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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1
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1.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对自身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将流动性较差但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存量资产如应收帐款、住房抵押贷款等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同或项目进行剥离,出售给SPV。
2.SPV将从不同发起人处购买的资产“开包”,组合成资产地。这些资产地内的资产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从原始权益人处购入,与原始权益人进行了破产隔离,即它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破产清偿财产的范围。
3.SPV将资产地内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设计成各种期限不等、利率高低不一的证券。
4.进行证券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有多种方式:(l)破产隔离。由于实行破产隔离,使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开,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风险的影响。(2)卖方信用增级。一是直接追索权,即SPV对资产遭到拒付时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二是资产储备,即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化资产之外的足以偿付SPV购买金额的资产储备;三是购买或保留从属权利,即由原始权益人向SPV提供一笔保证金。(3)第三方信用增级。即由信用较高的金融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进行发行评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ABS进行发行评级,并对外。投资者据此对投资风险进行判断。在信用增级之前,SPV已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过初步评级。
6.进行证券销售。SPV发行的证券可采用包销或委托销售的方式由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由于ABS进行了信用增级,已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条件售出。
7.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向聘用机构付费。
8.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原始权益人或其他受委托的公司作为服务人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全部存入设在受托管理机构的SPV收款专户,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SPV向服务人支付服务费用。
9.还本付息。到了规定期限,由托管机构将积累金拨入付款帐户,对投资者还本付息。由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本息、支付各项费用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在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二、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种类
从理论上讲,大多数流动性较差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特别组合后都能证券化。从美、日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
1.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贷给购房者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应收款项,期限较长,流动性很差,但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美国、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都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
2.应收帐款。应收帐款一般没有利息收入,期限很短,是否能产生现金流量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所以对单个应收帐款而言,其现金流量是不确定的;但对一组应收帐款而言,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因此应收帐款可以证券化,并成为信用中下的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3.汽车抵押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
4.高速公路收费、版权专利费等项目。这些项目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以此为偿债担保发行的债券,也是ABS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在美国已有了广泛实践。在我国,1995年铁道部门利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现金流量的“铁路建设基金”作为偿债担保发行的铁路建设债券就类似于这种类型。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特点
l.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因为原始权益人对被证券化的资产采取真实销售的方式出让给SPV,因此,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的规定,只确认现金的增加、被证券化资产的减少和相关损益,而不确认负债。这种融资方式有利于保持原有负债比率,有利于维持原有的财务杠杆比,为企业再融资提供了便利。
2.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如多种资产支撑一种证券或一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或多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有多个当事人参与。这样有利于提高ABS的安全性,以吸引投资者,提高ABS发行的成功率。
3.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由于信用增级技术的应用,使ABS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票面利率一般较低。
4.资产证券化使筹资者匿名融资成为可能。由于ABS的到期清偿只与被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有关,从而只需向投资者提供该资产的相关信息,而不必提供企业其他方面的信息,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财务秘密和商业秘密,尤其为资信等级较低的企业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
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2
结合近期国务院针对金融业发展提出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政策指导,通过梳理国际和国内资产证券化诞生和发展历程,揭示了资产证券化创新贸易融资证券化业务开展的积极意义。虽然各国金融环境有所差异,法律形态各尽不同,但发展贸易融资证券化业务能够借鉴国际现有的成熟经验,加快我国资产证券化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贸易融资证券化;风险转移;资本
1 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发起人将缺少流动性,但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按类别打捆组成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SPV),由SPV以基础资产为担保发行债券。
2 国际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现代证券化业务的诞生通常追溯到1970年美国抵押资产证券化(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的兴起。当时其他国家已存在类似的融资形式,像丹麦和德国早在240多年前就已开展被称为潘德布雷夫“Pfandbriefe”的抵押证券化,抵押债券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化中拥有高级权益类的抵押资产。日本也早在美国之前在1931年就对抵押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立法。
资产证券化不仅在美国和欧洲被广泛推广,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增量也已逐步攀升为世界第二名,仅次于美国。近年来,香港以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的资产证券化资产池已达到港币60亿元。同时,在中美洲和拉丁美洲以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抵押的资产证券化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3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随着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也逐步推进。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公司发行的“三亚地产投资券”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创始。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同年8月,中国联通以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作为资产发放债券出售给投资者,开启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之轫。2011年8月,上交所开展了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化业务。2012年7月,国泰君安为隧道股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同年8月,中国银监会与财政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出台。《意见》中第一条“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提及“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盘活存量就是要通过改革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解读“盘活存量”的十大措施之一是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把存量变成新的增量。
我国可以借鉴国际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创新我国资产证券化品种,切实达到“盘活存量”,减少资本占用,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4 贸易融资证券化
贸易融资证券化属于抵押债务凭证CDO中的贷款抵押凭证CLO。发起方首先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将已开展的贸易融资业务(保函、信用证、票据、福费廷等)从原有的资产中隔离出来转移至SPV,用未来收取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作为资产,由外包评级公司构建债券结构,以债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一家投资银行或有银团业务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分销和承销债券。债券至少包含三个分层:高级债券、次级或夹层债券、超次级或权益债券。最终购买债券的投资人为财务公司、基金公司、对冲及互惠基金和政府单位(政府发展组织)。低风险承受者可以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级高级债券,高收益投资者可以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劣后级超次级债券。
5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借鉴意义
从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角度看,贸易融资证券化已是国际市场上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工具,金融危机前国外各银行已普遍开展该业务。在境内市场开展贸易融资证券化,适当参考国际贸易融资证券化的发展方向和理念,结合我国证券化业务实际,有所取舍,有助于丰富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产品序列,建立多层次资产证券化市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5.1 盘活现有存量,创新业务模式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各银行不断拓宽中间业务,重视对客户的综合营销,保函、信用证等其他中间业务将不断增长。通过贸易融资证券化将原有资产转移至SPV,以债券的形式卖给市场投资者,及时变现为现金资产,既优化了原有资产结构,又释放了资本,能够更好地符合资本监管要求,达到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同时,信贷规模空间扩大,在保证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增加了新业务量。
5.2 多渠道筹资降低成本,增加流动性
正常情况下银行以吸收储蓄或发行债券的渠道筹集资金,筹资方式较为单一。开展贸易融资证券化业务,通过投资者购买债券,将流动性注入SPV,不仅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增加了流动性,而且由于资金来源多元化从而降低了整体资金成本。
5.3 管理转移风险,拓宽投资人范围
银行的传统业务已不是简单的资产发起和服务,更多趋向于向风险管理转变,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的管理日趋重要。通过贸易融资证券化将风险转移到购买结构性票据的投资者身上,将未来预期的风险有效对冲,实现风险转移,提前防范风险。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贸易融资证券化债券产品具有信用评级较高,息票收益率较高、期限较短、资产多样化、交易结构简单等特点,是一种方便调节投资组合灵活性的工具。发展该业务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培育投资者类型,建立起新的投资者结构。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现阶段与金融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评级体系和二级市场仍处在需要逐步完善的阶段之中。但随着境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发展,贸易融资证券化既是债券投融资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内生需求,又是积极面对全球资产证券化市场一体化等外部环境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简称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流为保证,一般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对投资者付息还本。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为原始权受益人、SPV、证券承销商、托管行、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可以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获得新的融资来源,缓解初始债权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够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地进行,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1、政策、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设很可能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也必然会根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状况相应地调整有关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很重要,比如商业银行盘活内部不良资产问题,如果不良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证券化并出售,商业银行实际就可通过这种手段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比以往更加不关注贷款者的资信状况,甚至故意降低贷款者的信用门槛,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制造出更大规模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大投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发生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以及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国短期内难以修改现行法律或为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种折衷方案,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因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不尽完善的部门规章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将使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风险。
2、信用、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为投资者设定了一个明确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标准及严格的评级程序,以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然而,资产信用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的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既专业又诚信的评估机构少之又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资产的评估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信用问题往往关系到道德问题,在我国,像过去发行很多的公司债一样,有能力偿还但故意拖欠不还,再配合虚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多样的融资结构、多方协调运行的机构体系,更应加强对其信用的监管。因为投资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发行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最后还是得不到收益,这会引起投资者对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失去信心。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尤其要注意道德风险的防范。
3、其他可能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投资者还会面临如下风险:(1)资产证券产品设计风险。由于产品设计上的不成熟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价不合理,造成证券发行不成功,给发起人带来经济损失。(2)混合现金流风险。指如果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3)实体合并风险。如果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4)利率波动所引致的风险。如果利率下降,会导致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因为借款人可以用较低的利率从市场上借到资金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这样会影响到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发展不够深,跨境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利率错配、外汇错配的问题,这样也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最终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总结
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4
[关键词]资产;盘活;证券化;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65-02
1资产证券化概述
1.1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许多学者都有过论述。目前国内使用较为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集中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动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这种证券化是一种存量资产的证券化,通过证券化企业盘活了存量资源,取得了发展资金,降低了经营风险。
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证券化的“资产”是指那些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见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这些资产还应具有某种同质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证券化”指一种技术,这种技术可以被称为一种加工或转换技术,即通过这种技术可以对原有资产中的权益进行加工转换,然后传递给投资者。即将适合证券化的资产转换成证券的过程。第三,这些资产担保证券是有资产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交易。资产担保证券的收益来自于该项资产组合产生的收益,是一种具有稳定收益的证券类凭证。投资者购买到这些资产担保证券后,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交易。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下的资产,还包括预期未来收益。
1.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有四项基本原理,即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第一,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构成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资产证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资产为支撑的,而实际是以资产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没有预期的现金流就无法进行资产证券化;第二,资产重组是运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资产进行重新分割和组合,将基础资产从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然后进行证券化操作,通过资产重组可以选择出适合证券化的资产,并汇集组成一个资产池;第三,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技术操作把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进而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参与各方的收益。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一项技术,也是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的优势所在;第四,信用增级是通过额外信用的引入,来分散证券化资产的整体风险,继而相应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提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级别的多种金融手段的总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必须经过信用机构的评级,其评估重点是基础资产能否及时提供足额的现金流,以保证证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2.1资产证券化为企业创造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在股票和债券等传统的融资渠道之外,为企业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可以为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有益的帮助,是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补充。企业资产证券化既是对企业已有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业负债或资产的前提下实现融资计划,而且企业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交易结构和技术实现了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隔离。
2.2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
证券化资产结构重组后,实现了其信用风险与公司的整体风险相隔离;同时通过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水平,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2.3增加了证券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成现金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快速地将证券化资产转化为现金,并将其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资产中移出,可以实现表外融资,扩大了原始权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权益人能够较容易地从事其他投资机会。另外,资产证券化获得的现金流还可以用来偿还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利息费用,合理优化资本结构,增加股东财富。
2.4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当前,我国境内投资渠道还十分有限,大量资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资市场,容易造成资产泡沫,不利于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资产证券化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的同时,增加了投资者收益。
3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运作流程
3.1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主体(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是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转出方。②特殊目的主体(SPV),特殊目的主体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设立特殊目的主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③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级,以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评级,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为此承担资产证券化交易活动中的风险。④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以增强投资机构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⑤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⑥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主要对资产池的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础资产以及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偿付。
3.2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流程
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多家参与主体,每个主体发挥不同的左右,在经过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终完成证券化。典型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一般包括七个步骤:第一,原始权益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产,通过捆绑组合形成资产池;第二,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V;第三,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SPV;第四,信用增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第五,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第六,证券承销商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发行上市;第七,服务机构负责现金流管理及偿付有关费用。
4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及探讨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释放资本,增加收益,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改善资本结构,且资产证券化具有低融资成本、低风险的优势,因此企业对于资产证券化有很强的需求。但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还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采取了两条路线:①以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是SAMP(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比较成熟,但是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还处于一事一批的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
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大型公共设施、大型公司应收款等,这些资产在我国都有较大规模,有一定的统计规律,统计资料较完备,现金流相对稳定,信用级别比较高,所以比较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而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如版权、专利权、电视转播权、有钱勘探资料等,虽然也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但把此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还存在诸多障碍,如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复杂,知识产权难以独立带来收益,及其固有的时间性、地域性、可复制性、不稳定性等特点,都导致对投资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尚不存在实施条件。
5结论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深度和广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创新进程缓慢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促进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大力推动实施资产证券化工作,重点做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逐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程序,使其真正成为解决我国企业资金瓶颈的重要渠道。
参考文献:
[1]傅美兰浅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选择[J].金融财经,2008(8):19
[2]乌兰格勒浅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策略选择[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3):16-19
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5
尽管市场冷清,但决策当局的态度却颇为热切。国务院新近增加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额度,不仅没有像2012年重启和2013年扩容时未公开试点额度,反而给出了5000亿元增量,这一数字比2005年启动试点以来发行的信贷支持证券的总规模还多出了近600亿元。
发行规模超预期放缓
201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爆发式增长,信贷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逾2800亿元,将近是2013年发行规模的18倍。这一现象令市场信心大增,再加上备案制/注册制的相继推出,分析人士年初时普遍乐观,认为201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会继续放量,普遍预计全年在5000亿以上。但是,2015年已经过去将近一半,信贷支持证券新发行量不增反减,仅为500亿元。
“发行减少与整个市场的变化有关,”中信银行金融市场部向记者表示,“在宏观大背景下,融资的需求和贷方的需求都在下降。”
一面是经济持续下行,投资增速大幅下降,1-4月份只增长了12%,信贷需求疲弱;一面是货币市场走向宽松,连续降息降准后,7天利率已经不到2%,银行资金紧张状况已经大大缓减,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为2.3%,高出2014年同期0.5个百分点。
有效信贷需求不足,使得优质资产难寻,这使得银行将资产出表的积极性不强,尤其是将那些优质资产出表。
在目前的试点阶段,监管层对证券化的资产质量有明确的要求,基础资产池必须以优质信贷为主。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来,共有四笔不良贷款的证券化,均发生在2009年以前。
中信建投宏观与债券首席分析师黄文涛认为,优质资产证券化意味着不良率的进一步提高,这与商业银行目标相悖。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15年一季度,不良贷款比例为1.39%,较2014年同期、年末分别上升0.35、0.14个百分点。
资产证券化作为市场行为,成本收益是关键因素,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产品的发行利差很小,再加上评级、信托、会计、律师等中介费用,“大行从证券化中很难获利,甚至还会亏钱,”招商证券债券分析师周岳告诉记者,“中小银行倒是因为信贷资产池的加权利率普遍在7%以上,高于大行的6%左右,证券化积极性更高。”
投资者的缺乏,尤其是次级投资者的稀少也制约了目前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节奏。“培育投资者也需要时间,”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刘东亮向记者表示,“其他投资者还是习惯投资熟悉的、直观明了的股票和债券,被打包的信贷资产往往涉及多企业贷款,需要一家一家的分析风险和价格,判断起来有难度。”
信贷资产的表外化也不乏其他途径,周岳认为,各类“影子银行”的存在,部分替代了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信贷资产的流转,既可以是存量资产,也可以是增量资产,通过理财、资管通道,以及最近很热的产业基金等方式,均能实现新增信贷资产的表外化。
稳增长和金改的补充
在信贷支持资产的市场发行明显放缓的时候,国务院反而加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力度,并明确要求试点银行将腾出的资金用在刀刃(棚改、水利、中西部铁路)上,稳增长意图非常明显。
上半年经济各项指标均不乐观,三大需求都在走弱。目前已经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包括降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基建投资等。
各项刺激政策的主要目标还是拉动投资,关键还是资金。而传统融资方式――银行信贷,并没有因为总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而有所增长。如何避免过度放松,又能绕开贷存比等结构性束缚,政策倾向于可以利用社会资本的PPP和盘活银行存量资产的信贷支持证券作为补充工具。
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贷款转换为流动性更好的可交易债券,银行的中长期贷款被替换为短期流动资金,由此社会资本可以借道银行支持实体经济。
“这个过程可以加强银行的放贷能力,”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徐跃红向记者表示,“由于贷存比等制度性因素,银行放贷能力常常被压抑,可贷资金总是不足,很多银行频频触及红线,导致信贷供给不足。”
信贷资产的出表能降低存贷比,释放贷款额度。招商证券计算的2015年一季度上市银行平均存贷比已达70.24%,为2012年以来最高水平,其中4家甚至超过了75%。
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被寄予稳增长的厚望,也被视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
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为金融市场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还丰富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开辟了一层新的资本市场――“间接的直接融资”,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
5月10日,利率市场化再下一城,存款利率的上限扩大至1.5倍
利率市场化作为金改的核心,直接影响之一便是对银行负债端的冲击。银行需要充足的弹药自救,而信贷支持证券不仅可以帮助银行补充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因为存款流失引起流动性短缺,还可以缓减因为短期资金成本上升而加剧的银行期限错配风险。
信贷支持证券作为贷款的衍生品,本身又是市场全期限利率曲线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推动银行业贷款走向市场定价。
当然,信贷资产证券化潜藏的风险不容忽视,但是正如彭博全球衍生品主管Jose Ribas所言,金融产品并无好坏之分,关键是能否在价格中充分反映风险。如果定价时只考虑现在和将来的现金流,低估风险、高估价格,这个误差就会带来更大的问题,甚至造成金融系统的崩溃。
“如果没有足够的金融产品给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者选择,市场就会扭曲,就会产生泡沫,市场将面临更大风险,”Jose Ribas告诉本刊记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诸多金融工具中的一个部分,它会使市场更顺畅地运行。与此同时,产业系统能够工作起来的关键也要有足够的金融工具提供给融资的人们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选择,只有这样,经济才能开始顺利运行起。”
房贷证券化瓶颈
愿望确实美好,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取得多大的成效却令人担忧。
就短期而言,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制度和市场建设还没有完成;投资者培育还需要时间;信贷资产证券的二级交易还没有兴起,基本都属于一持到底,流动性缺乏需要更高的流动性溢价,意味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劣势;经济还未见底,贷款利率进入下行通道,银行更愿意持有优质贷款。
就长期而言,尽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余额只占中国债券市场余额大概0.8%,相当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余额的0.5%,发展空间似乎很大,但是,在现行住房金融制度安排下,很难用美国的经验畅想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未来。
目前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结构显示,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也颇具“中国特色”。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虽然效仿美国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开始,但却逐渐发展为以企业贷款为主,2005年以来,90%以上的基础资产池是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仅发行了4期,占发行规模的3.9%。而美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始终由个人按揭贷款主导。
这一现象的背后是两国差异较大的住房金融制度。中国以互助型的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的架构满足住房的融资需求,目前还没有对公积金贷款做证券化尝试,而商业银行个人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市场接受度较差,一则没有担保,二则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基准利率,三则涉及笔数多,一个基础资产池往往有上万笔个人贷款,投资者审核难度大,即便是银行购买,也可能需要重新构建一个审核系统,成本太高。
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6
最初“玩”资产证券化的当属美国,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初。当时用以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历经三十多年的成长,房贷证券的流通量已超过美国的联邦债券,成为美国债券市场的“主力军”。美国资产证券化成功的经验,迅速“国际化”到世界其他地方。亚洲地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并不慢。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资产证券化都开展的非常迅速。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从最初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逐渐发展到包括信用卡应收款、机构按揭贷款、汽车贷款等资产,甚至发展到石油和天然气储备、电影和歌曲版权、未来应收机票款、国际电话费等。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角度讲,其交易之所以受到推崇,不仅在于它可以使贷款尤其是长期贷款具有更好的流动性,还在于其可以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仅在于可以改善金融机构资产的质量,还在于可以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率8%要求的压力,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制度环境的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也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多么复杂,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一般都涉及以下方面:1.资产出售方/发起方;2.特殊目的实体;3.信用增级机构;4.服务机构;5.投资者。
由此,似乎可以给资产证券化下一个简单的定义,那就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类型的实体,将其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并以其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广义的证券)进行融资。
那么资产证券化涉及哪些会计问题呢?以上述简图为例分析如下:
l提供按揭贷款的机构(比如说商业银行)将按揭贷款“卖”给按揭公司,这个所谓的卖的过程是真卖还是非卖(即是否为真实出售)?如果是真卖,那么就应确认资产出售损益,否则就会使问题变得复杂。比如说,是部分真卖还是根本就是形式上的“卖”。不同的情形,对应着不同的会计处理。
l按揭公司再将按揭贷款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这个过程也会出现一个真卖还是非真卖的问题,只不过此时的买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实体。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似乎只有选择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一个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既然是这样,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信托账户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主体,它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进一步讲,特殊目的实体(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是否应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呢?
l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按揭贷款后,需要将其“证券化”。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按揭贷款“卖”出去。此时,买家成了广大的投资者。正如前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资者最后买到的将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凭证。当投资者买入信托凭证时,将现金资产支付给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将收到的现金支付给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将其转付给按揭贷款提供者。如此一个循环下来,按揭贷款提供者便将信贷资产“变现”了。实务当中,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同步完成的。对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没有什么很特殊的会计问题。恰恰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遇到该如何对受益凭证所附着的收益权进行核算的问题。
l如果我国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还会牵涉到信托投资公司该如何核算的问题。试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一个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尽管上述问题解决起来都不容易,但将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也用不着去讨论了。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否则美国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绕”糊涂了呢?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至于如何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则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加以分析和判断。会计标准不可能定到使市场中的每项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对号入座”,但在基本原则之下尽可能详细以便于操作,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本身的核算和合并报表问题。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表现为一个公司制企业,那么其本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不会显得太难。但是,如果表现为一个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那么也将其视作一个公司制实体来进行会计处理、也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了。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计划进行会计核算时,大多数就不是这样处理的。那么,较为合理的选择是什么呢?答案应是将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来对待,并独立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为,信托资产本来就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问题,取决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按揭公司是否能够控制特殊目的实体。这是一个国际上极富争议而又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想当初美国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实体因为会计准则的某些“不完善”而导致资产和负债风险没有恰当地纳入合并报表,真让人后怕!这方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必须要有实际持股甚至比例还要超过50%才表明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因素来界定控制权的存在?因为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存在股权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类”组织。如果将此问题延伸开去,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但无论如何,值得认真考虑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多种因素来界定控制权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方面已经有较深入的探讨。
第三,关于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对收益权的核算问题。如果将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信托受益凭证类比到某种金融债券,那么其核算问题就不会太难。问题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受益凭证,与一般金融债券(比如国债)是有本质区别的。受益凭证具有“一定”的“股权”性质,因为持有信托凭证者对信托资产拥有剩余权。那么为何又只是“一定”呢?因为该凭证的持有者不能对信托资产的运用、处分施加影响,而只能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实施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托受益凭证持有者对受益权的核算类比“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可能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