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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政策范文1
11.驾驶报废拖拉机上路行驶的,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拖拉机,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
12.驾驶未经批准、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以100~200元罚款。
13.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14.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50元罚款,可以暂扣农业机械。
15.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罚?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500元罚款。
16.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罚?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100元罚款。
17.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耕整机上路行驶的如何处罚?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第四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500元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二)农机维修行业管理
18.农机维修行业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19.对从事农机维修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从事农机维修的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证书》,持证上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实行初级、中级、高级制。
20.什么是农机维修经营者?对农机维修经营者有何要求?
答:农机维修经营者是指从事农机维修的维修单位或者个人。农机维修经营者必须向农机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农机维修经营者必须按核定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农机维修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对维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对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偿返修,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委托方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负责赔偿。
21.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提供哪些资料?其等级如何划分?
答: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农业机械维修申请表和资信证明;(2)农机维修场地使用证明文件;(3)主要仪器、机器设备清单;(4)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农机维修经营者,根据其不同经营种类、项目、范围和相应的设施、设备、资金、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划分为一、二、 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四类。
22.什么是一级综合维修经营者?一级综合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法规及政策范文2
二、突出重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市林业局和各旗市区林业局及直属六局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契机,在大力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的基础上,以宣传林业行业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内容为主,增强全林业系统的法制意识,在各旗市区林业局及直属六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突出抓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
系统地学习宪法和《刑法》、《民法通则》等国家基本法律,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大力开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加强对《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手册》的学习教育,以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深入开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认真组织林业执法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宣传《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行政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政为民的观念,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强化林业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法律法规及政策范文3
推进农业行政执法是保障农业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委在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区依法行政主要工作目标考核意见》和推进法治建议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鉴于我委机构的特殊性,与综合执法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就规范我委农业执法职能,强化执法监督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实施单位事宜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我委农机监理所、动物卫生监督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渔政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江苏渔船检验局泰州检验站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仍以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权限内委托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现将法律法规规定由我委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分别委托给我委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林业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农机监理所等单位。受委托的单位以我委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并受委机关监督。
受委托单位实施的处罚权主要为:
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及种子资源保护类处罚、肥料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农药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类处罚、农作物品种保护类处罚、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类处罚、农业认证及标识管理类处罚、农业违法推广类处罚。
区林业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林木和林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类处罚、森林植物检疫类监管处罚、林木植物新品种保护类处罚等。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兽药类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生鲜奶安全监管类处罚等。
区渔政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江苏渔船检验局泰州检验站负责《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渔业、渔船、渔港、渔民等监管类处罚。
区农机监理所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类处罚等。
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既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由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均由相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该机构名义实施。
(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规范我委行政许可的事宜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为我委行政机关,由委各相关业务部门按规定具体承办,并报委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法律法规授权给有关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及政策范文4
以“两个注重”为基础,提供民族团结坚强保障
注重对民族团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体制机制建设。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重大工作部署实施前进行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重大影响效果评估的决定和涉少数民族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施意见等多项制度, 设置民族团结工作专项经费,把创建活动纳入全院重点工作。
注重少数民族干警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全院有少数民族干警19人,占全体干警的31%。其中2人为院领导,10人走上中层领导岗位。在每年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专门留出固定名额用于选拔招录蒙汉语兼通的优秀少数民族人才。积极选派少数民族干警赴区内外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级民委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年均达10余次。
以 “三个加强”为手段,筑牢民族团结思想基础
加强民族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干警民族团结意识。通过组织学习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观看民族团结教育片等形式,对干警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乌兰苏木曾是革命老区,每年都组织干警参观抗日根据地旧址,请当地老党员讲述革命战争年代蒙汉人民团结抗日的故事,对干警进行革命传统教育。邀请民族理论研究专家学者讲授民族政策理论,增进干警的民族团结意识。
积极开展 “五进”活动,加强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2016年以来组织法官进机关宣讲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8次。将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与精准扶贫工程等有机衔接,在进村入户摸底帮扶过程中,给他们讲解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及惠农惠牧政策。院领导每年深入各学校,面对面给学生讲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2014年以来,组织法官每半年深入企业一次,宣讲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每年的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法律法规宣传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月中,组织干警深入社区和广场等群众聚集场所发放宣传册,提供法律咨询。近三年,累计发放宣传册2万余册,为1万余名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主要街道和社区悬挂宣传横幅,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氛围。
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重视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小到门牌、指路牌、各种提示标语,大到各类裁判文书、文件、图版、宣传栏等,全部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阅览室蒙汉双语图书占到总藏书的20%。
以 “三个积极”为宗旨,全力维护民族团结
e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少数民族群众诉讼。积极推行“双语”服务工作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安排蒙汉兼通的少数民族业务骨干接待当事人和来访人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法官联系点,配备“双语”法官,每隔半月到各联系点进行走访,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蒙汉聚居地区设立农牧巡回法庭,安排“双语”法官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在送达诉讼和法律文书以及开庭审理时运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2016年以来,农牧巡回法庭共巡回审理案件71件,前来进行法律咨询的少数民族群众达160余人次。在各业务庭配备少数民族审判人员,使涉少数民族案件得到及时高效处理。选拔5名蒙汉兼通的优秀少数民族人才担任人民陪审员,搭建起少数民族群众与法官的沟通桥梁。
法律法规及政策范文5
按照统一布置参加县上集中时间、地点和分片区林业站相结合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活动,要求集中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以上,同时要求各片区林业站、林区派出所一方面积极配合各级搞好宣传,一方面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科普宣传活动,真正将科技知识、政策法规送到农民手中。年初将林业科技纳入各单位考核内容之一。
二、具体开展活动情况
今年的科技活动周活动,县里确定的主题是“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开展活动,促进农村经济更发展,环境更优美,生活更富裕,乡风更文明。林业局主要是组织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深入林区、林农、业主中结合“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县”主题教育宣讲活动: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科普知识,在法律法规宣传方面,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省种子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省绿化条例》、《天然林保护条例》等为重点,林业科普知识方面以林业产业化建设、森林经营管理、森林防火知识、森林病虫害防治、短周期工业原料林、苗木快繁、天麻种植、绞股蓝生产加工、林下土鸡养殖技术要点及林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等为重点。
5月23日,由林业局科技、种苗、造林、防火、野保、森防等组成“科技宣传”活动小组参与了由科技局组织的在巡场双三公园集中开展的“科技宣传”活动。书写宣传标语1条,发放法规、科技等宣传资料1200余份(册),林农咨询120人(次),防火宣传围裙800个,手袋1200个。
5月24日—6月3日,9个片区林业站在各自的辖区内利用赶场天相继开展了“科技宣传”活动。涉及全县17个乡镇,发放宣传围裙、环保袋900余个、林业法律法规咨询和发放科技宣传资料3500余份。
另外,我局干部职工还利用下乡办案、护林防火宣传、造林抚育检查等机会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指导林业技术、以案说法,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林业科技知识,解答林农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带头示范,在全县林区14个点,种植天麻25000平方米。
法律法规及政策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律建设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在传统金融领域,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后,政府部门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反洗钱法》等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市场。但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显著滞后问题,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导致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门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促进不同部门的协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差异较大,涉及多个部门与法律,传统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就此,政府部门需促进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法律涵盖交易的各个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不同部门的协作,可避免职能部门从自身入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统一性与协调性。2.加速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最新业务与产品,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约束其交易流程与手段,避免互联网金融法律出现空白区域,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3.整合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不仅与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还涉及刑法等内容,为避免现行刑法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门需整合多项政策法规,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界限,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部门需从《刑法》等角度入手,准确界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