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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行业市场范文1
[关键词] 政府行为;企业债券市场;政府约束;制度转变
[中图分类号] F81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10-0152-03
[作者简介] 叶 莉,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
田 露,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
李素红,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天津 300130)
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主导市场的制度约束特征异常明显,无论是最初的迅猛发展,还是急转直下的快速萎缩,直至2007年初出现的可喜抬升势头,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都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是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框架内产生和发展的,产权主体缺位(即国有企业不具有真正独立的财产权)是传统国有产权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在这种政府支配占主体地位的国家所有制下,所有者行为必然演化为政府行为,资源配置就必然由行政或计划机制来协调。因此,在这种制度下所构建的企业债券市场只能服从于政府的目标函数,因为政府既是企业债券市场的主体又是其管理者。国有企业不能成为企业债券市场的真正主体,也没有真正的筹资自,因而,由其活动构成的企业债券市场就只能在国家计划控制的范围内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由此而表现出很强的计划政策导向。在此基础上研究企业债券市场中的政府行为,为促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的企业债券融资始于1984年,它的出现最初完全是企业的一种自发筹资行为。1987年3月27日,《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建立。自那时起,我国企业债券已经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其发展过程主要可分为四个阶段,期间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复杂过程,有过上世纪90年代初的辉煌,也出现了1994年、1995年的低潮。但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人们对企业债券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其发行方式、利率设置等方面也正在向市场化方向迈进,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进一步提高,市场正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一直不是很理想。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不能跟上形势的需要,相对于国债、金融债、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跛腿”和“短板”。2005年是近年来企业债券发行量最高的年份,也不过654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企业债券余额在全部债券余额中的比重仅有3%左右,也就是说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所占比重高达97%,与股票发行额相比,企业债券也存在日益被边缘化的危险。从融资结构来看,截止到2005年末,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券的余额分别为22603亿元,11650亿元和1692亿元,企业债券在债券总额中的比重不到5%,可见在债券市场中国债和金融债占绝对主导,见表1。
另外,我国企业债券还存在品种少,尤其是衍生品种稀缺,期限结构欠丰富,利息支付方式不灵活,市场流动性不够,换手率过低等问题。
二、政府行为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制约
从企业债市场发展过程来看,政府对其判衡作用明显。如政府通过制定并维持恰当的监管制度,调整市场在某些方面的失灵,从而确保企业债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和审批企业债券时,在保证企业能够到期偿还的前提下,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也贯穿在企业债券管理工作中,这样,大大促进了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然而,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政府的各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步伐缓慢。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企业债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在政策上偏向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的发展,在制度上对企业债券实行了严格的管制。正是由于我国政府对企业债券市场实行严格而低效的管理体制,严重影响到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壮大。主要表现在:
1.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采用额度审批制。首先是对发行主体的限制。与银行贷款相比,中国政府对发债主体的资格审查控制更严、门槛更高,甚至有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方方面面的限制或歧视。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条件都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从实际已发行的债券主体来看,基本上都是中央企业和具有市政背景的企业,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是在传统国有企业基础上改制而成的,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在股利分配上有很多的随意性,与债券融资到期还本付息的硬约束相比,股权融资是软约束,成本低,发债的积极性相较之下并不急迫,且基本上集中在交通运输、水电能源、电信等基础行业。这样,那些其他企业即使信用再好、资产质量再优良、发展再有前景都不能发行企业债券。这样,最需要发债的企业拿不到发债指标,可以发债的企业发债意愿又不是十分强烈。从而大大影响了有实力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积极性,企业债券市场规模难有很大突破。其次是对发行债券额度限制。政府每年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做出总量安排和结构控制。根据每年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发展以及证券市场发展等需要制定当年企业债券总体发行额度,并具体分配到中央各部门和地方以及各行业。在发行额度之外,即使企业有债券融资要求,也无法利用这种融资工具。政府还对各项债券发行规模的结构进行控制,每类债券层层细分,甚至可以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企业,从中可以看出明显而直接的计划控制。这种对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安排和结构控制贯彻了政府的政策意图,这种审批制度的实行确实可以有效的遏制企业债券恶性膨胀,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它已经不适应企业债券市场的内在要求,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并不完全合理。
2.对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管制。据 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但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这种上限限制已暴露出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40%的利率上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债券利率的弹性并无法区分不同的企业。不同信用等级的发行人为了吸引投资者都倾向于将利率定于规定的上限,所谓“就高不就低”。这样就使得风险不同的债券利率趋同,结果投资者无法根据企业债券利率的不同来判断企业质量的好坏。第二,企业债券利率管制使其与流通市场收益率水平偏差较大,现实中常出现利率倒挂。而且利率限制主要是针对固定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而设定的,因而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三,由于利率管制既不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发行人的信用水平,也未与国债利率形成基准的依存关系,因此每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就可能使企业债券的发行陷入停顿。总之,在严格的利率管制下,企业债券市场缺乏活力和空间。
3.审批机构多、环节多、手续繁杂、耗时长。我国目前发行企业债券仍然实行审批制,审批制使公司能否发债主要不取决于其资产质量、业务状况、发展前景和各家公司之间的融资竞争,而大多取决于政府部门的倾向、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非经济因素。在实施审批的过程中存在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相关法律不能得到落实等问题。从表面上看,企业债券在发行前将受到“严格”把关,事实上这些“把关”很难做到对发债企业进行真正的把关。由于审批环节多,审批的部门多(政府多个部门会签),从发债立项到正式发行开始,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半,有的甚至在两年以上。这种过长的审批时间在客观上给债券发行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它不仅影响发行人的筹资计划,甚至还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错过市场机遇等)。多头管理的格局导致企业发债过程复杂,审批程序繁琐,发债效率低下,影响了企业债券的发展进程和融资者的积极性。
4.对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限制。1993年实施的《条例》中规定“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公司法》第 164条也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条例》第16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这虽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目前我国企业自有净资产总量一般较小,该规定给企业的债券融资带来了困难。因为债券融资与股票融资一样都具有规模经济的属性,从某种角度上讲,制约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债券筹集资金的积极性。
三、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
我国渐进式改革往往发端于民间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随后,以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作推广,这一发展模式被认为是市场化改革的成功范例。但是,“学习效应”造成了融资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解铃还需系铃人”,政府似宜放弃既有的经验,不惜花费较高的学习成本,重新确定其在企业债券市场上的地位。
1.转变政府观念,摆正企业债券市场的地位。我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适当的政府行为对债券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作用是巨大的。如果政府能够转变观念,摆正企业债券市场的地位,走出重视股票、国债,轻企业债券的认识误区,把企业债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提上议事日程,予以充分的重视,为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逐步减少行政束缚。这样必将极大的释放被长期压抑的企业债券供求能量,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壮大将指日可待。
2.减少行政干预,变“政府管制型”为“市场取向型”。首先,放宽对发债主体及发债条件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在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控的前提下,我国政府应改变市场准入“一刀切”的做法,逐步放宽对发债主体的限制,降低企业的发债门槛,特别是要给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松绑,支持一些有信用、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发债融资。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对外开放的加深,应允许一些实力雄厚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解决它们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应放宽发行条件的限制,原则上允许只要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并具备一定偿债能力的企业就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因此,建议政府取消企业债券发行人所有制类型的限制,让各类企业平等、公平地竞争债券市场资金,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其次,取消发行规模的额度限制,改审批制为核准制。随着市场化思路的实施,应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监管机构转变监管理念,只对企业合规性进行审核,只要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均应准许发行人的申请。不介入具体事务,不再做硬性规模约束和具体项目的把关,把企业能否发行、发行多少企业债券的决定权交给市场,至于债券能否顺利发行,则完全取决于投资者的判断及其投资选择。这不仅可以充分调动企业提高其经营水平的积极性,也可以使其成为真正的债务承担者,而且由市场决定企业的发债规模,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债券的市化。第三,取消利率上限限制,实现发行利率市场化。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债券作为一种市场性较强的金融商品,其利率应该由市场机制确定的定价方式来确定,即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及企业自身资信条件、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以及市场情况,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定适当的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报企业债券主管部门核准,而不能由行政计划来决定。因此,应首先逐步放松和取消对利率上限水平的限制,使债券的利率变动逐渐趋同于市场利率的变动;同时,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状况对债券利率作相应的调整,把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同风险挂钩,以便使各发行主体的信用差别得到显示,提高企业债券应有的供给弹性和价格需求弹性,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约束机制。
3.放宽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限制。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面临着全面升级,很多企业面临着大规模技术改造;另外,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时期,有大量的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行为,而并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是一重要渠道。所以,从市场化发展方向来看,应当逐步放宽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同时,应允许其用于技术改造、调整债务结构、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公司并购或资产重组等其它用途。一句话,企业发行债券所募资金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用途,这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自的体现。
参考文献:
[1]陈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政府约束与市场约束制度选择[J].上海金融,2002,(6).
[2]钱春海,等.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分析[J]. 经济与金融,2002,(1).
[3]夏有华.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架构安排与制度创新[J].经济与金融,2002,(2).
[4]侯杰,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J].经济体制改革,2002,(5).
[5]孙梅.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证券业行业市场范文2
同志们:
年终岁尾,县物价局在这里举办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员培训班,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我县广大收费员的收费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我县收费管理工作。一直以来,市物价局对我县的工作非常支持,今天,市物价局张局长、黄科长在百忙之中到我们这个培训班指导并作专题辅导讲座,在此我代表县政府向张局长、黄科长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就这次收费员培训班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举办全县收费员培训班的重要性
收费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政府的收费行为。一段时间以来,群众对政府的收费行为意见较多的就是收费政策不够公开,收费行为不够规范,致使群众对有关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够清楚,收费对象不够明确,加上一些收费员政策业务水平不高,未能很好地掌握收费政策向群众做好解释指导工作,一些群众不明不白交费,产生不少误解和意见。事实证明,进一步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员持证上岗,可增强群众对收费单位的信任感,是一项取信于民的有力措施。开展收费员培训,是实施收费员持证上岗的重要步骤,是加强我县收费员管理,提高收费员的业务水平,规范收费行为,减少乱收费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收费员培训、提高收费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自觉做到依法收费,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要围绕工作重点,切实履行好依法收费的工作职责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监督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物价部门的职能。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这一职能,切实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力度。一是要严格把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关,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二是要严格把好《收费许可证》办理关。对无合法收费文件依据的单位,物价部门决不能颁发《收费许可证》。三是要严格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要严格按《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进行全面审查,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县年审办将责令整改,决不能姑息迁就。四是要严肃处理收费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协同县直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建房收费、土地收费、公安收费、交通收费等专项检查,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该罚款的罚款,该曝光的曝光,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使乱收费得到有效遏制。
各收费单位作为收费主体一定要建立较为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做到“六严”:一是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二是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三是严格执行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核准的票据,并按资金性质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四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五是严格执行收费年审制度,如实提供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县年审办公室开展年审工作;六是严格执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三、以这次培训为契机,扎实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同志们,在当前各项工作都很繁忙的情况下,举办为期两天的培训,充分说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认真组织,抓好落实。收费员培训工作涉及面广,牵涉的单位和部门较多。各有关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关,对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发放收费员证,不得从事收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组织收费员参加培训,并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员持证上岗工作。此外,为了使参加学习的收费员能专心学习,取得好的成绩,主办单位要安排好学员的食宿,安排好教学工作,以确保收费员培训工作的质量。
(二)扎实学习,确保培训质量。这次培训班,我们请了市物价局的有关领导对有关收费的业务知识进行授课,内容丰富,实用。相信同志们通过两天的刻苦学习,必定会学有所获,学以致用,收到预期的效果。
第一,要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大家能够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学习,机会非常难得。能否从培训班中获取新的知识和信息,关键在于我们自己,在于我们是否认真、自觉地学习,在有限的时间里争取获得最大的收益。
第二,要相互交流,勤于思考。各单位来的收费员,有的在收费岗位上工作了较长时间,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有的是收费单位的新兵,未接触过或刚刚到收费岗位工作,希望同志们在学习中就如何依法收费,依规收费,如何搞好收费公示等工作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我也希望大家把这次学习当作交流经验,探讨工作,研究对策的好机会,敞开思想,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使这次学习取得更好的成效。
证券业行业市场范文3
【关键词】证券业 市场结构 建议
证券市场是我国企业实现融资的重要渠道,可以使我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活跃,并促使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活。为了能够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整顿证券市场中的混乱现象,并促进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就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综合治理。
一、研究理论分析框架
在本次研究中应用的是《产业组织》一书中对产业组织理论等相关观点。在该书中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来对企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间存在的关系进行推到,认为在三者存在如下关系,集中度的高低对企业的市场行为方式造成严重的影响,企业的市场行为方式又对企业的市场绩效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该理论中将产业组织的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并对产业组织体系的不断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
本文是通过历史演化的角度来对中国的证券行业的发展演化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分析,并通过2001年至2012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从而能够更加客观、全面的反映出中国证券业竞争的真实状况,从而能够更好的对证券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探究[2]。
二、研究方法和数据处理
(一)研究方法
对2001年~2012年证券公司各项业绩指标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与综合计算评估,对证券业的集中度、证券业规模、证券业绩效等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二)数据处理
1.对市场集中度进行处理。在经济中经常通过市场集中度来对市场结构进行评价的指标之一,所谓市场集中度处理就是将市场中的其中最大的几个企业之间的计算指标作为整个市场中和行业中的份额比例,因此市场集中度是形成的一个数字比例。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通常包括股票基金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但是因为在收集数据时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将绝对集中系数作为计算证券业的行业集中度计算数据。
2.对市场规模数据进行处理。在本文章选取的市场规模数据进行数量,选取当年的证券业总资产作为其衡量其规模水平的衡量指标,从而对市场的规模数据进行分析。
3.对证券业绩效用净资产利润率进行处理。采取当年证券业利润总额与净资产之间的比例,来对证券业绩效用净资产利润率进行分析与处理。
(三)其他研究方法
为了能够对市场集中度、证券业规模、证券业绩效等数据进行准确的分析,还需要结合证券公司的自营、委托理财等业务的相关数据对其进行分析。
三、我国证券业集中度、规模与绩效状况
证券业集中度。通过对2001年~2012年证券公司各项业绩指标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与综合,并进行评估,其证券业承销业务市场结构的集中度比较高。在我国的传统经济发展中,证券业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从而可以使承销业务逐渐形成互相竞争的经济发展格局。
其经纪业务市场结构处在比较明显的竞争状态。导致该现象的原因就是因为证券行业与传统的银行业、保险业的发展相比,其准入壁垒较低,这就使得参与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明显增高。同时,其经济结构的变化比较隐蔽,但是在近年来有逐渐集中的趋势。
同时,通过该信息资料,可以看出其营业收入结构在准中寡占产业和低集中产业之间。其营业收入结构呈现出不断变化与起伏的状态,一些中小型的证券公司与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在某些年份之间的收入相比发展更快。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文中对我国证券业市场集中度以及相关的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可以归纳出如下主要结论及相关建议:
首先,就我国目前的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集中度实际情况来看,其市场结构属于准中寡占产业结构,集中度相对较高;其经纪业务市场结构表现为低集中结构,且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竞争状态。二者进行比较,承销业务起市场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垄断状态。在近几年证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市场中其集中度也会不断增长,这样机会使一些资金力量比较雄厚的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但是一些相对处于弱势的企业就很难获得发展,并很有可能在市场竞争中消失,产业之间的竞争逐渐向垄断方向发展,对市场的多样化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3]。
其次,我国目前的证券公司其获得盈利的能力还不够稳定,其利润存在较大的波动。证券商的业绩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于股市行情的变化,其获得经济收益的主要形式也受到股市行情的影响。以股市行情较好的2000年来看,证券行业净资产收益率可以高达20.89%,但是在2001年股市出现严重的下跌情况,其资产收益率缩水到7.04%。这种毫无规律的市场模式对证券业的发展有很重要的影响,还需要对其业务进行不断的创新与开发。只有将经纪业务收入控制在低域其主营业务的收入50%。这样就会使证券公司逐渐形成良好的市场抗风险能力,这也可以有效的促进各个行业的稳定性,促进经济不断发展。
最后,通过对上述资料进行总结,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证券商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结构以及行业规模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关系。但是证券商的盈利能力与证券市场的总体收益率之间的相关性较强。如果在市场中的整体情况处于逐渐趋好的情况下,则其平均收益为正,其利润就会呈现出增加的趋势。
五、结束语
通过产业组织的相关理论知识与实证,对我国证券业市场结构和效率对绩效的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我国的证券业的发展进行大胆的推测。同时,也能对可能提高证券业绩效得到有效提升的途径进行探索,从而能够更加清晰的确定未来证券公司的发展方向,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聪,宋慧英.中国证券公司市场结构与绩效的实证分析[J].经济经纬,2012,01:157-160.
证券业行业市场范文4
关键词:证券业;产业组织;市场集中度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证券业的市场结构
所谓市场结构,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企业与企业之间在数量和规模上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和竞争程度,并对价格形成等产生战略性影响的市场组织特征。描述市场结构的指标很多,本文考虑市场集中度、规模经济、进入壁垒等。
(一)市场集中度
我国证券业的业务主要由承销业务和经纪业务构成,下面分别从这两项业务的集中度角度出发分析证券业的市场结构。
我国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集中度为高度寡占性,其集中度已经接近美国水平。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集中度为中(下)集中寡占型,若经纪业务以证券营业部为单位来看,其集中度指标更低。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是以证券营业部为基本单位展开业务竞争的。
因此,证券营业部的经纪业务集中度指标更能准确地反映我国证券市场经纪业务竞争的实际情况。但从总的情况来看,已经呈现出行业集中度扩大的趋势。
但是远未形成稳定的市场结构。由于证券经纪业务比较分散,特别是考虑到新的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的兴起、新的竞争者如银行、外资机构等的进入,证券业现有的市场集中度提高的趋势实际上并不稳定,因为还没有形成明显强势的市场领导者,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细分。
(二)证券业差异化程度低
由于证券业发展还未成熟,市场容量小,以及证券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导致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体的差别化程度不高,各证券公司业务趋同。
具体表现在各业务单元内部专业化与细化程度不够,交易品种少。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由于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资源、承销能力等方面的竞争优势,采取了不同的竞争策略,从而也使其承销业务开始呈现差异化特色,是基于主观差异上的。
(三)规模经济水平不高
我国证券业规模一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在逐年扩张,逐渐呈现出规模经济特征,但与国外证券公司相比,我国证券公司还是有巨大的差距,明显没有达到最优经济规模。
(四)政策法律制度壁垒森严
证券市场高风险特征性决定了政府对证券业的产业组织政策已经演变为严格的监督制度,对我国证券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严格控制和监管,成为金融监管制度的一部分。因此我国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行业的进入壁垒主要是政策法律制度壁垒,并且壁垒森严。这防范了证券公司的风险,同时弱化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损失了市场效率。
二、证券业的市场行为
由于证券营业部收入来源狭窄,缺乏有效的竞争手段,在经纪业务竞争行为上,多数证券公司仍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手段。比如证券公司通过低佣金优惠政策吸引客源,争抢客户。
各地券商组织价格联盟,目前我国产品竞争和服务竞争还没有充分发展,这必然出现恶性价格竞争,这样的产业结构必然带来过度竞争和效率损失。
三、我国证券业的市场绩效及我国证券产业组织的优化路径选择
我国证券行业的绩效并不好。根据产业组织理论,中国证券业的低集中度决定了企业的市场行为,并成为直接导致行业的绩效不佳的主要原因。偏低的市场集中度,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对经纪业务进入壁垒的规制措施导致经纪业务的低寡占市场结构,影响市场行为,导致低的市场绩效。其中偏低的市场集中度是导致绩效不佳的重要原因。
(一)要放松证券行业经纪业务的规制壁垒
目前我国对券商的直接投资业务、权证创设、融资融券、集合理财计划等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只有为数不多的创新类券商在经过核准后可以从事相应的业务,这既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也不利于中小券商的业务创新和业务转型。
因此需要放宽对业务范围的管制,给证券公司有更多的自,鼓励券商从经纪、承销业务为主转向创新业务,深化直接投资业务、权证创设、融资融券、集合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股指期货等创新业务的推广,加快经济业务的兼并重组,提高经纪业务的市场集中度,从而提高行业绩效。
(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产业组织优化应主要在市场机制调节下,通过企业之间的竞争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状态。
从整体上看,随着我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结束,市场化并购将取代政策性重组,特别是有管理的浮动佣金制度强化了证券市场的淘汰机制,通过完善企业并购机制,导致证券业承销业务和经纪业务集中度逐年提高,证券公司出现总量减少、规模扩大的趋势,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三)规范监管体系,确保市场监管制度化
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完善监管体系,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市场监管的有序进行。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相关的法制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使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推进监管体系社会化;优化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使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由证券公司进入许可制变为核准制;放松证券业务佣金管制;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参考文献:
1 夏大慰,产业组织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
2 刘云飞,谢晓梅,试论产业组织优化和证券市场的作用,经济论坛,2005,6
3 李艳虹,王聪,中国证券业的产业组织研究,经济学家,2009,3
证券业行业市场范文5
一、证券行业常见的几种洗钱手法
(一)将非法所得以犯罪分子本人或他人的名义投入证券市场,通过投资活动进行洗钱。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活跃期和牛市周期,一些非法资金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大量购买某一上市公司股票,成为其合法的流通股大股东或者通过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寻找机会,收购兼并上市公司,取得从非法到貌似合法的地位,实现其收益的公开、透明。通常是在资产收购完成后达到“洗白”及获利目的后,通过证券市场退出。近年来,越来越多违法犯罪案件表明,相当部分违法犯罪资金最终流向股票市场。
(二)利用高买低卖或者低买高卖接盘方式转移资产。这种资产转移往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现行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与连续竞价、集合竞价适用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下撮合交易方式不同,采用议价协商交易方式。一些机构或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洗钱的方式主要是高买、低卖、接盘等。通常企业会和私募基金签定协议,比如,现在某只股票股价是3元,企业在3.3元接盘,3元卖出,账面按3元结算,10%的差价进入个人腰包;或者私募基金不直接付现金给企业,而是给后者剩余股票,企业再通过托管转到其他营业部,几次买卖后就能将“黑钱洗白”。据了解,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都是通过这种洗钱方式流失的,由于国有企业本身账面控制比较严,因此这种“倒仓”行为很少在国企之间进行,而多发生在私募基金与国企之间。这种异常的大宗交易可能还隐藏着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犯罪所得的转移。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引发的洗钱风险。一些证券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其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滋生道德风险,进行违规操作,为客户提供假身份证件、假资金账户甚至销毁交易记录一条龙服务。有的证券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通过改动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建立虚假三方存管关系或者直接开立支票等方式,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洗钱后果。
(四)支票换现金。证券市场洗钱的主要通道是证券公司营业部,证券营业部的计算机系统中有现金添加和支票添加两种入账方式。按照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是支票进、支票出,支票进来后不能马上入账,必须等见到银行的回单后方可入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营业部经常以现金添加方式将转账支票入账,这样开户人可以再通过银证转账,将现金打到银行卡上并直接支取。支票换现金有时能达到方便调现的目的,但同时也为洗钱提供了许多便利。
(五)频繁进行转托管。转托管的洗钱方式相对简单。一般来说,开户人会用支票买股票,再把股票转托管到其他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定转托管必须由开户者本人拿着股东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而实际情况是违规代办转托管现象较为普遍。
二、证券行业洗钱行为成因分析窗体顶端
(一)证券业特有的交易特点加大反洗钱难度。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反洗钱收集、检测分析系统等机制日渐成熟,投入力量加大,在不法分子看来,与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以伪造交易等方式达到洗钱目的,似乎更“方便”。与银行业洗钱行为相比,通过证券业洗钱渠道更多,方式更复杂、隐秘,链条更长,因此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也更大。
(二)证券市场稳定的内在要求,一定程度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运行还不够稳定,也不够成熟,且目前证券市场上确实存在部分灰色资金,反洗钱工作的展开必然对这部分资金影响较大,它们的出逃或对市场造成一定打击,影响证券市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从证券金融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角度看,保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需要相当部分资金的进入,而从反洗钱角度要求,监管当局须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及交易进行监测,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短期内必将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证券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工作。
(三)证券业洗钱与违规操作界定难。证券市场洗钱的主要通道是证券公司营业部,涉及支票换现金、转托管、特殊机构高买低卖接盘等多种模式。通常证券营业部的计算机系统中有现金添加和支票添加两种入账方式。按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须是支票进、支票出,且支票从哪里来就须到哪里去。支票进来后不能马上入账,须等银行确认回单后方可入账。但在实际操作中,营业部常以现金添加方式将转账支票入账。这样,开户人可再通过银证转账,将现金打到银行卡上并直接支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对证券业洗钱操作界定还不明确,监管部门通常将相关操作视为违规而非洗钱,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证券业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四)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跟踪难。证券业的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跟踪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原因有二:一是交易流程复杂。证券交易流程由开户(包括银行资金账户、股票账户、保证金账户)、注入资金、购买股票、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等组成,交易中还有可能涉及转托管、委托交易、股票过户等情况;二是交易涉及三个账户,即银行资金账户、股票账户、保证金账户。而且银行资金账户的开立并不受限制,客户可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资金账户。这些都增加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跟踪难度。
(五)“了解你的客户”难做到。目前证券公司对客户的了解,仅仅是在客户开立股票账户、保证金账户时提交一下身份证件而已,证券公司根本无法对客户从事的职业、收入状况、住所等信息做更为深入的了解。另外,对客户身份证件真实性的有效验证,也是困扰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客户的因素之一。
(六)缺乏应有的专业人员。目前不少基层央行的反洗钱人员一般只掌握银行业务操作和相关规定,但对证券业业务基本处于“一知半解”状态,对如何开展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可说是“一筹莫展”,更谈不上对证券业反洗钱的现场检查和对其资金交易可疑的判断分析。
三、加强应对证券业洗钱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证券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证券业、保险业自律组织在行业中信息聚集和行业准入的重要作用,建立以中央银行集中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多层次证券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一是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会员准入时提出反洗钱制度要求;二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颁布符合反洗钱法规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行业规则;三是赋予证券交易所相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职责;四是赋予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对其会员进行反洗钱监督和指导的职责等。
(二)以风险为基础,按照业务类型调整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和要求。具体而言,证券业客户身份识别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内容。这是对所有客户都要求的内容,具体可以包括现有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中的内容,如自然人客户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收入状况、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实际控制人信息等。二是按客户类别和风险类别分别规定不同的客户身份识别内容。证券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可以按照客户类别,如国内公司、国外公司、私人所有的公司、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居民、非居民、来自高风险地区的投资者、政治敏感人物等类别分别规定不同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和内容。对于高风险的客户应该采取扩大的、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以获取更多的信息以确定客户身份和交易目的。
证券业行业市场范文6
一、中国证券业的入世承诺与开放进程
根据中美双边协议,中国证券业开放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设立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允许设立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4)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锁定33%的持股上限”使得证券业在三年的过渡期内,并没有遭遇来势汹汹的外资抢占市场。而外资也只得将合资组建基金公司作为进入中国证券业的主要渠道。2002年底,第一家合资基金招商基金成立,由此开始,外资机构对我国基金业的渗透加速,2004底,国内已有13家合资基金;而到2005年9月,合资基金数量达到了18家,已超过我国基金公司数量的1/3。三年来,中国已先后向境外机构开放了基金管理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投资A股的QFII制度、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引进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等等。截至2006年6月底,已有42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投资额度累达到100亿美元。近日,外资购并上市公司也全面“开闸”。虽然合资券商由于业务准入的门槛较高,进驻步伐显得迟缓。但最近瑞银(UBS Limited)重组北京证券,JP摩根试水收购辽宁证券,都明示了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证券业全面开放之际的提前热身运动。
对于此,一些人不禁有些担忧:证券业全面开放后国外大的券商和金融机构是否会将国内券商都挤垮?是否会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其实有些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我们更要明白:无论是改革也好,开放也罢,都是手段,目的是促使中国证券业发展成为健康而又有竞争力的行业。我们应该更多地思考,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换来开放所能带来的巨大的收益。
考察国内外的相关实践,我们可以深刻地体会到,开放对于促进一个行业的发展是多么的重要。以国外来看,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如果没有早期英国证券业的开放,以英国本土券商的水平,伦敦在欧洲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很可能早已被取代;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其证券市场1992年实施对外开放,从一开始就没有对股权比例、业务范围等做任何限制,现在的发展水平被公认为与发达国家不相上下,而外资券商的业务占比重不超过40%,并且内资券商的实力在不断增强。
以国内来看,中国过去2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证明,外资的进入无论在产业还是在区域层面,对于中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开放推动改革”已经成为过去20多年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家电业是中国最早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在上个世纪80年代,众多的日本和欧洲的家电企业纷纷进入中国,与国内企业合资设厂,甚至生产外国品牌的家电产品。二十多年过去了,中国的家电行业不仅没有被外资控制,而且在中外家电企业的竞争中已经培养出海尔、TCL、长虹等众多的民族家电品牌,家电业已经成为中国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而同为金融业的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最早,开放程度最高,但从目前来看保险业在整个金融业中发展得最为健康安全,也不需要国家拿出一分钱来化解风险。2003年和2004年,国内三在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都成功实现海外上市。
证券业是金融业中对外开放最慢的行业,同时也是现状最困难的行业。而之所以中国的证券行业沦落到这种地步,很大原因在于其没有很好地对外开放,没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开放条件下的发展方略,使得中国的证券公司难以找到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二、挑战与差距――中国证券业的难解之痛
在证券业对外开放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思路。一是“以开放促发展”,二是“打扫干净屋子再迎客”。而事实上,如果没有开放的压力,中国证券业这个“屋子”是很难打扫干净的。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不在于开放与否,而在于找到自身的差距,并以积极的姿态去缩小差距,迎接挑战。目前,作为我国证券经营主体的券商与国际证券经营机构相比,尚不具备与其平等竞争的能力,主要表现在:
(一)规模普遍较小,资产质量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
我国券商虽然数量众多,但普遍规模偏小,资产质量低,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共有券商129家,注册资本总额125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9.67亿元。而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平均资本规模在几十亿美元左右,像美林集团这种大的投资银行一家平均总资产在2000年就达到3540亿美元。由于证券业特有的高风险,券商资金不足,就难以抵抗金融风险及自身的经营风险。
(二)业务范围单一,业务结构雷同
国外券商不仅在一级市场上从事证券上市推荐和承销业务,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自营和买卖,而且还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企业购并、资产管理、财务咨询、证券清算、资金借贷和风险控制等业务。著名的美林公司就素有“金融百货店”之称。而国内券商的业务范围却极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一级市场的上市推荐、承销以及二级市场的经纪和自营等传统的投行业务,其利润几乎占利润总额的80%以上。业务范围单一直接形成了券商业务结构的雷同,市场集中度低,导致整个行业处于一种低效率和无序竞争的状态。据测算,我国最大的三家券商的注册资本总额占行业总额约10%,利润占行业总额不足20%。
(三)券商治理结构凸现悖论
国内券商虽然基本上都是由原来的国有银行部门、信托公司等转变而来,但都按《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了三权分立的模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从而在形式上具有了最完备的治理结构的特征。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券商内部却存在着广泛的治理失灵。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高度集中的国有化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但其基础是股权结构。相关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都接近60%或在60%以上,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低的也达到了28%。即使像已上市的中信证券,根据其2005年的三季度报告显示,截止到2005年9月30日,其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达到了64.50%。尤为重要的是我国绝大多数证券公司的主体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大都是国有法人(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所有)。而其中的有些国有企业自身的经营可能都存在问题,如何能管理好更为前沿的金融企业。相比之下,国外券商在公司治理方面则具有许多不可比拟的优势。以美国为例,其投资银行股权结构呈现多元化特征,股权流动性也较高。另外,董事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有利于对经理层的制衡和约束。同时,美国投资银行还普遍采取了高薪酬短期激励与股票股权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将员工与公司利益紧密相联,从而提升了公司治理绩效。
(四)不注重品牌经营和信誉,违规或不规范行为时常发生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时间相对较短,券商的诚信与服务意识淡薄,券商对证券业的风险认识不足,加之管理不到位,致使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或不规范经营行为。2004年1月,南方证券由于违规经营被行政接管,随后汉唐证券、大鹏证券、闽发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等券商相继出事。这些都彰显了中国证券业的不成熟,以及为此而付出的惨痛的代价。
三、内外兼修――破解中国证券业困境的良方
实现开放环境下中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具体来讲,这不仅需要券商从实际出发,探寻适应自身的治理结构、经营机制,以及业务创新等,也需要监管部门改变监管策略,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法律环境,同时也要求行业的自律机构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多途径入手,构筑中国证券业发展坚实的微观基础
未来几年对于我国证券公司乃至整个证券业的发展都是最为关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证券公司必须从资本实力、治理结构、业务创新等多个方面入手,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构筑中国证券业发展坚实的微观基础。
1.扩充资本,实现规模优势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在短时期内扩充资本,实现规模优势,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拓展融资渠道,一种是收购、兼并。前者是引入增量的方式,主要针对单个券商;后者则注重存量调整,将对整个行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产生影响。为拯救个别券商和证券业,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拓展券商融资渠道的政策,但这是从长远来考虑,其目的是最终建立一个顺畅的机制,而各个券商也应当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自身的实际,制定合理的融资策略,量体裁衣,在实现规模扩张的同时,注重优化融资结构,提高融资效率。收购、兼并作为资本积聚的一种方式,不仅可以实现券商规模的迅速扩张,还会促进行业内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国内券商应对国外实力强大的券商的最有力的途径之一。可以预见,在未来的证券业重组过程中,“中国目前130家左右的券商,至少有一半要退出市场。在留下的60家左右的券商中,能成为中国‘旗舰券商’的大概只有5家左右”。
2.完善券商治理结构
近几年我国证券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充分表明,如果治理结构有缺陷,内部控制弱化乃至失效,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就会不断积聚,企业创新与发展的结果往往也会事与愿违。特别是2004年以来,我国证券业风险的集中暴露和释放,更是加深了人们对券商治理结构重要性的认识。因此,伴随着证券业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竞争格局的演变,借鉴国际经验,国内券商应主动从治理结构现状与问题出发,采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措施。
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上市,无疑是最快捷和有效的方式。合规券商的上市,可以为政府部门或国有独资公司逐步退出证券公司,民营企业和个人参股证券公司创造条件,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降低了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另外,合规券商成为上市公司后,按照要求必须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定期公开披露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披露,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券商运营的透明度。同时,上市将使券商面临证券交易所、普通投资者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三重监督,市场机制和监管力量将促使证券公司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3.实现业务创新,拓展盈利增长点
创新是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途径。从国外证券业的发展历史看,大券商的优势并不表现在传统业务上,而是表现在新兴领域。从其利润构成来看,1995-2001年美林、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三家券商兼并重组顾问费年均增长超过30%,约占投行收入的1/3,利润率远远高于承销业务。对国内券商而言,在传统业务收入迅速下降的情况下,积极开展企业并购、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创新业务,提高业务差别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可行性在于:(1)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开放,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必然增多,外国企业也会到中国上市,这些都为国内券商提供了市场机遇。(2)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行为将日趋活跃,为券商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当然,业务的创新还要求券商拥有在证券方面具有深厚造诣的专业型人才,而目前国内证券公司显然并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证券公司必须调整经营战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加强和重视研究工作,建立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平台,探索业务创新,拓展盈利增长点,进而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健全监管体系,优化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开放条件下证券业良好的运行秩序和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健全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水平。当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优化证券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化的运作要求具备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环境作为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多年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基础的相对规范的法律框架。但就整个法律法规体系而言,仍存在不足之处。表现为缺乏专业性法律法规和专门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因此,下一阶段立法的重点就在于:一是要制订《并购法》、《投资者保护法》等专业性法律;二是要建立一套针对国外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国外金融机构的有序引进和规范操作。
2.树立国际化意识,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证券业开放战略重要意义的认识,树立国际化观念,增强国际竞争合作意识,认真履行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各项承诺;监管人员要适应新的监管形式,熟悉和掌握国际证券监管惯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明确监管目的,控制监管尺度
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因此,要改变以往严打式的监管,使监管制度化、法律化和日常化。同时,要掌握好监管的尺度,既要避免监管过渡,也要防止监管不足。监管过渡势必会抑制券商的创新活力,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来说,无疑是效率的巨大损失;监管不足则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加大市场的系统风险,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世界上,无论是成熟的证券市场还是新兴的证券市场,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建立从业规范,维护运行机制,推进制度、产品创新,在证券市场中都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机制发育不全,政府主导和承担着许多本应由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职能,导致证券业自律组织功能弱小,形同虚设。
从西方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来看,券商自律性组织是市场监督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力量。券商自律性组织的建立,不但可以加强业内券商之间的相互监督,也有利于减少券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对证券业的业务创新、与国外证券业的交流合作等很多方面都会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券商自律性组织有必要在市场的需求下承担与其相适应的协调监督职能。例如,最近正酝酿出台的长三角地区证券业协会这种方式就值得借鉴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