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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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遵循统一归集、政府、信息共享的原则,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可以委托经营性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用信息,并负责信用信息的提交、更新和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组成。

第七条下列信息记为身份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机构代码;

(三)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四)企业的资质等级;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查的结果;

(六)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下列信息记为业绩信息: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

(五)获得“中国名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省名牌”产品的;

(六)被评为省质量信誉等级A级、AA级、AAA级企业的;

(七)通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八)被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

(九)被评为“价格诚信单位”的;

(十)被国家评为环境保护模范、先进企业的;

(十一)被列入“绿色通道”的进出口企业;

(十二)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因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三)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因违法构成犯罪,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记为提示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的负债及担保状况;

(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拖欠工资情况;

(四)企业的欠税情况;

(五)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情况;

(六)企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许可、认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八)其它经省级行政机关确定可以记入的信息。

第十二条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单位名称;

(二)被提交信息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

(三)信息内容;

(四)信息的有效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警示信息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电子或者书面文档:

(一)移送信息的通知书;

(二)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四)仲裁机构的裁决;

(五)决定、判决、裁定、裁决执行情况的说明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三条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传输、维护、管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信用信息的审核、提交。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及时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每月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本企业符合提交范围的各项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的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后2年为止;

(二)业绩信息的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三)提示信息的记录期限为3年;

(四)警示信息的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和使用

第十八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登陆信用**网站查询企业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并通过身份认证查询企业的提示信息。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及时查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可适当减少检验、审验程序或予以免检、免审;

(三)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对警示信息期限内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得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运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企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记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信息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机关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利用工作之便,违法提供、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供、追加、更新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晋办事处、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范文2

摘要:目前,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政府大力提倡、开展的主要内容,只有创建信用体系、提高各企业的信用意识,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日趋繁荣。现在绝大多数企业在管理、业务中都应用信息化完成相关工作。因此,构建信息化环境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极具意义。

关键词 :信息化;信用管理;体系

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工作步骤的日益加快,信息化已经是企业业务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信息化已在大多数企业开展并逐渐加深其使用范围与功能。本文从信用管理方面对信息化软件的功能扩展进行探讨,从信息化系统的采集、评价、查询等方面探讨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问题。

一、信息化与信用管理体系的关系

1.信息化是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的平台

目前国家大力开展信用建设,因为信用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保证,是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信用管理的不断提升才能带动企业的不断发展,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信息化平台是方便企业工作的工具,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的运算、查找、搜索等工作。在信息化环境下构建信用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将信用管理与现有软件集成使用,提高企业信息的利用效率与信用体系的构建周期。

2.信用管理体系是信息化良性运作的保证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很多信息都是从互联网中获取,虽然大大降低了信息的获取成本,但是获取的信息不能全部保证其真实性。如果合理的在信息化系统中构建信用管理体系,就能过滤一些对企业无关、虚假的信息,促使企业信息化的良性发展、运作。另一方面,企业在应用自身的信息处理业务时,需要增强信用意识,制定相关信用政策、利用信息化最大限度的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以企业为核心、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信息为主线的信用管理体系。

二、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1.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的内在要求

企业间的竞争已从过去的个体竞争发展到了企业联盟间的竞争,即供应链的竞争。供应商、客户、企业间一方出现问题,则整个价值链利益受损,甚至瓦解。因此,在信息化环境下创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成为企业的内在要求,是企业健康、安全发展的前提。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工作平台的不断先进,互联网信息的广泛应用,采用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已经被很多企业应用,这就使得开展信用管理的意义尤为明显,构建信息化平台的信用体系的势在必行。只有构建了合理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企业才能不断增强自身的信用,取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加快发展步伐。

2.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的外在驱动

企业外在的信息要求企业构建信息化的信用管理体系。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就需要不断的进行商业活动,不仅在现有的市场,而且需要不断扩展销售渠道,把目光放在信息化运作模式上。在信息化的运作模式中,商业风险尤为凸显。商业风险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完全造成的。因此企业需要确定准确的客户信息、获得客户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构建信息化环境下的信用管理体系也以帮助企业最大化的过滤企业无用信息,规避商业企业风险。

三、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需要企业设立专门的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信息化的顺利运行,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实施。该部门可以全面推进企业信息化信用管理工作。

(二)完善评估系统

1.自我评估。根据企业现有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的数据,对本企业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风险机制体系。对企业的产品、市场、技术等能力进行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给出适合的企业信用策略。

2.行业评估。对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发展评估,是企业时刻了解该行业所处的地位,并根据行业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策略。

3.供应链评估。针对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评估,建立供应链数据库,对客户及供应商的生产状况、供货能力、支付能力、日常业务量进行评估,加大与优质供应链的合作,降低企业风险。

(三)改进信息化系统功能

企业在信息化使用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业务、财务方面。信用管理也是从这两个方面约束、促进企业的信用意识,改进企业信用模式,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因此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主要从信息化的总账模块、应收款管理模块、应付款管理模块、采购模块、销售模块来构建信用管理体系。

在各个模块中增加信用动态跟踪及反馈语句,在信息化的使用过程中,实时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析。

四、构建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1.企业内部培养信用意识

牢固的信用意识是企业信用体系的顺利实施的前提,企业开展信用管理首先要从完善自身信用着手,依法开展商业活动,诚实信用、保证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真实,按时交税,接受政府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只有自身信用了,才会和信用的企业长期合作,促进企业持久、良性的发展。

另一方面,只有企业加强了信用意识,才会及时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保持与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合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政府加快信用法制建设

国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信用管理,并且用法律法规支持企业建立信用机制。建立政府网站,进行企业信用评估,确保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如果政府能建立、完善这样的信息化信用管理平台,那么,企业在进行交易时,都可以去政府的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交易方的信用等级,明确并降低信用风险。

3.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构建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体系也要充分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也就是加强信用服务公司的建设与管理力度。信用服务公司相当于会计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帮助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创建信用平台,使企业在信用管理建设中少走弯路。

综上所述,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不是企业独立进行的,需要企业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与政府的职能,做到环环相扣,才能实现信息化环境下信用管理系统的构建目标。

课题来源: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编号:2013SJD630100;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课题编号:201411054009Y;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改项目(研究性课程)SZDYKC-140203。

参考文献:

[1]陈丹,赵树宽,巩顺龙.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情报科学,2006.1:47-51.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范文3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议

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自主创新、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人以及改善我国经济贸易结构等方面起着大型企业难以替代的作用.然而,近期我国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外资中小企业高频率地暴露出一系列信用缺失现象,如金融诈骗、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等,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深人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要求,构建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和顺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中小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市场交易手段的成熟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快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我国加人WTO后,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连通为一体,在国际贸易中,守信用的企业必将得到长远的利益,不守信用的企业必将被淘汰。同时,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将有利于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和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燕、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三)有利于政府执行经济管理职能,提离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

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能够使政府有关部门便捷及时地获取中小企业资信和经济信息,不仅有助于贯彻、执行政府调控目标和经济发展战略,而且够实现政府决策建立在准确的市场信息基础之上,及时地制定和调整政府发展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动态化。

(四)有利于提高社会信用管理水平,节约社会交易成本

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能够最大程度上满足各交易方和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需求,改变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合理地配置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地市场交易,极大地促进社会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地遏制一些人在交易中通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谋利的行为,从而有效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节约信用交易成本。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信用建设最大的问题是尚未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具体来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运行的法律环境差

我国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的法律仅有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需要相对完备的法律作保障,从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以至失信行为惩罚等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全过程都需要专门的法律与其对应。与美国、欧洲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立法还比较落后,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诚信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便得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

(二)“第三方征信”制度不健全,信用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

发达国家在建设信用中介机构方面一般采取“第三方征信”制度。“第三方征信”制度,即在银行和个人作为当事者之外,由“第三方”即中立机构组建社会征信机构。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建设刚起步,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第三方征信”制度不健全,有些信用评级机构违背诚信公正的规则,不顾实际情况,以经济利益至上,迎合被评级对象的要求尽量把信用等级评高,致使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造成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的动力不足。

(三)中小企业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正常获取信用数据途径不畅通

我国征信数据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而且部门之间彼此不能完全实现数据共享,互通有无,加之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统一的检索平台和社会共享机制,信息获取途径的人为和天然阻碍是导致信息弱势方上当受骗、失信者能频频得逞的客观基础。

(四)中小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有机构成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少甚至无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不注重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和践行,导致信用管理混乱,自律性不强,由此带来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

(五)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

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政府也没有形成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系统。大量处于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明确的界定和及时准确的惩罚,失信成本过低而获利过大,导致失信者侥幸得逞的心态恶性膨胀。再者,我国失信惩罚机制还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传播,造成了守信成本高、失信收益高的结果。

(六)杜会对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认识存在严重偏差

建国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再者,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我国很多人和企业对信用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的道德层面上,认为信用仅仅是衡量一个人或企业道德标准,认为信用是信用文化,只能靠思想教育来实现。

三、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加快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并制定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在中小企业征信、信用评估、失信惩戒等环节上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不究,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中小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在中小企业信用法规建设的基础上,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手段,建立中小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中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记载和反映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状况的原始材料,而且企业的帐户和信用往来应实行“实名制”,通过互联网建立企业资信数据库,证实企业是守信或是失信,并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监控。对失信者进行及时惩戒,如公布失信企业的“不良记录”、“黑名单”,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让它们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三)健全“第三方征信”制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大力扶植民营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真诚鼓励外资、合资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有关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形成公私并存、内外资相竞争的良性发展。同时,要在扶持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同时,应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健全中小企业“第三方征信”制度,建立严格的中介机构市场准人和退出制度,最终建立独立于政府和客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即让中立机构组建社会征信机构,保证信用数据信息的客观真实有效。

(四)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检索平

首先,应由政府牵头,通过使用统一的信用编码,建立起完整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数据库,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检索的共享平台,实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信誉管理系统以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和各类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连、互通、共享,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其次,强化对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参照国外的成功做法,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行为,如借贷、租赁、交易记录和刑事行为记录等纳人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中来,建立起企业内部的信用约束机制。其三,加强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准人和资质管理机制。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按照“超脱、公正、独立”的原则,完善信用评估制度,扶持和培育专业的资信评估机构,建立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和管理办法。

(五)完善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

一是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政策,选用专人对企业进行全程信用管理;二是中小企业应注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开发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靠质量取信于民,在企业内部培养一种“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经营理念,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文化,加强企业信用自律意识;三是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披露企业财务信息,同时,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的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建立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应付账款管理制度,防止自身发生失信行为,塑造企业守信的社会形象;四是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管理规章,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范文4

[关键词]企业信用管理全程信用管理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师

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因此笔者认为,今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会再掀,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则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买方市场的形成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面对激烈的竞争,光靠质量、品牌、服务、价格的传统做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有新的手段。而信用交易就是一项十分有效的办法。从世界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企业信用交易的比例已占全部交易量的90%以上。实践证明开展信用交易将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作用。因为,企业开展信用交易,这里的“信用”从根本上来讲可以说是“智力的财富”,是“新的生产力”,是“革新的融资工具”,是“可以预支未来收入用于今天购买、消费的期票”。企业在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上,适度投放信用、扩张信用必然会拉动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企业的发展一定要与深入广泛进行信用经济、信用交易、信用管理的教育结合起来,使广大企业和群众都能认识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同资金、技术、人才一样都是发展经济创造财富的资源。引入信用理念,强化信用意识、恪守信用规则,必定会成为新时期企业发展的通达之路。鉴于上述原因,笔者现提出加强我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企业信用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在企业中推广设立信用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

信用管理职能部门是以化解企业信用销售风险为目标,在销售、财务、市场及产品等职能部门起协调作用的重要部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一般都设立了信用管理职能部门,而我国的企业目前则较少设立。因此,笔者建议政府主管机构应在各类企业(特别是中资企业)中推广设立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大一点的企业可设立信用管理部,并由总经理直接领导;而小一点的企业则可设立信用管理岗位,并隶属于总经理办公室。这样,就可从组织结构上保证信用管理职能的履行。

二、在大企业中试行全程信用管理模式

全程信用管理模式是我国著名咨询专家、北京博升通管理咨询公司(原东方国际保理中心)董事长谢旭教授首创的。全程信用管理模式把企业信用管理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签约前的客户资信收集和客户筛选、签约时信用分析评估和决策以及签约后的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它强调的是全过程管理。这种管理思路针对中国企业忽视前期和中期管理只注重后期管理这一现实情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提出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全程信用管理模式在前几年的企业信用管理实践中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国有大型企业瓦房店轴承集团公司、一汽集团大连柴油机厂等,都是运用了全程信用管理模式而得以排除困扰,并走向成功的典型例子。为此,笔者建议国内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应积极试行全程信用管理模式,并强化全程信用管理的理念,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在小企业中探索企业信用管理外包服务之路

对于广大小企业来说,试行企业信用管理外包服务是现阶段的可行之路。近几年,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诞生了一大批信用管理专业机构,但这些机构的业务量却往往呈吃不饱状态。而广大小企业限于人手及业务规模,暂时也没有必要专门设立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因此笔者认为:广大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可以外包给信用管理专业机构。这样,既可节省小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又可缓解信用管理专业机构业务萧条的状况,从而实现“双赢”。

四、利用信用保险转移企业的信用风险

信用保险是保障被保企业应收账款免受不正常损失的保险,对企业而言,保险公司的介入一方面可以与其共同承担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企业按期收回款项。信用风险的降低可以使投保人货款的可得性提高。从整体而言,信用保险可以通过降低企业信用风险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

企业信用销售利用信用保险,可降低信用市场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作为第三方,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更加有效地克服企业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并化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从而也可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五、抓紧培养企业信用管理人才

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人才是关键。2005年3月,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申报的“信用管理师”新职业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业进程中将产生重大影响。它标志着信用管理服务行业作为我国一个界别行业被依法确立,标志着信用管理职业已正式成为我国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的一员,标志着我国信用管理从业人员将会在依法规范的基础上健康成长,并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信用管理师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企业信用制度与信用政策;在交易前期,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确定信用额度及放账期;在交易中期,对应由账款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风险保障企业债权;在交易后期,对发生的逾期账款进行追收;以及运用信用管理专业技术及专业的征信数据库防范风险,开拓市场等等。

目前,“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的系列职业资格考试已由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同时,我国的一些高校也审时度势,及时开办了“信用管理”专业(或专门化),所以今后几年,我国将会诞生出第一批高学历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为此,笔者认为,各地企业应加强同这些高校的产学合作,一方面要接纳并用好这批人才,另一方面,要结合信用管理师新职业的培训工作,抓紧培养各个层次的企业信用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范文5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综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征集和公布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无偿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整理、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 下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及变更记录、年检结果、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包括地税和国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欠缴税款、偷逃税款及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三)质量技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四)经贸部门提供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五)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安全事故及有关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六)统计部门提供对企业的统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七)环保部门提供污染严重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八)民政部门提供对福利企业的年审结果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九)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建设、交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二)信息产业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认定、专项技术认定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三)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四)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对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五)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七)文化、出版、广电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许可证发放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八)公安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公共安全方面的资质、许可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九)外经贸部门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变更情况、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海关机构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违规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一)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进出口商品免验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二)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证券公司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三)银行监管机构提供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四)保险监管机构提供保险公司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十五)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

(二)需记录的信用信息具体内容;

(三)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报送办法。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处理平台,提高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水平。

第九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或更新一次信息,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信息数据。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和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基本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票上市交易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结果;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

(一)企业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及诉讼事件;

(二)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四)经依法确认的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

下列信息根据需要也可记入提示信息:

(一)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二)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情况;

(五)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的情况;

(六)产品获得国家免检(验)证书的情况。

本条所列信息,属于企业提供的,提供信息的企业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根据前两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并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前款所称国家秘密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将本系统的信息提交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的同时,可以通过本系统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后供公众查询的期限分别确定为:

(一)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为3年;

(三)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止;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的期限自信息公开之日起计算。

期限届满后,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终止公开,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有关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到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具体查询办法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监督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

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并对调查评估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差错的,可以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出异议。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应当及时与提供信息的单位核实;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企业失信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投诉属实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企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提供信息的省级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提供信息的单位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提供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未按约定如实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单位或个人投诉材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估等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信用信息相比较而言,企业的 信用信息内容比较复杂,以邓白氏公司的信用信息 数据库的结构来看,其信用数据包括了三个组成部分,九类信息内容。

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分为三类,一类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 电话及邓氏编码(D-U-N-Number)的身份信息,第二类自然状况信息,如企业的规模、雇员人数、业务范围、年销售收入等;

第三类是组织信息,包括企业的总部、 主要投资者、分支机构及企业的 部门结构等。第二部分数据主要涉及企业的 信用记录和状况

一是企业的 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 资产负债表、各种 收益率、发展趋势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范文6

关键词:系统控制;信息管理系统;电子销售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22日

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上层学科系统,其与多个学科都有紧密联系,如管理学、系统学、信息学、计算机学等。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科学管理、保证企业信息畅通,提供决策参考,对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集合了当代众多先进技术,是企业管理者的重要帮手,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信息管理系统是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反映。企业内部管理是支撑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力量,在企业内部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高效。信息化管理系统还能够优化整合企业内部信息,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参考意见,可以说,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对企业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

一、系统控制理论概述

系统控制理论分为系统论与控制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各有特点,缺一不可,将系统控制理论应用到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中,必须对这两个部分进行重点分析。

(一)系统论。系统论属于一种应用理论,其研究内容主要为系统一般模式、规律和结构。系统论的研究目的是将单独系统的功能的特殊性进行普遍化,归纳总结出不同系统的共同特征,以研究出使用范围广、适应性强的普遍系统,数学方法是其常用的研究工具。系统论具有逻辑性与数学性,是当前新兴学科的典型代表。系统论作为一门应用理论,其内在思想也有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运用系统论进行研究,研究对象必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从整个系统角度对该系统的结构与各部分功能进行分析,注重探究系统各不同要素之间内在的联系,总结其中蕴含的规律。由此可以看出,系统论是现代社会一体化特征的重要反映,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符合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趋势,可以广泛推广应用。其次,系统论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联系,渗透于许多领域,如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是人们研究社会现象的重要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系统论又是一种科学认识事物的方法论。总之,系统论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控制论。控制论也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对各种系统调节和控制的规律是控制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控制论也与许多学科相互渗透、密切联系,如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等,控制论也具有综合性。依照控制论创始人维纳的理论,各种不同机制系统通信和控制的过程是控制论的主要研究对象,如生物体、机器等。控制论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不同行为的研究,如共同信息交换、自适应原理、改善系统等,归纳出一种有效的运行机制,以使系统运行更加稳定。控制论所归纳出的机制还应具有普遍性,即能够普遍使用于不同的学科。控制论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常见的如信息法、反馈法等。

二、信息管理系统基础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属智能化控制系统,现代化管理思想与方法是信息管理系统的指导思想,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网络通信技术等是其主要利用工具,获取企业内部海量信息并进行分析、加工、存储是其重要功能,目的是减轻企业管理负担,提高企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并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的参考意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综合性,可以实现多种功能,如跟踪、监督、控制、调节等,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三、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设计需求分析

(一)在技术方面的需求。通常情况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在技术方面的需求有七点,包括高效性、可靠性、易操作性、可维护性、安全性、经济性、通用性。高效性是指通过合理设计使得整个系统呈现最佳状态,工作高效;可靠性是指在设计过程中要使系统具有相当程度的容错能力,可以准确处理各种问题;易操作性是指在操作上能够通俗易懂,不具有复杂高难度性,一般员工都能上手;可维护性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可以进行维护修理,具备相当的扩展能力;安全性是指各项信息数据的安全都能得到保障;经济性是指这个系统要具有高性价比,容易被普通企业接受;通用性是指在物理接口上实施国际标准,在对外交流等方面很有好处。

(二)在功能方面的需求。功能需求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一般是说系统的功能表现,这种需求是一种能够表现在业务目标上的。普通情况下,该系统包括了七个系统。这七个系统相互有所不同,各个系统的作用和功能都与其他的有很大区别,但又共同组成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四、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设计

(一)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概念。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包含多个组成部分,其中有:客户端浏览器、接口服务器等。我们通过对该系统的不断学习和研究,可以得知各个部分大有不同。用户端浏览器主要是服务于用户,为使用户操作便捷才将其作为使用界面的;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器的作用就是对产品的各方面都予以全面服务,包括客户关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等;接口信息系统,它主要负责各种用户的请求;被管理者资源都被政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严格管理,该资源正是把有效的信息集合而成从而为监督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显著的一部分内容。很多管理信息包涵其中,就是系统中的对象集合。

(二)在功能模块方面的设计。在对各种需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该系统包涵六方面的系统。在众多系统操作之余,还要注重操作日志管理系统等辅助系统,以便在以后对系统进行维修服务。整个系统如图1所示。(图1)

(三)在技术现实方面的设计

1、系统架构设计。Brower/Server的缩写是B/S,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改进了C/S的结构,这种改进架构就是B/S。通常在这种架构下,想要实现对系统的操作,用户需要通过客户端来进行操作,通过Browscr端实现的事物逻辑则只有很少一部分。绝大多数还是在Server端实现,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架构的优势在于:客户端载荷小、用户总体成本低、升级成本和维护费用低。所以,我们选取这种架构来用于系统之中。

2、数据库设计。在数据库设计中,我们选用MySQL。它是在互联网中小型网站之中被普遍应用的数据库,保有用户基数很大。MySQL数据库的典型优点在于开放源码、体积小、投入小等,我们选用这种数据库多是由于此数据库对于本系统非常实用。本系统一般情况下都运用在中小企业,这时MySQL可以作为后台数据使用,正是由于这项原因,我们所设计的系统才运用这种MySQL数据库来搭配使用。

3、报表设计。在很多企业的具体业务工作中,报表必不可少,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项内容。微软的Excel软件就是这种办公工作软件,它可以制作报表、处理数据。此次我们主要是要从通用性、易搬移性这两方面进行考虑来完成设计及应用的,因此此次我们导出文件格式选用Excel格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主要内容已经在上述过程中进行详细解释,其他特殊技术例如界面实现等,在当今社会做能选用的手段和途径不胜枚举,所以在此我们不再进行论述。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和应用都需要基于以上几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要秉持科学、严谨、细心的精神来完成每一项设计,让设计能够真切地在实践中得到应用。这种系统设计要遵循步骤的严谨和科学性,避免出现不能应用于实践中的现象。

五、结语

实践证明,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对企业发展壮大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系统控制理论应用于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了一个适应中小型销售企业特点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中小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降低中小型销售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中小型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中小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威,张红久.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0.6.

[2]卢素魁,王思乐.基于系统控制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设计[J].煤炭技术,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