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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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措施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措施范文1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防控;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一些中小企业。风险与担保公司始终是如影相随的,因为担保公司经营的过程中承担的是风险,控制的也是风险。如何识别担保公司在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如何进行风险管理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和规避风险就成为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关注的现实课题。由于担保公司的经营内容包含不同业务区域和不同的实体,因此管理风险不仅种类繁多且难以控制,所以适度平衡经营风险对担保公司的长期成长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在风险管理上,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很相像,担保公司承担着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转移的高额信用风险。由于担保风险的分散与损失分担、补偿机制尚未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是确保担保公司安全运营的关键。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在风险管理中风险管理现状不够理想,担保的代偿率过高,风险损失过大等诸多原因,也就导致了其风险管理能力不能保证业务规模的稳健发展。

2.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策略与不相匹配。在国内的众多担保公司中,在他们指定的战略目标都有急于做大的特点,这样却最终导致了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承担了大量自身无法承受的风险,这样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失。(2)风险识别能力低。由于有些中小企业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出现了困难,这样也加大了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3)运作不规范,却盲目发展业务规模。作为担负信用担保职能的机构,担保公司以担保公司的规范运作为前提,并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的措施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4)难以追偿,反保措施不到位。很多担保机构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未能落实反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则担保公司就要履行代偿责任。

二、 担保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政策具有不确定性。办理具体业务时,如果在政策方面出现争议,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会从本部门的立场给予不同的答复及解决方案。碰到大量的难以处理的难题时,很容易加重最初可以防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国家没有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起配套的法律体系,因此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明确,性质也难以界定。

3.外部市场具有不稳定性。中小经营实体具有风险抵御力弱的特征,地区经济产业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的动荡等都会给这些中小经营实体造成很大的打击。

4.缺乏内部经营制度约束。由于担保公司所在的行业是新生事物,因此普遍存在缺乏成熟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由于缺乏内部经营制度的约束,担保公司的风险也就更容易出现了。

5.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低下。声望及信誉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对于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要求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否则将会给担保公司自身带来不可估量的道德风险和巨大的损失。

6.盲目的扩大担保的业务量。全部依靠担保为主打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多少可作为评价企业强弱的尺度;其次是随着公司的资本金的增大而增大的实收资本金的存款收益,另外还有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在一定时间,法律规定财政补贴资金可以用作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

三、 控制担保公司担保项目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控制建设。(1)构建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组织框架。担保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规模和业务特点,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组织框架。形成一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风险负责且全体员工参与内部控制防御和控制风险的公司文化氛围。 (2)实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决策制度。担保项目的最终决策不仅需要评审委员会对调研信息的综合分析,还需要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严格的素质要求。(3)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努力发展新的业务。怎样挖掘新业务来缓解传统担保业务风险并且增加盈利是企业管理的长青主题。发展新业务在有利于提高担保公司的声望及信誉的同时,还可以拓展传统业务的范围,从而进一步扩大担保公司盈利空间及社会信誉。所以只有持续地拓展新业务,进行经营创新,才能更加有效地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2.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 (1)进行实地细致的调查以保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为了更加客观真实的收集到客户的信息,实地调查一定需要调研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时,一定要先了解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和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为验证和提供财务方面的真实数据,需要审核纳税凭单、银行对账单原件,结合发票、出入库单、提货单、送货单以及购销合同以识别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收集充分全面的反担保信息。作为设计好反担保方案的前提,收集反担保措施的资源信息、担保物的状态和特性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因此在收集反担保信息时一定要防范法律风险,时刻关注公司章程,要按公司章程办理各程序。

3.做好保后监管工作。签订担保合同之后,担保公司需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动向,并仔细检查项目运行过程的各环节的运行情况。与此同时,为了能够规避不必要的损失,还要全面跟踪和调查受保企业由于内部、外部条件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做好保后监管工作,还应做到对受保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经营的实际情况、反担保物的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调查。

四、结语

风险管理能力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决定担保公司持续发展的根本。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担保行业的首要任务就是对风险的控制。这就需要担保公司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与公司战略相匹配的风险管理策略,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落实反担保措施、完善操作流程的内控制度并加强企业风险文化的建设。只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才能确保担保公司的持续、稳健经营,从而实现公司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措施范文2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来源;应对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3.0120.02

随着民间中小型企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以及我国对信用的逐步重视,信用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将会越来越重要。担保公司可以说销售的就是信用,由于担保行业的收益是固定的(主要来源就是担保费),而其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控的,往往会出现风险远大于收益而导致担保公司资产损失的情况。担保行业的竞争在愈发激烈的同时,在风险管理上目前还缺乏成熟的经验和方法可供借鉴,对于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还缺乏精确的度量工具,在风险监管、控制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传统的企业管理方法已不再适用于这个行业。

因此,研究担保公司怎样来应对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包括系统性的风险、非系统性的风险,外部的风险、内部的风险,以及面对风险以后如何预防、控制、分散或者转移,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胜出,保证公司自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就显得非常重要。

1担保公司风险来源

1.1外部的风险

(1)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环境。我们国家往往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经济战略需求,如果在一定时期对某些行业做出了规范和调整,往往会导致一些不太“合格”的企业难以生存,如果这些企业恰好是担保公司的客户的话,担保公司往往也会受到牵连。而担保公司的客户往往是各行业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企业,比较容易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这种风险就显而易见了。此外国家法律的调整也会影响到担保公司。

(2)银行。银行可以说就是担保公司的合作伙伴,也是担保公司要谨慎应对的敌人。在有担保的情况下,银行十分积极主动地向中小企业放贷,来获取高额的利息。因此,如果担保公司承担全部或者接近全部的风险,而银行不承担或者只承担很小的一部分风险的话,银行就有可能放宽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条件限制,甚至是出具有利于中小企业贷款的材料,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套取贷款。

(3)被担保的企业。担保行业在这一点上有些类似于保险业,就是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问题。即有实力、经营良好的企业不需要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而实力较弱、经营困难的企业往往是担保公司所面对的绝大多数客户。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那些具有高风险的中小企业往往最积极地寻求担保,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来骗取贷款。

(4)国际大环境。如西方一些国家针对国内企业的反倾销诉讼,或经济危机等,都会影响我国众多中小企业的正常运营。而中小企业又是担保公司的主要客户源,中小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势必会使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增加。

1.2内部的风险

(1)盲目追求业务量而不重视业务的质量。要知道担保公司经营的绝不是一般产品,而是风险,并不是业务量越大利润越多,如果我们的目光一味地盯着那些看似利润很大而风险更大的业务,很有可能在短短几个合同到期之后担保公司就不得不关门大吉了。

(2)风险识别能力有待提高。由于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许多从业人员没有辨别相关行业风险的知识和能力,再加上后期培训的缺失,经验的传递往往靠口耳相传而不是科学的体系,所以担保公司就很难控制他所接到的每一单业务的风险。

(3)缺乏足够的资金储备来应对风险的发生。随着担保公司的不断发展,业务量的不断加大,发生代偿风险的可能性也会不断地增加。而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只是有限的担保费和利息收入,一旦发生了重大的代偿事件,担保公司就有可能无力应对了。

(4)反担保措施不到位。很多担保公司没有采取各种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没有和相关机构分担风险而是独自承担风险,一旦发成代偿的话,也是独自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就是不到位的反担保措施无法对代偿损失进行足额的补偿,造成担保公司的资产流失。

2担保公司风险应对

担保行业虽然在国内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行业,但是在国外已经发展的相对成熟了。结合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已经有了不少应对风险的策略:

(1)加强担保公司的领导层的素质和能力。俗话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这充分的说明了领导是多么的重要。作为担保公司的领导层,单纯的会拉关系,管理员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出色的战略眼光,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法律环境能够做到了然于胸,把握大的发展方向不出错。切忌做决定的时候拍脑袋,不干涉下级的工作,避免因为人情的原因而做出决定,带头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流程。

(2)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员工队伍。有了高素质的领导,也需要有高素质的员工作为配合及补充。担保行业现在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不同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不同,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的问题。

(3)制定科学的尽职调查程序。首先是针对申请担保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验证,看其中是否有虚假信息。因为在实践中的却存在着大量的申保企业提供虚假的,至少是经过美化装饰过的信息来粉饰自己的企业形象,希望获得担保资格。其次,要到企业实地去进行考察,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实地感受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评估其偿债能力,降低可能发生代偿的风险。最后,根据所收集到的材料,由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来进行评估,至少要有二个以上的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才能最终认定该企业的申保资格。

(4)模仿银行建立类似存款准备金的制度。担保公司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无论其风险管理措施如何到位,出现担保损失的情况都在所难免,这是由担保业务的性质决定的。因此,担保公司要稳健发展,就必须建立类似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我们可以暂时称其为风险准备金,进一步根据行业的代偿率,从营业利润中提出相应比例的金额作为准备金,一旦发生了代偿风险,我们至少有一定的金额来弥补,从而支持担保公司进一步的正常运转。

(5)担保公司应该加强同行业之间的合作来提升抗风险能力。企业找担保公司来分担风险,担保公司之间可以互相合作来分担风险。对于一些大宗业务,仅靠单个公司的实力不能也不敢去接手,这往往意味着一大笔利润的流失。如果有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共同来接手这一业务,风险分摊了,利润也得到了,这无疑相当于通过合作,极大地拓展了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对整个担保行业的长期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6)利用不同的担保制度来分散和转移风险。一比例担保制度。即担保公司只代偿事先约定好的那部分比例的贷款,这样担保公司的代偿金额会得到控制,银行放贷也会有所收敛,从而也可以达到控制代偿风险的目的。二反担保制度。反担保制度可以在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人之间分散风险。比如可以把被担保企业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等抵押给担保公司,也可以把被担保企业的一部分股权抵押给担保公司,这样一旦发生了代偿的话,担保公司也可以通过变卖这些财产来弥补一定的损失,同时也可以避免被担保企业的一些不负责任的骗贷行为或者恶意变卖财产、改变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更有效地去督促被担保企业履行其义务,减小代偿风险的发生。

3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我国的担保公司可以说在特定的国情和特定的发展阶段下,有着种种的“内忧外患”,但是却并不是完全的孤立无援的。目前的政府支持我们的社会力量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以借鉴,随着国内人才的汇聚,国家经济实力的上升以及我国对信用建设的重视等等,有许多对担保行业有利的条件也在不断地成熟和完善着。担保行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势必将占据一席之地,而担保行业的发展需要担保公司及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不断的借鉴、尝试和调整。

参考文献

[1]王旭初.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J].经济管理,2000,(2).

[2]张惠,陆岷峰.担保公司的风险类型与基本管理策略[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3]李元香.金融担保公司风险防范的法律规制[J].消费导刊,2007,(13).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措施范文3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经营风险 控制 实践探讨

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是其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提高公司的经营风险控制水平,努力减少担保代偿赔付,才能真正把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审查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建立了风险控制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流程,实行业务和风险控制分离,但是从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情况看,重业务轻风险的倾向严重,很多公司业务部门只是承担了业务营销的职能,对于风险的审查,往往过多依赖风险控制部门,而一些业务由于管理层的插手,直接跳过风险控制层级,就使得风险审查流于形式。

(二)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能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发展的良莠不齐,对人才的吸纳能力不强,容易出现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现象,很多从业人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知识掌握不够熟练,有的甚至连调查的具体流程都不能正确操作。再加上,我国还未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限制,从业人员行业跨度大,专业基础不精,加大了经营风险。

(三)合作银行的风险转嫁

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业务来源单一,与合作银行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一些合作银行为了转嫁风险,往往把一些不是很优质的客户推荐给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出于合作的考虑,也不得不满足银行的不合理要求,而在风险的承担上,基本承担了银行的全部风险。由于业务对银行的依附性,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容易陷入系统风险中,如前段时间华鼎、创富担保事件后,大量银行随意单方面中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额度,使大量担保公司业务陷入停滞状态,有些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了生存不得不拓展高风险业务,从而造成经营的恶性循环。

(四)社会不良信用环境的影响

融资性担保公司虽然承担了比银行更加大的风险,但是其金融企业地位并没有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正式确认,如对企业信用信息,没有独立的查询系统接入,在反担保措施的法律法规方面,无法获得金融企业的主体资格,在债务的追偿方面,会碰到更加多的限制等也都加大了风险控制难度。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完善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

以业务量为导向,可能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短期的效益,但是这种粗放的经营方式,是不可能持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确实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以风险管理为中心,宁缺勿滥的经营理念,首先,努力制定一个完整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这个制度必须包括符合审慎性经营原则的融资性担保评估制度、尽职调查制度、决策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全程监督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其他的制度,其次,要根据这些制度制定严格的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第三,要保证风险控制人员的超脱地位,真正使风险控制部门起到业务的保驾护航作用,一般来说,要体现风控的效益性,就要责权利相结合,使风控成为业务的主导而不是业务的附庸。

(二)制定合理的人才政策

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由于我国尚未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准入,使得人才的评价标准各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人员的聘用上,必须树立起梯队层次意识,首先年龄上保证老中青结合,既要发挥年龄经验的优势,又要保证队伍的年轻活力,其次在知识结构上,要文理工兼顾,各行各业有所了解,使人员队伍保持尽可能宽广的视野。第三,要结合公司的业务优势,形成公司特有的人才队伍,这是保证核心竞争力的前提。而要形成公司特有的优势,对于业务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要适时进行岗位轮换和培训,提倡一专多能,加强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化通才为专才,随时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三)避开银保合作陷阱

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其营利模式不同,风险防范角度各异,在与银行合作中,避开银行设置的陷阱并非无所作为。首先融资性担保企业经营灵活,管理跨度小,更加贴近被担保企业,对风险的反应更加灵敏,对于银行转嫁风险的企图,要及时与银行协商风险分担,变单方责任为双方责任,使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减少单方风险转移的可能。其次,通过更多地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维护客户,带来存款,提高银行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依存度,降低银行的强势地位,使银保之间真正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

(四)通过整合担保方式改善经营环境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总是定位在银行、信托、财务公司等国有资本为主体的行业,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也基本上形成了以这些行业为核心,而对于近年来发展的融资担保等以民间资金为主体的行业,要避开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勇于创新业务体系,更多控制第一还款来源和完善新型的反担保方式,充分利用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质押、连带责任保证等法律手段,化不利为有利,降低担保风险。

我们通过分析融资性公司存在的问题,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很多的缺陷以及漏洞,这很容易使得公司面临风险。因此,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完善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且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措施范文4

关键词;担保公司;担保创新;风险控制;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非常巨大的作用,中小微企业占中国企业数量的90%以上,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在全部就业人数的80%左右,然而融资难是阻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担保公司为我国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小微企业在经济下行的时期扮演雪中送炭的角色。

截至2012年末,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15414家,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4596亿元,较年初增长12.3%。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同比增加188家,增长2.2%,其中国有控股1907家,占比22.2%,民营及外资控股6683家,占比77.8%,整体实力稳步增强。

一、担保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

担保公司的发展稳步增长,但目前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担保公司每笔年收取担保费率普遍在1-3%之间,除去按国家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日常经营成本、税费支出,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起码要大于注册资本金的3倍以上才能实现盈利。就目前重庆市上半年运行情况看,担保责任余额平均放大倍数为3.3倍,也就是说,目前重庆市的担保公司经营利润刚好处于盈亏平衡位置,没有什么经营积累。尤其是对规模较小的担保公司来说,如果没有其他获利渠道的话就是极难生存的。然而担保行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一旦发生风险,一笔损失就是数百万元,较之收取的仅几万元的担保费,则得不偿失,担保公司将会亏损严重。所以,担保公司要想生存发展,首先努力做大融资规模。

二、加强融资产品的研发与创新

(一)“商会联合担保”方式。由商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客户范围限商会会员。若担保贷款违约,由担保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负责赔偿及对客户的追偿。担保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往往成员多,抱团提供担保,整体经济实力强,抗风险能力强,商会对本商会成员都非常了解,这样既扩大了银行授信额度,增加了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又解决了因客户不了解、调查失误等贷款违约的问题,还解决了商会成员因实力弱或抵押物不足等融资难问题。

(二)“客户上下游贷”方式。就是将对优质客户进行综合授信,将该客户的上、下游企业也纳入担保贷款的范围,既扩大了贷款担保额,也由于对优质客户的了解,减少了风险。

(三)“品牌贷”方式。是以品牌知名度高低和具有知名品牌商品唯一权或经销权客户为信贷关系发展目标,采取信用+担保为手段的担保模式,支持优质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商贸流通类企业分期上账”方式。根据客户的行业特征和经营特点,如商贸流通类企业,冬季的资金需求较大,春夏时回款较多,我们就采取灵活的分批上账、分期还款等策略,降低客户融资成本和到期一次性还款的压力。

(五)增加物业通、商户通等特色融资担保,努力发展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诉讼财产担保、应收账款保理等多品种担保业务,实现增收。另外,担保公司想要获利,严格控制风险非常重要。

三、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把控

担保公司为了更好地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职能部门,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合规稳健经营,严格防范风险,创新反担保方式。

(一)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部、风控部、法务部、审贷委员会、财务部、行管部及总经办等职能部门,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担保业务内部审察审批流程制度、审贷委员会审核办法,担保公司内部监管控制制度等。担保公司须狠抓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加强贷前调查、审批及贷后管理。担保业务实行A、B角双人调查方式,对客户单位定期五级分类,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以便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担保公司还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按担保费的50%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而有效抵御风险。

(二)“信用担保”及“抵押担保”方式为传统的反担保方式。纯信用反担保存在贷款资金缺口,一旦发生风险,担保公司则存在赔付风险。抵押物反担保固然较好,能够抵减代偿损失。但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往往缺乏足值的抵押物,过份依赖抵押物会影响担保业务的开展,所以担保公司应积极创新反担保方式。

1.“客户互保”方式。小微企业一般存在经营规模小,账务处理不正规,缺少抵押物,往往不能直接获取银行贷款,需要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才能取得融资。担保公司为两户或多户这种类型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让这些小微企业之间提供互保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从而有效降低了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

2.担保公司还可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核心企业担保、个人担保等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力争在抵、质押不足额的情况下,追加第三方核心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从而实现担保风险全覆盖,有效减少担保公司的赔付风险。

四、社会力量的监管从而有效降低担保公司风险。

(一)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地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优胜劣汰有利长远发展。目前担保公司还存在“小、乱、多”等诸多问题,加剧了担保市场的无序及过度竞争。对于那些长期无业务或打着担保的幌子做其他业务,应坚决清理出去。定期及不定期对担保公司进行审计检查工作,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防止将资本金进行短期拆借、防止担保公司抽逃注册资本或进行高风险投资,这样会使用担保公司资本金成为风险资产,进而影响担保公司及时代偿的能力。

(二)国家制定行业规章制度。“2010年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五、担保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放大倍数的限制制约了担保公司的发展。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广州和北京爆发华鼎和中担事件后,大部分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逐渐压缩了与民营担保的合作,普遍规定民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然而国家规定允许担保行业的放大倍数为10倍。对于担保行业,杠杆率到3的时候才处于盈亏平衡点。甚至一些银行直接下文,把民营的担保公司从银行合作的名单中剔除。这种做法,也正误伤那些正规经营、真正希望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担保公司,阻碍了占担保行业70%多分额的民营担保公司的发展。

(二)国家对担保公司只允许净资产20%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其余资金只能放在公司账上,从而降低了担保公司的获利能力。投资者对担保公司投资的经济增加值远低于其他行业,从而不利于担保公司的发展壮大。

(三)国家对担保行业财政补助或者税收减免往往会有收取担保费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即3%左右、必须是公司名义进行的担保贷款等诸多限制。其实担保公司一年收取客户担保费4%,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月利率2%左右(24%/年)或者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

六、政策建议

(一)建议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政策,规范银行废除对民营担保公司只能3倍放大比例的限制,可扩大至10倍以内。担保公司目前还缺乏与银行的谈判实力,因此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做出相应规定,才能改变目前合作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不公正的现象。

(二)适当扩大20%可投资金比例或创新担保公司的其他增收方式。单凭1%-3%的担保费收入,如无其他的收入来源,就目前重庆市上半年整个行业运行情况看,也就是刚好处于不亏损状况,无法完成担保公司的积累和壮大。

(三)国家立法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贷款合作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建议银行与担保公司风险分担比例为3:7或2:8。在现有银担合作中,绝大部分情况下担保公司承担了100%的责任,这种风险分担机制使得部分银行没有认真履行贷款审查及管理义务,贷款出现损失后,自已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银行收取了客户7%-10%左右的利息,担保公司仅收取1%-3%的担保费,银行是主要的获利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国家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利润较低,但对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作用重大。国家工信部对担保公司的政补助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让更多的担保公司能享受到该优惠策,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使公司的数量、规模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五)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我国大多数担保公司还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只靠较低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我们可以学习其他中小企业发展机制成熟的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担保公司代偿后可直接向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请补偿,或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履行对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功能。

目前,担保规模稳步增长,为实现担保公司发展壮大,担保公司除自身努力开拓业务,严控担保风险外,还需要加强国家相关部门监管及制定更多扶持政策,让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措施范文5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任何企业都承受着外部环境风险和企业内部经营风险;外部环境风险主要有国家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企业内部经营风险主要有经营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产品技术风险等。而作为专业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外部风险主要来自被担保企业的风险,它指的是作为被担保的中小企业客观上因自身经济活动存在的不确定性,也即风险性,而使企业在偿还债务上出现问题,或主观上恶意违约,导致担保代偿的风险。

    中小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强,融资渠道缺乏,抗风险能力弱。相对而言,在经营上更容易受外界环境变化的影响。由于中小企业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等资源上的不足,多数中小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较大盲目性,技术含量不高,开发能力不强,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投融资风险大。因而,为中小企业担保是一个高风险业务,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就是研究通过何种方法和手段来降低和控制担保的风险程度,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一、融资性担保外部风险控制方法

    由于外部环境复杂,被担保企业(担保的客体)情况千差万别,主客观因素多样,风险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各个担保项目的客体风险更多主要体现其个体特征;因此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或组合,以提高对担保客体风险控制的效果。从担保业务实际运作情况来看,担保客体风险控制方法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

    (一)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设法回避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回避一般有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对于担保客体风险特征明显,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大,风险难于化解的担保项目应予以拒绝,回避风险;二是对某种业务风险的防范处理成本大于其可能产生的效益。原则上,担保公司放弃的是它不熟悉、没有把握或不具备条件和能力来控制的担保业务,而倾向选择那些自己比较熟悉、有条件或有优势去经营和控制的担保业务,即是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具体经营活动中要有所不为,才能更好地有所作为,有选择、有取舍的经营方式是规避担保客体风险的最好手段。

    (二)风险抑制

    风险抑制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在担保客体风险发生之前,做好风险防范和提前预警,抑制风险的发生;其二,在风险发生之后,采取化解手段,降低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风险预防的手段多样,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预防风险通常适用损失频率较高而损失程度相对较低的风险种类。针对具体担保项目中担保客体风险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种风险因素,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1、风险发生之前

    在担保公司为企业出具担保之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服务,而在承保之后,不能因事后发现问题而单方面解除担保责任。因此,抑制担保客体风险的措施一般在担保之前设立,根除或削弱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担保客体的道德风险是担保业务中较常见的风险,应特别注重防范。在担保实践中通常通过反担保措施设置,提高被担保企业的违约成本,来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反担保措施可为经营者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房产设备等动产及不动产抵押、存货、应收账款、股权、着作权、专利权等形式质押,等等。反担保措施的设置应根据被担保企业的具体情况,原则上,一要抓住企业的"要害",提高违约成本; 由于作为担保对象的中小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企业所有权及经营权一体,企业的运营常常主要依靠经营者在内的一个或几个重要人员,因此在审核担保申请过程中,对经营者或企业主要人员的审查十分重要,同时有必要要求其个人及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以抑制因个人恶意违约的道德风险;二要注重反担保措施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提高被担保企业的违约成本,同时,如一旦发生担保代偿后,执行反担保措施仍可降低风险损失。但在反担保设置中对物的抵押,不能过分强调所谓的抵押率,放松对项目的调查和风险审核。

    2、风险发生之后

    当出现担保风险发生征兆或实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恶化,争取化解风险,或者尽量减少风险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这也是对担保客体风险的发生进行抑制。因此在担保贷款未到期之前,加强走访,配合贷款银行敦促企业及时将销售回款转入在该贷款行帐户,控制帐户进出;并从反担保措施上对企业及经营者施加压力,在担保公司的督促之下,最终企业从其他渠道筹借到资金按时偿还了贷款,担保公司顺利解除担保责任,避免了代偿损失。

    (三)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是指在风险导致的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采取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将风险单位分割成许多许多独立的小单位而达到减少损失的一种方法。分散风险的办法通常适用于损失程度较高而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主要方式有:

    1、担保项目风险组合。这是为了控制担保客户风险过于集中,而力求担保项目品种多元化,担保项目所属行业分散化。在担保实践中,担保项目风险组合实际包含的内容很多,例如,对被担保企业及所处行业的分散,避免担保风险过于集中在某一行业、某一企业,将担保公司的整体担保风险分散到彼此独立,关联度较小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业务,如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等等,一旦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中某些业务出现风险时,其他业务收益不受影响,而把整体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另外合理控制单个客户担保额度及单笔额度;担保公司对单个客户最高担保额度控制在担保公司净资产10%以内,单笔额度控制在该客户单月销售收入额度以内。对客户总体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企业的净资产,其中个人贷款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流动资金信贷担保额一般为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以内。

    2、与银行比例担保。在担保业务操作上,不是简单地将风险由银行一家承担转嫁由担保公司承担,而是遵照风险由企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各方面都能接受的风险分担机制,由三方共同承担担保风险。应将与银行进行比例担保作为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操作平台,通过与银行签定比例担保协议,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担;贷款银行作为借款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往来银行,可通过其帐户往来及结算情况获取客观信息,并且银行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信贷人员,银行对融资项目的审核意见为担保公司在独立审查相关担保项目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由银行自身承担一定比例的融资信用风险,避免贷款行因担保公司提供的100%连带责任担保而放松对融资项目必要的审查标准,忽视贷款资金用途和借款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控,增大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此外,在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后,不仅在担保前可以作好信用调查工作,担保后能更好地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同时在被担保企业出现临时资金困难时,也有助于企业融通资金,减小在保项目的代偿风险。

    3、共保。即与其他担保公司比例担保。多个担保公司共保,可以利用各自资源了解和帮助被担保企业,有利于对担保客户风险的控制。

    (四)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担保经营机构出于避免风险损失的目的,有意识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机构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方式有特定风险转移和综合风险转移两类。特定风险转移是对于担保公司承担的特定担保客体风险进行转移,如担保公司接受的物品抵押,有可能发生缺损风险。为转移类似特定的担保客体风险,担保公司可以强制要求被担保企业对相应物品以担保公司作为受益人进行投保。综合风险转移即将担保公司承担的整体担保客体风险进行转移,如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作为反担保人、向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意义主要在于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问题,而从一定程度上也是为社会解决融资互保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担保业务实际操作中,如担保申请企业可以提供反担保单位,为不增加担保申请企业的负担,仅会要求其关联企业提供反担保;但如果担保申请企业规模太小,抗风险能力弱,不能提供较强的自身资源作为反担保措施,但经营尚好,符合担保公司扶持的条件,可以要求经营者通过其个人资源寻求其他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提供反担保,借以部分转移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客体风险。

    (五)风险补偿

    担保公司承担着巨大的担保客体风险,风险的损失在所难免,风险补偿是担保公司维持连续经营的重要基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收取的费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50%,而在通常情况下,为减轻大多数中小企业负担,担保公司实际收取的担保费普遍远低于此标准,与其承担的风险极不匹配。同时为了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性,该规定要求担保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部分投资基金等风险较低、收益率低的投资品种;并且规定担保公司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建立风险损失准备金。而正常的担保费收入及投资收益在维持担保公司的经营费用支出后,远无法补偿担保代偿的缺口。因此担保公司在呼吁政府建立有效补偿机制的同时,应注重自有资产的运营,在不违规的前提下拓展担保资金的理想投资途径;在担保业务方面,应重视业务品种的创新,推出适合市场需求且能带来较好担保收益的业务产品。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措施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合作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112-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担保模式。客户向银行申请借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但随着担保业务合作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意见。

一、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1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

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在出资方式中也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 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的5%-20%交纳保证金。有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的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是直接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多,超出了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这种现象不但虚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3 部分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人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4 部分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部分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发生行业性系统风险,根本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5 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

主要表现在:

第一,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担保公司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因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第二,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价,即对被担保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但部分担保公司未建立评级体系,盲目担保。

第三,部分担保公司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保公司的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大。

6 部分担保公司因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对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形式存在。但是,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7 部分担保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违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担保公司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往往从事违规提供注册资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活动。有些担保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到1‰o的月利率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20‰到50‰的月利率非法对外放贷。

(二)因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识和管理上的缺陷而产生的问题

部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信贷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1 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

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2 在管理上有待改进。

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比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

3 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也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担保公司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担保公司恶意逃债或无力履约时,担保公司也可以随意支取资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4 在“保证金”账户的扣划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关于

对保证金扣收的规定,比如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从上述约定看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义务,商业银行扣收担保公司保证金或其他账户时,有先行通知的义务。但从实际工作来看,部分银行在扣划保证金时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5 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不尽完善。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协议时,应当对债权既有借款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情形进行考虑。部分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对此问题并未考虑,存在法律隐患。

二、对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

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虽然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较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二)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

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客户可以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多种担保形式,担保公司担保不是必需的选择;如客户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代办评估和抵押等费用承担由客户与担保公司协商,并不是由商业银行确定;如担保公司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客户应当自己决定是否提供;客户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论金额多少,该部分财产由担保公司控制和管理,与商业银行无关;如客户与担保公司产生纠纷,客户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不能抵消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公司的业务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财;个人存折应由本人保管而不能交给担保公司等。

(三)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

担保公司应当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人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与法人或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分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贷款放款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额保证金存人专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人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应逐户建立监测台账,每月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及累计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统计。

在目前法律还未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性质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具体业务中应当注意:以提供资金的企业的名义开立用于保证担保的资金账户,账户性质一定要注明是“保证金专户”。并且,在开立这种账户所依据的协议中,一定要具体明确账户的户名和账号、资金支付条件、金额和保证期限等。商业银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明“保证金专户”并明确其所属类别和资金来源,做到协议与账户相衔接。在有关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合同或协议中,都要有明确条款注明该账户内的资金是用于“质押”目的,并且质押担保的对象、额度、期限等都应当明确,不能简单地认为存人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都有质押担保的功能。

(四)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商业银行入围的担保公司。要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担保后监管能力,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为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在担保额度的核定方面,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凡是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调减其担保额度。

对在商业银行担保业务数额较大,扩展较快,以及所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担保公司,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其担保能力。

(五)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商业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

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入围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四是要求担保公司应规范财务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种准各金,确保风险补偿能力,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扣划“保证金”账户时,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扣划通知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通知证据材料,尽量避免出现手续上的瑕疵,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

(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严禁为借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借款企业。担保、反担保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平等协商确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应干预。

二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严禁在未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三是禁止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与保证人协商变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数额、方式以及其他条件。严格禁止与保证人签署放弃商业银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导致担保公司逃脱保证责任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八)完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考虑“人保与物保”并存情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