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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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1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法;合理性开发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6-0233-01

一、环境保护法制监督下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性

中国是矿产资源大国,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探测出煤炭资源总量为5,06万亿吨。矿产资源的开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开发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破坏的植被、地下采矿造成塌陷、矿山抽排地下水造成水均衡破坏等。这一系列现象的背后,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难辞其咎。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以破坏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虽然我国目前的客观因素决定了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是我们可以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内进行合理开发,以保证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一)缺少健全而有效的法律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有法可依。自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订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但是非常零散,众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由多个法律法规构成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必然存在多个执法主体,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法律责任不清,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的监管责任不到位。同时,不同的地区在立法过程中,有时由于涉及利益而予以照顾平衡,结果出台的法规往往软弱无力,针对性不强。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立法与社会市场经济已经不再相适应,导致法律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从而会有有法难依的情况发生。

(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

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误读,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的矿产企业和个人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以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加上社会公众多缺乏环保意识,环境法制观念不强,“先开发,后保护”的现象屡禁不止等,这造成执法困难,削弱了环境保护法的预期效应。

(三)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执法不力

我国环境监管部门是国家机关,这就决定了它的行政属性。在法律上行政主体一般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和行政程序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法规缺乏有效的结合,没有把有关地质环境法律纳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这样环保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就不能充分的保证,使得环保执法在实践中多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保证执法效果,这无可避免的使环保执法呈现软弱的状态。

而某些地方领导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资源开发中生态效益,急功近利,随意取消或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过分放权。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惩罚措施仅仅是象征性的,力度不够,体现不出环境保护法规的威严。

三、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逐步完善和健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情况、新要求,提升《环境保护法》地位,加快环境法体系的建设步伐,以填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业环境保护法律空白,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政策体系和环境立法原则,构建人类生存和谐发展环境;尽快修订、补充、完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程,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与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增加并明确矿产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具有一定的可预防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二)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把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引导公民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的法律观念,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全面认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宣传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同时建立环保法制宣传效果与行政首长问责制相挂钩的行政制度,确保环境法制意识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并且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着眼点,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对环保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

(三)加大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2

1、组织、人事和经费保障情况

我局现有人员18人,其中审计业务人员仅7人,审计或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人,审计力量严重不足,因此,在全区机构精简、编制紧缩、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区政府去年为我局特批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心,确定事业编制5人,但人员尚未招聘。2010年我局经费支出203万元,其中财政安排资金97万元,占我局经费支出的48%,其余经费由我局自筹,主要来自我局审计处理处罚收缴资金。近几年,我局班子成员的任免均征求了市审计局的意见。

2、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我区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会议都要求我局参加,给予了审计部门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权力,在审计执法遇到阻力时,有关领导及时出面协调,排除干扰,并要求纪委等部门密切配合,2010年以来,审计报告被区领导批示、批转计10件。区委、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成立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同时,我局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加强村级财务的制度化建设和审计规范化建设等问题向区政府、区纪委提交专题建议报告,在我局的建议下,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加强村级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意见》、《关于加强村级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则制度。

3、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落实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每年都派出审计骨干力量担任主审,要求审计人员紧紧围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以“两个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为出发点,在审计工作思路、审计范围和内容上有所创新。近几年,在区人大常委会上,我局主要领导作的《关于区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受到了委员们的好评。对于审计报告中反映出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方面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均会下发专题审议意见,同时,要求区政府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结果报告。

二、严格依法行政,让审计有威

1、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近几年来,我局将审计整改作为审计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采取多项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审计决定执行率达100%,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回复率达100%,审计整改落实率达80%,有效维护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审计工作成效。

一是完善审计整改制度,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我局出台了《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督查考核制度、审计整改分析报告制度、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整改通报制度,为审计整改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提高审计建议的质量,帮助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我局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注重从制度、管理、机制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加强财务管理,增强审计整改落实的可行性;三是完善审计整改回访制度。我局要求所以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一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注重服务与监督并重,指导、帮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四是建立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跟踪制度。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将前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本次审计的重要内容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没有整改落实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进行“跟踪”披露,有效促进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提升了审计工作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2、被审计单位接受和配合审计情况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3

关键词: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行政执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其中,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要求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档案法制建设的关键,执法必严就是要严格执法。档案行政管理要做到依法行政,重点是严格执法。

1 严格执法的意义

1.1 严格执法是维护档案法律权威的需要。《档案法》是规范我国档案事业最高效力的法律,它的精神实质是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权益,维护正义和公平。那么,严格执行《档案法》以及所有关于档案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维护了《档案法》的权威,而且,保障了正义和公平不受破坏。如果不严格执法,就无法维护档案法律的权威。

1.2 严格执法是档案法制建设的需要。档案行政管理要走向依法行政,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就必须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有两层意义:一是执法的严格性;二是惩罚的严厉性。虽然,严厉的惩罚对于那些严重档案违法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执法对违法者的威慑力更主要的是在于执法的严格性。一方面,执法要严明、严格、严肃,另一方面,不得超权、越权执法,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任何档案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根据法的规定来进行,这是档案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如果执法不严或执法不规范,建立完善档案法制就是空话。

1.3 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档案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在向多元化发展,档案工作也向多样化发展,从而使原来旧体制下依靠命令和政策来调节的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是法制社会,因而,只有运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加以调节、引导和管理,才能有效地解决各种复杂的档案事务和问题。这是时展的客观需要。

2 严格执法的含义

严格就是认真、不放松的意思。执法,也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1]“严格执法”,按照字面意思,就是认真、不放松地执行法律,这尽管是严格执法的基本内容,但仅仅这样理解还不够。严格执法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2.1 执法的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强调依法办事。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时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超出授权的范围就是越权,越权则无效。执法的合法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合法,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只能是享有执法权限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并且,也只能依法行使执法权,在职权范围内司其职;二是程序合法,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才会有正确的执法;三是内容合法,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必须严格认真地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依实体法之规定做出处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2 执法的正确性。正确性就是要求执法结果的正确,处理正确是执法公正的体现。执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执行法律法规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掌握法律法规标准时不走样,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要做到执法的正确,就要求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勇于纠正并依法处理,不搞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切以法律作为唯一的标准和尺度,而不是唯“长官”意志。

2.3 执法的及时性。及时性是严格执法的重要措施,只有及时执法才能将严格执法落到实处。严格执法要求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在合法、正确的前提下,做到及时执法,将档案违法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立案,及时办案,及时结案。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决不能拖而不办,审而不决。

2.4 执法的严肃性。严肃性要求敬畏法律,郑重严谨地执行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档案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不能掺杂档案执法人员个人的意愿,既要维护档案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和国家的档案权益,又要严格遵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法,落实到位,不留空白,不越权、不、不消极执法。所有管理档案事务实施的档案执法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绝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乱作为”、“滥作为”和“不作为”现象。

3 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大都认为主要是外部问题,如庄澍虹认为:一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不确定;二是档案法规体系不完善;三是现有档案法规体系不够科学及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四是长期的政治管理模式造成了社会公众的档案意识不强,普遍对档案行政执法活动不认可、不支持。[2]笔者认为,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外部问题不是主要的问题,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问题才是主要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

3.1 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清楚法定的职责和行政权限而“不作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自身的法定职责和行政权限究竟有多少,涉及的面有多宽不是很清楚。致使该实施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沒有去实施,从而形成不严格执法的“不作为”现象。其一,对各行各业专业或业务档案事务的档案行政执法基本是空白。“据不完全统计,就全国而言,‘建国’以来,仅标题中,涉及‘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就有241部;而全文中,涉及‘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更是多达4621部。” [3]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各行各业的档案事务,其中,许多都是民生和专业档案的范畴。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也是档案行政执法内容。但是,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其二,对个人保管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几乎是空白。许多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个人保存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从未做过调查摸底或登记备案工作,对其内容、数量、价值、保管情况一概不知。至于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措施,对其在流转中的捐赠、买卖和出境的监控管理,几乎都是空白。其三,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责。但是,这方面的档案行政执法也几乎是空白。

3.2 档案行政执法流于形式。一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不是“运动”式,就是“蜻蜓点水”式,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基本上流于形式。有的是“档案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档案执法检查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或“出于档案行政部门人员过少,在执法检查时对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不能及时监督。无人抓监督,无人抓落实,也就无法追究责任”。[4]有的是“平时执法检查过于注重表面形式,不看效果;仅停留在检查,不追查结果;一味追求面广量大的执法检查,不能从档案管理部门本身的总体执法能力出发搞好工作”。[5]档案行政执法成了走过场。

3.3 档案行政执法定位不明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档案行政管理转到依法行政的法制轨道上,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由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依法行政为主的管理模式。但是,“那种几十年一贯制所形成的习惯性工作方法和思维定势,仍然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左右着档案行政管理,无形中,制约了档案法制建设的进程”。[6]从而致使一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档案行政执法定位不明,强调“行政执法是业务指导的保障”[7]“档案执法检查需要以档案业务指导为基础,档案业务指导需要档案执法检查做保障”。[8]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沒有把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定位在依法行政的以档案行政执法为主上,而使档案行政执法的职能沦为摆设。

3.4 档案行政执法概念不清晰,致使档案行政执法行为过窄。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为贯彻、执行法规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为贯彻、执行法规,而制定的不针对具体人和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权利、加重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9]然而,许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对档案行政执法做狭义的理解,也就是开展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而已。对于诸如档案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不开展实施就是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5 档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制止不力。在现实中,存在着许多诸如档案文件材料收集不齐全、不按规定整理归档、保管安全隐患多等违法现象,其中,大都够不上立案查处,多是需要限期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然而,一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碍于亲戚、朋友、同学等的情面,或是面对所谓“强势”部门,或是工作中有求于的部门,或是其他种种原因,致使对于这些违法现象该给予行政处罚的基本不处罚,限期整改的也是期限一拖再拖,结果是“限期整改成为空口惩罚,违法行为依然继续”。[10]对于一些需要立案查处的,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是“民不告官不究”的做法,生怕因为查处一起违法案件影响一个地区档案工作的大好局面。结果是既损害了档案法律的权威,又助长了违法“气焰”,使档案法规更难贯彻,也加大了档案行政执法的难度。

4 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的措施

4.1 转变档案行政管理模式,走依法行政之路。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种种问题,其主要原因或者说根本原因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沒有转变管理职能,沒有实行依法行政,沒有实现由档案业务指导为主管理模式向以档案行政执法为主管理模式的转变。转变档案行政管理模式,首先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要转变管理思想、管理理念,把管理思想转变到依法行政为核心上,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档案行政执法上。其次,必须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凡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自觉地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职责的划分、行使的范围、运行的程序等都要严格依法。最后,将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转到依法行政上。也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核心职能是档案行政执法。面对各种档案事务,要运用一切档案行政执法方法,履行档案法律赋予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实施档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管理好档案法定范围内的档案事务,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4.2 提高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要大力加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法制学习教育,通过法制学习教育,切实提高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领导的依法行政意识,巩固依法治档理念,用依法行政的思想指导整个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档案行政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加强档案法制观念,用执法必严的理念来约束档案行政管理的权力,将严格依法行政的理念贯穿到整个档案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

4.3 厘清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按照行政权力法定化的要求,档案业务指导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管理模式的职能,已经“寿终正寝”,不再是合法的行政职能,代之的是依法行政的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档案业务指导的职能如果说还残存的话,它已经缩小弱化为档案行政指导。如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并将其落到实处,合理配置行政资源、明确行政职能是关键。在目前情况下,法规科(股)应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等)、查处违法案件,实施档案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业务指导科(股)应更名“监督科(股)”或“监督指导科(股)”,负责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对于档案行政指导职能,必须有清楚的认识。档案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必须坚持合法、准确的原则,不能把档案行政指导变成档案行政误导,如果产生误导,造成行政相对人受损害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4 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按档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的职能,实施档案法律,坚持严格档案行政执法,坚决维护档案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要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档案事业。二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档案行政管理,所有管理档案事务实施的档案执法行政行为都要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档案执法行政行为而形成违法“乱作为”。三要依照所有涉及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档案事务。要严格执法,落实到位,不留空白。既不能有任何超越涉及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来进行档案行政执法而形成“滥作为”,也不得置这些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不顾不执法而形成违法“不作为”。

4.5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要抓好档案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熟练掌握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强化档案依法行政的理念,不断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注:本文为2011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档案执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1-R-06。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 baike.省略/view/21519.htm.

[2]庄澍虹.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四川档案,2006(3).

[3]吴雁平.1987年~2010年档案执法实践回顾与思考[J].档案管理,2011(4).

[4][10]齐晶.试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0(23).

[5]姚震,董非.档案执法中的障碍性因素[J].档案与建设,2002(5).

[6]杨益群.档案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J].档案与建设,2002(1).

[7]曹永霞.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J]. 山东档案,1999(5).

[8]许亚南,王涛,贾丽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J].黑龙江档案,2002(1).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4

(一)依法审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赋予审计机关依法行政权力。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

(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税、统计、物价、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业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会计监督所组成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督中,各自有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审计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既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对业务部门经济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是任何其他业务监督不可替代的一种专业监督。

(三)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可以讲,依法审计必然成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依法审计的本质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其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其三,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中,第二个层面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调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分散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领域,例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价法》等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理由是:从审计地位看,《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从《审计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但在新实施的《审计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审计执法依据,符合《审计法》立法精神。从我国国情看,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现象甚至有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审计机关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贼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以上五种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财政收支的违纪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七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只能实施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主要针对违反财务收支的违纪行为和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三、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一是处理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审计权限,只能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是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职权范围。三是必须是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必须是引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五是注意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六是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纪、政纪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或党纪责任。需要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分别移送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5

一、工作目标

以“一法三规”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为核心,进一步规范人口计生法制体系和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模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口计生干部队伍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为加快“两宜”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法定职责

1.对现行涉及本行业的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进行全面的梳理,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职权和法定职责。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中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相关对策和制度,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2.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每一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决策出台前,都要充分征求上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群众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评估和论证。不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

(二)加强教育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把依法行政纳入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中。每年至少举办1期法律知识讲座,干部职工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通过资格考试、岗位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辅导、自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部门、本岗位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2.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纪律整顿工作。凡未经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未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进一步完善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

3、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公示工作,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把公民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与执法程序、行政许可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谁行使、谁公开、谁制作”的原则,编制公开方案、公开指南、目录和内容,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银川市人口计生网等媒体全部进行公开。

(三)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对依法行政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实施相应的考核、监督、过错追究等监督管理方法。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监察、审计、司法监督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3.建立“统一领导、属地落实、综合解决、归口办理、依法规范、民主监督、信息推动”为主要内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和定期下访制度,及时办理事项,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利。定期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本部门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以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公信力。

(四)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

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承办机构、执法人员以及违法行为和举报投诉方式等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3.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时限,严禁以罚(收费)代管。全面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一次,对不合格的案卷及时纠正。

三、实施步骤

1.结合普法教育,重点抓好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每年举办一期全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对近两年新上岗人员进行执法主体资格培训。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例会制,定期召集行政执法分管领导、工作人员例会,培训法律知识、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及时沟通、了解、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涉及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责。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范文6

主要表现在:

1、矿产资源有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xx“三个办法”出台以后有关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使执法监察工作有法可依。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来查处和办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案件。在查处无证采矿的案件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人无证采矿刚刚开采三天就被发现;而另一个人同样无证采矿已经干了三个月,在处罚时应按照《省条例》四十五条规定除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法规规定的比较笼统,所以操作起来不太好把握,同样性质的无证开采在处罚时当然对造成损失大的要加重处罚,但对造成损失少的或没造成损失的又该处罚多少呢?所以很难把握,往往给人造成执法监察工作随意性大,罚款可多可少,缺乏严肃性。

2、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采矿权非法转让问题。xx“三个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采矿权转让的管理办法,但是一些采矿权人,尤其是一些私营矿山的业主受到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规定非法买卖矿山,非法转让采矿权,从中牟利。目前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完善,在依法办理转让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有的矿山老板将矿山卖掉后,带着钱跑到外地去了。在查处过程根本找不到卖方当事人,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和xx《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是卖方,所以对买方的处理只能是吊销采矿许可证,而原发证机关又是上级机关,所有这样的案件在处理上很难操作和办理。

3、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而这些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所以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对这些违法行为不能处罚。例如《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采矿者提供勘查资料,电力和火工材料。对于这些助纣为虐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只能是批评教育,所以造成你说你的,我的,起不到真正教育作用。也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难度。

4、机构改革后,磐石市地矿局仍单设,但属于事业单位。由此,执法人员没有公务员身份,虽有政府授权,但发生诉讼就可能有败诉的可能。

对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严格执法监察的队伍。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监察队伍是做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键。同时要加强基层执法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必要的信息网络、探索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经验。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真正成为矿产资源卫士。

(二)尽快出台一些有操作性的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是我们执法监察工作的依据,所以建立完善科学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对我们执法监察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制定的越详细、下面工作起来就越容易操作,效果就越好,如果有些法规规定的很笼统,在执行起来就很难,由于每个人的理解不同,执行起来就避免不了出现偏差和错误,造成不必要麻烦,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困难。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定要从地方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规定,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真正起到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行政处罚权的授予,要以实际工作出发。目前,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目前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县级执法监察部门遇到这类案件时在处理上难度很大,按照《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取破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8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这样作为县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无权作出处罚决定,然而采取破坏性开采的违法行为还带有普遍性,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对这些案件一一处理,但又不能不处理,所以就会造成行政处罚的违法和越权,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授予要根据工作的实际合理地授权,这样才能保证对违法行为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