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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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提高效率,途径方法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审计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工程造价审计中,每一个细小的环节都会关系到大量的资金,任何疏忽都会造成大量的资金流失或资源的浪费,对工程的经济效益和工程的质量控制,带来十分严重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审计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不仅仅使得整个工程造价的整体成本上升,让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流失甚至是浪费,更使得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出现漏洞,工程造价不合理,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大大降低了工程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了工程的经济效益。因此,做好工程造价的审计,探究工程造价的审计技巧,对整个工程造价的管理,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建筑工程造价的审计内容

在工程造价审计中,最主要的审计依据是工程的增减量,变更不为的定额套用,工日单价和应记取的费用等。同时,在这些主要依据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形状,内外设置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合同协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和国家通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细审计,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审计内容。

1.工程量计算审计

由于工程在实际勘察测量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误差,会出现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不相符合,出现漏洞项目等情况,因此,要在结合图纸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工程计量规则进行工程量的审计。首先,要明确审计工程量计算的范围和计算的限制范畴,比如基础与墙身划分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其次,要保证计算尺寸和图纸的尺寸相一致,防止因为疏忽而出现工程计算量的审计失误。最后,要严格依照标准计算方式计算,加强调研,规范审计。

2.套用单价的审计

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法律性,对各种指标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套用单价的审计标准。

首先,要做好直接套用单价的审计,在检查审计项目名称,单位,日期等基础上,对材料的规格,类型,材料的等级做出审计,要审计是否具有反复套用的现象。

其次。做好换算后定额的审计,必须重点关注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是否允许换算,允许换算的丁程内容中的劳动力、原料和设备中的部分还是全部,换算的方式是否科学合理。

最后,是费用的审计。取费应根据当地的费用计量标准,计价规定等各种规程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进行严格计量,在审计时候,要对文件政策的时效性进行重点关注。

三.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存在的问题和审计准备

1.建筑工程造价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很多施工单位都是在最低让利之后才能够取得工程项目的中标,为了保障自己的的利益,施工单位都会想尽各种办法在工程造价结算时候多取得了利益,因此也会产生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是虚报工作量,通过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和不同的计量标准,增加工程量或工作的项目。甚至是重复报告工作量。其次,施工单位会一定程度的曲解合同条款,对协商的项目部分含糊不清,甚至会擅自修改双方协商的内容,使得合同的执行困难。最后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造成工程造价的加大,这些情况都使得在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中会变得更加复杂,更具有挑战性,因而,也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充分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造价的审计是一项很细致很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好各种审计之前的准备,保证审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首先,要收集齐全各种和造价相关的资料,将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的各种资料收集,分类,详细整理,做出全面的了解。其次,要熟悉竣工图纸,这是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关键性依据,要对所有的工程图纸进行核对,清点,并一一认真审读,减少失误。最后,要对结算的范围有明确的是认识,了解结算的工程内容,同时,要选择合适的单位估价表,选用结算表和单位估价表要符合工程的性质。

四.加强工程造价审计和提高效率的方法措施探讨

1.逐项审查法

逐项审查法是工程造价审计的重要方法之一。要按照预算定额顺序或者是施工的前后顺序,对每个好环节的工程造价都一一核对,进行审查。要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工程量,并将审计人员的工程量计算结果和审计对象进行严格对比,同时,根据定额或单位估价表逐项核实审计对象的单价。这种方法比较全面细致,工程造价的结算误差小,但是工作量大,不适合快速审计进度的情况。

2.分组计算审查法

分组计算审查法是一种加快审查工程量速度的方法,把预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查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方法。

3.筛选审查法

筛选法其实是一种对比审计方法,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面积和高度,甚至是规格上都有很大差别,但是,工程造价的每一个环节和工序中,工程量,用工量在平均单位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利用单位数值变化较小的特点,在进行审计时候,将各种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归纳,并综合分析,统计编制工程量,造价,用工量等几个方面的基本情况。针对不同的建筑标准,进行筛选,对符合标准的就直接采用,但是如果没有筛选下去的部分,就要重点详细审计,如果要结算的建筑面积标准和所编制的表有很大的区别,或者是适用的标准不同,就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这种筛选方法操作简单,便于迅速发现问题,适用于小规模的审计,不适合全面审计。

4.重点审查法

重点审查法是抓住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点进行审查的方法。审查的重点一般是:工程量大或造价较高、工程结构复杂的工程,补充单位估价表,计取各项费用。该方法有侧重的,有选择的根据竣工图计算部分价值较高或占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量。这种方法在审计进度较紧张的情况下,常常适用子建设单位审计施工单位的结算或施工单位审计没计单位的预算。重点审查法重点突出,审查时间短、效果好。

5.分析对比审计法

该方法是在总结分析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造价、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计对象进行分析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审计,分析其差异较大的原因。

6. 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计法

在工程的造价管理中,结算的项目数十、数百、数据成千上万,这些项目,数据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认真总结、仔细分析,摸索出它们的规律。利用这些规律来审计竣工图结算,找出不符合规律的项目及数据,如漏项、重项、工程量数据错误等,然后,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审计。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计法实质是工程量计算统筹法在结算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应用这种方法,可使审计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五,结束语

工程造价的审计是整个工程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成本控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做好工程造价的审计工作具有很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工程造价的审计人员要本着客观工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认真负责,细心严密的工作态度,以图纸和相关文件为依据,严格执行各种审计计量标准和法律规范,提高自己专业审计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确保工程造价审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叶书材 浅谈建筑工程造价的审计技巧 [期刊论文] 《山西建筑》 -2011年10期

[2] 郭红梅 浅谈工程造价审计的技巧和方法 [期刊论文] 《山西建筑》2007年34期

[3] 朱立新 浅谈建筑工程造价的审计 [期刊论文] 《中国对外贸易》 -2011年2期

[4] 付嘉丽 浅谈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计 [期刊论文] 《现代经济信息》 -2010年21期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2

关键词:施工单位;竣工结算

1. 前言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施工完毕经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合格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对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建筑业竞争的加大,工程承接难度不断加大,工程利润也在降低。很多施工单位往往会只重视施工的管理,而忽视了竣工后的结算工作,使得企业的利益不能及时收回,利润下降。

2. 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工作

2.1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因此在编制过程中要有相关依据。主要依据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工程预算书。

2.2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步骤

(1)准备阶段:收集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原始资料;对工程结算资料、内容进行分类、归纳、整理;

(2)编制阶段:根据竣工图及施工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规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对分部分项、施工措施或其他项目进行计价;工程索赔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编写编制说明,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提出结算编制的初步成果文件。

(3)定稿阶段:对初步成功文件进行检查、校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经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结算编制文件。

3. 工程竣工结算的要点

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的利益,企业必须做到对施工结算工作的高度重视,注重提高结算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竞争中保存企业的竞争力。

3.1 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在整个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工程结算工作者都要注意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不能中断,这些资料往往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要的资料有:工程发承包合同;投标报价、合同价或原预算;竣工图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单、开工或停工报告、相关签证文件;定额规定、费用调整文件;审查批准后的验收单、竣工报告等。

工程发承包合同在竣工结算工作中相当重要,合同中结算规则的约定直接影响工程结算价。若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若是采用单价合同的,需要根据竣工图计算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分部分项的单价,并对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竣工图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实样图,如实反映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对于工程变化不大,可以在原来的施工图上标注清楚,若工程变化较大的,应重新绘制图纸,竣工图绘制后要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在图签栏签字确认并加盖竣工图章。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也是竣工图的补充说明和依据。

签证文件,一般是施工现场签证,这些签证单直接导致工程结算价款的增减。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造成某些工作的重复或者增减,而这些工作往往是竣工图不能反映出来的,作为施工方,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签证单的形式做好确认工作,但很多情况下,公司的领导层和现场的管理人员,只着重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管理,忽略掉各种变更的签证单,导致结算时出现双方各执一词的现象,往往最后吃亏的还是施工单位自己。

3.2 资料分析全面

在工程结算中要仔细分析所有资料,不要漏项,从最大程度上保证企业的利益。根据搜集的资料进行准确的计量,正确套用项目的清单定额、主材价格,调整有关的费用项目。

1)工程量计算方面。工程量的计算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来编制的,合同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是采用清单计算规则还是定额计算规则,不同的规则对工程量都是有所影响。工程量计算误差主要包括在定额中子目录再次计算、计算单位不一致而造成工程量的小数点错位。

2)工程单价的调整。一般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按已有的单价结算,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没有使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向发包人提出是适当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作为计算依据。

3)费用计算方面。由政策性改变引起的费用变更;结算时如实调整的费用(与投标时的常规计算费用不同);设计、施工变更的签证、监理工程师指令等导致的费用改变;施工索赔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费等。

3.3 公共关系的处理

工程结算中涉及到多加单位,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在工程结算的工作中不仅要重视企业内部的一些因素,还要处理好与其他参与单位之前的关系,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涉及到的单位主要有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题,应与各方做好沟通处理,如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局部修改变更原设计的,应跟设计单位沟通确认出设计变更通知,若变更设计的部位已施工的,还应针对已施工需要打拆的工程量以签证形式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做好确认手续。

法律规定了承包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在实际中却往往呈现出弱势与强势之分。在我国,往往是甲方处于强势,因此乙方务必对相关条款了解清楚。在掌握相关法律手段,能确保自身利益的基础上,根据所有涉及单位确定组织结构关系,建立相互友好的关系,为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4 工程结算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争议的处理

(1)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的争议

因为发包方和承包方自身利益的冲突,在合同理解的方面双方往往会产生争执。在争执产生时应当及时采取协商,同时根据协调的结果制定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属材料共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在最终结算的过程中如果再有争议,沟通无效之后就应当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2)工程变更、签证,施工范围、工程量的确认等施工中的费用相关文件或数据的争议

工程量等方面的的争议最好是在施工过程中就能及时解决,若等到工程结束后,施工方将处于被动地位。在工程施工变更时,施工企业务必将变更情况整理成文件,告知发包方,及时取得签证。在工程量、施工范围的变更要与发包方及时协商,并签订补充说明合同。这些签证和相关文件是施工企业在发生争议时取得的保障自身利益的强有力的证据。

(3)工程结算不及时

工程结算不能及时进行,关键在于审价。审价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定期限,建设单位的审价或者委托审价通常不及时,审价机构在接到委托后也不及时开展审价工,加上当事人对审价结果提出异议也没有时间的限定,诸多原因导致了审价的无期限,造成工程款迟迟不能到账。

为规范审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树立合同观念,用合同的法律效力来约束审价的进行。同时国家应当晚上建筑工程方面的立法,使建筑市场,特别是工程结算规范化、法制化。

4. 总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使施工企业保证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施工企业势必要加强工程结算工作。施工企业要在与建设单位的合作中取得自身利益,就要不断的完善工程结算部门,加强工程结算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善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企业的工程结算工作能力,为企业的效益守好最后一道关口。

参考文献:

[1] 王志良.建设工程结算依据的正确使用[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3

关键词 建设工程 承包人 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所涉诸多法律关系中,建设工程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优先于建设工程诸多法律关系中的其它权利而首先获得清偿的民事权利。虽然《合同法》第286条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设立了优先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批复的形式对该条款的具体适用了作出了司法解释。但由于《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规定仅有第286条一个条款,《批复》也只有短短的5个条款,没有其他相关法律条文对该优先权在司法实践法律适用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授偿权制度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分歧和疑问,需要权威部门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以便司法实践有所遵循。笔者就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

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存在不经由某种方式予以公示,其权利过于强大,其对发包人本身的利益不会有影响,但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则存在不确定性,随时都有可能在承包人的工程款未获清偿时,承担因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突然出现且优于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面临权利落空的危险,有损于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

为了避免未经任何公示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给其他债权人增加无法预期的风险,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向社会披露,使得其他人进行与该工程有关的交易时,可以考虑在建设工程上的存在优先受偿权的事实,以便对交易后果作出合理预期,从而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鉴于优先权具有不需登记而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产生的特点,我国《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以登记为要件。所以,笔者主张,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并不以登记为成立和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该优先权仅能产生对一般债权人的优先效力,而不能产生对抗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就是说,赋予经登记的建设工程较优先受偿权以对抗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效力,对未经登记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则不赋予对抗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效力,以平衡各方特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登记的工程款是承包人优先权实现的最高数额,如果实际结算的工程款高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登记的数额为准。如果低于登记的数额,则应当以实际结算的为准。并且这种登记应当与抵押登一记、商品房预售登一记一起公开,以备当事人查阅。

二、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因现有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中勘察、设计人以及施工合同分承包人是否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存在广泛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理解不同也容易引起法律适用中的困惑。建议在今后立法中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排除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之外,并赋予建设工程合同分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地位。

三、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及标的物范围

工程价款的定义和范围对某些费用是否能够进入工程价款,是否能享受优先受偿权关系重大,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也应有比较明确的界定,否则有可能导致实践适用中标准不一,造成一定的混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四、修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实践中,工程从完工到验收合格,再到交付使用和结算完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工程款的数额通常较大,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期限也较长,很可能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时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个6月以后,从而使立法的目的落空。笔者认为,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起算,则可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

五、进一步完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协议折价和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两种。第二种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因为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而造成理论界的争议和司法实践中操作方式不一。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若不能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将建设工程拍卖,也就是说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那么执行的根据呢?显然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不是法律文书,不能直接成为执行依据。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4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核 执业风险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settlement audit report is review the important basis of construction cost of the projects, and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developer and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or, therefore, engineering settlement audit conclusion of objectivity, justic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How to prevent the examining business practice of project risk is also cost consultation unit attention, based on the professional practitioners vie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settlement auditing the risk in the type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Keywords: engineering settlement audit practice risk

中图分类号:F830.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指发包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承包方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其工程造价成果的公正与否关系到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作为从事这项业务的专业审核人员,除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完成该项工作外,还必须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审核风险,避免或减少法律责任。所谓审核风险,是指造价审核人员在结算审核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表了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审核评价和结论,引起自身承担某种损失责任的可能性。

执业风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这是建设部关于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责任和风险作了规定,工程结算审核涉及到各方面的重大经济利益与协调,这就要求审核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

二、风险种类

(一)审核人员自身的风险

1.结算审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未能正确地履行造价咨询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对于工作中该实行审核的项目不按规定进行审核,因此,使工程造成损失,需要承担失职的责任。2.结算审核中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了工程损失。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扣减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扣减,工程量计算错误等使造价审核成果不准确,并因此造成了业主的损失,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外界干扰的风险

由于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直接影响到相关方的重大经济利益,所以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始终在密切关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时会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审核人员的正常工作。比如: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存在舞弊行为,从而造成审核人员的风险。

(三)造价咨询机构的风险

近年来造价咨询机构的数量在迅速增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竞争越演越烈,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都需要进行投标。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僧多粥少”现象,很多造价咨询机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价体系。在承揽业务过程中,可能被高额酬金所诱惑,承接了风险比较大或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这类风险也就无法避免,甚至也会给没有直接从事该项目的审核人员带来连带风险。

三、风险防范

(一)努力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技能

这是防范审核风险的最主要途径,结算审核就是在工程竣工后按一定的流程由专业的人员进行审核。由于是事后审计,因此审核人员主要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内容包括招投标文件、图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部分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等。而送审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范,都将直接影响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审核人员的分析判断能力必须达到一定水准,善于分析和判断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专业素养,具有一定的分析与判断的能力才能更好的防范结算审核工作的风险。譬如对于多家单位施工的工程项目,要审查有无几个施工单位同报一个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的情况;要审查施工单位将同一工程分别多次混入其他工程进行结算,或将已结算过的工程,放在其他结算书中重复计算。其次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条款进行审核;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没有补充协议,审核人员应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在整理各种结算送审资料时,如果发现资料不齐,应该及时出具审核查询单。譬如发现结算的送审资料中联系单签证没有建设单位的盖章、竣工图上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等问题在审核开始前就要提出,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己的风险。

(二)深入施工现场踏勘,对工程的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通过现场实地查看,可以对工程有更具体的认识。在设计变更较多,甚至同一施工内容变更多次,以及签证不明确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深入现场,了解项目实际完工的状况,并进行实地核对、丈量、记录,使结算审核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如某商品房项目,经现场查看,四周散水和室内乳胶漆现场均未施工,而竣工图纸和相关联系单均未显示,如果不去现场查看,仅依据资料审计,毫无疑问会多计工程量给施工方,导致造价失真。

(三)加强现场签证的审查力度,杜绝不合理的签证

现场签证记录是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变更记录,施工图预算及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中未直接反映其内容,没有规律性也没有固定的形式,作为造价审核人员在审核签证的过程中,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签证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作出判断。首先,现场签证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其次,已签认的现场签证只是说明了该项事实的存在,但并不意味着该项事实的存在一定合理。

(四)针对不同的项目,巧妙地运用各种审核方法

方法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审核效果。造价审核人员在审核的广度与深度、审查进度与公正性方面必然要有充分的体现。而质量与进度又是一对矛盾,要质量上佳,必然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进度快质量又如何保证?因此,在逐项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对比审查法、筛选法、重点审查法等审查方法中,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按照由粗至细、由细至精的工作思路选取几种较为合适的审查方法,组成混合法相互交叉,混合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质量,又保证时间。

对造价审核人员来说,专业技能是其提供服务的必要条件,必须不断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防范由于技能不足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结算审核工作是一个对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只有具备了良好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才能胜任此工作。由于目前计算机软件被广泛运用于预算编制工作中,所以要适应形势与时俱进,我们结算审核工作人员也需要熟练的掌握各种软件的应用。然而目前还有许多结算审核人员采用手工操作,这一方面大大影响了工作效率,同时使得结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大大降低,随之带来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因此要防范工程结算审核过程带来的风险,提升审核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计算机应用能力也非常必要。

(五)不断加强职业道德约束

目前,我国制定了《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来规范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各个造价咨询单位应组织学习,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造价工程师的自觉行动;另外要健全职业道德方面的监督机制,工程造价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如: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度。

(六)强化造价咨询机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过程中,应有相应的法律意识,不能有“拿进篮子就是菜”的思想,在对拟委托项目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委托合同中允许偏差范围应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约定,主动放弃和拒绝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项目,如:对于那些雇主有舞弊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风险大的项目,就算失去可能的赢利,也应坚决拒绝。

(七)提高造价咨询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

由于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的风险是由多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有审核工作自身的风险,又有建设单位与审核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有审核人员内部利益的冲突,以及审核人员自身道德素质水平、业务能力的高低。这就要求必须完善内部体制,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审核制度,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并且协调好内部审核人员的关系。要实行分层审核,初审、复审、终审之间要做到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及时的发现错误并纠正错误,高效的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只有通过规范严格系统完善的内部制度,才能更好的规避和防范结算审核工作的风险。严格履行三级复核制度,造价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造价机构负责人对审核报告均要认真复核,出具报告要谨慎,不能有遗漏事项,努力把责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底稿制度,加强业务档案管理,保留完整的审核轨迹。 对造价审核人员应当定期地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对在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5

1.合同管理意识、法治观念有待增强

我们正面对一个法治不断完善、审计更加严格的社会环境,法律既规范我们的经营管理行为,也保护我们的正当权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依法办事,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修养,学会用法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工程中,合同占据着中心地位,合同的签订是个极为严肃、严谨的法律过程。经过不断地总结经验,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批比较完善的合同范本,FIDIC合同就是其中之一。我国近期对建筑市场合同文本不规范的情况也极为关注,为了规范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新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13版合同文本在1999版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将合同要素进一步细分,同时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计量与支付、缺陷责任与保修等方面要素,可见国家加大了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在可持续发展、工程成本控制以及工程质量方面的管理力度,使合同文本更加贴切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程管理人员,要熟知合同相关法律及标准文本的内容,提高法制观念,提高合同意识,规范签订行为,提前防范工程各类风险。

2.合同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

中国正处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变革进程之中,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引领了社会生产的新变革。工程合同管理在今后发展中也同样会向过程化、信息化以及数据共享方向迈出前进的步伐。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中,各式各样的合同文件让管理人员头痛不已,如若再遇到人员调动或者办公场所变更,就大大增加了存档合同资料缺损的概率。这样,导致了合同归档管理无条理,合同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信息化程度偏低等问题。同时工程基本信息无法在相关部门内共享,形成“信息孤岛”。这样不利于工程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工程经验的积累以及工程信息的查询。若在工程合同管理中融入信息化技术,按照依法规范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利用信息技术、确保资料安全的管理思路,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数据共享协作平台,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水平就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3.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也在不断扩展。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岗位工作能力,不断增强职业道德观念,通过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达到规范合同管理人员行为、提高业务水平的效用。如果部门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更新知识体系,吃透政策法规,掌握新的管理方法;此外加强横向交流,与建筑信息需求部门集中沟通经验,不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就会达到纵向规范管理、横向协同配合,以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增强多方面管理的目标。

二、加强事业单位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1.合理选择合同类型,有效规避工程风险

工程合同管理直接关系着项目的目标管理,最直接的就是造价控制。工程合同类型比较多,作为建设单位要选择适宜的工程合同类型,以便于有效地规避工程风险。在订立合同前,要周全考虑项目的复杂程度、规模和工期长短等关键要素,选择相应的合同类型。如果工程的复杂程度低、规模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选择的空间比较大,可以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更愿意首选总价合同,因为这类合同的特点是主要工程风险由施工单位来承担,但事业单位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要加强总价预算的审核,以保证合理性的合同报价。如果工程项目施工前设计方案及工程量都不十分明确,比如涉及隐蔽工程的维修项目,工程实施前无法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案及工程量,这时单价合同是最合理的合同类型,工程结算时可以依据合同中清单报价的单价,以竣工后实际的工程量来进行结算。

2.加强签证管理,预防合同纠纷

每项工程都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工程管理人员很难预知工程未来所有的变化,又由于合同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签订,就必然会出现一些工程实施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了设计变更及进度变更等,必然会导致工期和合同价款的变化。当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或者价款增加时,施工单位往往会依据法律规定在有效期限内提交签证单,由事业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延长工期或追加合同价款。签证单是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实质上是对合同的补充,所以加强签证管理也属于合同管理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中,工程负责人要时刻关注工程的进程,了解施工方案,定期核实工程量,有效控制签证权限和规范签证手续。当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进行对比,只签证客观实际情况,即签证施工的工作量、人工数量及施工措施等,而不签证单价,这样就可以为工程后续结算审计工作留有余地,合理预防合同纠纷情况的产生。

3.构建信息化数据库,搭建协同工作平台

合同管理的内容包含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生命周期内产生的一切工程相关资料,涉及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其形式为文字、数字、图片、声音等。信息来自工程项目的各个参与方、各个阶段、各个专业以及各个管理目标,由此可知,合同管理是一项动态化、多维度的管理。AUTODESK公司于2002年率先提出了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的方法和理念,近几年这一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其带来的管理信息的直观化、透明化及综合化对合同管理工作有很大的辅助作用。近年来,在中国BIM理念也正逐步走进建筑行业,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今后在事业单位基建部门可以尝试建立小型BIM数据模型,其中包含建筑立体模型,同时汇入建筑项目的空间信息、时间信息以及费用信息,将各方信息进行汇总整合,通过数据库及三维呈现方式让工程信息立体化、直观化。同时BIM数据库还能为单位内相关部门提供协同工作的信息查询平台,针对不同部门的工作需求开放相应的信息查询领域,专人管理,在满足部门内部所需信息查询的基础上,保证关键信息不泄露,例如BIM模型能够清晰呈现出发生紧急状况的具置、建筑物内部消防报警设备布局以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单独提取这些数据将提高安保部门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维修人员可以通过提取建筑结构图纸部分查询相关的管线信息,近而可以因地制宜地制订维修方案;单位财务部门人员可以从数据模型中查询到每次建筑维修或者改造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有助于时刻了解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固定资产增值情况。由此BIM不仅集成了建设工程的多维度信息,同时还提供了一个多方交流的环境,将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带来更大的价值。

4.强化廉政风险控制,做好廉政风险管理与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机结合

众所周知,工程项目一直都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我国深入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与各项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中一项重要岗位,管理人员要将廉政风险管理思想融入合同管理工作中,在工程合同中增加廉政补充条款,将廉政风险控制贯穿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做到早预防、早控制,有效遏制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营造良好的廉洁氛围,使工程合同管理项目成为廉洁、高效的管理示范工程。

工程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文6

佘雷,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先后担任了香港海景国际集团、福建省九龙宝典机构、福建海联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宏博科技公司、汇城房地产公司、福建省卫生厅等数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应邀参与谈判和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几百份,涉案金额数十亿元人民币。作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佘律师一般每个月拜访顾问单位一次,以便企业咨询和反馈新情况新问题。

“非诉讼业务是律师业作为商务服务业的主要内容。”

据佘律师介绍,律师跟企业的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中国历史沿袭下来的诉讼,就是当企业发生纠纷,没法协商解决时需要依靠律师通过诉讼解决,这里面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还有仲裁;还有一块就是非诉讼业务,目前范围比较广,通用的、大家比较熟悉的非诉讼业务就是企业法律顾问这种方式。“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就是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佘律师解释了非诉讼业务的意思。

对于商务服务业中非诉讼业务的具体内容,佘律师说:“合同事务是律师最主要的非诉讼业务,它的范围非常广,涵盖了投资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房地产开发与转让、知识产权、企业改制、股份转让等各个经济领域的事务,包括了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订、履行监管。”另外,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还会从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就某一事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解答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参与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调解、代为发表声明或公告、提供法律法规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等等。

随后,佘律师举了个合同纠纷的案例:一建筑公司承揽某楼盘的施工项目,将4号楼土建工程交由袁某施工。袁某承包的方式为包工,由建筑公司提供施工用具材料,承包价款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建筑面积按实际施工图纸面积计算。合同签订后,袁某组织施工,其中2~6层及阁楼建筑面积为5324.81平方米,一层车库储藏室标高未达到2.2米,面积为944.02平方米。工程竣工验收时,该建筑公司认为根据当地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车库储藏室未达2.2米(施工图纸标高为2.18米),不属于建筑面积,不应当计算工程款。双方为此发生纷争,袁某状告该建筑公司,要求其付清全额工程款。

“这个案例的关键点在于原告袁某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建筑法上承包或分包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这决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的约束力。实际上,被告本是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不能擅自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原告是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因而双方并非建筑法上的承包或分包关系。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考量,被告是建筑公司,无固定的施工人员,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聘用原告为其施工负责人。因此,袁某与被告建筑公司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结算的是劳动报酬。另外,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建筑面积是指实际施工图纸面积,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于被告所提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依据,该份计价指引只对本案被告具有约束力,并且拟定合同时被告未明确告知原告双方结算应适用当地的计价指引作为结算依据。综上所述,建筑公司应当按原告施工的面积即6268.83平方米计算工程款。”

“企业的发展需求使得非诉讼业务服务的范围扩大。”

据介绍,近年来非诉讼律师业务还有一些正在发展的新业务,如律师见证。“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的律师见证已日渐增多。特别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律师见证已成为一项新兴的业务活动。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律师见证的两个目的,一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二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律师见证必须依法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才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接受企业的委托,对其下属公司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也是非诉讼业务服务内容新的拓展。这项业务在发达国家已非常普遍,但在中国内地,仅有大型外资公司聘请香港地区外国律师事务所办理该业务。该业务有大的发展空间,但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风险也很大。”佘律师说,“另外,从企业生存的社会法律环境来看,除了依法治国外,建立诚信和谐社会也是很重要的。中国在这么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危机增加了很多交易成本。这也催生了一项新的非诉讼业务――就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这与诉讼中的调查取证不同,这种调查取证不仅仅限于法律赋予的查阅档案和询问证人的权利,而是律师凭借其广泛的社会关系和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收集、整理有利的信息,例如合作者的诚信度、历史背景、利害关系等,这种调查取证并不是专为诉讼而收集的。”

“培养证据意识,提高法律观念,多和律师交朋友。”

佘律师表示,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需要处理与各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的关系、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等等,这其中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而风险的最集中表现就是合同,因为许多事务最终都要形成合同。合同事务的处理包括两个阶段:合同的设立阶段,时间跨度为从一方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直到合同生效,具体事务有调查情况、参与洽谈、制作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拟订合同、申报批准或登记;合同的履行阶段,时间跨度为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终止,具体事务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是否需要中止、变更、解除,并且及时以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