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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管管理制度范文1
2. 危化品储存安排要按其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严禁互为禁忌的危化品混存。
3. 储存量及储存安排应按GB156031995的规定。
4. 危化品入库后应按养护制度认真养护。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阻聚剂)短缺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5.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 外来人员进入库区前必须交出所带火种,严禁把火种带入库区。提货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仓库内,由仓库发货员负责发货。
7. 进入库内的运输车辆必须经检验合格,并有防火装置。入库应登记,出门时需经核对后放行。
8. 人员、货物出入库,应严格遵守出入库制度。
库管管理制度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政府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政府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如果涉及到冲减国有资金,需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库对经批准报废的仓储设施,要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作财务处理。同时,应如实核减有关统计报表的数字,以保证固定资产和仓储设施能力等统计数的真实性。
第六章附则
库管管理制度范文3
一、仓库日常管理
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半成品、产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合格品、逾期品、失效品、料废、退回电机、返修电机应分别建账反映。
2、必须严格按MIS系统和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MIS系统,做到日清日结,确保MIS系统中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及时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与MI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3、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铸件仓管员必须定期对每种铸件材料的单重进行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事业部、财务部反映,以便及时调整。
4、各事业部、分厂必须根椐生产计划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有条件单位逐步实行零库存;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各事业部领导及财务人员,各事业部对本单位的各类不良存货每月必须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二、入库管理
1、物料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属回用物资应凭回用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2、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
3、一切原材料的购入都必须用增植税专用发票方可入库报销,无税票的,其材料价格必须下浮到能补足扣税额为止。同时要注意审查发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4、入库材料在未收到相应发票前,仓管员必须建立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账,并根据检验单等有效单据及时填开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在当月票到的可不开),在收到发票后,冲销原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并开具材料票到收料单,月底将货到票未到材料清单上报财务。
5、收料单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供应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发票单位一致,如属票到抵冲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入库时间,铸件收料单上还应注明单重和总重。收料单上必须有保管员及经手人签字,并且字迹清楚。每批材料入库合计金额必须与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一致。
6、因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回电机,必须由技术部相关人员填写退回电机处理单,办妥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出库管理
1、各类材料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物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到限额领料,车间领用的物料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统一领取,领料人员凭车间主任或计划员开具的流程单或相关凭证向仓库领料,行政各部门只有经主管领导批字后方可领取,领料员和仓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料;仓管员应开具领料单,经领料人签字,登记入卡、入帐。
2、成品电机发出必须由各销售部开具销售发货单据,仓库管理人员凭盖有财务发货印章和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发货单仓库联发货,并登记卡片。
四、报表及其他管理
1、仓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车间及相关部门做好物料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必须正确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三个月以上积压物资报表、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表每月27日前上报财务及相关部门,并确保其正确无误。
3、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发现物料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的用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库管管理制度范文4
为了保障仓库货品保管安全、提高仓库工作效率和物流对接规范,制定仓库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的物资储运安全。
2、范围:
针对物流部仓库和理货区。
3、内容:
3.1、严格遵守公司和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3.1.1、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罢工、不代人打卡;上班时间内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1.2、非物控室和仓管室员工不得进入仓库,因工作需要的其它人员经请示上级同意后,在仓管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仓库,任何进入仓库的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3.1.3、非物流部员工不得进入理货区,因工作需要的其它人员经请示上级同意后,在理货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理货区;物流部配送人员在进入理货区后,及时完成各配送线路的包装箱交接清点和单据签收工作,任何进入理货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3.1.4、所有人员不得携带能够容装手机或配件的包装物品(如手提包、纸袋等)进入仓库和理货区,因工作需要携带,在出仓库时必须接受仓管员或理货员的检查。
3.1.5、任何人员不得在仓库和理货区内吸烟。
3.1.6、仓管员、理货员不得将水杯、饭盒、零食等东西带入到仓库或理货区,更不得在仓库或理货区内吃东西。
3.1.7、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
3.2、严格执行仓库的货物保管制度。
3.2.1、仓管员严格按照“iso9000”和“6s”的标准要求,规范仓库货物管理。
3.2.2、仓管员、理货员必须全面掌握仓库所有货物的贮存环境、堆层、搬运等注意事项,以及货品配置(包括礼品等)、性能和一些故障及排除方法。
3.2.3、理货员对所有入库货物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
3.2.4、贮存在仓库的货物,按照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颜色等分区归类整洁摆放,在货架上作相应的标识,并制作一个《仓库货物摆放平面图》,张贴仓库入口处。
3.2.5、同类型的货物,不同批次入库要分开摆放,发放货物时,要按照先进先出的顺序原则出库。
3.2.6、严格遵照货物对仓库的贮存环境要求(如:温、湿度等)进行贮存保管,定时对货物进行清洁和整理。
3.2.7、保证仓库环境卫生、过道畅通,并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防范的工作,并学会使用灭火器等工具,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各种电器电源等安全情况。
3.2.8、仓管员按照财务要求及时地记录好所有货物进出仓的账目情况,每天做好盘点对数工作,保证账目和实物一致。
3.2.9、仓管员、理货员不得挪用、转送仓库内的任何物品,其他人员需要到仓库借用货物,必须经过本部门负责人在借条上批准后才能让其借走。
3.2.10、仓库、理货区、包装箱及其它贵重物品的专柜锁匙由各组长保管,不得转借、转交他人保管和使用,更不得随意配制。
3.3、严格执行货物进出仓库规程。
3.3.1、严格执行仓库的货物进出仓的运作流程,确保仓库区域的货物的贮存安全。
3.3.2、理货员在收发时请参照《理货规程》。
3.3.3、仓管员在接到理货员入库通知时,按照入库单与理货员做好货物清点交接工作,并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库管管理制度范文5
一、 现行国库支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散支付制度,也就是将预算确定的各部门和各单位年度支出总额按期拨付到各部门或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其自主使用。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运作方式,弊端十分明显:
一是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混乱。由于现行国库管理制度实行的是以预算单位设立多重存款账户为基础的分级分散收付制度,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各自开设的存款账户层层拨付,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
二是支出过程脱离财政监督。预算资金一经拨付给了部门和单位,就脱离了财政监督,财政部门只能依赖各支出部门的财务报告进行事后审查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支出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各种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现象无法控制,特别是建设项目资金,经过层层截留,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的资金往往少而又少, 容易出现“豆腐渣工程”现象。
三是资金拨付环节过多。年度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按月、按季或按进度向主管部门拨款,这些资金经过层层转拨和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到达用款单位账户,由于各单位资金都有个逐渐支付的过程,在预算资金按期拨付,由各单位分散保存的情况下,必然会使大量财政资金分散在各单位形成沉淀,而且资金拨付出去以后便脱离了财政监督,大量资金停留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上,何时使用以及如何使用,都由预算单位决定,财政部门鞭长莫及。
四是财政资金运行的信息反映滞后。资金脱离财政监督导致财政收支信息严重失真,难以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一方面,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于政府预算管理之外,政府预算无法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政府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资金支出权实际控制在预算单位手中,预算单位若不按公共财政的要求使用财政资金,财政部门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难以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二、 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势在必行
针对现行国库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问题,从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与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应建立和推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即将所有的政府性财政资金全部集中存放到国库或国库指定的行开设的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必须由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的经费不再事先预拨,财政资金的使用,由各部门根据细化的预算自主决定,财政部门核对后准予支出,财政资金将由单一账户进行转账结算。但在实际支付之前,所有的资金都集中在国库,财政部门可以统一调度。这种制度减少了财政支出的中间环节,杜绝了财政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确保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分析我国财政资金管理现状,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改多头开户为国库单一账户,彻底扭转账户管理混乱。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能够有效地克服目前财政资金分散收付的局面,实现财政性资金集中化管理,有利于规范预算约束,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
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库款统一调度,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可以有效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和多户头存放问题。使过去的财政向多头拨款变为向一头拨款,由一次大量拨款变为多次小量拨款,由单位分散存放变为单一账户集中存放,由层层下拨支出变为国库直接支付。这将有利于财政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有效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强化财政预算执行,有效地防止单位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把预算执行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和事中监督,把对支出预算总额的控制变为对每笔支出的控制,使各项支出能严格按预算执行,从而减少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强化预算的严格性。同时,由于实际资金不到单位账户,单位想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已不可能。
四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健全财政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内部实行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开,财政收支过程高度透明和公开,真正做到“管支的不管编,管编的不管拨,管拨的不管钱,管钱的不见钱”,预算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有利于财政部门全方位地加强管理监督。财政预算部门、支出单位、财政国库支付部门三者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机体,有利于加强对财政支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不合理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利用财政资金谋取私利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选择
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是由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制度构成的,具有综合性、系统性。任何一项支出制度的改革一旦深入展开,就会与另外一些制度发生冲突。可见,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必然是一种全面的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必须以部门预算为前提,以政府采购做配套,以相关法律制度做保障。同时,国库集中支付也为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的改革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只有财政支出管理体制中的这三项制度互为条件、相互配套的联合实施,才能构建比较规范的财政支出管理体制。
(一)国库集中支付以明确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是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取得收入,用于政府公共活动支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经济均衡发展的政府财政活动,整个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以划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职能为基础的,只有明确了政府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才能确定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各种收费、国债等方式筹集多少财政收入,分别用于那些项目,各花费多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或者它们所需调拨的资金数额,而制定预算计划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种支出安排的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权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和事务,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和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二)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先决条件
国库集中支付与部门预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国库集中支付要求预算具体准确,而当前的预算编制比较粗糙,年中增加预算的随意性大,集中支付后将直接影响改革的效果。因此,要根据预算法的规定,细化预算编制的内容,推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将预算支出按部门和支出项目进行细分,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提供可靠的保障。预算编制只有采取部门预算的方法,国库集中支付才能付诸实施,因为集中支付制下的分类账户本身就是按政府各支出部门设置的,各支出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部门预算来确定用款项目和用款时间,并通过单一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这有利于预算的执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另一方面,国库分类账户和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下一年度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重新编制新的部门预算。
(三)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核心内容
改革财政性资金账户设置,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统一账户、统一收支、统一管理的原则,取消各单位自行设立和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建立统一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政府所有财政性收支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核算、反映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应由五部分组成:(1)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国库单一账户;(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零余额账户;(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外资金账户;(4)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5)经同级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特设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集中了所有的财政资金,并且只有财政国库部门才可以签发支付命令。
(四)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制度相互配合
国库集中支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的流转链条短、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洁,各资金使用部门没有资金的直接支配权,因此弥补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但是,仅有集中支付制度还不足以保证政府支出的绝对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因为它无法彻底排除由于利益驱动而使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勾结起来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因而也就无法实现由“共谋博弈”向“囚徒博弈”的转变,不能根本杜绝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的蔓延的土壤。因为此时支出部门只需将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规格和数量告知政府采购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因而切断了支出部门与供货商之间的联系渠道。 从而体现“效率、规范”要求,有效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
库管管理制度范文6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为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除市属和相关部门直管的重点小型水库外,其余小型水库的管理权统一收归镇级人民政府管理,其运行、调度、管理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各镇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镇水利站)负责本镇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水库实际情况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是: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第八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当地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招聘,聘用的水库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热爱水利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22至50岁之间;必须服从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或镇水利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工作规范,与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和《工作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但必须有以下三大部分内容:一是权利、义务和具体任务;二是工作内容、目标和绩效;三是根据绩效制定奖罚办法。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新招聘录用者,应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职1年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鹤山市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续聘上岗。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况下,水库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到水库巡查;非常时期(台风、暴雨和水库泄洪期间),水库管理人员务必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并将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按规定报告镇水利站。在汛期,各镇水利站应按三防的要求定时上报。各水库及各镇水利站要建立完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检查、除隐患、保安全,认真落实下列检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对水库周边及主要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规检查。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启闭设备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并结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
(四)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台风、暴雨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下,每1小时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常规检查和维护管理内容如下:
(一)水库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
(二)水库坝顶防浪墙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现象;
(三)水库护坡石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塌陷、雨淋沟、冲沟等现象;
(四)水库坝体与两坝头结合部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
(五)水库坝体及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发现有白蚁活动应记录巢数及位置;
(六)水库输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闸门槽附近有无气蚀现象;
(七)泄洪前观察水库溢洪道是否畅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泄洪后应及时检查消力池、护坦、海漫等有否损坏或被淘空;
(八)各种机械动力及启闭设备能否正常运用。
如存在上述的隐患要及时排除,做到早发现早维护,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库大坝坝面、进库道路、交通桥闸、启闭设备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检修和日常养护,除杂草,经常保持坝面、路面平整,启闭及桥闸设施状况良好,溢洪道畅通,库区环境和管理场所整洁。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防限水位以下运行,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门的调度。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一)坝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纺织袋20个;
(二)坝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纺织袋40个;
(三)坝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面长度的储备量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纺织袋60个;
第十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等危及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兴建影响水库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及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产设施;
(三)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
(四)投放人粪、禽畜粪便或污染水质的饲料养殖鱼类;
(五)利用库区、水面从事家畜家禽养殖;
(六)在水库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九)在堤坝、渠道开荒垦植、铲草等破坏堤坝活动;
(十)在溢洪道内设置渔具、修建阻水建筑物或堆放物料;
(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在非路堤结合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十二)其它危及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资源的爆破、采石、陡坡开垦、矿产资源开采和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体。
第二十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库工程设施或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格赔偿;影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及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小型水库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占用水库范围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和开工手续。工程设施建设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以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体的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项目、旅游项目。已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水污染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三条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并与水库管理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运行或报废。凡需申请降等运行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站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镇水利站及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作目标责任书》,违反者要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和《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应按《水库工程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根据考核结果,对每个水库管理人员给予奖励或处罚。凡评为年度优秀的,可优先续聘;经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实行解聘除名。
第二十七条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擅自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