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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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融资 租赁 改进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经营现状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

按照目前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负责审批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兼营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由原外经贸部根据2001年9月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3.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主管、现由商务部管理的内资租赁公司。

(二)四大支柱。

与融资租赁业有关的法律环境、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和税收政策,被称为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所谓四大支柱,实际上是指支持融资租赁交易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和法规。

1.法律环境:我国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80年代相比,法律体系日渐完善。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2.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01年1月1日由财政部,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进行了修改,并了经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3.行业监管:作为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的监管办法,外经贸部于2001年8月13日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于2005年2月17日了经试行和修改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

4.税收政策:中国融资租赁业并没有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这一点与欧美等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不同。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环境方面。

1.融资租赁业立法滞后。从保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租赁法》,虽然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陆续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了一些规定,但内容都非常笼统、单调,过于原则,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出租方缺乏安全感,并不适合以融资为主旋律的现代租赁。

2.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尚未成立,行业管理极其分散。目前,国内租赁公司受外经贸、银监会与国家经贸委的三重管理。

3.我国政策环境不够宽松,政府扶持力度不够。西方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扶持,但我国目前对租赁业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

4.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目前,我国整体信用环境较差,融资租赁领域尚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一些承租企业租赁观念淡薄,将融资租赁当成一种筹资方式,拖欠租金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

(二)内部环境方面。

1.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运行风险大。在我国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中承租人承担了全部的风险。

2.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我国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普遍缺乏认识。在设备投资、融资方式上更多的选择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对融物以融资的租赁意识还比较单薄,加上宣传力度不强,从业人员普遍偏少、业务素质不精,导致融资租赁人才供不应求。

3.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性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金融机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焕发新的生机。

三、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

政府应尽快制定并通过统一权威的《融资租赁法》,统一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融资租赁业发展遇到了新环境、新问题。

(二)统一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金融租赁作为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如何对其进行积极、合理、有效的利用,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关键还是在于管理。多头管理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我国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对租赁业实施统一管理是势在必行的。

(三)完善政策和制度,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要从这方面入手,其一,应该明晰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其二,应该完善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和行业统计制度。

(四)完善信用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发展融资租赁首先要完善信用体系。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信用安全体系具有很高的要求,任何一方不守信,都会导致租赁的失效。所以要改善承租企业目前的状况,应该选择和扶持中小企业作为承租人,加大政府和公共部门作为承租人的比例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五)尽快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尽快成立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以促进租赁业规范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成为行业与国家立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融资租赁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发挥其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

(六)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尽快制订融资租赁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租赁债券;

2.地方政府引导为主,多渠道扩大融资租赁业的资金来源;

3.鼓励开展委托租赁和租赁创新,促进租赁与信托的合作。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范文2

天津将构建以港口为轴心的区域物流网络,加快九大物流园区建设,力争到2010年,物流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2%,全社会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8%。天津市将用五六年时间,加速发展现代物流业、改造提升传统物流业,努力建成现代化国际性物流中心。据了解,天津将构建以港口为轴心的区域物流网络。积极推进环渤海港口之间的联合与协作,建立枢纽港和供给港的物流链,形成功能互补的港口群。构筑与腹地城市之间的快速货运集散网,建立海、陆、空一体的多式联运体系。积极推动和合作建设内地“无水港”及货物分拨中心,进一步发展天津至二连浩特、满洲里、阿拉山口的过境运输,建设国际陆港,推进欧亚大陆桥建设。同时天津还将加快建设现代物流集聚区。加快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集装箱物流中心、保税区国际物流运作区、保税物流园区、开发区制造业物流加工区、空港国际物流区、海河下游商贸物流区、空港货运物流中心和邮政物流中心等9大物流园区的建设。在天津外环线交通枢纽地带,建设东、西、南、北4个物流园区。在吸引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落户天津的同时,将重点培育100家天津本地物流企业。鼓励交通运输、批发仓储、货运、多式联运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重组为大型物流企业;鼓励经营管理好、具有成长潜力的物流企业上市。天津将积极拓展物流市场需求。加快企业主辅分离的步伐,组建专业物流公司。鼓励企业将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务外包给专业物流企业。培育第三方物流市场,鼓励天津物流企业进入物流市场网络。为提升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天津将推进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物流的步伐,提高物流企业货物存储、分拣、加工、配送等环节的服务效率和运作质量。

广东确定今后五年

十大行业发展目标

广东省政府最近确定了2005―2010年十大行业的发展目标:1.电子信息工业产值明年超过万亿。到2010年,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总产值达到22500亿元,年均增长21%。2.机械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0%。到2010年,全省机械工业总产值达到7000亿元,年均增长20%。3.家用电器工业升级全球制造中心。到2010年,全省家用电器工业总产值达到2100亿元,年均增长10%。4.石化工业打造五大炼油项目。到2010年,全省石化工业总产值达到7300亿元,年均增长20%。5.纺织工业重点建设四大基地。到2010年,全省纺织工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年均增长8%。6.食品工业占据国内一成市场。到2010年,全省食品工业总产值达到2600亿元,年均增长12%,广东食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达到10%左右。7.建材工业成为世界陶瓷中心。到2010年,全省建材工业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年均增长8%。8.造纸工业总产量达2500万吨。到2010年,全省造纸工业总产值达到1100亿元,年均增长15%。9.医药工业大力开发现代中药。到2010年,全省医药工业总产值达到800亿元,年均递增18%。10.汽车工业出口量超过10%。到2010年,全省汽车工业总产值达到3600亿元,年均增长25%。汽车生产能力达到160万辆/年(其中轿车140万辆,大中型客车5万辆),轿车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汽车出口量占总产量的10%以上。

深圳:积极引进

“海归”人才

目前已有6500多“海归”在深圳市落户,其中超过半数为硕士学位。同时,深圳已连续3年引进“海归”突破千人,成为留学人员回国首选地之一。

“海归”中,硕士人数最多。深圳市引智办近3年的统计数字显示,硕士人数为2457人,占引进总人数的近70%,这一数据大大超过了该市引进市外应届毕业生的硕士比例。剩余的3成“海归”中,按人数多少排列,分别为学士、博士和访问学者。仔细分析引进留学人员的成分,发现大量“创业型海归”成为亮点。“海归”创办企业,主要以创办高科技企业为主。排名前3位的分别是电子与信息、生物医药以及新材料,分别占56.21%、14.83%、8.97%。以“海归”为核心创建的深圳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入园企业共拥有产品364项,其中,近5成项目为正在研发阶段,小批量生产和中试阶段的项目占据了另“半壁江山”。这些项目中52个项目拥有专利,41个项目拥有版权,7个项目在国际上获奖,15个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与以往多数“海归”选择自主创业不同,去年,超过40%的“海归”直接选择找工作,这个比例之高在过去是没有的。为引进“海归”人员,深圳市采取了三条积极措施:一是建立“留学人员就业与创业辅导站”;二是建立留学人员求职信息库和空缺职位信息库;三是借助“高交会”、“金领世界”等平台,积极引进“海归”人员。

国家将下放外商

投资租赁业审批权

商务部继2005年初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后,将会把对有限责任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商务部门,权限下放幅度比较大,但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仍由商务部审批和管理。商务部还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商务部上报上年的业务情况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因为商务部希望改变目前对外商投资租赁企业重审批轻管理的现状,逐步将工作重点从行业准入的审批转到融资租赁市场的建设和对行业的管理与服务上。此外,商务部还将加强配套法规的建设,持续关注法规的执行情况,收集业界的建议,逐步完善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监管,也会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完善有关监管规定,对地方商务部门和企业进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完成融资租赁立法工作。

山东出台禁止、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范文3

【关 键 词】融资 回许可 风险 担保

一、知识产权融资性售后回许可概述及其域外实践

(一)知识产权融资性售后回许可概述

随着资本融资市场的日益成熟,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逐渐摆脱实体物的束缚向知识产权领域蔓延。在国外已经出现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的先例,而在我国立法上并未对此作出特别的规定,而根据现存的法律来看,商标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存在着不小的障碍。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而售后回租则是融资租赁中的一个分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售后回租定义为: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当前无论是传统融资租赁还是售后回租,其融资物均不包含单独的商标权。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商标融资性售后回许可”概念是在售后回租基础上的衍生,即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将所拥有的商标予以出售,然后再通过许可协议重新获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与此同时需约定买受方(即之后的许可方)不得自己利用该知识产权亦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

(二)Kern公司知识产权融资性售后回租案例[1]

Kern于1947年成立于美国,是一家业务遍布全球70多个国家并拥有10家全资子公司的跨国企业巨头。Columbus-Franklin County Finance Authority(以下称Columbus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成立的为企业、非营利机构以及当地政府提供长期融资服务的金融公司。Columbus与Kern达成关于一项专利权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协议,约定Columbus向Kern支付四百万美金以获得该专利的所有权,同时再将该专利使用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为期六年许可给原专利权人Kern公司继续使用,并收取许可费。当期满后,Kern公司可以选择以一美元的价格重新成为该专利的所有人。俄亥俄州发展部(以下称ODOD)作为政府机关向Columbus提供二百万美金的贷款以支持该笔专利融资回租交易的达成,同时获得Kern公司的承诺,将在交易后的三年内创造55个全职工作岗位。

在该笔交易中,一共涉及了三方参与者,即作为融资租赁许可方的Columbus公司、作为承租方的Kern公司以及作为部分资金提供者的ODOD。该交易中,三方各得利益,实现共赢。Kern公司副总裁Mark Johnson宣称:“公司使用该笔融资款项投入下一代产品的研发,有效地支持了公司战略的发展。”而ODOD战略业务投资部经理Nate Green则表示该笔交易即为本州创造了工作机会,同时也为俄亥俄州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Columbus公司则在该笔交易中通过许可费总额与购买专利费之间的差价,获得了不菲的利润。

二、知识产权融资性售后回许可的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物的特殊性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与传统的融资租赁物有着本质的区别,正是因为其独有特征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融资性租赁回许可业务的开展存在更多的风险因素。

无形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亦是与有形财产区分的标志。在融资业务中,由于知识产权无法如汽车、电脑之类的有形财产能够被真实感知触摸,所有的财产转移几乎都借助合约与变更登记完成,因此理清其“无形性”的理论概念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专有性。普通融资物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即使被他人偶尔使用,也很难造成侵权的后果。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点,使得在整个融资交易中完全排除了第三人对涉交易的知识产权的利用,任何未经双方同意的涉交易知识产权利用均将导致侵权后果的发生。因此,在知识产权融资交易中,对于保密性及双方的履约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域性。知识产权有着严格的地域性要求,它只在其授权国家和地区具有法律效力。在知识产权融资交易中,双方应该明确涉交易知识产权在地域性冲突的争议情况,比如回许可的范围、是否与域外第三方权利人有冲突等。

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征,比如专利权为20年、《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一系列规定以及商标权的续展终止方面的规定。在交易中,双方需要明确融资回许可期限是否小于涉交易知识产权的权利存续期限,知识产权权利终止时融资合约履行不能的情况出现。

(二)许可方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租人而言,主要面临两大风险:1)权利丧失风险;2)侵权风险。

在知识产权融资性售后回许可的过程中,许可方从转让方(原权利人)处购入知识产权,然后再回许可给转让方。以专利权为例,如果在转让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了,则将导致许可方权利的丧失。我国《专利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就意味着出让方将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许可协议却丧失了权利基础。

另一方面,出租人在获取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将面临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获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后,如果第三人以该知识产权侵犯其在先权利为由向出租人提讼,则将至出租人以非常不利的局面。如果许可方不停止该项知识产权的许可,则可能承担继续侵权的责任。由于合同的相对性,许可方固然可以向出让方追究合同标的瑕疵的责任,但是第三人亦有权利追究许可方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

(三)转让方风险:技术泄露风险

在知识产权融资中,笔者更倾向于称被许可方被融资交易转让方。在知识产权融资交易中,标的可以为专利、商标、著作权甚至商业秘密。转让方的风险尤以专利和商业秘密为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中,许可方购入知识产权并非为了自营生产,也非再许可获利,而仅仅是为了保证融资资金及产生的利润能够顺利收回,所以国外的此类交易中,可以约定在许可期满后承租人以1美元的价格购回该知识产权。然而,由于许可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为了更好保障己方的权利,势必会要求尽可能得掌握舍交易知识产权的技术、特征及其他信息。这就使得原权利人面领着一个在许可期满后无法真正收回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和商业秘密)的尴尬局面,出租人完全有可能在许可期间内通过反向工程,甚至直接窃取技术秘密等手段侵犯原权利人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融资性售后回许可的风险规避

(一)开放统一知识产权融资回租平台

我国至今没有《融资租赁法》出台,究其原因涉及众多,主要还是在于监管责任分工不明,未能形成有效地监管机制。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主要存在两方监管势力:一是商务部监管的四十多家中外合资和两三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二是银监会监管的十多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租赁公司。统一融资租赁监管平台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为企业提供政策性便利。与此同时,笔者注意到无论是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租赁管理办法》还是银监会出台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均未对单一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物做出规定。《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甚至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这等于是排除了知识产权融资性售后回许可的可能性。而《外商投资租赁管理办法》则稍作变通,其规定:“租赁财产包括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综合而言,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物的态度是趋于消极的,而只有明确开放知识产权作为许可融资物,才能真正实现该融资业务的发展。

(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登记机制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由于知识产权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其价值随着时间、地点以及行业技术水平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于知识产权估价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权利价值不稳定,由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导致其再不同时期伴随着行业技术的发展,其价值会出现波动变化,比如在签订融资协议时一项专利价值100万人民币,而在第二年由于廉价替代技术的出现,使得该专利仅大幅贬值,相对于普通融资物而言价值具有显著的不稳定性;2)评估机构的选择难,当前担任价值评估机构的主体主要有专利事务所、知识产权局[2]以及专业评估机构,但是缺乏公权力引导当前行业现状;3)知识产权价值核算难,对与参照何种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的计算准则是什么这些问题在当前国内的立法中还未明确,一般而言是参照权利的变现难度、预期收入、成本以及权利归属状态等因素予以估价。[3]如果知识产权估价始终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则融资业务参与各方均要面对较大的价值波动风险。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标准化估价流程的确立,将极大助力知识产权融资性售后回许可业务的开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这就是说,在普通融资租赁实践中,政府已经意识到了特殊租赁物转移登记对于交易安全的重要意义。该原则当然适用于风险更大的知识产权融资业务,有助于规范交易安全。

(三)引进政府担保机制

由于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物的风险较普通融资物而言大很多,所以引入政府担保机制或许尤为重要。在第一章Kern案例中,俄亥俄州政府的发展部作为政府职能机构承担了资金的借出功能,而作为融资服务提供者的Columbus公司亦为由政府设立的公共金融服务机构,可以说政府层面的双重保证是该笔融资项目得以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在知识产权评估与质押的浦东模式中,浦东政府提供专项资金,浦东知识产权局提供价值评估报告,从而为融资企业提供了交易安全性的保障。借鉴该种模式,笔者认为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融资性售后回许可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强调政府参与的重要性,在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政府应予以设立专项资金为融资交易做担保,促进该类融资项目的开展。

参考文献:

[1]省略/UserUploads/UserDocuments/Kern.pdf;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范文4

商务部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的计算方式1.决定租金的因素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通常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具体类型有:

(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

(3)按每次支付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

【提示】实务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

3.租金的计算

租金的计算大多采用等额年金法。等额年金法下,通常要根据利率和租赁手续费率确定一个租费率,作为折现率。

融资租赁与其他租赁的区别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租赁物作为长期应收款;承租方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货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前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分期付款一般没有宽限期,交易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分期款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银行系租赁公司 资金来源 业务定位

一、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现状

金融租赁是二战后金融创新的产物。它已成为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融资方式,几乎渗透了所有行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世界租赁年报》统计,2003年,全球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我国仅为22亿美元,年租赁额不足美国的2%。从租赁业市场渗透率(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来看,美国达31.1%,加拿大20.2%,英国15.3%,德国9.8%,日本9.3%,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均在10%~20%之间,中国只有1%。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而我国仅为万分之三。由此可见,我国的租赁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总体增长。制约我国租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严重阻碍着租赁业的发展。

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商务部批准筹建的,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商务部批准的租赁公司分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国内试点租赁公司两种,他们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仅为1千万美元;而申请国内试点租赁公司,只要企业经营三年以上没有亏损就可以申请,其在注册资金上也没有原则性的要求。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资本金的准入门槛不高,但对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要求很高。银监会鼓励资产规模800亿以上的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境内外大型的租赁公司投资兴办金融租赁公司。

2008年2月,银监会了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这是我国自1997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进入金融租赁业。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试办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具体名称、注册资本金等情况见下表)。业内人士指出,随着银行改制上市的完成,改革的重心也逐渐转移,银行开始向租赁、信托行业等更多业务领域扩展。

二、银行系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境

1.受宏观政策紧缩的影响,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目前我国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渠道主要有: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其中发行债券和股票由于国家对债券的发行控制较严,难以达到发行条件,即使能发行所利用的资金数量,时间也十分有限。至于股票上市就更难达到条件,况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租赁公司被批准发行股票;商业票据承兑实践已证明,是搞活资金流通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此项业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充分利用这种手段融资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可见,资金来源的单一性无法满足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金融租赁公司只能把同业拆借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不得不以短期资金支持租赁项目的长期占用,由于拆借资金成本较高,造成了许多租赁公司出现经营亏损,而且拆借资金受宏观调控和金融政策影响较大,稳定性差。这也是租赁公司普遍面临经营困难和支付风险的根本原因所在。

从表中看,以上银行系租赁公司中除了国银租赁,其他租赁公司资本金均未超过45亿元。面对像飞机融资等单一项目融资规模巨大的业务,注册资金二三十亿元的金融租赁公司显然“独木难支”。而在宏观调控、货币信贷步步紧缩的大背景下,即使背倚实力雄厚的银行股东,新生不久的金融租赁公司仍受资金来源的局限,为了克服这种局限,银行系租赁公司之间开展了所谓的战略合作,即试图以各自股东的交叉贷款来规避关联交易,从而扩大资金来源,摆脱资本金不足的困境,但这样做存在潜在的关联交易风险。

2.业务定位和盈利模式趋同。尽管从表中看,目前各家银行的业务定位看起来都是“1+N”的模式,但在实际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却忽视了商业银行本身的特点和金融租赁业务的特点和风险,都奔着飞机融资租赁而去。飞机租赁行业由于业务规模大、市场需求旺盛,不约而同地受到所有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追捧。然而,商用飞机的主要制造商空客、波音公司的订单已经排在至少六七年之后,市场上的飞机几近无货可供。对于中国的飞机租赁公司来说,由于存在包括进口税收、货币兑换及飞机进口政策、繁琐的审批手续等不可逾越的制度、体制障碍,显然对其盈利不利。

3.相对于商务部监管下的飞机租赁公司,对于银行系租赁公司而言,更严格的监管,以及人才和经验的缺乏,都使其业务一时难以打开局面。

4.制度屏障。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副会长屈延凯介绍,中国飞机租赁市场近九成已被外资租赁公司垄断,与外资竞争对手相比,这几家租赁公司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比如起步较晚、缺乏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支持、法律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少等。

三、如何解决银行系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境

1.拓宽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尤其是根据金融租赁的中长期性和具有投资功能来确立稳定的、可行的资金来源渠道。金融租赁资金具有资本数额较大、投资周期长、筹集成本要低、租金的潜在风险大、租赁资产变现能力差的特点。目前,在宏观政策紧缩下,从各家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看,普遍呈现出单一和不足的特点,无法满足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即使金融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能够落实,银行贷款能成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在目前可行的租赁操作方式下,开展租赁业务也必亏无疑。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可以收取少量的手续费,但租金率只能比照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对承租人来说,实际租赁成本已略高于承租人向银行直接贷款成本,因此有实力的承租人往往难以接受;而对于租赁公司来说,一方面租赁收益正好全额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利息,除手续费外,本身并无其他收入;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租赁收益与手续费收入必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费,直接税费远远大于手续费收入。面对如此严酷的生存环境,金融租赁公司在巨大的金融租赁需求和众多的租赁项目面前的确心有余而力不足。

(1)国家重视,政府支持。从美国日本等国的情况看金融租赁的资金来源的共同点是:国家重视,政府支持。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金融环境实施了符合租赁资金特点的特殊的融资形式。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资金来源上必须要得到政府的直接和间接的支持。尤其在目前,融资租赁市场还十分不发达,更需要国家在政策上加强扶持。首先是建立租金补贴制度,对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项目进行融资租赁时直接进行财政租金补贴,或是银行为这些项目向租赁公司提供的贷款,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间接地进行补贴,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其次是税收政策:直接投资减税,允许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从而使承租人可以间接得到优惠租金的好处。再次,在财务制度方面给予的倾斜,如允许承租方将租金作为费用列入成本核算,对技术更新较快、产品周期较短的设备,允许其加速折旧等。最后是完善信用保险、担保制度,如由政府拨款设立专门的信用保险基金,或由政府对特定的融资租赁项目提供担保,以降低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风险。

(2)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比较各种融资渠道的利弊,选择其具体融资渠道。现代金融体制虽然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都是在一定的市场环境背景下进行的。所以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比较各种融资渠道的利弊,选择其具体融资渠道。股权融资,对于某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公司;债券融资,对于某些经营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效益好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筹措中长期资金;银行借款,利用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或政策性银行的专项贷款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中长期特定资金,用于政府鼓励的产业所需设备的融资租赁 , 并监督其使用;引进战略投资者,允许国内保险公司资金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还可以引进外资;租赁基金,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闲置资金和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等;租赁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租赁债权证券化的实践来说,现在还不具备大范围实施的条件,但资产证券化是当代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因为金融租赁业要成为一个行业发展的话,必须要借助金融市场来融资、而租赁资产证券化正是接通了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市场的一个通道。

2.完善业务定位和盈利模式。 由于金融租赁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银行在经营这项业务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等风险。在目前信贷收紧的背景下,银行有限的信贷资金会优先保证老客户的资金使用和投放。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求大心里比如共同趋向飞机租赁这种资本密集型行业,融资租赁的高杠杆性可能使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暴露,一旦有呆账,数目就很大。所以,银行系租赁公司与一般租赁公司相比,一定要利用自己的优势找准自己的定位,把握好所涉及领域的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做到足够专业化。尽管从表中看,目前各家银行的业务定位可以用“1+N”来概括。“1”就是基础性业务,即围绕现有的高端、大型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N”就是若干行业中,如航空、航运、工程机械、铁路、电信、中小企业的设备租赁、环保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发展专业化的租赁业务,但在实际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却都奔向了飞机租赁。这实际上是缺乏远见和明确的执行定位。商业银行在金融租赁中的具有相当的优势,与以厂家或商家为投资背景的产业资本型等租赁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在租赁物品性能、技术等专业信息方面并不具备优势,所以在定位时应设法避开自己不熟悉或不专长的部分,而着力于自身优势最大限度的挖掘和发挥。

3.就制度方面而言,由于银行系租赁公司目前主要开展的是飞机租赁业务,在发达国家的飞机租赁市场,政府都有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的投资减税,相当与获得飞机购买价格10%的减税扣减,在日本,出租人还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还有如政府信贷和政府贴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对本币和境外资金的融资租赁业务、境内不同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实行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税基。

参考文献: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范文6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已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现阶段,许多发家国家将融资租金看作“朝阳产业”,而国内的融资租赁业发展却呈现滞后的状态。因此本文将对我国当前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成功发展经验进行探析,并在租赁观念、融资租赁环境、制度建设以及融资租赁机构体系等方面提出完善策略,以此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关键词 :融资租赁;制度;政策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072-03

作为发达国家与信托、保险、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金融工具之一,融资租赁已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被称为“朝阳产业”,是企业除银行信贷外的最大融资方式。据统计,全球有近三分之一的投资是在融资租赁的形式下完成的,市场渗透率在30%以上。相比之下,国内租赁融资的市场渗透率却不足5%,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对中外融资租赁制度的对比分析,对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概述

对于融资租赁,可将其理解为以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具体要求与对供货人的选择为依据,承租人出资从相应的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①一般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主要以分期的方式为主,租赁物件的归属权在租赁期内属出租人所有,而承租人具有使用权。租期届满,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并完成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之后,若没有约定租赁物的归属,可进行协议补充。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需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及交易习惯进行确定。②另外,由于融资租赁在功能上又表现出融资功能、促销功能、投资功能以及资产管理功能等,使得融资租赁逐渐成为金融发展的亮点[1]。

二、我国融资租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我国第一家租赁公司于1981年成立,即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开始出现将融资租赁作为目标的现代租赁业务。然而与之相配套的租赁规范标准却未出台。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③中对融资租赁中关于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等方面做出一系列的规定,但也没有提及租赁双方的权责问题,也没有明确融资租赁业中市场准入、行业监管以及投资主体等方面的问题,使租赁双方解决纠纷及其他问题过程中仍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为使租赁业发展更为规范,国家又相继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④《租赁会计准则》、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⑥以及财税部的相关税收政策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改善了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但许多法律法规仍不够全面专业,不健全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2]。

(二)政府支持力度不足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受政府影响,但国内对融资租赁的支持力度方面却略显不足,主要表现在:在财政方面,支持力度较弱,缺乏对融资租赁的项目投资;在银行信贷方面,支持力度较弱,国家并没有实施能够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在收税方面,支持力度较弱。尽管国家财税部门也开始采取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政策,但仅适用于少数公司,无法带动行业的整体发展。

(三)社会租赁意识淡薄

作为改革开放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融资租赁主要目标在于使承租人在设备需要与业务筹资方面得到满足。然而很多融资租赁受自身筹资难、规模小等特点影响,加上政府支持力度不足,使其发展并不是很顺畅。政府、企业与个人淡薄的融资租赁意识使融资租赁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3]。

(四)资金不足制约行业发展

由于国内的融资租金机构在性质上属于非银行机构,许多租赁公司没有银行股份,导致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极为严重。而且租赁公司自身的资金预算能力较差,内部管理水平不高,使租赁机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缺少资金支持,无法实现持续发展。

(五)承租方拖欠租金严重

近年来国内相关数据表明,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债权被拖欠金额可达资产总额的40%以上,⑦这种承租人租金拖欠的问题也使行业发展受到很严重影响。例如,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近几年其拖欠的租金为8亿美金,若注册资本为400万美金,按36家租赁公司计算,整体注册资本大约为1.4亿美元,这时拖欠租金的规模将成为注册资本的5.7倍。⑧由此可见,承租方拖欠资金严重制约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4]。

三、国外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经验

以美国为例,其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程度居世界前列,在世界租赁行业中,其融资租赁成交额可达40%左右,美国国内的融资租赁公司也达3000多家之多。⑨再如日本融资租赁业,从创建开始发展速度便极为迅猛,其市场占有率在10%左右,而且拥有的租赁公司也达1000多家。⑩在这些发达国家中,融资租赁的发展在受自身经济实力影响的同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健全的融资租赁制度。

(一)国外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业在西方国家发展之初,政府便实施扶植政策并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融资租赁也的持续发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首先进行投资减税。出租人在设备购置成本过程中可享受到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以美国《投资税减扣法》为例,出租人进行设备购置过程中,能够享受到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而且在应税收入中可抵免投资方面的支出。因为租赁公司购置设备的成本极大,所以这种10%的优惠幅度帮助出租人减轻税务上的压力,也因此使承租人在租金方式方面获得很大的利益。其次,加速折旧。具体表现在企业可对租赁设备使用加速折旧法。仍以美国为例,其先后出台的税法、经济复兴税法、加速折旧法案以及固定资产管理法等,都规定了资产所有人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而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进而鼓励投资与设备的更新[5]。

(二)政策性保险的实施

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技术、环境、信用以及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使其面临很多风险,并且无法完全避免。因此,为降低融资租赁风险,支持与保护租赁行业,西方发达国家便实施一系列的保险政策。具体内容包括租赁公司会面临的违约风险、政治风险等特定风险,以保证租赁公司安全经营。以美国为例,为使本国租赁公司在跨国业务方面提到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美国政府专门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国外风险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政府通过“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官方出口信贷机构进行跨国租赁业务公司的设立,使其得到政治风险保险。另外,对许多从事出口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美国的进出口银行也提供出口贷款、商业风险以及出口担保和政治等保险。这些保险措施的实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跨国业务的风险,使租赁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保护。

(三)相关的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政策补贴主要指政府对发展项目扩大设备租赁的津贴,并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许多政府政策性的基金。以日本为例,在租金补贴政策方面,若租赁公司租赁的制定设备或机械分配到指定的企业时,便能应用相关的租金补贴方案。当租赁公司得到政府津贴时,承租人所付的租金将为政府补贴外的部分。例如日本在改进煤气服务站结构、促进木材供应合理化、提高畜牧业效率、支持养殖业所使用的高级技术设备等方面,日本政府将提供财政租金津贴,使承租人交付资金时,只需付补贴额外部分即可[6]。

(四)金融支持政策

融资租赁往往具有较大的项目成本,很多项目中的承租人在无法筹集资金时会选择融资租赁的上马项目,这就要求租赁公司应具备很强的融资实力以及资金实力。这时政府采用相应的信贷政策便能够给予融资租赁业很大的支持。其中信贷政策主要指政府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为融资租赁公司在贷款发面提供优惠政策,或直接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租赁债券或基金,使其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以日本为例,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政府所制定的信贷融资政策,其实行的“租赁优惠制度”使租赁公司能够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而“政策资金供给制”又为融资租赁公司从日本开发银行中获取很多的实惠。在优惠贷款的作用下,租赁公司的设备购买成本可节约40%-60%,剩余部分由融资租赁公司自行筹集。这种信贷政策也使租赁公司能够将低息信贷资金来源进行扩大[7]。

四、融资租赁制度的构建

从前文中外融资租赁情况可知,融资租赁业在的发展受政府相关政策影响极大,尤其在融资租赁业发展起步阶段,优惠政策能够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然而我国融资租赁业仍以市场力量为主要依托进行发展,政府扶持力度不足。因此,应借鉴国外先进的融资租赁制度以及成功经验,进行我国融资租赁制度的构建。

(一)转变陈旧的租赁观念

融资租赁制度的构建要求融资租赁企业首先进行观念转变,尤其在获取资金手段方面应避免完全依靠银行贷款的方式。另外,融资租赁结构还需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系统理论与操作规程,以促进自身融资实力的增强,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扩大自身的作用与影响力。

(二)完善制度建设

融资租赁制度的完善需从法律制度、金融支持、风险保障与监督管理方面入手。在法律制度方面,应立足于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实际现状,出台相应的法律,以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在法律法规完善的基础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使融资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从中受益。另外,针对现行的会计制度,也应引用加速折旧的方式调动融资租赁企业的积极性。在金融支持方面,我国也应为租赁企业提供专项贷款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低息贷款模式。在风险保障方面,由于租赁机机构本身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因此应采取一定的保障政策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监督管理方面,需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与融资租赁业相协调,这样才能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结构,推动租赁融资业的快速发展[8]。

相比发达国家,国内的融资租赁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需要融资租赁业从国内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吸取国外先进经验,改变传统的租赁观念,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融资租赁机构体系,从而使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 释:

①借鉴百度百科关于融资租赁的解释。

②借鉴百度百科中关于租期届满的阐述。

③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④该《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6章6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企业会计准则里对租赁的规定,即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⑥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

⑦⑧⑨⑩参考百度百科相关资料数据。

投资税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课征的税。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OPIC)于1971年开始运营,是美国的同时也是世界上首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主要在日本发起并实施。它是指通过运用国家的金融政策和制度规定等办法,为企业创造一个适应租赁形式的环境,从而促进企业利用租赁来使用那些政策上希望普及的特定设备或机器,或引导企业将资本投放到某个特定的地区或领域,这是一种政策措施。

参考百度百科相关资料内容.

参考文献:

〔1〕钱存阳.国外金融租赁业的成功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科学,2011,(3):99-102.

〔2〕胡红专.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问题和发展思路[J].中国金融,2010,(10):15-16.

〔3〕路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的成因分析[J].管理世界,2012,(10):141-142.

〔4〕邓博雅.美国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借鉴[J].科学研究与实践,2010,(17):34-35.

〔5〕沈锋炜.中国融资租赁及其创新[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0,(2):17-18.

〔6〕唐锋.中外融资租赁业发展比较及经验借鉴[J].国际经济观察,2011,(7):13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