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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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中小企业风险投资

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充分就业与社会稳定,还关系到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及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诸多压力与挑战。中小企业内部的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不足以及融资困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风险投资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开始崭露头角,并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特殊问题,用传统方法既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也很难防范银行的风险。因此,利用风险资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首先,从风险资本的特征看,其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无法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筹资,同时由于信用低且无可抵押资产的中小型企业和新兴企业,其投资目的主要是通过资金和技术援助取得部分股权,促进企业发展。

其次,风险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也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风险资本的运行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风险投资公司事前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调研分析,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投资的盲目性。在资金投入企业后,风险投资公司有一套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利益责任约束机制以及严谨的投资操作规范,进行严格的监管,控制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以保证企业真正地把资金应用于技术含量高、效益好的项目上去。

再次,风险资金进入中小企业后,会大大提高中小企业的效益,吸引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的再投入,从而可以推动中小企业全面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有效增长。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除了采取多种间接金融扶持政策以外,设立风险基金,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是一条可行的途径。

一、中小企业在运用风险投资中面临的问题

1.投资规模小

我国风险资本受规模、实力的限制,无法进行组合投资、平衡投资来分散风险,缺乏抗风险能力,资金难以快速滚动发展。风险资本不足是风险投资事业不能尽快发展起来的主要原因。

2.缺乏专门人才

由于风险投资涉及公司战略规划、企业经营管理、投资、税务、金融等多学科的综合专业知识,还要在投融资决策中解决交易结构设计、投资回收与退出等实际操作问题,因而投资基金的经理人员应具有较强工作技术基础知识、金融投资经验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经验。我国目前还缺乏具有这种素质的人才。另外,现行人事管理体制也不适应这种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没有投资人才,对投资基金和投资项目的管理就很难达到国外同行水平,投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3.政策不到位

首先,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风险基金的法律规定。现行《公司法》缺乏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的相应规定,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只能按照一般公司设立方式去运行,这势必会受到《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从而使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立法地位不明确,运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缓慢。

二、解决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的对策

1.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市场体系

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市场体系,关键在于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主体和建立相应的风险投资市场机制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批有实力高水准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其资金来源除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以外,还应该设法鼓励投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参与风险投资,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机构投资参与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鼓励外资成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并积极鼓励居民从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努力培育私人风险投资家,在退出机制方面,可建立高技术产权交易所,以提高交易水平,切实起到支持风险投资股权转让的作用

2.加快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的培养

风险投资的融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风险投资家的个人魅力。风险投资天生就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要求投资主体具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意识,所以风险投资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是懂技术、管理、金融、财务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且还得具备敢于冒险,敢于创新的精神。所以在以后的风险投资发展中,要注重对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

3..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改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

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投资: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要明确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并做好投资评估。其中,在投资方式上可采取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提供R&D资金。在这方面国家财政还应保持并加强。这种资金主要投放在基础性、关键性的科学研究方面。它可以以政策为导向。第二种方法是提供投资担保。如美国、英国、日本、台湾均设有各种,投资担保计划。根据国外的经验教训,政府在操作中应控制投资方向。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投资。这种投资与第一种方法不同,它应按市场型为导向。从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的直接投资一方面应限定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政府不要直接操作风险投资基金而应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操作。另一方面,政府对其直接投资部分应加强监管、评估。对管理政府投资的操作人员必须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评判规范。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创业投资;会计处理;税收政策;税收制度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

(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

二是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从境外的做法看,英国和台湾所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鉴。在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下,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另外,无论是在创新型税收政策建议下还是在改进型税收政策建议下,都可以考虑取消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讲,凡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对于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但按照现行税制,这会造成营业税负担的增加。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规避对管理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并的方法。但这对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结果是,国家的税收被规避,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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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 风险投资 对策建议

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是资本的缺乏,因此,外部融资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对高新技术进行投资的一种金融行为,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从运作方式看,是指由专业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机制从本质上讲,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在投入资本并进行有效使用过程中的一个支持系统,它加速了高新技术成果的化壮大了高新技术产业,催化了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这是它最主要的作用。除此之外,风险投资还可以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完善企业融资体系和优化资本配置、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并增加国民财富。风险投资的重要作用,已经被人们所普遍认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投资的发展主要依靠市场主体和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是,仅仅如此是不够的。由于风险投资本身的特性以及,市场失灵,等现象的存在,需要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给风险投资提供一定的待遇和发展环境。中国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外经验,但需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道路。

一、风险投资的内涵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也常被称为风险资本、创业投资,关于风险投资基本定义的界定,目前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而研究风险投资之前对其内涵须有一个正确认识,这样才有利于引导风险投资业在我国的发展。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2000年指出,风险投资企业是由专业投资者提供资金投资并参与管理的一种投资形式,该投资的投资对象为高速发展并蕴藏着有望成为某行业重要公司的潜力新兴公司。经合组织(OECD)1996年定义风险投资为对常被大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忽略,具有高风险和规模较小的高科技公司的投资,并提出风险投资亦可指那些对未上市的初创公司投资并参与管理的资本。我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则指出,风险投资是指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以上几个概念区别在于:投资领域是否仅限于高科技领域及是否采用参与管理的投资方式。我们认为风险投资是将资金投入高风险、高潜力的行业或中小企业的并参与其管理的对企业而言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行为的股权投资。这样的定义突出了风险投资的股权投资性质及参与管理,并且将其投资领域扩大至高科技领域之外。

二、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

1.风险投资的介入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风险投资可以股权投资形式,比如发行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的方式投资中小企业。投资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短期的财务利润,而为了企业进入成熟期股本增值之后的股权转让获取一次性的中长期高额回报。

2.风险投资有利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

一般来说,风险投资家在投资一个企业时,首先考虑投入高增长的行业,同时企业的业务发展必须有一定的可持续性。企业要在本行业里发展,必须要能够不断挖掘新的机会,这就需要在管理人员方面也要有很好的配置。可能企业刚开始的时候有一个很好的产品,但是当这个企业发展壮大的时候就要考虑找好的管理者。风险投资家注资中小企业之后,出于把握企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参与管理。因为专业投资公司、多数风险投资机构在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管理方面必然有着独到见解,对经理人员的聘任、内部激励机制的建议、财务体制的架构等将提供各种有效措施及策略。风险资本在提供资金和增值服务的同时,将自己的技术、管理、营销等理念注入到企业当中,为企业提供一种完善治理的机制,还有后续服务的机制。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介入可以有效推动企业发展。

三、中小企业发展风险投资所面临的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窄,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等,主角主要是政府,没有充分利用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具有投资潜力的力量来共同建立一个有机的风险投资网络。

2.资本有效供给不足,风险投资规模偏小

风险投资是创业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中,由于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不足,出现了诸多弊端。一是由于规模较小,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规模经济,取得规模效应;二是力量有限,无法形成投资组合,从而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三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投资于涉及高金额、高风险的项目,因而也就无法在高科技产业化方面起到主导作用。

3.融资难度大,而且所能筹到的资金总量也很小

在我国,银行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经常会对一些大企业争贷,而对中小企业却不愿借贷,并且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期限也很短,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这样,由于经营规模较小,资金不足,风险投资业一开始就会面临融资难度大、壁垒多、融资量小等问题。

四、加快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的对策

1.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市场体系

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市场体系,关键在于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主体和建立相应的风险投资市场机制,美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是个人资本,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大公司资金,国外资金等,形成了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社会化的风险投资网络,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批有实力高水准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其资金来源除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以外,还应该设法鼓励投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参与风险投资,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机构投资参与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鼓励外资成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并积极鼓励居民从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努力培育私人风险投资家,在退出机制方面,可建立高技术产权交易所,以提高交易水平,切实起到支持风险投资股权转让的作用

2.建立有效和便捷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建立一套适合市场经济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特点的风险资本市场体系,提供风险资本融通渠道的,入口与出口,无疑是近期我国资本市场与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为此,应尽快采取如下措施:

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确保创业板在风险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龙头地位。已有专家指出,我国推出创业板市场的主要障碍不在技术面、不在基本面,而在认识层面。当前一种流行的观点是决策层之所以不及时推出创业板市场,是因为担心我国创业板受NASDAQ、香港创业板市场低迷的影响,担心出师不利。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首先,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前景将是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坚实基础;其次,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强烈需求将为其发展提供有力的市场支撑;第三,一个由众多中小企业构成的科技板块市场是不乏炒作基础的。鉴于此,决策层不必过多考虑推出创业板的时机,一旦制度建设与技术准备到位,应在年内最迟在明年初推出创业板市场,充分发挥其在新一轮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助推器作用。

3.加快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的培养

风险投资的融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风险投资家的个人魅力。风险投资天生就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要求投资主体具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意识,所以风险投资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是懂技术、管理、金融、财务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且还得具备敢于冒险,敢于创新的精神。所以在以后的风险投资发展中,要注重对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

4.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改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

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投资: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要明确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并做好投资评估。其中,在投资方式上可采取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提供R&D资金。在这方面国家财政还应保持并加强。这种资金主要投放在基础性、关键性的科学研究方面。它可以以政策为导向。事实上我国1986年开始实施的,863计划,和1988年开始实施的火炬计划,也可以看作是两个由政府投资于种子期的风险投资计划。第二种方法是提供投资担保。如美国、英国、日本、台湾均设有各种,投资担保计划。根据国外的经验教训,政府在操作中应控制投资方向。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投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以色列均有过政府直接投资风险投资资本的方式。这种投资与第一种方法不同,它应按市场型为导向。从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的直接投资一方面应限定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政府不要直接操作风险投资基金而应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操作。另一方面,政府对其直接投资部分应加强监管、评估。对管理政府投资的操作人员必须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类似于美国审慎人的评判规范。

5.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结合中国国情,中国在解决风险投资资金短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做到:争取政府投资。即政府有计划地将用于技术创新的资助金转变为风险投资主体的股本,然后由风险投资主体利用这笔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实际投资;争取商业银行的风险性贷款;发行股票、债券以筹集社会游资;在技术创新活动开始前,向保险公司担保,借助保险机制,分散投资风险等。其中我国政策性投资主体的大部分资金应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发行特种债券以及向国外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来解决,其余部分可以运用股票市场向社会公众筹集。商业性投资主体的资本金则毋需国有资本占主体,大可由社会公众广泛持股,国有资本进入其中不过是为了寻觅一处更为有利的投资场所;维持银行贷款。原有的银行科技贷款仍要继续发放,使之成为风险资本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吸引民间资金。要创造条件,吸引总量超过8万亿元的民间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业,使民间资本成为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引进国外资本。注意引进外资和国内信贷之间的时间、风险和权益的权衡。我国目前风险投资所引进的外资,大多数都是属于扩张期的投资,即属于后期投资。这个时候风险投资所经历的高风险差不多都已经过去,只是等待秋收果实了,若这时国内的一些银行能够准确地瞄准时机,那么这颗硕果就不会与外国分享了。如深圳,金蝶,到了成熟期,外国人来投资了,也就是采摘熟果实了,如果当时国内的银行能给,金蝶,提供贷款,分享果实的就是国内银行了。所以,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应提高自身的专业判断能力,使之能够在适当的时间对风险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以便也能分享风险投资的成果;另一方面,应努力改善我国的风险投资环境,积极争取外资在创业期的投资,使之收益与风险相均衡。

参考文献:

[1]田超:利用风险投资发展中小企业[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9,(10)

[2]姚长辉沙重九:对我国风险投资现在问题与相关策略分析[J].经济科学,1998,(4)

[3]张军 谢冰:企业改革中小企业・风险投资・资本市场[J].企业改革,1999,(4)

[4]吴凤明:中外风险投资对比分析[J].辽宁青年管理学院学报,2002,(1)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财务风险;系统科学;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4-0120-03

1 系统科学理论对分析问题的启发

1.1 系统科学理论简介

贝塔朗菲是最早使用系统科学这个概念的学者之一。系统科学认为,系统是相互关联的若干要素的集合体。它是以一个整体的视角对被认知对象各个部分、各部分之间关系进行整合,以实现其目的[1]。无疑,系统科学理论对于分析风险投资业发展过程中的困境,及提出相关系统对策具有明显的价值。

1.2 系统科学理论的应用

1.2.1 系统有边界

系统科学理论认为,系统存在边界,即有一定的范围。同样,风险投资业也是有“边界”的。风险投资业“边界”内的主要构成要素是: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和政府等,如下图所示。

1.2.2 系统要素之间有复杂关系

系统科学认为,一定的要素组成了系统。系统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竞争、依赖、合作等错综复杂的关系。在风险投资业的主要构成要素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资本市场、政府之间就存在着这种复杂的关系。风险投资业的构成要素只有不断加强合作,相互形成良好的互惠合作伙伴关系,才能有效经营,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在风险投资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是风险投资的对象,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的顺利进行提供中介服务,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资本来源和实现资本的流动增值,政府对风险投资业进行监管,提供法律、政策的支持,履行调控的职能。

1.2.3 系统活动有目的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风险投资业的对象,参与风险投资,可以将国家许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商业成果并形成规模,促进国家经济科技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中介机构参与风险投资可以完善社会中介服务职能,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财务咨询服务,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资本市场作为经济活动必需的参与者,在风险投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能将社会闲置资金集中起来为风险投资提供主要的资金来源,还为资本的流动循环达到保值增值提供保障,保持社会的经济活力。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在风险投资业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规范管理、加强调控,能够有效管理风险投资业,使其能够正常有序开展,保证风险投资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前进,同时政府在稳定风险投资业市场秩序方面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系统中的每一要素有其存在的价值,系统的各项活动是有目的的。

1.3 系统活动的功能

系统科学认为,系统对环境提供功能服务,是积极的作用、有利的输出,统称为“功能”。如果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相互合作的关系,才能使系统功能大于各组成要素部分功能之和,从而保证系统正常高效地运行。一个高效可靠的系统各构成要素之间必须能够和谐共生,在明确的分工协作下,才能顺利实现系统应该实现的各项功能。就风险投资业来说,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和政府在协作中互惠,共同把握机会,实现发展。

2 对风险投资业发展过程中困境的系统分析

2.1 环境对系统有“压力”

系统科学认为,环境会给系统构成约束、扰动并施加压力,甚至会影响系统的生存与发展,导致消极作用,称之为“压力”。通过明确与风险投资业密切相关的主体,来研究风险投资业的状况,可以了解系统压力的所在,如风险投资业的法规不够完善等。

2.1.1 风险投资的法规不健全

风险投资在我国早已开始实践,但至今没有规制风险投资的专门国家立法,与风险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中,缺乏一部专门的综合性的关于风险投资的立法。由于法规建设不健全,使得社会上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在税收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科技企业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优惠,但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优惠。风险投资者在获得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和红利后,要面临双重征税压力。这种滞后的立法状况严重制约了风险投资业的运作和发展[2]。

2.1.2 后金融危机时期的市场信心未恢复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尽管金融危机已发生几年,但市场信心仍未恢复。为了应付危机,多国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对风险投资业也产生了干扰。由于银行信贷管理比金融危机前更加严格,也使风险投资规模的增长速度放缓。如2012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在经历实体经济降温与资本市场调整的双重冲击下,募资和退出环节面临严峻挑战[3]。

2.1.3 风险投资业难以选择到合适的投资对象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处于发展阶段,能够吸引风险投资业的投资对象比较缺乏。许多具有很好前景的高新科技领域尚未有人涉及,许多好的项目由于缺乏一定的资金而被搁置。我国每年有专利技术约7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3万多项,但转化为商品并形成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大大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8%左右,而发达国家则为30%~40%。即使存在一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它们的规模较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弱,受市场影响巨大,光伏产业的发展状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们存在的风险已经大大超出了风险投资机构愿意承担的范围,致使合适的投资对象的寻找就成为了风险投资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困难。

2.2 系统对环境有“污染”

系统内部要素对环境有破坏性的竞争活动,即属于“不利”的输出,统称为对环境的“污染”。在风险投资业发展过程中就存在财务风险等一些不利因素。

2.2.1 风险投资业经常有较大的财务风险

据统计,风险投资的失败率一般在60%~80%,而成功率仅为5%~20%。在美国,10%的成功率已经能保证风险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转,而20%的成功率则可以实现盈利。风险投资机构要承受巨大的财务风险,主要有筹资风险、决策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和资本退出风险。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多是以政府财政为主体,属于政府风险投资公司,由于进入风险业存在较多的法律和政策的限制,银行、企业、私人、保险基金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较少。这就造成风险投资资本来源单一,投资规模较小,不能发挥主导作用,抗风险能力弱,无法充分竞争和进行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形成了筹资风险。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被投资企业刻意隐瞒自身经营管理问题,加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造成风险投资企业在投资决策时,会由于信息滞后或不对称而作出错误的决策,造成决策失误,形成决策风险。

被投资的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善的风险,将会导致风险资本难以抵偿债务,而造成风险投资企业无法收回风险资本,进而形成运营管理风险。风险投资资金在退出投资项目时可能存在难以回收资金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风险企业在成长后无法上市,导致风险投资不能通过公开上市撤出,另一方面是企业股权转让时的时滞风险,由于大多数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一般,风险投资企业寻找其他投资人转让股权时,便会产生时间和费用上的损失,同时延长了风险资本在被投资企业的时间,加剧了风险资本变现和退出的风险。

2.2.2 风险投资业与相关企业在合作中有冲突

由于风险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在文化以及所追求的利益目标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合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风险投资业经营的目标是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由于这种未来利润是无法预知的,而被投资企业则希望以风险资本来获得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被投资企业可能在初期不太关注企业的获利情况,重视的是获得生存并不断壮大的机会。风险投资认为,其资本停留在被投资企业的时间越长,虽然有获得利润机会,但是成本与风险就会增加。如果这些企业的经营状况一般,风险投资企业就会考虑通过公开上市等措施将资本退出。在退出过程中他们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因为风险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于是否上市等方面经常出现分歧意见。这种矛盾与冲突,本质上是投资风险与收益权衡的问题。同时,由于是两个企业,可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导致合作双方的关系恶化甚至破裂。

3 调整“资源”输入,纾解风险投资业发展过程中困境的系统对策

系统科学认为,环境在给系统提供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空间、资源、激励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进行有利的输入,统称为“资源”。通过对输入的资源进行调整,就可以促进系统的生存与发展,即在风险投资业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下,调整“资源”输入,就能够走出困境,走向成功。

3.1 完善风险投资业的法规制度

政府需要创造良好的风险投资法律环境。政府的支持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坚持依法、适度、有效的原则,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这主要是尽快完善和健全风险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运作,并保障风险投资公司在资金筹资、项目选择、知识产权维护和所有者权益转让等方面的利益。

国家在建立适合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之前,需先制定一些具体管理办法,包括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运作体系中的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对外投资限制、税收、法人股处理等,都应在管理办法中做出有别于其他一般公司的明确规定。如规定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出资实行承诺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额超过50%,在税收方面可让风险投资享受优惠政策,以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使得风险投资业有一个从立法、守法、执法的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法律支撑系统。

3.2 维护资本市场发展秩序,提升市场信心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而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有赖于政府履行其职能,它的实现一方面依靠健全完善的法规和机制,另一方面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监管。政府在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制方面,应当发挥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特殊作用,应当间接地参与风险投资活动。政府的风险投资虽然不足,但对社会各个方面进行风险投资有着相当大的引导作用。在宏观调控方面可以在给予原先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基础上,扩大优惠对象的范围,对风险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风险投资者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广大投资者投资于高科技企业;其次,政府可以为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政府补助,鼓励风险投资,对民间投资进行积极引导。

3.3 风险投资需提高对项目的评估能力

分析一个投资对象,可以从各个方面,比如公司的发展潜力、竞争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信用情况、行业环境等,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财务状况。财务状况是对一个企业较为综合和具体的反映,因为公司的各项能力都或多或少的可以通过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对于上市公司则应该关注其信息的披露以及披露的质量。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综合采用各项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关注公司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同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公司其他各方面的分析结果结合起来考虑,以财务指标为主,其他各项指标为辅,来对投资对象进行准确、全面、合理地评估,以决定投资与否。不可只关注公司的短期盈利性,应该关注公司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的前景与潜力,注重公司的增长性。

雅虎、日本软银集团在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评估后,选择向它投入了大量资金。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中国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上市,进入全球资本市场。软银当初投资阿里巴巴集团的8000万美元回报率高达71倍[4]。由此可见,增强评估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对于风险投资获得成功至关重要。

3.4 加强财务管理,努力降低投资风险

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财务管理,应该努力避免筹资风险、决策风险、资本经营管理风险和资本退出风险。在资本的来源方面,努力拓宽资本来源渠道,使其多元化,讲究资本成本,降低筹资风险。在资本的管理和运用方面,包括人员和制度两方面,在人员方面要实行严格的选聘标准,选拔具有深厚风险投资管理专业素养及丰富经验的人员担任主管,并且可以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共同管理。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汇报,及时了解资本的管理运行情况,必要时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让他们不断了解和掌握风险投资的发展变化方向和趋势,以和市场行情保持一致。公司应注重总结管理经验与研究成果,不断加强自身的风险投资能力,以降低投资风险。

在管理制度方面,建立投资前期财务评价制度,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的财务调查分析,力求做到心中有数、风险最小、投资有效,同时实行投资企业动态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自己的投资战略,及时改变财务管理方案,做到动态管理,以避免因为信息滞后或不对称引发的决策失误,降低决策风险。在资本退出时,应该做好充分的评估与计划,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退出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与资产评估,把握退出时机。在实现资产增值的情况下,降低资本退出风险。对于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财务法规进行日常的财务管理活动,对于与风险投资企业达成的协议要严格执行,定期向投资者反映资金的运用与管理情况,及时披露财务信息,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评估自己所面临的财务风险。

3.5 风险投资业与企业发展互利共生的关系

良好的合作关系是投资双方获得双赢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应该对被投资企业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了解,对于被投资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给予帮助,尊重被投资企业的合理利益诉求,并将自身的情况向被投资企业反映,达到双方的相互了解。对于承诺事项应该积极履行,与被投资企业保持平等互惠的关系,保持良好的投资动机,不可借投资之机,损害被投资公司的利益,攫取不正当的利益。

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应该增加自己的财务透明度,明确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坚持公开原则,坚守诚信,向风险投资企业及时反映自己的经营业绩,明确经营管理上遇到的问题,与风险投资企业磋商合作,努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在有重大事项或战略调整时,应该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在投资双方发生矛盾时,应该,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风险投资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不容忽视,唯有采取积极的系统对策,才能够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今后十年被认为是中国风险投资飞速发展的“黄金十年”,需要以长远眼光和全球视野来正视中国风险投资事业所面临的发展机遇。中国期望能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欧洲的风险投资大国,无论是从宏观经济发展势头、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的需要、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来看,还是从风险投资业自身的发展态势来看,这一愿望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

参考文献: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范文5

中图分类号:F830.591文献标识码:A

Analysis of the Agency Relationship in Venture Capital

LI Zheng, QIU Derong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Dayu University of Vocational Technologies, Nanchang, Jiangxi 330004)

AbstractVenture capital in China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there is still some distance in knowing the norm operations of venture capital. There are multipl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s in risk investment, the economic entity will have different economic roles to venture capital system. 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ag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venture investor and venture capital firm, and get some interesting conclusions. And give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venture capital.

Key wordsVenture capital, entrusted agent, game, moral hazard

1 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公司的委托―关系分析

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多重委托关系,如何对几个经济体进行准确的把握,我们先在这里进行两方的博弈分析:

1.1 模型的基本假设

(1)假定风险投资者的资金投入量即风险投资公司管理的资金量为I,风险企业在该资金运作的全过程中所取得的报酬为管理费I(为契约中约定的)和期望收益Q,期望收效Q =++ (为风险企业的行动结果,是一个不随委托双方影响的随机风险变量,是产业平均收益并主要与风险企业所属产业状况有关,主要取决于市场风险和项目的优劣等并且服从N(O,2)。风险企业的努力成本为()=21,其中1为风险企业的边际努力成本系数。

(2)根据风险各方的合同规定,一般合同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在取得最低收益后才有权享有一部分收益。风险企业在期望投资Q中所占的股比为1―x,风险投资公司占kx,而风险投资者占(1―k)x,这里的常数k是风险投资者为激励风险投资公司在契约中双方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系数。

(3)假定风险企业的行动成果为股比x的函数,(x)=2x,则努力成本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直接投资方,职能主要是对风险企业经理人的监督管理,其努力程度体现为对期望收益Q及风险企业实际收益Q的都督作用,使得二者差异减小。可以定义为风险投资公司的努力成本为从22(Q―Q),2是风险投资公司的边际成本努力系数,为风险企业努力水平下收效系数,收效越大则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距越小。

(4)风险投资则不直接参与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仅仅通过合同中的约定对风险投资公司进行监视和督促,因此这里假定风险投资者对风险公司的监督成本忽略不计。假定风险投资人的效用函数为u(p) = - e-rp,Q = x ++ ,2~X2(1)则E(2) = 1,VAR(2) = 2。

1.2 博弈目标

风险企业的利润函数是

y1 = (1 - x)Q - 21 -I= (1 - x)(x + ) - 21x - I

风险投资公司的利润函数是

y2 = kxQ - 2c2(Q― Q) - (1 - )I

风险投资者的利润函数是y3 = (1- x)xQ - I

取期望有E[y1]= - x2+( -- 2c1)x +- I

E[y2] = kx2 + [k - 2c2(1 - )]x - 2(1 - ) - (1 - )I

E[y3] = (1- k)x2 + (1 - k)x -I

VAR(y2) = k2x22

假定风险投资者为风险中性的,而风险投资公司管理团队的效用函数是:

u(p) =- e - rp(r表示风险偏好情况,r>0表示讨厌并规避风险),设p的分布服从正态分布(m,v2),EU = - e - r (m - rv/2),运用“确定性定值(CE)”,u(CE) = EU,得到- e -r (ce) =- e - r (m - rv/2),则CE = m - rv/2,即如当事人的效用函数是- e - rp,则即使某项投资的期望收益是m,他会认为该投资的完全确定的值(m - rv/2)是小于期望值m的, - rv/2是风险升水。本模型中CE = m - rv/2 = Q - rk2x22/2

1.3 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公司的委托 - 关系博弈

可以用以下的优化模型进行描述

max[(1- k)x2 + (1- k)x -I](1)

s.t.max{kx2 + [k - 2c2(1 - k)]x - c2(1 - ) - (1 - )I - rk2x22/2} (2)

akx2 + [k - 2c2(1 - k)]x - c2(1 - ) - (1 - )I - rk2x22/2≥

式(1)是最大化委托人的利润,式(2)是人的“激励相容”约束,即D让人自己去选择行动值最大化期望的边际效用值,这里为求解方便将其CE代替了人的EU。式(3)“个人理性”约束(或称参与约束),即委托人保证让人不跳槽,安于工作岗位,则要求CE≥。

求解:利用反向归纳法进行求解。先让人 - 风险投资公司选最优*,满足式(2),然后委托人在满足式(3)的条件下解式(1)。

风险投资公司的成本函数是c() = 22(1 - )(x + ),导数为c'/() = 2c2(1 - ),从式(2)可知道c'/()(利润留成比例)。则有 = kx/[2c2(1 - )]

取与式(3)相连的拉格郎日乘子为1,令= 0,则整个委托 - 问题转化为

max[(1 - k)x2 + (1 - k)x - I + CE(x)] (4)

式(4)中,c'/()是式(2)的成立实现的一个必要条件。显然,对式(4)对x求一阶条件,可以确定对委托人来说最优的激励系数(1 - k)x2 + (1 - k)x - I + (x ++ ) - r k2x22/2,对k求一阶条件得到:k = ( + x)/(r2),将 = kx/[22(1 - )]代入,得到k* = /{rx2 - x2/[2c2(1 - )]},这是对委托人来说最好的激励系数。

2 对模型分析所得到的结论

第一:r>0时,即如果人风险投资公司是规避风险的,则随着规避风险系数r的加大,委托人对其激励的系数应该相应地降低。在激励体制中应包括人承受风险的责任;若人不愿承担风险,则激励系数将下调来强迫人承担风险;若人愿意承受风险(趋近于0)则激励系数将逐渐接近于1。在人的行为看不见的条件下,委托人通过提高激励系数,试图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但是由于人害怕风险,他对投资(付出努力水平)的评价远低于努力的期望报酬水平,这低于的距离可表示为

rk2x22/2。若r = 0,人对风险中立,上述差距完全消失,对努力的激励会越大。r>0时,则人的风险规避程度抵消x的激励会越大。在r>0时,x越高,风险升水(等于rk2x22/2)的作用会越大,人越是会对投资失去动力,这就是“风险规避”这一因素对最优契约问题所产生的损失。

第二:如k*=0,则r趋近无穷大,这意味着人连一点点承受风险的能力也没有,风险投资企业最好完全由所有经营,但激励系数将会变成0。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比较罕见。风险投资行业从业人员对风险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这也说明在风险投资行业有必要对从业人员的风险承受、职业道德进行一定学习,否则整体市场效果将与期望相差甚远。

第三:如果当人十分辛勤的工作,即逐渐接近1的时候。将会有激励系数相应的增大。对已确定的股比x,k*风险企业的实际收益越接近于期望收益,逐渐接近1,风险投资公司为此付出的监督成本将越低。另外逐渐(每股的行业平均收益),将会加大风险投资公司所得收益的比重k。这样,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公司将会在项目数和时间纬度上利用组合投资和分段投资以减少风险系数和稳健地增加,使得自身利益优化。

道德损失问题之所以会带来效益损失,原因主要有:第一,对人行为看不见;委托人对人行为判断观察有时间、专业技能上的壁垒,对行为本身的效率测度缺乏合理的标准。第二,人规避风险等。

后续的研究可以从多方动态博弈的角度进行一般化均衡研究、运用心理学进行决策分析等等。

3 主要的政策建议

第一,尽快加强风险投资法律、法规的研究,组建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制是目前各国风险投资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其制度优势――能够有效地控制人风险、能够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形式灵活非常明显。所谓人风险是指委托人与人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决策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有限合伙的独特性在于它由两类合伙人组成:一类是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有限合伙人;另一类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采用独特的组织制度安排与合同设计可以有效地控制人风险。

第二,加快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同时要建立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建立科学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选拔和培养风险投资人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实现人才的合理配置;其次是积极开展与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引进和学习先进的风险投资管理技术;最后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高级人才从事风险事业。主要的解决方案有加强对人监督、对人进行股份制、尽快建立行业协会,在培训、办刊、经验交流、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对现有的风险投资行业施加必要的职业道德评价,增加“道德风险”者的转换成本和机会成本。同时还必须加强整体行业的信息披露水平和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道德风险发生机率的损失,让社会共同来分担委托人的监督成本。

第三,最大限度的恢复和完善柜台交易试点或重建场外交易市场,推动创业资本的扩展。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首先制定全国统一的规则,建立规范的柜台交易市场;其次是柜台交易市场应是经全国各地柜台交易中心联网后的无形市场。最后是对上柜交易的品种确定。上柜交易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类是干股发行,目的不是在柜台市场募集资金,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股权的流动和转让,属于产权交易行为;另一类为增量发行,要在柜台市场发行股票,为扩大创业企业的资本进行募集。两类均应按国家制定的高新技术产业指导目录的界定创业事业的范围。不仅创业企业所属的行业必须在目录范围内,并且经营业务比较单一或主业业务十分突出,综合投资性公司不能上柜台交易。

第四,加强立法工作,增加风险投资有效供给的法律对策。我国目前影响风险投资供给的主要法律有《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等。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经验表明,这些法律的制度的安排及其相关条款的投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量和风险投资业的民主规模与速度。有必要尽快加强风险投资市场独特的运作制度研究,推出一系列有效监管和支持发展的制度。

参考文献

[1]李月平,王增业.风险投资的机制和运作[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成思危.风险投资论从[M].北京:民主与法律出版社,2003:61-88.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有限合伙制

Abstract:This paper uses comparison method to analyze the main kinds of investment capital institution on four aspects, including stability,motivation,low cost and operation. The results show that,limited partnership should be the leading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Key Words:investment capital institution,organizational structure,limited partnership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2-0044-04

一、风险投资机构的不同组织形式对比

目前,各国风险投资机构所采用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以下从四个方面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对比研究。

(一)风险资本与风险机构的稳定性

风险投资所投入的资金往往会在企业滞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其着眼于项目的前景和增长潜力,故要求风险投资者能够长期稳定地提供风险资本。另一方面,风险投资机构必须拥有雄厚的风险资本实力才能使风险投资家在客观上具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的条件,从而降低投资风险、获取规模效益。

1. 风险资本的稳定性比较。资本的稳定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投资人投入资本的承诺和践行度。在出资方面公司制企业比较严格。在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在我国还要经过登记机关、中介机构审核把关。有限合伙制中,企业无须实际缴纳资本就可登记设立,即使出资人不按约定出资,也仅承担违约责任,限制较少。二是对投资人转让、退出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出资,但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中转让。《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投资人的退出上,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能否自由退伙做出强制性限制。

2. 风险机构的稳定性比较。公司是典型的资合组织,其以资本为联系纽带。股东的退出、变更对已依法设立的公司没有根本性的影响。且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权利机构的设置规定得较详尽,公司一旦依法设立,除被兼并、破产或因特殊原因解散外,一般会保持长期的稳定性。有限合伙是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依据双方达成的有限合伙协议而成立的一种企业形式,其合伙人的关系主要依据有限合伙协议来调整,国家法律一般都是对有限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事项的一种补充规则。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中,有多达12项条文都采用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这种选择性、补充性立法形式,显示了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限合伙仍然被视为全体合伙人所组成的“人的聚合”,这种人合组织的稳定性不太强,其投资人的退出、变更可能会对合伙企业的存续造成影响。

可见,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更加有利于维持风险资本以及投资机构的稳定性。

(二)激励约束机制比较

风险机构所采用的组织形式既要给予风险投资家充分的自以便其能够充分地施展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能有效防止其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避免其对风险投资者的侵害。

1. 激励机制比较。在公司制投资机构中,风险投资家有可能既是小股东也是经营管理层,也有可能仅仅作为经营管理者,那么其经济利益形式则是相对应的股利、经理人薪酬。在公司制投资机构中,可供分配的利润是税后利润。按现行公司法规定,还需提取10%的公积金留存在企业,所参与分配的总利润就相对减少。假若风险投资家仅仅只作为经营管理者参与到公司制投资机构中,那么其经济利益形式只有经理人薪酬,其工作业绩与报酬没有直接相关性。

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中,风险投资家必备的经济利益形式有利润分配和管理费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中,各合伙人可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机制,且投资所产生收益不必纳税、也不必提取公积金,可全部纳入分配。实践中,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协议一般约定:风险投资家(普通合伙人)除收取管理的风险总资本1%-3%的管理费外,还可分享20%左右的投资收益。这种强有力的激励,将会对风险投资家努力工作予以非常大的动力。

2. 约束机制比较。公司制中,只能采用章程约定、制订管理规章等内部治理的方式约束风险投资家。这些章程、规章都是预先制订的,对于千变万化的公司发展状况缺乏变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是无法达到良好约束效果的。在有限合伙制下,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投资者是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这种约束减少了普通合伙人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因为有限合伙组织中,普通合伙人是唯一的无限责任承担者,当合伙企业发生亏损、资不抵债时,他必须用自己的资产去弥补损失。

可见,有限合伙制能够为风险投资家提供更强的激励机制,也能更为有效地约束风险投资家,实现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相容的利益最大化。

(三)成本约束分析比较

1. 设立成本比较。公司是拟制的民事主体,其设立需要公信力。设立条件和程序一般都较为严格,《公司法》分别用了14项和22项条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合伙企业是人合组织,它不像公司那样具有社会公众性,所以设立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也较少,法律对它的监督和管理也比较宽松(见表1)。

表1:设立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对比

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规范性文件 《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设立程序 预先核准――验资――设立登记 直接设立登记

出资证明文件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所需时间 预先核准10日+验资时间+设立登记45日 可当场登记,若不能当场登记的,20日。

所需费用 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此外还需向验资机构包括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等缴纳相应费用 30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2. 运营成本比较。

(1)日常开销。在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下,当事人通过协商的形式确定日常开销等管理费用。通常情况下,通过合同事先规定风险投资家每年从基金中提取2%―3%的金额,作为风险投资公司的日常开销等管理费用。如果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费用超过了事先规定的数额,投资者不负责另行支付,风险投资家需要对多余的开销进行支付,这种事先固定管理费用的方式有效地限制了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费用。在公司制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契约关系必须遵循《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的日常开销不能够使用“承包”的方式把管理费用事先固定下来,因此很难控制公司的日常开销。

(2)税收成本。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组织,按照我国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获利时,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投资收益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公司制下,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税务费用较高。《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在税务上享受直流课税的待遇,即当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盈利和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时,每个投资者按所获得的收益分配份额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能够有效地规避双重纳税问题。

(3)成本。如果风险投资者花大力气对风险投资家进行监督,风险投资家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就会减少,即监督成本和道德风险成本呈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监督力度的加大不能完全消除人的道德风险,监督的边际效益处于递减状态。在监督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道德风险成本将会使风险成本降低。在有限合伙制下,通过契约设计可使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相对于公司制较低,在监督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成本低于公司制的成本。

可见,采用有限合伙制度设立风险投资机构,设立程序简单、花费的成本较低、运营费用可控、可以规避双重纳税,并且在风险投资者对监督风险投资家投入的精力、时间都有限的情况下,有限合伙制的成本更低,有利于减少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

(四)机构的运作效率和效果

风险资本运作的效率和效果取决于风险投资家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发挥程度。在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中,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明确,提议、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职能各司其职,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分立与制衡,这种制度设置很可能导致对风险投资家发挥其能力的牵制和制约。在有限合伙制中,风险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是不能参与到合伙事务的管理中的。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风险资本的营运和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水平。

可见,采用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能有利于发挥风险投资家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风险资本运作的效率较高。

二、有限合伙制应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

(一)有限合伙制契合了高风险投资的内在需要

与公司制比较而言,有限合伙制度虽然在保持风险资本稳定性及风险投资机构稳定性方面略逊于公司制,但是其制度本身特有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的架构在诸多方面更胜于公司制,其内在架构契合了风险投资机构高风险性的内在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构建了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激励问题尤为突出,而有限合伙制在解决这方面拥有独特优势。

2. 有效降低了风险投资机构的各种成本。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更加看重能否降低机构的各种成本。那么对风险投资者而言,投入得越少,其损失才能更小,有限合伙制在这方面较公司制有极大的优势。

3. 内部治理结构可以满足风险投资管理的特殊性。内在组织架构的运作更有效率,效果更好。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只出资分享利润,而不参加管理,决策控制权仅由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行使,能够有效地避免公司制下股东对企业操纵和对具体业务干涉的弊端,决策效率高,投资决策效果不容易受到控制和干涉。

4. 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性可以解除法律对技术、劳务出资的诸多限制。

5. 可以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如果风险投资者想从风险投资机构中撤回投资,在公司制机构中,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受到《公司法》诸多限制。采用有限合伙形式,风险投资者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或者自身的实际需要随时将合伙权益售出,这就为合伙人撤出其投资提供一条方便的道路。

(二)有限合伙制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

1. 有限合伙制的兴起是我国的立法导向。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过程。地方层面的法规探索与建设起步较早,然而这种实践由于地方性法规与国家层面的法律存在冲突而失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对有限合伙经营形式的需求很迫切,当国家意识到有限合伙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而市场也有实际的需求时,就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了有限合伙制度。

2. 有限合伙制有利于确立政府在风险投资行业中的正确定位。目前,我国风险投资行业中,政府以财政拨款或者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投资占到了主导地位。政府既作为投资者,又参与了投资管理,不利于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政府的主要职责应是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作为引导者介入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度的风险投资机构,因其独特的管理模式,更有利于将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当政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时,由于无法参与到合伙事务管理中,有效杜绝了政府的行政控制。

3. 有限合伙制有利于增加居民投资渠道。一方面,居民投资热情和愿望日益高涨。另一方面,现实制度可提供给居民投资的渠道却很有限。以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设立简便、权利义务单一、可能具有高回报的特点,其应该成为居民投资的一个良好渠道。居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无需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还存在高额回报的预期。

三、结论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有限合伙制应该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流组织形式。因为它既契合了高风险投资的内在需要,也符合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当然,以有限合伙制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也有自身的弊端,有限合伙合同是调整有限合伙制企业的主要法律文件,所以有限合伙合同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有关风险投资家的薪酬设立条款以及对风险投资家的权利限制条款。设计好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合同,才能发挥有限合伙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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