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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1
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不仅体现在立法技术上的改进,而且体现在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变化。刑法382条、383条及相关条款,是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促进主义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贪污犯罪的有关条款是我们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基础。笔者从以下几个分别探讨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本罪的主体。刑法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九十三条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了罗列式的说明,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界定贪污罪的主体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国家机关如何界定?党委机关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如何理解“委托”?口头委托或一次性委托是否能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委托?如何理解“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理解,在刑法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扩大解释,理由:1、我国是以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其他法律诸如民法等都对公共财产加以特别保护,那么,刑法也不能例外,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公共财产;2、我国正处在特殊的时期,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国有资产流失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问题,为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必须加大惩治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扩大解释,有利于这一工作的开展。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政企分开是主旋律,刚刚分离出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不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难免会放纵一些不法分子;3、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作为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利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另外,从国外立法来看,刑法意义上的公职人员都没有限定在公务员范围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尽量缩小,理由: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依法从事公务,而其他主体都没有这种职责,比如企业人员的职责是增值和营利,为了突出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不应当将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同并入国家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符合贪污罪的本质特征;2、1979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已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79年刑法制定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而今天,政企分开已是主旋律,我国加入了WTO,对外贸易全面开展,如果依旧将不应该列入贪污罪主体的人员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符合我国改革的方向,也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进行;3、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从严掌握并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有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款,而且还有诸多条款、诸多的法律法规都可以起到调整作用;4、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同时也于其他法律法规不甚协调,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严掌握,不易扩大解释。
以上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同评价,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新刑法采用列举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予以了说明,既没有仅仅限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过分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而是结合我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对以上两种观点予以折衷。笔者认为,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那就是依法从事公务。“公务”从字面理解,是指关于国家和集体的事务。法律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在国家的行政、企事业管理活动中,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活动。它等同于职务,不同于劳务。公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公务具有国家权力性,行为人的行为代表着国家,其行为后果由国家来承担,且其行为具有法律依据;2、公务具有职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实权性;3、公务具有管理性,公务行为体现的是一种上对下的强制性行为,不存在等价交换的交易行为。毫无疑问,只要主体行为具有公务性,那么该主体就应当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职务犯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稳定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
“按照法律规定,职务是行为人因依法或受委托从事公务而取得的法律身份,是以执行相应的公务员内容,职权和职责构成职务的基本内容,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来说,到现在为止,职务犯罪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研究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人士对其的统称,每个研究者都有自己的研究角度,和看待问题的观念都是不同的,因此对对职务犯罪的解释也很多,在众多的观点中,认同孙谦教授观点的较多。孙谦教授认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传统法律中国企内部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1.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一是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二是违法、越权处理公务;三是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四是以罚款代管、代刑;五是野蛮执法;六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七是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八是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2.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四是办事后收取感谢费;五是赌博时接受行贿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
三、新形势下国企内部职务犯罪的新特征
在不同的社会阶段,由于受到的社会文化氛围有所不同,职务犯罪的特征也是不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新的社会时期,国企职务犯罪表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职务犯罪案件增多,尤其是大案要案。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逐渐增多,市场经济的种类繁多,各种成分之间的重组和整合使经济的类别交织融合,资金、技术、信息也频繁流转,也为国企职务犯罪创造了有机可乘的经济环境,进入了职务犯罪的高发期,案件涉及到的金额数目越来越大,数量也在迅速增多。之前贪污受贿的金额在几万元就属于大案,当今涉案金额急剧增多,有的高达数千万,几百万元的屡见不鲜。涉案人员的职务越高,权利越大,造成的后果危害性也就越大。
2.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公职人员所掌握的现代化技能也在提高,高科技的智力型手段日益增加,当今的立法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国企职务犯罪的手段不断出现新的形式,却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制裁。主要新形式有:
一是干部和商家互相联手,利用手中职权,权力“寻租”,入股分红等谋取非法收入。二是利用“合法的形式”进行非法交易。例如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进行变相行贿,邀请当事人到国外考查或者疗养,当事人的子女出国留学,为其送赞助费用,或者聘用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公司的“员工”,这些变相行贿的形式比单纯的送钱更具有隐蔽性。三是利用各种机会捞取利益,例如利用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或宣告破产、拍卖等机会,趁机把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捞取大量好处。四是以前行贿多用现金或者银行卡、购物卡,目前行贿的形式多种多样,房产和股份不在少数,高科技的现代化行贿手段和方式使腐败在黑暗中进行的数量逐渐增多,受贿的金额渐渐增多。由于立法的落后,对于一些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上还无法界定,使得犯罪分子免于法律的惩罚。
四、国企内部职务犯罪的法制方面的原因及立法的建议
1.层出不穷的职务犯罪,究其原因,法律内容的不健全和立法的滞后是国企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虽然在每一年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新的制度出台,但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比,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对国企内部干部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制建设也是如此。一是对国企内部干部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法律对国企干部的行政职能的约束制度不够完善,造成国企干部在行使其权力的时候带有很强的随意性,主观性超过了客观性,因为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范,往往使一些思想素质低下,利己思想严重的国企干部在利益面前钻法律的空子。二是对职务犯罪缺乏完善的打击和预防的制度保障。当前的国企干部职务犯罪的形式层出不穷,而对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还不够周密,无法适应职务犯罪的变化速度,使国企干部的职务犯罪无法可依,不能形成强大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三是法律监督不严。我国虽说对于法律监督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民主监督权,但并没有具体的民主监督的专门法律法规。在干部用人制度上没有严格规定,更无透明的干部人事任用制度,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不能够体现民意,民主监督监督也只是一纸空谈,无法落到实处。四是法律措施不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没有足够的法律制度来支持,所以预防工作力度不大,而且取得的实效性也很差。而且在执法过程中,还会受到一些权力的影响,使法律不能对职务犯罪人作出正确的公正判决,对于职务较高的干部的职务犯罪不予查处,治小不治大,惩外不惩内等等不公平的司法现象层出不穷。
2.逐步完善立法技术。我国新刑法将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罪专设一章,象形成了巨额财产、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贿赂罪等一系列严密的刑法保障体系。但是关于国企内部干部职务犯罪并没有消失,相反却有增加的势头。所以,采用多元立法的方式势在必行。
3.立法内容需体现时代性。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我们对于国企内部干部职务犯罪的立法也应及时跟上步伐,制定出内容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法律,对一些滞后的内容及时修改和完善。制定严密的惩治贪污受贿的法律。在惩治贪污犯罪上要加大力度,降低处罚的最低数额,加大犯罪定性,增加罚金等;加强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职权限制,预防其再犯,实施严格的资格刑;要逐步完善贪污犯罪的定性内容;增加新的犯罪罪名。更要做到与时俱进,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需求。应专门设置惩治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形势增设新的犯罪类型,对于犯罪主体的界定更要严格规范,对惩治职务犯罪要有针对性。
五、结语
国企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柱,国企的建设和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严厉打击国企内部干部的职务犯罪,是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建立健全立法制度是刻不容缓的,积极开展对国企干部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工作,帮助国企在干部职工中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氛围。
参考文献:
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3
(一)管理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尽管当前会计财务准则有所更新,但是很多企业的会计和财务工作者却对这些新的规则难以适应,从而使得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无法或者是很难依照相应的准则进行工作,就当前我国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说,对于那些违背相应会计准则的行为没有较为明晰的条例对其进行处罚,从而会使得当前的会计和财务工作者很难做到真正重视《会计法》,因此只有让企业会计财务工作者意识到自己工作上的失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才会更好地工作,才能有效保障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正常运行。
(二)职业道德观念不到位,综合素质不高
最近几年,我国企业中会计财务工作中造假的事情经常发生,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企业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不高,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无法或者是很难遵守相应的会计准则与制度,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有些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者在工作的过程中贪污、,对公款加以挪用甚至是造假账,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其职业观念有必要加以提升。
(三)缺少对企业会计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督机制
对于企业的会计与财务工作者来说,其每天所面对的都是权利以及金钱,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使得该职业具有特殊性,但是我国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比如说会计法律法规中关于违规的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也没有相应明确的处罚条例,所以说,才会使得有些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者有造假的机会与可能性。当前企业中有些法律法规的部门和机构还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这样就会使得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只会成为一纸空文,根本不会起到监督的效力,因此也就很难保障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提高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首先要求企业要不断提升会计队伍的专业素质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会计制度也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因此,企业只有不断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队伍专业素质,才能确保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水平。其中,企业可以通过对员工的定期培训或者是定期到先进企业学习的方式来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专业素质,同时,在提升员工业务能力、专业素质的同时,企业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强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再次,作为企业会计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自身应该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使自己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其次,企业会计财务管理工作方式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潮流,实现数字化、信息化
如企业要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支持,通过会计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提高会计财务管理的工作水平,还可以提高会计管理工作的精准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会计法规,提升管理职能的有效性
当前我国企业中关于会计财务工作方面经常会有一些的行为出现,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企业在会计财务方面还缺少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工作加以保障,要想使得企业会计财务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运行,就应当对企业会计管理的法律环境进行完善,要逐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完善,继而才能够使得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当依据当地或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要将责任落实到位,当违规违纪行为出现的时候要进行严厉惩处,其次,还应当进一步提升相应监督机构的执法意识,引导监督执法工作者逐步树立和培养起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避免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的以及造假的状况,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确保在工作的过程中真正做到秉公执法。
三、结束语
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4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在当前全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如果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的思想,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集体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合规、稽核监督的人员,如果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了解业务操作流程,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稽核风险,当不好裁判员、教练员的角色,反而会误导部分员工违规操作。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恰恰“五十个严禁”给我们相关人员提供了通俗易懂的援助,在信用社经营中,依法经营、合规操作是信用社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员工应尽的基本职责,上下要形成“案件防控的合力”。即从提高制度执行力入手,切实解决执行走样、监督走神、贯彻走调等执行力不足问题,增强执行的针对性,把抓查防案件与抓追究责任统一起来,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把合规经营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之中,使之成为自觉的习惯;把立规建制的工作做实、做细;把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节点。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工作中基本操作规定与我们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营业柜员十个严禁”、“会计主管十个严禁”、“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自助设备十个严禁”、“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还有“十五条禁令”,特别是我县编制的《宁南县农村信用社安全操作口诀》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基本囊括安全操作的各个环节,对案件防范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失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本保证,它关系到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谓会计职业道德失范,是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乏或者丧失,它包括两层涵义:一是会计职业人员失去道德观念;二是会计职业行为失去道德规范。会计职业人员在进行某个职业行为选择时,若丧失了根据,出现了方向的迷失,评价的紊乱,则一般表现为会计职业道德失范。
一、当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现状
当前,我国有一部分会计人员的个人职业道德出现滑坡,影响了整个会计行业的声誉。主要表现在:职业心态不端正,缺乏敬业精神;会计执业纪律松弛,在工作中违背职业准则、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职业良心不正。
会计职业道德失范原因:
(一)会计人员自身因素。会计人员不注重自身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提高,受利益驱动时,只看到经济利益,个人利益;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使其难做到依法办事;个人自律性差,不能按照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严格要求自己,是最直接的原因。
(二)企业内部因素。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乏,为会计人员犯罪和发生会计职业道德不当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中,绝大部分会计人员是在本单位领导的具体领导下进行工作的,这种不完善的管理体制,难以让会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有些会计人员迫于来自领导层的压力,不得不为。
(三)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有所抬头。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也会波及会计人员,使一些会计人员追求个人私利,看到别人的违规行为一时没有被查处,便存在侥幸心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贪污公款。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打击不力。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法规还不够完善,许多会计行为在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有些规定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责任主体过多,发生责任人之间相互推委的现象,造成无法追究责任,使得某些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二、强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一)加强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会计人员应当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水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会法规,严格按制度办事,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会计人员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通过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形成对会计人员的外在影响,使会计个人对道德原则和规范有充分认识,才能在工作中自觉按照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去履行职责,转化为会计人员自身的良好职业行为。
(二)强化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发生会计人员的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的根本原因就是会计人员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自律性不强。因此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职业道德自律是会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自我约束的集中体现,这种自我约束是靠人们道德观念的充实和习惯自觉进行的。会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中要不断修炼自我,提高自控、自律能力,这样才能始终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提高个人职业道德素养。
(三)净化会计人员从业环境。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企业小环境和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周围大小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从企业小环境来讲,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领导职业道德的高低;就社会大环境来看,在一个道德意识淡泊,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质的会计职业道德。因此,净化会计从业环境,是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可缺少的环节。净化环境,一方面要靠会计职业界的努力,另一方面,更要要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是应与法律、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自我觉悟,而且还要有有效的监督措施。首先,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是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还可以有效地对企业内部的制度执行情况做出评估,监督和约束董事会、经营者的经济行为。其次,要加强国家监督。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
四、结束语: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归根到底还是“人”的建设,没有个人道德素养的提升,其他一切工作也会没有任何效用。因此,我们进行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将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我国国情相结合,从我国几千年来积淀的优秀文化传统中充分汲取有益养分,并充分借鉴国外道德精华,将行业诚信与职业道德建设融汇于社会大众普遍道德的提升。以社会公众道德的普遍提升为根本,以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进步为最终目标,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标本兼治”,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极大减少会计人员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彻底改变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状。
参考文献:
[1]崔秋霞.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途径[m].经济师,2006,12
[2]冯卫东.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机制与制度创新[j].会计研究,2003,9
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现状;对策分析
政府采购,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融合,是指政府部门为了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和保证完善公共服务的目的,政府采购不仅有明确的采购过程,而且是以国家的财政性资金和以政府的名义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也包含了采购的等各个方面,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而且也能减少贪污浪费、使财政资产使用效益最大化,进而防治腐败。政府采购是对支出改革的一项新的创举,它的实施将有利于国家资金的宏观调控,平衡财产的支出有价值的分配。财政支出管理也离不开社会资源的有效调配,这是满足政府完善合理采购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首先,政府采购合理化管理不仅可以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规范化分配,又可以从根本上减少节约财政资金,而且贪污现象得到有效地控制。政府采购不仅严格把关了商品单价的规范化,而且也控制了成本,节约财政支出。为了更好更全面地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任务,开始出现公开招标的模式,都不同程度的提高了采购商品的透明性和公开性。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大转变。
其次,我国政府采购开展时间还很短,正处在一个不断摸索的阶段。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方面为例,锡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自9月份上线运行以来,围绕“理顺管理,规范交易、适时监督”这一目标,实现了招标采购六个统一。政府的公开招标,也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大考验,是否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的六个统一标准,是对政府采购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因为政府采购的开展时间不长,所以在采购工作正常运行同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问题。
最后,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依据现有数据,1998年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31亿元,通过五年的顺利发展,相应的采购规模都已经达到了2136亿元,由此可见,以后几年政府采购的资金规模还会不断增长,比如,2500亿元的目标也只是在之后的一年里就已实现突破,通过这几年的发展,表明政府采购工作虽然起步晚,但是仍有很大进步空间。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工作,只有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按照严格的标准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才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督作用。
二、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目前,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制度等还不够全面,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以及顺利实施,虽然其中的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政府的采购行为,客观上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不能从源头上抑制问题的出现,而且仅仅依靠个别法律法规,容易造成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混乱,特别是当遇到一些政府采购工作中关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就需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操作,抑制腐败贪污行为的滋生。
(二)政府采购没有清晰的采购流程
在实施政府采购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到采购的整个流程是否满足一个合理的渠道,如今各级政府采购程序混乱,导致个别招标工作被非法渠道掩盖,甚至出现通过贿赂内部人员来获取中标的的违法现象,所以必须严格明确政府的采购流程,使更多的人共同参与到监督程序中来。并且,随着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在正确把握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规律下,应该特别关注政府采购流程的透明化,使各个企业都能公平公正并及时参与到政府的采购工作中,也能让百姓对政府的工作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政府采购缺乏专业的采购人员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到的内容多样而且复杂,不像一般的企业内部的商品采购,它渗透着多种学科的价差知识,比如:政治、经济、贸易、计算机等,这就增加了对专业采购人员的要求,需要采购人员不仅精通合同管理业务,还要了解招标和财政的相关知识,另外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还必须清楚相关的招标合同流程,以便更好地完成政府采购工作。这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选择上必须做到严格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人员大部分还是出自政府财政机关,其相应的专业知识达不到应有的要求,所以,培养专业知识过硬的专门人才是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发展的关键,只有经过严格地岗前培训和岗上考核,才能满足政府采购人员的工作要求。只有工作人员素质提高,才能更好的为政府采购的发展打下基础。
三、针对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效解决违规采购问题
目前,我国就关于如何规范政府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方法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的规章制度,在制定中国政府采购法时,一方面要从本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中国政府目前的政策要求。只有合理发挥引领作用,合理的约束采购行为,使其更加符合规范。例如:已经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要想将当前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到最好,首先,政府要严格把关采购工作的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办事,争取进一步为政府的采购工作做出章程。就必须严格实施这些现有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其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在日常的采购工作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各企业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总之,不仅要严格按照章程进行采购工作,还要积极去了解已经颁布的规章规定并积极修改适应当前需要的规章制度,满足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化。
(二)制定明确的政府采购流程,使其规范、透明化
在发展快速的市场经济中,科技信息化水平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条件,互联网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连接纽带,科技化水平带来的不仅仅是快速的经济上的交流,而且也能给社会上各个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竞争的平台。按照合理合法,正确的招标流程完成采购工作。通过网上招标,可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另外现在国际上都实行大的系统网络交易,不仅是政府采购过程更快捷,而且也符合大众要求的标准待采购规模和影响力也随之扩大。
(三)培训专业的政府采购人员,高质量完成采购任务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还缺乏相应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人才的缺失势必会影响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为了满足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政府需要从社会各界引进一些专业人才,包括适当引入应届的高校优秀毕业生,不断发展壮大政府采购队伍,并且培养各方面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
其次要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合格上岗制度。在确保专业人才的引进后,还要逐步保证采购人员的职业资格,这就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日常培训工作,政府采购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经济、贸易、计算机等知识,因此,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知识过硬的人才队伍,使其能够能高质量的完成政府采购任务。
四、结语
在复杂而又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采购工作,不仅能通过大规模采购形成议价优势,还能通过扩大或缩小采购规模形成对市场宏观调控的功能财政作用。实施政府采购,是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政府监督和保证廉洁执政的重要举措。虽然,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时间还不长,也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政府采购是新经济形势下,政府实现政治、经济、民生的良好发展的进一步努力成果,只要不断完善,继续优化,必将为中国的和谐发展铸就伟大篇章。
参考文献:
[1]汤利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中国外资,2011(15).
[2]周春燕.中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