,医疗机构向患者输血通常是为了满足特定的医疗需求,输血行为是整体医疗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整体医疗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一种服务行为。如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和安全法典》第1 606节的规定,(医疗机构)为对人体输血或者注射等目的而采购、处理、使用或者运销、分销(Distribution)血液制品或者血液衍生商品的,不能被视为此类血液制品或者血液衍生产品的销售行为,而应被视为是一种医疗服务(Service)California Health and Safety Code,Section 1606.。为了强调即使在销售行为存在的情况下,输血行为必须被视作是一种服务,该法第1600条明确规定分销、运销行为包括销售和交换(Exchange)California Health and Safety Code,Section 1606, 4.。在Perlmutter v.Beth David Hospital (1954)一案中,纽约法院在分析医疗行为本质后得出结论: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行为仅仅是所需医疗行为的附属行为,并不能够被认为是销售血液的行为;同时法院认为除非医疗机构被证明存在(医疗)疏忽或者过错,医疗机构并不对患者在输血过程中遭受感染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Perlmutter v. Beth David Hospital, 308 N.Y. 812 ; 125 N.E.2d 869(1955).。在United Blood Services,div. of Blood System,Inc.v.Quintana案中,法院则直接指出:人体血液和血液成分的采集、准备和加工是履行医疗服务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买卖United Blood Services, div. of Blood System, Inc. v. Quintana, Supreme Court of Colorado, 827 P. 2d 509(1992).。在Cafazzo v.Central Medical Health Services,Inc.案Cafazzo v. Central Medical Health Services, Inc. 635 A. 2d 151 (Pa. Super. Ct. 1993)中,法院也认为,被告(医疗机构)在对原告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在原告体内安装了医疗器械,但是这并不属于销售该医疗器械的行为。即使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产品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医疗产品的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美国1998年的《侵权责任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第19条(a)款则直接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商业性销售以供使用或消费的有形动产。其他物品如不动产或者电,当它们的销售以及使用与有形动产的销售以及使用足够类似时,也是产品,适用本《重述》所述规则是适当的。”该条第(c)款规定:“人类血液以及人类的组织器官,即使是商业性提供的,也不受本《重述》规则的约束。”参见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责任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1998年),第19条第(a)款、第(c)款。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不论医疗机构是否从输血行为中获利,医疗机构都不应当被认定为血液的销售者,医疗机构的本旨在于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应当就不合格血液产生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会不当加重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负担,影响社会整体福利的实现

良好的法律制度应当能够很好地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就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的分散机制而言,也应当能够实现医疗机构、患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但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仅不能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反而会加重各方当事人的负担,影响社会整体福利的实现。

首先,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会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如前所述,医疗机构的本旨在于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其在专业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医疗服务本身质量的保障等方面,而非在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血液等质量的保障方面,对于医疗产品、血液等质量的保障与控制,医疗机构既无专业上的优势,也无相应的能力,在不合格血液导致患者损害,课以医疗机构就相关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超出了医疗机构专业能力的范围,过分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旦患者因为血液质量不合格遭受损害,便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损害赔偿,医疗机构在事实上沦为了患者的保险人,这也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显然是不妥当的。

其次,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也会加重患者的负担。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患者权利的保护、减少不合格血液致人损害案件的发生,但事实上,医疗机构为了避免因血液质量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会进行大量的防御性医疗行为,这反而会加重患者的负担。血液虽然不是医疗产品,医疗机构并不能从输血行为中获利,但根据《献血法》的规定参见《献血法》第14条第1款。,公民临床用血时仍需要支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医疗机构可能会在血液的储存、检验、配血等环节进行大量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以保障血液的质量,这就会加重患者的负担。

最后,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会影响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影响社会整体福利的实现。我国医疗水平长期落后于其他国家,医疗资源在我国仍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提高医疗水平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全民福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则会影响我国医疗水平的进步,因为医疗机构为了尽可能减少不合格血液致人损害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将更多的医疗资源分配到血液质量保障等方面,也就相应地降低了医疗科研等费用,这将从根本上影响我国医疗水平的进步;同时,受专业能力所限,即使医疗机构将大量的医疗资源投入到血液质量等保障方面,也不一定能有效控制血液质量。

三、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承担责任的应然定位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侵袭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当负担全面的注意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6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主要负担以下几种注意义务\[5\]:(1)诊疗义务,即医疗机构应当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2)伦理性义务,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依照医疗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而产生的告知、保密等义务;(3)组织性义务,即医疗机构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安排其支配领域的义务\[5\]。在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常并不知道血液的质量不合格,因此,在血液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一般不负担相应的伦理性义务,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产生的责任,可能来自于诊疗义务与组织性义务的违反。

(一)诊疗义务的违反与医疗机构的责任

医疗机构的诊疗义务是指“本于一般水平的医师所应具备的医学学识及治疗经验,于诊疗疾病时,当为的注意。亦即于诊疗疾病时,得预见结果的发生(结果预见义务),及为防止结果的发生而采取必要措施(结果回避义务)”\[6\](P169)。医疗机构所负担的诊疗义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专业技术上的注意义务,在紧急情况下抢救患者时应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等。

《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单独就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的诊疗义务作出规定,但输血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同时实践中发生的输血感染或者导致其他损害的案例,大多是因为血站或者医疗机构在血液采集或者临床用血过程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操作造成的\[1\](P140-141),这就决定了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应当负担一定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违反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时,如医疗机构未尽到诊疗义务,在输血过程中使用过期输血器具或者未消毒的器具,在输血过程中未考虑到患者身体的特殊状况,如对心功能不全的患者输血过多过快导致心衰,对肝功能不全的患者输入大量贮存血导致氨血症,或者在配血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配血错误等,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而非依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组织性义务的违反与医疗机构的责任

医疗机构所负担的组织性义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安排其支配的领域。如医疗机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在其支配领域内对患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如就医疗产品而言,医疗机构应当尽到一定的储存、保管、检验的义务,如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更换不合格的、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就血液而言,如前所述,根据《献血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血液的质量保障义务主要由血站来承担,如血站在采集血液前必须保障血液采集对象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血站必须委派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血液采集,血站必须对所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障血液质量等。但医疗机构作为专业化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关系全民健康福祉;同时,一些大的医疗机构通常有自己的血库,这就决定了医疗机构在血液的储存、保管等方面应当负担一定的组织性义务,在医疗机构未尽到相关的组织性义务,如医疗机构未采取相当的措施保障血液的质量,导致血液受到污染,或者医疗机构管理不当造成血液变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就不合格血液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四、结论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机构界定为血液的销售者,在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形下,不论是否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医疗机构都要依照《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血液并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医疗机构也不是血液的销售者,并没有开启不合格血液危险的来源,对不合格血液的危险也无控制能力。医疗机构的本旨在于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不应当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我国应当及时修正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做法,在不合格血液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医疗机构只应当在违反诊疗义务与组织性义务的前提下承担过错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 周友军.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3\]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 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