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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1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招标行业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bidding agencies in the role of engineering tender and bid activities, and then discusses the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cy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and finally from the "perfe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t industry laws and regulations, actively explore the market, strengthen the procuratorial tender bidding agent team quality construction, speed bidding agency's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cy set up the credit system," explains the perfect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cy of development strategies, for reference.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Bidding agency industry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的逐步推行和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应运、应时而生,并在近年来得到蓬勃发展,已成为活跃在建筑市场上的重要力量。招标业的兴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提高招标效率、节约建设投资、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行业体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正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此,本文就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招标机构的相关内容展开简要阐述,以期能促进我国招标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2招标机构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2.1 工程招标机构是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它的引入,弥补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弊端,有助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
2.2 作为一支专业机构,招标机构能够在满足招标合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力争使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环节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冲突,促进了招投标文件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了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提高了招投标工作效率。
2.3 当前,招标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得到普遍应用,通过专业招标的运作和其在招标文件中有关投资控制的招标条款,可很好地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了投资效益。
3 工程招标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3.1工程招标法规不健全
招标法规制度不健全,是制约工程招标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际行业中的操作仍存在一些法律所规范不到的漏洞,这就会给一些存有不良居心的人对这些漏洞打法律球,对整个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国家的发展而言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加快招标机构的法规制度的建立已迫在眉睫,使招标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这个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引导它走更加规范的发展道路。
3.2 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
由于我国工程招标机构市场清出机制至今还未完全建立,监管机制相对疲软,现有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对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尚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因此,招标机构在招标的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如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个别投标人提供种种便利,甚至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听从招标人摆布,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故意抬高门槛,增设附加条件,排斥和限制有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竞争;迫于招标人压力,在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中有意识地设置不合理、不平等条款或陷阱,让投标人利益受损;招投标组织实施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把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擅自修改评分标准,扰乱评标活动等违法招代标构理规作。
3.3招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整体不高
工程招标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与经济竞争性的专业服务活动,需要其从业人员具有多学科工程专业知识、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较强的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等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干练的语言表达和协调各方办事的技能、娴熟的信息管理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但目前工程招标人员现状与此尚有较大差距。大部分从业人员来自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或其他行业,尽管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也可能曾参加过一些招投标知识培训,但对招标工作的程序严密性认识不足,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仍不够熟悉,组织工程招标投标运行实施的实务能力还比较欠缺,尚不能完全胜任工程招标工作的需要;何况,由于现阶段国家尚无统一的招标从业人员考核标准,招标从业队伍中亦不乏滥竿充数者,他们缺乏工程招标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更谈不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的能力;部分招标人员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工作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甚至违规乱纪。
4 完善工程招标机构发展的应对策略
4.1 完善建筑工程招标行业的法律法规
完善招标行业的法律法规是培育和发展招标市场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招标活动的重要前提和法律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招标的管理办法,出台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提出招标机构动态监管的可操作性意见,规定实施市场清出的条件,明确招标机构不良行为的种种表现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使得在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充分的依据,并细化招标违法违规相应的处罚条款,利于加强管理,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健全完善,弥补漏洞,依法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推进招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3
近年来,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因“失职渎职”而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而被司法机关裁决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既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沟通衔接不够,也反映出基层部门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执法不规范。
主要问题
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执法。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医院、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组织或村民实施处罚;有的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的行为作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处罚;有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未经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实施处罚;甚至有的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二是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辨别不清。将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按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将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或矿山企业改扩建期间组织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非法、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来推进;对边建设边使用或边技改边生产的矿山企业视而不见,甚至还下达生产任务。
三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却依照部门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如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本应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却以员工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违法行为,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处以5 000元罚款;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经营单位,应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是存在违法执法现象。首先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直接实施经济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实施执法过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外,任意降低处罚数额实施处罚;再次是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未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或事故调查报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就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是行政执法程序不闭合。对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环节,未依法及时责令治理整改;对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移送;对应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大处罚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就作出处罚决定;对应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六是存在纵容违法现象。有的地方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仍以罚款为目的,并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指标。特别是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不是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违法行为或予以取缔关闭,而是对其实施罚款后任其继续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甚至有的地方对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只是定期收缴罚款,没有依法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恶劣现象。
七是基层行政执法难。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常受到有关强势部门及其人员干预;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现象;需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时,由于协调不动,导致各自为战,甚至推诿扯皮,致使不少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少则几十个,多则几百个。而多数省辖市、县(市、区)执法车辆难以保障,包括想方设法争取来的执法车辆,也因安全监管部门未列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而被没收,严重制约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是涉嫌失职渎职犯罪增多。如对非法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情况下,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锅炉爆炸、火灾、交通运输等事故事件处理中,对并不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条款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解释,致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职责边界不明确。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违法和违规的法律规定较混乱,有的执法人员将未取得任何证照,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有的将证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项许可证照,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较短,新进人员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跟不上,加上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领悟不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致使违法执法、以罚代管和执法程序不闭合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中,不少仍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安全监管局仍属事业单位,或其自收自支编制的人员比例较大,工资收入主要依赖罚款解决,致使有些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重要任务,造成有的执法人员为能经常罚到款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客观上为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创造了条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规间不衔接和不统一,行政执法部门间不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等因素,加上有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负责任,导致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难。
六是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中,存在有上级机关对其下达内部任务或人员指标的情况,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任务或指标,对一些本属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实施纠正和追究的适用法律不当、采取措施失当、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按照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措施
尽快明确并统一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时,首先应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规条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在修订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将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力、特种设备等事故等级划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保持一致,并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考核和调查处理区别开;司法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关于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的标准,也需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起来。三是统一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任何证照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不落实政策、命令和规程的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尽快完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制度
建议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安全生产法》下列条款作出进一步具体解释:即第二十二条中的“(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指“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并指导、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的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班组巡查等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检查”。这样规定,进一步厘清了企业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还有,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存在或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此外,对第六十六条应增加一款解释,即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办结和反馈”。这样补充解释,可实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各环节的无障碍对接。另外建议,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供应危险化学品”,并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处理处罚规定,实现从危险化学品供应源头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对经过培训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证;实行执法业务轮训制度,加大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轮训力度。在执法业务培训和考核中,应注重并强化案例教学和业务指导。通过培训考核,确保执法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准则:一是从执法依据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无法律而有法规规定的依照法规规定执法;规章包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只作为参照依据,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规章规定执法。二是从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上,要确保认定的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适用所规定的处罚类型。三是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规章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决定。四是加强执法业务考核,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违法执法、罚而不纠等情况严格问责。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至少应从省级编制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层面上,拿出关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的方案和指导意见,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将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设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切实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经费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依赖罚款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和纠正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甚至纵容违法等问题。
尽快建立有效促进问题解决的工作机制
首先是完善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间由于不依法及时移送、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确保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或立案查办。再次是从中央部委层面上,尽快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以保障基层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条件。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4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推行市容市政管理行政指导,要以党的*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执法亲和力,改善执法环境,全面推进和谐城管建设。
2.工作目标:实现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由单一刚性向刚柔相济转变、由传统行政管理向现代行政管理转变,探索建立和谐共生的新型市容市政管理关系,积极推动“执法型城管”向“服务型城管”转变,实现管理与发展、管理与服务、管理与维权、管理与执法的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市容市政管理行政指导,是指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及立法精神和政策规定,立足市容市政管理职能,针对不同情况,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提示、劝阻、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谋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应立足于“城管部门所能、社会民众所愿、法律法规所许”,把握好“立足职能、全面导入、因事制宜、和谐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1.合法性原则。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国家相关政策。
2.合理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合理的联系,行政指导行为应基于正当、合理的考虑,内容应当适度,合乎情理,并且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
3.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所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公正、规范,同一事项的行政指导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指导。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形式等内容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4.以人为本原则。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说理,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5.效率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结合市容市政管理实际和特点,适时灵活地将行政指导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方式统一于工作之中,用成本效益最大化的方式、方法,及时、有效地实施,以促进职能到位和提高执法效能。
三、主要内容
市容市政管理行政指导应贯穿于市容市政管理的全过程,行政指导人员要在事前、事中、事后,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和管理行为,具体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审批服务行政引导。是指行政机关根据部门职能,在日常监管中主动为企业或个人服务,事前帮助、引导其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其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1.审批事项约见服务。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向市容市政管理窗口咨询有关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确定申请事项基本符合条件后,主动与申请人约定时间到现场勘察,当场向申请人提出修改意见,并将需要办理的手续及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对象,尽量使申请人到窗口时一次审批完成。
2.审批事项提示。市容市政管理窗口对本窗口申办事项涉及的后续手续及程序,以书面提示单形式,向服务对象就下一环节的审批进行提示,提供有关审批依据及流程,引导申请人做好事项审批,避免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失。
3.摊点疏导管理。对道路实行分类管理,开辟疏导点,实行定点、定时统一管理;加强与工商、公安、卫生、街道等部门联动,建立流动摊贩入市疏导机制,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规范经营。
(二)整治事项行政提示。是指市容市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重大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前,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整治事项公告,并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商家、个人积极进行沟通、说服的行为。适用于道路景观提升、街巷综合整治、户外广告整治、市政设施维修、市区道路大修等综合整治项目。
(三)执法事项行政提示。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在执法事项发生前,按照“宣传、服务、教育、管理、处罚”五步工作法要求,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展法规宣传、实施贴心服务、进行说服教育、提示执法事项的制度。
1.法律法规宣传提示。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积极向管理相对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当事人学法守法,规范行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工作,畅通沟通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营造市民理解、支持、参与城管执法工作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
2.违章高发时段教育提示。对某一违法行为或群众举报投诉高发时段到来前,城管执法人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
3.审批事项事后提示。审批事项手续完成后,其事后管理由市容市政管理窗口以提示单形式,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对审批事项应尽的城市管理法律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达到有效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的效果。
(四)轻微问题行政警示。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时,城管执法人员告诫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
1.口头告诫。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够即时改正的事项,执法人员应对其进行口头告诫并做相应记录(记录应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改正情况,并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确认)。
2.书面告诫。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但不能即时改正的事项,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告诫书,督促其限期改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改正违法行为后,应在告诫书上签字,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五)突出问题行政约见。是一种以约见形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教育,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的制度。适用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已被城管执法机关多次处以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案件存在疑义而难以处理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书面约见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六)管理责任行政建议。是指属于同一类型的行业普遍存在某类违法行为时,或因管理单位管理责任缺失造成某类违法行为时,由城管执法机关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抄告相关行业协会或管理单位,必要时由市容市政管理部门以建议函形式对违法行为人的主管单位提出管理建议和意见的制度。
(七)重大案件行政回访。是指市容市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案件或多发案件进行事后回访的制度。
1.重大案件回访。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条件的案件和行政机关认为进行事后回访对规范、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有积极作用的案件,由城管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回访。
2.多发事件回访。在市容市政管理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案件和在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及群众反复投诉的事件,在处理完毕后,由综合协调或效能督察部门负责定期回访,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回潮。
(八)典型问题行政披露。是指市容市政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披露、公示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秩序、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反复违反法律法规且拒绝整改或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制度。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服务人民群众能力和服务城市建设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主动维护市容环境秩序的有效途径。要抛弃管理就是单纯处罚、许可、收费的传统观念,树立管理也要引导、执法先要服务的现代观念。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充分认识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涵,积极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要力争在短时间内,通过狠抓落实,建立起有效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实现市容市政管理与城管行政执法模式由粗放、低效管理向精细、高效管理的转变,由突击、运动式管理向经常性、持续性管理的转变,由事后被动管理向事前主动管理的转变;实现市容市政管理水平与执法水平跨越式发展;实现执法绩效与社会效益双赢局面,进一步促进市容市政管理和执法机关自身建设,改善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关系,不断优化执法管理环境,提升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形象。
2.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各级领导班子要把行政指导工作作为系统性、全局性的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成立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
*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规则制度,审定行政指导项目,评估行政指导成果,监督行政指导行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大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各市(县)、区局要相应成立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在本辖区推进行政指导的具体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要以本意见为基础,具有可操作性。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条令颁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定规避现象就变得更为突出。如果长此以往,会严重地阻碍我国其他方面建设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我们要去仔细的针对他进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决这些负面的东西,推动行政管理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一、行政规定的法律规避的表现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内容的一些影响,容易出现内容繁杂交叉的现象。拥有管理权的一些部门,从自己部门的利益出发,为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于自己内部的职员他们就会来制定一些比较对于自己内部员工有利的一些规定。并且指定能够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些法定规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门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规则对自己的某个方面有力,把同一个事情的问题制定出了两个方案去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级别管辖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规避,有些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管理的问题是十分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一些部门不愿意去行使这种规定,他们去逃避这种出现的问题。他们故意的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项目改成一些小的项目,不用去缴纳巨额的资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关的标准。有些地区自行去设置一定的标准,设置对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标准,而不是顾全大局。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着一些责任分管的不明确的现象,如果发生问题之后,这些负责管理的部门只会互相的推卸责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决问题,这种职责不明的现象在某一些地区的行政机关中时有出现。还有一种情况是几种部门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权,发生了一个事件由几个部门去负责的现象,这样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个地点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决。各种临时的去处理行政案件的部门,也会失误的出现这种现象。政府有时候设立去一些临时的行政管理机构去处理紧急的案件,如一些打击走私方面的上层组织小队或者紧急的城市道路扩建的部门等等。这些机构的出现,是为了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解决所出现的矛盾处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存在着一些私底下进行自主处理的现象。处理的过于着急有时候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老百姓们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实体法律规避的现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问题,那么许多行政办事机关就会受到一些利益的驱动,如果这个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也会自己去处理一些财务,甚至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有一些公安系统查获了一些案件的话,他们有些会不走实际的程序去将财务方面进行处理,法院也在逐渐的调查这种情况。有些原告在进行私了之后,可能会出现重新上诉的现象,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是被告会对原告进行撤诉的一些处理,而避免承担更大的一些行政责任。这种现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机关对人民的一种不负责任,不能够真正的做到为人民去进行积极的服务。在进行行政处理的时候,有些行政机关会与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协商,来减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烦。采取一些相对人能够去积极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对人接受了有关机关所提出的意见之后,与行政机关签订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证之后才会行使某种形式的权利。而且行政机关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违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对于法律进行规避。比如说一些卫生检查的机关对于饭店的某些服务不满意,或者是没有给予一定的优惠,就进行随意的行政处决。或者在其他方面给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对待。还有些行政部门,对于一些态度恶劣的服务,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都是自己私自决定的,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人民群众也会对此种现象有所反感。
三、对于行政现象中的一些规避现象的评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规避现象,这种现象虽然不能够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进行减少。他出现这种状况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并没有十分科学和先进经验,停留在过去的一些处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规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备,地区差异在此方面表现的十分明显,有些地区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显的比其他区域较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也会使行政的有关部门去作出相应的举措。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尽量的去避免一些规避的现象,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积极的改进,努力的提高和改进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尽量的去减少一些情况的发生。国家也要在此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控措施,让政府能够真正的为人民去进行服务。
四、结语
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问题,我们要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逐一的去进行解决,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遵循着国家的一些规定的道路,并且坚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为一点困难就放弃。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发展成功的话,将会有力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要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变的灵活化和简单化。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和规则性,努力的发挥各种监察管理机构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设行政管理方面。
参考文献:
[1]李季.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4):92-98.
[2]陈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16.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招标行业
1.前言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的逐步推行和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应运、应时而生,并在近年来得到蓬勃发展,已成为活跃在建筑市场上的重要力量。招标业的兴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提高招标效率、节约建设投资、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行业体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正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此,本文就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招标机构的相关内容展开简要阐述,以期能促进我国招标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2.招标机构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2.1工程招标机构是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它的引入,弥补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弊端,有助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
2.2作为一支专业机构,招标机构能够在满足招标合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力争使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环节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冲突,促进了招投标文件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了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提高了招投标工作效率。
2.3当前,招标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得到普遍应用,通过专业招标的运作和其在招标文件中有关投资控制的招标条款,可很好地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了投资效益。
3.工程招标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3.1工程招标法规不健全
招标法规制度不健全,是制约工程招标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际行业中的操作仍存在一些法律所规范不到的漏洞,这就会给一些存有不良居心的人对这些漏洞打法律球,对整个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国家的发展而言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加快招标机构的法规制度的建立已迫在眉睫,使招标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这个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引导它走更加规范的发展道路。
3.2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
由于我国工程招标机构市场清出机制至今还未完全建立,监管机制相对疲软,现有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对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尚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因此,招标机构在招标的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如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个别投标人提供种种便利,甚至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听从招标人摆布,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故意抬高门槛,增设附加条件,排斥和限制有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竞争;迫于招标人压力,在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中有意识地设置不合理、不平等条款或陷阱,让投标人利益受损;招投标组织实施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把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擅自修改评分标准,扰乱评标活动等违法招代标构理规作。
3.3招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整体不高
工程招标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与经济竞争性的专业服务活动,需要其从业人员具有多学科工程专业知识、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较强的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等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干练的语言表达和协调各方办事的技能、娴熟的信息管理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但目前工程招标人员现状与此尚有较大差距。大部分从业人员来自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或其他行业,尽管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也可能曾参加过一些招投标知识培训,但对招标工作的程序严密性认识不足,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仍不够熟悉,组织工程招标投标运行实施的实务能力还比较欠缺,尚不能完全胜任工程招标工作的需要;何况,由于现阶段国家尚无统一的招标从业人员考核标准,招标从业队伍中亦不乏滥竽充数者,他们缺乏工程招标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更谈不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的能力;部分招标人员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工作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甚至违规乱纪。
4.完善工程招标机构发展的应对策略
4.1完善建筑工程招标行业的法律法规
完善招标行业的法律法规是培育和发展招标市场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招标活动的重要前提和法律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招标的管理办法,出台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提出招标机构动态监管的可操作性意见,规定实施市场清出的条件,明确招标机构不良行为的种种表现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使得在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充分的依据,并细化招标违法违规相应的处罚条款,利于加强管理,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健全完善,弥补漏洞,依法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推进招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4.2积极开拓招标市场
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需要提高企业的自身整体素质,还应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去开拓市场,需要从单一的建筑工程招标向政府采购、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农业等领域扩展。逐步探索规划设计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装饰项目、勘察、监理等专业的招标业务,积极申办资质,扩大从业范围,真正把企业办成集项目策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为一体的工程咨询机构。同时,招标机构在积极拓展本地市场的占有率的基础上,还应积极开发外地市场,充分利用招标市场全国一盘棋的特点,扩大机构业务在全国市场的占有率。
4.3加强招标队伍素质建设
虽然招标机构属于中介服务组织,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队伍的全面管理,严格机构的资格管理;抓好招标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师、建造师和招标师的培训等,并适时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强化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确保招标从业人员都持有资格证书;对招标机构的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招标机构存在的问题;建立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信息资料库,如建设施工、设备提供、原材料等等各方面的情况,应包括与工程招标有关的施工单位信息和资料,业主的信息与情况分析,已竣工的相类似工程的相关资料,应与微机的应用相结合,建立与招标咨询决策相关的专家决策支持系统。
4.4加快招标机构的信息化建设
为提高机构整体竞争实力,招标机构应该运用信息化管理内部业务,深化和延伸招标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公司应充分利用信息时代的手段办好招标网站。目前,招标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主要突出在以下四个方面:(1)尽快采用电子招标;(2)加强评标专家信息管理;(3)加强供应商信息管理;(4)加强招标技术信息管理。
4.5建立工程招标机构的诚信体系,加强诚信管理
诚信体系,主要包括诚信经营准则、诚信道德规范、诚信保障制度、诚信经营教育等。在工程招标机构建立诚信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工程招标机构应严格招标机构市场准入,建立起企业自身的诚信体系,如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工作业绩、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招标机构《诚信手册》制度,严格规范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