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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5)-0016-05
2014年以来,国务院频频出台政策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局。如何有效解决小微资金互联互通问题再次成为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紧迫性课题。从市场经济规律来看,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的问题本身具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关系。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的问题本质上是对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进行描述,因为融资难所以就会出现融资贵的结果。按照市场价值规律的一般原理,当一件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就会上升,但经过一段时间调节后,大家都会趋之于生产并提供该类商品,出现供求平衡甚至供过于求状态,其价格必然下跌。但是,对于小微资金这种特殊的商品一直供不应求。可以预计,在未来经济发展中这种需求会越来越大,在较贵的资金价格体系下,并没有出现小微企业资金供求趋于平衡或供过于求的状态。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只有从政策突破入手,小微企业的资金供求才能形成互联互通机制,从而实现小微企业的资金供求平衡关系。
一、相关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国外研究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主要理论依据是信贷配给理论,认为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了信贷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企业面临资金缺口。Stiglitz&Weiss(1981)从委托理论出发,通过研究信贷市场借贷双方的委托关系,系统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和融资选择的微观机理,并提出了信贷配给理论,研究结果表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信贷市场的普遍现象是银行金融机构配给的结果。Kenneth(1994)认为,信息不对称将引发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实施“信贷配给”行为,使得中小企业陷入融资困境。Barton&Matthews(1998);Gibson(1992);Cavalluzzo, Cavalluzzo &Wolken(2002)考察了企业主主观偏好因素造成中小企业自身融资难的可能性。亦即,处于某种因素的考虑,作为融资主体的中小企业主有可能宁愿选择规模受限的内部融资,而主动避免在银行信贷市场进行外部融资,因而在融资方式选择中显示出某种主观偏好的影响。国内不少学者结合国内小微企业运作特点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也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结论和成果。林毅夫(2005)研究指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融资不通畅的主要原因。王霄,赖雁云(2014)则提出了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内生和外生融资缺口的新“两缺口模型”。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复杂,仅靠银行难以奏效,必须政府、银行、企业、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赖小民,2009)。陆岷峰(2011)认为,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对接渠道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关键路径。赵亚明(2012)从经济转型的长期趋势看,构建一个专业化和多层次的小微企业融资体系才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途径。马乃云(2012)研究发现政府虽然出台了一些财税政策,但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应该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的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罗仲伟(2014)研究表明在金融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新兴市场,依赖既有的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是解决小微企业金融问题的可行路径。闫永晶(2014)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中银企信贷关系的动态博弈分析,进一步表明辛迪加贷款模式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孙玉西(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可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外瓶颈有效破解,并明确了中小企业融资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未来发展方向。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界普遍认为,信息不对称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主要的原因。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大问题,从而形成较高的信息费用和交易费用。通过反思造成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困局的原因和解决思路,研究发现,在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生态环境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大多学者试图通过增加资金供给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不仅收效甚微,而且忽视了小微资金供求渠道闭塞这一核心问题。资金渠道问题不解决,再大的资金供给也解决不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本文基于小微企业政策的四大维度,认为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只有从政策突破入手,打通小微资金渠道,小微资金供求才有可能形成互联互通机制,从而实现小微企业的资金供求平衡关系。
二、“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可以预计,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会越来越大,在较贵的资金价格体系下,小微资金的供给渠道不足,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的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一)小微资金刚性需求会加大
近十年以来,中国国民经济年均10%以上的增长率是以小微企业的膨胀式成长为支撑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从小企业数量来看,从2000年到2013年,中国小企业数量已从2000年14万户扩大到2013年的近30万户,增长了两倍;从资产规模来看,小企业总资产规模已从3.89万亿扩大到2013年的近24万亿,增长了近6倍;从经济产能来看,小微企业总产值已从2000年的3.67万亿扩大到2013年的40万亿,增长了近10倍。按小微企业近十年来数量、资产规模、经济产能等成长趋势来看,小微企业的投资发展将撬动巨量的资金资源,对小微资金的刚性需求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会持续加大。从图1中,可以看到,受国际金融危机滞后因素及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小微企业数量规模在2010年后出现一定程度减少,2011年以后数量出现回升态势;小微企业资产规模一直持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
(二)小微资金供应渠道仍不畅
从目前中国金融业态来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可划分为三大类: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民间金融。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三大融资渠道不畅直接导致小微资金供求矛盾。
1、直接融资渠道较严。目前,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主要有股票市场的新三板,债券市场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金融扶持债等品种。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深化改革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提供了资金渠道。截至2014年10月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用了不到一年时间挂牌企业数量突破1200家、总市值突破3000亿元、年内挂牌企业融资总额突破100亿元;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存量规模为170.29亿。但是受市场的开放程度局限,直接融资方式普遍对企业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指标要求过高,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的自身条件无法满足直接融资方式的要求。因此,这一渠道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上的资金供给有限。
2、间接融资渠道受阻。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渠道是中小微企业最主要的外部资金来源渠道。近些年来,在国务院的政策指引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纷纷出台了多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4年上半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4.17万亿元,同比增长15.7%,比大型企业贷款增速高5.6个百分点,比中型企业贷款增速高2.3个百分点,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1.7个百分点。但是相比于小微企业的资金的刚性需求,银行的信贷配给仍显不足。从图3中2012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的贷款结构来看,中长期贷款增速持续上升至15%左右,短期贷款增速明显呈下降趋势至10%左右,总体反映出小微企业的短期资金供给相对于大企业中长期资金供给要小。中长期贷款的增速在2014年7月已超过短期贷款增速,大量的信贷资金投放主要集中于大型国企和大型投资项目,而对于小微资金的信贷配给却相对不足。尽管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以来已启动定向MLF和定向降准,释放更多银行贷款资金,同时配置一定比例给中小企业。降低银行准备金要求,新增流动性也不一定必然会流向实体部门,而是流向同业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
3、民间融资渠道收窄。近十年以来,民间金融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其巨量的社会资金资源以其独有的人缘、地缘、信息等优势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力的支持。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的民间资本运作出现了大量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跑路”、“失联”等案例,整个民间金融环境正发生着微妙的变化,民间资本的风险偏好逐渐降低,避险意识显著增强,市场出借资金规模大幅降低,民间金融渠道持续收窄。
(三)社会资金结构失衡
从整个社会资金面来看,中国资金市场的供给规模仍较大,并未出现资金面趋紧的态势。截至2014年10月,中国社会融资规模已达到135549.30亿元;货币供应量M2从2000年的132487.52亿元增长到2014年10月1199236.31亿元,增长了8.05倍。社会庞量的资金规模之所以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刚性资金需求,根本的原因在于政策的天花板效应限制了各种可能的供应资金流向小微企业的需求渠道,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资金供不应求的结构失衡呈一种常态化。要想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局,关键在于捅破政策的天花板效应,疏通资金供求渠道,促进小微资金的互联互通。
三、政策制约是抑制资金供给的根本原因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小微企业自身条件和社会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小微企业资金一直供不应求,但并没有出现资金供求趋于平衡或供过于求的状态。究其原因,是由于政策的天花板效应限制了各种可能的供应资金流向小微企业。
(一)政策的针对性较差
近十年以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等部门为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频频出台一系列涉及银行信贷、担保体系、民间资本、财税扶持等方面的政策,试图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局。但是,部分政策条目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并没有必然的内在关系,针对性较差,从而很难达到政策预期效果。
1、从银行信贷配给政策来看,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通过行政手段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配给。从银行商业化、市场化经营模式来看,各商业银行出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所产生的成本、风险和收益等指标的考量,并不能真正做到完全定位于小微客户,而是集中偏好于中大型客户追求规模扩张的同质化发展。
2、从担保扶持政策来看,担保体系的建立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很好的增信功能,为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截至2013年,全国拥有8185家担保公司,在保余额2.57万亿元,放大倍数2.34倍。然而,中国目前的融资担保体系和模式在缓解融资难问题的同时,加剧了企业的融资贵问题。据实地调研发现,担保公司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情况下,以咨询费、手续费、顾问费等收取方式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3、从民间资本政策来看,民间资本依靠人缘、地缘、亲缘等信息优势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了很好的供给渠道。伴随着近几年的经济形势变化,民间资本运作管理不完善导致了民间资金脱实向虚,风险偏好降低,融资成本高居不下。
4、从财税扶持政策来看,目前中国对小微企业还未实现名单制的分类管理,容易造成扶持对象针对性差,财税扶持资金的低效利用。考虑到小微企业数量多、涉及行业广的特点,对有限的财税资金应该做到“定点定量”,才能充分发挥扶持功效。
因此,如何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政策制定上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是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之一。
(二)政策的执行力较弱
通过比较各国关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措施,可以看出我国相当一部分政策的执行力较弱,并未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纵观美、日、韩等国通过法律手段对小微企业发展计划、政府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规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我国在小微企业融资政策中缺乏法律手段的有力推进,政策的执行力往往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政策制定上强化政策的执行力是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之二。
(三)政策的有效性较低
在对小微企业进行市场调研过程中发现,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小微企业的实际有效融资渠道主要还是依赖于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金融渠道。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旨在通过制定多项政策来引导商业银行降低小微贷款利率和社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小微企业的发展。通过调研发现,这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做大规模的同质化偏好。因此,这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服务于小微企业时,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信贷配给,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对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中包含多种费用,造成小微企业贷款的实际利率很难低于10%以下,政策的有效性较低。因此,如何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政策制定上增强政策的有效性是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之三。
(四)政策的顶层设计缺位
小微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殊的微观经济主体,在就业、税收、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回顾近十年出台的关于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中,政策的制定者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总局及各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政策的内容涵盖财税、金融、行政、法律等各个方面。由于政策上缺乏顶层设计,难以形成政策的协同合力,收效甚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小微企业管理分散。中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统一管理机构进行集中化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无法形成管理政策上的合力,不利于政策的有效发挥,降低了政策功效。
2、服务机构分散。我国目前还未组建真正意义上的小微专营金融服务机构。目前,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服务机构较为分散。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各家商业银行均设立了中小微企业部,但存在无法集中金融资源对小微企业进行专营服务的缺陷。
3、专业化水平不足。小微企业客观上的资产规模小、资质等级差、资金实力弱等先天不足决定了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偏好、信贷模式、信贷产品等必须进行专业化设计,从风险和收益角度进行合理定价。调研发现,民生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方面做了大量的专业化实践,而其他大多数商业银行普遍采取传统的定价和流程进行小微信贷配给,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的专业化信贷产品、信贷流程和风控体系。
因此,如何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政策制定上进行顶层设计,是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之四。
四、政策突破是一项多维的系统工程
(一)提高政策的针对性
在有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首要的问题是要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在现已颁布的部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银行信贷、担保增信、民间资本引入、财税扶持等政策中,存在一定的道义上呼吁,细则不明,过于原则化和条文化。通过提高小微企业政策的针对性是今后政策制定中的首要任务。①对于银行信贷政策而言,如何处理好行政性和商业性的关系是关键。可行的路径为通过政府低成本的财政存款作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配给的一大资金来源。②对于担保增信政策而言,如何促进现有担保模式的转型和发展,真正做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是关键。可行的路径为通过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担保机构,并建立风险分担机制。③对于民间资本引入政策,如何构建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开放性资金市场是关键。可行的路径为通过民间资本的阳光化运作,按行业划分成立专营民营银行,比如科技银行、物流银行等,同时可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扩大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④对于财税扶持政策而言,如何对小微企业实现名单制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是关键。可行的路径为通过名单制管理,对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融资方式、不同税种的税收减免政策实行差异化、定点化、定量化,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二)强化政策的执行力
小微企业政策的执行力直接决定了政策的预期效果。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小微企业系列政策的执行力是各个部门的政策着力点。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契机,发挥法律政策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局中的强制性。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小微企业的社会地位,确保相关政策的强制性、可操作性、合规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样小微企业的融资政策便有了法律的保障。具体而言,在充分借鉴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地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法律体系基础上,细化和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一系列与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权责明确、操作性强、适用性广的小微企业法律体系。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做到事前约束和事后奖惩相结合,充分强化政策在事中的执行力度。
(三)增强政策的有效性
一方面,实现正规金融市场利率与民间金融市场利率的并轨,让市场在社会资金定价上起决定性作用,优化利率结构,切实缓解小微资金的供求矛盾;另一方面,细化小微不良贷款核销政策、适当放宽这类银行监管指标考核要求、提高小微风险容忍度、创新小微信贷产品、简化小微信贷审批流程、实现小微业务流程再造。
(四)加强政策顶层设计
1、落实小微企业集中化管理。小微企业融资所涉及的经济主体和相关政策具有繁、广、散的特点,只有通过落实小微企业集中化管理,才能充分集中政策资源,对小微企业发展进行集中管理,形成条线化管理路径,从而有效提升对小微企业管理效率。
2、实现金融机构专营化服务。各大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同质化信贷配给服务导致资金资源的分散。只有整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成立小微企业专营政策性银行,本文实现金融机构专营化服务,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3、提升信贷专业化水平。通过加大对小微信贷的结构调整、流程再造、产品创新、风控灵活等来提升小微信贷的专业化水平,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
五、结论与建议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解决,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共同努力。努力的方向和路径在于通过明确和细化政策标准,精简和优化政策流程,确保从政策的针对性、政策的执行力、政策的有效性及政策的顶层设计四个维度进行突破,形成政策协同效应。惟其如此,小微企业的资金供求才能形成有效的互联互通机制,从而实现小微企业的资金供求平衡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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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Issues of Financing of Micro and Small Enterpris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Normal
LU Shun1 WANG Zugang2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Jiangsu 210094;
2 Golden Credit Rating International Co., LTD., Nanjing Jiangsu 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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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下建筑企业成本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落后的企业管理制度不符合新形势的发展
我国在税制度上实行的“营改增”是为了让建筑业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市场中进行精细化的管理。由于大部分建筑企业的管理模式较为粗放,内部的问题较多,领导层难以对项目进行良好的控制管理。“营改增”促使企业科学合理的利用资源,这样对那些不温不火的企业可以树立一个美好的形象,让他们跳出自己的牢囚,跟紧时展的脚步。
(二)加大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税负压力
“营改增”的实行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赋税,在材料,机械的租赁方面赋税增加,导致一些建筑企业存在着偷工减料的想法,想以此减少自己的成本。如此便会造成在建筑方面出现许多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安全,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也将毁坏企业的形象,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中持续发展。
(三)对建筑企业现金流的流通产生阻碍
建筑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一个企业的财务不管理好,在现金流通中就会受到阻碍。我国的大多建筑企业的建筑项目实施速度较为缓慢,且行为不规范,承包商却置之度外,在“营改增”实行之前,企业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来解决资金流通紧张的局面[1]。而在“营改增”的情况下,每个步骤都需要相关的证明,在一定的程度上让虚变实,承包商在材料购置和材料验查方面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容易出现多种问题,例如:在分包方面对建筑材料购买不能获得增值税的发票,材料的欠缺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抵扣等,进而导致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面临诸多的阻碍,需要先交税,再抵扣,这都增加了建筑企业在经济上的压力,长此以往会让企业面临经济困难,导致经济网格破碎,造成企业现金无法正常流通。部分建筑企业由于缺少充足的资金建设财务管理平台,从而严重阻碍资金的流通,降低了建筑项目的施工效率。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各类成本管理产生的影响及对策
(一)材料成本管理方面的影响及应对方法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的大多数项目的劳务派遣没有发票,进行营改增后要增值税发票就可能会造成税负或成本的增加。建筑企业的大多数项目租赁施工设备时都有个人租赁情况,由于缺少增值税发票进而会引起租赁费上涨。因此对材料成本管理可以做出以下几点措施[2]:第一,建筑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对供应商以及分包商的对比筛选机制,做到有章可循,防止出现假发票现象。第二,严格依照增值税管理要求优化物资与设备的集中采购,可按照统一谈采购,分别签订合同的模式,让业务流程变得更加清晰和流畅,同时要明确合同的主体或者受票单位即为纳税主体;第三,对互联网采购方式充分应用,扩大各项物资、材料的采购范围;第四,对各项物资、设备的调拨要做到规范化,优化资产以及材料管理;第五,针对采购架构采取比较筛选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都采用成本与税金之和最小的原则;第六,针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都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让采购流程变得规范化,便于管理,在采购的过程中选择的供应商尽可能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劳务成本管理的影响和对策
“营改增”实行后企业的税收增加许多,从以前的百分之三提升至百分之十一,因此很可能引起劳务分包单价的提高,导致企业增成本增加。由于诸多的建设项目仍然采用的是包工头承包模式,所以都无法获得发票,这种模式在实施营改增后便无法再使用,而是被劳务分包模式或者劳务派遣模式所取代,新的模式下就将增加造成劳务分包单价的增加,使得建筑企业的成本提高,并且企业为了获得增值税发票,其税负也将明显增高[3]。
1、对于劳务分包对策
首先要对当前劳务分包现状有清楚的认识,就目前建筑企业各项分包项目所实施的管控措施都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个人承包、个人挂靠与提点分包等现象。上述情况在实施“营改增”后也都无法继续。所以建筑企业需要对现有的分包情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可以将正规的、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专业分包与劳务派遣继续保留,而将违规违法的分包模式切实取消,同时还可采取清包工和甲控工程的分包模式。
其次对分包招标流程和管理进行规范,包括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以及劳务派遣等,避免出现违法违规分包情况,并对分包、财税以及经营等风险严格地把控,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与税负。在劳务队伍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在实施规范化风暴管理的同时充分考虑进项税抵扣问题,通过获得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与此同时要对分包价款合理确定,在工程项目分包中尽量实施清包工、甲控工程模式;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中,对价格的对比筛选要遵循成本与税金之和最小的原则。另外,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后需要对单位的分包合同范本完善和规范,并与供应商之间签订新的合同。
再次,在关于机械管理方面的费用所产生的影响,部门做出了相应的对策。在扩大经营项目中尽可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收益,企业根据每年采购数量与工程施工车辆来制定计划,但是可能在数量采购方面会有限制,造成施工车辆无法满足施工的要求,而为了按工期完成项目,相关部门就要去租借车辆,然而这些租借支出的费用就免不了给公司带来税率。当前我国大型的租赁公司却是少之又少,国内大多数规模比较大的出租公司中的设备是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虽然政策提供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业开具增值发票,而实际情况却是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麻烦,并且在税务管理方面也是一件麻烦的事,从而使得多数中小型企业务纳税人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针对合作的企业,由于需要长期租借设备,比如施工企业和机械生产企业就可通过设备生产商来谈合作,并且相应的延长付款时间,从而可以得到增值税发票,这也是方法之一[4]。
(三)对设备管理的影响和对策
“营改增”后,供应商身份直接决定了设备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所以企业在采购设备时应首选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供应商,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时,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率差异以及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Ю吹募鄹裼呕葜?间的平衡,力求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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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
1.1记账的概念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1.2记账的好处采用记账服务,较之企业聘用会计人员记账,有以下几个优点:
1.2.1会计工作的连接有序。记账机构作为一个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即使相关服务人员变动,也不会产生业务中断,避免由于企业内部人员流动造成工作中断和交接失误;而且记账正规、持续,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1.2.2借力更能提高服务质量。善于借助外脑参于管理这种理念目前已被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认同和接受。既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又可以减少支出,更关键的是它可以使企业摆脱杂务干扰,专心经营和营造独特竞争优势。
1.2.3业务人员能力更强。找机构,会减少为寻找可信的会计人员而带来的烦恼,记账机构的会计人员专业化程度更高,帐务处理的工作难度比一个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更大,接触面更广,因而业务水平会更高;同时由经验丰富的会计人员为企业量身定做一套合适的账务体系,由专业团队把关审核,确保账目准确无误。
1.2.4降低各种费用支出。使用记账服务,企业无需考虑会计人员的住房、医疗、社会保险以及迁户、招调等问题,减少了会计人员薪金及劳动保障等用工成本支出,简化了劳动用工管理手续;无需化大成本培养专业人才,也不必担心人才流失,而且就工资来说,记帐与聘请一名专职会计所需费用相比较要低廉得多。企业不需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只要支付一个或不到一个会计人员的费用,即可享受专业化团队的服务,同时获得专业的咨询支持。照样可以享受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1.2.5纳税申报快捷准确。记账机构拥有专业团队,有良好的资源,解决税收争议、税收处罚、税收稽查等疑难,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能较好地理解和贯彻各种政策,确保企业账务处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记账机构由于专业化程度更高,对各种涉税事务更清晰明了,比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更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精准地操作各项相关事情,避免逾期报税所造成的不必要损失。随时在线查询该企业财务状况,纳税申报情况等,专业的高级财税顾问,还会针对该企业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及意见。
1.2.6安全可靠,保密性好。单位自己找会计,如果发生漏交税行为,会计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都要公司负担,包括延期报税的罚款等,而找记帐公司,就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如某记帐公司因对新办企业的报税期不了解,延期报税的罚款,就全部由记帐单位负担。有些单位经常发生因违反财务和税务规定而被罚款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在记帐公司一般是不会发生的,记帐单位一般都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了还可通过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可减少单位的经济损失。记账单位还负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如发生问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2记账商品软件的使用
会计电算化是会计人员记账的必然趋势。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记账也不例外。用友软件多年来致力于为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化动力保障,这次推出首款移动型财务管理软件,是企业信息化进程的又一次突破,实现了财务管理软件的移动办公,极大的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管理效率,必将引领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的新趋势,也为记账提供了很好的工具。
2.1记账宝定义用友推出的记帐宝是一款可移动的财务软件,是放在U盘上的财务软件,是面向小企业财务人员的工具,由于其独有的特点,完全可以帮助小企业会计人员做到轻松记账、财务随行。它同时符合手工操作的习惯。
2.2与手工记账的区别一般手工记账基本流程是制作凭证——记明细帐——登入总账——出报表。二者区别:①用友(或其他财务软件)自动统计终端数据,生成各项财务报表,时间上不是任何手工统计和做帐可以比的。特别是比较复杂的财务数据,手工要几天,软件只需要几秒。②用友(或其他财务软件)对数据计算的准确性不是手工能比的,手工的出错了,经常得从头再算一次,软件基本上不存在这个问题。③用友(或其他财务软件)对会使用电脑的财务人员来说是好事,可使工作效率事半功倍。
2.3功能介绍记账宝,浓缩用友二十年引领财务软件的设计精华,专门为小企业和兼职会计记账、代账设计的迷你型财务软件,具有简单易用、方便携带、即插即用、价格实惠等特点。
2.3.1账簿随行记账宝包含总账、现金银行、财务报表功能,系统可直接汇总凭证生成总账、明细账、余额表、多栏账、序时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并以爱国者“智慧棒”为载体,超薄设计,精致小巧,方便您抛开传统账簿,随身携带,凸显时尚靓丽。
2.3.2即插即用,快捷方便记账宝改变传统财务软件的繁琐安装后才能使用的旧模式,以目前最先进的快闪内存作为储存媒介,具有存储速度快,数据保存期长等特点,不需安装驱动程序,真正做到了即插即用,使用非常方便。
2.3.3操作直观,简单易用记账宝界面简单,操作采用流程导航,会计科目和报表直接预制*,单击一下按钮即可生成小企业报税所需报表,无需培训便可轻松上手使用。
2.3.4轻松记账,记账宝能快速完成日常账务处理,软件符合手工操作习惯。它以向导式操作,可实现轻松记账、转账、结账,自动登记账簿,生成报表;财务凭证、账册、报表一目了然,可实时动态联查;未记账数据可模拟反映账簿情况,及时提供最新账务信息。记账宝可以快速填制凭证,凭证制单后无需记账便可直接生成各种财务账簿,账簿和凭证实时动态联查,减少核算工作量和差错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企业不可少的账簿要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辅助账主要有:仓库台账及其他备查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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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金;手续费;核算;问题
截至2007年底,我国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发展至59家,发行基金369只,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3.28万亿元,基金管理费收入在280亿元左右,基金持股占A股市场流通市值比例达到30%左右,基金持有人总户数5694万户,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正日益扩大。伴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其相关的会计政策、财税政策出现一定的滞后性,由于缺少统一的规范,使得各基金公司按照各自的理解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各基金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强,税收流失严重,不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其中,基金销售手续费的核算问题就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据测算2004年各基金公司新发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近10亿元,而存量基金申购、赎回时发生的手续费金额更大,
一、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的会计问题
基金销售手续费是指交易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人收取,由投资人直接承担,归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所有,主要包括基金交易时发生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一方面基金公司为向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某些情况下,还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特定基金投资人减免销售手续费;另一方面,由于基金公司难以广泛设立自己的销售网络,绝大部分基金销售委托银行、券商或专业基金销售公司等代销机构进行。因此,基金公司不仅要向代销机构支付基金交易时直接向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还要将基金管理费收入与代销机构进行分成,作为代销机构获得的尾随佣金。基于对基金销售环节业务流程的分析,发现基金销售手续费核算的主要会计问题有:
(一)销售手续费收入的确认问题
基金公司一方面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另一方面需要向代销机构支付手续费。基金公司在确认销售手续费收入时,是按照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扣减支付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还是按照收取手续费的全额确认收入。不同的会计处理不仅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还可能扭曲经营业绩,甚至严重影响税收征管。
(二)销售手续费减免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特定基金投资人减免手续费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减免;二是先收后返。对于直接减免手续费的处理方式,相当于商业折扣,不影响其入账金额的确定。对于先收后返手续费的处理方式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实际收到金额确认收入,返还时作费用处理;另一是按销售折扣处理,直接冲减收入。显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影响企业业绩的评价、影响税收的征纳。
(三)尾随佣金的会计处理问题
尾随佣金是指基金公司将基金管理费收入分成给代销机构的部分。对这部分费用的管理,因现实中缺少对基金公司与代销机构之间统一的要求和规范,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二、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手续费收入的确认
1.会计处理方法
从理论上讲,基金销售手续费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净额法和总额法。
(1)净额法。即基金公司将对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总额,减去属于代销机构应收取的费用部分(对代销机构应得部分作代收代付处理),剩余部分记入基金公司收入。
基金公司收入=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总额-代销机构的费用
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销售手续费实质上是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投资者存在着三方的法律关系,在代销方式中,手续费收入是由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同所有并分享,而不是基金管理人先收后返(代销机构)的过程。基金公司支付手续费资金给代销机构,只是因为有清算便利而进行的代收代付,不应列为基金公司成本。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基金公司只是得到了一个打包的资金,客户资料根本无从拿到,客户还是代销机构的客户。可见代销机构是和基金公司平等地服务客户,一方抓客户资源,一方管理资金,各司其职,是“合作伙伴”关系,而不仅仅是“”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更应根据各自份额分别确认收入。
采用这种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代销机构难以提供正规发票,使得基金公司费用确认出现随意性,难以进行监督,造成偷税漏税。
(2)总额法。即基金公司将收取的手续费总额确认为收入,将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部分作为费用核算。
基金公司手续费收入=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总额
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财务报告条例》。《财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
这种方法的现实依据是基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额记入管理人的收入。代销机构是人角色,其分成部分是管理人的成本。在税收上由于营业税是流转税,无论基金公司还是代销机构均应缴纳营业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2.收费模式
开放式基金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就支付认(申)购费用的付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暂不收费,在赎回基金时才支付认(申)购费用的收费模式,认(申)购费率随持有基金年限的增加而降低,直至为零。基金后端收费时,在申购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年限内各年份赎回的申购费率,一般申购费率随持有年份增加而递减直至为零。
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后端申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如果投资者持有期满以后赎回,那么投资者将不在支付后端认购费,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的发行费用将全部由基金管理公司全部负担。
前端收费模式是先收费后管理,后端收费模式是先管理后收费。后端收费下,投资者可先观察投资成果再付费,且费率随着基金持有期的增加而逐渐降低,更易于被投资者接受,可以起到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基金的销售。对于投资者而言,前端和后端收费模式的交易费用收取方式,投资者购买基金的本身并无不同,因而选择不同收费模式购买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是相同的。一般而言,发行时的代销协议中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委托销售渠道支付相应的费用,销售费用的结算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单独设立的注册登记中心(以下简称“TA”)清算,支付的具体金额则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和各个销售渠道签订的销售协议来支付。例如在基金认购期间,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费用,按照通过该销售渠道购买基金的投资者所支付的认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销机构。但是,投资者采用后端收费模式时,基金管理公司在认(申)购基金时没有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用,而代销协议所规定发行费用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所以,不同收费模式下会计处理不同。
3.不同收费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1)前端收费模式
当前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究竟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在实务操作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这使得各基金公司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对这一相同业务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甚至没有合适的会计科目反映和披露该项成本支出。
笔者认为手续费的核算应当遵守《财务报告条例》编制的原则要求,即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采纳“总额法”核算方法,将对客户收取的基金申(认)购费,全额记入基金公司收入,支付代销机构应收取的费用部分作为费用支出,并索取正规票据。按照收支分开的设计理念,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客观完整。(2)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采用后端收费模式时,基金管理公司在认(申)购基金时没有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用,而代销协议所规定发行费用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基金公司先行垫付的这部分费用由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对后端收费模式,从简单核算和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解决方案是基金公司当期计入费用,日后收回时再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流转税、所得税,这种极端稳健的做法虽然会导致当期税收的减少,但在以后年度会补回。第二,在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后,基金管理公司垫付的后端费用支出记入“预付账款”,其理由在于客户赎回基金的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收益无法事先合理预期。发行基金支付发行费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每年收到后端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付账款”,年末经评估确认不能收回部分: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付账款”;持有期满后如果收到的手续费大于“预付收款”余额时,多余部分记入收入,并交纳相应的税金。笔者认为基金公司会计信息的提供主要应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从这一根本目的出发,前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更能够体现基金公司经营业绩和正确计算基金净值。
(二)销售手续费减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先收后返方式手续费的处理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实际收到金额确认收入,返还时作费用处理;另一是按销售折扣处理,直接冲减收入。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依据是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就应确认收入,返还时作为费用,并且要对方提供发票才能计入费用,否则就只能税后列支。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依据,认为:只要在交易时达成了协议,并且是合法合规的,则先收后返时,应将返还作为正常销售折扣,直接冲减收入。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选择哪一种方法作为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取决于会计信息的服务对象和会计的目标,基金会计的对外信息主要是为基金的投资者决策服务,因此,决策相关性是衡量两种方法优劣的分水岭。
笔者认为,可以比照对电信业销售折让的处理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人,且在交易时达成了合法协议并经披露的,则在返还时就应该作为基金公司正常的销售折扣,允许作为核算收入时的直接抵减,即允许其在税前扣除。为慎重起见,可要求返还时必须提供与交易付款时相同的收款人及银行信息。
(三)尾随佣金
尾随佣金是指基金公司将基金管理费收入分成给代销机构的部分。这部分费用基金公司如何列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难以取得有效的凭证。建议对管理费收入分成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则根据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各自取得的分成部分分别确认管理费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据以进行有关的会计、税务处理。无明确约定的,全部确认为基金公司的收入,发生管理费收入分享时,也即意味着基金公司为营销而增加的费用,应允许基金公司作为正常的销售费用予以列支,在一定比例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对策建议
第一,基金销售手续费的财税处理关系到基金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关系到基金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乃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关系到基金业的市场环境。明确相应的政策,规范其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加强基金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披露的主要内容有:分成收入的确定依据及金额,销售手续费的减免依据及金额等。
【参考文献】
[1]徐士敏.主编.《证券会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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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施工企业;营改增问题;对策;建议
一、前言
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实施后,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地区又增加了八个省、直辖市,并且在2014年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营改增是对税制结构的重要举措,其最大的特点是消除重复征税,即上一环节的销项税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形成了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这能够为更多的企业共享营改带来更多的好处,并且还能增加增值税的稳定性,降低由于不同区间政策差异引起的税收征管风险。但是,由于众多施工企业在偏远地区施工,砂石等材料只能由当地的个体劳动者或者农民提供,施工企业并不能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导致营改增实施后,将会给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急需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处理。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分析
(1)关于临时设施抵扣的问题。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需要搭建临时的活动板房,根据财税〔2009〕《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对条例中不能当作进项税抵扣的建筑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固定资产分类以及代码,其中活动板房这种临时建筑物不在抵扣进项税规定中,直接购置的活动板房不能进行抵扣,并且购置的板房材料也不能进行抵扣。由此可以看出,施工企业能够把握的抵扣进项税非常少,这对于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来说,这给本来就非常低的利润增加了更多的负担,甚至会导致一些实力较差的施工企业亏损或者倒闭。
(2)关于零星材料抵扣的问题。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是一项非常复杂,受人文环境以及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并且工程周期相对较长的工程,在一些偏远的地区,并没有供施工企业选择的正规材料供应商,而是由当地的居民或小商铺向施工企业提供砂石料及小型零星材料,并且货主通常要求进行现场现金交易,不可能向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青苗以及拆迁补偿无法抵扣的问题。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施工时,通常会与当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占用农田的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相关的规定,这种经济业务同样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甚至连普通的发票也不能获得,这种支出费用不能扣除进项税额,只能由施工企业承担,并且还会给施工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埋下隐患。
(4)关于人工费的问题。施工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劳务分包的劳务费在整个建筑工程的成本中占据非常大的比重,但是,工资依据工资表发放,无法形成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提供劳务的企业并没有被纳入到《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施工企业并不能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最终负担增值税税额的也是施工企业,导致施工企业将近30%的本不能进行正常的抵扣,这将会显著的增加施工企业的负担。
(5)存量资产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问题。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固定资产的购置是一项非常大的投资,并且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较长,通常有10年的使用年限,但是施工企业在税改前购置的库存原材料、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存量资产,并没有获取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导致施工企业并不能抵扣存量资产进项税,而只能由施工企业自己承担销项税,这对施工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三、施工企业营改增问题的对策以及建议分析
(1)做好营改增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多年来,施工企业已经习惯了按照营业税征收,导致施工企业对增值税的认识不够。因此,施工企业应该做好营改增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强化对施工企业所有人员的培训工作,尤其是施工企业的财会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应该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进项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具体内容,并逐渐地养成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习惯,提前研究招投标造价计算规则的变化,逐渐的实现在营改增实施后的角色转换。此外,施工企业还应该针对营改增后可能面临的种种问题,做好自身的检查以及项目的收尾工作,保持合同履行前后的一致性,认真地做好项目清算工作,避免为施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外,施工企业还应该积极的和税务以及建设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这样便于施工企业及时地了解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避免营改增实施或者出台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出现不知所措的现象。
(2)创建增值税管控体系。施工企业由营业税转变成增值税,需要对现行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例如,修订预算与考核管理办法,施工企业原预算以及考核,制度是以营业税为基础,当营改增实施后,需要对预算与考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将其调整到不含税收入范畴。然后,创建增值税管控体系,并制定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以及制定增值税的操作规范和涉税风险控制制度。
(3)强化税收策划管理。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的税收管理并不需要考虑太多复杂的问题,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之后,施工企业面临的税收筹划范围明显的增大,需要对增值税以及进项税的各抵扣链进行仔细的筹划,才能取得良好的税收筹划效果。例如,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该考虑税金和价款的平衡,判断是选择低价的材料还是选择抵扣合适的材料,这样才能为施工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营改增实施之后,施工企业的集团和子公司实行独立缴税,即集团不能代替子公司缴纳增值税,而必须由子公司独立缴纳增值税,总公司只能将子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汇总,进行成本项抵扣,针对这种现象,施工企业应该从战略的角度决定是否成立子公司,或者采用何种组织方式。例如,增加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仅能够显著的阿精地集团的工作量,还能够实现降低集团总体税负的目标。
(4)增强材料、设备的管理。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应该尽可能的说服建设单位将甲供设备以及材料,转变成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方式,或者是设备与材料的质量、厂家、价格等由建设单位联系采购与控制。但是,购销合同必须由施工企业作为合同方进行签订和付款,并且当签订了购销合同后,材料以及设备供应商应该给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在自行采购材料与设备时,施工企业应该优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相关的业务合作,当必须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业务合作时,必须修改合同的相关内容,尽可能地降低施工企业的税负。
(5)增强税务管理。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风险重大、管理难度较大、计征非常复杂,施工企业应该借鉴其他企业的管理经验,增设税务管理岗位,尤其是对增值税实施全流程的跟踪监督与管理,能够显著的降低施工企业的涉税风险。
四、结束语
施工企业应该充分的利用营改增带来的机遇和跳帧,充分的认识营改增实施以来企业面临的问题,并积极地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合理的规避和化解营改增为自身企业带来的风险,抓住机遇合理的调整企业的结构,在新形势中不断地壮大自身,促进企业能够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廖云兰.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在营改增中实现过渡[J].会计师,2014,14(2):73-74.
[2] 张天竹.浅析“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财政税务,2013,25(4):269-270.
[3] 王文德.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剖析及其对策研究[J].税务筹划,2014,23(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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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对策。
1.“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将下降。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财税[2011] 110号文件指出,建筑业劳务将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建安施工业务,在合同额相同的情况下,不含税入=含税收入/(1+11%)[1],确认的收入将同比下降9.9%(1-1/1.11)。
在建安施工业务中,材料成本占有50%-60%的比重,很多重要的材料存在甲供的情况。由于“营改增”后,甲方自行采购可以取得1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通过承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只能抵扣11%,因此甲方可能更倾向于自己采购材料,将会导致甲供材部分不能体现为承包方收入。
2.“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利润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利润将下降。由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很多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如一些建筑材料的采购、外协劳务成本等),另外抵扣链条不连续,因此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价税分离后收入的降低幅度大于成本的降低幅度,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体现的利润金额下降[2]。
“营改增”后,应对分包商或供应商等进行筛选,优先选择资质高,口碑好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由公司进行统一招标,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大宗材料采购合同,对项目实行统一配置,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对项目各个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变革,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
3.“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改变,资金压力加大。营业税在收到工程款时才需缴纳税款;而增值税只要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便可确认营业收入,计提“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在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建筑行业很不规范,很多工程存在施工前需缴纳工程保证金、工程进程中进度款付款比例低、工程款拖欠严重等现象,由于增值税缴纳税金时点的改变,导致建筑企业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也要缴纳税款,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应加强与业主的结算工作。通过与业主协商,采取保函的形式替代保证金、提高预付款比例或按照开具发票的税款额先拨付税款,避免施工单位在垫付工程款的同时还垫付税款,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制约性条款或违约责任。对分包或供应商结算,可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确保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业成本费用要素的影响及对策
1.“营改增”后对人工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企业及外雇的零散用工。“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实行6%或者11%的税率尚无定论,却没有进行税额可以抵扣,与原营业税率3%相比,税负增加了很大的比率。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务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人工费将会进一步提升,影响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外雇的零散用工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额,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为了应对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方案的优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途径降低企业人工费支出,减小人工成本占总成本中的比重,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
2.“营改增”后对材料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材料费占工程总造价的50%-60%,实行营业税时,购买的材料物资等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还需交纳营业税,存在严重的重复纳税的情况。“营改增”后原本征收营业税的建筑业开始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完善,行业税负不公的状况也会有所好转[3]。
“营改增”后由于材料的税率不尽相同,对材料成本的影响也存在差异。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增值税额为17%,木材的增值税率达到了13%,相对于建筑业11%的增值税率来说,降低了企业税务成本。商品混凝土按照3%的简易征收或者17%的增值税率进行征收,可根据综合价格成本临界值进行比较,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供应商,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在建筑业中很多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等存在甲供的现象,在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计入工程造价,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票据开具没有特别要求。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三流合一”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发生在同一开具发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间。这样就存在“甲供材”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如果计入工程总造价,需要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甲供”方式改为“甲控”方式,由施工方根据甲方对材料品牌、规格、价格的限制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均由施工方办理,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如果继续采用“甲供”模式,由甲方采购材料,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施工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供应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分布范围较广,很多工程还处于偏远地区,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白灰、沙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等小规模纳税人供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选择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尤其要关注是否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正规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3.“营改增”后对机械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营改增”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在购进当期全部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因此尽量减少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投入,增加固定资产“营改增”后的投入,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从正规大型公司租赁的机械设备,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一般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率为17%,可以降低企业税负。
4.“营改增”后对其他直接费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主要是水电费发票的取得问题,水电费很多都是甲方按照比例进行转账,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建筑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向甲方直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直接从电力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与当地电业部门进行协商,以独立装表的方式记付电费。
三、“营改增”后对税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