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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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法律法规

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1

摘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地下埋藏的文物,保护好这些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涉及到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经济利益与文物发掘的矛盾冲突,以及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在基本建设大发展的今天,如何处理好这些现实的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文物保护;法律

一、建筑施工过程中地下发现文物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文明古国,地下埋藏文物众多,特别是像陕西、河南等一些文物大省,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地下文物。保护好这些文物既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要求。

保护好的一些案例,像长沙马王堆汉墓、满城陵山汉墓等。当然,也有一些保护不好的,像2006年的“湖南宁乡50余座古墓因施工方施工不当受损”、2008年“西安法士特汽车传动有限公司齿轮研究所项目,唐代官吏墓室受损”、2009年“包西铁路浦城段施工致古墓损毁”等,很是让人痛心。

二、保护文物的重要性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对于研究历史上各个朝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国家、民族的高度来讲,保护好文物可以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们的爱国热情。对文物的研究、学习、参观就是一堂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课。即可增进历史文化知识,又可陶冶情操,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到破坏,损失难以弥补。所以,保护好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应遵守的法律。

三、相关法律要求

涉及施工中文物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具体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四、不容乐观的现实

虽然有上述一些法律条文,但在现实施工中文物保护工作并不乐观。

例如,国家《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勘探。

但是,目前有许多建设单位有意逃避考古勘探,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相当一部分项目是未经考古勘探即直接开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正是由于不愿承担这笔勘探费用,使拒绝考古勘探成为时下许多工程项目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愿让文物部门进行考古勘探,一些建设单位在擅自施工后发现文物,既怕承担责任,又怕影响工程进度,于是便瞒天过海,私自处理。导致文物被严重损毁。

在文物执法方面也很尴尬。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或过失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要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往往罚款了事。因为基建施工中的文物破坏案例,大都属于法人违法,而要处罚一个单位则需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会研究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关系单位“活动活动”,文物处罚的提议最后也就不了了之。所以,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其他部门是否积极配合,对文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当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经济利益产生矛盾时,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更看重基本建设和经济利益,而忽视文物保护。

五、建议及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2.提高政府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实行问责制。

3.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增加可操作性。

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2

Abs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 an advanced engineering management mode was introduced into our country, it has developed more than 20 years time, it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national economic construction, but because of deficiencies in the system of supervision and shortcomings, hinder its development. At present, to give full play to supervision, accelerating the pace of reform to promote the industry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关键词:监理现状改进 完善

Keywords: perfecting the supervision status improvement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引入我国,已开展了20多年时间,它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建筑工程造价、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减少垃圾建筑产品的出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它包括了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建设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直至建设后期的运转保修在内各个阶段的监督与管理,也包括了工程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监理工作发展取得的成绩 1、建设监理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建设监理的法规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①明确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确立了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②制定了监理队伍的市场准入规则。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考试与注册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资格条件。③监理工作开始走上了规范化轨道。2000年12月,建设部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系统全面规范监理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④初步形成了监理取费的价格体系。⑤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对象。2、监理的范围基本达到预期,实现全覆盖。监理涉及的范围有工民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石化、化工、铁道、机械、煤炭、建材、邮电、通讯、地基基础、园林绿化、环境保护、轻纺、古建筑、家居装饰等专业,基本上覆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 3、创造了一批优质名牌监理工程。实施监理的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普遍得到了保证。如上海杨浦、南浦大桥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分项工程的优良率达到98%。京津塘高速公路、沪宁高速公路、京九铁路、南昆铁路;首都、上海、广州的新国际机场;岩滩、水口、隔河岩、二滩、小浪底、李家峡、亚龙湾等大型水电工程;茂名石化工程等工程都是比较典型的名牌监理工程。 4、监理工作逐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颁布后,多数监理企业制订了贯标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监理。一些监理单位通过ISO9000认证后,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操作,管理程序化、报表制度化,人员职责明确,工作秩序井然。许多地方的监理企业还做到统一着装、统一使用监理标志,规范化程度大大提高。

二、工程监理工作的存在问题:

1、监理责任逐渐加大。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增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①部分行为不规范的业主推卸责任的倾向比较明显。②施工企业进入改制转型期,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向总承包管理公司发展,将劳动力密集的工种甩出;同时,大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充斥施工一线,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下滑。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加强监理责任的倾向。

2、监理地位尴尬。长期以来,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设的控制权。即使在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后,建设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设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监理单位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夹心”,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地位尴尬。

3、工程监理招标,引发恶性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标。从行业发展的前景来看,引入竞争机制是对的,但是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时,价格竞争似乎成了最重要的手段,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普遍低于收费标准。过低的费用只能造成到场的监理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质量的下降,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效果,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

4、监理队伍素质有下滑趋势。监理取费偏低、监理地位的尴尬,使得监理行业成了“鸡肋”,高智能人才不愿进监理公司或者不愿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收入在注册工程师中处于垫底位置,几乎只有其他注册工程师的一半,这就决定了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只有两类人:老工程师、技师和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既有注册证书,又有工作能力的人往往选择挂靠证书,从事其他职业。三、优化工程监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监理地位,要靠监理自身的努力扎实做好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赢得甲方的重视。要改变监理在行业中的尴尬地位,根本方法还是要靠监理企业在工作中将业务做精做实。监理企业在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合同、信息的管理协调工作,为业主创造更大的价值,带来经济效益,才是改变企业及行业地位之本。充分利用工作制度制约施工单位。监理在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指令、通知、备忘录的作用。采用正式的文件交涉,对绝大多数的施工企业都会有效。

2、取消现行的监理强制性招投标规定。监理是工程服务行业,在国际上并没有强制性招投标的规定。而目前很多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自己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办法和文件,有些省市甚至公然通过招投标来压价,在监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严重违背了工程监理的原则。所以,要尽快取消监理招标的强制性规定或出台相应的指导文件,杜绝压价事件的进一步发生。

3、提高人员素质,要多管齐下。监理企业要留住高素质监理人才,企业的发展依靠人才。监理企业应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特别是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这类人才对监理企业,乃至行业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对专业素质过硬,懂管理,擅长用外语交流的中青年要重点培养,为今后的市场竞争贮备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4、要建立总监工作评价体系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在注册监理工程师中培训产生。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意义重大,应该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等。当前,很多工程的总监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如果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即便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也并不能表示其具备总监的水平。因此,应该建立总监评价体系和继续教育制度,客观评价总监工作水平,通过继续教育模式提高总监工作水平,改进工作方式。

5、要建立完善的优胜劣汰制度。政府管理监理企业和人员资质,责任主体缺失,不利于行业发展。将人员资质与企业资质捆绑,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市场的培养。要改革目前的政府管理模式,由非政府的监理行业协会来管理,借鉴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依靠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这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则更为有利。四、结语工程监理作为一个行业,为中国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与生俱来的制度缺陷,也不可避免地阻碍了它的发展。当前,处于十字路口的监理行业应该如何走,是每一个从事监理工作和关心监理行业发展的人士亟待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海平 、何国江 完善和发展工程监理工作对策思考, 中州建设2006 年 第 9期

[2]刘贵文,邓飞.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现存问题、矛盾与发展探讨――基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分析的视角[J]. 建筑经济, 2009,(09) .

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创新

1 前言

城市规划管理是实施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发展方针和政策的重要的和有效的机制,它的重要目的是通过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的美好形象,为了实现一个城市的美好形象。近年来城市规划的一个新的目的是引导和促进城市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城市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城市规划管理的这项功能目标是近20多年世界各国对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所提出的新要求。城市规划管理的另外一个基本目的是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保护良好的生态和物质环境,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城市规划是一项关系多方利益的社会实践,规划实践的整个过程如果要得到有效的运作并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就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框架中进行。法律法规是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的保障。在市场经济及日趋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必须强调城市规划领域的依法治国。我们应加强规划领域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订,不断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的法制化水平,以应对规划建设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但是,城市规划领域的法律规范,如国家城市规划法、地方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相关法律等,一般都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程序性的特征,不可能对每个规划管理对象及细节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且一旦制定就不易修改,另一方面,目前通过行政立法而制定的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出现,必须体现出确定性、标准化及定量化。而城市建设和城市活动日新月异、发展迅速,规划管理对象也呈现出复杂、多样和非标准的特点,因而在规划实践中,除了需要有法律规范的原则性、通则性依据和和指导外,还需要有更具体的行动指南。在现实中.面对多个层次多种类型的实际规划项目,规划编制和管理人员常会感到缺乏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规划政策及技术性指引。在一些城市中出现的不当规划设计和盲目开发建设现象与之不无关系。毫无疑问.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立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而相比立法工作,规划领域具体技术的政策制定和引导工作则更为欠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它们的规划政策文件虽然并非羁束性的,但对于实际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管理过程而言都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如英国及澳大利亚各州的“规划政策申明”(planning policy statements)反映了政府对重要的规划问题(如可持续发展、区域空间战略、地方规划等)的政策取向和原则立场,美国等国家的“城市设计指导”(urban design guidelines)为开发商、设计师和规划管理人员提供较为具体的设计指导和开发建议(如美国芝加哥的滨水地区城市设计指导、澳大利亚悉尼的中等密度居住区设计指导)我国香港特区的“规划标准和指导”(planning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为城市各类设施的规划配置提供准则,为开发管理提供依据。而英国的规划指导,经过长期发展和不断修订,已经成为一套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规划政策体系。

1.1 世界上两种主要的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过程必然受到一定的管治行为,理念.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的制约(Thomas等, 1983)。Neutze (1975) 认为各个国家的规划控制和管理有其自身的目的。目前世界上的城市规划体系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指导型的规划”体系(Discretionary System);第二类是以欧洲大陆为代表的“控制型的规划”体系(Regulatory System)。美国的体系类似于欧洲大陆的国家,但又有其特点,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没有全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的权力在州政府,但是否编制规划取决于各郡或城市政府,相同之处在于在具体的土地利用上采取控制性的手法.例如“区划法”。

1.1.1 指导型的规划

“指导型的规划” 的理念认为未来发展是不确定的。因此若规划所确定的发展方案、规定、政策缺乏灵活性将很难适应不确定的未来。所以规划所规定的政策应当是指导性,而不是指定性的。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对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允许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地方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同时,另外建立全国的规划督察制度。当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开发商和居民,或其他利益组织对某一具体项目的规划审批出现不同意见时,规划督察可以介入某一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应当说“指导性的规划”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是一种开放性的规划。

1.1.2 控制型的规划

“控制型的规划”的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国家。自拿破仑一世征服了欧洲大陆之后,在欧洲大陆各国应用“拿破仑法典”,实行行政立法,并制定了宪法.对权力和相关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在这种制度中.规划管理非常明确规定了每个人.包括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权利所进行的限制等。在这种类型的规划体系中,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是事先编制或制定好的规划。这些规划明确了哪些类型的项目允许开发建设。规划具体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密度、容积率,高度、外表等。这种类型的规划体系强调确定性。政府、市民和开发商事先都明白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有那些具体的规定。

2 国外城市规划管理经验的几点启示

2.1 美国的城市规划管理

2.1.1 许可制度

美国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主要由规划法、区划法、建筑法和住宅法组成,城市规划体系由城市总体规划、区划、土地细分管理和官方地图组成,开发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许可、区划许可、开发选址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其中区划法、区划和开发许可证制度的有机结合是美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突出特征。美国法律规定任何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都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一是土地使用许可。美国的城市土地主要分为三大类: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按照这三类用地划分城市功能区,严格控制在确定的功能区内建造其他用途的建筑。二是规划管理许可。主要对重要建筑物的外形、层高、体量、风格等进行控制。美国的土地使用、建筑规划高度重视公众要求,一个新的建设项目,不仅要举行包括设计师与业主参加的听证会,而且要将规划方案在媒体上公告两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然后才能实施。三是其他许可。包括建筑规范许可、卫生管理许可、供水许可、环境保护许可、消防许可、机械和能源管理许可和历史文化古迹保护许可等。

2.1.2 管理特点

美国的城市规划管理呈现出如下几方面的特点: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和施工管理融于一体,对建设项目实行综合管理。由一个专项许可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专项许可进行收集、协调并做出最终许可,不存在过多部分分割。如,纽约市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从1998年开始,在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条件下,将交通、环保、消防、古建筑保护和残疾人设施的审批权限集中交给纽约市房屋建筑局。充分发挥注册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作用,将其签署的文件作为设计方案报批和竣工验收的依据。美国的注册建筑师和工程师属于终身职

业,他们对自己的职业声誉极为重视。在他们看来,不按法规办事,弄虚作假,是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开玩笑,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管十分严格,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先后五次到现场进行检查。

2.1.3 其他途径

此外,为保证规划实施,美国联邦政府还通过立法、设立基金以及低息贷款、减免税费等手段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间接管理。如1957年为复兴城市中心,联邦政府建立都市复兴基金,同样要求必须有城市总体规划作依据。为保护环境,联邦政府又建立了环境保护基金,要求凡是申请联邦基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2 英国的城市规划管理

英国有着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在自上而下的规划管理体系中,中央政府关于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的政策性文件占有重要地位。其中由中央政府负责规划事务的部所制定的“规划指导”类文件,是关于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的最主要的政策性文件。英国的“规划指导”主要由《国家规划政策导则》(NPPG s:National Planning Policy Guidelines)、《规划建议要点》IPANs:Planning Advice Notes)和《告示文件))(Circulars)所组成。这些“规划指导”根据需要被制定并且随时间发展不断对之进行增补或修改,使规划工作既有宏观的国家规划主干法、从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控制 又有具体明确的要求用于指导实施。

2.2.1 许可制度

英国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分为无条件开发规划许可,有条件开发规划许可,国家法律规定的自由开发许可和默认开发许可等四种类型。

2.2.2 管理特点

(1)无条件开发规划许可

如果建设项目开发者拟定的开发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内容和城市土地开发控制原则没有矛盾,就可以直接申请无条件开发规划许可证。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向地方规划当局提交申请开发文件的同时,必须将开发项目的主要内容刊登在当地报刊的广告栏内,并要求连续登7天。同时,申请者申请开发规划许可时,必须就是否损害领里利益的问题做出解释。

(2)有条件开发规划许可

1971年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当地方规划当局在签发开发许可证时,可以合法地附加几项强制性的限制条件,即有条件开发规划许可。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又进一步补充了一条规定,地方规划局可以自行提出有关开发限制条件,但必须与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一致。

(3)国家法律规定的自由开发许可

开发项目如果归属于国家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范畴可以免去申请开发规划许可证的法律程序。开发项目如果归属于环境事务大臣制定的三类开发规划的范畴之内,可以允许免去申请开发规划许可证的法律程序。三类开发规划本身含有批准开发许可的法律效力。

(4)默认开发许可

第一种默认开发许可是指1990年的城市规划立法规定,地方规划当局在收到申请开发规划许可的全部有关资料之后,必须在8周内做出明确答复,否则构成默认开发许可。第二种默认开发许可是指室外广告牌。按照城市规划法定义的开发概念,陈列广告并不是开发行为,但是招贴板属于建筑物,因而建筑广告招贴板构成开发行为。第三种默认开发许可是指地方规划局的开发项目。第四种默认开发许可是指公共机构与政府部门有协议的开发项目。第五种默认开发许可是皇室土地。

2.2.3 其它途径

为了保证规划实施,英国政府还通过立法,设立官方或民间的规划组织机构,财政预算和强制执行等手段对城市规划进行间接管理

3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规划管理方面

城市规划管理指城市政府对于规划事务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大致可以分为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实施管理(即狭义的规划管理)、规划研究管理。

当前,规划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3.1.1 规划编制工作跟不上建设的需要。准确地说是规划编制成果的形式和水平与城市管理者的期望值有相当大的距离。一是由于基础资料不足,规划师能力局限、规划任务紧迫等原因,规划成果的深度达不到指导建设的要求;二是由于不同编制单位、不同主管部门、不同时间阶段价值偏好有差异或城市性质变化等原因,导致不同层次的规划,不同类型的规划和不同时间的规划没有很好地协调,产生了矛盾;三是有关的规划技术规定也有部分内容不合时宜,于是规划经常修改。

3.1.2 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互相脱节。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规划成果,却不能完全按照规划来指导建设。一是由于专业局限 、个人业务水平不高等因素,使部分规划管理工作者没有充分理解规划编制的意图,对规划成果的运用感到困难;二是迫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压力,放弃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三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量的增加.规划管理的任务与日俱增,规划管理者长期处于超强度、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之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3.2 规划编制方面

在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方面,由于缺乏系统整体的考虑和长远通盘的部署,使得规划的编制计划缺少总的指导,造成各地区、各层次的规划编制的覆盖面和内容浓度上参差不齐,系统性不强;加上局部利益的驱使,使得不同层次规划之间未能建立良好的约束、遵从或指导关系,相互之间容易各说自话,难免出现不协调甚至矛盾之处。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量的增大,使得开发申请活动趋于活跃,管理部门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往往要应急性地组织编制一些针对具体问题的规划,以解一时之需,而对城市发展的整体要求则可能把握不够,对更高层欠的问题未及细致考虑,此种忙于应付的状况,常常导致规划管理工作中出现“规划编了不少,但有价值的不多,甚至是规划编得越多,建设中的混乱局面越演越烈”的窘况。虽然规划编了很多,但是规划的编制工作又滞后于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的要求,实际管理工作又因编制和管理的脱节而处于捉襟见肘的境地。

3.3 规划监督方面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往往缺乏有效的督查机制,缺乏群防群策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协调运转、公开透明的机制。正是由于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监督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呈现出各种各样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程序上,往往是一个部门承担全程的规划管理职能,如果缺乏一定的监督制度,必然导致责权失衡的现象。作为行政主体,城市的规划部门是国家行政权的执掌者,如果未能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规划管理权力,会造成行政权与行政责任的严重脱节。2008年元月正式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规定,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与检查”,这说明规划的监督检查也是规划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然而在现行的行政运作体制下,限于人力、财力和行政权力的“瓶颈”约束,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难以对面广量大的城市建设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同时,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监督措施,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也很难纠正上级领导在城市建设指导思想上的偏差,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职能实际被虚置化,直接影响了城市规划目标的全面落实、城市建设的有序展开和资源环境的有效保护。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借助新闻媒体和大众舆论,往往当问题很严重时才进行曝光,规划的超前性与监督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不可否认,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制止一些违规建设项目,但与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况且,有些违规项目即使得到了制止,但其损失却永远得不到挽回。

4 借鉴国外经验创新规划管理

4.1 管理理念创新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龙头,必须把科学发展观和先进的理念融合渗透到城市规划之中,充分协调城市与人的关系使城市的发展与人的需要达到和诣。

4.1.1 借鉴管治思想 鼓励公众参与

管治最基本的含义是“促进不同组织之间相互渗透的管理方法”,核心问题是权力的重新分配。管治的本质是政府与非政府力量之间以及力量内部的互动关系。在规划管理方面,其实就是组织更广泛的公众参与。产生管治思潮的基本原因是对政府行政管理出现的问题寻求对策。虽然西方现代城市规划可以看作是“城市化后的规划”,而我国是“城市化中的规划”,实践层次有所不同,但是产生于西方社会的管治思想对我国规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两方面的参考作用。

一是人的规划行为有共同规律性,这一点东西方并无根本区别。当我们把社会作为规划考虑的对象时,并不是在“创造规律”,而是在努力寻找客观规律和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因此,规划工作者要努力认识和掌握规划思维的规律性,从而提高规划工作的科学性。二是政府对于人居环境变迁的干预有共同规律性,这一点东西方是可以互相参考的。

管治研究表明,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相关社会组织之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必须相互渗透,单纯一种类型的组织难以完成现代化社会复杂的任务。自从政府广泛干预人居环境变迁以来,不同国家的城市都设有不同形式的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城市规划的相关事务。在我国,规划局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它是按照科层组织原则而运转的。规划与其他部门的不同之处是业务性强,因此,利用部门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智力资源的补充是十分重要的,管治思想为此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4.1.2 坚持以人为本

城市是人民城市,建了城市为人民,城市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各类资源的节约使用;合理布局各类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的防疫和防灾功能,持续优化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并以人的基本需求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如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技进步、教育振兴等。尤其要更加关注公平目标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强化对公共资源、公共产品与服务配置的引导性和可操劳过度作性。规划既要体现政府配置资源的相关政策导向,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规划实施主体多元化,形成政府主导型、企业主体型和社会参与型相结合的格局。合理布局城镇空间,防止城市病及生态破坏,致力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促进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4.2 管理制度创新

4.2.1 政府机构创新

(1)建立多元化的城市规划管理政策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区与地区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问对投资的争取成为各地方政府的当务之急,而国际国内的资金总是流向回报率高的地方。投资环境成为政府与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作为政府行为的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形成与改善有着极大的影响,所以,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必须运用灵活多样的政策,以吸引城市建设资金,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2)创新城市规划管理权限制度。随着城市化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活动日益增加,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量也将越来越大。所以,必须正确处理好规划管理权下放与统一的关系,遵守规划管理极限制度,以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一个城市只允许有一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都应置于这一规划主管部门领导之下,因此,对于规划管理权的下放,应坚持大集中小分散的原则,应坚持统一全局管理而不足块块分割各自为政。

4.2.2 创新队伍建设机制

队伍是根本,再好的城市规划需要队伍去实施管理。再教育制度,随着快速城市化推进,政策的影响和法制的要求,新理念的更新,单凭老经验和工作热情已经不适应了,强化干部的再教育显得重要紧迫,更新干部管理方面知识,把再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建立带薪学习和经费保障制度,激发干部经身学习热情和需求。引进人才制度,引进一批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提高规划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形成高、中、低金字塔的人才队伍结构。完善竟争制度,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公开选拔、竟争上岗、职务聘任制度,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减压制度,基层管理人员每天面对大量违章建筑和繁重管理任务和责任追究制度,人员身心已显得非常的疲惫,要减少基层管理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压力,通过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心理质询,带薪休假等措施来减轻身心压力。

(1)建立多学科专业化人才的管理队伍。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管理者面临各种科学技术、社会关系、经济效益、公众利益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要求规划管理者有广泛的多学科知识并有综合运用的能力。在人员选择上,要求一专多能;在队伍的人受配备上,要增加土木工程、给排水、水利水电、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

(2)建立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与专业知识培训工作体系。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以及新技术在城市规划领域的广泛应用。对规划管理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另一方面,规划管理者对规划的意图构想以及城市规划的新技术处理方式的理解,直接影响到规划的实施,所以规划管理者不但要具有良好的思想职业道德,还应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能力。

4.3 管理创新

4.3.1 服务创新

服务创新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创新以及服务地域的拓展。对城市的重点工程、城市历史遗留问题、重点项目争取开辟绿色通道、现场办公、超前服务等措施,借机拓展城市规划的服务领域。通过为投资者在投资区位、规划布局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而改变过去单一为政府服务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更深切地体会投资者,政府的不同需求,提出更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提高自身乃至整个城市的规划水平。有利于确立城市规划机构的公正性,也有利于发挥城市规划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4.3.2 管理方式创新

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三个转变,提高规划空间管治能力,加强规划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规划性质从技术转向政策。改变规划偏重于技术性、轻视政策性和实践性研究的现象,研究落实空间布局要求所必须的公共政策,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众利益的要求。研究城市长期发展的定位问题,安排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设施,包括社会服务设施布局、交通政策和交通报务的供应等。处理好远期和近期关系、整体和局部的关系,指导城市的合理发展。规划作用从蓝图转向配置。即从建设蓝图转向宏观调控的工具,转向综合的资源配置的手段。在资源配置时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做到公正执法。规划工作从管理转向管治。正确认识政府与企业、市民实际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指挥的关系。通过政府与社会各阶层的互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城乡间的科学管治。主要是坚持法治的原则,强调一切都要依法办事;制订合理的决策程序,特别是要深化“阳光规划”推进公众参与民主决策。

结语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种应用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其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应紧密结合现实规划管理过程中的紧迫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和期望也愈来愈高目前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仍始终围绕着用地管理建筑修建管理管线管理违章建设管理和规划设计管理等几个方面开展但是随着城市居民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品质要求的逐步提高规划管理的方法和体制面临变革,“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意味着我们必须建立起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动态更新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要坚持城市规划地位的先导性和权威性、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就必须不断地创新。当然,我国城市规划的体制还应该建立相应的规划管理运行机制和规划管理的激励机制,使创新理念、创新活动贯穿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始终,从而全面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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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寿义等 《城市规划体系建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3]仇保兴《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变革》 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4]王庆海《城市规划与管理》 中国建筑出版社,2006

[5]耿毓修等《城市规划行政与法制》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

[6]黄治 赵京飞等对城市规划管理创新的几点建议,山西建筑 ,2006,1

[7]赵舰借鉴管治思想 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第24期

[8]刘国新 娄宏毅等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问题与创新,特区经济 ,2006,10

古建筑法律法规范文4

劳务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________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________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 ,职务: , 职称:________ 。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 ,职务: ,职称:________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________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________________ 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 元;

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 元;

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 元;

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 元;

_______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 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 元;

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 元;

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 元;

________________ ,单价为________ 元;

_______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 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共5页,当前第2页12345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________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________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________ 元;

……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______________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 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共5页,当前第3页12345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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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________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 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