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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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管理制度范文1

1.按时作息。积极参加早操活动。

2.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努力做到“六勤”、“六不”。“六勤”为:勤刷牙、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晒被褥。“六不”是指:不喝生水,不吃不洁变质食物,不吸烟、酒,不乱用毛巾、茶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壳、纸屑杂物。

3.保护视力,做到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认真正确地做眼保健操;教室座位每月调换一次。不要躺着看书;不要在光线暗弱或强光下看书写字;不要在行进途中或坐在动荡的车船里看书;不要把字写得太小、过密;不要边吃饭边看书或电视。

4.不要用指沾唾液翻课本,不把笔衔在嘴里。

二、学校环境卫生制度

1.年段长、班主任要把检查该年段,该班级的卫生工作排在天天的第一件事处理,用自己高尚的思想意识影响学习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实行每周一大扫,天天三小扫(教室、公共区)的卫生制度,并做好保持工作。各年段、各班级卫生区的安排要进一步明确,天天打扫三次要落实(早读前,午自修前,下午放学后),周四下午放学后进行全校性卫生大扫除,值日老师要落实检查。做到学校环境无果皮壳、纸屑、烟蒂、痰迹、杂草、碎砖垃圾,泡泡糖渣等。

3.室内门窗玻璃齐全,窗明几净,墙壁无污迹灰尘。

4.严格服从生管老师安排,搞好寝室卫生,天天起床后要打扫寝室和宿舍楼卫生区,整理内务,保持整洁,不乱放用品,不乱扔脏物、不向室内、走廊、楼下乱倒水。宿舍中午、早晚开窗通风透气,保持空气清新。

5.教室内要有扫帚、废纸篓、畚斗、拖把等清洁卫生用具。

6.严禁学生带零食进教学区,经发现有带零食进教学区或随地乱扔废弃物的,视为违纪扣该班的纪律分。

7.设立流动红旗,将卫生评比情况纳入量化项目。

8.护导师要检查各班的卫生情况,发现题目要及时反馈并给予解决。

9.全体学生要树立卫生保持的意识,形成发现脏物就清理的良好风气。

三、教学卫生:

教室面积要公道,室内课桌凳、黑板、讲台、灯光照明要符合卫生学要求,课程安排要有利于学生健康,符合学生用眼要求,严格控制学生的学习负担,严格控制课时,课外作业和考试次数。教师要文明执教,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公共场合不准穿拖鞋、短裤、背心,不拖留课堂。批改作业要细致,批注字迹要清楚,板书要工整,讲课声音要适中,上课时不对着学生咳嗽、打喷嚏,不吸烟。学生上课坐姿要端正,自然,书写时,头要正,背要直,眼睛距纸面一尺左右,定期调整座位,防止学生变成斜视。

四、体育卫生:

锻炼时先做好准备活动,有病的学生要停止锻炼,根据学生性别、年龄特点和体育活动能力分组进行不同要求的锻炼。生理负担能力差的学生进行保健性锻炼。

违章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章管理制度范文3

「失效日期2001-2-2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曾于今年6月28日发文(证监发字〔1996〕75号),要求你们对已经开设的B股帐户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B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为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推进B股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在交易所提供方案的基础上,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现决定:自证券交易所公告之日起,凡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投资者所持有的B股帐户,只能卖出已有的B股股份,不得再行买入,在所持股份未卖出之前继续享有B股股东的有关权益。请你们按此通知精神,以交易所名义公告,并在管理、技术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一要求得以落实。所采取的有关措施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违章管理制度范文4

兼职驾驶员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兼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本办法中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有利于本人履行其工作职责,确保安全行车的前提下,经公司审批同意兼职驾驶公司公务车辆完成工作任务的非专职驾驶员。

2

兼职驾驶员的管理

2.1

兼职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2.1.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且安全行驶里程累计10000公里以上的员工。

2.1.2年龄在55岁(含55岁)以内,且身体健康,满足安全行车和所从事工作的基本要求。

2.1.3具备单独驾车的安全技术素质。

2.1.4能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服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主动地参加交通安全活动。

2.2

兼职驾驶员的审批

2.2.1员工兼职驾驶员的审批,本着严格把关、严格考核的原则,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并上路考核合格后,报公司审核批准,签订《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书》,方可成为兼职驾驶员。

2.2.2结合车辆实际,配备6名兼职驾驶员,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通过考核审批择优录用。

2.3

兼职驾驶员补贴

出车补贴按0.4元/公里补贴,每次出车在出车单上登记里程,返回交综合部备案,月底凭出车单里程汇总在工资中造发。

2.4

兼职驾驶员的派车制度

2.4.1

兼职驾驶员所驾车辆限制各部门一般的业务外出办理用车。商务接待原则由专职驾驶员执行任务。

2.4.2综合部根据业务性质和用车情况调度使用兼职驾驶员,但必须得到兼职驾驶员所属部门(班组)负责人的同意。

2.4.3兼职驾驶员接受出车任务,必须按派车单指定的路线行驶,任务完成后,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2.4.4兼职驾驶员不宜在路况复杂或气候恶劣的道路上承担驾驶任务。

2.5

兼职驾驶员的基本职责

2.5.1兼职驾驶员有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和活动的责任、义务,安全教育学习和活动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每年度不得少于三次,任何兼职驾驶员不得无故缺席,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5.2兼职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违规即违法”的意识,始终把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2.5.3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抵制酒后驾车、公车私用、私拉乱跑、违章载客、超速行驶、强超强会以及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代开等违章行为。

2.5.34拒绝违章指挥和疲劳驾车。

3.违章及肇事处理

3.1

驾驶违章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3.2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兼职驾驶员本人承担,无论责任大小,均取消兼职驾驶资格。

3.3获得兼职驾驶资格的人员,驾车外出执行公务,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者,按本公司相关制度及以下规定处理:

3.2.1经济损失在2000以上,5000元以下,取消兼职驾驶资格,并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3.2.2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兼职驾驶资格,并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3.3兼职驾驶资格被取消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兼职驾驶资格。

4附则

4.1本办法中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执行。

4.2本办法由综合部解释。

4.3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XXXX有限公司

2017年X月X日

XXXX有限公司

兼职驾驶员申请审批表

驾驶证号

驾驶证档案号

准驾车型

初次领证时间

安全行驶(km)

本人申请理由:

我本人身体健康,持合法驾驶证,驾龄

年,未曾出现事故,且对车辆了解全面。根据公司《兼职驾驶员管理规定》,自愿申请成为公司兼职驾驶员,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服从兼职驾驶任务派遣,望领导审核批准。

申请人:

安全行车承诺: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和,兼职驾驶员管理制度》,不违章驾驶,服从派遣。

承诺人:

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综合部审核意见:

签章

公司审批意见:

签章

准驾车牌号

驾车工作范围

违章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供电所;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U2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安全供电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关系到人民的生活,供电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供电所缺乏安全技术指导及安全监督,使整个供电所管理比较混乱,工作人们指责不明,缺乏相应的工作能力,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再加上许多供电所的管理人力人员对安全管理意识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供电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现象比较多,所以,为了保证人们的用电安全,供电所应该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努力提高供电的安全管理水平,在安全供电上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供电所供电安全管理的现状

供电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证人民用电安全的基础保障,供电所的工作人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我国现阶段,全国各地对供电所安全用电不断的进行深入的供电体制改革,不断的加强对电力实业的管理力度,我国供电安全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其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以下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人员的素质

长久以来,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没有与时代的发展相衔接,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供电所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供电主网的建设上,从而忽略了配电网的建设。在电力行业中,缺乏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使许多供电所的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比较低,供电所的安全管理技能缺乏;同时,供电所基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及安全意识都非常是欠缺,大多数没有相关的资质及证件,凭借工作经验进行工作,这些工作人员对电力行业的新技术及新安全管理模式都无法适应,也无法接受别人的善意批评,这就导致习惯性违章有了得以生存的环境,无法保证人民的用电安全。

(二)管理的因素

目前,该行业领域还没有一个健全的配电网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也不具备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配电网安全监督体系。虽然公司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但是想要真正在基层供电所能够贯彻执行、落到实处,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困难。一方面,是供电所对违章行为监督的力度不够,表现在两票流于形式,往往无票工作;另一方面,是供电所对事故处理制度监督的不到位,表现在供电所领导对本所的违章员工的惩处方式,不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而是还为了所谓的“面子”问题,采取了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这种“粉饰太平”的处理办法。以上两方面都是安全管理的最大阻碍,也是造成供电所供电安全管理薄弱的根本因素。

二、强化供电所安全管理的路径

(一)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针对目前我国供电所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管理人员需要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例如,针对供电所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管理比较低的问题,需要供电所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电力企业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让供电所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例如,供电所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讲座,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工作人员提高了安全管理认识,才能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自觉严格的遵守安全管理制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供电所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保证,在供电所的安全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供电所的管理过程中,只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为供电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执行依据。供电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配电网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为了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供电所可以实行安全目标考核,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有效的实现对工作人员的约束,发挥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例如,某供电所在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建立了明确的责任制度,对不同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增强了工作人员对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可以严格按照安全制度进行操作,保证了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

(三)消除电力设备的运行隐患

电力设备是供电所运行过程中的重要装置,为电力的生产和发送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在供电所的安全管理中,还需要加强对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设备运行安全。例如,供电所的管理部门应定期的对电力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及时消除电力设备运行的安全隐患,才能保证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电力支持。

(四)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一些供电所的管理过程中存在工作人员习惯性违章的现象,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供电所的监督力度不足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例如,供电所中很多的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逐渐松懈,在工作的过程出现违章现象。加上供电所的管理中,对这种现象的管理不够严格,监督较差,所以会存在电力危险。除此之外,供电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对供电的质量和水平也具有直接的影响。如果供电工作人员出现操作不当或者违章操作等现象,会对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供电所强化安全管理,需要重视对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供电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例如,供电所应该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培养工作人员良好的习惯,加大对违规和违章操作等现象的惩处力度,加强对工作人员设备操作的监督等,从不同的方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五)加强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安全防护

现在供电所里的安全工器具管理主要存在以下现象:没有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没有对安全工器具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指定地点存放;没有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和试验;安全工器具维护不好,甚至带病服役。供电所要强调“安全工器具是生命线”的安全理念,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并正确使用、保管、保养安全工器具,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要明确要求严格保管自身的安全工器具,严禁挪作他用;建立健全安全工器具考核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者要严格查处。

(六)提高供电网络的自动化程度

对于供电生产电网进行自动化改造,进而促使故障线路能够第一时间被鼓励,及时的检查、恢复,使得供电生产的停电可能性大幅度下降,并且将相关的故障因素,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的提升供电设备本身所表现出的可靠性。针对整个供电网所表现出的自动化加以提升,总结从以往的自动化供电生产试点表现出的相关经验,进而以现代科学技术作为自动化的规划基础,最大限度的提升供电安全生产的自动化发展进程。

结束语

供电所的管理时保证人民安全用电的关键,如果不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就无法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受到严重的威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有效的供电所管理方式会保证人民安全用电,所以,只有将供电所的安全管理落实到实处,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供电所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才能在灾难发生时及时的恢复和缓解,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李智良.新电价政策下N供电所客户满意度提升策略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3.

违章管理制度范文6

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之间的矛盾是导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矛盾的直接因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直都是煤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制订的,煤矿生产单位和职工只有被动地执行,而这些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考虑职工利益和便于职工落实的因素较少,往往出现制度制订与制度落实之间“两张皮”现象。久而久之,职工错误地认为凡是制度,都是限制和处罚职工的,对执行制度产生逆反心理。实践证明,要确保一条规定落到实处,往往要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要“先开渠、再放水”。首先,要使职工真正成为安全规定制定的主体,并不是说要职工具体起草文件,而是说要动员职工,让职工参与,深入现场,深入职工,了解职工最真实的想法;其次,有些管理制度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一些时过境迁的安全管理制度仍在发挥它的“余热”,并不适应当前的安全生产。比如:局部通风中“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5m”的规定是在风筒直径为0.3m,风机功率为11.4kW的条件下制订的,现在普遍采用的风筒直径为0.8m,风机功率为2×15kW、2×30kW的大功率局扇,如果仍然固守这样的规定,势必造成工作面“飞尘走石”的混乱局面。

2指标管理与管理目标之间的矛盾

首先,为落实安全责任,调动管理者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有些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联责指标,这些指标往往与抓“三违”的数量、查处安全隐患的多少相关联,造成员工的违章行为和现场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成为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带着指标下井,使管理者与基层员工的关系变成“猫和老鼠”的关系;其次,安全生产管理者以罚代管的行为也加剧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管理者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对违章者和隐患单位实施罚款。因为在许多管理者看来,罚款比教育更现实,更容易操作,也更有“成绩”,至于罚款的实际效果,解决“三违”、隐患背后的问题,探究出现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管理者则很少过问,造成这种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的现象得不到职工的认同。

3煤矿安全管理对策探讨

本质上讲,“远离违章、搞好安全生产”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共同目标。作为一线职工,安全的重要性对他们自己来说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体会;而作为管理者,安全的重要性就意味着企业经济效益,所以说要确保安全生产,就必须依靠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需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密切“配合”。

3.1安全生产管理者不仅要追求数量,更要追求质量质量是安全的基础,是生产的前提。要真正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就必须在生产的全过程中关注安全、重视安全。在制定产量、进尺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使之科学合理,留有余地;当出现采掘失调,生产被动的局面时,要正确分析基层单位所面对的客观问题和主观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的“补贴”政策,使之“欠产不欠钱”,从根本上消除基层单位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动机。同时,加大违规违章生产的成本,使之不敢违章,违章不起,出现违章不但要丢票子,还要摘帽子、丢位子。

3.2安全生产管理者要“为安全找事儿”,更要“着重解决事儿”在煤炭企业中,安全生产管理者在员工的心中,就是在“找事儿”。当然,就“找事儿”本身而言,没有对错之分,关键是看把“找事儿”作为一种手段还是作为一种目的;“找事儿”是帮助解决员工解决不了的问题,达到没有“事儿”的目的,因此,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找事儿者”,更需要解决“事儿”。把问题解决好,做到安全生产,这是检验每一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首要标准。如果仅仅是为了“找事儿”而“找事儿”,就会使问题变味,安全管理就偏离了方向。

3.3安全生产管理者要“带着指标下井”,更要带着亲情下井指标是压力,也是动力。指标本身也没有问题,问题是拿着指标吓唬人,使之成为“谋利”的工具。安全管理指标不是管理者的特权,而是职责所在,是要求管理者亲临现场,帮助现场员工按章操作,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指标是衡量管理者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标尺,如果以此为目的为所欲为,人为处罚,不但解决不了现场安全问题,而且会使问题越来越多趋于复杂,势必偏离管理轨道,走向管理的反面,违背管理的本意。只有把组织赋予的管理权力,转变为指导、帮助、联系和教育员工的重要手段,通过管理,把安全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在现场,解决员工不能解决的问题、无法回避的问题,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行为才能真正受到员工的欢迎。

3.4安全生产管理者要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原本是为解决问题而来,如果仅仅停留在发现问题予以处罚,甚至是为了处罚而去发现问题上,管理者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管理者和一般员工只是分工不同,而目标是一致的,要受到基层员工的欢迎,就要想职工之所想,急职工之所急,设身处地解决现场员工迫切需要解决的安全问题,这就要求管理者注重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不能把出现的安全问题都记在员工的账上,而是分析找出导致这些安全问题背后的原因:是目前的技术水平不成熟?还是管理者没有配备相应的技术手段?并分门别类地加以协调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上下同心,把安全生产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