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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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投资管理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范文1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为中国带来了投融资市场的活跃,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办法》的出台又为PE入境开辟了新渠道,并对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而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与登记、监管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国际PE入资中国的积极影响

国际PE进入中国。主要带来四方面积极的影响:

第一,弥补了中国PE业长期发展不足的缺陷。尽管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创业投资”的概念,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于1995年才引入PE概念,并在当时翻译为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国创投业开始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此时,国际PE开始纷纷进入中国,为中国带来了全新的投资理念和方式,中国PE业开始活跃,出现了政府引导基金,国内私募和国际私募等多种基金形式,一时进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鼎盛发展时代。通过对PE投资的规范,中国的金融体系也日益完善,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第二,拓宽了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类似于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流行一时的风险投资,最初的不同。来源于风险投资多投资于创业型高科技企业,而PE则倾注于相对成熟的企业,随着全球金融投资业的发展,二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PE的大举进入以及对中小有前景企业的青睐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拓宽其融资渠道,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大大拓展了优秀民企的生存空间。

第三,推动了中国高新企业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国际PE注重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资金与技术的结合有助于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科技含量。

第四,完善了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的入资为被投资企业带来了全新的股权管理理念,用全新的管理方式和股权治理方式对中国原有不完善的企业结构注入最新的国际元素。

二、国际PE投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作用

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长期具有计划经济特色的中国,这种表现尤为突出。广大中小企业面对着国企对投融资份额的挤占而艰难生存。由于银行投资获得的艰难,寄希望于债权投资往往使中小企业失望而归,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对实体经济、绝对收益和长期投资的钟爱,为众多中小企业找到了融资出路。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PE资金直接作为股权投入,能够帮助企业迅速壮大,对于企业的成长、健康市场的培育、产业结构的调整都十分重要。企业上市之前,特别是在初创期和高速发展期,获得贷款难度较高,出路往往借助于PE投资。中国政府看到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对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积极影响,从上世纪起开始积极推动其发展,出现了国际PE积极人资中国中小企业的案例,一些成功案例由外资背景的私募基金运作,如蒙牛、无锡尚德、盛大网络、李宁等,其背后皆是一些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如摩根、KKR、百仕通、凯雷、华平、新桥、英联等。国际PE的人资加大了中小企业经营成功的概率,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际PE为中小企业带来了充实的资金,帮助打破其发展瓶颈。入主中国的国际PE皆为国际大型基金,强大的资金实力使得其对中小企业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资金的注入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困境,解决发展所需。在关键环节可以帮助企业度过发展孕育期或一时的困境。

第二,国际PE入资中小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引入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国际PE在带来充裕资金的同时,还带来了国际最先进最前沿的管理经验,并引入了比较全面的股权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引导了中小企业,使其在发展进入良性轨道的同时也能够较好地独立发展,而不会出现PE退出之后的自身成长难问题。

三、《办法》对国际PE入境投资的积极意义

新出台的《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特别是为国际PE进人中国开辟了一条快捷通道。

(一)《办法》出台前外资PE入境投资法律形式演变。我国对外商投资类企业实行专门的管理,办法出台前,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这些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募基金已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如信托制、契约制和公司制等。但用于采取合伙制企业形式进行投资的方式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界定,PE入资中国采取合伙制形式一直受到限制。

2005年,央行、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投办法》),中国PE业开始大举发展,特别是国际著名PE,纷纷入主中国进行投资,并于2006年酿造了“中国PE年”。但因创设资商事主体类型限制,这些投资主要只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各自的权利义务。即便是使用《创投办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别规定设立的“非法人中外合作创投企业”(《创投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在形式上虽能体现PE合伙的功能,但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立法之时,本就未承认合伙的存在,其章节“特别规定”中有关的“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伙,且因《创投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其所创设的商事主体类型及PE模式中的LP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能否为司法所认同,因无判例,无从得知。

2007年6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颁布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形式设立,打破了只有国内基金企业可以用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基金企业的历史。

(二)《办法》对外资PE入境的积极意义。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利用

外资的一种新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做了必要的管理规定。此规定大大简化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使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比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更为简便灵活。《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拓宽了国际PE投资中国的渠道。在原有设立“三资”企业的基础上,《办法》为国际PE开辟了新的投资途径,通过设立合伙制企业,国际PE的投资形式更加灵活,方便PE进行投资各阶段的操作,方便人资撤资、实现收益。这将大大吸引国际PE前来中国投资实体经济,并利用其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股权治理结构为中国企业融资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降低国际PE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门槛。《办法》从三方面大大降低了外资设立合伙企业的门槛。一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不仅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而且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二是外国人可以自由与中国人合伙、入伙、退伙;三是外国人可以创办合伙企业,也可以自由入伙中国人现有的合伙企业。

第三,为国际PE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外商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不再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办法》赋予了外商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同等的“国民待遇”,可以有力吸引国际PE入资中国。从而引进更多先进技术和庞大资金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国际PE的加入也活跃了中国刚刚起步的PE业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环境及行业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四、登管结合,完善外商投资私募股权行业相关政策

《办法》的出台无疑为PE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完善的市场规范是活跃交易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外资PE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失,应着力制定登记、监管和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准入条件不明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外资合伙制PE登记相关程序性规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以重庆市为例,目前登记合伙制PE的依据只有《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而以上法规、规章,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是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都未做明确规定。重庆市在2008年10月出台的《关于鼓励股权类投资机构发展的意见》,倒是有部分相关依据,但又因效力层级的限制,难以符合《行政许可法》对工商登记的要求。

(二)加强市场监管和“信用”防范。作为21世纪在中国大力发展的创新金融产物,PE市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应筹建风险投资协会,通过协会规范市场运作。与此同时,还应完善市场风险退出机制,为PE投资提供更多保障性政策,推动PE市场体系建设。此外,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国内对金融业的信用防范意识普遍增强,在加大引进外资PE的同时,还要加大对此类企业的“信用”要求,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PE给予政策奖励,而对有信用风险的企业则加强防范。而对境外机构成为PE的普通合伙人,如何防范因其职业操守或投资失败而导致债权人的诉求因债务人身处境外而难以追索,都是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解决的。

(三)完善PE入境配套政策。目前京津沪热议的一份关于外资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试点方案,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试点方案,其实就是为了解决PE入境的配套准入、监管的最新方案,可解决目前外资PE入境的两大难题。一是美元汇兑问题。即QFLP投资境内人民币基金以及所投基金本金及收益的汇出。由于此前受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8月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限制,为此当前境外资本参与人民币基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时存在颇多考虑;二是QFLP所投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问题,即所投人民币基金投资限制以及审批问题。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范文2

【关键词】 管理会计 城投类公司 资金战略管理 平衡计分卡

城投类公司作为各级政府的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为城市基础建设和重点投资项目作好资金保障。随着现阶段城市基础建设的不断扩大,重点投资项目推进,对资金的需求急剧增长,涉及资金体量巨大;而随着相关法规政策的颁布,平台公司的融资将受到限制。在资金需求不断增长而融资受限制情况下,对城司的资金战略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是迫切和必要的。本文通过分析资金战略管理转型升级的必要性,及管理会计在资金战略管理中具体运用,实现预期资金管理效益。

一、城投类公司资金战略管理转型升级必要性分析

(一)是政府性投融资平台的定位和外部环境要求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出台,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公司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融资行为受到限制;而随着各地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都面临着由于大规模城市化建设所带来的巨大资金问题,为应对这种现状,目前城投类公司还是各地政府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用于市政建设的主要融资平台。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始终是公司资金战略管理的一大核心问题。

(二)是资金合理配置、提升整体运用效益的内在要求

城投类公司想要做大、做强就必须将其自身的资源充分调集起来,将整个公司所具有的融资议价能力和金融资源整合能力发挥出来,达到低成本融资、少资源浪费的目的。资金战略管理中实施资金预算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等,能够有效克服资金管理的分散F状,实现集中资金管理,降低闲置资源,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收益率,并利于统一筹划控制资金,提升企业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管理会计在资金战略预算管理、风险管理与绩效管理中具体运用

(一)资金战略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根据战略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的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等)、投资预算的资金计划、融资预算的资金计划等编制公司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制定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和投资计划。

2、预算指标分解。 一方面,将各项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明确责任部门和最终责任人;另一方面,将年度预算指标分解细化为月度、季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3、预算执行与控制。预算管理最关键在于执行和控制,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就应当严格执行。对城投类公司来说,建设工程项目多,涉及资金体量较大,建议建立重大项目预算特别关注制度,对其关键性预算指标,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严格监控;对超预算或预算外的资金支付,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和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4、预算分析。实行预算预警机制,对预算差异,要分析其内在因素,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素,是可控的还是非可控的,如主观的可控的预算差异,应分清责任归属,纳入业绩考核;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预算差异,应分析该变化是否长期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并作为下期预算编制的影响因素。

(二)资金战略风险管理

1、建立危机管理计划。 牢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的理念,从企业投资决策风险、经营合作风险、融资偿贷风险、 抵押担保风险等为重点,建立公司危机管理计划,并纳入年度经营管理体系。

2、建立和健全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实行立体化的监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切实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重大决策论证,加强重大经营事项流程和环节的岗位控制管理,并加强监事会、监察部门的监管和审计监督,防范债务、投资、 盈利、现金流等风险。

3、资金集中管控。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企业能够实时掌控公司资金的变动信息,全面提升资金管理效率。

4、强化财务风险防范。通过设定合理的目标控制线等措施,严格控制债务规模,结合速动比率、流动负债比率等指标分析,防范债务风险;同时通过优化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保障能力,防范财务风险。

(三)资金战略绩效评价

绩效管理体系作为一个系统管理工程,首先,要对战略目标和定位进行梳理,分析关键驱动因素;其次,考核目的在于激励、 创造价值、加强协作、实现目标。

1、资金战略绩效的框架。 清晰的战略愿景、定位与目标建立绩效管理体系的前提。资金战略愿景,融资能力强、财务风险低、流动资金充裕、资产效益良好、盈利能力稳健等。 资金战略定位,城市重大项目筹融资主体、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城市资产开发经营主体。资金战略目标, 根据未来三年、五年行动计划,新增融资、总资产规模、项目投资有效投资额、收入等达到一定目标。

2、资金战略绩效的关键驱动因素。 财务层面: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和优质资源注入, 还需要自身不断强化“造血功能”,培育收益高的经营性项目。 客户维度:作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类公司,公司的顾客就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它们的需求和满意程度是公司资金战略绩效的重要驱动因素。内部流程维度:强化资金管控能力,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学习与发展维度:大力倡导公司核心价值理念,努力营造公正、公平、积极向上的企业氛围;增强员工凝聚力、向心力和业务能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3、资金战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多为政府性建设项目,地方政府和公众是其“购买者与消费者”。公司资金战略绩效评价应充分反映股东的财务绩效诉求,以及客户(地方政府和公众)的需求和满意度。同进,还需要实施内部流程管理,将上述目标转化成各部门和个人的绩效目标,构建基于平衡计分卡的资金战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如下图列示:

三、通过管理会计在资金资金战略中应用预期可带来的成效

(一)管理会计应用将对资金战略制定与实施起到较好的支持作用

1、协助企业找到战略目标定位。利用价值管理分析工具,结合内外部环境分析,协助企业找到战略目标定位,重构价值创造模式。

2、在战略执行中起到了重要支持作用。通过预算和绩效管理落实经营目标, 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运行|量的提升。预算管理系统和业绩评价系统的有机融合,将战略规划通过业务流程贯彻到具体的作业,实现了精细化管理。

3、有效管控战略风险。战略管理关注方向性、长远性的问题,风险性问题尤其重要,在风险管理中,管理层通过风险控制机制、风险评价指标等最大限度地规避和控制风险,从安全角度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二)管理会计应用将提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1、为了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 通过预算技术来规划资金筹集, 包括时间安排与总量安排; 公司将资金预算作为项目的前置管理,确保资金预算与各个项目进度计划的高度匹配。

2、在资金筹集决策中较好地突出了资金战略导向。有些城投类公司,为了完成城市建设任务,什么钱都要,不计成本,不计风险。通过对资金筹集建立了一系列的评价标准,基于资金战略导向需求,从风险性、筹资成本多角度进行评价,引导资金筹集。

(三)管理会计应用将提升了公司的绩效管理水平

1、资金分级归口管理强化了预算责任人的执行力,进而促进资金管理效率提高,这类绩效管理的成效充分体现在公司“闲置资金”管理的效益上。

2、强化战略绩效评价是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有利于引导公司提高资本经营效益与资本管控能力,为实现绩效目标而努力。

3、多角度全方位考核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员工绩效,全面清晰地传递企业战略目标。

结束语

在城投类公司资金战略管理中,充分运用管理会计的手段,通过资金预算管理、过程控制、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等,创造价值,并为平台公司积极应对外部政策环境不利因素和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文渊.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6(7):223-224.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范文3

【关键词】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 问题 建议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

(一)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用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那部分社会消费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源于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形成的基金,即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等。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省级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概念及原则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是通过对各项社保基金筹集、使用以及投资运营进行全面规划、系统管理和监督,以实现社会保障政策目标的管理的系统总称。具体包括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选择、社保基金筹集与支付管理以及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一般情况下,投资都要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这四项原则。社保基金也不例外,并且由于社保基金的基本性质,其也决定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上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其仍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监管和监督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社保基金管理中不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透明度过低等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基金利用率低、挤占和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由于地方与部门的利益倾向等原因,使得社保基金结余资金会被擅自利用。然而,这些基金的一般流入风险投资,这样会破坏基金的安全性,进而损坏基金收益人的利益。

第二,社保基金管理层次非常多,同时管理机构分散,导致资金不集中。各部门和各级别相关机构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统筹,这就导致部门和地区间难以集中和协调运营社保基金,扩大了基金的投资风险,同时不能发挥规模效应。另外,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许多效率低和浪费的问题。

第三,投资工具有限,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用于安全性投资,其主要用于社保定向债券、国债和银行存款,只有一小部分用于股市投资。虽然我国对社保基金运用方式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安全性原则,但同时也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这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上产生了一定的约束限制。

第四,缺乏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的经营管理机构。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保基金运营机构,而且社保基金管理主要问题是其不善于投资经营、缺少专业人才,比如金融人才。其次与社保基金投资有密切关系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自身不硬,存在着许多问题,资产管理能力亟待提高。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的获益情况并不好,因此,为提高社保基金投资效益水平应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投资管理人。

三、完善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我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第一,加强社保基金的制度建设,并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透明度。这里的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督、监管制度。具体来说,社保基金制度建设有两个层次,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建设起高效和完备的、并且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可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透明度。二是具体的制度体系,这就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专家论证制度、协调统一的内外部监控机制以及必要的听证制度等。

第二,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的机构建设。其具体包括社保基金所涉及的各种主体,以及各级监管机构和各种营运机构的建设。对于不同的社保基金机构,要明确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在明确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可以进行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改制和重组,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

第三,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应多元化。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主要是安全性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和社保定向债券,只有一部分在股市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安全性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保值增值问题。在保证一定安全性下,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应多元化,这样有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也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管理的效率。比如,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等方式可以作为社保基金投资的方式。

第四,建立具有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保基金运营机构,而且社保基金管理主要问题是其不善于投资经营、缺少专业人才,比如金融人才。但是,市场上那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和委托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效益并不是很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受到影响。因而,应逐步建立专业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的人才,进而实现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胡曼.浅谈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现状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 2009(11).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范文4

关键词 养老保险基金 投资管理模式 国际比较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的形势下,养老保险遭到了巨大的冲击,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短缺问题非常严重。面对这种严峻局势,各国都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作为确保其养老保险基金充足的首要议题。符合国情和科学发展要求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自然成为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的比较

(一)投资管理主体比较

(1)政府主导型。所谓政府主导型,即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主体,同时创建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并代表国家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美国、新加坡、日本、中国都是以政府作为投资管理的主体,但不同国家的机构设置也有所不同,美国主要是由财政部进行公共养老金的投资管理,同时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来监管对私人养老金的投资;新加坡通过中央公积金局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中央公积金局隶属于国家劳工部;日本则是通过厚生劳动省将储备基金直接寄存到政府养老基金投资部之中,由其管理储备基金。中国由中央政府下设相关部门来负责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投资在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实行的是属地管理,中央政府为模式的最终担保人。在政府主导模式下,政府作为受托人直接控制着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构成。它的优点是政府自始至终都以主要决策人的身份对养老金的投资全权进行监管,管理简便,成本较低;管理机构能很容易地对基金进行实时监控,且拥有较高的法律地位,这就确保了基金的安全。缺点是透明度不高,很难获得较高的回报率并且可能会因为政府的调用而造成基金的亏损。

(2)混合管理型。混合管理型,即一部分基金由受托人直接进行固定收益投资,而对风险收益部分的投资则托付给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去运行,其投资管理主体为政府认定的公立性组织。瑞典的养老金制度,分为名义账户缓存基金和强制性个人账户。其中大部分资金作为缓存基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财务模式,平均交由四大国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根据比例限制进行投资,包括证券、固定收益产品等。而剩余资金被记入个人账户,采取清算模式,政府设立了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局(PPA),PPA负责管理并直接运营1/5的资产,投资指数化债券和股票市场,其余4/5的资产则通过招标选择几百家基金公司,个人可从中选择最多五个公司进行投资。这种模式的特点不仅体现了政府部门参与其中进行监管的强制性,而且体现了个人进行选择投资的自主性,因而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也便于民主监督。

(3)私营管理型。私营管理型是指由政府以公正、透明的方式选拔出的私营机构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主体,而不是以政府或下设的公立性机构为投资管理主体。作为受托人,政府只行使一般监督权,不过多控制和干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投资行为,而私营机构则有相对较大的自由权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私营管理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智利。智利通过私人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养老金的征收、管理和投资,政府不能干预公司的管理经营活动,仅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法律上加以制约。这种模式下,受托管理机构可以自由地进行投资活动,使养老金与资本市场有机的结合,收益率较高,同时还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管理成本得以下降;政府虽不直接插手基金的投资运营,但却充当着监督人的角色;透明度和灵活性较高。

(二)投资渠道管理比较

在投资渠道的管理方面,可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谨慎人模式和严格数量限制模式,划分的依据为政府对养老金投资渠道的限制程度。

(1)谨慎人模式。谨慎人模式,是指对基金资产投资类别(如投资比例、投资品种)不做任何定量的规定,但要求投资管理人必须像一个“谨慎的商人”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考量到任何一个投资行为的各种风险因素,创造一个最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和规避风险的组合。采用此种模式的通常是“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日本自1998年起开始实行谨慎人模式,规定大约为养老保险基金20%的基金可投资到国外资产上。在经合组织的《聚焦2013年养老金市场》的报告中,2012年日本政府投资于现金及存款的养老金比例仅为5.1%,而投资于其他(如房地产、贷款等)的比例则高达46.1%。在新加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是由独立于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投资收益的政府机构负责的,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基金的国外投资比例,把超额盈余收益“存储”为存款,作为“国家的未来”的应急储备。美国的养老金托管委员会根据谨慎人原则的标准制定了宏观的投资政策,政府并没有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做具体的限定,由于其国内证券市场十分发达。因此,国外资产投资比例相对较低,只有11%。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调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管理者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投资组合做出调整,最大程度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是这种模式的实行需要发展水平较高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金融监管系统来作为支撑,并且对管理者的要求也很高,要对“谨慎人”原则的法理和要求有充分的认识以及心理认同。

(2)严格数量限制模式。严格数量限制模式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指定投资工具及其比例结构,如规定养老基金只能投资于现金与存款、债券、股票,且都限定了一定的比例。并要求管理者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从而在合理范围内控制对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是采取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以瑞典、智利、中国为例。例如,智利颁布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养老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要求必须投资于法律、央行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局专门批准的投资工具。为防止养老金投资到单一项目上,使投资的风险加大,法律规定养老金的投资上限不能超过养老金总额的30%,但对政府债券的限制则相对宽松。不过随着市场的发展,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也逐步得以放宽。瑞典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是很保守的,2012年养老金的投资组合分别为:现金及存款2.4%、债券58.1%、贷款0.3%、股票9.4%、不动产3%、共同基金26.7%、其他0.1%。此种模式的优点是能控制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同时也能降低运营成本;对资产的投资规定比例,这样若投资失败也不会使基金破产。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对风险控制的简单考虑,面对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限量监管缺乏弹性,从而可能导致资产的收益遭到损失。通过这两种投资渠道管理模式的对比,不难发现,实行谨慎人模式的大多为发达国家,采取严格数量限制模式的则是发展中国家居多;由于采用谨慎人模式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并能推动国际投资,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正逐渐由严格数量限制模式向谨慎人模式过度。尽管二者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投资,而且也显示出某种融合的发展趋势,但两者之间的差异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

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监管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挪作他用。虽然该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险相关法律的空白,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和方式的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建立起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并确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及其追究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做出严格规定,控制投资风险,抑制过度投资,从而形成全方位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管理机制,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运营环境。

(二)逐步放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在实行的严格数量限制模式应该并且也能够向谨慎人模式逐步过渡,使投资组合实现多元化。建议逐步放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品种的限制,拓宽其投资渠道和投资范围。适当降低对银行存款和国债及政府债券投资的最低比例限制,并适当放宽对高风险资产数量的限制。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更多的股票、公司债券等,并可以尝试把少量基金投资到风险投资公司。此外,应该逐步放宽对国际资产投资的资金限制,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灵活性,以调整到更好的资产组合结构,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以便更好地顺应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具有普遍需求、地位特殊、长期积累、管理复杂的特征。因此,实现保值增值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最为重要的目标。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需要从投资国债和银行贷款逐步转向其他收益――风险比较高并且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殊地位,基金的风险管理要比追求超额收益更加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首先要保证将较大比重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获得基本收益,而后再将适度比例的资金配置到风险资产之中,获得超额收益。

(作者单位为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

[作者简介:张文婧(1992―),女,内蒙古赤峰人,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徐懿.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体制改革研究[J].当代经济,2013(5).

[2] 韩立岩,王梅.国际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2(9).

[3] 李辉.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国际比较[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8).

[4] 江玉荣.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界,2013 (1).

[5] 林熙,林义.国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新趋势[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 (2).

[6] 张媛.国外养老保险基金信托运营及对中国的启示[J].调研世界,2011(10).

[7] 田远.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与管理国际经验与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3 (47).

[8] 王怡,苏扬,孙国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际经验及启示[J].当代经济研究, 2012(7).

[9] 陈志国.公共养老强制基金制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模式研究[J].国经济问题2012 (3).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范文5

【关键词】 社保基金;拓宽渠道;增值

社会保障基金是公共资金的一种,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资金来源。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被纳入社保的人群也逐渐扩大,社保基金规模也逐渐增大。但是我国在社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其增值收益却处于较低水平。社保基金按照规定只允许存入国有银行或者购买政府发行的特种国债,而后者却因为发行问题一直没有成为实际运作方式,因此,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亟待拓宽,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旨在为社保基金的增值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渠道。

一、拓宽社保基金增值空间的对策

社保基金的增值空间拓宽需要开拓出更广泛的投资运作渠道,但在多样化投资运作时,要始终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性,在此基础上逐渐实现增值,提高收益。

(一)建立起社保基金投资多元化机制

建立起社保基金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是实现社保基金增值、提高效益的重要选择,多元化的投资能够保障投资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降低基金累计制度成本上也具有很大的优势,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作是十分有益的。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会给社保基金带来很大的增值效益,对减轻社保制度负担和产生良性的外部效益也有很好的效用。

社保基金的投资除了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外,还可以投资金融产品,包括证券、股票和其他类型的债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信托产品等等,但是要选择资信良好、安全性好的金融产品,金融创新产品是实现社保基金增值的选择。此外,尽快的恢复发行适合社保基金投资的政府特种国债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为社保基金投资入市建立渠道

社保基金是一股重要的资金力量,它的投资入市将会大幅提高市场的资金供给,成为重要的投资者之一。我国当前社保基金的总量已经十分庞大,这一资金一旦通过相关渠道进入市场,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形势将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对资本市场的供需状况也会有巨大的影响,平衡资金也有了强大的基础。社保基金投资入市,需要基金管理企业具备较高的运营水平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这一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时要以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目标,选择具有科学投资的管理公司来运作社保基金的投资。

笔者认为社保基金投资入市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例如可以选择直接入市的方式,由政府或者相关的企业联合成立专门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企业,专项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以及运作监督;可以选择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券商、商业保险公司等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还可以选择由国家政府部门与相关的协会进行投资管理的方式。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的运作应当先选择间接委托的投资管理方式,等到建立起全面系统的社保基金市场化模式后,再行直接入市进行投资运作。

(三)将社保基金平稳地推进投资到海外市场

国际资本市场相对成熟,投资工具健全完善,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上也更完善有保障,投资收益回报率高,将社保基金稳健地推进投资到海外市场是一项明智的选择。社保基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是拓宽社保基金增值空间的一项有利措施,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和控制投资风险,此外对于缓解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减轻外汇储备压力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我国当前国内的社保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仍有待完善,资本项目还未完全打开,在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的过程中还要以保障安全稳定为原则,有序稳步的推进实施。

投资海外市场需要谨慎,并建立起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选择可靠的项目进行分散化投资,在国内要制定出与之对应的投资战略与政策,确定准确的投资方向与治理结构。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有效监督

社保基金按照以上所述,采用间接的投资方式需要对投资进行严格的监管,才能确保投资安全,防控风险。监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基金代管人的资格审查与监管,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公司,并与选择的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完备的基金投资合同,明确退出机制;第二,运用激励机制促使投资管理公司更加积极稳健的运作社保基金;第三,加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信息披露与监管,通过立法等形式建立起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公众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督,防范风险;最后还要不断地完善立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并提供法律引导和支撑。

二、结语

社保基金的增值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实现社保基金增值和扩大收益,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内容,社保基金的投资需要以安全运营为原则,强化风险控制,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保基金的投资需要,提出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几项对策,主要就是结合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逐渐进入市场并推进到海外资本市场,进行全面的投资管理和监督,力求实现安全性与高收益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孙立彬.我国社保基金市场化运作的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5,(8):71-76.

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范文6

关键词: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委托

一、引言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我国企业年金从1991年开始建立,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具备一定基础。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附件《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开始正式步入规范化的发展阶段。

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整个业务流程中,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当年金基金依照市场规律运行和发展时,由年金基金受托人直接进行投资管理,难以兼顾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满足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因此,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专业机构基金投资运营业务显得十分必要,而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年金投资管理势必将成为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委托关系的恰当处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年金效益以及年金整体规模和质量的健康发展。

二、委托模式的选择

企业年金制度安排体现了多层和复杂的委托关系,涉及到多个当事人,主要包括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监管机构等。年金受托人将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交与帐户管理人,将基金投资决策交与投资管理人,将基金保管交与托管人,并分别与之签订契约,从而形成三层独立的委托关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在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之后,又将该信托资产的管理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后三者有责任分别定期向受托人出具投资管理报告、基金账户管理报告以及托管和财务报告。在这个信用关系网中,受托人明显处于核心位置,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运行的中心枢纽。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作为年金基金的专业机构虽然职责不同,但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都必须保证年金基金最大程度的安全。

企业年金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已有一定的历史,部分国家发展较为成熟,从这些国家已经发展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来看,按照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委托关系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型、部分委托型和全部委托型。

1.直接投资型。该模式由企业年金受托人直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年金基金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合二为一,简化了委托关系,降低了委托管理成本,但也使得年金受托人职责过大、过宽,不符合专业化分工协作的趋势,同时,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两项工作由同一机构同时负责,不仅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高,而且增加了受托人的风险。这种模式对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要求较高,必须具备相当强的投资管理经验,同时需要相应的人员配置和投资管理系统。

2.部分委托型。该模式由企业年金受托人直接进行固定收益部分投资,风险收益部分委托专业投资管理人运作,这样使得年金受托人职责范围、承担的风险均有所减少,部分被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人。随着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趋势,固定收益部分投资的市场波动必然增大,因而固定收益投资也需要年金受托人具备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3.全部委托型。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模式,它由企业年金受托人在监管机构已确认的资格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投资立法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组合。在全部委托投资模式中,年金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投资管理人要对其管理的年金资产的投资行为负责,年金受托人是最终的法律主体,承担最终的风险。这种模式通过选择不同的机构承担不同职能的专业化分工,使投资管理人专注于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有利于提高年金运营效率。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可以增加年金投资管理人之间的竞争性,促进年金投资人努力提高基金运营效率,降低经营费用。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作为企业年金所有权的代表,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并与托管人共同对年金投资管理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

三、委托关系的风险约束

在企业年金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发生的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委托三者对年金资产进行营运管理,在这个委托关系中,由于人与委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些专业机构能够按照年金所有人的投资意愿或策略行事,这里面牵涉到委托关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一般认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人和人之间要达成对双方有约束力且有效的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人总是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即所谓激励相容约束;第二,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况下,人履行合同责任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这是参与约束;第三,在人执行这个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等于执行该合同所取得的效用,这是收益最大化条件。

当然,在委托合同不完善时,有可能因利益目标不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形成委托人与人之间潜在的风险。在不完善的市场条件下,人总有空子可钻。但是,通过强化委托人对人的管理机制,将使人经过收益成本比较后,自觉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设人的目标函数为X=X(a,θ),a为人的一个特定行动,可代表他的努力程度;θ为不受委托人、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

这意味着人的经营好坏由其努力程度和外界不确定因素共同决定。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里斯指出:如果具有一定的边界,即θ对X的影响是在一个可观测的区间里,即使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可以通过事前的警告或鼓励,使人不会选择较低的努力水平,并且使委托人、人均获得满意的收益水平。通过许多国家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如果资本市场是发达的,也就是说,因政策等引起的随机因素θ是有一定边界的,有效的管理会使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自觉地去寻求多种投资方式的组合,例如购买寿险保单、进入“分离基金”和“共同基金”,从而控制风险,实现双方都比较认可的收益水平。

委托是否有效,取决于成效系数γ的值。γ=收益/成本。若γ>1则表示委托有效;否则,γ≤1则表示无效。收益可表示为人经营企业资

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自理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因不自理企业资产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取得的收益之和。成本可表示为人的选聘费用、人的报酬、监督成本、人的职务消费、经营损失之和,其中,经营损失定义为人有意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剩余损失或资产损失。

在人财务公开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情况下,比例分成是委托人与人分享剩余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如果人是风险中性的,固定收益是有效的办法。实际上可以看到在商业银行与企业间的博弈过程中,企业也是接受了固定收益的办法,商业银行的固定收益表现为事先约定的贷款利息。通过固定收益的委托后,年金所有人成功地转嫁风险,人获得了部分剩余索取权,此时人的努力是最优的。对于委托人而言,尽管由于剩余索取权的分割和部分转让从静态上看使其利益受损,但这较之委托人自理基金的经营业务,仍是帕累托改进。因为从动态上看,由于人获得了部分剩余索取权,其积极性提高了,运用其专业投资技术,可以增加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使委托人获得高于自理时的收益。但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要给企业年金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以避免不能满足莫里斯的θ边界基本前提的情况出现,从而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

四、政策建议

1.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在委托关系的框架之下,需要在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之间建立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面,引入多种类型的投资管理人,它们之间形成竞争机制,使得受托人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管理运营的最终责任主体,它有更换投资管理者、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的权力,这就迫使这三类机构必须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之间也应该建立相互制衡的机制。在三者同时作为企业年金人的过程中,他们相互之间会产生业务联系,投资管理人有责任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账户管理人有责任及时与托管人和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而托管人则有责任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这些相关责任都是由委托关系衍生出来的,相互之间的制衡机制有效运作也十分重要。

2.建立市场化的投资管理体系。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企业年金的保费收缴、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的登记、基金账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将基金作为企业生产资金进行投资,也有上缴社会保险机构或上级工会“互助会”投资营运。这种非市场化投资管理方式不仅投资收益率低,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而且难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基金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从国际经验来看,通过公开竞争招标的方式来挑选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专业性的投资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由其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不仅有利于增加服务的竞争性、降低管理费用,而且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更重要的是,投资管理人还可以为年金基金“量身定做”投资方案,单独设立账户进行运作。这一形式使得企业年金的风险收益偏好、投资目标等都更为明确,使投资管理人能够为年金基金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3.完善投资管理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中,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角色。不断完善投资管理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有效管理和控制年金基金投资风险、防范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的重要环节。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应该是按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股份制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白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真正建立起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等分层设置的组织机构和权利系统,形成协调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投资管理人将自有资产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分账管理,自有资产的使用不能够与年金基金利益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