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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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范文1

内容提要: 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处于发展初期或困境阶段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而设立的基金。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防止创业投资基金偏离其设立目的,有必要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监管。我国当前对创业投资的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基础,但还存在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对象单一、监管标准不一等问题。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应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同时,应扩大监管对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统一监管立法。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创业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业态在我国开始得以发展。不过,由于受体制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创业投资基金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步。[1]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一边倒”的倾向,那就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一味地予以鼓励、促进而忽视对其之监管。其实,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不是限制创业投资的发展,相反,缺乏监管只会导致创业投资活动的无序及对其设立目的的背离。为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有关的立法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监管问题进行探讨。

一、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监管需求

(一)“创业投资基金”考辨

在我国当前,由于缺乏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立法,“创业投资基金”一词的使用较为混乱,其往往同“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概念互换使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将创业投资等同于风险投资或创业风险投资。例如,1999年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第3条[2]将创业投资等同于“风险投资”,2008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和工程院联合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第8条[3]将创业投资等同于“创业风险投资”。其二,将创业投资等同于股权投资。例如,200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3条[4]和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局)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5]便采取了这样的表达方式。其三,将创业投资基金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例如,2009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采用“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6]的表述。此外,创业投资基金同产业投资基金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更是经常被互换使用。

其实,上述几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一,在“创业投资”与“产业投资”的关系中,创业投资是产业投资的一种形式,各国创业投资一般仅指对处于发展初期或困境阶段的企业的投资,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将其限定为“向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产业投资的范围大于此“,其投资的范围除了传统的创业投资外,还应包括发展投资、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其他国家引导投资的领域”。[7]其二,“创业”一词译自英文的“venture”,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venture”的动词含义是“to take(the)chances”,即“冒险”,名词含义是“an under-taking attended with risk,especislly one aiming at making monye”,即“所从事的风险事业,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8]由此看来,创业投资本身寓有风险性,因而也可以称其为“风险投资”或“创业风险投资”。但是,由于所有的投资(如证券投资)都有风险,因而“风险投资”的外延显然要大于“创业投资”。其三,创业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我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采取“股权投资”这样的定义方式。同时,由于创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私募方式筹集,[9]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但是,创业投资并不等于股权投资。一方面,股权投资既是创业投资的方式,也是其他投资(如产业投资中的基础设施投资)的方式;另一方面,创业投资必须考虑投资对象的政策性,符合产业政策,而股权投资则不以此为限,可以投资于任何领域(如企业并购)。其四“,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并非同一关系,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如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此时,基金采取企业的形式,企业就是基金,如美国投资公司就是美国投资基金的基本组织形式,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也属于此类。但是,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采取非企业形式,如契约式、信托制等。

通过将创业投资基金同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创业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为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处于发展初期或困境阶段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而设立的基金,其具有风险性,更具有产业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性和产业政策性对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二)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需求

1.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如前所述,“风险性”是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属性。同其他所有投资基金一样,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系统性风险(对所有投资都可能带来损失的普遍性风险,如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对市场中某些个别投资基金可能造成损失的非普遍性风险,如政策对特定投资的限制);管理风险(即基金管理人对信息的占有、对经济形势的分析等判断做出错误决策的风险);机制风险(如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分权制衡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10]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被限定于“处于发展初期或困境阶段的企业”,同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比较起来,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性一般更大。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最热门的风险投资基金——S·罗森管理公司到1998年初,共投资了36个公司,有8个经过了成功的首次公开发行,有8个已经破产,另外20个仍在生命线上挣扎”。[11]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创业投资基金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也易诱致风险的发生。例如,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非常突出。有调查表明,我国“有42.9%的被调查机构认为创业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大约一半是准确的;只有两家被调查企业认为创业企业提供的信息大部分不准确。……创业企业向创投机构提供的企业有关信息有包装的成分,信息的真实性值得怀疑”。[12]显然,信息不对称必定会增加投资的风险性。又如,我国现行立法的有些规定也可能给创业投资基金埋下风险隐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这意味着创投企业除了能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外,在投资完资本之后还可以拿股权作价投资。[13]此规定的初衷是增加可投资种类,实现创投企业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但如果允许这种“股权”投资链条无限延伸下去,最初的投资失败——就如美国次贷的断供导致后续投资的危机一样——将导致整个投资链条的崩溃。

诚然,并非所有的风险都需要通过监管来解决和防范,但投资风险的存在客观上对国家监管提出了要求,因为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而国家则负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义务——正如美国《证券法》所宣称的,保护投资者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是联邦《证券法》和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第一位的义务。[14]

2.防止创业投资基金偏离其设立目的

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初衷是扶持特定企业创业(一般为尚处于发展初期和困境阶段的企业),但在基金的实际运行中经常会发生偏离该初衷的现象。例如,调查发现,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为偏重短期化,创业企业一般可分为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期等几个发展阶段,但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大多不愿意投入处于种子期的企业,而最愿意投入扩张期、成熟期的企业,特别是可能在近期内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因为投入种子期不仅风险大,而且资金被锁住的时间也长;投入扩张期、成熟期则风险小,资金被占用的时问也短;如果投入即将上市的企业,则投资很快可以变现,可能获得巨大的赢利。[15]又如,我国当前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发生了变异,甚至从创业扶持沦为高利贷公司或变相的典当行。通过对相关行业的调查发现,有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办了和银行相同的业务,暗中以高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款月利率2%,贷款月利率3%,如此发展下去,有可能沦为高利贷公司或变相的典当行,与国家鼓励创业投资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初衷背道而驰”。[16]因此,为保障创业投资基金的健康运行和发展,真正实现其设立的目的,国家监管不可或缺。

二、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现状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1998年以前,我国的创投企业非常少。由于当时创投企业被认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便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管。从1998年到2004年,管制得以放松,创业投资公司大量出现,但管制的放松也导致市场的混乱无序,受法律和机构投资者缺位等因素的限制,该时期本土设立的创投企业绝大多数是自我管理的公司型。[17 ]2005年以后,随着一系列立法的颁布和修订,我国对创业投资的监管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基础。

从监管原则来看,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原则,严格限制机构投资者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18]从监管框架来看,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可以适用现行一些基本立法的规定。例如,我国目前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成立,也有部分采取契约或信托方式成立,因而有关这类基金的监管同时就适用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但除此之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也有一些特殊的立法,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企业型”基金的监管。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设立,由商务部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投资行为、增加或转让其在所投资企业投资等行为则实行备案制与审批制。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与备案制,未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也不享受政策扶持,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对“信托型”基金的监管。我国目前对信托业监管主要针对狭义的信托公司及其业务范围,[19]所以我国对以信托形式设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实行核准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若以集合资金信托形式设立,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批,并符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起、管理及投资等业务,需符合《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的相关规定。[20]

(二)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部门不明确

我国早期对产业(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成立后,其并未成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根据(1998)1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俗称《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产业投资基金审批管理等权限并未授予证监会。当前,负责组织产业(含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部门是国家发改委,但其“负责”仅限于“组织”,其他部门也参与其中,如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都有监管的权力。由于缺乏系统的立法,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便带来了问题。例如,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部门两级,但是,“地市一级如何监管、由哪个部门监管、具体监管内容有哪些、使用何种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则根本没有涉及,给企业的经营运作带来了困惑,也不利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1]

2.监管对象主要限于基金投资人

从法律关系分析,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对象至少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行过程等,但我国目前监管的重点对象仅限于投资人。例如,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大规模机构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予以限制。从国外来看,养老金、社保、保险、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是创业投资基金的重要资金提供者,但在国内,对这些机构还不能完全自主地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制约了本土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22]又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主要以规范创业投资企业为导向。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对于因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和基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问题则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管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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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标准不一

由于缺乏统一的基本立法,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便出现标准不一、政出多门的现象。首先,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内资创业投资基金和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实行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WTO的成员国,无歧视待遇原则是必须要贯彻的,将来我国必定面临统一监管标准的问题。其次,同为内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标准也不一致。例如,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未遵照该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享受该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但也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这使得这类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再次,为促进创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规定,但各地的监管标准不一,例如,天津市要求私募股权基金注册成立后,必须向天津市发改委、金融服务办、国税与地税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重庆市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后,应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及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并且重庆市银监局也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23]而北京市《海淀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则根本就没有涉及监管的内容。

三、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

(一)监管模式的选择

根据不同的标准,监管模式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一是根据监管的来源分为自律监管和外部监管模式。外部监管主要指政府的监管;自律监管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内部治理形成的监管,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监管。此外,行业协会的监管一般也被看做内部监管。二是在前面自律监管和外部监管分类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将目前国际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概括为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24]三是根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业务环节)的不同,分为机构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机构监管就是不同的金融业务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功能监管则以业务的环节为监管对象。

关于自律监管和外部监管模式,两者各有利弊。自律监管有助于提高内部效率但难以有效克服市场失灵,而外部监管有助于防范风险但会影响效率。笔者认为,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宜采取内部监管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模式。这是因为,创业投资基金一般采取私募的方式,而私募比公募更具有人合性,因而具有自律监管的基础,且可以提高市场的效率。但与此同时,由于基金市场不可避免的缺陷,必要的外部监管仍然不可缺少。

关于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笔者认为采取功能监管是一种现实的选择。首先,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属于机构监管的模式,如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但对产业(含创业)投资基金则没有规定明确且独立的监管机构,也就是说尚缺乏机构监管的基础。其次,混业经营虽然在我国当前还基本上属于禁区,但从发展趋势来看,混业经营,至少部分混业经营将来是一种趋势;从当前来看,这种趋势也已经开始体现。显然,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纯粹的机构监管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监管的要求。最后,采用功能监管可以实现监管的目标,如发改委负责登记、备案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监管注册,商务部门监管外资,等等。[25]明确了监管模式也就明确了监管主体。

(二)监管对象的扩大

前文已述,我国当前将监管对象主要指向基金投资人是不够的,有必要将监管对象扩大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行过程。因此,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强对投资人的管理,使其成为“合格投资人”和“谨慎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将监管对象扩大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的运行过程。首先,对于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依靠的是市场力量,也就是说主要依靠投资人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规则选择合适的管理人,但是,政府和行业协议也可以为此制定相关的选择规则,淘汰不合格的管理人。其次,对于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可以借鉴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托管人”的规定,要求托管人具有诸如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人数、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此外,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其设立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并接受其监管。最后,对于基金运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基金的发起和募集、基金的投资、基金的增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份额的转让和交易、基金的变更和终止等行为的监管。

(三)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由于笔者认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宜采取内部监管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模式,自律监管(对内部监管而言)便非常重要。英国属于行业自律的典型,英国主要通过投资顾问和基金经理人协会、单位信托协会、投资信托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来实现投资基金市场的管理。除三个自律性机构外,英国投资基金市场的自律规则也比较完善,这些规则由各协会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各协会均实行会员制,并规定只有取得会员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才能开展相应的业务。各会员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循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若有违反,将被取消会员资格并不能从事相应的投资基金业务。[26]随着我国当前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数量的增多,已有不少人呼吁尽快成立统一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由其组织股权投资(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的自律监管。当然,行业自律并非超脱法律的自律,同时,行业协会有时也负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实施有关政策的职责,这些都离不开相关法律的规范。

(四)统一监管立法

监管标准不一是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一个明显弊端,克服此弊端的途径就是统一监管立法。在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统一受美国《证券法》的调整,因为其私人股权基金份额是证券的一种从而受到证券法的调整。[27]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得采取这种由《证券法》统一规定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模式并不适合,但是,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已有一定的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在起草之中,因而可以考虑实行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统一的立法,即制定统一的《股权投资基金法》,在其中规定基金监管的内容,包括监管模式、监管对象、自律监管等等,这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当前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弥补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基本法的缺失,还可以解决将来产业投资基金监管同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相互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问题。

注释:

[1]参见郭向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问题的几点看法》,搜狐财经,http://business.sohu.com/20070912/n252101660.shtml,2010年9月12日访问。

[2]该意见第3条规定: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3]该政策第8条规定: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扶持承担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任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4]该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5]该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6]该通知前言部分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

[7]杨席:《产业投资基金概念之匡正》,《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2期。

[8]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6th ed.West Publish Co.1990.p.1556.

[9]英美等国的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要求私募方式募集,我国《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也要求“风险投资基金应采取私募方式”。

[10]朱姝:《我国投资基金监管研究》,《决策与信息》2008年第4期。

[11]刘曼红主编:《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271页。

[12]张立艳:《我国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天津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13]该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14]Robert Connolly.Comment:Legitimizing Private Placement Broker-dealers Who Deal With PrivateInvestment Funds:A Proposal For A New Regulatory Regime And A Limited Exception To Registra-tion,,40 J.Marshall L.Rev(Th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703,Winter,2007.

[15]林洁:《常州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商业》2008年第36期。

[16]、[21]杨振林、吴俊莲:《对乌海市创业投资企业的调查》,《内蒙古金融研究》2008年第1期。

[17]曹文炼:《迎接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新阶段与新挑战——在“长三角”六省一市创业投资论坛上的讲话》,http://hbvc.net/1515/html/?23.html,2007年10月17日访问。

[18]目前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地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私人股权及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但允许全国社保基金、信托投资公司在总资产的一定比例内投资于私人股权及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私人股权仍处于试点阶段。

[19]席月民:《我国信托业监管改革的重要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20]杨明奇:《西方国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南方金融》2009年第4期。

[22]黄亚玲、赖建平、赵忠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刍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version=finance&docid=2228383&leafid=25&Chnid=14&gourl=/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2010年5月19日访问。

[23]杨明奇:《西方国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南方金融》2009年第4期。

[24]陶耿、陈安宝:《投资基金外部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经济师》2009年第7期。

[25]关于创业投资基金是否需要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尚属于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美国的立法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看作一种非实体性企业,因此不需要在工商局登记,从而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纳税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则更倾向于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作为一种实体性企业,需要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缴纳相应税收,因此我国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至今仍面临着双重纳税的问题。参见黄亚玲:《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应从杠杆风险控制入手》,《中国证券报》2010年1月15日。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范文2

产业金融集聚态势显现

立足产业金融中心的发展定位和金融产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国门商务区始终坚持以世界知名商务区为标杆,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全力打造“功能合理、特点突出、环境优雅、配套设施完善、基础设施齐全、五星级服务”的高品质园区。

随着开元(北京)城市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开(北京)城市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开普方熙资本管理公司等由国开金融设立、发起及参与的投资机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相继落户国门商务区,国门商务区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的大幕正式开启。

在国开系列基金密集落户的带动下,博纳德投资公司、鑫源天盛基金管理公司、北京临空创业投资公司、北京华控基业管理公司、北京锦联红杉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益丰润勤信创业投资中心等一批知名金融及泛金融类企业相继入驻园区,产业金融在国门商务区已呈现集聚发展态势。

2012年是国门商务区突破瓶颈加快发展的关键之年,借助已经形成的产业金融集聚发展态势,商务区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综合竞争力,依托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集群化的产业基础和顺义区“1+x”系列招商政策优势,重点吸引股权基金公司、租赁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小贷公司、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产业金融企业进一步向园区集聚发展。

预计“十二五”期间,入驻国门商务区的基金募集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税收贡献将达到50亿元以上,国门商务区将发展成为首都产业金融的最高平台。

金融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作为首都六大高端功能区之一顺义临空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门,国门商务区2012年将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体系,入驻企业将同时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6”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以及顺义区“1+X”政策等国家级、市级、区级多项优惠政策的叠加支持,在税收、上市培育、金融支持、高管激励、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得到政府的相应奖励和扶持。

为让入驻企业真正体会到政府的关怀和政策的支持,助力更多的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端产业入驻,国门商务区积极搭建园区内政府与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设立了专职部门,为入区企业提供专业化、标准化、人性化、针对性的全天侯五星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信托、基金、租赁公司等各种形态的金融资本介入,提供更多有特色、适应不同产业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实现供需互补、互利双赢,使入园企业切实享受到园区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五星级服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此扩大国门商务区作为首都产业金融中心的影响力。

特色金融发展格局成形

产业金融的发展,需要雄厚的产业基础,也离不开区域金融产业宽松的政策环境。2012年4月10日,国门商务区以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亮相首届京交会,在吸引了近百家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银行和拟上市企业关注的同时,顺义区的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也格外引入注目。为进一步优化顺义区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形成具有顺义特色的金融发展板块,在《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办法》的引导下,顺义区政府从注册资本金补助、财政奖励、高管奖励、企业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入驻企业支持,以此激发投资机构的投资热情,奠定顺义区特色化政策基础。

各项政策的助力支持,促进了金融机构在国门商务区快速聚集,同时也带动了整个区域的金融业态不断丰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功能不断健全,一个层级不断提升,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金融产业发展趋向向好的基础框架正在形成。

在此基础上,国门商务区不遗余力地发展产业金融,创新理念、带动并辐射周边区域发展,形成了顺义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正成为名副其实的首都产业金融中心的领航者。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范文3

0导言

随着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有限合伙真正成为一种具有法律可行性的企业组成形式。由于极具特点的权责划分方式,有限合伙已经在国际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风险投资(也称“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目前由于受金融危机开始向实体经济传导的负面影响,中国许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外向型加工、出口行业和软性需求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时,更需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大力扶持,在解决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同时,完成生产技术的升级换代,以此增强整个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帮助个别行业度过发展困难时期,保障本国产业链条的持续稳定发展。因而,研究如何将在基金发展历史上起重要作用的有限合伙制与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相互融合,在时下更具现实意义。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及定位

产业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的概念。通常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产业投资。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新兴概念,国际上通常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和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在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并没有对其作出专门划分。有学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个莫须有的概念,也有学者将其等同于私募基金或风险投资,更有人称之为中国式的私募基金。笔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位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投资基金形态,应当充分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宏观经济发展模式,发掘其存在的内在价值。产业投资基金的着眼点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成长,而是整个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因此它的投资规模更大,对象也更加广泛,不仅仅包括中小型创业企业,也包括了企业的合并重组和行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见表1)。也正因如此,它的回报周期会更长,风险与收益的正比关系不如传统投资基金明显。在中国,产业投资基金政府色彩相对浓厚,大都由政府牵头,经由国务院批准后才能设立,投资者和投资领域都有严格规定,投资目的大都是为了促进某个行业的发展或鼓励新兴高科技企业成长。如果说风险投资是解决中小企业创业融资难题的良方,私募基金是企业成长壮大、上市融资的指路人,那么产业投资基金就是一个产业兴起发展、结构优化的动力所在。将产业投资功能从普通私募基金中独立出来是其价值显现的必要途径。

二、中外产业投资基金的现状

(一)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现状

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号令《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第一部全国性规章。1998年1月16日中国第一只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中瑞合作基金”成立,投资方是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瑞士联邦对外经济部。之后又相继设立了“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2004年中国第一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2006年12月30日,中国第一只中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挂牌(见表2)。2007年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第二批试点的五家产业基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提出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中也已经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试点,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虽然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刚刚起步,但未来的发展前景相当广阔。

(二)国外产业投资基金现状

产业投资基金较为发达的国家,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通常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风险投资(VC)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在生命科学、计算机等高科技行业以及金融、制造业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风险投资主要是侧重于支持中小型企业创业发展;私募基金则是集中在成长期企业、PRE-IPO、IPO后的几个阶段,侧重于为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资本,参与规模较大的战略投资或行业整合。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现实中也存在着风险投资与私募基金的混合操作。以美国为例,到2006年,产业投资基金的总资本余额约为45004z,美元。他们帮助创造出了众多成功的现代企业,并为资本市场的稳定输送了新鲜的“血液”。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产业投资基金大都采用三种模式,即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这三种制度各有优劣。

(一)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

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发起并设立的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募集资金,进行广泛投资。公司型基金主要分为自行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大多数产业投资基金鉴于专业管理公司的丰富经验和低成本运作,通常采用委托管理模式,也就是由投资公司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是自设经营管理班子的投资公司进行管理。在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存在四方当事人,即基金股东,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虽然可以通过严密的制度约束降低委托风险,但同时也造成了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的繁琐和臃肿,而且对于管理人激励机制的僵化也限制了它的发展。

(二)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据契约的形式募集投资者的资金,然后将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委托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有关基金运作以及基金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基金契约来约束和规范。它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契约型基金是一种相对自由的组织形式,各方权利义务皆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拟定,因此在激励机制、决策机制上有突出的优势,因此在英、日等国有着广泛的应用。但由于持有人缺乏相关专业经验,在契约的订立和执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约束机制不足,而基金持有人只能依据契约来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这就导致极大的滞后性和事后性,难以满足风险规避的需要。

(三)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

目前,风险投资和私募投资基金大多数采用的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进行运作。据统计,在私募基金发达的美国,80%的基金均采用这种组织形式。而在风险投资领域,这一现象同样存在。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得到如此广泛的应用,既有当地政策法律的影响,也掺杂着一些历史的偶然因素,但就其本身的优越性来说,依旧是不可忽略的。

起源于古老的康曼达契约,有限合伙制使得合伙企业可以依据合伙合同,将合伙人划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见图1)。普通合伙人被称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通常是投资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家或企业,一般出资较少,但因其在专业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突出优势,有限合伙投资基金的日常决策和风险管理都由其掌管。也正因普通合伙人拥有较大的权利,因此其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大部分资产的出资人,多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大型金融财团,近年来社保基金、养老保险也参与其中。这类投资者有充裕的资金,但对风险控制要求较高,并且缺乏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更没有充足的精力专心于基金日常经营。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这类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这使得其可以在保有对有限合伙的监督权、利润索取权等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承担较低风险、节省更多精力,并能够拥有较高的收益率。

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划分模式,使得有限合伙制不仅解决了公司制所无法避免的双重征税问题,而且在建立起优越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同时,有效地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效率。在当前金融“危机”下,如何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更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政府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有社保、养老基金参与的大型产业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更能够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取得投入与产出的最大化。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基本由共同签订的有限合伙合同约定,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投资基本条款。投资基本条款是用以确定基金最基本问题,类似于公司章程的总则。在此类条款当中,需要阐明基金的基本情况,如基金的融资规模、份额定价、运作方式、投资目标、存续期限等。另外也要明确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认购程序,是否允许赎回等交易基本问题。

2运作规则。本规则旨在确定基金的治理结构,解决基金日常运作规则问题,明确基金的各种基本制度和投资决策方法,并对投资收益的分配依照双方协商结果加以确定。具体内容包括:基金的日常决策机制,基金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费用及税收等。

3投资者(有限合伙人)权利协议。有限合伙人不能够参与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否则会导致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但为了保障其基本利益和对基金的运营进行有效监督,仍需给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权利。同时,按照“安全港条款”的原则,不将此行为视为参与企业管理,从而避免有限责任的丧失。本协议即是为明确投资者权利义务范畴而设的。其具体权利的范畴可以双方自由协商决定,通常包括:利润索取权、知情权、质询权、重大事项表决权、转让及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4管理者(普通合伙人)权利协议。作为投资基金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是基金日常运作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必须保障其独立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对外代表权等基本权利来维护其管理地位,以此作为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价。与此同时,权利并不是无限扩张的,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对管理者权利的范围作出界定,以免出现权力滥用和委托—问题的出现,如:竞业自由的禁止,关联交易的禁止等。

5附则。附则通常规定了其他一些重要事项,如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管辖权归属、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变更程序、终止情况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的完善

(一)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有限合伙与公司制相比,具有灵活性,经营相对隐蔽,与上市公司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相比,则缺乏透明度。并且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因此知情权的保障就成为投资者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途径。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一方面在投资基金设立之初的核准上对其主要信息作强制披露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给予优惠政策和信用评级,从而鼓励和促进有限合伙企业信息的自行申报。

(二)完善派生诉讼制度

派生诉讼制度允许在普通合伙人怠于代表合伙企业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讼,以维护有限合伙型基金和自己的利益。但须注意的是,原告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持有企业份额,不得转让,否则就失去了主体资格,诉讼终止。另外,对于诉讼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并不能直接获得利益,因为其只是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诉权而已。

(三)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产业投资基金与其他投资基金不同,它风险更大,投资周期更长,而且受产业政策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对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和自身实力作出必要的规定,设置类似于QFII、QDII的资格认定制度,这不仅有利于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控制,也有利于整个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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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局面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民营企业自身发展不足的原因,也有金融制度和政策限制的因素。

首先,部分民营企业信誉、形象欠佳,使银行对民营企业态度冷淡。我国早期的民营企业是在传统体制的边缘和缝隙中成长起来的,经营者多为工人、农民、小商贩或供销人员,很多是政策催生,他们缺乏现代企业经营者的理念,执行的是家族垄断的产权制度、隐私式的财务会计制度、任人惟亲的人事制度和家长式的治理制度,企业形象先天不足。从财务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料不全、数据失真、信息失实的问题;从抵押来看,明显薄弱;从经营手段审视,粗放、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甚至一些民营企业为急于完成资本原始积累而不择手段,从而失去诚信,败坏了民企整体信誉。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焦璞先生提供了一个数据,60%以上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是3B或者3B以下的等级,银行难免对其谨小慎微,贷款自然举步维艰。

其次,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低,民营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我国现行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社会公众直接融资问题,入市门槛较高。2005年10月通过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时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发行债券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一般民营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是不能进入现行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

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最终仍然需要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因此,完善资本市场,引导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为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私募股权基金的出现,无疑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PrivateEquity),是指按照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对非上市实业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也被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投资期限较长,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所以说它是民营企业融资的最佳途径之一。

首先,私募股权基金的迅速壮大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了先决条件。近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信托法》的颁布,《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基本消除了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及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的法律障碍,发展私募股权市场的条件有了很大的改观。资本市场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和监管更加透明,以及创业板即将设立,使大批机构投资者不断涌入到直接股权投资市场中来。目前,在私募股权基金中,不仅有凯雷、软银、鼎辉、清科等国内外著名私募股权基金的身影,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从资产配置和提高收益的要求考虑,也开始进军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探索综合经营提高竞争力的角度,在政策逐渐放宽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试点,甚至丰富的民间资本也积极地参与到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中来。经过近一年多来的暴发性增长,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的资金规模已经很大,大规模的资金为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提供了丰富的资金来源。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范文5

一、创业和股权投资的运作特点

1、创业和股权投资的概念

(1)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创业投资是一种向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管理服务,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1](2)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股权投资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是资本市场上的一股重要力量。[2]已发展成为包括杠杆购并基金、夹层融资基金、增长基金等多种具体形态。

2、创业和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

(1)融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自身业绩,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吸引各类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创业和股权投资,从而为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到大量的投资资金。(2)投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项目管理团队,通过对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对各类非上市企业进行全面考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原材料基地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市场与销售渠道建设、资产与财务回报等情况。初次考察结束后,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将依次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动态跟踪管理和投资退出等直接投资的一般程序。(3)管理。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利用自身参股众多优质企业的战略投资者身份,组织相关产业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为企业制度建设、市场建设、信用建设、多元化融资、上市辅导等多方面提供增值管理服务。(4)退出。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一般通过上市、转让股份、并购、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二、创业和股权投资的政策意见

1、各类意见、通知和办法

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设立与备案、投资运作、政策扶持进行了解释和规定;2008国家出台《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对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意见;2011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风险控制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备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

2、支持政策

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中小创业企业,一般投资者缺乏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归于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引导。2007年国家财税部门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了说明。2014年5月,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

三、国内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状

1、企业数量与资产规模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2006年以来,创业投资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据统计,截止2013年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数量达到1225家,总资产3282.64亿元,累计投资了13615家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促进创新产品产业化、职称GDP增长和促进税收等多方面,均做出了积极贡献。从实到资本来源看,截至2013年末,财政预算出资占比为15.38%,同比微升0.01个百分点;国有机构出资占比为40.17%,同比微降0.47个百分点;非国有机构出资占比为29.13%,同比微升1.08个百分点;个人出资占比为13.93%,同比微降0.32个百分点;外资占比为1.39%,同比微降0.3个百分点。

2、经济社会效益

2013年,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收益率增速有所回升,但经济社会贡献度下降显著。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在2006~2013年的各个年度均实现了盈利,平均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6.29%,平均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7.77%。2013年,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5.17%,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5.84%,增速均出现回升。2013年,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税前总资产收益率为5.47%,税前净资产收益率为5.73%,比2012年大幅增长。

四、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1、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1)创业投资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创业投资企业8家,认缴注册资本101891万元。按照股东性质,国有独资1家,认缴注册资本70691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70%;国有控股企业3家,认缴的注册资本227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22%;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4家,认缴的注册资本85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8%。按照组织形式,公司制的有6家,认缴注册资本88891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87%;合伙制的有2家,认缴注册资本130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13%。按照地区分布,银川有6家,认缴注册资本28200万元,数量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75%;中卫2家,认缴注册资本73691万元,数量占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的25%。(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其中,由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合伙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9%;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全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91%。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股权投资企业。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股权投资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20亿元。主要投资宁夏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石化、新材料、清真产业、现代农牧业、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为重点投资领域。(2)股权投资管理。截止2014年6月末,宁夏累计注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2家,认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其中,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全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9%;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1家,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全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91%。

3、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SWOT分析

(1)Strengths(优势)。①组织形式以公司制的居多。在自治区注册的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共有14家,其中公司制9家,有限合伙制5家。公司制企业在规范管理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也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倡的一种组织形式。②区内投资者占比较高。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共有36个投资者,其中来自区外的投资者有9个,区内投资者数量占比达到75%,说明自治区投资者积极性较高,民间投资意识较强。③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在所有的36个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有23个,占比达到64%,机构投资者相对风险识别能力强,持续出资能力强。④国有性质的占比少。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有6家,国有成分占比较低,说明市场化程度较高。(2)Weaknesses(劣势)。①企业整体实力较弱。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要达到1亿元以上,必须是以货币资金注入。而在自治区注册的10家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中,只有7家达到要求。②管理能力不足。注册的10家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中,只有5家企业由区外管理公司共同参与设立,其余5家企业自我管理,没有知名管理机构参与,管理人才缺乏。③区域分布不平衡。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有11家注册在银川市,有3家注册在中卫市,区域分布比较集中。④区外投资者少。在全部的14家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共有29个投资者,其中来自区外的投资者有9个。区外投资者较少,出资额总额偏少,说明我区创业和股权投资利用区外资金的能力弱。(3)Opportunities(机遇)。①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2014年7月,宁夏出台《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有序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②政府引导母基金有望设立。宁夏发展和改革委目前已经完成《宁夏设立自治区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自治区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工作思路。③多层次资本市场正在初步形成。中国证监会计划筹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为股权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回收资本开拓了重要的退出渠道。④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推动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⑤证监会恢复新股发行。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恢复新股发行,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正在恢复畅通。(4)Threats(威胁)。①2013年以来,国内经济增长率呈现继续下行态势,投资增速降低,消费增长也出现小幅回落,市场需求下降,企业投资信心不足。②股票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的下降,国内创业和股权投资项目即便上市也获利微小的现状,借助高市盈率发行赚取高收益的盈利模式已经遭遇严峻挑战。③2010年以来,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呈爆发式增长,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投资机构展开激烈竞争。

五、宁夏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对策建议

1、继续加强监督管理和诚信建设

(1)继续落实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支持文件,规范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3)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委托在宁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宁夏分行托管。

2、加强政府政策性引导

(1)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区外知名创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子基金,能够有效促进创业投资资本的形成。(2)尽快出台《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暂行办法》,规范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备案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3)在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出台鼓励各类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宁夏的政策措施。

3、积极引进知名投资管理公司

鼓励本土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与区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以委托管理、合伙设立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等方式深入合作,发挥双方各自优势,提高投资效率,培养本土管理队伍。

4、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场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范文6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融资

全世界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金融瓶颈有两个:一是有没有拿到钱的途径;二是以什么成本融资。这两个瓶颈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中更为突出。我们的企业家们30年前寻求财政拨款,20年前找银行贷款和政府债券,10年前找证监令搞上市发行股票。今天,我们应该关注私募股权基金,因为它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一般指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甚至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待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是对未上市的企业投资。但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通过所投资公司未来上市来实现资本增值。所以多数公司对企业投资时,都以该企业有没有“未来上市”的前景,作为是否对该企业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

近年来,各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说法不一。例如,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发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把富人的钱筹集在一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他代表了一种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与分类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特征是“聚合资金、聚合投资;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管理、放大价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实行“资金+服务”的模式,在给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要提供专业化的增值管理服务;坚持“以退为进”的运作理念,追求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增值效益;坚持“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结合的原则;合理的配置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

它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二是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三是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四是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五是一般定位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优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六是一般是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做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第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分为五类:一是创业投资基金,一般投向于高新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二是支柱产业投资基金,一般投向于支柱产业,有一定的风险,收益水平很难确定;三是基础产业投资基金,一般投向于投资于能源、原材料、运输与邮电通讯等基础建设领域的未上市企业,具有低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四是企业重组基金,一般投向于成长企业,问题企业或国有企业,其中部分基金是政策性的,风险和收益都比较低,而其他的则是高风险高收益;五是特殊概念基金,一般投向于指定产业(如文化产业)或寻找特定的投资机会,风险和收益都不确定。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发展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提供新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金融占据主导地位,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和集中是当前中国金融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和缺陷。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所在。因为不同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方的风险偏好存在差异,因而融资的渠道应当是多元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无疑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它将为陷入资金困境而又无力融资的中小企业注入一剂强心剂。

第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提供新的股权融资的方式,减轻部分资金密集型行业对于银行债务的高依赖形成的风险。目前不少资金密集型行业因为缺乏股权融资的渠道,因而对于银行贷款等债务形成了相当高的依赖性。这种融资结构使得当前不少企业都背上巨额债务,稍微运作不善就有可能陷入资金周转困境,若这些企业能够获得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可以大大削弱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

第三,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小企业发展壮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是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通常包括一般投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项目的企业投资,扩展期的直接投资和战略投资,包括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融资,过渡期企业的过桥融资或上市前融资等。私募的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援,更有能力依靠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在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领导班子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如2005年5月无锡尚德在全球资本市场进行了最后一轮私募,当时赢得全球声明显赫的英联,高盛、龙科、法国Natexis,西班牙普凯等投资基金加盟,这些公司用8000万美元现金换得尚德公司7716万股权成功取得民营企业的控制权,并在全球高度瞩目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背景下,推动中国光伏产业企业在美国上市,受到国际投资者的普遍认可。现在,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已成功开启,这更为我国中小企业吸引私募股权基金打开方便之门,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创造更多的机会。

四、中小企业如何进行私募融资

第一,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聘请富有经验的财务顾问。私募的过程是一个专业要求很高的过程,仅依靠中小企业自己的财务人员难以胜任。而且私募过程中需要的财务技术往往与企业的财务技术有所不同。有经验的财务顾问可以给企业全方位、专业化的帮助,包括财务管理、税务筹划、投资方的推荐等。

第二,尽量引入对企业发展帮助大的战略投资者。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尽量使之对企业投资周期较长,投资者有相对长远的打算,而且资金拥有者拥有很多资源,投资者可以动用自身的资源,帮助被投资者发展起来。另外,努力吸引一些成熟的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因为这些机构资金雄厚,投资经验丰富,可以在资本运作上给公司很大的帮助,如深圳风险创业投资公司、红塔山创业投资公司等。

第三,引进股权投资基金,要注意有进有退。投资者与被投资者本身就是利益与矛盾的统一体。投资方往往希望得到一些使自己的投资毫无风险的承诺。中小企业在引资过程中有些是不可以接受的。比如海外投资机构在对高科技企业投资中往往提出一些类似的要求:如果企业在某一时间内业绩达不到特定水平,则投资方可以要求降低投资额或者被投资方要将款项退还给投资方等,那些仅想回报而不愿承担风险的资金,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