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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刑事法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纵观这些案件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规仅为政府规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惩罚和威慑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制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的废止将使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质疑,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成为一个难题。虽然我国卫生部已明令废止了某些规章,但能否意味着未废止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应该以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对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以规定。《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与原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容易引起冲突。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域外实践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力图打造食品安全监管的“天网”。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销售食品和药品法》,这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现代食品保护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比而言,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以及《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规。2000年欧盟颁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实践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结果。但是这种完善是相对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间。例如,这两个法律与原有的那些依据《食品卫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协调。《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所适从。因此对这些法律要进行适时地调整,必要时可以重新构建。不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马虎,必须在现有的严格标准上不断提高。提高的过程是与国际接轨的过程。相比于国际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层次较低,虽然这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无关系,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国际化标准看齐。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现有食品法律法规中的标准就要适时调整。当然,这种标准的调整不能任意为之,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其实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完善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惩罚犯罪人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最经典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欲对犯罪分子施以惩罚,必须使其行为的危害性为法律所认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所以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这种完善应包括犯罪化、特定化两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纳入到危险犯的范畴,即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以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无论是以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定罪,还是以销售金额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虑将上述罪名纳入到行为犯的范畴。另外,还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纳入到刑法中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畴中来。例如,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储藏、运输等行为纳入进来。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化。适当惩处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刑法介入时间的提前就扩大了犯罪圈。具体到食品安全犯罪,这种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现是对一些犯罪预备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对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过程中购入问题原料的行为也可以犯罪化。当然,这种纳入并非没有限制条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特定化的含义是指将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特殊的法律规制。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类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婴幼儿是一类特殊人,身体柔弱且不能言语。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会面临严重威胁。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这一标准为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铺垫。鉴于此,针对婴幼儿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罪名,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设立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伪劣食品罪及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针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除以上几点需要注意外,还应注意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及时性。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本身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大大降低了其规范和震慑作用。为了更好地防控犯罪,在法律法规完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性,尽可能地降低这种滞后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对法律法规而言,稳定性也十分必要。法律法规不能朝令夕改,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然而,法律法规必须顺应时展,尤其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需要规范紧急约束的时候。食品安全犯罪的突发性对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件之后,香港政府的做法就颇有借鉴意义。“2008年9月12日,大陆发生三鹿奶粉事件后,香港政府紧急立法,禁止食品含有过量三聚氰胺,有关法例在9月2日刊登宪报,及时生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北京;102249)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2
关键词:电子政务;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逐渐兴起,为改善政府的行政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十一五”期间,电子政务工作也被列为重点工作推进,由此,电子政务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国内外学术界,一般认为电子政务是指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技术基础,通过改革政府组织结构和政务工作流程,使“电子”与“政务”有机融合,以实现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改进政府服务水平的过程。本文以电子政务为研究内容,以电子政务为研究立足点,力图探寻电子政务的发展特点、困境。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轨迹来看,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以办公自动化为核心的起步阶段、以行政监督为核心的启动阶段和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实质性发展阶段。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电子政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在发展进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困境。因此,进一步探寻电子政务存在的困境及对策,对于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困境
我国高度重视电子政务的建设,并采取系列举措来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当前,由于信息化程度发展不平衡,电子政务发展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存在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
(一)电子政务发展起步晚、发展慢
从当前电子政务的发展来看,起步晚、发展慢仍是制约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一大困境。具体来讲,一方面,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以办公自动化为核心的起步阶段、以行政监督为核心的启动阶段和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实质性发展阶段,发展阶段简单片面,导致电子政务发展缺乏规划,发展速度缓慢。另一方面,西方电子政务的发展速度迅速,而且发展成效显著,政府运用电子政务运作的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然而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要看到的是我国电子政务尤其是电子政务在发展速度及成效上与西方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当前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但是在现实情况来看,电子政务的普及程度和应用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电子政务覆盖范围较窄
拓宽电子政务的覆盖范围,使电子政务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是推进其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就当前的情况来看,电子政务覆盖范围较窄的问题仍然存在:一是电子政务在服务内容上单一、片面,且服务内容覆盖面狭窄,缺乏系统逻辑的服务内容体系;二是电子政务的服务区域覆盖范围狭窄,一般只覆盖了基层较发达地区,但那些信息技术相对落后的地区来说是严重缺乏电子政务的相关服务的;三是电子政务的服务领域狭窄,电子政务应具有多层次多角度的服务领域,但就现实状况看来,电子政务的服务领域较少,且服务领域分布不均,导致电子政务发展动力严重不足。
(三)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不健全
电子政务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然而,就当前的况来看,我国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严重影响着我国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一是国家对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电子政务的立法明显滞后,导致电子政务的建设“无法可依”;二是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尤其是政府信息管理方面更是出现了法律空白的问题,这严重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安全健康发展。三是一些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时俱进,更新换代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电子政务建设的进程。
(四)电子政务技术水平落后
科学技术水平是推动电子政务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对于促进电子政务实现跨越式发展意义重大。一是电子政务技术的开发存在滞后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在电子政务的技术开发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导致推进电子政务的更新换代十分艰难;二是电子政务技术的应用存在滞后性。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取得了初步的发展,但其技术的应用水平还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三是电子政务的技术推广存在滞后性。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超前性对电子政务的发展具有先导性作用,引导着电子政务发展的新方向。但是从现实情况中来看,电子政务发展的技术推广的难度较大,推广水平相对比较落后,这也成为了制约电子政务发展的又一困境。
(五)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
信息安全是电子政务的生命,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一个瓶颈。当前存在的网络系统缺陷、病毒侵害都对电子政务构成了威胁,电子政务尤为严重。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包括社会安全和技术安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电子政务的社会安全而言,主要表现在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居民道德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风气有待进一步改善。但是,国内至今尚未出台一部针对电子政务安全的专门化法律,电子政务的发展也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从技术安全角度讲,虽然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有关电子政务的各种安全技术与措施不断推出与完善,网络技术的安全形势也得到持续好转;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结构的相对开放性使得电子政务的技术安全发展道路仍然坎坷。
二、影响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进步,近些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此同时,电子政务发展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发展逐渐进入深水区,发展依然面临着困境,主要体现在:
(一)电子政务建设理念滞后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理念依然相对滞后。一是重开发轻应用,大部分电子政务的建设只是以增加电子设备、加大开发力度为主要形式,显然,这些简单的操作根本无法适应政府信息化建设,也根本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二是重形式轻内容,对电子政务的建设存在仅仅做外在宣传和走过场的现象,对其实质性的建设较少。三是重管理轻服务,在当代,电子政务的建设十分注重管理,但是在服务方面还没形成长远规划和统一协调的服务机制,服务水平低下。
(二)电子政务建设内容单一
电子政务建设,内容建设是重要方面,但当前来看,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电子政务内容建设简单,仅仅粗浅的围绕在基础内容方面的建设,在保障内容方面涉足较少,建设内容单一;二是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重复、交叉,这种情况在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方面是普遍存在的,这样一来必然导致基层政府在电子政务服务过程中工作职能交叉,工作责任相互推诿,最后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三是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存在更新发展慢的问题,在现实情况来看,电子政务的内容建设缺乏创新,更新换代不能与时俱进,这也是电子政务服务内容建设的瓶颈。
(三)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不足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保障,发展电子政务多方面、多层次都需要资金作为保障。但就当前来看,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一是国家缺少对电子政务的相关预算,电子政务的发展缺少基本的资金支持;二是电子政务建设需用资金多,但就现实情况看,电子政务资金十分紧张,使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步履维艰;三是电子政务的资金管理不到位,对电子政务的资金缺乏科学有效的规划和统筹;四是电子政务的资金使用效率低,其资金的使用缺乏统筹性和协调性,导致电子政务发展难度加大。
(四)电子政务建设队伍缺乏
推行电子政务建设,实质上是信息技术与政务工作的结合过程,这就要求有一支掌握核心信息技术的人才队伍,但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人才队伍的缺乏是导致电子政务发展困境的又一原因。一是在基层政府的岗位设置方面,缺乏对电子政务的专业岗位的设置,这是导致电子政务人才队伍缺乏的直接原因;二是电子政务人才选聘不科学、不合理,专业的电子政务人才不能选聘到岗位上来为电子政务建设做贡献;三是基层政府在吸引电子政务专业人才方面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且在其内部也缺乏相应的鼓励机制,因此,我国基层政府的人才缺乏和人才队伍不合理结构是其处于发展困境的又一重要原因。
(五)电子政务建设机制不完善
科学有效的体制机制是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也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条件,但是政府在这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一是有关电子政务的机构设置不合理不科学,有的机构设置甚至形同虚设,毫无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二是电子政务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对电子政务的管理缺乏明确的分工和合作,而且内部存在职能交叉的现象,最后导致电子政务的发展无组织、无秩序;三是电子政务的管理制度制定不合理、科学化水平低,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实效性差,导致电子政务的发展缺乏制度性保障。
三、解决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困境的对策
解决好现存的问题是促进电子政务进一步发展的契机,对于提高政府运作效率、提升政府形象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下文对切实解决电子政务发展面临的困境,提出几点具体的解决对策。
(一)以创新服务为前提,提高电子政务的服务水平
实践证明,电子政务的难点不是技术,也不是资金,而是服务理念的更新和服务理念的转变。电子政务的推行,一是树立“民本位”的服务理念,以企业和公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前提和方向,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二是树立顾客导向的服务理念,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注意把握多样性的顾客需求,以低成本提供个性化和人性化的服务。三是要树立公平至上的服务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社会公平正义,电子政务将公平至上作为服务理念是响应时展要求,提高电子政务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以加强人才建设为核心,提高电子政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电子政务对政府公务员的知识结构和知识存量、应用技术水平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要建立一支优秀的电子政务人才队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在选聘公务员的过程中,要设置有关电子政务专业技术的岗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等多种途径,从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引进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为后期的人才培养奠定基础;二是要对选聘到的电子政务的专业人才进行岗前的培训,可以选派一批已初步掌握电子政务操作技能的国家公务员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的掌握各种电子政务的相关技术,为今后工作的开展作准备;三是要对电子政务专业人才进行有效管理和定期的考核,要提高对电子政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真正实现专业技术管理和政府二次开发的部门化、专业化。
(三)以加大资金投入为重点,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电子政务是现阶段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核心,而基础设施建设是建设电子政务的基本条件。就我国目前情况看,需要加大对电子政务的资金投入,来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国家应该更加重视对电子政务的建设,要把加大对电子政务的资金投入列入相关的议程,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物质支持;二是政府也应该更加关注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把电子政务的发展列入相关的预算,努力解决电子政务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应该设置电子政务建设的专项资金,不断推进基层政府的网站建设和电子政务的网络系统化建设,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以规范信息管理为抓手,促进电子政务信息科学管理
为了保证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政府必须要规范电子政务的信息管理,以促进电子政务的管理科学化。首先,制定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对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制度的形式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保障政府信息管理规范、科学;二是加强对基层政府公务员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对信息管理的技术和水平,不让信息管理出现混乱无序的状况,促进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科学化。最后,要形成信息高效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着重加强对电子政务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监管,为信息的科学管理提供制度支持,从而真正促进电子政务又好又快发展。
(五)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着力推进电子政务信息安全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电子政务起步较晚,有关电子政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因此,完善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其发展十分重要。一是要制定相关的电子政务建设的法律法规,必须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真正保证基层政府网站正常运转,促进政府、公民、企业在网上的良性互动,而对那些本应该公开的信息资源却没有进行公开的政府部门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以此维护基层政府网站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二是要修改那些不合理、不科学的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规范基层政府网站建设,确保电子政务依法依规建设,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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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3
关键词:消防法制建设;消防监督;关联性
我国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因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消防部门执法过程中存在缺陷。
一、我国目前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力度不够,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单在实际工作中,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情形普通存在,有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不强,不理解消防工作,表面配合,实际上对消防部门指出的隐患并不积极整改,应对检查,阳奉阴违,造成很多流动性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消防执法人员具体有一定的随意性。在进行消防执法时,很多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举例来看,由于执法人员调动频繁,导致执法人员对岗位不熟悉,难以留住精通消防监督的人员,直接导致消防执法工作水平不高。另外,部分人员为了应付考试而进修,这些随意性导致消防执法工作难以高效开展,同时也致使消防执法透明度不强。因为人际关系的影响,所以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不严格,针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规范性不强。
(三)消防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在我国的法制体系变革背景下,《消防法》也实现了新的发展,有关规章制度也重新修订。不过,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和我国的现在社会发展状况相比,整体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滞后性,难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在我国的消防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难以和科技化消防设备相适应,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不利于推广消防科技和设备。因此,为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进一步拓宽消防器材应用范围,就要不断完善和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改进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消防法律法规。要想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就要提高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化。另外,在制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必须参考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完善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通过加大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国内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通过和现在的消防水平相结合,探究新型消防技术和消防工艺,利用法律法规规范其使用。另外,要制定和《消防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解释,进一步推动消防监督工作开展。
(二)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重视力度。通过分析现在的消防工作可以得知,因为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大,消防执法工作改善存在一定难度,难以执行消防处罚。这些问题不利于开展消防监督工作,进一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导致消防建设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在这一背景下,有关部门必须和实际状况相结合,不断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视。另外,要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队伍培训力度,统一规划管理,努力提高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对于消防监督队伍来说,要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现消防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通过和受检单位共同努力,整改消防隐患。在消防监督队伍工作过程里,必须按照法律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可以使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工作,推动消防监督工作高效开展。
(三)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要想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必须提高消防监督队伍总体素质,而要想提高消防监督队伍素质,就要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队伍工作总体水平,优化其知识结构。因此,要以《消防法》为基础,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一方面要有超强的消防技能,另一方面还要有一定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加大对其培训力度。在消防监督队伍执法时,要努力转变过去的消防监督工作理念,建设消防监督队伍工作人员的知识体系,不断提高总体素质,使我国的消防监督工作越来越规范化和法制化,真正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另外,在完善相关监督制度过程里,必须建设监督奖惩机制,按照协议机制及时考核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定期考查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的把握状况,按照我国的《消防法》,不断落实消防监督工作,建设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以此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端正工作态度。利用培训手段,提高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推动国内监督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大消防法律和常识的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参与消防工作的意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除了需要消防执法队伍的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作为强大支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国民安全教育体系,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进一步加大媒体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公民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和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依托各级各类媒体平台,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推动,督促行业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全面推进,民众消防安全素质全面增强,消防宣传能力全面提升,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和应对机制,要利用媒体和其他社会宣传资源,召开新闻会,公开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反映当地火灾形势,宣传消防工作措施,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加大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的推广和普及力度,充分发挥公民监督者的作用,提高公民遵守消费法律法规的意识,号召大家为维护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三、结语
综合来看,我国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必须努力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通过和社会发展状况相结合,优化自身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献出一份力量。
作者:袁方 单位:焦作市消防支队
参考文献:
[1]刘珩.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1).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4
关键词:农村;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滞后性;举措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86-03
引言
当代中国虽然已经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但仍然是一个有着7亿多农民的比较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大问题。因此,在中国解决任何宏观性问题都应当把农村和农民问题纳入考察的范围,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也不例外。
与人们对文化内涵的理解一样,不同学者对法律文化内涵的解释也各不相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能够被学界普遍认同的概念。如果从法律现象的发生、发展及运行过程来理解,法律文化是指,在人类的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它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为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法律文化可分为显性和隐性两大结构:显性法律文化是指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隐性法律文化是指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等。
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本应是一个整体,学者在研究法律文化时往往也是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结构在现实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即城乡二元结构。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而且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法律文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典型的方面。正视差异、探索规律、缩小差别、消除隔阂、弥合缝隙、促进发展乃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特指在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在城市和农村法律文化存在巨大反差的现实中,不断完善农村和农业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和法律思想,进而促使农村社会的法律行为更加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过程。我们研究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根本目的就在于全面提升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我国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地位和意义
1.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观念形态上反映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同时又对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只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都搞好,使它们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才能实现。
法律文化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农村法律文化建设是我国法律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社会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就没有文化的现代化;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在我国,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内涵是一致的。因此,实现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即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农村市场经济真正得到完善,农村经济生活秩序正常化,就离不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这是因为:首先,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即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只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才能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现有的农业经济法律制度属于显型法律文化(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范畴,只有这种显型法律文化内化为隐型法律文化,内化成一种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才能真正得到自觉遵守,才能减少各种冲突,减少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第三,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农村社会新的经济秩序。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弱势群体和个体的经济权益,从而保障良好的农村社会经济秩序。
3.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加速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型。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我国实现现化化的关键在于农业比重的下降和农业从业人数的减少,即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但是,城镇化并不仅限于各种硬件设施的改造。农村城镇化的实现就其本质而言应该在于使农民具备适应城镇生活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变革广大农民传统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造就具有现代法律文化理念的现代公民,推进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型。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5
1.1制度变迁模式的影响因素
制度变迁模式主要包括强制性与诱致性变迁制度。前者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制度模式,农村金融与经济的不协调很大程度是政府强制供给的结果。这种制度模式下信息具有滞后性,是创新率以及有效性低的表现,受到外部因素环境影响时,很容易造成农村经济瘫痪的情况,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系模式下经这种制度模式被广为使用。另外一种诱致性制度一般指企业或个人自行组织和实行,经过国家确认的制度模式,制度的弹性有效率比较高,创新成本比较低。改革开放以后,诱致性制度模式开始用于城乡企业之中,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体系的不完善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制度以政府行为为主导,农村经济主体缺乏自主性,如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等。因此在金融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的发展也受到很大影响。
1.2制度创新环境的影响
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制度的创新环境为前提,创新环境中最有效的制度便是创新激励制,农村金融体制与经济制度创新不协调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农村金融制度中缺乏激励机制。现阶段国家的金融管制一直比较严格,尤其对民间金融不认可,因为它没有法律地位,所以经常以打击的手段将其抹杀,导致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性。另外对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需要太多的成本,新制度体系代替旧制度过程中,会影响到很多政府部门以及金融组织的利益,所以在没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下,制度的创新改革很难得到支持。同时农户的创新能力也没有得到重视,没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农民的实际话语权,所以在金融制度完善过程中很难发挥作用。
2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不协调发展的制度分析
2.1信用制度分析
制约金融发展的因素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信用,但农村经济中,金融信用体系一直不够完善,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现阶段农村的企业信用体系与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金融机构很难对企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做出信用的评估。另外农村获取消息的渠道过于狭窄,经济信息开放的程度很低,企业及个人在信息量掌握方面都很欠缺。同时金融机构也无法合理地分析农村企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
2.2法律制度的分析
从一定程度上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主体在法律法规体系中缺乏制度保障,如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等。金融债券方面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使农村金融机构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严重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发展。
2.3监管制度的分析
农村的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很多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是为内部利益以及监管权利服务的,忽视了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利益,另外现阶段的正规监管机构以及非正规的金融监管机构都缺乏健全的规范体系,大多以无序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导致监管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农村金融方面问题日趋增多。
2.4中介制度的分析
当前农村金融业务主要体现在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方面,很多个体企业中存在做假账、虚假报税等现象,导致金融机构很难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贷款用方面也难把握,加之中介机构的虚假审计信息频频出现等,使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受到很大阻碍。
3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不协调发展的措施
3.1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农村金融体制的完善需要加强企业与个人的信息统计,并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储存与传递,保证金融机构与金融需求者的信息沟通。此外必须要采取责任制与奖惩制,使每个部门严格执法,减少金融生活中的失信现象。
3.2创造农村金融法律环境
现阶段农村企业及个人必须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将自身融入新的经济体制模式下。法律法规体系需要不断完善,明确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同时农村信贷金融机构也需要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3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与中介制度
农村金融监管方式需要逐步调整,根据农村实际情况,以现代化方式和理念进行金融管理,主动采取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措施,将监管工作做到透明化,使监管制度更加完善。此外对于农村金融的中介机构,需要逐渐转变意识,使整个行业向市场化以及竞争化方向迈进,以相关的政策规范引导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多引进发达国家的金融管理经验及组织形式,完善农村金融中介制度。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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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解决
引 言
我国拥有960万km2的国土,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但是我国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并不充裕,从最为受关注的耕地资源来讲,我国可利用的耕地资源现状并不乐观,虽然总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资源占有量少,高质量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资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土地资源管理,近些年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不健全,法规执行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1 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具有了规定土地资源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规制定较晚,发展时间不够,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约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条文中某些含义模糊的字词,都会给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难度。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对“公共利益”一词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管理时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容易产生异化问题。再如,第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这里“总量不减少”并没有提出需要保证耕地质量和生态条件的等值,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优补劣现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其滞后性,由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偏向城市,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约束和完善相对较少,因此在应对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问题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可以遵从,例如在解决特殊群众集体性土地资源纠纷时无法可循,这使得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容易趋向于被动形式。
1.2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效果差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的又一重要问题,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已有成文规定,但是却由于多种原因没有被有效的落实执行,比如虽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许多地区滥征土地现象严重并且无人制止。
1.3 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某些部门存在责任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合,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在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责任,从而降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执行效率。
2 我国土地管理现存问题解决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对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特别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政府的保护耕地的职能,用法律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等相关服务设施。其次,对占用耕地的规定,如果是经批准的非农业性建设,应该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并明确开垦土地质量和生态条件与被占用耕地相当。再次,要规定明确的土地用途改变批准流程,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利用的土地为耕地时,应限制其使用权和承包权,如果权力享有者想变更土地用途,将土地变为非耕地,应按照正规审批流程争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变更。最后,由于基层管理部门与群众联系紧密,对我国土地管理问题也有更切合实际的了解,因此县级及以下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反映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趋势和新动向,做好高层与基层的沟通,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立法更加实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主要是对土地管理部门职能进行明确规定和详细划分,在保证明确无异义的前提下,将土地管理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不同部门当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
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如发现有滥征耕地和土地破坏性开发的现象,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依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破坏者进行土地资源的修复和功能完善。其次应该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当相关的领导在决策上出现失误,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损失,甚至是群众极度不满事件的发生,都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4 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更加根本的一环就是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识技术层面较多,如果要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注重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将经济、法学、管理学、区域学等诸多学科的人才集中起来,组建完备的土地资源管理队伍,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总 结
经过近些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进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资源法制建设,促进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当前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法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法律条文的细节和含义方面,应该更加细致明确,让法律的约束效力更加充分的发挥。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门的体质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再次,应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其法律意识,并注重健全管理队伍的人才建设,保证管理过程对多学科知识应用时有专业人才负责,从而有效保证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依法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李丹,符海峰.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向导,2014,(3):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