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农产品进口信息专栏”对外《目录》项下*农产品进口信息。
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农产品进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农产品进口信息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2
1、必须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购农资产品。进货时应当索取、核实并妥善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及供货协议。不得向无证企业或个人采购农资产品。
2、采购农资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农资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管理规定,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索取相应批次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登记、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对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农资,不得入库,并做好退货处理记录,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向XX县(区)农业局报告。所购产品信息必须纳入农药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
3、对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核实无误后,应索取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应注明进货时间、产品名称(产品通用名)、规格、批次、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4、必须向农资购买者出具发票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如实注明售出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时间以及购买人和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当出具使用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
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3
1.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工作目标
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稳定, “三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放心农资覆盖率显著提升,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恶性坑农案件基本消除。农资市场准入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和农资质量监控追溯体系逐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检打联动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
3.工作任务
3.1突出农业投入品生产及经营资格治理
在生产环节中,着力解决县域农资生产企业质量等问题,坚决打击生产假劣农资的地下黑窝点;在流通环节,严格农资经营商准入条件,取缔农业技术不高和利用推广经营农业技术人员注册的农资经营商店。
3.2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督检查
推动建立健全田间生产档案制度,对全县订单农业的龙头企业与规模种植基地实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和抽查力度,杜绝使用5种高毒农药和禁限用农药。
3.3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
结合农资打假活动,切实加强农药、肥料、种子等重点农资市场的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3.4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有针对性的开展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为重点的监督抽查。形成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快速检测为主体,例行监督抽查为支撑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3.5提升农业标准化生产进度
结合永吉县农业生产实际,积极向省农委等上级部门申报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争取国家财政支持,探索和创新“政府推动、市场拉动和企业带动”的农业标准化推广模式。
3.6抓好“三品”管理和认证工作
督促“三品”生产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梳理文件档案,切实执行认证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证后监管力度,进行产地动态监管、产品质量监测、包装标识管理、全程可追溯管理、应急预案等监管,对生产基地和加工车间(仓库)的认证农产品进行抽检;逐步实现“三品”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检查,及时制止发现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三品”市场秩序。
3.7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与农技推广工作相结合
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为农技推广工作重要内容,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纳入农产品监督管理中来,结合科技之春活动,积极推广安全、高效、实用的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利用农业投入品,按照标准化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3.8创新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建设
2010年永吉县将形成县、乡两级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在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加挂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牌子,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纳入农技推广体系中,增加相应职能的“镶嵌模式”确保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4.工作措施
4.1加强领导,建立领导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由农业局局长任组长,农业局副局长、各乡镇(区)主管农业镇长任副组长,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和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各乡镇(区)农业科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4.2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舆论监督
通过永吉电视台等媒体或采取集市咨询、印发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定,引导教育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种培训,开展全县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技能,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4.3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各乡镇(区)、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县乡联动、共同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加强监管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的工作体制和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推进。
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4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创建基地产品必须通过“三品”认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基地生产品种。每个创建基地的生产品种仅限1种。且必须是当地优势品种。种植业产品包括蔬菜、水果、小麦、水稻、油菜、茶叶等产品;畜禽产品包括生猪、家禽等;水产品包括四大家鱼、青虾、河蟹等。
3.基地规模。粮油作物(小麦、水稻、油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畜禽养殖中生猪年饲养量不少于2000头,家禽年饲养量不少于50万只;淡水养殖面积池塘连片规格化不少于1000亩。
4.产地环境。有较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条件。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要求。
5.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制度。有农产品质量内检人员,有统一的生产资料供货渠道,生产记录详实规范。
6.生产主体。基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带动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鼓励土地流转种植大户参加。
二、创建内容
1.完善标准体系。农产品要按照市场要求。建立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技术和管理标准,并对标准进行集成,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操作手册或“明白纸”
2.核心示范区建设。规模较大的创建基地要建立1-2个核心示范区。核心示范区要集中成片。
3.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与宣传。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和宣传。开办农业标准化专栏,加强宣传,扩大示范效应。
4.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建立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建立档案制度。普及安全使用知识,杜绝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使用。依法规范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
5.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管理。逐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6.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实现从生产到市场的全过程质量监控。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各项标准的落实、投入品的使用等进行动态监督。
7.培育品牌。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培育品牌,树立品牌形象,扩大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创建程序
1.组织申报。根据各镇(区)基地建设实际情况。由各镇(区)负责统一组织向市农林局提出书面创建申请名单,并报送相关创建材料;市农林、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各镇(区)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5
以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现代物流综合平台为抓手,着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着力强化政策、科技、人才和体制支撑,着力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农民生活水平和新农村建设水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二、发展目标
以规范农民合作社建设为基础,五年内全县合作社工商登记总数达到1400家以上,入会社员数10万户以上,带动农户15万户以上;使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20%以上。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申报体系,积极争创市级以上示范社,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70%以上,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达到50%以上。从2013年起,争取利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调整布局、优化环境和管理升级,建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物流平台,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环境良好的批发、零售和展销三级农产品网络服务的现代化农产品物流体系。
三、工作重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重点,紧紧围绕奶牛、大棚果等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突出规范建设,提升农民合作社水平,增强组织内部服务创新,开拓市场功能,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创立品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重点建设内容:
一是以规范化建设为基础,提升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从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示范社建设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系统指导,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县盛世果蔬专业合作社建立了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农业标准化生产销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及产品质量追溯制度、配备绿色食品生产田间记录暨农产品质量安全配档表,监督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同时,该合作社在以土地入股吸收成员的基础上,合作社本身流转土地2000亩,形成独立规范的生产基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均十分明显。下一步,我们将盛世果蔬合作社的经验做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成员中进行推广,不断提升合作社经营管理整体水平。
农产品管理制度范文6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销售过程中食品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品经营者定期查看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过期,健康证明标明的人员是否为实际从业人员。
(二)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安全运行、从业人员是否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管理制度、问题食品是否及时召回处理、排查事故安全隐患等内容。
3.食品经营者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立即排除。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报告。同时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三)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采购食品时,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查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验检疫证书。
4.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的猪肉需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1.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高风险食品的检查和清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3.积极配合食药监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引发事故的食品品种、生产厂家、生产批次、进销数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