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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文1
未来五年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将增长近一倍
中国水资源紧缺,水质污染严重,在废水排放总量中,城市污水的排放比重不断上升。2004年废水排放量中,城市废水占比54.2%,工业废水占比45.8%,COD排放量中,城市污水占比61.9%,工业污水占比38.1%。虽然污染比较严重,但中国的城市污水处理率依然比较低。2004年,中国城市污水处理量162.8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为45.67%,虽然污水率较2003年上升了约3个百分点,但相对国外发达国家来说,中国的处理率水平还远远落后。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还有297个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地级以上城市63个,包括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8个,位于重点流域、区域“十五”规划范围内的城市54个。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成为促进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当务之急。
2004年,中国城市污水排放量为261.3亿吨,预计未来5―10年,城市污水排放量年均增长2.5%,2010年年排放量在300亿吨以上(图1)。假设城市污水处理率2010年达到60%,运行负荷75%,单位日处理量的污水处理厂平均造价1200元;处理每吨污水平均收费1.2元;到201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00万立方米/日,达到7215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处理厂市场容量达到280亿元;2010年污水处理运行市场容量230亿元/年,比2004年计算值增长近一倍。
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城市污水处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是中国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控制水污染的重要政策措施。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以前由国家完全控制的水务资产推向市场,包括现有资产以及未来新建的项目。政府则依托征收的自来水或污水处理费保证介入水务行业的公司获取合理报酬,同时通过盘活现有水务资产,加速新的项目特别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水务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使得该行业商业化运营成为可能,并且为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进入和发展提供机遇。
近年,随着中国水价改革措施的不断出台,水价呈上涨趋势。过去5年(到2005年7月),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05元/吨上涨到1.5元/吨,居民生活用污水处理费由0.23元上涨到0.54元。但各个城市水价目前仍普遍偏低,还有上涨的空间。目前,中国的水价仅仅包含水的工程成本和水的处理成本,这与国际流行的全过程成本不符。世界水价的构成应该包括水资源的价格、水工程的成本、水处理的成本以及水管理的成本,而且还包括污水处理的成本。我们估计,未来5―10年,中国大中城市污水处理价格上涨空间大约在1―1.5倍。
未来五年电厂脱硫市场蛋糕约450亿元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文2
主席 尚福林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则,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五)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八)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或者申请书;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
(四)资产托管协议;
(五)推广方案及推广协议;
(六)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七)负责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八)净资本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证券公司方可推广其所提交备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一)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文3
目前,债券投资已代替银行存款成为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投资渠道,然而,债券市场的走势也因此会影响到保险资产的配置,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结构、发展规模及战略布局,加之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波动加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全面开放,导致我国保险资产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若保险业要在与各大金融行业的竞争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就要提高资产管理效率,直面各种挑战,在接连不断的挑战中谋求发展。现阶段,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1.1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在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国际经济走势,同时世界经济的波动反过来也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分析我国保险资产管理问题时,不仅要分析国内的经济环境,还要将当前国际政治的变化和经济格局的调整考虑在内。
1.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面临巨大压力
受托管理我国保险业约90%的可运用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2006年以前只能管理保险公司的资产,缺乏直接接触个人以及其他机构的渠道,而国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能够管理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产,更重要的是它们能够管理第三方资产,并且第三方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同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推动资产管理公司由单一管理保险资产向综合管理社会公众资产转变。然而,逐步扩大的资产管理范围对于起步较晚的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说,虽然带来了新的机遇,但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不可预知的风险。
1.3投资收益低下
随着我国保险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可利用资金也在不断增长,但由于我国保险业目前的投资渠道过于单一,仍然将资金投资的重点放在存款和债券资产上,而在基金、股票上的投资比例较小,加之近几年来我国外汇储备的超常增加,造成市场流动性泛滥,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日趋下降,从而导致我国保险投资的收益率也随之明显下滑。所以,如何提高资产管理的投资收益率,是我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1.4资产负债管理难度加大
近几年来,保险行业续期效应降低,从而造成保险业的流通资金减少,成本压力增加,保险负债成本呈现出日渐上升的趋势,资产负债收益率匹配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如果投资收益率达不到预定利率水平,将导致新的“利差损”产生。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资产久期远远低于负债久期,“长钱短用”现象屡见不鲜,而且随着负债定价利率的上升,业务增加反而会造成附加费用的增大,此时负债成本较高,资金回报压力增大。由此可见,保险行业目前的这种资产负债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2构建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指标体系的原则
科学地建立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要考虑现有的统计制度和相关的统计数据,还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之间对比的需要,因此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除了要满足指标体系设置的一些基本原则外,还要满足以下几项原则。
2.1主次性原则
由于能够反映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的指标较多,如果都用来当成评价标准,容易造成指标设置主次不分,给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选取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指标时,应该遵循主次性原则选取对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产生主要影响的指标,而忽略那些影响较小的指标。
2.2可行性原则
影响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的因素是各种各样的,有定性的不可量化的指标,也有能够定量描述的指标。无论是定性描述的指标还是定量描述的指标,都应该是可行的,有据可循的。因此,本文为了更好地将保险资产管理水平作横向与纵向的对比,所选取的都是评价资产管理水平的可行性指标。
2.3比较性原则
在运用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分析问题时,往往要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因此在选取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指标时,不仅要便于保险资产管理自身前后进行比较,而且还要便于与其他金融业资产管理水平之间进行比较。另外,为了能与国际保险资产管理接轨,还要在指标选择上尽量靠拢国际通用标准。
3构建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指标体系的理论框架
在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进程中,保险资产管理作为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其盈利水平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决定了保险业的自主竞争能力,也成为保险业增强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促进金融市场稳步协调发展的主要途径。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本文结合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体系的理论框架。
3.1保险资产管理的现实竞争力
所谓的现实竞争力就是指主体在现实中获取竞争优势所拥有的资源。保险资产管理的现实竞争力主要由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资产管理效率、资产管理的业务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要素构成。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行业投资主体的资产管理能力,是各行业在资产管理上相互竞争的核心方面;不同行业资产管理业务能力的强弱也是现实竞争力的基础;而风险的管控能力是企业管理人自身管理能力、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要体现,构成了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险资产管理的效率与未来发展的高度。为了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效率,有必要将国外先进的资产管理理论和方法应用到我国的保险行业中,从而达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目前,我国保险业投资覆盖了证券、货币、衍生品等各投资领域,并在此范围内打造不同风险收益率的产品链,在更广阔的空间内为客户们捕获投资机会,分散投资风险。
3.2保险资产管理的潜在竞争力
潜在竞争力是相对于现实而言的,它对于未来整体竞争力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资产管理的潜在竞争力是使现实竞争力得到有效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所在,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策支持以及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等要素。在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范围的逐步扩大,使得保险资金的风险进一步加剧,并且对现实金融市场环境变化的反应也更加敏锐,国家政策支持可以为保险资产管理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而业务、产品、组织上的创新对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了以资产管理现实竞争力和潜在竞争力为分体系的保险资产管理整体竞争力的理论框架。在此框架内,资产管理的现实竞争力和潜在竞争力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影响着保险资产管理的整体竞争力水平的高低。
4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
目前,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机构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估算方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得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之间缺乏可比性。因此,本文在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体系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对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指标只作定性描述,并将保险资产管理竞争力评价体系分为现实竞争力和潜在竞争力两个子评价体系,总共设置14个指标。
4.1保险资产管理现实竞争力评价指标
市场规模反映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宽度和广度;资产管理效率是国内外资产管理竞争的一个核心方面,因此本文选取投资收益率来体现保险资产管理效率。资产管理的业务能力指标又可以细分为资本负债比、资本安全性、资本流动性、资本充足性、业务产业链和业务价值链。资本负债比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流动性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不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管理所面临风险的大小,也能反映企业资产管理的能力。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就在于平衡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关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运用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进行投资决策时,不能只考虑资产或负债,而必须要保证资产和负债的动态协调与平衡,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长期稳定的预期收益;资本安全性、资本流动性客观上反映了资产管理的服务属性;资本充足性、业务产业链和业务价值链3个指标分别反映了保险资产管理的实物资源、业务宽度和业务价值。风险控制能力是现实竞争力的又一重要体现,本文选取资本缩水幅度这一负面指标来度量对保险资产的风险控制能力。
4.2保险资产管理潜在竞争力评价指标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文4
关键词:基金子公司 信托 优势 竞争
证监会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段时间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拓宽了专项账户的投资范围,对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以达到从事此项业务的目的。
一、基金子公司的背景与现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称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基金子公司的性质与基金公司在业务上是有较大区别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业务模式中基本上是从事完全不同的业务。
基金子公司最初以通道类业务为主,目前业务类型涵盖房地产信托、股权质押等多个领域。例如,工银瑞信基金子公司主打产品系列为幸福城市系列,投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租房保障房建设与城镇化改造项目,还推出股票质押型产品、针对部分重点城市文化旅游专项建设产品。
二、从优劣的角度对基金子公司与信托进行对比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相应的匹配的规则修订,证监会将在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上放松监管,允许进行专门项目资产管理业务,提高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实体经济中的应用能力。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并允许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资产,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在实体经济中的服务能力。
三、基金子公司的优点
1、更灵活的产品设计
修订草案取消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在投资单只股票和投资单一证券不得超出计划资产净值20%和10%的限制,从而基金管理公司在约定投资比例上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决定,因而设计出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2、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
证监会允许基金公司以专业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取消费率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采用较为宽松的监管。
3、优化申购赎回的频率
安排申购赎回频率的优化,增加了“为单一客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现金资产管理计划及证监会许可的其它资产管理计划除外”的豁免性条款。
4、放宽要求,托管制度强制保留,但不会对托管机构提出具体的要求。
5、更强的流动性,在大宗交易平台上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流动性得以增加。
6、资本金没有限制,相比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在资本金上没有限制,低成本,具有天生的开展通道业务的功能。
总的来看,我国信托业虽然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挑战依旧严峻,专属业务领域缺乏。信托公司中绝大多数仍以融资服务业为主,在自主资产管理和创新能力上仍不占优势。现今由于信托产品缺乏流通机制,信托产品规模比较小,在期限上表现的结构性缺陷,严重限制了信托在长期融资功能中的应用,不能起到优化我国融资结构的作用。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和风险“零容忍”的特点更为严格,而且单一机构的风险爆发会对整个行业造成较大的风险。
四、基金子公司在与信托竞争中的应对。
总的来说,在财富管理行业竞争的大潮中,基金子公司有自己的优势,在某种程度上是后发优势,子公司的未来业务有很多项目规划,主要会在场外交易市场,只要是风险收益合理的业务,子公司都可以做。
参考《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基金子公司可以开展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的业务,与母公司的证券业务和债权业务相比拓宽了许多业务范围。但是就现状看,这种看似宽松的监管环境并不能给基金公司多大的发展空间,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具体怎么操作,是摆在基金子公司急需解决的问题。
通道业务按现状来看应该是众多基金子公司首先考虑的领域。通道业务可以分纯通道业务,即基金公司还是和信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基金子公司可以利用其牌照策划出一套盈利模式或是在形式上走程序从而参与信托和银行的业务。另一种通道业务就是与银行和信托或是券商等机构进行合作,基金公司可以自主提供客户与开发产品。这种通道业务可能也是基金子公司开始阶段涉足的初期业务范围。
基金公司在证券投资方面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这一点不论是信托还是银行都是不能比的。参考近几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情况,从中看出被动型投资和工具型投资发展良好,这些业务恰好在基金公司中都有人员和系统可以实现,子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灵活性创造相应的“权”以供投资者使用。除了被动型投资,主动型投资也可以考虑,基金公司还可以投资信托产品、券商资管、银行理财等等。基金子公司利用其优势可以开展资金池业务,期货,股权质押融资,PE,VC等业务。
基金子公司的业务急需创新,范围可以不用局限与国内,通过QDII,能够将资金更好的投资于全球金融市场中去,QDII通道灵活性更强,投资范围更加广泛,投资目的也可以多元化。基金子公司在创新中应重视建设销售渠道这一重要的链接市场的环节。可以参考银行之间的银银合作的模式,基金公司可以将自己的产品与银行合作,利用银行的营业点多,客户多的优势双双合作形成销售联盟;或者在互联网金融告诉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电商或直营店等自身的渠道销售。
参考文献:
[1]郑艳,201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相关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文5
平安保险投资管理中心50人的团队由深圳北上,在上海静安广场落户;中国人寿的投资管理中心9月份挂牌成立,办公地点从公司总部迁至北京金融街;因为看好上海将成为亚洲金融中心,华泰财险的投资部即将从北京南下上海,从形式上开始独立运作;人保设立的投资管理部,从一开始就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人员上单独招聘,体制上已经是“一司两制”;新华人寿、泰康人寿等公司对投资部门的改组也已列入议事日程,有消息称,保监会有意支持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成立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经营保险公司的金融资产。
《金周刊》记者分析:国内几家主要的财产险、人寿险保险公司对投资部门的外挂、改制或搬迁,不是普通的机构调整,而是反映了保险业对提高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程度的空前重视,预示着我国保险业面临一次结构变革,保险公司延伸出来的资产管理公司也许很快就会浮出水面。一位业内人士说:“(新的投资机构)将参照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运作模式进行构建。”
管理着7133亿欧元资产的德国安联集团下一步是在中国拿到资产管理业务的许可证
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可能超过很多市场人士预料。保险(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尚未“出世”,但在国际保险业,却几乎已是“标准模式”了。
记者在多次采访德国安联、英国商联、美国信诺、美国信安、林肯金融集团、瑞士丰泰、加拿大宏利、瑞典斯堪的亚保险集团等国际保险大鳄的过程中了解到,国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部门往往比银行和基金公司更具有融资能力,巨大的融资能力造就了管理财富、消化资金、专业投资理财的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对巨额资产的管理经验随着保险公司的百年历史日臻成熟,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又会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不断“放大”融资水平。
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包括三大块业务:寿险、非寿险和资产管理。令安联引以骄傲的是,安联还是世界10大机构投资者之一,最近的数字中,安联集团管理的资产7133亿欧元。目前,安联已获准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据说,安联的下一步是在中国拿到资产管理业务的许可证。
另一家主要的国际性的机构投资者茂利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英国商联保险CGUplc的控股公司。商联是一家国际性保险集团,它的业务包括四大块:寿险、非寿险、国际业务和资产管理。作为机构投资者,它还是欧洲最大的基金管理人之一。至1998年12月31日,商联保险管理下的资产超过2000亿美元。这相当于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近20倍的资产。
瑞士苏黎士保险集团的业务也分为四大块:寿险、非寿险、再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其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独立性质的公司,除负责母公司的资产管理和投资外,还代客理财及负责第三方基金管理。
这些国际保险集团内部的资产管理公司都具有完全独立的董事会、管理团队和组织结构,有着各自不同的投资理念和鲜明的业务特色,拥有投资领域内最出色的专业队伍。
中国人保投资管理部的组织架构已能看出基金公司的“身形”
保险投资部门上演“独立运动”
国内保险业的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催生出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诞生。
今年年初,新华人寿董事长在他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入改革投资管理体制,推行投资银行运作模式……将金融投资部比照投资银行管理模式,模拟独立法人实体运作,财务上单独核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张鸿翼接受采访时亦认为:“保险与证券两个行业确实是有隔膜。这两个行当在运作机制、决策机制、工作效率、人事制度、薪金制度很难对接。从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方面考虑,也应该在保险公司内部对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实行分业管理。”
来自保险人士的共识是:由于投资部门的工作性质、专业方向、管理手段都与保险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大相径庭,因此,按照现资银行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模式成立相对独立的投资公司或单设投资机构,有利于从组织上避免不同性质的业务工作间互相掣肘、提升保险投资业务的专业化程度,使保险投资能真正按照专业化投资业务的要求去做。
记者了解到,几家欲成立独立资产管理机构的方案都是比照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如下辖投资研究部门、基金管理部门和业务操作部门。
于2000年底筹建,今年年初建立的中国人保投资管理部的组织架构已能看出基金公司的“身形”,人保投资管理部分为四个部门,即研究部、运营部、核算部、投资管理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家保险公司的上上下下都为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而着急,但果真渠道打开,如保险资金入市,面对成千只股票,成千家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假如不在组织和人才方面做好准备,保险资金入市的风险将难以控制。从这方面考虑,与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相配套的政策应该是让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形成专业化、独立运作的机构。
“保险公司狭窄的投资渠道也是保险公司长期以来没有大力发展投资专业队伍的重要原因。”新华的沈志卫说。那么,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相比,存在哪些专业方面的不足呢?“主要体现在投资专业队伍的单薄,特别是市场研究力量普遍存在比较大的欠缺,但现有的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和薪酬水平又很难吸引到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因此,成立独立运作的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根上理顺管理体制,以专业化公司的结构组成专业化的投资团队。”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投资部门的“独立运动”也正反映和顺应了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逐渐放宽。
对于何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各公司似乎并不着急。张鸿翼认为,“这件事,政策一放开,就会水到渠成的。”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文6
1 监管当局指明银行理财应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当存款规模紧张时就通过发行保本、高收益产品争揽存款;当贷款规模紧张时,就通过理财实现贷款规模表外化,银行理财就是如此被当作了简单的‘高息揽储’、‘变相放贷’的工具。银监会内部会议中明确批评“理财业务仍是其他业务的调节工具”,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对理财业务应有清晰的战略定位。这是继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之后,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再发警示。
银行发行类存款理财产品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服务表内业务之目的,表内外业务之间相互转化,可以起到调节财务报表、规避监管的作用,加上资金池、借新还旧、高息揽储等诟病的出现,银行理财本质问题逐步受到了监管层、业界、市场的关注和热议。回顾近两年来的监管动作,从2013年8号文对非标资产的规范,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再到独立的理财事业部制改革,最后是商业银行法的启动修订,都为银行理财业务指向了一个关键发展方向――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虽然银行理财市场已经发展了十年之久,但法律关系一直未被厘清,到底是委托关系、资产负债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一直都是市场争议的焦点。以上一系列的监管动作以及市场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无疑都表明了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信托性质。信托关系从法理和制度安排上帮助银行理财产品确立长久缺失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2 银行理财资金运用存在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理财资金运用相对独立,理财资金募集前实际上无具体项目融资或资产与之对应。使理财产品之间无法实现风险真实有效隔离。从业务管理与资金流向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典型银行业务无实质差异,而这种类银行运作则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首先,理财产品滚动发行掩盖了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运用上存在较为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即理财资金平均期限明显小于理财资产平均久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通常期限较短,在产品到期需要偿付本息时,有可能存在现金流问题,这时商业银行所做的,不是将理财资产在金融市场即时变现,而是通过理财产品滚动发行以补足现金。
其次,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长期留存,无法抵补。理财资金运用将不可避免产生风险,主要是非标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标准化资产的市场风险。在目前的会计及审计原则下,商业银行没有理由也无依据运用理财资产及抵补损失,因而相关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将长期留存。
最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营风险落空。商业银行并不是理财业务经营风险的主体。由于我国法律上尚未对金融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的规范,一旦出现投资者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容易导致相关风险责任落空。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自营业务之外经营“类银行”业务,确实需要建立适合的组织管理体系。为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积累,近日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通知》出台将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行风险,但若是要真正回归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3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预示着银行的“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第一个是“大市场”。中国资产管理的行业是百花齐放,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募、私募都在同台竞技,且市场存在零散、分割、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问题。为使其长远健康发展,未来市场应该走向统一、标准,各类机构应该在相同的法律框架下,相同的政治框架下,相同的监管标准下,同台竞技,以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开展竞争。
第二个是“大服务”。各家银行机构在做资产管理的时候,还是立足于自身的以前的业务特点,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做产品,而且以产品为中心。长远来看,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来展开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增强银行自身能力建设,不但要做原来擅长的领域,还可以通过与同业的合作,或者通过外包方式,获得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另外一个,银行做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脱离原有业务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比如提供质押融资,使得传统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充分的结合。
第三个是“大客户”。在以往,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是你的客户,但在互联网平台上面,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面,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也是我的客户,金融机构搞资产管理,应该积极拥抱互联网,尤其是那种营销、管理的方式,唯我所用。
第四个是“大发展”。资产管理发展的速度是突飞猛进的,展望未来有着很大的空间。与过去的市场容量和业务发展的空间相比,未来十年,是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钻石的十年。
所以面对未来的发展趋势,银行理财只有回归资产管理本质,银行理财产品才有可能打破刚性兑付文化,银行理财业务才能适应未来发展趋势,顺应“大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
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后,银行与投资者之间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从而打破目前类存款产品下的资产负债关系,风险和收益都应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理应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参照国内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基金化运作、结构性投资将是银行理财产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出路。从基金化运作模式来看,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定期估值,产品净值随资产的估值而定期波动,投资者以净值为标准进行申购与赎回,银行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的投资回报均归投资者所有。从结构性投资模式来看,银行将债券、存款等低风险投资品种以及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品种相互组合,使得产品风险处于高低之间,帮助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获得适中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薛韬 家庭投资理财之道 《国际市场》2001年 第11期
2、庄乾志,刘光伟. 《家庭投资指南》,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6
3、刘毓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变迁、发展瓶颈与突破之路,《金融与保险》,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