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等级划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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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等级划分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范文1

[关键词]工程监理;优选决策;改进的模糊综合法

目前,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业主与监理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体系,监理制的实施对于提升工程质量和促进水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工程投资、施工安全、风险控制及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效应。然而,当前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与国外优秀咨询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企业员工服务不到位且结构单一、员工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工程监理单位应清晰了解自身优势综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总结提升其竞争能力,更加充分的发挥建设监理在水利工程中的功能作用。水利工程的不断发展与建设使得工程项目的规模不断扩大,高能耗、长周期、工艺复杂的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不仅增大了对工程监理评标优选的难度,而且不利于施工风险的控制,为保证建设质量并获取较为客观的监理评标结果,有必要对传统的评估方法加以改进,从而适应现代化工程监理的发展需求。本文以实践工程为例,结合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和相关规范,对监理评标过程运用改进的模糊综合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得到了不同评价标准下的施工质量等级,以期为提升工程监理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模糊综合法的适用范围提供一定参考。

1研究方法

1.1模糊综合评价法

采用传统的方法监控工程质量就是对与施工质量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通过对各类数据的定量处理确定工程质量状况。在实际工程中该方法存在投入人力多、工作量大、可靠性低级操作慢等不足,且评价结果通常无法客观反映工程的总体状况,不利于工程质量评标工作的开展。同时,水利工程建设往往缺乏可靠的历史数据,工程建设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对多因素问题利用专家咨询法无法给出准确的判断。针对存在模糊性、随机性、非量化问题,模糊数学法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其评价过程即为监理评标的综合评判,该方法是以模糊数学理论为依据对待评价事物或对象整体给出综合的评判,在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转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可显著提升非量化复杂问题的处理效率。将工程监理评标按照影响因素的不同可分为一级或多级,当考虑存在多层次、多因素的评价体系时,采用一级模糊评价往往无法全面反映综合状况,因此对工程监理评标考虑利用二级模糊法。其评价流程为:依据待评价对象的特征建立评判体系,然后采用合适的方法确定权重向量,基于权重值和矩阵运算综合确定监理企业的综合水平。

1.2水利工程监理评标

可从如下5个方面分析水利工程监理评标的内容:第一方主要包括监理服务水平、信誉度、业绩、诚信度、资质等级及以往经验等能够反映监理单位综合素质的内容;第二方面主要包括监理单位人员分配和人员聘用量两大方面,即考虑监理人员分配、数量的适应性及监理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分析施工计划与监理人员分配的协调度、监理资源投入的达标水平及监理员的年龄合理性等;第三方面是指监理大纲的制定情况,重点观察监理大纲内容的全面性和合理性,详细分析、仔细识别监理大纲的重点与难点内容,在充分掌握大纲执行程序的条件下制定保障、监理和预防措施;第四方面是指成立水利工程质监项目,严格检验工程招标人员以及工程设备的达标情况;第五方面是分析监理费用报价的调整条件,了解报价费用组成的完整性。

1.3改进的模糊综合评价法

为了适应现代化水利工程的目标要求,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工程建设,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理单位的功能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理市场环境保证招投标单位的优选。目前,为实现全过程质量监督许多学者深入研究了工程监理评标方法,根据关键性质量影响因素提出有效的建议措施,另外根据质量评定标准定量客观的评价了工程质量状况。改进后的模糊综合法对于构建复杂性评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且能够实现模糊性问题的高效处理和综合评判,在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与合理性。传统方法通常是按照最大隶属度获取相关数据,该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有效数据的丢失,进而显著影响着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因此,为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有必要对传统方法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基于前人研究成果和模糊数学理论提出改进的综合评价。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可知,优化改进传统的模糊数学法不仅能够全面、客观的分析水利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而且可有效解决传统方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同时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评标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保障,这对于充分发挥监理制的功能和促进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模糊数学法在水利工程领域中的应用状况和相关文献资料,为提高监理评标的准确性和应用效率提出了改进的模糊综合法。

2水利工程监理评标中改进模糊综合法的应用

2.1构建指标体系

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涉及到的范围较广、影响因素较多,相对于最终评价结果各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程度通常难以一次性确定,因此有必要将评价指标进行二级分类。本文结合水利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和相关规范,在遵循可行性、系统性、科学性及合理性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监理人员框架、企业信誉、公司业绩、财务状况、资质等级等17项典型指标,并构建监理评标框架体系如表1。

2.2确定各指标权重向量

为综合评价水利工程监理企业的实力等级可根据各影响因素构建模糊评价集,由于影响因素较多且关系复杂,将指标集分为评价等级集与指标集两种类型。传统的权重计算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通常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显著,进而使得权重计算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鉴于此,为避免各指标权重受人为主观因素的不利影响,保证监理评标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对有效信息的排序考虑采用熵权法度量,然后通过数学计算确定各参数的熵值及权重。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和现有研究成果可知,各指标数值差异性与熵权值之间呈负相关性,即指标熵权值越大则差异性越小;反之,则差异性越大。熵权法能够对评价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排序,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用的作用。根据各指标数值和熵权法建立判断矩阵,然后通过计算确定权重,可明显降低个人主观因素对计算结果的偏差,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度与可靠性。通过邀请知识经验丰富多位专家获取影响监理评标的各因素信息,然后对各参数信息利用服从正态分布的隶属函数进行模糊数学处理,从而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与合理性。对各指标权重利用熵权法计算的主要流程如下:结合监理评标的各方面内容及其实际情况设立评价矩阵,为便于计算采用不同的字母代表评价专家和评价指标;然后,根据各参数的具体内涵将其分为正向、负向指标,由于各指标的量纲不同无法直接用于计算,因此需要采用标准化处理方法将待评价对象进行归一化处理,根据熵的定义计算确定各参数熵值;最终,根据计算结果构造熵权向量。

2.3建立改进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在模型建立过程中应遵循的流程为:确定因素集与评语集,采用合适的方法计算确定参数权重并建立单因素判断矩阵,通过加权运算确定综合评价等级。在以往的计算流程中通常按照最大隶属度原则确定评价等级,而实际工程中存在较多的主观因素,根据单一因素确定的评价结果往往无法全面反映监理评标的整体状况。鉴于此,为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本文对传统的模糊数学法加以改进,通过有效性检验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根据各因素的初始数据构造模糊判断矩阵,其中为在评语为j时i因素的隶属程度,由此可知改进后的评价方法可以较为直观的描述不同评价等级下各参数的隶属关系,且能够计算获取参与评价的专家数。根据公式计算确定熵权权重,另外,通过对各参数山泉和模糊关系矩阵的合成运算,即利用公式计算确定综合评价值。

2.4实例分析

辽宁省某水库的主体工程有取水口、水电站、泄洪排沙底孔、拦河坝和溢流表孔等,该水库是一座主要以农业灌溉、防洪排涝和城市供水为主,同时兼顾一定的发电、旅游和水产养殖等功能的大型水利工程,入库河流主要有大凌河、凉水河、牤牛河、沙河等。对于该水利工程拟投标监理单位共有A、B、C、D四家企业,对于工程监理单位采用文中所述改进的模糊综合法进行计算,具体如下:对监理评标各因素权重值利用熵权法计算确定,其主要流程为:首先,对影响监理评标的各影响因素邀请工程监理领域的专家进行打分;根据指标量化准则、各指标初始数据处理方法,利用计算机编程计算确定各参数熵权值;对专家客观评价结果按照一定的准则进行等级划分,通过量化处理确定模糊关系矩阵;最后,基于二级指标评价结果和模糊关系矩阵,通过合成运算确定综合评价值及其总排序,根据不同等级判别标准确定最优的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范文2

关键词:新时期,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监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工程投资主体、施工主体、监理主体相互独立的工程施工体系。工程监理单位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工程具体施工实践的合理性、确保工程施工各项目标实现、保护国家和公众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的时期,我国建筑业出现了许多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这对于还正处在监理工作的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的挑战。面对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仅应当肯定监理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还应当对现阶段监理工作中存的问题和不足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便明了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从而更好的做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改进方法的探讨。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存在较大的缺陷

现阶段,我国在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方面采取的政策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双重管理的方法,对监理人员或者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资格证书审查的要求。根据监理企业所具有的条件的不同为监理企业划分等级。资质双重管理中把人员和监理企业的违反违规行为都列为企业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极大的保障了监理管理工作对监理工程队伍素质的甄别力度,起到了良好的市场规范作用。然而,好的政策要能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够发挥其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许多地方保护和部分分割仍然十分严重,加上具有丰富经验及合格素质的监理工程师严重不足,从而使得许多不符合资质的监理企业仍然存在于建筑市场中。

建筑工程监理存在较大的区域保护主义及制度局限

开放性是建筑市场发展规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利用市场发展的规律才能够更好的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现阶段我国建筑监理市场开放程度还远远不够,地方保护主义势力仍然十分强大,地域性监理业务垄断现象在许多地方较为普遍。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的限制了地区监理业务竞争力的提高和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又过分的强调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忽略了成本、安全、进度等方面监理工作的有效性,这样做的后果必然会导致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一性和片面性,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组成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素普遍存在较多的不足

组成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要素很多,但主要的要素包括监理人员,监督权力机制等。这些要素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绩效的高低。下面我们将就监理人员和监理工程权力制度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探讨。

监理人员挂名现象严重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直到今天,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国家逐渐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财政收入,庞大的财政支持使得我国基础建设项目总量迅速增长,而与此相反的则是监理人员数量的严重不足。各监理单位为了活动更高的企业资质和更多的业务量,纷纷寻求监理工程师挂名,许多工程或者许多监理单位不同的项目上报的却是同一批人,一旦监理企业中标后,监理人员肯定难以同时兼顾每个项目。

监理权力不到位

三控两管一协调是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工程师要想做好这些工作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利与之对应,然而在现实中,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权利却被局限在质量控制上,使得其他工作内容因权利不到位而无法有效展开。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有效的发挥监理在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作用,而现实中,许多监理人员仅仅是从前从事过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管理的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而系统的监理培训,使得我国监理人员平均素质较低,对监理工作应对新时期的挑战十分的不利。

新时期下提高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绩效的方法及策略

加快新形势下与工程实践发展变化相适应的监理法律法规完善

新的形势下,许多新的问题的出现使得原有的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的兼顾和规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亟需要新的不断发展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实践变化相适应。上世纪末颁布的《建筑法》是以法律形式对建筑监理制度进行确认的第一部法律,也是从那时起,建筑工程监理才在我国全国范围内进行推行。不过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新时期出现的诸多问题。建筑行业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以便各项法律法规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作出适当的调整,比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日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加强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完善

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完善是有效增强监理工作应对新情况、新变化的一个重要前提。现阶段我国许多监理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多,许多工作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自身机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监理企业完善自身机制应当从企业结构、考核激励制度、员工培训等各个方面出发,寻找这些方面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合理规划企业结构,有重点的熟悉掌握各类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的要领。同时也要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激励考核,增加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将监理工作相关精髓和本质教授给他们掌握,而不仅仅是质量监理方面的相关知识。

加快培养具有高素质国际化的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我国监理工作的重要人才,现阶段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监理工程师存在着较大的缺口,加快培养一大批具有高素质能够适应国际化发展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十分重要。新的时期,建筑工程的国际化趋势得到了不断的加强,跨国建筑业务量不断增多,许多新的建筑理念和技术不断涌现,我国只有拥有既能熟练掌握监理工程师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能适应世界建筑发展新变化的监理工程师人才才不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施工技术;施工技术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各地区建筑工程项目也在逐渐的增多,而现代建筑工程也不再是简单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施工,我国建筑工程正逐步向科学化、高新化、智能化、全能型的方向发展,这对于施工技术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出来,监理工作是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必须加强对施工技术的监理,并且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

一、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态势

1.现状

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是社会上却出现很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监理师和监理技术人员,地方政府的区域性保护主义还很严重,对于监理人员素养的培训也非常有限,所以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还比较大。

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还有待提高。许多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从事一些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这些大多都是未经过专业的监理知识培训或者是培训过但是非常短期不成熟就直接上岗,有些甚至是一些离退休的老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在思想上错误的人物监理知识关于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督,并不了解监理真正的所有内涵。而且他们对现今的法律规范也不甚了解,对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很缺乏。而这些恰恰都是一个监理人员最需要了解的知识。

2.未来发展态势

2.1逐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用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来促进施工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是新时期重点探讨和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背景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得坚持以高新技术作为导向,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遵循这一经济规律。

2.2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

工程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都层出不穷,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正规化的高要求。

2.3完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

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提高。

二、在现代监理机制下,施工技术的管理

1.监理人员自身对于施工技术的任务和态度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责和重要性,结合建筑工程项目气候、环境、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技术的组织与监督工作。从小到大、由点及面,确保将每一部分项工程纳入到受控范围之中,只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建筑工程的计划理念和工程奖励要求,才能更好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不过,目前的现状来看,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通过开展有效的施工技术培训,使工程技术人员及时熟悉和掌握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特征,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操作,进而整体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2.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技术的主要工作职责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以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监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达到设计标准和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弊端和缺点,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将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整理成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及时发送给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便于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迅速采取措施,严把工程施工技术关。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还要深入了解工程的设计理念和整体目标,为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

三、建筑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创新的关系

1.二者相互促进

首先,从工程质量方面看,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二者相互促进。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态势,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加大建筑工程监理自身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而通过一系列建筑工程监理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创新施工技术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和意义,相对来讲,工程的质量也就提上去了。而施工技术先进则也极大推动着建筑工程行业,对于工程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其次,从工程进度方面来讲,二者的结合对于工程的进度是一种有力的促进。只有工程监理制度提高了,才能保证施工技术的不断改进创新,施工技术改进创新则会节约成本增加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付出,从而加快了工程的进度。现代施工技术对于建筑工程进度的强化和促进,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以及建筑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2.二者共同发展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作用;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

建设监理工作的任务就是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协调管理,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在整个建筑工程当中,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已经越来越重要。建筑工程监理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建筑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质量息息相关。

建筑工程在施工当中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这就造成了建筑应用效果的大幅度降低。监理人员作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的使用价值和工程的功能价值起着决定性作用,对工程效果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建筑工程监理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控制渗透到建筑工程的不同环节当中,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控制。建筑监理要进行建筑管理方案的设定,从而使得施工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其可靠性。建筑工程监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明确分配各方的责任,构建出一个健全完备的责任体系,进而形成完善的施工管理体系和规范的管理条例,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水平。

2.建筑工程监理影响施工进度。

建筑工程监理渗透到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不仅能控制建筑工程的时间还可以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对强化工程的施工进度。建筑工程监理详细分析施工的进度、连续性以及全面性等,从而可以对工程的进度进行全面的控制。建筑工程监理在建筑工程的初步阶段就明确建筑施工的任务,严格设置工程的进度目标和工程的进度状况,提高工程施工的目的效果。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监理在具体的施工中对任务进度目标进行控制,有效管理工程进度并提高网络图审核质量,提高施工进度的控制水平。

3.建筑工程监理对安全的影响。

建筑工程由于其施工内容的复杂性和丰富性,导致建筑工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人员安全作为建筑工程施工的基础,越来越多的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在提高,人们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当中的安全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筑工程监理在实际的建筑施工中可以保证施工人员的相对安全,创造一个良好良好的建筑施工环境,提高施工人员的施工质量。此外,建筑工程监理对提高建筑安全性和舒适度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监理控制措施

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比较快,现在已经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在实际的工程当中还有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监理市场还没有完全实行招、投标机制,增加了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的困难。二是建设单位不能正确认识监理单位,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在深度以及广度上达到要求。三是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没有足够的责任心。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建筑工程的发展,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控制力度。

1.建立信誉等级机制,把信誉等级作为监理单位投标的主要砝码

建设部和各有关部门目前已经制定了法规条例加强立法工作,使建设监理逐步走向法制化,但该制度建设也还不完善、不成熟。当人们没有积极性讲信誉的时候,法律就失去了信誉基础;没有了信誉基础,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针对我国当前监理机制的不公平竞争、暗箱操作等现象,缺乏信誉机制的约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要使监理机制规范化、公平化,就必须建立信誉机制,使那些信誉等级低的监理单位无法被社会所接受。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为了获取更广泛的生存空间,监理企业的国际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国际市场的竞争最终结果是信誉的竞争,国内监理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设法提高自己的信誉,具有良好声誉,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2.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正确定位

目前在建筑工程当中,由于业主对监理存在认识误区或者监理对自己的认识不足造成了许多问题。业主错误地认为监理就是自己雇用的“监工”,因此监理的行为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思来进行。然而,事实上,业主与监理是非雇佣的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根据委托合同,监理需要代表业主工作,业主并无干涉监理工作的权利,否则就会构成侵权。而监理首先要对自己的职责有正确清楚的认识,要坚持原则,勇于维护业主以及承包商的正当利益。因此,有必要对业主、监理及承包商进行有关监理意识的培训工作,让三方都能够明确监理的职责,从而促进监理单位独立化、专业化以及社会化。

3.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主要从两方面入手,即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首先要提高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对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要求包括两点,意识监理人员不能利用职权之便向承包商进行物质方面的索取。二是监理人员不得承包商联合起来造假,对业主进行欺骗。一定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注重其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其次就是技术素质的提高。技术素质的提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经验积累。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要对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不断总结经验。针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监理人员应该在相关工序实施之前对施工管理方进行相关提醒,并对相应的施工环节做定期或随机检查;第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刚刚成立的监理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看起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审核的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业务水平、监理经验、监理技术装备以及管理水平。监理单位成立以后,其监理经历会不断增加,其中会出现多种可变因素,监理单位的资质水平因而会出现变化。所以,对监理机构的资质审核应该采取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或随机的对其进行资质复查,保证监理单位的监理水平能够达标;第三,要严格管理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首先,对监理工程师不能只进行单一的技术培训,相关的经济知识、法律知识以及管理水平的培训都要一起进行。此外,还要注重审查监理工程师培训院校,目前很多培训机构都流于形式,监理人员花钱买证的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一定要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切实保证监理人员的资质水平,使其真正能胜任监理工作。

4.突出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监理。

监理人员在建筑工程中进行监理工作时,必须先明确自身的职责,对自身监理目标、监理内容以及监理评价指标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监理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建筑工程的监理效果。监理人员要在进行现场监理的过程中尽忠职守、尽职尽责,严格依照监理人员监理基本原则,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初步方案。其次,要对质量监理内容进行划分,对质量监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质量监理影响因素、质量监理手段、质量监理不确定方面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掌握,改善监理质量。在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强化现场巡视检查,合理运用巡视检查器材,做好工程监理巡检。

三.总结

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施工内容丰富多样且复杂性高。建筑监理机构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质量,一项优秀的高质量的建筑工程,不仅仅需要周到全面的设计,安全有效的生产过程,还需要一个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理队伍。因此,必须加强控制建筑工程监理质量,对建筑工程的监理控制方案进行合理规划。只有将生产设计与管理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才能有效施工,保证工程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甘远文.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及控制措施研究[J].建材发展导向.2014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范文5

关键词:园林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工程监理

1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文明的进一步飞跃,人们在精神层面有了更高的追求,因此,环境改造领域也得到了更好的发展机遇,为了迎合人们对生活品质的不断追求,园林工程建设行业也加大了专业及技术投入。下文将分园林设计的工程监理及竣工验收工程监理两大模块来做出深度探析。

2园林工程在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

在园林工程的建设当中,一般情况下项目的风格模式及投资情况都是在设计阶段就已经敲定,由于这一工程阶段的特殊性,因此,在设计阶段的监理对整个工程建设而言意义更为重大。

2.1设计阶段监理工作概述

在园林建设的工程准备阶段,其监理内容主要有:拟定项目建议书,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市场调查及空间预测以及对建设项目做相关的经济评价等。

园林工程在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内容为:按照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的要求提出咨询后,辅佐建设单位,使其申请到规划设计的条件通知;之后按照已经申请的条件通知,来进行其可行性的研究并且最终进行选址上的确定同时作出报告,然后进行设计方案的编著;其次,在与业主等第三方交涉时,还要协助其进行委托规划的设计,帮助业主将设计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备齐,以便规划设计的圆满进行。

园林工程在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监理任务有: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优化方案的最终确立;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设计进度;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调节好专业设计与规划单位的关系;对规划进度、设计质量、规划投资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还要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

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还要协助业主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验收。首先对起初的规划方案设计就要进行审核敲定;在确定了规划方案后还要协助业主对涉及到的材料设备清单进行审核;之后就要对各类概算进行审核,包括工程量、劳务费、其取费标准及费率,要保证其合理可行性;此后还要对图纸进行审核,涵盖各类细节图示,在保证正确合理性时,还要使质量有所保障;参与最终设计图纸的交底和会审,这项任务要安排在工程进行阶段。

2.2园林工程委托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在园林工程当中,如果属于大、中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涉及工程监理。换而言之,在工程立项开建时,就要对监理公司进行招投标,签订合同。

在工程的监理委任上,要按具体情况而定。如工程规模较小时,可以由一个单位全权负责其监理工作;如工程规模较大内容较繁复时,可以按照工作内容和工期阶段分别委托给不同的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园林工程在施工的初级阶段其首要任务就是对工程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质量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园林工程的项目质量。

2.3园林工程设计阶段尽力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园林工程的设计包括三个阶段,分别为:初步的方案规划,扩充初步方案的详细设计,最终敲定施工设计图。设计是确立工程开始的伊始,也是确定造价的有力依据。方案的确立不仅影响工程效果,也直接影响工程的造价。

使工程造价受影响的因素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初步的造价确定之后还要根据影响因子的活跃度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以便开工后对造价方案进行修订。

此外,影响工程造价的还有园林工程的设计监理,工程监理是受业主的委任进行监督管理的,目前我国园林行业的工程监理才刚刚步入正轨,其工作任务主要集中于工程施工阶段。设计监理在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上具有重要作用。监理是控制施工环节工程造价的,对整个工程造价预算来说都是举足轻重的。在园林工程中出现方案的更改是很常见的,涉及的变更势必影响到工程造价,所以在设计图纸的最终敲定阶段监理一定要起好监督管理作用,尽量避免设计的大幅更改,此外,在更改范围上还要提出限制,要实行限额更改,即便设计有变化,资金的浮动应以不严重影响工程进行为先行条件。

监理工程师的任务不仅是协调业主与客户的关系,协助工程顺利开展进行,还要深度地对工程中的任何细节进行了解研究,要熟悉工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工地周边环境、气候、空气湿度、适宜种植的苗木等,以对工程的顺利进行起到促进作用。

3园林工程在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

园林工程的质量是要以能满足业主的需求,符合设计理念,履行合同条款,施工技术水平达标为标准的。在竣工之后,要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以做评定,来确定项目的质量等级。在项目的维护期内,施工方要按时进行工程回访和工程维护,保证工程的质量标准。

3.1工程竣工时监理验收概述

工程交工验收是施工方在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后,拟定好竣工文件,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申请,经过核实之后确实具备了验收标准,便可组织验收。此项工作是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投资商来主持的。在具体实施上也会因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有所不同。规模较小的一般是一次工验收,规模较大、工程量比较反复的通常分为初步的交工和最终验收审核。

投资方来进行的,交工验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规模大小来定,规模较大的一般分为初步的交工仪式和正式验收,规模相对较小的通常是进行一次性工程验收。

项目的竣工验收则是指工程全部完成并且可以开放时,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的交接仪式。竣工验收也是整个园林工程的一个项目阶段,它是整个项目工程转变为成果的标志。竣工验收可以是上面提到的分阶段进行交工验收也可以是在整个工程结束之后进行集中验收。

工程的验收依据包括工程合同、园林工程的施工规定及验收标准、前期的工程项目资料以及达到完工条件的竣工图。

由于园林工程受环境、文化、业主要求、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笔者以多年的经验为大家提供以下几点验收依据。在验收过程中要考虑要土建、设备的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的施工这些项目内容的完工情况及质量标准。

3.2工程的项目验收程序

园林工程在交工验收上通常分为4个阶段: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工程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最终验收。

由于园林工程项目繁复、程序复杂等因素,为了方便管理及保证工期质量,通常将工程进行区段、部位、系统等不同的方式管理,以便达到保质保量的工程完成目标。一般划分为分部、分项、单位等进行质量管理。

园林工程都是多个项目部分组成的,为了方便管理,保证在预算阶段项目与工程施工阶段的相一致性,在验收时有依据可循,都会对项目进行划分。通过项目的划分管理,可以更好地控制项目总进度及工程质量。另外根据园林工程的特性,还可以按照材料、工种、工艺来对工程进行划分。

工程的质量评定是在施工单位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设计标准和要求,国家规定的有关评定细则,按照项目的工程质量来做最后审定,确定工程的质量级别。在验收中要考虑到保证项目、基本项目以及允许偏差范围。

中间验收要以施工方的自行检验为标准,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中间验收的主要检验方面是工程质量,其次还要保证工程的设计标准的达标。如若中间验收合格,同样要签订中间《工程保证书》。

园林的竣工验收是在保证工程已经按照合同条款,设计方案等要求已经达标并完成工程时,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检验,提交竣工申请,同时还要备齐各项相关资料,监理对其进行审定之后,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方来统一进行验收。在此环节顺利进行之后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正式提出验收申请,此时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

3.3园林工程的项目交接

在工程竣工并且验收评定后,且准备投入使用时,监理工程师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要督促双方进行工程的收尾和交接工作。

工程的收尾是施工方的自检过程,在清理工地现场的同时还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如果有缺陷漏洞要及时进行维护修整,还要从已完成的工程当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交接之前,所有现场工程及设备还是由施工方负责的,在此期间,施工单位一定要保证工程的完善,以便顺利交接。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以上来看,监理工程师是贯穿于整个园林工程始终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结语

园林工程是伴随时代的发展而茁壮起来的,现代人们对园林工程项目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进的需求,笔者从园林工程设计及验收的监理工作,展开了一系列探析,包括园林工程在设计阶段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任务,在工程竣工时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概述及具体验收工作,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冯来兄.浅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J].建设监理,2008(1):77~78.

工程监理等级划分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