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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财务处理范文1
【关键词】
互联网+;网络平台建设;会计;实务探讨
该被审计单位为新设企业,对线下零配件及装饰的配件销售与配件采购业务实现“互联网+”;即建设网络平台,在此基础上将配件采购商(修理厂等)与销售商(配件厂家直营、批发商等)联系结合,并由其提供同城配送服务。企业将网络平台的开发建设与维护外包至专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约定产权归被审计单位所有。截至审计时,网络平台建设初步完成并已投入使用,耗资近1600万;而以后的网络平台建设与维护、数据安全监测管理等涉及的投入预计同样所耗不菲。
企业财务体系比较完整规范、账务处理清晰干净明了,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处理犹疑不决:最初,企业按照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将网络平台界定为无形资产,将相关支出作为资产核算并摊销;而后,财务人员又因每一次支出形成的资产的存在性难以界定(如网络平台功能界面调整,这涉及到后台数据大量修改,耗费不菲,而之前的界面不续存在),基于此企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将相关支出全部费用化。在笔者审计时,企业利润表的营业成本不完整、销售费用畸高、营业亏损,而资产负债表体现为轻资产,取得收入的必要资产未能在账表上体现。
实际上,对于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处理,一直是会计实务的争论热点,亦是实务处理常见的难点。技术时代,技术为王。从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2009年创业板推出,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研发费用的会计实务处理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2007年实行的新会计准则针对自主研发出新规“第九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加大研究投入的支持,顺应时代潮流。但是,正是这“满足条件”,使得企业在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上无所适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靠、可比、谨慎、明晰,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却是偏向主观与未来,可操作性较弱。具体而言,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难点主要体现在:
(一)技术研发的专业性较强,从财务角度去划分界定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是难点;
(二)研发活动作为非财务信息,在此基础上界定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是难点;
(三)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以及减值的测算时难点。
以该公司为例,企业财务对新规定的理解不细致,未能抓住重点,又缺少与技术部必要的内部沟通。最初,企业将网络平台建设的费用支出未作区分,囫囵计入无形资产资本化。而在后续网络平台建设与维护支出的财务处理时,企业认识到这样囫囵整体确认资产的弊端,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将支出全部费用化。笔者认为,这家企业在研发支出的财务处理上问题非常典型,用现在网络上流行的表述来说:这两种处理方法都成功的避开了所有正确选项。
笔者在审计过程中知悉企业对于该事项的处理困境后,与企业的技术部进行沟通,向企业的技术部人员普及的基础的财务相关概念,在充分细致的交流后,了解到:
(一)该企业网络平台开发建设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已经完成,整体框架成型。所以网络平台开发建设阶段实际就是具体的平台建设实施阶段,已经是属于支出资本化阶段。该企业财务处理的问题并非在于未区分研究/开发阶段,而在于资本化阶段中的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未做界定,走了两个极端;
(二)网络技术开发专业性非常强,作为外行的财务人员能看到、能理解的只有具体版块与功能;作为线上交易平台的网上商城建设工程量大,涉及用户繁多,数据处理复杂,每一细小功能都需要大量的技术代码支持,在外行看来一个细小的功能结构或数据处理的变化,实质上后台涉及的代码变更非常大;而被取代的功能结构或数据处理以财务角度,似乎顷刻丧失价值,但从专业开发人员来看,他们看到的是被取代功能背后的代码支持,且代码依旧具备“有用性”;
(三)从财务理解的角度,企业的外包合同按照合同具体的约定条款与内容,结合可行性分析中整体框架的构设,网络平台的支出可分两类:①模块、版块、功能的设计构建委托合同;②平台维护、优化、检测委托合同。
(四)2014年某月,平台整体上线试运行成功,整体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并初步验收;预计后期对网络商场平台的支出,既有功能的设计与构建,又有检测维护服务等。
在了解上述信息的基础上,笔者将企业每一笔付款与合同对应,将合同根据具体内容划分为①或②,对每一份合同的执行、完成及验收情况与技术部一一确认,此处不细表寻求外部专家帮助以及搜集支持资料的过程。最后,笔者的调整处理原则是:第①类合同支出计入资产,第②类合同支出计入费用。归属于资产的支出,在平台上线前发生的予以统一归集计入开发费用,上线后转入无形资产,按照合理期间分摊;在平台上线后发生的①类合同支出,按照每一单合同,在验收后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合理期间内单独摊销。归属于费用的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计入费用。
正是由于研发的财务处理涉及技术专业性以及处理标准的弱操作性两个特点,在实务处理时,笔者认为企业一定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建立健全研发活动内部控制,这是科学管理研发项目、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前提;二是企业财务与技术部门等加强交流沟通,彼此了解与理解,这是保证会计处理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前提。
参考文献:
高新企业财务处理范文2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电力企业;管理
大数据时代,很多数字充斥在企业管理之中,电力企业数据内容更多,更广泛,只有让大数据为企业服务,挖掘有用的信息,让财务数据促进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这是大数据财务集约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大数据时代财务集约工作的内涵
大数据时代,整体社会经济都是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电力企业借助云计算和大数据处理,会计集约化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会计人员由传统的报账变成现代化的核算报账体系,实现实时更新,资金在互联网上进行实时流动,由原来的专业管理现在变成综合管理,为了应对一些新的问题,还应该实现技术革新和变革,这一切都是大数据时代财务集约工作的内涵。在这个数据充斥的时代,使用传统方法处理数据记录、使用传统方法为主的财务工作愈发面临严峻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处理问题。电力企业的财务数据作为电力企业的核心和重中之重,一定要反应和支撑着电力企业资金及业务的正常运转,电力企业通过对电力财务数据的深入处理和信息的充分挖掘,一定能够有效改进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压缩电力企业的资金成本,为电力企业带来丰厚利润。
二、大数据时代电力企业集约管理局限性
大数据时代电力企业集约管理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传统会计人员大数据知识掌握不足,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安全堪忧,各部门数据信息不一致等。
(一)传统会计人员对于大数据处理知识不足
传统会计人员只是利用传统的原始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对于现代化信息处理软件不足,很大程度上,尤其是会计信息处理方式与大数据要求和云计算要求差距甚远。不能掌握依据互联网平台的处理内容,互联网高速发展,但是传统会计人员的思维不能给上大数据时代的要求,软硬件不会操作和使用。
(二)大数据时代各部门处理信息不一致
大数据时代,要求各个部门互联互通,但是,目前各个部门选取的会计处理软件还存在一定差异性,为了进行会计数据保密,各个会计人员掌握密码和密钥也不能共享,导致整个市公司下辖的企业和供电单位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
(三)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安全堪忧
目前,很多计算机没有进行整体互联网安全配套建设,随着互联网安全问题凸显,这些问题逐渐开始困扰着企业发展。电力企业直接关乎着国民经济能源安全,输送优质高效的电力不得不依靠强有力的电力企业财务安全,因此只有企业内部实现会计数据交流的前提下,实现信息整体安全,才能满足上述要求。
三、大数据时代电力企业集约工作建议
大数据时代的财务管理首先要找出对于企业管理有用的数据,其次要如何使用这些数据为企业进行服务。作为电力企业,应该将电厂运营各项数据,配电输电各项数据,其他投资数据快速的收集,进行有效的整理,最大限度完成企业具体记录带来的价值,为企业决策进行服务。必须进一步强调数据共享,数据集中处理,运用云技术处理电力企业数据,引入国际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等。
(一)强调数据共享,数据集中处理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下辖的22家企业和单位,应该事先大数据互通,将企业运营的所有数据进行集权处理,最大限度保障天津社会经济获得的安全、优质的电力资源,保障天津市能源安全。各个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应该全部上缴到总公司进行有效处理。数据集中处理,还能保障电力公司决策层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运营状况。
(二)运用云技术处理
电力企业数据要大力运用云技术处理电力企业数据,引入大的互联网运营企业,综合保障大数据的有效提取,目前,可以引入百度公司或者阿里巴巴公司云数据处理平台,在浩渺数据中获取真实有效的数据,另外,需要研制一定的运算规则,进行检验数据。还可以直接引入互联网公司参与电力企业财务管理,让居民通过互联网平台方便缴纳电费,通过实时监控平台布置电力企业运营网点等。
(三)引入国际会计核算管理模式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该大力引入世界著名会计事务所,比如:安永(EY)、所普华永道(PWC)、德勤(DTT)和毕马威(KPMG)等,引入这些著名事务所管理财务的先进经验,还应该大力引入著名的电力管理模式,比如法国电力、德国EON能源集团,日本东京电力等一系列外国电力企业管理经验,学习这些电力企业管理大数据先进经验,运用到本公司的电力财务管理体系中去。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很多数字充斥在企业管理之中,电力企业数据内容更多,更广泛,只有让大数据为企业服务,挖掘有用的信息,让财务数据促进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这是大数据财务集约工作的重要作用。在这个数据充斥的时代,使用传统方法处理数据记录、使用传统方法为主的财务工作愈发面临严峻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处理问题。电力企业的财务数据作为电力企业的核心和重中之重,一定要反应和支撑着电力企业资金及业务的正常运转,电力企业通过对电力财务数据的深入处理和信息的充分挖掘,一定能够有效改进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压缩电力企业的资金成本,为电力企业带来丰厚利润。部分电力企业财务处理专家声称,电力企业财务数据是电力企业最基本、积累量最为丰富的一种数据,本质上看“云计算,大数据”本身并没有太多实用价值,而基于大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才能为电力企业带来的巨大的增值价值,尤其是现在“营改增”大背景下,“大数据”已经成为了互联网时代一个新兴趋势和关键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对大量财务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进而为管理者在做决策时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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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财务处理范文3
关键词:网络经济;会计;发展趋势
网络经济是新经济和科技时代进步的产物,网络经济从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企业或者公司的管理缺口,在新型的经济模式下,会计的发展观念日新月异,会计的管理职能与核算程序也有了相应的改进。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各个公司企业的财务部门在网络信息技术革新的条件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财务体系,充分使企业的财务部可以及时的得到企业的财务信息,这有不但利于提高工作的质量还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网络经济的概述
网络经济,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它不仅是指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增长,也包括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崛起和迅猛发展,更包括由于高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所引起的传统产业、传统经济部门的深刻的革命性变化和飞跃性发展。
二、网络经济环境下财务会计的特征
(一)网络信息涉及广泛性
网络经济的发展可以有效集合企业各端口的信息。在传统的企业管理中,为企业了保证本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和缜密性,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与其他部门都是相对独立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阻碍了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这样的传统模式既会影响企业内部员工的友好相处,又不利于做好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进行与开展。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需要负责好企业的各项运营成本及利润核算等工作。然而这项工作是需要财务信息的有效的与其他部门合作联系收集的,传统的的企业财务部门工作的管理中,缺乏与其他部门时时的联系造成工作质量下降。而网络经济的信息涉及十分广泛,从一定意义上打破了传统管理中的模式,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人员可以更加高效率的结合各部门的情况有效的收集信息,提高了企业的总体发展质量与水平。
(二)信息传达速度快
往往一个企业的任何决定都是根据当时企业的发展情况来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然而这也就使得企业的财务状况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一个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离不开企业内部各项信息的及时传送与交流。在我国传统的企业会计管理上,可能由于有限的时间和人力物力使企业各部门的各项状况传达不及时,影响到财务会计的工作,而且无法将财务信息以最迅速最完整的公布出来,而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企业可以整理出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会计核算信息系统。这项系统不仅能够减少企业各部门信息传递的时间,加强信息传达的完整度,更有利于企业会计核算的整个工作效率。
(三)网络信息开放
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具有很强的开放性。这种开放性指的是网络经济的发展可以有效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信息,建立一个完整而高效的会计核算系统,这个系统是开放的,企业内部人员可以很清楚的知晓本公司的发展经营状况,可以定时有效的披露企业的各项财务信息。然而有一点就是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必须要经过非常严密的系统审核与防护,然而数据的开放性不代表任何人都有对财务会计信息的更改权利,只能通过相关人员才能够对信息进行更改,这里所说的开放性是指各项财务信息对企业所有员工进行随时了解。这样也是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与公正,也可以有效的规范企业部分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
三、网络经济对会计的影响
网络经济对财务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财务报告、财务环境以及会计工作方式等方面。网络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务报告的总体工作效率。财务报告的定期公示与披露直接影响着企业对财务信息的透明程度,许多企业在制定财务报告以及披露时存在着时间跨越较长的弊端,这很不利于企业员工和企业投资者随时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和相关的财务的信息,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流程与效率。而网络经济时代下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能够增强财务报告的时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再就是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借助网络平台更加高效的提交信息,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促进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也加强了企业了企业内部人员的交流与工作热情。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
四、网络时代会计业务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犯罪行为对公司财务系统的冲击
这是一个科技的时代,然而科技的发展利弊是相通的,网络环境是一个相对开放而灵活的环境,在这个网络的环境中所涉及到的各方面的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出现与发展网络化的信息沟通实现了企业会计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共享,正是因为信息的透明性开放性,也使得一些网络犯罪行为频频出现,企业如果不将自己的财务系统设置更高的安全防护系统很可能就会被不法分子也就是所谓的网络黑客,尤其是网络知识的专业人员以非法程序侵蚀到自己的内部信息系统里,对于现在这个竞争力十分激烈的经济市场,好多对手企业为了窃取对手公司的信息会进行对自己财务会计系统的恶性攻击。这样是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的。
(二)网络信息传输系统不完善
我国的网络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但与此同时网络信息的发展也存在一些小小的问题。在网络时代,网络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企业各项指标集合数据的速度,促进了企业会计的工作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和管理上的不完善偶尔会导致企业数据的安全性不高导致数据在提取或者传输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随着电子计算机构造的日趋复杂化,数据通过线路传输,某个环节即使出现微小的干扰或差错,都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
(三)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不适应
目前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非常需要专业的会计电算化人员的加入,网络会计下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从业人员网络经济下的企业会计人员不但要精通会计知识,还应当掌握各种专业的网络知识和网络信息管理的技术,最重要的是要了解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知识,以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但目前来看,我国很多企业都缺乏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大多数企业会计人员专业素养都不高,缺乏相关意识。从而阻碍了网络经济下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网络经济时代会计业务开展的策略选择
(一)建立完善的数据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是一个存在很多漏洞的系统,很多数据都会在无意间被开放或者窃取,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存在被窃取的风险。为了减少甚至避免这种不安全的情况的发生,企业必须要采取措施对企业的财务系统加以保护。对于输入的数据和各项财务信息,企业会计人员要加强对系统的安全维护与管理,做好数据档案安全的工作。企业内部的有效数据一定要由企业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录入和处理,必要时要做好备份,利用网络经济时代各种安全性高的会计财务处理方式,来更好的保护数据档案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二)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在网络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网络系统对企业而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涉及到了企业的财务账户管理系统和各项企业财务信息。如今在这样一个科技发展之快,企业竞争之激烈的网络经济环境里,很多企业的账户都采取了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企业要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企业网络运营专员一定要定期加强对系统的维护,避免系统出现漏洞,提高数据的安全性是每个企业的网络运营专员最基本的职责,也是保护企业安全的有效方法。
(三)加强对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人才的培养
网络经济下的财务会计核算从业人员首先要精通会计知识,还应当掌握各种专业的网络知识和网络信息管理的技术,最重要的是要了解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知识,以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再就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系统开发者对网络会计风险防范意识一定要高。企业应当不定期的为企业的会计人员和网络运营专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会计人员也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为了加强企业网络会计的发展进程企业对复合型的会计人才的培养是十分有必要的。网络经济下新型的财会教育方法一定要突破原来的模式,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快建立完善的会计电算化教育体系,构建会计人员知识结构,来满足当代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企业会计电算化人员对企业的贡献。
六、结束语
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企业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必然离不开计算机的利用,会计电算化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才能够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总体工作效率,新时代背景下,为了财务会计管理,企业必须要重视会计环境和系统的安全、并且加强会计核算的系统完善,不断提高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各个部门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营造良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会计的工作效率。
作者:宋诗 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魏联祥.企业中的网络财务会计电算化[J].中国水运,2010,(01)
[2]曹兴虎.基于电子商务与传统会计融合模式的企业财务管理创新初探[J].财会研究,2012,(02)
高新企业财务处理范文4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财务管理 创新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效的财务创新能够在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快速有效地整合财务资源,适时调整投融资方案和营运资本管理策略,从而更好地实现中小企业的财务目标。处于企业管理中心地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如何适应形势的变化,顺势而为,进行全方位创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此谈谈浅见。
一、财务管理观念的创新
中小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必须居安思危,并能把危机感转化为具体的创新策略。可以这样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的最重要的就是财务管理创新观念。
1.人本化理财观念。传统的财务管理是以资金为中心,而在当今时代,重视人的管理与发展观,已成为现代财务管理发展的基本趋势。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应把对人的激励与约束放在首位,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发挥人的潜能,调动人的创造性、主体性和自觉性。
2.动态管理观念。在当今时代,企业经营随时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的挑战,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必须树立动态管理观念,服从竞争需要,立足未来,根据市场信息及企业实际不断比较、分析和选择,在动态中寻找最佳平衡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管理效率。
3.风险理财观念。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客观上都存在着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与可能,即不可避免的承担一些风险。这种风险会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而增长。因此,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善于对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科学的预测。有预见性地采取各种措施,使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尽可能最低。
4.信息理财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息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媒介,而且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信息技术革命使信息的传播、处理和反馈的速度大大加快,从而使交易、决策可在瞬间完成,经济活动的空间变成了所谓的“媒体空间”和“网上实体”。这就决定了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牢固地树立信息理财观念。
5.融资第一的观念。传统财务管理模式是自有资本的发展和延续,以自有资金为核心。市场经济下企业竞争成败的关键已不再是单单的自主理财,而是资本运营、培育和扩张。因此,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树立融资第一的新观念,优化资源结构,顺应新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企业效益;
二、财务管理目标的创新
工业经济时代的企业管理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物质资本的地位相对下降,而知识资本的地位相对上升。这一变化决定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已不再仅仅归属于股东,而应归属于“利益相关主体”。企业是利益相关者契约集合体。企业要实现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就理应维护契约的公平和有效性,使“集合体”中的各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必须创新,必须由单一的面向股东转为面向多元利益主体,由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转为满足多元主体利益目标。
三、财务管理内容的创新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出资人的财务管理可分为投资者财务管理和企业管理者财务管理,由于两者管理目标存在差异,就必然要求企业创新管理模式。
1.融资活动的创新。传统的融资活动主要是财务资本的筹资管理。在知识经济环境中,知识成为资源配置的第一要素。知识资源的拥有量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败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应把对知识资本的培育作为重要的理财活动。企业不仅要筹集物质资本,还要筹集“知识资本”或者说“智力资本”,甚至筹“知”或筹“智”重于筹资。
2.投资活动的创新。在知识经济时代,投资的重点由有形资产转为知识资产、无形资产。因此,中小企业投资活动应更加注重投“知”或投“智”活动。二是应加强风险投资管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使风险投资管理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中小企业加强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改进无形资产价值的补偿方式,以控制投资风险。三是克服中小企业投资的盲目性。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容易一人说了算、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因此,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促进企业决策科学化,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使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3.财务分配活动的创新。在工业时代,物质是第一生产要素,谁拥有了物质资本,占有了生产资料,谁就享有收益的分配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第一生产要素,因此,按“知”或按“智”分配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
四、财务管理手段的创新――网络财务
知识经济是知识化、信息化的经济,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传统的桌面式财务管理将逐渐向网络式财务管理变化。网络财务系统突破了空间局限,使物理距离变成鼠标距离,使管理能力能够在网上延伸到全球任何一个节点。众多的远程处理功能得以实现,例如:远程报表、远程报账、远程查账、远程审计等,强化了主管单位对下属分支机构的财务监控。网络财务的远程处理和协同业务能力使得企业财务管理向集中化管理跨进。网络财务在时间上,实现了会计核算动态化、实时化,使得财务管理从静态走向动态,极大地增强了财务处理活动的及时功能,提高了会计的价值。我国中小企业应牢牢把握住网络财务给企业经营和管理带来的机遇,使企业管理实现数字化、信息化,促进中小企业经营更上一个台阶。
五、风险管理方法创新
风险是影响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资本经营呈现出高风险性,表现在:由于媒体空间的无限扩展及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的运用,使得资本流动加快,使货币风险进一步加剧;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产品寿命周期不断缩短,不仅加大了存货风险,而且加大了产品设计、开发的风险;企业内部财务结构和金融市场的变化使财务风险更为复杂,如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殊使用寿命,知识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会使现有资本结构不稳定,技术资本的泄密、流失、被替代或超过保护期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是作为知识资本重要构成要素的企业信誉、经营关系等变化,使企业名誉风险突出。由于上述原因,迫切要求中小企业必须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强风险管理,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建立风险的计量、分析、报告和监督系统,以便采取恰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合理规避风险。
六、信息披露的创新
企业会计信息是否对外公开,主要取决于其社会影响。中小型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大部分进行了审计,从增加企业社会信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有必要建立如下披露体系:
1.小型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对外披露,若披露,对外披露的报表必须接受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披露时间比中型企业可更长,此外,还应加强企业社会信用的宣传,造成披露信息的企业具有良好信用的氛围,给予纳税或银行信用方面的便利或优惠,促进中小型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
2.建立地方性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媒体和渠道,如工商、税务系统的出版物或网站,可供社会公众随时进行查阅。
3.强调对成长性的披露。一般来说,中小企业板的公司通常盈利现状不太理想,但成长潜力较大,同时公司的风险也大。为了减少风险,必须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进行披露。通过对成长性披露,也可以让一批质地真正好的公司受到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青睐,求得发展。
七、财务监管活动的创新
中小企业约占40%的比例都是兼职会计,还有约10%的比例是会计记账机构记账,大多仅限于简单记账的财务管理。这都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在中小企业自身财务总监管理的基础上,应设立政府管理的公共财务总监机构(第三方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业分类,由专门的财务总监(专家团队)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社会化监督管理,参与中小企业重大投资、经营的决策,进行行业性的财务分析,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现代社会已进入创新时代。可以说不创新则停顿,不创新则衰退。加强财务管理的创新将是我国中小企业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张海林:财务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
高新企业财务处理范文5
【关键词】税收筹划;必然性;筹资;投资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策划等,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分析,税务筹划既可以是税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学科,因为不论税务会计、还是税务筹划,都是涉及两门以上学科知识而形成的现代边缘学科。如果将税务筹划视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应该属于财务学的范畴(即财务专业的专业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和可行性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
1.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安排其经营理财活动,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效益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企业效益的取得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进行科学的决策。为作好科学决策,企业必须关注税收因素。通过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帮助企业投资者分析税负轻重,作出正确、合理、科学的经营、投资决策,以提高投资效益,减少经营风险,获得最佳效益。
2.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使企业不能忽视税收活动对企业的影响:首先,税收支出的多寡直接影响着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其次,税收支出是否计入企业成本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负;再次,当企业和税务机关在税法理解上发生偏差时,企业的态度常常会决定企业所处的地位。从广义上讲,企业在筹资、投资等决定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决策中引入税务筹划,会对企业的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着企业最终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从狭义上讲,企业对生产经营中具体到某种产品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实现整体税负最低目标。
3.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使企业避开“税收陷阱”,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法将越来越完善,也越来越复杂。其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条款,纳税人一旦粗心大意,就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将影响纳税人的财务收益。如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诸如此类的税收政策在税法中很多,企业应该认真研究这些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使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如果企业不注重对税法条款进行研究,不进行事前筹划,就有可能掉进“税收陷阱”、增加税负。
4.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税收兼有经济调节和法律约束两项功能。国家为了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和高速发展,必然要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通过制定不同的经济政策来调整经济结构,使之趋于合理。正是由于企业自身具有强烈的节税欲望,才使国家能够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从而实现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企业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是完全必要的,但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为前提。现阶段,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主要表现在:
1.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无不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往往是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的,对需要在税收上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因而企业如何纳税,往往存在多个可选择的方案。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避开税收所要限制的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可以鼓励的政策条件。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2.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是有弹性的,有些财务处理可以自由选择确定,如存货计价方法可以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企业环境和自身的个性情况,充分地运用这种合法的可选择的自由,选择那些有利于自身的财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方法。
3.从短期上看,税收筹划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导致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减少。但这种减少其实是国家本身的意图之一。因为国家正是通过牺牲税收收入来换取经济政策的的贯彻落实和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从长期看,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意味着涵养了国家的税源,有利于国家长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国家对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这也是税收筹划行为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4.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经不断完善,但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也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税收筹划是企业应有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肯定和支持,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也是依法治税的必然选择。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1.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的选择。根据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期间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这样负债资金成本就具有冲减所得税税基,抵税的作用;而股息不能列为期间费用,股权资本不得税前扣除,只能从税后盈余中支付。当企业的息税前利润率高于债务的利息率时,负债筹资可以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并可获得节税效益;但是负债资金过度增加也会导致负效应出现,因为债务利息固定且定期支付,如果负债的利息率高于息税前利润率,股权资本收益率就会随着债务的增加呈下降趋势。所以,企业进行筹资决策时,考虑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合理搭配,进行纳税和整体效益比较,做出合理选择,达到既能减轻税负,又能实现权益资本收益率最大化的理财目标。
2.融资租赁的利用。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是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租金,其利息同样可以在税前列支。另外,根据我国《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人,均不征收增值税。所以说融资租赁对租赁双方在纳税上都有相对的优惠条件,是一种较好的筹资方式。
(二)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
投资筹划策略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为进行新的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时,基于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1.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应忽视投资国的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例如,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的所得税税负差别较大。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有所差别。
2.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这其中也存在一个税收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盈亏互抵之后投资者所得税税负将有所减轻。当然,假定新建企业投产后将产生账面亏损,由投资企业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同样会有所减轻。这就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进行综合决策。
3.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其内部组织结构极其复杂,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为金字塔型结构,一个母公司下设众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下又设子公司等;有的为双母公司结构,即一个集团内设两个并行的母公司。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不同,其总体税负水平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不一致。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一些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实现的利润,在征收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即对分支机构扣除已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再征一道税,而不管其税后利润是否全部汇回国外母公司。而对于子公司,在征收公司所得税之后,仅就其汇回给国外母公司的股息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部分征税。因此对跨国投资者而言,一般在国外建立子公司较分公司有利。而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其利润或亏损结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纳税,这样总公司和各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在计税时可以互抵,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则不享有这一纳税优待。如果总机构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实际上,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是投资者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三)企业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
销售方式的筹划有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以及现销和赊销等,企业应根据各种方式的税收特点进行筹划。如在税法规定中,销售折扣和还本销售这两种销售方式中不得扣除销售折扣额和还本支出而应以全部销售额计税。而折扣销售的销售方式则规定如果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额。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善于选择经济的销售方式。
销售地点的筹划主要包括对进销、代销与自产自销、内销和出口、直接出口与委托出口的选择。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而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其国内市场价,只要其差幅达不到17%,出口较内销有利,反之企业则应选择内销方式。
(四)利润分配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按时分配与推迟分配,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以及货币分配与实物分配等多种选择。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影响到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也影响到该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常见的企业股利的分派形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对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来讲,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股东须按其股利数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转变为本公司股票支付给股东,股东就可避免上交个人所得税,获得较多的资本收益。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后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它们是内部融资的重要来源。企业如果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外资企业的再投资,我国税法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再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的40%税款。对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符合条件的再投资,不仅可以“节约”其应纳税款,而且扩大了再生产,增大了利润规模的机会。这是利润分配的方式也顺应了我国税法鼓励的方向。
以上分析只是关于纳税筹划浅显的见解。目前不少企业已经开始认识到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国内关于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我国的经济环境和税法及税收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纳税筹划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化过程的加快,人们将会对纳税筹划有一个较全面的正确的认识,不断提高纳税筹划意识,中国企业将越来越多的利用纳税筹划来当家理财以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纳税筹划在中国必将有所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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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财务处理范文6
5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专家认为,《通知》对高新企业境内、境外收入适用同样的优惠税率的规定,有助于切实减轻高新企业的税收负担,对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大胆“走出去”,提高其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同时,这一政策打破了过去企业境外所得不得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高新企业境外、境内所得纳税适用相同优惠税率
伴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在国际化的征途中,我国许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从最初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走出去”,到如今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国门,企业在境外投资与所得在企业发展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
然而,一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遭遇到重复缴税和税负过重的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的热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企业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仍然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南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是福建省南平市的一家上市企业,2010年该企业正式成为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当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节省了近100万元。采访中, 南纺股份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吴作贻向记者介绍,南纺股份在国外也有业务开拓,但收入不是很多,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高。由于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获得收入并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所以企业一度对开展境外经营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
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光电”)也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尽管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已具备了一定的高新技术研发能力,成为同行中的佼佼者,但要走出国门并不容易,既要有技术优势、资金优势还要有价格优势, 最让企业头疼的还是资金问题以及经营成本。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万邦光电有计划在境外投资生产,曾派人前往欧美等国家进行市场调研。在调研中企业了解到,在欧美国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成本比国内高4倍以上,其中包括了人工成本、地价、房价等等,企业的前期投入非常庞大,所以企业一直不敢贸然下决定。
但是,当得知《通知》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收入也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后,上述两家企业明显对“走出去”充满了信心。“这是一个很实惠的税收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以让我们的产品在国外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吴作贻说。
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达到了3万家,超过1/3的企业已经陆续走出了国门。而在证券市场A股上市公司当中,有百余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境外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超过40%。其中,巨星科技、嘉麟杰、海普瑞、金飞达等多家上市公司境外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均在90%以上。税收专家表示,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收入适用优惠税率将直接提升这些企业的利润水平,对境外收入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大利好。
抵免计算公式改变,高新企业整体税负有望减轻
《通知》除了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所谓税收抵免,就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免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这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沿用并完善了这一制度, 对“走出去”企业和部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允许其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实行有限额的税收抵免。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 对境外所得抵免的计算过程和适用范围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之后, 国家税务总局又公告颁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2010年第1号),对125号文件进行了逐条释义,并以示例的形式进一步说明境外所得抵免的计算方法, 明确了具体操作程序。
根据政策,我国对企业的税收抵免采取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原则和有限额的抵免办法。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在《通知》出台前,企业在计算“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时所适用的税率通常为25%,《通知》明确今后这一适用税率降为15%。这是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样有助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福建省晋江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举例说明了这一问题。假设某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该企业在A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在B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通知》出台前,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1)A国境外所得税抵免
A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25%×500万元÷1900万元=125万元,可抵免所得税额=500万元×10%=50万元。由于A国可抵免所得税额小于A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所以该企业2010年度实际应抵免所得税额为50万元。
(2)B国境外所得税抵免
B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25%×400万元÷1900万元=100万元,可抵免所得税额=400万元×30%=120万元。由于B国可抵免所得税额大于B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所以该企业2010年度实际应抵免所得税额10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2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综上所述,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000万元×15%+(500万元+400万元)×25%-50万元-100万元=225万元。
《通知》出台后,上述例子中的适用税率变为15%,则该企业A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15%×500万元÷1900万元=75万元,可抵免所得税额=500万元×10%=50万元,实际A国应抵免所得税额50万元;该企业B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15%×400万元÷1900万元=60万元,可抵免所得税额=400万元×30%=120万元,B国实际应抵免所得税额6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60万元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综上所述,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15%-50万元-60万元=175万元。
很明显,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与《通知》下发前相比,该企业2010年度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
在看到这样一笔细账之后,万邦光电“心动”了。其负责人表示:“国家扶持企业‘走出去’的优惠政策是实实在在的,对我们在海外市场的开拓意义重大。万邦将重新考虑和布局海外经营战略,争取尽快找到适合企业发展的空间,在国际舞台上开辟出属于自己的新天地。”
优惠政策门槛不低,高新企业“走出去”勿忘做好“功课”
尽管国家提供了税收支持,但“走出去”企业或是有计划“走出去”的企业还是要提前做好“功课”,因为要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需要跨过不低的政策门槛。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在上述6个条件中,《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税收专家表示,《通知》下发之后,还有待未来的工作指引做出更具体的界定,从目前设定的“门槛”来看,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最大砝码。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敢于并舍得在研发上加大投入,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后,才能有市场潜力的技术转移到境外并形成市场,从而让企业获得更加丰厚的回报。
(文/ 陈荣富 杜静 赵楠 陈文德)
企业所得税“34号公告”详解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企业所得税相关实务操作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作了明确。本文对此文件逐条进行解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解读
本条款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合理的贷款利率”可以全额列支的理念。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本条款制定的背景。《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内可以扣除。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已经不设上限标准,没有明确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供参考。实际执行中,各地执行不一,急需统一政策。
第二,合理的贷款利率可以税前扣除。本条款要求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来说明借款利率的合理性, 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放宽到“本省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公布利率,又可以参照个案利率。本条款突出了只要合理的借款利息一律允许扣除的理念,既防止“高利贷”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又照顾到企业合理的税收利益。
第三,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率应参照本条款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将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认定为“合理的支出”,在符合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虽然本条款没有明示向个人贷款的利率标准问题,但是从整个税法体系的逻辑性分析,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也应按本条款执行。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解读
第一,本条款消弭了工装到底是“劳保用品”还是“福利费”的争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工装并非全是劳保用品店购买的粗布服饰,尤其是商业银行等企业购买西装作为统一工装,支出数额较大,究竟属于“劳保用品”还是“福利费”,各地执行不一。本条款与时俱进,将工装支出定位为“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符合时代的特点。
第二,应正确理解“统一制作”。本条款虽然表述为“由企业统一制作”,但这里的“统一制作”应作扩大解释,包括企业统一购买的工作服饰。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解读
本条款解决了“飞行员养成费”等空勤训练费用究竟是“职工教育经费”还是“航空运输成本”之争,体现了立法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飞行员养成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形式上属于培训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该受税法中2.5%的比例限制,但实际上飞行员是“黄金堆积起来的”,该项费用金额较大,应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全额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解读
本条款是界定改扩建前固定资产净值究竟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问题。
第一,推倒重置。例如,房屋原值1000万元,净值200万元,对房屋推倒重建,究竟是将2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还是作为新房屋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呢?本条款认为,房屋净值属于新固定资产建造必要的支出,二者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应该计入新固定资产价值资本化,一并提取折旧扣除。
第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将固定资产净值并入提升功能、增加面积后的新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的不低于20年折旧年限重新提取折旧,其原则同推倒重置相似。但是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达不到20年,也可以按照尚可使用年限扣除。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解读
例如,A公司2008年5月以1000万元投资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5月经股东会批准,M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份撤资,撤资时M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A公司撤资分得现金2000万元。则A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中,1000万元为投资资本的收回,900万元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剩余部分100万元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解读
本条款在遵循“以票控税”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将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明确为汇算清缴期结束,消弭了争议。此前,大部分地区也是按照本口径执行,但部分地区要求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取得有效凭证。本条款统一了政策,便于纳税人操作。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
本条款是此文件最具人性化的条款,很好地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本条款规定对纳税人税收利益有利的,允许追溯调减,并将调减额一律在2011年度扣除。
(文/张伟)
所得税汇缴:哪些问题企业最“挠头”
5月31日一过,忙碌了几个月的企业财务人员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部结束,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可以放在一边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因此,汇算清缴就是企业对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算总账”。通过汇算清缴,企业把税前该提的费用尽量提足,把不该计入成本的费用全部剔除,一方面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税),另一方面减少少缴税被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
由于企业所得税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一定差异,每年的汇算清缴对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都是一个不太容易做好的工作。那么,企业在汇算清缴中最容易犯的错误有哪些?哪些问题最令企业“挠头”?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几名多年来为企业提供汇算清缴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
预提费用纳税调整,汇缴中的“老大难”
受访专家:李波 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 特级注册税务师
专家点题:
预提费用的纳税调整问题,向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老大难”,亦是纳税人、中介机构乃至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一项司空见惯的财务处理业务。预提的成本费用类型表现多样,如一般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对工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租、利息费用、销售成本、生产成本的预提。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如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土地增值税的预提也是普遍现象。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我所承接了某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其2010年度预提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超过5亿元,预提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超过6000万元,预提应付销售机构的销售佣金超过1200万元,预提2010年度高管绩效工资超过220万元。
对于这些费用,汇算清缴时要不要进行纳税调整,哪些该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是对于这些预提费用的年度余额,公司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等,纳税人一直感到很难处理。
专家解析:
纳税人感到难以处理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政策不明确。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对于某些特定的成本费用预提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对于预提未发放的工资、预提未实际使用或上缴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对于其他预提成本费用项目的年末余额是否需进行纳税调整,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预提的成本费用并取得合规票据是否允许纳税调减,税收政策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在房地产领域普遍存在。由此导致多数企业处于进行纳税调整和不进行纳税调整的两难境地,无所适从。
第二,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尺度不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由此引申,预提的成本费用项目应允许税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换言之,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支出等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普遍采用“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从这个角度出发,预提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未实际支付且未取得合规的票据,亦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税务机关对于预提成本费用的征管尺度不尽相同。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对此持“零容忍”的态度,搞“一刀切”。对于预提成本费用的期末余额均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但亦有部分税务机关对于预提的成本费用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对于业务实际发生,金额确定的预提项目准予税前扣除,对于其他项目则须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于预提成本费用项目政策执行尺度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的混乱。
第三,纳税人政策理解能力有待提高。由于成本费用项目的预提属于正常的财务处理业务,且无论会计核算还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均对此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因此,相当一部分企业会主观地认为成本费用的预提不存在财务和税务上的差异,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无意间为企业埋下了税收风险。
另外,由于成本费用的预提在财务上既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又可以通过“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在企业实际财务及税务实务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将预提成本费用作为企业利润和税收的调节器,通过预提成本费用项目达到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专家支招:预提费用有预案,汇算清缴少麻烦
凡事预则立,对预提费用的处理也一样。要想在汇算清缴时减少麻烦,对预提费用应预先按政策要求进行处理。首先,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合理安排成本费用的预提,对预提项目要做到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成本配比原则,要求实际业务已经发生且金额确定,准备收集好完备的支持性证据。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应充分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政策掌握尺度,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的准确度,做到应调尽调。最后,纳税人应增强税收法律观念,依法纳税,不断提高对于税法的遵从度,杜绝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发生。
工资福利费区分,财务人员最“挠头”
受访专家:严澄 京都天华税务合伙人 注册会计师
专家点题:
汇算清缴中,企业财务人员感到比较难办的涉税事项很多。在我看来,如何正确区分工资和福利费就是很多财务人员觉得比较“挠头”的一个问题。
一些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在给职工发放的工资中,除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外,还有一些五花八门的补贴。对于这些补贴,企业财务一般都计入工资总额进行核算。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中的一些补贴需要被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去,这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专家解析:
出现这个差异的原因来自下面的两个文件。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而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福利费包含范围有: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等。
而且财企〔2009〕242号文件还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很明显,上述对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的规定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由于这种差异,实践中造成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将一部分补贴从工资中调整到福利费中,这不但造成了很多企业福利费超标,而且还加大了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专家支招:顺应税法要求,规避事后调整
我们认为, 如果企业发放这些补贴仅仅是利用这些名目,而实际上已经属于工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的话,不如将其归入符合税法要求的工资项下。这样,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就不必进行调整了。
入账发票核查,真真假假“迷人眼”
受访专家:唐婉苏 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
专家点题:
根据我的经验,核查辨别大量的入账发票也算得上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让企业很“挠头”的事情。我们今年在为某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汇算清缴服务时,仅审核企业的报销票据就让4名财务人员耗费了整整1周的时间。如果是销售型企业或生产型企业,企业的发票用量就更大,汇算清缴时发票审核需要花费的精力相应更多。
专家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很多税前扣除项目一般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因此,在汇算清缴时,企业要对发票本身的真伪和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虽然一般的地税发票现在已经可以在税务网站上查询真伪,但是目前仍然还有一些发票比较难以鉴别,如手撕发票、旧版国税普通发票等。一旦发现有以假发票入账的情况,企业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汇算清缴时未作调整,被税务机关查实后不仅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相应的滞纳金,还会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汇算清缴除了要核查发票真假,还要处理大量的不合规票据。比如,一些入账发票可能没有填开付款方的全称,没有填开时间,发票版式过期,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等。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能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专家支招:与其临时抱佛脚,不如平时把好关
其实,汇算清缴时发现的发票问题在平时就能够预防。如果财务人员在一开始发票入账的时候就把好审验关,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票据报销制度,汇算清缴时就不会有那么多麻烦。
企业在审核入账发票时,审核内容应包括发票版式有无过期作废,种类名称与开具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以及对发票内容、时间、开具单位和盖章情况的核对。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外,旧版普通发票不再使用。
加强对职工报销制度的规范和严格把关,是杜绝出现不合规票据的根本。提醒企业注意两点,一是报销发票抬头栏需填开本企业的全称,无抬头、个人抬头或者企业名称不全都属于不合规票据。二是企业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需要取得其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军队的收款收据或通用收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在报销票据的同时,还要注意查看其附件是否齐全,如会议费后需附上会议通知和签到簿,大额修理费后需附上修理明细单等。
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增强发票风险防范意识。在接受发票时,财务人员应先进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认为真发票后再付款。养成查询系统没有所开发票信息时缓付款,所持发票信息与查询系统反馈的信息不相符时不付款的习惯,避免假发票入账。当然,如果在发票入账时没有发现问题,汇算清缴时才发现有假发票、不合规发票的情况,也不能嫌麻烦,必须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把握四大方向,顺利完成汇算清缴
采访中,中介专家还列举了汇算清缴中其他很多让企业感到“挠头”的事项。比如,产品视同销售的判断、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条件、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等。这些事项之所以比较难以处理,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相关税收政策本身规定不够明确,税务部门执法尺度有宽有窄;二是财务处理和税收处理差异较大;三是纳税人自身平时对政策掌握不准确,导致问题积淀到汇缴期间难以处理。
受访的税务中介专家一致认为,汇算清缴实际上是企业对上一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的一次年终大盘点,是企业的一次很好的纳税自查机会。虽然汇算清缴工作纷繁复杂,难以把握的地方很多,但总体上企业如果把握好四大方面,即收入、成本、费用和缴税,汇算清缴一般就不会出现大的错误。
具体来说,收入方面纳税人主要核查该入账的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的款项而没有入账。成本方面主要查看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费用方面主要检查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广告费项目)。缴税方面除核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主体税种外,还要核查其他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因为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往往会影响其他小税种的计算。
(文/刘云昌)
注意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几种情况
税法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为亏损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重要一环,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境外亏损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企业发生在境外同一国家内的盈亏允许相互弥补,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9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30万元,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从B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30万元,A国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B国应纳税所得额=-200+40=-160(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230+120=350(万元)。当年度境外B国未弥补的亏损160万元,允许以其来自B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填表说明中明确,依据《境外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例如,某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100万元,税率为25%;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盈利100万元,税率为30%,已纳所得税30万元。2010年实现利润100万元,境外分支机构盈利100万元,税率为30%,已纳所得税30万元。那么,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2010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结转以后抵免税额=0-25+30=5(万元)。
核定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因此,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上年属于查账征收,是新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则汇算清缴仍然可以弥补亏损。
企业重组原有亏损弥补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则可以有条件的限额弥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重组是在企业并购交易发生时,就要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组。特殊性重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企业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的条件,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查补所得额弥补亏损的处理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 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企业2010年会计报表填列亏损50万元,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那么,该企业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50)×25%=5(万元)。
(文/钟美辉 梁仁琼 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