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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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报告

法律法规报告范文1

(2009年8月lo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茅临生副省长所作的《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程渭山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检查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两个报告客观地反映了我省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和各级政府依法护农、依法促农、依法兴农所做的大量工作,总结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指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提出的对策是积极可行的。为巩固我省农业基础地位,推动“三农”工作,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现。进一步提高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各级政府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来认识农业、对待农业、加强农业。首先,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认知出发,统筹好城乡发展。全省各地应当充分认识农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明确建设小康社会工作重点在农村、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难点在农民,认真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利用城市和工业的各种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本文由收集整理的认知出发,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业生态学和生态系统学的原理,创新农作制度,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通过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的多种形式的结合,对土地、物种、时空进行科学配置,构建优质高产、节本增效、安全生态的现代农业生产系统和产业化经营。三是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认知出发,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业法的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推动“米袋子”、“菜篮子”、耕地保护等各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涉农违法案件,保障我省农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要加大农业投入尤其是生产性投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一要重视“三农”投入,特别是公共财政对农业生产性投入和农业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农业投入的主体责任,确保农业投入的法定增长;省、币、县财政经常性收入要统一口径,对农业生产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三项投入要清晰界定和分类,重视提高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性投入的比重。农业生产性投入的增长,不能仅仅满足高于年初预算报告提出的财政收入增长比例,而应当高于当年实际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且对农业生产性投入在整个财政农业支出中的比例要有硬性规定。以保证有足够的支农资金用于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二要加强农业财政投入的绩效管理。要着力解决涉农部门管理体制不顺、支农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状况;要总结借鉴各地好的做法,理顺体制,整合财力,保证农业投入用于刀刃上。同时,要把农业资金的设立、申报、使用和绩效,纳入监督的范围,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评,切实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三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要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改善投融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放宽准入条件,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投入和融资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四要对欠发达地区项目配套资金适当扶持。中央扩大内需新增的农业投资项目,包括省里的项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较高,衢州、丽水等欠发达地区反映配套困难,希望省财政能给予一定配套支持;同时,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

三、要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一要真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坚守耕地3084万亩、基本农田2711万亩、标准农田1500万亩“三条红线”。特别是当前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央和地方确定了一系列重大建设项目,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会大量增加,更要正确处理好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既要保发展,又要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绝不能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二是要对数量与质量实行双保证。保护耕地,仅有数量概念还不行,还必须保证土地的质量和利用率,尤其要提高标准农田的质量。要进一步核实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面积,不足的要补足,同时要不断提高土地质量,加大“千万亩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要严格造地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克扣费用,对补进来的基本农田一定要达到质量要求;对异地“代保”、“代建”的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要进一步核实、落实;要不断总结和推行农村宅基地、村庄整理与复垦工作,在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三要科学把握土地规划、利用、保护三者关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把城乡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衔接好,切实加强规划实施,依法严查乱占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土

地流转,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四、要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三大体系有效运作。一是各级领导尤其市、县和基层领导应充分认识农业三大服务体系建设是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在2010年前全省实现“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目标。二是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面上进行部署、指导的同时,加强检查督促,推动各市县加快把相应的机构建立起来。特别是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市一级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组建,进一步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并且备类服务机构要相应更新和改普设施装备。三是对三大体系队伍建设要有战略性思维,积极探索农技人员“有进有出、进出有序”的机制,从政策上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回乡或跨地区从事现代农业的科技服务和各类产业的项目开发,特别是要把现有大学生“村官”培养成既懂农村管理又懂农业科技的复合型人才,为新型的农技队伍乃至乡镇干部队伍提供后备力量;同时,省政府应有计划地在相关院校增设涉农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培养高素质实用人才,从事农业科研和农技服务工作。四是要采取有效方法,切实解决乡镇农技人员“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位”的问题。五是要重视解决农技人员的生活待遇和经费保障,督促各级政府加快推进保障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的步伐。

五、要大力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落实低收入农户帮扶工作。一要积极谋划促进农民增收的新思路,最大限度拓展增收空间。要通过组织、政策、产业三推动,把农民增收工作与基础设施改善、与生态环境保护、与集体经济壮大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改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二要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扩大农村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帮扶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农村发展二、三产业,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安置农民就业,努力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三要落实异地搬迁规划,扎实推进下山脱贫工作。按照新一轮异地搬迁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下山脱贫农户补助标准、扩大扶助范围,把欠发达地区生态搬迁列入规划。整村下山搬迁宅基地复垦置换的土地指标和收益,要优先用于下山脱贫小区建设和下山搬迁农户的经济补助。四要转变帮扶方式,完善“一户一策一干部”的帮扶机制。要坚持开发式帮扶和救助式帮扶并重,坚持结对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双管齐下。要立足实际、因人制宜,分类帮扶、因户施策,分级负责、合力推进。强化有扶贫挂钩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扶贫责任,严格监督考核,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的步伐。五要突出重点,促进低收入农户比较集中的区域整体脱贫致富。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创新资源整合机制、农村信贷机制,协调各方力量,加强资源与产业、项目与资金的合作,特别是政府在建设项目和财政挟持安排上要适度倾斜,为低收入农户比较集中区域整体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法律法规报告范文2

城西中心小学

张艺婷

一、 问题的提出

5.12汶川大地震让世人震惊,给四川人民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我们产生一个念头——地震的发生有规律吗?如果有规律,我们就能提前做好准备,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恰好我们刚学了“综合活动”这一组课文,老师又布置试写调查报告,所以我们就对地震发生有没有规律这个问题做了一次调查,希望能找到答案。

二、调查的方法

查阅有关地震的书籍,阅读报纸杂志及学校宣传栏宣传画,上网浏览有关资料,访问了解相关情况。

三、 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信息渠 道 涉及方面 收集、整理的具体内容)

书报杂志校宣传 栏;

1、地震原因;我们常说的地震是指因地球内部缓慢积累DE能量突然释放而引起的地球表层的振动。

2、地震数据;地球上每天都在发生地震,一年约有500万次。其中约5万次人们可以感觉到;能造成破坏的约有1000次;7级以上的大地震平均一年有十几次。

上网;

1、地震的级数划分;7级和7级以上的地震,称为大震;7级以下、5级和5级以上的地震称为强震或中强震;5级以下、3级和3级以上的,称为小震;3级以下、1级或1级以上的称弱震和微震。小于1级的称为超微震。

2、世界上最大地震、死亡人数最多的最大地震,是发生于1960年5月22日的智利8.9级地震。1201年7月,近 东和地中海东部地区的所有城市都遭地震破坏,死人最多, 现有估算约达110万。1556年1月23日发生在中国陕西华县的8.0级地震直接与间接造成死亡83万余人。近代地震死亡人数的最高记录是发生在1976年中国唐山大地震(震级为7.8)死亡数为242000人。

3、百年来大地震发生的年份时间主要有:1906年、1908年、1920年、 1923年、1927年、1933年、1960年、1970年、1976年、1990年、1995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4年、2005年、2005年、2005年、 2006年、2007年、2007年、2008年等等

4、比较著名的大地震发生地区:美国旧金山、意大利墨西拿、中国宁夏海原、日本关东、中国甘肃古浪、中国四川茂县叠溪、智利、秘鲁钦博 特、中国唐山、伊朗、日本神户、印度古吉拉特邦、伊朗巴姆、摩洛哥胡 塞马、印尼苏门答腊岛、伊朗东南部、巴基斯坦控制的克什米尔地区、伊朗西部、日本新??县、秘鲁、中国四川等等

综合(书报、网络、访问、交流);

1、世界上预测地震仪器及水平

世界上第一台地动仪(候风地动仪)是我国东汉科学家张衡发明的,公元132年记录到陇西大地震。目前世界上开展地震预报研究工作较多的国家是主要有中国、日本、美国。我国的地震预报还不可能对多数破坏性地震作出预报。但我国在震例资料和现场预报经验的积累方面具有优势。我国在70年代中期,曾成功预报过辽宁海城7.3级地震。1995年云南孟连7.3级地震,1997年新疆伽师6.3、6.4级等地震,1998年云南丽江宁蒗县4次5级以上地震,1999年辽宁岫岩??海城5.6级地震等一系列成功的短临预报。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

2、地震预报;根据我国《地震预报的管理规定》,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向社会地震预报意见或消息,不管他是谁。由于地震预报处于探索阶段,因而,科学家的预测意见只能提供给地震部门做参考。将个人的预测意见向社会散布本身就是违法的。

3、世界主要大地震带有两大地震带:(1)环太平洋地震带;(2)喜马拉雅—地中海地震带。我国地处全球两大地震带之间。

四、 结论

1、 地震发生的时间没有规律。地震预报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2、 地震发生与地域有关,特别是地处地震带的地方。

3、 我国确实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应该广泛宣传地震防震科普知识,让人们提高减灾意识和能力,自觉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2008年6月2日

法律法规报告范文3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1-0274-0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扩展到对政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是我国环保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

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我国对法律逐渐进行了完善,然而在完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面对。

1.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主要涉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这三方中若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但是,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比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但是并没有对违反此条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律中对由哪一级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并不明确。

因此,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

1.2 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粗浅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以有效地推进、指导和规范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进行。但是,部分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粗浅,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较差。

首先,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简单。法律法规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但是部分法律法规规定比较简单。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如何鉴定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并无准绳和判断标准。此外,对于环境影响评后评价、评价结论的落实、监督等问题规定的比较粗浅。

其次,部分法律法规和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作为作为判断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文件,应具有全面、易判断级别的特点。但是,分类名录中某些项目评价等级判别依据不够明确。如对水利类别的防洪工程的规定,新建大中型编制报告书,其他类别编制报告表,其中“大中型”的判别依据不明。在城市交通设施类别下道路的规定,新建、改建道路编制报告书。实际工作中,西北欠发达地区部分新建、改建道路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只进行数百米甚至一百米的新建、扩建,不涉及搬迁,周围无环境敏感点,根据分类名录需要编制报告书,但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编制报告表即可说明问题。

1.3 缺乏完善的环评监督制度

对于任何一部部门法,都应有相应的执法和法律监督环节,否则难以保障其有效实施。而目前我国的环评法中关于监督体制的规定少之又少,更谈不上是监督体系。环评法中规定的监督工作仅限于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的单向监督,而且这样的监督也没有被强化。如环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实施环境保护对策,但并没有规定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第二十七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实践中根本不能落到实处,没有环保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不会主动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更不会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更是有悖于环评法的预防为主的原则,规定了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的监督,似乎有“亡羊补牢”之嫌。对于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环保部门本应该在立项、审批、开工之前,就积极介入,全程跟踪,予以即时监督,随时督促整改,但是由于体制的缺陷,不能真正实现。而且一旦在中途发现问题强迫停工,就极易造成重大损失,使环保行为在进行经济考量时凸显得不偿失。

我国的环评法关于监督体系的规定除了缺乏上述对建设单位的全程严密监督以外,还缺乏对环保部门自身的监督。缺乏监督的环境保护行政权力同样会被滥用,也是导致实践中环评法执法不严的原因所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权利分散,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了专职环保机构,但其他部门也承担了本部门内某一类专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农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海洋局系统、港务局系统、渔政系统等职能部门。环保部门与上述机构之间存在职权重叠,导致各机构之间互相推诱,争抢管辖权。

2.解决对策和建议

2.1 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和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应进行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应对三者不履行相应义务或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进行明确,如由上一级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对决策者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如何处理,由哪一级行政部门给予何种行政处罚进行明确,可规定由上一级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2 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相对复杂和完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但是,部分法律法规部分规定比较粗浅,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于规定过于简单的法律法规进行丰富和细化。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后评价及评价结论的落实进行完善,细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的细节,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落实进行细化,加强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于实际工作中操作性差的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部分判别依据不明确的规定进行细化,根据实际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判别依据进行修订,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合理性。

法律法规报告范文4

我局虽然部门小、人员少,但是任务却很重,局领导也不忘普法工作,始终把此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列入科室的目标考核,做到了有计划的开展工作。并成立了以局长负总责,业务指导科具体负责的档案“五五”普法工作小组,在局里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抽出部分资金订购普法学习、宣传资料,三年中用在普法学习宣传方面的开支就有近2000元。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展开宣传。

1、采取平时宣传与专门宣传活动相结合的宣传方式,针对全社会,利用报纸、电视、上街宣传等多种形式展开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建档、依法用档、依法管档的意识。

2、为保证严格执法、正确执法,不断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我局采取了集中学习和平时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全局干部结合工作、生活的需要,认真学习档案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如《档案法》、《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规定》、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并做到了集中学习有笔录,自己学习有笔记。

积极组织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区相关部门组织的档案法律法规和执法培训班,每位职工每年都要参加市档案局举办的执法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档案执法监督人员的执法监督能力,使档案执法监督人员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好执法监督的尺度,杜绝了档案执法监督中不规范行为的产生。

3、加强全区专、兼职档案人员和分管领导的档案法制意识。针对档案员结合国家档案法制工作的新动向及时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根据档案法制工作开展的需要及时开展档案法律法规教育活动,及时开办档案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促使档案员深入学习、了解档案法律法规,在档案工作中自觉运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并通过档案人员向各单位的其他同志宣传档案法律法规,扩大档案法律法规的知晓面,以局部带动全面,促进档案法制化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和完善档案行政执法机制。

根据“五五”普法规划,我局逐年完善“行政执法五项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机制,把档案执法列入部门领导年度目标责任,要求全区各部门以文字形式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依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将执法责任分解细化,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做到层层明确责任、人人明确任务,形成层层抓落实的执法责任机制,使执法工作落到了实处。

四、不断完善档案执法监督机制。

严格对区内档案工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依法治档顺利进行。强化监督意识,对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突出监督重点、难点,认真监督及时检查,促进各档案室档案员学法、守法、懂法、用法,以经常化、制度化、全方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全区档案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法律法规报告范文5

一、框架结构对比

原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新准则取消了原第二章“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代之以“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一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二、制定目标对比

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三、适用范围对比

原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检查和报告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和做法。但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而新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明确了不适用的情况,即专项委托审计。

四、基本概念——“法规”与“违反法规行为”

原准则第二条对“法规”作出了定义,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新准则第三条则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里有必要对“法规”的定义作些说明。

英、美等国及国际审计准则定义的均是“违反法规行为”(英文为noncompliance或illegal acts),新准则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

关于“法规”的定义,主要考虑到: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是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法规的范畴。而在英、美等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属于民间颁布实施的行业规则,不属于法规范畴。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界定违反法规行为定义时将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排除在违反法规行为中的“法规”之外,考虑的就是要与国际惯例统一,这一点对于理解违反法规行为的含义非常重要。

此外,违反法规行为和错误与舞弊是有区别的。被审计单位在编制和出具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就将此界定为错误与舞弊;相应地,如果违反了除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法或者证券法,注册会计师则将其界定为违反法规行为。

对两者的审计责任也是不同的。事实上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违反法规行为可分为两类考虑:一类是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和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税法的行为);一类是对会计报表产生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对第一类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责任与对错误与舞弊的审计责任相同,即“应能合理保证审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而注册会计师第二类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责任强调的是对其“充分关注”。

五、基本内容对比

新旧准则的主要内容变化有:

1.在第一章总则中,将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入了总则中。

2.在第二章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中,新增第七条,关于对管理层防止和发现违反法规行为,通常应采取的政策和程序,如建立和实施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定、公布并遵守行为规范;确保员工经过适当培训等等。

3.在第三章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考虑中,新增第九条,指出了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发现全部违反法规行为的原因,如有些法规对财务报表无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故意隐瞒行为等。原准则第九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对适用于这一单位和行业的法规及被审单位对法规的遵守情况做出初步了解。新准则将上述准则分解为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将“初步了解”改为“总体了解”,并指出应特别关注某些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经营风险,比如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停业或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原准则第十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内,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相应的新准则第十五条中将“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顾问的往来函件”改为“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许可证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进一步明确了检查对象。

新准则第十七条新增:除实施本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以外,注册会计师不需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因为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超出了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限定了审计责任,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一定程度的保护。

4.在第四章发现违反法规行为时实施的审计程序中,原准则第四章“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的处理”,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了解其性质及原因”,新准则第二十二条相应改为“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这主要是考虑到违反法规行为的原因未必能为注册会计师所了解,并且可能超出了其责任范围,因由司法部门来执行,所以改为相对容易了解的“环境”。原准则第十七条:“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不能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遵守了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新准则第二十五条细化为应当先向被审计单位律师咨询,再考虑向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原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必要时,应当重新评估审计风险”。新准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新增,强调了当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指出必要时,“应当重新考虑风险评估结果和管理层声明的有效性”。

5.在第五章对违反法规行为的报告中,原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了违反法规行为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新准则本章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三个不同方面进行报告时,应采取的措施:与治理层沟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向监管机构报告(新增)。

6.在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中,新增本章,第三十五条解除业务约定的规定对应原准则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补充说明了关于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问题。

六、小结

法律法规报告范文6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事项

宗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

权属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评估目的:__________________

宗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土地使用性质:__________

设定土地使用权性质:________

批准用途:__________________

评估设定用途:__________________

宗地现状条件:__________________

评估设定条件:__________________

评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报告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交付报告份数: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所需提供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

宗地规划要点

宗地图

宗地规划平面图

甲方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而使报告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评估报告设定的使用范围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超范围使用报告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工作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足够的技术力量,参与评估的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进行评估。

3.乙方实地踏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估价规程》的工作标准执行,进行拍照,存档等工作,所获数据真实可靠。

4.乙方对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报告负有保密责任。

四、项目经费及付款方式

收费标准按计价格_________号文件执行,签订合同时甲方先预交乙方_________圆整,余额在_________一次性付清。

五、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时间提交图件和报告,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另委托其它评估机构。

2.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所编制的报告和图件需评审认定的,由乙方负责评审认定,并承担评审认定的费用,如需评审认定的报告而未进行评审认定,甲方可以不予认可,并有权拒付评估费。

3.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拒交报告和图件。

六、其它事项

1.本协议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