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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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

违法合同范文1

第二,即使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在经过法院确认之前他是有效的,只是说被确认以前任何人得主张其无效,被确认无效后的效力追溯至最初,即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法合同范文2

单位名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

劳动者姓名: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本合同的附件可以包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柳州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一)  :

(一) 固定期限:自2010年5月 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 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试用期为  (二)    :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自2010年5月 10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工作,岗位职责是 主要负责柳州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及配合团市委各项工作。

乙方工作地点为   团市委学校部        。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三)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  (周、月、季、年)为周期,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甲方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按下列第    2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

1、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2、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1000 元/月(周)。

3、                                                 

4、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800元/月       。

第十条   甲方于每月   10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下协议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                                                      

2、                                                     

3、                                                   

4 、                                                   

第三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柳州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违法合同范文3

    1998年11月4日,商某等5人以所在单位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补发拖欠工资,将档案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

    经查,1996年3月,商某等5人被招聘到某运输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商某等5人月工资不低于8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每提前一年支付违约金2000元。

    1998年7月以后,运输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付给商某等人500元工资。商某等人多次找公司协商无效,遂于1998年11月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认为,提前4年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要向单位支付8000元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商某等人不服,便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商某等人与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但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一方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商某等人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属明显的违约行为,劳动者不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发所扣工资,而且由于单位违约在先,商某等人可以不支付8000元的违约金。

违法合同范文4

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今年来,XX市场监管所开展了以严厉打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截止目前,全所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检查相关企业X家。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我所结合XX区域内的特点,将工作重点集中在旅游、房地产等行业,查看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厉查处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通过摸底排查,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手段,依法纠正问题条款,规范合同行为,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开展宣传培训,加强上门指导,今年来,我所对掐区内的旅行社采取上门检查指导的方式,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加强宣传,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

XX市场监管所共检查各类企业X户,未发现违规格式条款,发放各类宣传资料XXX余份。

违法合同范文5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范文1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师为甲方因 就贷款纠纷案在下列第1、2、3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思路及办案策略。

3.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按起诉时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写:)之%的标准即元(大写: )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方律师在×区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乙方律师自行承担差旅费。

乙方律师如需到以上区域外进行与甲方相关的工作,乙方律师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但需按甲方标准进行据实报销。

2. 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方因 一案,请求乙方委派律师为人。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约,以期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人。

二,乙方律师应恪守中国司法部门制定的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尽职尽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全力为甲方办理本委托合同事项。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全面提供本案有关证据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应协助甲方收集和整理各方证据,并根据证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合理安排诉讼时机或程序。

四,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甲方所交律师费及其他已开支费用不予退还。除已付费用外,还约定有其他报酬的或有未付费用的,甲方应全额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及乙方代垫的其他费用。 五,乙方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与甲方的委托关系。如无故终止本合同,律师费应全额退还甲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

1,律师费 元。

2,办案差旅交通费 元。

3,办案调查手续费 元。

4,打印、复制材料工本费 元。

5,其他费用 元。

七,由于一方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但各方的赔偿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实际已收取的律师费。

八,本合同签订后,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第三者签订与本合同相同委托事项的合同,否则,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返还。乙方指派的律师如因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可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九,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选择后在括弧内打“√”):

1、代为起诉、应诉、申请仲裁或裁决;( ) 2,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提起反诉、上诉;(

3,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 )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承认、放弃或变更执行请求、标的,进行执行和解和收取执行标的物。( )

5,其他: )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如有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执行的约定,且所涉案件须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并须延长期限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申请或由甲方自行申请。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结束后失效。

十三,双方确认,本合同具明的联系地址和电话除非书面更正,均为委托事项必须的各项通知包括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电话,任何一方如因此无法通知或送达而导致的后果对另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股份制及证券法律顾问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由×××、××及其助手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受托律师可与其他执业律师及其助理人员共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事务如下:

1.协助甲方策划、制定公司改制重组方案并进行法律论证;

2.协助甲方策划、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并进行法律论证;起草、审查、修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章程、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并依法出具设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验证甲方的历史沿革、股东情况、业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要资产、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税务、公司的治理结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三会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投向等问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审查承销协议、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承销方案等文件;

5.在对全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核无误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6.协助对参与公司股票发行工作中有关中介机关的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7.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为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和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服务。

三、双方之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有关资料;

2.甲方为乙方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合作,配合乙方使全部准备工作达到法律要求;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司法部的规定和律师工作惯例承担乙方工作人员的交通、食宿、查档、文印、通讯等费用,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之内;

3.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甲方公司和社会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有关事项予以界定、审核、评价;

4.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甲方隐瞒事实、重大遗漏和误导行为而导致乙方法律意见书错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对甲方或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6.对甲方在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中需与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工作,乙方应予协助。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万元,在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万元,余款在甲方股票发行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乙方可为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服务,收费 万元/年,顾问合同期限自从_____年___月____日开始。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1.开展法律顾问调研工作;组织顾问小组到甲方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甲方业务运作模式,审查甲方有关法律文书,关注甲方在合资过程中是否遗留尚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在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协助甲方妥善解决遗留法律问题。

2.接受甲方咨询,就甲方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种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及提出处理方法;

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的有关法律文书、各类合同进行审查,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提供各种完备且操作性强的合同文本样式,供甲方参考;

4.根据甲方日常业务运作模式及组织架构的特点,发现法律风险隐患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协助甲方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5.根据甲方要求,发出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或通过公开媒体发表律师声明,伸张甲方的合法权益;

6.以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帮助甲方追讨欠款;

7.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8.应甲方要求,对甲方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在甲方内部开办法律讲座;

9.为甲方办理律师见证、工商登记、协办公证等法律事务;

10.参与甲方重大投资、合作项目的谈判和决策,协助草拟谈判方案,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代为草拟文件;

11.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甲方的人,各种仲裁、诉讼案件;

12.办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五、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如数退还所收费用;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不承担未完成约定义务的责任,所收费用不予返还,甲方并应当根据乙方工作量和工作成果支付相应律师服务费。

六、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违法合同范文6

无权处分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它涉及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财产权利人、财产权利人与相对人三层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民法,为调整好这三层民事关系,解决好由无权处分所引发的民事问题,就至少使用了以下七项民事法律制度(若涉及对债权之无权处分时,则更加复杂):

(1)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制度

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制度首先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其精神为: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经权利人追认的,或者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后,对处分标的物取得权利的,其处分行为自始有效(德国民法第185条,台湾民法第118条)。这一规则对调整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债法的买卖契约制度

债法的买卖契约制度对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了规定。按德国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理论,买卖契约为债权行为;而根据买卖契约实施的,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则为物权行为。如果出卖人为履行买卖契约而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因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效,则并不影响买卖契约的债权效力。在买卖标的物,具有权利瑕疵时,则出卖人即为未依正当方法,履行其契约上之义务,买受人得依关于债务不履行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即得以诉讼请求涤除权利之瑕疵,货主张契约不履行之抗辨,在具备解除权发生要件时,得请求契约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德国民法第437条、 440条、320—327条)。买卖契约制度有关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对调整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3)物权法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的动产转让制度对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作了规定。依此规定,自无权处分人受让动产物权者,只要具备了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使权利人对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受让人仍然可以自其取得动产占有之时起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德国民法第932条以下)。 此种取得为原始取得,原所有人的所有权随之而消灭。物权法动产转让制度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是调整权利人与自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的相对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定,对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4)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作了规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自登记名义人善意受让不动产物权者,即使登记名义人非真正权利人,也不管权利人是否追认,善意受让人仍然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时起,确定地取得其过户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其详请参见德国民法第892条,瑞士民法第973—974条,台湾土地法第43 条)。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规定,是调整权利人与自无权处分人受让不动产物权的相对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定,其性质和意义与动产善意取得相同。

(5)侵权行为法的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侵权行为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当权利人的财产因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于法律上灭失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德国民法第823条1款)。如前所述,按物权法有关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规定,即使权利人不追认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受让财产的相对人仍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无权处分人处分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原权利人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因此,侵权行为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便成为解决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法律规定。(注:李开国:“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建议”,《现代法学》1998年6期。)

(6)不当得利制度

在无权处分人所为之处分行为系有偿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因主观上无故意过失而不构成不法行为,或者虽能构成不法行为而权利人之损害小于无权处分人之利得时,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利得。无权处分系无偿的情况下,因处分而直接取得法律利益的人也应对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另外,向无权利人所为之给付对于权利人有效力者,无权利人对于其受领的利益负返还于权利人之义务(德民816条)

(7)(不法)无因管理制度

依德国民法第687条2款之规定,管理人恶意(明知)地,以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时,如甲将乙托代保管之宝石,出卖于人,于此情形,本人得就下述二种办法,择一行之,一、本人得行使关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之请求权,二、本人亦得依无因管理之原则,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应享有因其管理所得之利益。本人为此项请求时,无庸偿还因管理所支出之费用。唯就其自己因此所获之不当得利,负返还义务耳。(注: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第200段)

从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无权处分问题在民法理论上涉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重大理论问题,在调整对象上涉及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权利人与相对人三层民事关系,而解决由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民事问题的法律对策方案则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三大法域,牵动法律行为制度、动产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买卖契约制度、损害赔偿制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制度七个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

3.《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显然它只应也只能解决权利人与相对人的关系。这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并存时,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呢?还是采取抽象原则,使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独立化、无因化呢?我认为应采用后一种观点为妥。如果采用前一种观点,则会与《合同法》第150条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相抵触。 如果买卖合同无效,那就无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可言。(注:李开国:“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建议”,《现代法学》1998年6期。)其次, 这样理解还会对将来物权立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产生影响。因为善意取得者,可以是物权,包括所有权和质权等,那么善意受让人究竟可以取得什么样的权利,应以其负担行为之有效为前提。即受让人之善意取得占有,只能补正权原之瑕疵,即惟可补正让与人权利之欠缺。作为权利取得原因之法律事实,如买卖、互易、赠与、出资、特定物之遗赠,或其他以物权之设定移转为目的之法律行为,或为消费借贷契约成立要件之金钱物品之授受,或为债权清偿之给付行为等,必须客观的存在,若无权原之瑕疵,其占有人本应即可取得其财产上之权利。(注: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1979年版,第506页。)

4.《合同法》51条之规定尚有漏洞

德国民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追认处分时,或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权利人为处分人的继承人并就遗产债务负无限责任时,其处分为有效。但在后两种情况,就同一标的物有数个不能相容的处分时,仅限于最先的处分为有效。”台湾民法118条2项也有漏洞,惟藉“类推适用”而为填补。民国二十九年上字第1405号谓:“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因继承或其他原因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为有效,民法第118条第2项定有明文,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权利人继承无权利人者,其处分是否有效,虽无明文规定,然在继承人就被继承人之债务负无限责任时,实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应由此类推解释,认为其处分为有效。 ”(注: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 台湾1999年版,第22页。)此所谓“类推解释”实应为“类推适用”。至于数处分权抵触者,最初之处分为有效,例如,甲以属于乙所有之债权,始则让与于丙,继复让之于丁,嗣甲因赠与关系,取得乙之债权,此时唯让与于丙之处分行为为有效。(注: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段。)我国《合同法》第51 条与台湾民法第118条2项存在相同之漏洞,应通过类推适用来处理。

五、脱法合同和违法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1 款5项、7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1.强行法、任意法

法律规范得分为强行法与任意法(又称强制法ius cogens;zwingendes recht与柔性法ius dispositivum; nachgiebiges recht)。前者谓不容当事人以自己之意思,任意变更之法规;后者谓唯于当事人间无特约时适用之法规,从而当事人之特约得排除或改变柔性法之适用。《民法通则》58条1款5项只提“违反法律”,而其所谓“法律”,在我国对法源论缺乏研究之情况下,将很多非为法律性质的东西塞于“法律”之名称下,加之,对“法律”又未区分其特性而为解释,致使实践中大量的合同被宣告为无效,对经济流转,殊为不利。现行《合同法》在这方面作了双重限制,一方面把“行政法规”与“法律”并列,从而使“法律”一词从广义的“法”之同义语,一降而为按特定程序而具备法律之形式的“法”,范围上自较前为小。另一方面专门提出“强制性规定”,从而把任意性规范对合同效力之影响予以排除。这样做,无疑使法律生活更趋稳定,法律后果可得预期,确是进步之表现。

2.对此处之“强制性规定”一语应从强行法之同义语角度予以把握

在学理上,有学者区分法律规范为强行法与任意法,而在强行法之下又区分为禁止规定和强制规定。强制规定者,法律命令为一定行为之规定也,禁止规定者法律命令不为一定行为之规定也。(注: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0年版,第295页。 )一般所谓脱法行为(避法行为),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禁止性规定有关。它们的特征在于:一、并非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是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二、形式上合法,否则便成了一般违法行为。至于通常所谓利用“法律漏洞”,则系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周全、不完善等立法技术的欠缺或不能预见的事项,使其行为免于抵触强行规定。只要其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不当然违法。依法律确定性及安定性之原则,只能经由修正法律的方式,加以弥补杜塞,不能一律视为脱法行为,使之归于无效。从《合同法》52条及《民法通则》58条之规定来看,既然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之脱法行为, 尚且为法律所不容, 那么, 依当然解释(argumentum a fortiori),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之违法行为或合同,当更在禁止之列。如果将合同法52条中“强制性规定”仅狭隘地依照学理理解为命令为一定行为之规定,那么非通过解释,不能将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之情形包括进去。但如果把“强制性规定”从强行法的同义语角度来把握,既合乎立法之目的,自然就无需再多此一举了。

3.违反强行法行为之效力

在我国学理上,违反强行法之行为或合同,向来以之为无效。这种认识既不能全面地反映我国民事立法的实践,也不尽科学。实则,违反强行法之规定时,可能引起四种结果:(注: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段,第132段注;另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0年版,第296页以下。)

(1)无效并处罚。如重婚行为,非但民法上结婚无效, 而且在刑法上并应受一定之制裁。(2)无效。例如《民法通则》第56 条规定:“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否则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3)并非无效亦不处罚。例如,德国民法, 禁止养亲与养子女结婚,但其婚姻,并非无效,唯其收养关系,因此消灭耳。(4 )并非无效但需处罚。如《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第49条规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再如《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唯情节严重的,才撤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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