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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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法律法规

并购重组法律法规范文1

随着国际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需要不断扩大其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企业并购重组作为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优化企业资源分配的同时,也改变了企业原有的组织关系和结构,几乎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必选方式。正如美国经济学家George J.Stigler所说:“美国几乎所有的大公司,都是通过某种方式、某种程度的并购发展起来的,而不是靠内部扩张”。而税务筹划作为企业并购决策的一部分,也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有效的税务筹划,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相关成本,更可以帮助企业形成一个合理可行的并购重组决策。企业并购重组与税务筹划相辅相成,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二、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上个世纪,国际上先后发生了五次大的并购浪潮,税收筹划在西方企业并购重组中已成为一个较为成熟的理财手段。但在我国,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研究的真正兴起,也是近十来年才提出,而国内对于新税法下并购活动税收筹划的专门研究就更少,在理论、实践以及认知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发展。

(一)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我国经济在从以前的计划经济转型到现在的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这一过程中,关于并购重组的相关政策法规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这样一个飞快的发展过程,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也是一样。但是我国并购重组以及税务筹划起步较晚,起点相对也较低,就使得我们在建立并购重组以及相关税务筹划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合法的税务筹划与不合法的偷税漏税的概念划分、税务筹划的方式界定、错误的惩罚力度等等都面临的实践的考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特殊背景,政府有很强的参与并购重组的动机,这样使行使监督职能的政府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也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这些都影响着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以合规的方式发展。

(二)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理论脱离实际

上个世纪,西方经济、金融等方面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发展飞速,并购重组理论以及税务筹划理论就是建立在西方发展程度以及制度建设都较完善的资本市场上,有较多经验数据支持理论假设,对我国相关方面理论体系的建立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但是我国对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方面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不少专家应用西方经验验证的的理论、模型来检验中国市场,也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观点,但是大多与我国实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联系较少,缺少就目前我国企业状况而言现实的指导意义,使得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找不到恰当的理论引导,还需自己摸索适合自身的方式方法。

(三)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认识不足

我国并购重组起步较晚,从1993年的“宝延风波”之后,并购重组才在我国企业中逐渐发展起来。理论界一直认为税务筹划在并购重组中不仅可以减少成本,减少税收增加收益、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才是其最终目的。但是大多数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作用认识还停留在第一层面,仅将其看作是一种节税的工具。而正是因为对其作用的认识不足,使得企业内部对税务筹划不够重视,相关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知识体系建立不健全。即便是现在大多企业选择交予第三方来做税务筹划工作,他们也无法正确把握企业想得到的最终目标。使得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无法发挥其最重要的作用。

(四)相关人员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较低

由于自身专业知识欠缺,大多数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决策中涉及的税务、法律等方面都会选择第三方来做,例如会计、律师事务所、证券发行公司等。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工作这项工作更需要专业精英人员完成,这些人员应该都是兼容科技与管理知识的,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创造思维的高智能复合型人才。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企业等方面对这方面的要求模糊,认识不足,使得企业内部、第三方服务公司中相关专业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知识背景仅局限于其本身的业务知识,缺乏复合型知识人才,整体综合素质不高,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措施

我国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研究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税务筹划要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得到有效开展发挥其战略指导作用还要经历一段时间。而且,上述的不足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还会引发市场经济原则遭到破坏、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等问题。再者,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已日趋激烈。中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但是我国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当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进行战略重组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得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完善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建设

我国现有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法律法规层次较多,加之各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不明晰,使得税务筹划整体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将制约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的发展。而且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概念的划分、行为原则的建立、对违法行为惩罚的力度和措施等问题如果得不到一个明确的界定,可能导致并购过程中税务筹划行为方面质的变化,例如,企业人员可能会选择利益大而违法的方式因为不了解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因此,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在监督惩罚违法行为的同时,引导公司再并购重组的税务筹划中做出正确合法的决策,促进税务筹划在并购过程中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发展。

(二)促进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理论体系建设

只有正确的理论体系才能促使实践更好更快的发展。虽然我国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理论体系建设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但近年来我国经济政治发展迅速,企业也不断向国际化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加快相关理论研究的进程,而且要注意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模型的同时,应考虑到我国实际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理论体系,指导企业在并购重组中正确运用税务筹划,更好的发挥其战略作用,更快的与国际市场接轨。

(三)加强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认识

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前提是企业人员能够充分的认识到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应该在建立相关理论体系的同时促进理论的传播与学习,树立企业人员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正确认识,即在减少税收的同时增加企业收益才是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决策中最终的目标。这样,企业人员在并购重组中实施税务筹划时才会注意与企业以后的发展相适应,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发挥税务筹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

(四)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和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不仅需要充足的人员进行调派,还需要相关人员知识结构的多元化。税务筹划是一项企业战略层次的决策活动,相关人员需要具有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税收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并购重组计划的安排能力、与各部门公司的合作能力以及对市场前景的预测能力等。我国企业和相关第三方公司应树立正确的观念,建立相关的部门机构,储备相关人才来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促进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进一步专业化发展。

四、总结

我国企业在继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并购重组是必续要考虑的因素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我国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研究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税务筹划要在并购过程中得到有效开展并发挥其战略指导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我国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实施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认识到现在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促进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相关政策法规建设和理论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对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的认识,提高税务筹划工作质量和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为税务筹划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有效开展创造积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艾华.纳税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并购重组法律法规范文2

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是国资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国资委成立以来,在推进 企 业并购重组方面积极开展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研究确定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指导性意见;结合中国政府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制定了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的调整改造意见;加大了中央企业改组重组的力度,对一些企业进行了资源整合和优化重组。今后,国资委将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推进国 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从五个方面加快推进国有 企业的改组重组。

第一、加强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 ,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布局在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 服务的行业、重要资源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其他领域的国有企 业,要通过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战略性 调整的方向和重点,推动企业间的兼并、联合、重组,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国有大型 企业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境内外上市,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

第二、充分发挥国有大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目前国资委直接监管 的189家中央企业资产总额7.13万亿元,其中所有者权益2.59万亿元。我们将在中央企业 中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 业通过重组上市、中外合资等多种途径加快发展主业,扩大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三、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的退出机制和企业优胜劣汰机 制,加大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力度。力争再用5年时间,使符合关闭破产的企业和资源枯竭 的矿山退出市场,基本消化历史遗留问题。

并购重组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 重组; 咨询; 服务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审计服务市场已经相对成熟,市场份额比较稳定,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发展多元化服务,成为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增强服务水平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传统审计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各种咨询服务。笔者曾参与国内某投资公司对外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其他企业的财务咨询业务五年多,深刻体会到注册会计师在企业重组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能,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企业资产重组中,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扮演审计查账的角色,又可担负购并双方财务顾问咨询的职能。注册会计师充当财务顾问,可以把重点放在协助企业制定改制重组方案、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税收筹划、重组后新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等咨询方面,这些咨询业务,注册会计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资产重组中可以在以下九个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为企业并购和重组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协助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工作

企业并购和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包括市场营销、财务规章、特许经营等等,而企业在进行并购和重组时往往经验不足,很难全面地了解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有些企业聘请律师参与解决并购和重组中的法律问题,但苦于很多律师对企业财务会计方面问题以及财务会计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很难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因此,市场需要既熟悉法律又精通财务会计的人参与企业并购和重组的全过程,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全过程的辅导、培训,许多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胜任这一工作。协助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业务进行账务调整,协助企业和律师制订时间表。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仅仅精通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除了本专业以外,至少还应当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充分的运用。某权威调查机构曾预测,在21世纪,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人才将非常抢手。

二、帮助企业进行重组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重组需要进行相当长的准备工作,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首先可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重组方面的培训,使其对资产重组和并购有一些认识,同时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这也为注册会计师在往后的重组中顺利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可协助企业拟定或独立完成重组方案,重组方案是企业重组工作的主线,之后的一切重组方面的工作都应以方案为中心,所有资产的进入或剥离均要围绕方案来进行,所以在制订方案时要多与企业沟通,充分考虑企业的重组思想,同时考虑法律上的可行性、财务税收上的可操作性;最后,协助企业收集资料,整理上报企业重组申请报告,重组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公司重组方案、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有关效益及利税测算数据、公司重组计划及时间安排等。

三、帮助企业完成重组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对资产重组变得越来越慎重,一旦操作不当,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所以,企业在进行重组前均要进行经济上的可行性分析,该部分工作可完全由注册会计师来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具体内容1.重组前相关企业概况,包括机构设置与人员构成、资产配置及资金来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近几年企业经营业绩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2.相关企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3.相关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需求、资金投向和效益分析;4.重组成本和效益分析;5.筹资方式的比较和选择;6.重组方案及结论。注册会计师在制作经济可行性方案时,要多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比如:被并购企业有无生产瓶颈问题和技术改造问题,企业的分析是否具有准确性、必要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充分利用专家的工作,听取专家的意见,这与可行性分析密切相关,否则,可行性分析是不准确的。

四、协助被收购方制定改制重组方案

由于改制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注册会计师可以发挥其熟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优势,协助被收购方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收购方的具体情况,确定方案的内容。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可从以下方面协助企业制定改制方案:

1.了解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了解:(1)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2)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3)职工情况,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层次结构。

2.分析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可行性包括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和改制后给企业带来的正面影响。

3.确定企业重组方案。(1)业务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确定业务重组方案。(2)人员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包括职工的 分流、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3)资产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4)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注册会计师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企业确定改制后所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及其职权。

4.摸清下属企业情况。根据“企业改制,其下属企业资产列入改制范围的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协助企业摸清下属单位的数量、具体名单、经济性质和登记形式,如下属单位有两层以上结构,还要详细列出层次、结构。并提醒企业对其全资设立的法人、非法人及与他人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都要一并参加改制,其改制方案中应包含这些单位。

五、注册会计师可就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咨询、评价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价值的重估,它是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保证资产价值与实际相符,促进实现资产价值的足额补偿。企业在进行改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并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工作。这对维护各方利益、提高重组质量作用极大。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较差,不能严格遵守相关的评估法规和标准,加之受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评估价值高低随意性非常大。为了维护购并双方的利益,由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再进行咨询评价就显得非常重要。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购并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净资产价值的可靠性、可信性。

六、为购并双方协商谈判充当顾问,并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咨询意见

在购并双方进入谈判阶段后,注册会计师如果未执行审计等鉴证性业务,则可以向购并双方提供咨询,为双方谈判充当专家顾问,并以被购并方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结合对被购方各项资产质量、品牌价值、市场前景、企业发展潜力的分析,为双方提出公正、客观的收购价格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七、为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和重组后新公司的建账提供咨询意见

新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并购和重组有着严格的规定,并购和重组至少涉及到“债务重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易”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而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平常接触这些业务较少,账务处理难以规范。此时,注册会计师可充分发挥其财务专长,指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此外,企业改制重组后,会涉及到一系列的账务处理问题,比如企业改制时,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不一致时如何进行处理,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调账日之间的净资产变动如何处理,购并方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由于改制重组业务在企业中较少发生,所以一般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业务发生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并不熟悉。注册会计师可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为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新公司的建账、购并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提供具体的财务咨询意见。

八、为企业重组业务提供税收方面的咨询意见

关于资产重组中的税收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总的原则和精神为:股权转让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如:合并分立时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合并企业接受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反之,须以原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被视作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掌握这些政策,为购并方进行税收筹划,对减免税、资产置换、停息、减息等方面提供税务咨询意见,使企业能够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政策,做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九、重组实现后,可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全面的管理咨询

经过重组成立新公司后,作为对企业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管理咨询,比如可提供企业经营战略咨询,通过预测企业环境的未来变化,指明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向;可提供市场营销咨询,帮助企业增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可协助企业做好并购后财务与会计的管理整合,包括财务政策管理整合、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整合和会计政策管理整合;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协助企业制定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使新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在资产重组中的咨询作用,可以促进企业对外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但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准,遵守职业道德,具备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资本市场、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税收规定以及企业管理、金融、外汇、市场营销、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以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

【参考文献】

[1] 高允斌.企业重组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 财政部企业司.企业改制重组运作与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 于延琦.验资: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并购重组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机构监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程序采取有关措施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释放、控制、化解和防范的过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属于个案,被处置的证券公司主要包括万国证券和君安证券,另外,还有几家高风险的证券兼营机构被处置。证券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事件更多地发生在2002年8月以后。2001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公司的经营环境持续恶化,证券行业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证券公司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加大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力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原则、近期和远期目标,当年处置了12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至2006年7月,不足四年时间就处置了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可见风险处置力度之大。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主要模式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存在着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问题。但证券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其经营失败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其市场退出与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都会采取与一般生产企业不同的模式。总的来看,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处置模式主要取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及其对市场及社会的影响程度,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破产清算、行政处罚和接管等模式。

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同的国情:我国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政策保护;证券公司数量多而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证券公司对风险没有清醒认识,几乎所有证券公司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因此,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和程序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才能真正化解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监管机构首先要求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自救,对于不愿自救或难以自救的证券公司,监管机构采取强制处置措施令其退出市场。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停业整顿、撤销或责令关闭、行政接管、破产等模式。

一、政府救助模式

规模大的证券公司倒闭可能会重创证券市场,甚至会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直至影响社会安定。一般来讲,政府对出现危机的证券公司进行救助主要是对暂时出现困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证券公司,通过注资、贷款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大证券公司可以永远受到政府保护,如果已到了无法救助的地步,大证券公司也同样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2005年6月以前,我国央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主要以再贷款形式进行,如对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闽发证券的再贷款。后来央行救助证券公司的思路有所改变,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注资模式取代了央行的再贷款。对于被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划分为需要国家救助的重组类证券公司,由汇金公司或者建银投资出面,以股权或债权形式注资,进行阶段性的市场化财务重组。同时,央行还给承担清算关闭证券公司后续工作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营资金。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汇金公司、建银投资分别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南方证券等数家证券公司进行救助。

此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多数是国有企业,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我国政府对证券公司的救助除了采取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同的央行注资、再贷款等措施外,还采用更换管理层、主导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等行政手段。

二、并购重组模式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重组是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一种常用方式。目前,在我国大多数证券公司面临生存危机的情况下,并购重组也成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一种较为可行的模式,这也是加入WTO之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一批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关闭、托管,以中信证券等优质证券公司、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等银行系公司及以瑞银集团等外资系为代表的三大力量在我国证券业的并购重组中起着主导作用。

中信证券是优质证券公司的一个典型代表,力图通过兼并将自己做大做强。近年来,中信证券频频收购重组证券公司,曾收购万通证券和金通证券,又联手建银投资重组华夏证券等。中信证券还曾要约收购广发证券,虽然未果,但仍有进步意义。一系列大规模的重组行动使中信证券的证券业务得到迅速扩张,力量不断壮大。海通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等创新类证券公司也加快了并购重组速度,通过托管、吸收、兼并问题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证券营业部等优质资产,进行低成本扩张。

从2005年开始,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在我国证券公司重组和证券业整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成为主导力量。汇金公司通过注资、重组等手段控股了银河证券、中金公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一线证券公司;建银投资通过建立新证券公司受让老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和相关资产的方式,参与重组了南方证券、华夏证券,通过注资控股了若干家证券公司。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知名的外资金融机构对于国内证券公司重组都兴趣浓厚,积极参与,其中,瑞士银行集团(UBS,简称“瑞银集团”)收购北京证券20%股权。北京证券重组模式是外资重组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第一例,到目前为止也是惟一的一例,表明我国证券业对外资开放的程度正在深化,同时对外资进入我国证券业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停业整顿模式

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一般意义的停业整顿是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被监管企业停止对外营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纠正的行政处罚措施。由于证券公司业务特别是经纪业务不间断的特殊性,证券公司被停业整顿并不一定丧失其法人格或业务资格。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停业整顿通常是针对投行、咨询、受托理财等业务,证券经纪业务通常继续进行,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如2002年9月9日,大连证券停业整顿工作组公告,指出:“停业整顿期间,大连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由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继续经营。”2003年4月3日,证监会关闭了处于停业整顿中的大连证券。

四、撤销或责令关闭模式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规定,“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证券法》中仅有撤销业务许可的概念,对证券公司则使用关闭的概念。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撤销和责令关闭的内涵是一致的。目前仅鞍山证券被证监会于2002年8月9日宣布撤销,当时的依据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因为鞍山证券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构。

与停业整顿不同,责令关闭必然导致证券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并且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自2002年8月以来,对于问题严重的证券公司如鞍山证券、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大鹏证券、南方证券、汉唐证券、昆仑证券、武汉证券、闽发证券等20多家证券公司先后被取消业务资格,并被撤销或责令关闭。

五、行政接管模式

行政接管是指当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由监管当局以及政府强制性接管其经营管理的政府行为,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行政干预措施。行政接管的典型案例是南方证券被证监会和地方政府联手行政接管。2004年1月2日,证监会、深圳市政府联合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并派驻行政接管组进驻南方证券,全面负责南方证券的日常经营管理。

由于南方证券规模巨大,当时市场上没有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有实力托管南方证券,而且南方证券的风险底数不清,如果直接关闭南方证券,又会对市场产生较大震动。如何处置南方证券这样巨无霸型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因此,监管部门最终选择了行政接管的方式。

六、破产模式

对高风险证券公司采用停业整顿和责令关闭的处置模式都可能引发证券公司破产,而证券公司破产又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与普通企业破产在受理条件和清算程序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大鹏证券是第一家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证券公司。

大鹏证券风险处置的步骤是:先将其经纪业务托管给长江证券,而后责令大鹏证券关闭并处理其证券类资产,组织行政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在厘清大鹏证券资产状况的同时,妥善安置其员工,处理好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相关事项。最后步入法律程序,申请破产。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06年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

通过司法程序破产对大鹏证券进行风险处置是一次积极探索,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已开始步入法制化、市场化轨道。

2006年8月16日,南方证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深圳市中级法院宣告南方证券破产还债。

除以上六种主要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模式,如转实业公司模式、取消证券业务许可模式和外资捐赠模式等。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都非常重视。经过长期探索,他们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且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积累了丰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经验,主要包括建立相对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基于资本充足性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采用多种化、市场化的处置方式以及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自2002年开始的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系列适应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际的规则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制度建设跟不上,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置过程中的行政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过多行政干预加大了处置成本和道德风险等。

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规定分散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专门法规。近年来被撤销、关闭以及被托管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公告中均没有指出其具体的违法行为和适用的法律条款。而且,相关规定缺乏严密的逻辑性,很不完善。

有关证券公司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等风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得到法律的确认,但相关规定十分简单、粗略,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一些概念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例如,责令关闭和撤销是否为同一概念?有待法律明确界定。

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已形成一套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相当完备,基本上包括了证券公司退出的各个环节,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仅可以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给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

在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实践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使用更多的是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手段。而境外成熟市场在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时主要依赖市场化手段。

由于没有证券公司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对技术上已经破产的证券公司处置方式的选择上,监管部门只能动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和市场化手段,即只能选择撤销、关闭等行政破产的处置方式,而无法采用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使本来有希望通过和解、重整获得新生的问题证券公司失去了重组的机会。政府在证券公司的并购和重组中过度保护,管得太多太细。我国规模日盛的证券公司兼并、重组体现出行业发展的行政化、官僚化和特权化倾向[8]。一些地方证券公司遭遇生存困境时,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将省(市)内的机构重组以解危难。1996年,在上海市政府的干预下,地方财政鼎力挽救,将万国证券并入申银证券之中;1999年同样在上海市政府的干预下,国泰证券与君安证券合并,并成为具有37亿资本金的证券公司。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产生的历史较短,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制定任何条款来规范对证券公司的行政接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能以行政力量为主导,透明度不高。

行政垄断权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当前特定制度环境的产物,是由我国证券行业特殊的产权结构和背景决定的.

三、过多行政干预成本高昂,助长证券公司道德风险

过去几年里,我国政府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上一直起着“最后保护人”的作用,通过提供再贷款来填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自2002年8月以来,在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过程中,央行先后向鞍山证券发放40多亿元再贷款,向新华证券发放14.5亿元再贷款,向南方证券提供80多亿元再贷款,向辽宁证券提供40亿元再贷款……据统计,央行向近20家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提供的再贷款资金达数百亿元。从目前情况看,这些再贷款已无收回希望,最后买单的将是中央财政——由全民承担证券公司违规经营的后果,这不仅加重了中央财政负担,而且还助长了证券公司的道德风险。

政府干预下的证券公司并购重组也付也了高昂成本。为了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的合并,上海市政府注入18亿元资产,其中现金14亿元。而当年申银证券与万国证券的合并究竟耗费了地方财政多少纳税人的金钱无从知晓,也不知道申银证券究竟从万国那里接受了多少坏帐。但有一点非常清楚,这个在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的第一次证券公司合并却助长了中国证券公司作为官办企业尤其是官办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5]。

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对证券公司的重组模式比简单的行政注资是一个进步,但汇金公司用于重组和救助的资金来源、获得渠道并没有明确披露。汇金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代表人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帮助央行行使金融稳定的职能,如果不加限制地参与证券公司救助,可能会在客观上助长证券公司投机冒险动机和不承担投机失败责任的风气。

由于证券公司存在很强的外部性,当证券公司陷入危机时,政府对危机证券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救助和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过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使濒临破产的证券公司通过行政手段而非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生存下来,但这些公司却永远成长不起来。而且,证券公司将应承担的风险完全转移到政府身上,道德风险的积聚最终将转化巨大的金融风险。由于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远低于收益,促使证券公司为追逐一己私利的最大化铤而走险,过度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或者违规经营,导致证券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进行的各种干预都是建立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之上的,其基本行为准则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

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政策建议

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已建立了市场化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并不断完善。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为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立法

为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规范运行,迫切需要建立并完善一整套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即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机制,使证券公司的退出有法可依,也使管理层的干预建立在法律与市场的基础之上,这是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根本。

应尽快出台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密切相关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权力和行政执法程序,指导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应制定《金融机构托管接管法》,对托管和接管证券公司的实施方案、退出托管接管的方案选择,托管接管中各利益方的权益保障以及托管接管的程序、期限、后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做法,降低随意性。

应尽快制定《公司并购法》,在其中对证券公司的并购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完善《公司法》中对公司收购的规定,为证券公司之间的收购提供更具体和可操作的程序设计,形成一个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

应尽快完成对现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破产法》的修订,对证券公司的撤销关闭作专门规定,或者制定《证券经营机构撤销条例》,对证券公司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建议在《破产法》中针对证券公司破产做出特别规定,或者直接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使证券公司破产有法可依。

应研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积极探索建立金融特别法庭和金融仲裁机构。

此外,要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尽快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

二、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从我国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看,在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缺乏对控股股东及其高管人员追究责任的规定,也缺乏对有关人员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证券公司处置中的个人法律责任,以实际控制人为主线,全方位地追究有关责任人(尤其是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是逐步建立健全防范证券业风险的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加强监督,实行高管问责制。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其职业道德、业务素质、遵规守法意识对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公司的责任追究如果不能同时落实为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其惩戒和约束的效果将是有限的。因此,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相对于严厉处罚查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尤其是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显得更加重要。

其次,在日常监管中,应逐步构建“以责任监管为核心”的证券机构监管体系。可以借鉴香港证监会的做法,推行高管及从业人员“公示”机制,将高管及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取得、丧失和变动情况,尤其是处罚情况,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持续性地公布,将高管人员置于包括广大投资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增强高管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建立社会监督体系,防止高管及从业人员“东家违规,西家就职”的现象。

再次,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针对责任人过错的轻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罚,责任人过错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政府对证券公司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法规建设和违规处罚措施建立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和提高市场整体运行效率。监管和证券公司的创新与发展并不矛盾,相反,监管应为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各国(地区)的经验来看,宽松的监管环境对证券公司创新至关重要。政府在证券公司管理中的职能是制定法律法规等游戏规则,监督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则的证券公司进行处罚。政府是证券市场的裁判,不应参与证券公司具体的业务管理。从证券监管角度讲,政府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避免监管过度。

而在我国,证券的发行、定价、上市交易等等各环节一直由政府行政主导,证券公司只是充当一个配角。近几年来,我国整个证券行业面临生存危机,表面上看是违规经营问题,而实际上导致证券公司目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制度设计中对证券公司的定位存在问题,没有通过制度安排为证券公司提供业务创新的机制,在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存在监管过度问题。

因此,为规范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应减少行政干预,为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和创新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减少证券发行审核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并不是弱化和否定政府的监管职能,而是让政府回到裁判的位置,使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努力开展组织创新、业务创新和经营方式创新,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

四、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2005年9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起来。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立将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取代“券商谢幕,政府买单”的行政关闭模式,有利于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机制的形成。各国(地区)建立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但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缺失、资金缺乏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短期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应加以完善。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充当自律监管体系的补充,充分发挥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控作用,加强对会员公司财务状况的监控,当发现某证券公司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应向证监会进行汇报和提出处置建议。对于有希望扭转的证券公司,帮助其重新安排组织经营,甚至给予资金援助;对于无法挽救的证券公司,则通过法院对其宣布破产,负责制定财产接管人,全面清理证券公司资产,并保障投资者利益,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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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金融业 商业银行 并购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9-047-03

银行并购是银行合并和银行收购的统称,它是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并购银行为获取被并购银行的经营控制权,有偿购买被并购方的部分或全部产权,以实现资产经营一体化。银行并购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银行内在的发展动力和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是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赢得市场而对自身机构进行的一种战略性调整。2006年起我国将履行加入WTO的承诺逐步开放金融业,四大行和其他中小银行都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如果能够通过并购重组,国有商业银行与非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进行银行并购,通过重组国内银行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优势互补,迅速扩张规模,提高竞争实力,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国际银行业并购的现状及特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银行并购风潮此起彼伏,“航母”式的新银行不断出现。在最近的15年中,美国银行从1.5万家左右减少到1998年的不足9000家。1990年全美10家银行占据28%的市场份额,而到1998年则上升到42%。国际银行业的并购有多种原因,一方面,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大多数国家对银行发展的限制都在逐步减少,实施了有利于银行并购的宏观政策,这为银行并购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并购可使银行极大地提高竞争力,增强资本实力,节省资源,降低经营成本和进行业务扩张。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银行业的并购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并保证了银行并购的实现。国际银行业并购具有以下特征:

(一)由弱弱合并和以强吞弱逐步转向强强合并

过去银行并购的特点:一是弱弱合并,以增强中小银行竞争实力;二是以强吞弱,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然而,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银行并购开始转变为以强强联合为主。1996年日本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合并后,总资产超过7030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一;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成为美国最大金融集团;瑞士的瑞士银行和瑞士联合银行合并,资产总额超过5000亿美元,直接挑战欧洲银行业的霸主地位。

(二)并购的具体目标和功能日趋多元化

现代的银行并购浪潮,指导思想上主要是为了增强银行在未来竞争中的地位,着眼于进一步改进、完善银行的服务手段和金融工具,形成新的技术、产品和市场优势,并购的具体目标包括调整结构、争夺市场、降低成本、获取技术等,银行并购趋于务实,并具有战略意义。

(三)并购由过去以国内并购向跨国并购发展

1997年全球银行业跨国并购总值为全年银行并购总值的37%,1998年这一比例已上升为41.3%。如1997年瑞士的苏黎士集团收购英美烟草集团的金融服务部门,1998年德意志银行收购美国信孚银行的全部股权。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也纷纷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吸引欧美银行参股或收购本国金融机构,欧美银行也趁机大举并购亚洲有经营特色、有发展前景的中小金融机构。

(四)并购形式由单一的横向并购开始向混合并购转化

历史上的银行并购主要以横向并购为主,以减少同业竞争对手,扩大对相关市场的占有和控制。然而,随着政府管制的放松和监管条例的变化,近几年的银行并购出现了新的跨行业并购态势,使银行逐步向多功能的“金融百货公司”发展。美国第三大银行-大通曼哈顿先是收购了 Robert ―FlemingHolding ltd,接着又宣布与摩根银行合并,新组成的公司取名为摩根―大通公司成为位于花旗集团和美洲银行公司之后的全美第三大银行集团。

(五)银行并购方式多种多样

传统意义上的银行合并,主要是两家银行合并之后,相同的部门“合二为一”,后来又出现了现金并购,即由并购方出资购买目标银行的资产。随着金融制度和金融手段日新月异地发展,各种并购方式也不断涌现。最常见的是股权式并购,即由并购方增发本银行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银行的股票。

二、中国银行业并购的现状及问题

(一)中国银行业并购的现状

90年代以来,在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进程中,我国也发生了多起银行并购活动。如1996年广发银行收购“中银信”;1998 年12月,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1999 年3月,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收购原中国投资银行;2001年7、8月间,浦发银行斥资收购浙江瑞安市瑞丰城市信用社、浙江台州和江苏昆山三家信用社等等。进入2007年,中国履行加入WTO的承诺,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外国资本参与银行业并购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迎来了整合的新机遇,截至2007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18家中资银行,入股金额179亿美元。中国银行业的并购出现以下的趋势:

1.银行并购将彻底改变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外资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加大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渗透,多家外资金融机构纷纷借助并购方式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今后我国银行业的竞争不单是中外资银行间的竞争,而且是中资含有战略投资者之间的竞争,以及具有相当网络优势的外资银行与占有实际控制权的中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新型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积累了一定的实力,目前也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并购活动的主角。他们借助并购方式进入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市场,在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为自身发展找到了新的道路。因此,未来几年中国本土市场会出现既国际化又本土化的竞争;今后的银行业会走向银行业产品、银行服务以及更加重要的资源配置的竞争。

2.外资银行更大规模的参股或并购中小银行

2006年12月11日起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本地注册法人机构。随着外资银行在中国注册成为法人机构,他们不再受外资并购政策的限制,这种入股和并购行为必然会更大规模地出现。2006年7月,荷兰合作银行参股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10%股份;8月下旬,杭州市商业银行向亚洲开发银行定向增发近5%股份,加上一年前向澳洲联邦银行集团出售的19.92%的股份,杭州市商业银行成为国内外资股份比例最高的商业银行之一;11月中旬,花旗投资集团牵头国内外投资者团队,与广东发展银行签署了股权重组协议;11月下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澳新银行)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表示将出资2.52亿美元收购上海农商行19.9%的股份。这些都预示着银行业中外资的大规模“入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3.外资银行并购中金融安全更加受到重视

央行近日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表示,在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对外开放,适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服务业的股权比例、业务范围和投资来源限制的同时,强调要坚持国家绝对控股和“加强对主要金融机构的控制力,确保国家金融安全”。按照现行的外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不超过25%、单个机构入股比例不超过20%的规定,似乎国内商业银行不会失去控制权。但如果国有股份分散到一定程度,外资相对控股就有可能存在,金融安全问题就会变成一个现实问题

4.国内商业银行将利用并购手段大举进军国际市场

在新形势下,应该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促进中资银行到境外发展。随着银行内部管理的加强,资本充足率逐步提高,资产质量不断改进,中国将有一定的条件在自由贸易区谈判和双边贸易谈判中提出要求对等开放,从而积极推动中资银行到海外设立机构,提高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一体化程度。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战略投资者美国银行签署协议,以97.1亿港元(约12.5亿美元)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这意味着中国银行业已经走入了全球银行业的并购大潮。另外,民生银行、建行香港分行曾试图收购亚洲金融旗下的亚洲商业银行。在亚洲,工行积极尝试通过兼并重组、股权互换等方式扩大市场规模,并依托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影响,结合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贸关系发展,进一步加大开拓东亚、东南亚市场的力度。

(二)中国银行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并购中政府干预过多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并购应该是自主性投资逐利行为,政府主要起监管功能。而对于中国的银行并购,无论是大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购动机多是为化解危机,是政府安排下的对―些经营陷入困境、资产套现能力差、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陷入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的挽救。政府的适度介入可以使并购得以顺利进行,降低并购成本,但政府干预一旦过度,将妨碍公开、公平的并购市场环境的创造,可能使处于收购方的优势银行难以对被收购方从经营机制上进行重构,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原有的金融风险。如海南发展银行因收购濒临倒闭的28家信用社,最终不堪重负而倒闭。还有徽商银行、晋商银行、一部分农村信用社的重组,都属于政府主导下完成的。

2.银行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由于银行业的行业属性和其特殊的经济地位,各国政府无不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对银行并购进行监管和控制,以保证银行并购的效率、银行(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我国有关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一些基本立法和法律还不完善。例如,并购的根本大法一一反垄断法还没有制定,涉及银行并购的资产处置、负债安排、税收程序、人员安排等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银行并购的指导准则,并购审查制度、审查程序、审查门槛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涉及银行并购的社会保险法等没有出台;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有关法律也迟迟没有颁布。由于缺乏完善而系统的法律体系,我国的银行并购就难以走上法制化、透明化的轨道,更难以与国际上的银行并购活动接轨,银行并购活动就必然会受到抑制。

3.并购后续经营战略不清晰

中资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在并购中还缺乏清晰的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战略,更多的强调通过并购达到规模优势,而不考虑自己有别于竞争对手的战略定位。这将可能导致同质化竞争。我国银行并购并没有发挥国外银行并购那样的经济效应和制度绩效,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和兴趣去研究、实施并购活动,以实现快速扩张和成长,政府和监管机构也没有充分重视银行并购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推进金融制度变迁中的作用。银行并购的规模和频率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而且与东南亚、中东欧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存在较大差距。

三、 中国商业银行并购的思路

随着我国银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通过并购来扩张自己的实力是未来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然而从我国市场环境来看,要加快商业银行并购的步伐,为商业银行并购创造有利条件,我国商业银行并购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加快商业银行改革,提升并购动力

第一,深化银行业产权制度改革,转变机制,加强管理,真正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使我国的商业银行成为具有强核心竞争力的产权主体。第二,进一步扩大银行并购的活动空间,推动中国银行业的国际性并购和混业并购。第三,提高银行技术投入,切实提高金融业的电子化、网络化程度和金融人才的专业水平,缩小与国际大银行的技术差距和经营水平差距。

(二)强化商业银行战略性并购的目标意识

战略性并购是并购双方以各自核心能力为基础,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在适度范围内继续强化主营,产生一体化协同效应,创造大于各自独立价值之和的新增价值。我国现阶段的银行并购往往以短期获取生产要素资源为导向,过多关注短期财务利益,不注重目标银行是否符合银行长期战略发展方向,获取的资源是否为自身所需的核心能力要素,是否有利于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提升等。因此,在实施具体的并购行为之前,商业银行必须明确本银行的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充分评估目标银行与本银行的战略协同性和条件契合性,若目标机构不符合长远战略布局,即使短利可图,也不可轻易涉足。

(三)创造有利于商业银行并购重组的市场环境

资本市场是影响商业银行并购重组的重要因素,发达的资本市场可以为商业银行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有效交易场所和资金支持。此外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促进银行业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要重视利率市场化,它能够增强银行业的竞争程度, 优胜劣汰而增加银行业重组的动力和压力。银行业的并购重组减员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应加快发展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和再就业市场来减少银行业减员的阻力, 使银行业的并购重组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并购重组法律法规体系

严格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对银行并购进行监管和控制,是银行并购的效率、银行(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键。纵观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银行并购活跃的国家,一个共同的特征是有关银行并购的法律和法规非常健全规范,政府对银行并购的审查、监管纳入了法制化和透明化的轨道。我国商业银行前期的并购活动可以说主要是为化解局部金融风险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如果要进一步通过并购与重组来优化中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则必须为此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购重组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银行业的并购重组。因此,应尽快出台银行并购法及相关法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框架,建立灵活高效的金融监管机制

现代银行并购是以高效、严格、规范的银行制度为基础的。我国金融管理的体制建立比较晚,还很不完善,还不能适应大规模银行并购的要求。专业化监管的素质、水平还不能令人满意,对大型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的监管缺乏应有的经验。在这种监管制度和监管能力下,一旦大规模进行银行并购或者进行规模较大的混合并购很可能因监管不到位而诱发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六)加强并购后的整合

整合工作是银行控制并购风险的重要措施。银行并购整合是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收购银行与目标银行作为两个不同的企业,在管理模式、财务资料、企业文化等诸多方面都会有显著不同,在被合并成一家银行,就得对这些相异点进行整合。收购银行在完成对目标银行控制权的转移后,还有必要通过出售、债务重组等形式以资产为纽带对企业组织进行优化、再造, 在两者之间进行包括战略整合、业务整合、制度整合、组织文化等方面的一系列的调整,通过一系列的整合工作,才能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价值增值,切实保证并购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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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杠杆收购;发展前景;建议措施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

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简称LBO)是一种对股票市场和公司发挥了重要影响的企业重组技术。LBO起源于60年代中期,火爆于80年代中后期。20世纪80年代杠杆收购主导了西方世界经历的第四次并购浪潮,对西方资本市场、公司治理和股东价值创造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并购活动是搞活企业、盘活资产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企业并购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已有的并购融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拓展新的并购融资渠道是推进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要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升我国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单靠企业自我积累和行政扶持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通过金融资本和管理资本的联合创造出巨大的企业价值。可以说,杠杆收购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崔曲,2009)。

(二)研究意义

研究杠杆收购在我国的应用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可以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加快资源的流动,调整产业结构。二是改善金融结构,完善金融市场,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工具创新;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三是通过实施杠杆收购来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减少银行损失。

本文正是要通过对当前的杠杆收购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和借鉴,了解其涉及的运作方法,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杠杆收购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行探讨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并购活动经历了五次并购浪潮,因此国外对于杠杆收购理论和实证方面的研究都很深入,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理论体系。Michael C.Jensen(1986)和其他支持者认为,杠杆收购解决了长期困扰成熟行业上市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问题—即管理层倾向于把多余资本再投资于低收益项目(包括进行多元化收购),而不愿支付给投资人。Mascarella和Vetsuy

pens(1990)在研究了杠杆收购后企业经营绩效后发现,其绩效实现了大幅度提高。美国学者Lehn和Poulsen(1988)对1980~1984年期间以108个完成杠杆收购公司为样本的研究发现,一半以上企业都处于零售业、食品加工业、纺织服装业等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小的行业。Kaplan(1989)和Smith(1990)发现由于管理层有意无意对向外界披露的信息有所保留,从而使市场对公司价值作出或高或低评价。Asquith和Wi Z man、Warga和Welch(1996)分析了在调整杠杆收购风险后债券持有者得到的收益,得出了债券投资者减少了收益,但是其损失仅占普通股股东收益7%的结论。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的研究大多是建立在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到目前为止,国内关于杠杆收购的系统性研究还比较少,且大多以定性的理论分析和实例的个案分析为主。杠杆收购的完整概念最早出现在1994年第3期的《改革》杂志上,作者还简单介绍了杠杆收购的操作过程,即:集资,购入和拆卖,重组和上市。十几年来国内许多学者都加入到杠杆收购的研究行列之中,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和应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杠杆收购的基本理论框架,二是关于杠杆收购在我国的可行性的研究。李胜、张众和王传玺(2000)从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层面上,对我国杠杆收购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任自力(2005)对中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发展现状与特点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重点围绕管理层收购的主体法律制度,融资法律制度和国有资产转让定价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苏州(2006)详细分析了股权所有人在公司治理和股东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分析了在中国实施杠杆收购的主要障碍、方法、意义和作用。关静(2011)通过对我国杠杆收购发展状况的概述,指出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重点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等提出对我国杠杆收购的发展建议。

综观国内外关于杠杆收购的文献,可以看到,我国关于杠杆收购的研究与国外相比差距很大。面对国际国内新形势新问题,如何在我国发展杠杆收购市场,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我国杠杆收购的可行性条件

(一)社会基础方面

首先,进行杠杆收购活动已经没有理论上的障碍,经过理论界的探讨和实务操作中的摸索,兼并收购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其次,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一些加速产权流动、促进兼并收购的法律和政策,如《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另外,社会化的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都为企业的杠杆收购活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经济基础方面

我国国有企业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都是处于亏损状态,急需进行资产重组,只有大力推行兼并收购活动才能使优势企业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将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复制到相关的企业中,实现资产增值;其次,我国居民的高储蓄率以及日益觉醒的投资理财意识为杠杆收购的融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最后,近几年国家非常重视对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些投资机构,如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以及保险基金都将逐步进入到资本市场(陈共、周升业、吴晓求,1998)。

四、我国进行杠杆收购的制约因素

(一)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很晚,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成熟和完善。迄今为止,国家主管部门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和转让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企业收购兼并的程序与相关事项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化操作,对收购兼并行为中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法律规范也很少有内容涉及。

(二)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善

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国有股比例过大,而且不能解决全流通问题,这会带来政府过分介入上市公司重组的问题,也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基本上只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穆红梅,2010)。

(三)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很大。主要问题有资本结构过于单一,金融工具和金融品种缺乏,比如次级债券市场发展不足、垃圾债券开发缺乏动力。

(四)收购定价不合理

在杠杆收购中,如果价格过低或过高,都会给收购方带来过多的财务压力甚至是损失,确定合适的收购价格必然是促成交易达成的关键所在。

(五)中介服务机构的缺位

在西方国家的企业并购尤其是杠杆收购中,中介机构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但是在我国,由于政府的干预使得中介咨询机构的作用大大弱化,政府反而充当了最大的中介机构。这就造成了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会计审计以及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缺位,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杠杆收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收购企业自身发展存在问题

我国杠杆收购发展不足,很大一部分因素归结于收购者自身。一是企业自身的业务素质不高和融资能力不足,使其难以在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股权分配等方面提供更专业的建议或采取更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部分收购者进行杠杆收购并非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是为了谋取目标企业的买卖价差,有很强的投机性存在(刘岚、饶磊,2009)。

五、对我国杠杆收购的发展建议

(一)宏观因素

1.健全法律法规,为杠杆收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应该及时更新并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首先,应该专门制定关于企业并购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为杠杆收购的运作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其次,适当修订现行法律法规,放松目前杠杆收购的法律法规限制。

2.调整国家政策,为杠杆收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第一,解除杠杆收购的政策壁垒,允许各种资金适当进入并购融资领域。不仅银行提供的资金可以用于杠杆收购融资,还可允许证券公司、商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个人资金、外资等资金全方位进入杠杆收购融资领域。第二,建立科学完善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场内市场,鼓励企业境内上市,为资本提供持续稳定的流通性和发展性以促进杠杆收购资金的及时流通。第三,完善杠杆收购定价机制。在杠杆收购过程中应采取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实现进场交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交易监管、防止暗箱操作(汪景福,2008)。

3.完善资本市场,为杠杆收购发展提供健康的环境。首先,应该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其次,要丰富资本市场的债券品种,拓宽杠杆收购的资金来源渠道,完善并购融资工具。再次,加大对债券信用评级的规范与统一。具体来说,应建立相应的中介组织,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并完善配套信息披露与监督制度,保证评级工作的科学公正,从而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为我国杠杆收购提供广泛的资金基础(穆红梅,2010)。

(二)中介机构

第一,创建和完善投资银行。这是我国企业并购进一步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应建立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并存的投资银行格局,投资银行应运用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帮助收购企业设计最合理有效的收购策略。第二,充分发挥我国跨国银行在企业杠杆收购中的作用。我国目前必须积极推进金融国际化,实现国内中介机构与跨国银行的协同发展,为我国杠杆收购的国际化发展提供平台及动力。第三,适当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杠杆收购运作方式。应逐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杠杆收购运作方案,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杠杆收购模式。第四,培养专业人才。金融中介机构应该大力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管理、金融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创新意识、竞争意识、风险意识的综合型人才。

(三)企业自身

第一,完善内部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收购者应该要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的科学性与连贯性,完善公司企业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真正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第二,减少投机目的,注重长远发展。杠杆收购具有高负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所以企业在进行杠杆收购时,应该注重如何增强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以及健康持续发展。第三,选择恰当的收购方式,并注重多种收购方式的有效结合。收购者在进行杠杆收购时,应根据企业自身以及收购目标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购方式,特别要注意多种收购方式结合使用,这样可以提高收购的灵活性、有效性,降低收购风险。第四,培养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层对企业的稳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目标公司应保证有一个具有一定凝聚力、完善有效、核心人物明确的管理团队。只有这样,当目标公司被收购后,企业能得以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关静,2011)。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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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ichael C.Jemen.LBOs,Active Investors,and the Privatization of

Bankruptcy[J].Journal of Applied Corporate Finance.1989,2(1):35~44

[4]陈共,周升业,吴晓求.公司购并原理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5]崔曲.杠杆收购在我国的应用前景分析[D].武汉理工大学.2008

[6]关静.我国杠杆收购发展现状及建议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11):10~11

[7]李洋.杠杆收购[J].商场现代化.2009(3):188

[8]刘岚,饶磊.杠杆收购应用前景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5):30~31

[9]穆红梅.杠杆收购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7~10

[10]苏州.企业杠杆收购与银行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228~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