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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论文范文1
(一)从实证研究来看
全球化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经济发展产生冲突,让谁优先发展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人类以自己的需要作为价值标准来衡量其他万物的有用性,对自然大肆开发,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利用,资源日渐匮乏和生态系统的功能被忽略,社会发展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威胁着生物多样性系统,自然生态结构遭到破坏。生态主义者认为,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直接源于自认为可以征服万物的人类主体性和中心性。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难题,对于我国西部贫困地区更面临这样的困境,中国西部贫困地区一般属于自然环境较差和资源短缺较严重的地区。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度地向自然索取,如草原的过度使用、水资源滥用,森林滥砍滥伐,植被退化、草场沙化、石漠化等。人们不以生态为本的掠夺式经济开发,导致经济发展的欲速不达,形成环境破坏、资源锐减,而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或畸形发展的恶性循环。环境问题暴露出一个内在的原因,人们为了经济发展客观上牺牲了资源与环境。现象背后明显地看出有和环境法相一致的价值导向———人类中心主义。
(二)从学理上看
对环境法立法本位的探讨观点各异,但都离不开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本位法律价值观应是现代环境法的法哲学基础。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体系应该是建立在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面对生态危机,人类应该审视现有的环境价值观和利益观,从人类中心、非人类中心向生态主义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学理界关于环境法本位的探讨主要观点有几种:环境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环境法教授吕忠梅。这种观点认为维护环境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要依靠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较为温和的人类中心主义。但他们的观点是立足于现实社会发展阶段的,认为现在用法律来调整人和环境的关系还为时过早。环境法的本位是社会责任,主张任何环境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都要承担环境义务,这是环境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任何活动都应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具有进步性的,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实质上还是以人类中心为理性思考基点的。环境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这种观点的代表是环境法教授徐祥民。传统法律的模式是授予公民权利,权利人提出主张,国家机关加以救济。非人类中心论的学界代表有郑少华主张的环境法的自然本位学说和以陈泉生教授为代表的环境法生态本位学说,这两种观点是超越传统人类中心论的思考模式,开创性提出环境法伦理基点不应只建立在人类的利益上,还应该兼顾后代人、自然和有生命的其他物种,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上考虑自然的利益,生物的利益、生态权利和后代人的利益。比较各种学说,学者们虽观点各异,但都是立足于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把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作为思考的伦理基础。对比来看,将环境法主体拓展最宽的是自然本位学说和生态本位学说,这两种学说不仅考虑各代人的利益,又扩展了主体范围,从环境资源永续利用和人类长远发展来看,自然本位和生态本位学说则更可取,这两种观点是非人类中心的典型代表学说。
(三)从立法来看
我国现行环境法立法以人类中心为出发点需要改变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我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符合人类社会的理性认识的,但不能否认这项原则是标准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思维方式,环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附属。协调发展原则虽然明确了环境与资源的重要性,却没有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置于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驱使下,环境与资源保护必然沦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重视以代际的观点审视本代人的发展,和关注后代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当代人在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不应让不断恶化的环境反过来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而剥夺后代人享受的良好的自然环境的权益。
二、生态本位的法哲学价值观的学理发展
(一)的生态主义观
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生态一词,但并不意味着缺乏明确的自然生态观,马克思多次论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提到,人们必须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类违背自然规律,不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人是“站在稳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常常忘记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现,在观念上将人类与自然界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又强调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为社会的存在要对自然界进行统治,但同时强调对自然掠夺式开发,会造成难以察觉到的间接影响和长远利益,要求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要斗争又要合作。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虽然是以人类为中心展开论述的,但却是人类文明转向生态文明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生态本位的环境价值观
随着工业化发展,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加剧,人口急剧膨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扩展,资源短缺现象出现,环境污染加重,生态平衡被打破,直接影响到自然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自然理性的提高,人们从地球科学,生态系统与人类关系,生态伦理等不同角度对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进行深入的学术探讨,反省和批判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观,应该确立以自然生态为基础的环境伦理理论。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要求人类发展不能只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考虑其他动物植物的权益。我们思考人和自然关系时,应该秉着两条原则既要促进人类的生存发展又要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平衡。不能将经济社会的发展置于其他物种的生存、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平衡等之上。生态主义的环境法律观念还要求承认人类价值,也要承认其他物种的价值,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倡导注重人类的环境资源责任和代际间的公平,充分考虑其他物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生态主义对环境立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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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地表环境的污染
1.1.1占用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本身就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会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在开发矿产资源时,会对地下水系统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地下水水
位下降,矿产开发区及其周围土壤的水分和营养物质流失,地表植被破坏,导致土地贫瘠,造成土地沙化。目前,我国对部分矿产开采和实用的技术相对落后,导致矿产开采中产生大量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弃物经过长期的风吹日晒雨淋,逐渐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同时,部分金属矿产的开采过程中,原本储存于地下的矿产物质逐渐暴露在地表,导致其化学性质发生改变,金属污染物加大了对土壤的污染。
1.1.2对地表植物造成破坏
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分别为矿产资源开采的两种方式,露天开采主要用于开采埋于地球表层的矿产资源,相对地下开采而言,成本更低,但会对地表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不仅地表植被会被破坏,其堆放在外的尾矿等也会对地表造成较大污染。地下开采的主要用于开采地下深层的矿产资源,大量的地下采矿作业,会使得地表失去支撑,进而导致坍塌等事故,也会对地表植被造成破坏。矿山开采前一般为森林或草地等,在开山采矿之后,往往森林被砍伐、草地被破坏,矿产废弃垃圾堆置严重,导致地表的自然景观破坏严重,其环境服务功能降低甚至消失。
1.2对水资源的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区塌裂等现象,导致矿区的储水结构发生变化,地下水水位下降。另外,采矿过程中对植被的破坏,也会导致地表涵养水源能力下降,造成地表水流失加速。同时,地下采矿的行为还有可能改变地下水的水流方向,甚至出现河流断流的现象,导致原有的水利设施失去原本的功效,对农业耕种造成直接影响。
1.3对大气的影响
矿物开采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导致矿山区空气污染。尾矿和采矿后遗留的废石,在受到风力等外力的影响,也会产生粉末和扬尘,导致空气污染。事实上,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对农业造成破坏。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会导致土壤板结,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农作物生长。
1.4导致生物的多样性受到破坏
植被被破坏、水质污染、土壤污染、人类的入侵等都会对矿区的生物多样性都会造成破坏,并且这种破坏往往是不可逆的。矿区生物多样性若受破坏严重,其恢复工作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即使在被破坏后,再采用人工技术恢复,其质量也将大大下降。
1.5诱发地质灾害
矿产资源开采导致植被破坏、水系统破坏等,造成水土流失,进而诱发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山洪、泥石流等,还会加速土地沙漠化。据相关调查显示,矿山的开采和矿石的运输,是导致近些年来城市沙尘暴日益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矿产资源的地下开采方式,形成地下采空区,容易导致地表的坍塌和沉陷,甚至可能诱发地震等严重的地质灾害。在矿产资源开采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采矿垃圾,不仅污染环境,而且由于其堆放的位置常位于山坡,在风雨的作用下,也容易产生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瓦斯突出和爆炸也是矿区常发生的地质灾害之一,另外,矿床顶板冒落、尾矿岩变形等也是威胁着矿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预防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措施
2.1加强矿区环境监督和管理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虽然意识到了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的重要性,但是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法规存在“法多难治”的现象。政府部门应当对矿山的环境保护和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法制建设。同时,要做好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制度,做好矿山环境监测和预报制度,是做好矿山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在不断扩大矿山环境监督范围的同时,对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预防和整治措施,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督体系。
2.2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
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一方面媒体曝光反面典型,可现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觉醒,也对采矿企业起到督促作用,同时也可以提高矿区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3提高矿山开采市场准入条件
提高矿山开采市场准入条件是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在建矿审批的环节中,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并设立环境问题产生的准入条件,提高容易产生环境问题矿产的准入门槛。
2.4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
近些年来,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这与执法不严有着一定的关系。企业作为盈利主体,不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的责任。因此,政府部门就需要加强执法和监督,迫使矿山开采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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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导和基础。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不能仅仅依靠人们意识的提高和革命自觉,而必须依赖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的支撑,特别是一个科学而有效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撑。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需要从生态文明的角度重新审视和评估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我国需要用可持续发展理念替展理念,需要把生态理性纳入法治运行轨道,确立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法治系统。从生态文明的角度重新审视和评估我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根据生态文明的精神和要求评估与审视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再根据这种评估修订现有的环境资源立法,同时提出新的立法规划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其次,由于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体系性、整体性的事业,还需要对其他相关的立法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估,并根据评估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解释来实现其他法律的生态化改造。法律责任制度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是一项立法能否得到实施,能否最终实现其目标的关键要素,特别是对于环境立法这种带有强烈政策性特征的立法而言,法律责任条款是一项立法有效性的关键决定因素。出于这一考虑,本文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对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评估和审视,并根据这种评估和审视提出未来中国环境责任立法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目前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不能适应生态文明要求的突出问题
(一)环境违法的成本过低,导致企业缺乏环境守法的动力
决定企业是否进行环境守法的因素很多,包括守法保障管理、守法促进措施的有效性、守法监测和评估等因素。而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是环境违法成本。所谓环境违法成本,指企业违反环境法律所应承担的负担和损失。环境违法成本=违法的责任后果×违法责任承担的概率(查处概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企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组织,决定其选择环境违法还是环境守法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环境违法成本和环境守法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当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时,企业守法才有利可图,环境法的执行和实施才有可能是有效的。而当环境守法成本大于环境违法成本时,环境违法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为,环境法的实施必然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我国企业环境守法意识淡薄、企业环境守法信用不高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的重要意义。通过分析我国环境法律中的法律责任可以发现这么一个现象:我国目前环境违法的责任后果总体偏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大大高于罚款数额的现实促使企业宁可违法排污缴纳罚款,也不愿意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大气污染治理为例,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不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排污的行政处罚的最高金额只能达到10万元,这种罚款额度对一些小型的污染治理设施有一定作用,但对那些每天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都远远超过10万元的大中型污染源则不能发挥引导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正向激励功能。
(二)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过于狭窄
生态文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环境资源问题的新视角,也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思路和方法。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体系性、整体性的事业,因此需要具有整体性和体系性的解决方案。正是居于生态环境问题的体系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十报告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这就要求包括技术转型、经济转型、政治转型、文化转型和社会转型在内的体系性和整体性的转型。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以下两点原则对贯彻整体性和体系性的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应当加强政策之间的整合,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是相互依赖和相互加强的,达到这些目标的政策应当整合;第二,由于转型是整体性的,不仅仅私人机构需要根本性地改变其行为模式,而且政府、个人等其他主体也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在私人机构中,不仅直接的污染源主体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投资者、销售商等相关主体也需要改变其行为模式。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责任是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针对作为排污主体的企业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很多,而规定政府的法律责任的条款相对较少,规定消费者、银行、证券公司、销售商等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几乎是空白。这种以污染源主体为核心的、其他主体法律责任条款薄弱甚至空白的法律责任结构与生态文明建设所要求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模式转型是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应当限于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还应当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其他组织和个体。
三、扩张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确立和强化消费者的环境法律责任
建构于传统经济理论和模式之上的消费者权利话语,是一种对消费主义迷醉的表达,这种话语以经济发展观上的盲目自信和对科学技术的盲目乐观主义为基础,认为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没有止境,不会受到生态、资源和环境的约束。这种传统的经济模式和理论正在把人类及其生存的家园引向危险的边缘。生态和环境危机的应对不可能在“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利”这一传统的理论模型下得以破解,而是需要对生产和消费进行联动的规制,需要用正确的社会生态义务来调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使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消费者生态义务的理论在此背景下破土而出。所谓消费者的生态义务,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达成生态消费模式、实现良好的消费秩序而承担的法律义务,具体包括适度节约消费的义务、依法处置消费废弃物的义务等。适度和节约消费的义务并不是直接禁止人民进行奢侈性消费,而是要求进行奢侈性消费的人对其所占用的其他人排放空间和资源付费,以确保总体的排放总量和资源消费在生态环境的容纳总量范围之内。通过住房空置税收制度、高额消费税收制度、阶梯资源价格制度、垃圾分类制度等制度确立消费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推动消费者行为模式的转型,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强化
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为推动和保障义务的实现,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政府环境责任问题在我国被广泛讨论,如何通过具体的立法确立起政府环境责任被认为是中国环境法制完善的一个关键问题。近年来,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立法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例如,2007年新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9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然而,我国的环境立法过分强调政府的环境管理权力而缺乏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有效机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被认为是中国环境法治最重要的问题。从国外的法制经验来看,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及政治责任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必不可少的法律路径。以目前国内讨论得最为热烈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在国外,环境公益诉讼最重要的目的和功能就是通过诉讼督促政府依法履行其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因此,在国外,第一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是公民与社会组织。美国的《清洁水法》关于公民诉讼的规定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中的最著名的规定之一。根据其规定,任何公民可以以违反该法为由,针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和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提讼。该法对可能被控的人的定义为:个体、企业、合伙者、协会、州、市镇、委员会,一个州内更细分的政治组成部分,或者任何州际间的实体。通过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赋予公民通过诉讼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重要的目的和功能。中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需要在公民和社会团体监督政府行为这方面做出突破,通过公益诉讼撤销政府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和促使政府积极履行其环保职责。具体而言,完善政府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强化环境生态质量的政治责任制度,建立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以雾霾防治为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可谓是对片面追求GDP政绩观的一次纠正。但是,目前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任职和升迁没有直接挂钩,其对领导干部的约束效果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我国的大气污染形势亟待彻底改变的背景下,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建立空气质量考核一票否决机制,对未能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改变各级政府官员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雾霾难题也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第二,建立对不履行环境治理职责或治理不达标的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
运用经济罚款制度来惩罚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在污染治理方面的行政罚款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起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而在污染治理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违反环境法为代价,成为环境污染治理法律和政策实施的主要障碍,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罚款制度来预防和纠正其违法行为。在这一方面,西方的经验可为我国的制度建构提供借鉴。例如,在欧盟,针对成员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违反欧盟法的行为,欧委会在对成员国违规现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警告后,相关成员国须及时回复,并在欧委会书面警告之后两个月内准备应诉。如果成员国的回复和整改不能达到法律的要求,欧委会有权诉诸法律程序,对违规国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建立环境治理达标与中央财政投资联动的制度。
单纯的经济处罚在威慑和预防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功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即使建立起了针对地方政府的罚款制度,罚款的数额相比项目给地方带来的巨大利益还是无法比拟,因此,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处罚制度不应当仅仅限于罚款,还应当使环境治理和中央的相关投资挂钩,倒逼地方政府选择发展与环保的双赢道路。美国为了制裁地方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设计了一系列督促地方执行联邦法律政策的惩罚机制,例如,对环保不力的地方,国家环保局可将其环境管理权收归联邦,该地方也将失去获得高速公路基金或建设新排放源的权利。在这方面,我国的区域限批制度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步应当探索大气污染防治及环保达标与中央的发展投资联动的制度。
第四,完善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应当通过法律明确政府大气污染信息公开的义务,扩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范围,并赋予公民和社会团体在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其公开的法律责任。政府应当在已经制度化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空气质量预警信息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信息公开扩大到适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日常监管信息、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等方面,通过信息公开的力量,来监督企业守法和政府依法监管。
第五,完善现有的政府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制度。
现有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行政不作为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追究政府法律责任的制度,在雾霾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但是,由于雾霾治理是一个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业,需要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来促成这些传统的政府法律责任制度在雾霾治理中的实施。
(三)股东、信贷机构、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环境法律责任的确立和强化
环境法律责任的扩张,不仅仅涉及消费者和政府,股东、信贷机构、销售商、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等其他主体也要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
1.股东的环境法律责任
企业的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但是,要从根本上预防环境风险,需要将环境风险的预防尽可能地提前,对投资环节也进行有效的规制。股东的资金是企业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一直以来,传统的法律理论只要求股东承担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而对投资机构所投资的项目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后果则无需承担任何环境责任。这导致一些恶意的股东利用公司的人格来从事损害环境的项目以谋取暴利,待获得利益后又注销公司从事新项目,其造成的环境和生态破坏最终由受害人和国家买单。针对此种不公正的现象,需要确立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对公司的环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应制度和机制。
2.信贷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
当信贷机构的信贷资金为了追逐利润而大量流入严重破坏环境的项目时,信贷机构也成为一个隐形的污染者,成为污染行为的有力帮手,因而,信贷机构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义务和责任对生态文明的建设具有毋庸置疑的意义。目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绿色信贷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规定了信贷机构的绿色信贷义务,但这些义务都是一些倡导性的政策性义务,其实施的效果非常有限。绿色信贷要得到真正的推行,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法律一方面要规定倡导性的义务并配置税收优惠、贴息优惠等措施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也需要为信贷机构设置强制性的、“底线防御”类型的绿色信贷义务,并针对违反此类强制性义务的信贷机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禁止向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进行贷款的义务,中止对环境具有重大破坏性的项目贷款的义务等,如果违反这些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法律应规定信贷机构承担信贷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3.环境专业中介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环境设施专业运营机构、环境审计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以环评机构为例,由于环评机构是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而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而委托本身又是一种收费式的商业行为,因此当环评机构为了商业利益而出现信用风险时,就需要通过有效的法律责任机制来进行治理。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主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也是一种有力的手段,这种责任属于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法律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的连带民事责任。将来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进一步确认节能服务公司、环境审计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一)近年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立法进展
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在立法上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比较重要的进展如下:
第一,增大了行政罚款力度。
2008年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修订前的罚款数额是10万元以下。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了针对违法排污的按日计罚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来确定罚款数额。
第二,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
根据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明确了应当对环境监管人员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
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8条具体列举了对环境监管人员应当进行行政处分的九种情形,并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此种情形下,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四,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更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力。
例如,2008年修订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把限期治理的决策权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修订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2014年最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顿的权力,第25条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第61条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未通过环评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恢复原状的权力。
第五,降低了环境刑事责任的门槛。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两处修改:其一,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二,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环境刑事犯罪的构成标准。
第六,规定了环境信用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将企业环境违法的信息公开会对企业的公众形象及商誉造成影响,这也是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美国联邦环境总署通过执法与守法在线数据库公布全部执法和守法记录,这一做法在守法促进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新修订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54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不仅运用信息公开的方法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而且把信息公开和环境信用评价结合起来,对企业环境方面的行为进行长期的跟踪评价。
(二)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的未来走向
第一,完善环境行政罚款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罚款的力度。
首先,改革数值封顶式罚款中的不合理的数值限制和倍率封顶式罚款中的不合理的基数设定。针对许多环境行政处罚的数值封顶式罚款中的数值限定远远低于守法成本的情形,需要及时提高封顶的数值或者将数值封顶式罚款变更为倍率封顶式罚款。针对倍率封顶式罚款不能与守法成本和所造成的损害相匹配的情形,改革赔率封顶式罚款中的基数设定。例如,针对超标排放和超过总量限制排放的企业,可以以采取污染治理措施所需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这样处理才能够满足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的条件。其次,设计科学合理的行政罚款额度确定标准和程序。科学合理的环境行政罚款制度设计要最终落实以实现其制度目标,还有赖于科学的罚款额度的计算标准和程序。加拿大为了推动环境执法和罚款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专门制定了《环境执行法案》。这方面,美国联邦环境总署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借鉴。其颁布的《民事处罚政策》(GM-21)和《处罚实施的具体法令措施框架》(GM-22),不仅奠定了科学设定环境违法处罚的框架,还设计了具体的罚款额度计算标准、模型和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的基点是违法收益,并设计了专门的计算机程序模型(BEN模型)进行计算,以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收益,消除违法者由此获得的相对竞争优势。BEN模型所计算的违法收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机会成本,即违法者没有按时购买处理设施并运行维护所节省的费用用于其他方面可获取的收益;二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货币的贴现。通过计算机模型的使用,将违法者的收益尽量量化,提供了处罚的明确依据和清晰的计算过程,另外,法律还要求将所有内容和计算方式通过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公开并接受质疑。计算机模型和公开程序的双重约束,保障了环境违法成本不低于环境守法成本,保障了环境行政处罚额度确定的科学和公正。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的环境行政罚款也要通过计算机模型的开发来限制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罚款在实施中被打折扣。
第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赋予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特定的法律效力。
许多企业很善于钻法律的空子,虽然其很少实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然而轻微的违法行为却总是不断。针对这种“精明的”违法者,环境行政处罚的转换制度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其环境违法的成本,例如,可以把违法者每次受到的警告处罚记录在案,累积到一定次数便可以向更高一级处罚形式转化。目前,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作出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的规定。一些省市已经在试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然而,信用评价的结果的运用范围非常有限,使得这一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在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上应有的功效。将来的制度改革应建立每个企业的环境守法和违法行为的信用档案并定期进行信用评级,而且,对那些信用评级差的企业在环保资金补贴、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上市及增股融资等方面进行限制甚至直接剥夺其资格。
第三,建立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我国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赔偿相关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损害。而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一直由政府承担,这是一种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污染者的环境修复法律责任。
第四,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生态论文范文4
1.1煤矿概况
该矿是由原先的3个煤矿及扩大区原地整合而成,3个煤矿均于2009年之前关闭。煤矿位于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西,面积约9km2,开采33、44和52煤,单水平斜井开拓,长壁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法。地面工程包括工业场地(在原先一个煤矿的工业场地基础上改扩建而成)、排矸场(新建)及炸药库(新建),场外道路包括工业场地进场道路及炸药库进场道路。目前井下、地面工程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设备安装。
1.2方案范围
根据煤矿已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煤矿生态调查范围为煤矿边界外扩200m,面积约12km2。评估区包括场地区、排矸场区、道路区、地面塌陷区及5年地面塌陷区,面积约5km2。
2生态环境调查
2.1矿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本区地处我国西北内陆,属于中温带干旱、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年蒸发量相当于降水量的4倍。区内地表水系属黄河水系,均为季节性河流。调查区地势西高东低,相对高差约252m。地貌类型为河谷阶地和黄土梁峁沟壑,以黄土梁峁沟壑为主。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和其他土地共6个类型,其中草地面积最大,约占调查区面积的60%。植被类型为典型的草原植被,代表群系为铁杆蒿群系。植被覆盖度以低和极低覆盖度植被为主。土壤类型以栗钙土为主,存在极强烈水力侵蚀。根据现场调查,调查区发现由采煤引起的大型地面塌陷1处,由原先的3个煤矿于2003至2009年开采33煤上分层形成,由于均采用房柱式炮采,现场调查部分区域已产生塌陷坑及裂缝,而局部还未塌稳,所以该塌陷现状稳定性较差,威胁耕地0.9030km2、林地0.2361km2、草地2.1020km2及裸地0.0075km2。
2.2生态环境破坏与影响调查
2.2.1场地区
工业场地占地11.45hm2,为采矿用地,目前正在建设,经过现场调查,除生活福利区有少部分已完成了绿化外,大部分区域还存在未绿化区域。整合前2个煤矿的工业场地还未进行闭坑治理,对生态环境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2.2道路区
煤矿新建道路为工业场地进场道路及炸药库进场道路(后统称“道路区”),总占地1.10hm2。经现场调查,两条道路均已绿化完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整合前煤矿的进场道路均是在乡村道路上扩建的,目前已作为村民生产生活使用。
2.2.3排矸场区
占地0.27hm2,经现场调查,目前还未堆积矸石,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整合前煤矿产生的矸石均被周围砖厂拉走综合利用。
3生态环境影响预测
3.1开采区影响预测
经过预测,煤矿5年期将会对部分乡村道路造成损坏,从而影响车辆及行人的正常通行。此外5年开采产生的地面塌陷还将影响0.4km2的原有地面塌陷,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地面塌陷不同区域的变形程度,对煤矿5年区内受影响的土地类型、面积及影响程度进行预测。
3.2场地区及道路区影响预测
场地区及道路区均为采矿用地,预测5年期无新增占地,两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整合前2个煤矿的工业场地对周围生态环境也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3.3排矸场区影响预测
预测5年期每年约有1.35×104t矸石堆放,将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4治理措施及工作量
4.1地面塌陷区
治理范围包括了原地面塌陷区及5年地面塌陷区。
4.1.1裂缝充填
采取周边以及裂缝上坡方向就地取土的方式人工充填,经计算,裂缝填充面积11.31hm2。
4.1.2耕地恢复治理工程
主要为土地平整。即对起伏不平不便耕种的塌陷地,通过就地平整法进行挖补平整,保证标高基本一致,有利于耕种和植物的生长。经计算,需要平整土地30.30hm2。
4.1.3林地恢复治理工程
由于此区域的特殊性,林地及园地复垦主要采取的是对受损的树木,及时扶正树体,保证正常生长。经计算,需平整土地0.12hm2,抚育林木约149株。
4.1.4草地及裸地恢复治理工程
对填充后的土地进行人工平整;土地整理后,选择优良草种播种,进行草地改良;严禁放牧,尤其在复垦恢复阶段。需要平整土地1.12hm2,需要紫花苜蓿草籽33.35kg。
4.1.5乡村道路治理
由于5年区内道路都为土路,仅进行裂缝充填。
4.2场地区
4.2.1新建工业场地
计划在生产区及生活福利区种植侧柏、油松两种乔木以及紫穗槐灌木和草籽,植树面积2.83hm2,需要苗木(含紫穗槐)3208株,种草面积3.83hm2,需要草籽114.91kg。
4.2.2整合前原有工业场地的治理
整合前两个煤矿的工业场地占地面积分别为3.21及2.79hm2。共需场地平整6.00hm2,草籽选用紫花苜蓿,共需草籽180.0kg。
4.3排矸场区
对5年新增矸石进行治理,需0.15hm2顶面进行压实并平整,覆土0.3m后种草绿化,共计绿化0.15hm2,需覆土750m3,种草面积0.15hm2,草籽选用紫花苜蓿,共需草籽4.5kg。
5结论
环境生态论文范文5
(一)何为环境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不同于其他设计的首要表现在于对象的不同,比如说服装设计以服装为对象,家具设计以家居用品为对象,每种设计种类都有其特定的目标群体。环境艺术设计的目标是一定的空间或者说是环境,在这种设计中要把环境中的所有因素考虑进去,设计的最终目标是:在环境的承受能力的范围内力求舒适度和美感达到最高水平。
(二)从本质上理解生态理念从本质上说生态理念区别于以往理念的不同之处在于更加强调生态的重要性,相关行业的开发设计人员必须要把人的活动和自然的规律统筹起来进行考虑。
二、环境艺术设计中生态学理念的基本价值取向
(一)把生态纳入考虑范围的价值观。生态价值观是一种崭新发展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人们不再狭隘的只以自我的利益为中心,不再肆无忌惮的为了达到经济目标随意破坏环境。人们开始意识到征服自然是一个多么愚蠢的想法,还认识到人类只有把自身的行为和活动范围控制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的创造力。
(二)把生态纳入考虑范围的伦理观。一提到伦理观,大多数人的思想都会局限在人类社会范围内,然而现在的伦理观在衡量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时开始把生态作为一个衡量标准。这种新型的伦理观念在评价一个人道德水平的高低时不仅考虑他的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中其他人的生存发展,还考虑到这个个体的行为是否会对生态系统中的其他成员造成危害。而“生态系统中的其他成员”是一个涵盖范围很广的领域,不仅包括除去人类以外的其他生物,还包括非生命体。生态伦理观把其他成员放在与人类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强调人类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地球上生存的其他生物和非生物的负向影响。
(三)把生态纳入考虑范围的美学观。这个美学新理念产生在生态学和美学的交叉领域,这个观念的研究范围是:什么是生态美学;生态美学究竟用何种形式展现自己;生态美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等。这个新观念认为基于生态平衡的生机盎然的环境,比人为创造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
三、环境艺术设计中生态理念的基本原则
(一)要敬畏自然。虽然我们一直在探索自然的奥秘,但不得不承认有很多领域我们人类尚未能发现和解释。唯一有一点我们已经逐渐达成共识:自然界伟大而神秘,尤为值得人们敬畏的是它对自身的维持和修复功能,我们要尽量少干预,以便为实现生态的白我恢复留出足够的空间。
(二)少干预多促进的原则。前面已经说过自然界自身具有强大的恢复和维持功能,这种功能是我们人类无法比拟的,为了最大限度的在环境设计中保护生态,我们能做的就是最大限度的避免对场地的的影响,除此之外,还要为自然界最大程度地发挥发挥自我恢复功能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以科技的力量做辅助。在全球人类的共同努力下,当今的科技发展以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这种高水平的科技发展现状在很大程度上为更加生态性的环境开发和创造提供了可能性。
(四)使艺术参与其中。设计既是一门学问,更是一种艺术。为了实现人们对美感的追求,设计师在开发和设计环境时要使艺术参与到设计的全过程,这样才能使新环境在展现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展现艺术的美感,使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接受艺术的熏陶。
四、环境艺术设计中生态理念的应用
结合上述的论述来说,生态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影响和作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生态设计与保护的影响。接受生态理念的设计师与排斥这种理念的设计师相比,前者在进行创作时,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去对自然环境做一定程度的更改和变动。
(二)在恢复与促进生态中的作用。与过去相比,现在的设计师开始以废弃地作为设计对象,而且这种现象会越来越普遍。用生态的方式修复场地肌肤和创造条件促进场地的自我恢复,将成为设计师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在补偿与适应生态方面发挥的作用。在生态理念的指导下,人们开始着手恢复被自己损坏的环境,补偿性环境艺术领域的工作者目前的主要工作集中在运用科学技术的辅助力量,寻求对环境干扰最小的设计方式和元素。
环境生态论文范文6
目前,关于河道最小环境用水流量的研究成果很少,浙江省未见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但在流域规划、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又不能回避这一问题,本文将对此提出一些估算方法,以供同行探讨。
1、河道最小环境用水流量的内容
一般而言,河道最小环境用水流量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用水:水污染防治用水、河流生态用水、河流输沙用水、河口生态环境用水、河流景观与娱乐环境用水等,但在浙江省水利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大量引水工程、发电工程导致其下游脱水段内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所必须的用水量受到影响,因此浙政发[2001]84号文中的“合理的最小流量”还包括满足下游原来以该段河道为水源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最小流量,其中包括水量的要求和水质的要求。
2、最小环境用水流量的估算方法
2.1下游生活与生产用水
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往往会造成坝址下游河道水量的大幅减少,如电站引水发电导致大坝至电站厂房区间缺水,而供水水库为保证供水水质,多从水库中直接引水或从电站尾水中取水,导致取水口下游河段水量减少。根据水法有关规定,在河流水量减少引起的环境问题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影响区域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问题。因此,首先应详细调查受影响区域的人口、耕地、工农业生产现状、取水口及用水量、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情况,估算其现状生活、工农业、畜牧业等各项用水,并预测规划水平年其用水量。在以生产生活用水为最小下泄流量控制的情况下应考虑有效利用系数和不均匀利用系数,河道因缺乏调蓄容积,为保证用水高峰时取水要求,生活生产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一般小于0.6,不均匀利用系数一般大于1.5,灌溉水量可用每1万亩需水流量1m3/s估算,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一般小于0.7。
2.2水污染防治用水
经过近年的环境整治,我省河道除平原河网地区外大部分河段能满足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后由于蓄水、引水后必须有足够的下泄流量以维持河道水质满足原有功能区划的要求。根据受影响区间人口、工农业、畜牧污水排放量的现状和预测水平年的预测情况,计算维持目标水质所要求的水量。
2.3河流生态用水
生态用水较难确定,对有些涉及重要水生物资源的河流,其最小下泄流量应根据维持保护对象所必须的生存条件如一定的水深、流速或者浅滩等需要的水量为最小下泄流量。对一般河流,如无特定的水生物保护种类,可采取按年平均流量的百分比,如法国规定最小河流量生态用水流量不应小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10,即使多年平均流量大于80m3/s的河流其最低流量下限也不得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20。对我省大多数山区河道而言,水生生物量贫乏,按此要求对水电工程的效益产生较大影响,而对保护生态的作用却不明显,本文建议采用最近十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或90%最枯月平均流量作为最小生态流量,对丰枯悬殊较大的山区河流,这一流量一般对工程效益影响较小,同时维持河道不因建设水电工程而断流。
2.4河口生态环境用水
我省河流多为独流入海,当流域规划中涉及蓄水、跨流域引水等对下游水文情势改变较大的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考虑河口生态环境用水。根据本省实际,河口生态环境用水主要为压咸用水、维持河口冲淤平衡用水、水用水生态,一般以前二者为控制水量,即河流最小流量满足压咸用水和河口冲淤平衡用水时,也能满足水生态用水的要求。
河口冲淤平衡与年水量关系更为密切,引水对河口淤积的影响分两种情况,即长年引水引起的累积性淤积和每年的季节性引水引起的季节性淤积。根据浙江省水利河口所的研究,其允许范围为常年性引水不超过河道总径流量的30%,季节性引水不超过当时河道径流量的50%。
压咸用水的确定则更为复杂,与河床形态、潮差、潮位等相关,一般应通过数学模型进行模拟计算后确定。
2.5河流景观与娱乐用水
随着生态旅游的兴起,河流景观与娱乐用水也成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必须重视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在山区河流,如水电工程下游有景观、娱乐用水要求,其水量往往较大,需要有一定的水深、流速,根据控制断面的水位流量关系可以推算在一定水位下的断面流量。具体的水量根据不同的娱乐功能确定,如下游有漂流等项目,则需要的流量较大,天然状况下为季节性漂流的,通过控制水库发电流量可延长可漂流时间,对原为全年可漂流的河段,则要求电站不仅满足最小流量要求,还应有均匀发电的要求,避免因发电流量的不均匀对旅游活动造成不安全影响。
最终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综合上述几种环境用水流量后确定,一般取上述各项环境用水中的最大值,但对其中的耗水项目,应考虑扣除耗水量后能否同时满足其它项环境用水的需求。
3、对生态省建设指标中主要河流耗水量不超过40%的理解
在《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中有一项是对水环境的保护指标,明确省内主要河流的年水量消耗<40%。对此项指标的理解关系到我省水资源可开发利用的总量,对今后水资源开发规划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对该项指标的理解有几个方面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
首先,要确定我省的哪些河流必须进行耗水总量控制,根据《浙江省河流简明手册》,我省有主要河流,分别为苕溪、运河、钱塘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和鳌江水系,其中流域面积在1000km2的河流有25条(包括支流)。在进行耗水总量控制中是否对流域的支流进行控制、控制到哪种规模的河流是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我省正在进行主要流域的水资源利用规划,对跨行政区域的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河流的综合规划也在进行之中,本文认为这些河流应纳入耗水总量控制的范围。
其次,耗水总量的计算问题。耗水量主要为工业、农业、生活等各项用水的耗用量。由于各河流的径流总量是通过控制站的径流量确定的,在径流量中包括了上游区域各项用水的回归水量,即已经扣除了上游区域各项用水的耗水量,以此为基础计算耗水量控制指标,将导致指标值偏小,影响规划的科学性。应以流域的水资源总量为基础计算耗水量指标。
其三,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在我省,存在许多引水供水工程,引供水量往往占坝址区总径流量的50%以上,对其下游区域的用水造成比较大的影响,而相对于整个流域而言,这些水量所占比例则较小。因此,要确定耗水量控制是从整个河流考虑还是仅根据河口水资源量考虑。
河道最小环境流量问题与耗水量控制指标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如果耗水量指标作为一项必须遵循的硬指标,则在进行河流最小环境流量计算时,除满足下游河道前述各项用水要求外,同时还应满足耗水量小于40%的要求。
4、改善河道生态环境的几点建议
为改善我省的河道水生态环境,有关部门作了大量的工作,如万里清水河道规划、钱塘江引水入城专项规划、浙东引水专项规划等规划已在制定或即将付诸实施,对改善区域水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以配水、调水为主的治理方式受到水源总量的限制,在改善受水区水环境质量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对取水区的生态、水环境质量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其它的工程或非工程性措施,改善生态河道环境,以减少引水、配水量,从而减轻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1)加快污染源治理进程
污染是造成目前我省河道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2002年全省废水排放总量为25.9亿吨,比上年增加6.6%。其中工业废水16.8亿吨,占废水总量的64.9%;生活污水9.1亿吨,占废水总量的35.1%。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为57.9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COD排放量为28.4万吨,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为29.5万吨。全省河流据水系、运河和湖库的170个省控河段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统计,有33.6%的断面水质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其中10.6%的断面水质为Ⅳ类,23.0%的断面水质为Ⅴ类和劣Ⅴ类(其中Ⅴ类为11.8%,劣Ⅴ类为11.2%),鳌江水质主要为劣Ⅴ类,占总评价断面的75%;大部分干流水质已受到严重污染,无法满足功能要求;平原河网水质主要为Ⅲ~劣Ⅴ类,87.5%的断面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总体水质很差。这样大面积的污染单靠配水不仅耗费大量的水资源,而且效果也难以得到保证。治理应是改善水环境的主要手段,尤其在平原河网区,水体自净能力小,而人口稠密、工业发达,污染负荷大,造成的污染也更为严重。工业污染的治理通过污染物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措施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村镇生活污水排放及农田面源污染正成为水体污染的主要因素,也是下一步污染治理的重点方向。通过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为集中兴建污水处理厂创造条件。
(2)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扩大森林面积
水土保持对水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水土流失导致土地涵水能力降低、河库淤积,洪水和干旱频发,另一方面,土壤中的营养物质随土壤进入水体,成为河网、湖库的富营养化的成因之一。水土保持可增加蓄水能力,削洪增枯的效果明显,根据有关资料,对一个中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和森林植被建设对洪水的削减能达到30%~70%,而且洪水历时延长2~6倍。在枯水期,一个森林覆盖率65.9%的小流域与一个森林覆盖率仅32%的小流域相比,其枯水径流大1.4倍;此外水土保持还可改善水质、减少泥沙淤积、增加湖库水量体调蓄能力。全省的水土流失面积由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2.57万平方公里下降到1997年的1.9万平方公里,10年左右的时间下降了6700多平方公里。自1997年以来至去年底,全省的水土流失面积又下降了3000多平方公里。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我省目前尚有水土流失面积1.6万平方公里,而且森林的质量不高、林相单一的问题依然存在,进一步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
(3)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提高工业用水循环率和中水回用率
减少工农业的用水量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之一。随着我省工农业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用水量急剧增长,据有关部门统计,枯水年份我省农田灌溉定额高达600~1000m3/亩,多年平均灌溉定额473m3/亩,灌溉过程中半数以上在中途渗漏,采用漫灌又要浪费30~35%。;污染水再生回用率仅为1.27%(2001年),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为56%,而国外先进工业企业的水重复利用率高达90%以上。
针对上述问题,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积极开发和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治污技术,提高中水回用率将减少水资源耗用量和污水排放量,对改善河道水环境质量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北京市就提出了到2008年中水回用率要达到50%的目标,这种再生水可用作城市用水、工业冷却水、环境用水、地面冲洗水和农田灌溉水,这是保护供水水质和改善水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协调发展的根本出路。我省作为全国经济发达省份,有条件在此领域作出更大的努力。
(4)推广河道生态护坡技术
细菌和微生物在水质净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河道被硬化后,切断了水体内各生态要素与底质、岸边间的物质、能量及信息的流动,生物多样性急剧下降,使河道的自净能力大为降低,水体失去原有的活力和灵性,一旦污染物排入造成的污染很难自然净化。生态护坡技术在目前我省正在实施的万里清水河道工程中应该是大有可为的。根据国内外的经验,生态护坡技术应该具备以下的特点:a、护坡应保留足够的孔隙率以保持水体内外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利于各种微生物的生存;b、河道尽量保持自然的形态,维持丰富的河滩、河曲、洼地、等景观,以利于不同类型的水生生物的生存要求;c、植物护坡应尽可能利用自然植被,避免单一化,同时也可防止外来生物的入侵,丰富物种的多样性;d、护坡的形式应是结合实际,避免陡化、硬化,为水生物的憩息提供友好环境。
参考文献:
(1)沈国舫等,《中国生态环境建设与水资源保护利用》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