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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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裸贷;特点;原因;对策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加强,在人类文明高速发展的同时,负面价值观和反文化也随之出现在社会生活中,“裸贷借款”的出现不但是社会问题的反映,而且说明了这一问题背后的社会价值危机。

一、“裸贷借款”的现状及特点

所谓“裸条借贷”就是贷款人拿自己的和身体的视频做抵押,向别人借贷;当借款到期无法偿还而发生违约时,放贷人就以公开照片、与借款人父母联系、将借款人的信息发送给其朋友等手段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裸贷借款”是自2016年5月“校园贷”事件出现后的又一恶性校园贷款事件。由于借款门槛低,手续流程简单,“裸贷借款”吸引了很多女大学生。另外有人披露,若贷款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还清,将被逼“肉偿”,而“肉偿”就涉及到对社会道德底线的践踏,与“裸贷借款”问题会形成相倚问题,在“肉偿”问题之下还会有更多更恶劣的社会问题产生,这种链条式的社会问题将会对社会和谐造成极大威胁和冲击。

当前社会中裸贷借款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贷款学生以高等专科学校为主。据披露的资料显示,在“裸贷”的学生中,以师范学校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居多。呈现这一特点的原因不难理解,一是因为高等学校针对学生贷款的渠道和管理比较严格,因此此类问题贷款平台在高等学校出现的几率较低;二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层次要高于专科学校的学生,所以在认知层面和价值观方面都会稍有不同,对于贷款方式的取舍会存在很大差异性。

第二,借款人以女性为主。“裸贷”对于女性的威胁要大于男性,因此其贷款对象多为女性。此次“裸贷”风波中的46人,有31位女性的个人信息清晰可见。一方面,在学校消费中,因为除了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费之外,女性还会有化妆品、衣物等其他额外消费,女性的攀比物远远多于男性,因此女性的消费往往要高于男性;另一方面,女性消费存在盲目性和冲动性,因此对于贷款的需求要远远大于男性。

第三,借款者多为90后。31位女性年龄在18-47岁之间,24人为90后,14人是95后。已有9人标注逾期尚未还款,全部为90后。90后、95后的价值观尚在形成之中,对于很多问题缺乏理性判断,选择容易带有感性倾向。一方面,她们成长的社会环境丰富多彩,具有很大的诱惑性,认知形成阶段的她们难以抵挡花花世界的诱惑;另一方面,他们对于事物的判断缺乏理性认识,因为刚从高中进入大学,经历的人和事都比较少,所以容易上当受骗。

另外,借款人以河南、云南、贵州、山东的女性居多,近八成的女性身份证住址显示为农村。而“裸贷借款”中,学生的借款金额在1000元到2.3万元不等,其中多数人的借款金额在2000元到6000元之间。这也说明,学生有此需求,非法借贷在校园有市场,因此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二、“裸贷借款”问题产生的原因

“裸贷借款”之所以披着合法的外衣走进大学,并且在大学中大有市场,其背后的原因发人深省。一方面,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人格尚在形成阶段,价值观不成熟,极易上当受骗;此外,大部分大学生面临着经济拮据的现实困境,有贷款的潜在需求。另一方面,校园贷款由逼迫学生跳楼发展到“裸贷借款”,也反映了学校和社会对于金融安全问题的预防存在漏洞和隐患。具体来讲,“裸贷借款”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价值观念不成熟

随着消费改善、信用观念深入人心,大学生群体对小额金融贷款的需求不容忽视,但如何在正_的价值观引导下合理消费是值得思考的问题。陷入“裸贷”风波的女大学生,大部分人贷款是为了满足对ipad、化妆品、奢侈品等物品的消费,融入朋友圈。这种消费理念充分暴露了大学生价值观念的不成熟,而这种不成熟的价值理念也成为引起“裸贷”问题的根本原因。正是在攀比、炫耀、虚荣等不成熟价值观念的引导下,很多学生才选择了这种愚昧的金融贷款方式。

(二)学校:金融教育缺失

学校金融教育的缺失,也是造成这种问题存在的间接因素之一。在当今时代,消费方式随着消费观念的改变变得越来越丰富,然而金融知识在整个社会并没有相应普及。即在现实的社会消费中,金融知识与消费方式的发展是极不对称的,消费的理论呈现滞后性。而大学生作为社会上的活跃群体,针对他们的金融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裸贷”事件的发生,突出反映了学校在对学生金融知识普及方面的责任不到位。

(三)环境:相关法律不健全

管理个人的道德水准较难,因为作为社会的个人,他们的行为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的金融环境中,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校园贷”和“裸贷借款”问题的原因。贷款者作为一群缺少信用能力的女大学生,她们通过“抵押”自己的来获得非法贷款,由于到期没有偿还能力导致和视频流出,又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帮助。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金融环境中,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整个社会中,金融法律法规普及的社会空白。

对一个社会而言,个体膨胀的物质欲望很难精准控制,陷入“裸贷门”的大学生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借贷平台的生态,受制于一种风气。针对“裸贷借款”,不仅要剖析个体层面的原因,还要重视社会层面的原因。

三、解决“裸贷借款”问题的相关建议

“裸贷借款”事件的发生,社会让很多声音开始指责大学生不自爱;也有很多人从不同层面分析“裸贷”背后隐藏的社会价值危机。造成“裸贷”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紧靠学生自己、学校是不够的;应该在社会中形成解决该问题的合力,学生、学校、社会、金融平合发力,为大学生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金融环境。

(一)提升自我认知能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大学生正处于人格形成和价值观塑造的关键时期,应该从自我意识层面认识到,正确的价值观对以后的人生和生活具有重要的知道意义。首先,要提升自我的认知能力,对于社会上形形的现象,要学会明辨是非,对于不明就里的活动要弄清事情的具体机理在做决定。其次,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注意对社会主文化和社会正面事件的关注,塑造优良的人格和品质,逐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再次,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要认识到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不盲目攀比,不冲动消费,严厉抵制拜金主义,勤俭节约,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二)金融知识进校园,树立正确的金融观

学校要着力提高学生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这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学校应该将当前各地发生的“校园贷”和“裸贷借款”事件,向学生陈述其原委和利害,争取做到让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让学生从贷款链条的每个环节认清金融贷款需要注意的问题、可能存在的陷阱等。其次,要普及必要的金融知识和贷款知识,从学理层面让学生了解贷款的程序、方式、要素等知识,向学生提供正面和反面相结合的案例,帮助大学生梳理正确的金融观念。最后,学校共青团要发挥组织协调功能,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为学生搭建学习金融知识的综合性平台。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做好金融普法工作

建立健全金融J款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学校不良贷款现象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应出台金融贷款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贷款的方式、贷款流程、贷款对象和贷款方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金融界的贷款行为,将那些非法贷款和打着贷款旗号行不轨之事的行为剔除出金融界。其次,完善对不法贷款的惩治法规,对无良放款行为要严格监管,一旦发现,依法惩治,从严从重,用法律威慑不法行为,让这些违法违德行为在法律的阳光下无所遁形。再次,做好金融普法宣传工作,法律制定后,要在社会中做好普法工作,这样才能让国家意志通过成文规定深化到每位公民的人格当中,影响他们的行为。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监管 吴英案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67-03

面对银行的“惜贷”、金融市场的“疲软”等直接与间接融资渠道的限制,中小企业虽然面对诸多融资途径,但是在现实融资环境中获取资金并不如理论上那样乐观,现实融资渠道有限的难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黑格尔说“世间万物,存在即合理。”民间借贷,尽管有诸多潜在风险及危险,其存在当然有其合理性。从根本上讲,民间借贷的发展终归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现。现阶段我国金融体制管制“严”与融资需求“大”之间存在矛盾,而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与融资需求之间又存在契合性,既然矛盾可以通过立法加以化解,那么民间借贷的优势就能够得以发挥。

一、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之现状

借贷反映在法律方面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在法律层面,《民法通则》第90条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没有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问题。《合同法》第12章只对借款合同作了一般规定,第210条和211条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借款利率进行规定。在行政法规层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列举了非法金融活动的形式及表现。在行政规章层面,《贷款通则》第61条指出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方面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属于无效民间借贷的情况。

1.从横向的范围上看.总结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调整对象中包含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为《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院相关批复的内容。针对民间借贷,我国并没有单独予以立法。这种法律现状主要是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肯定仅限于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相对简单、普通的民事借贷关系,而将相对复杂、特殊的商事借贷关系予以否定。

2.从纵向的内容上看。每一部法律以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之不同区别于其他法律,造成以上调整民间借贷法律之间不同的原因也就在于,其所调整的民间借贷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不同。在以上法律中,由于都是针对民间借贷这一问题,其不同主要体现在主体方面。从以上法律法规的内容上分析,我国目前对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一般民事关系借贷是支持的。然而,对于企业间的借贷以及非金融机构所参与的借贷分别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规定。

对于借贷这一行为,根据法律主体所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贷行为,另一类是特殊性的商事借贷行为。虽然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但是不能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混为一谈。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明确借贷主体行使借贷行为是否用以连续性的营利性活动。一般性的民事借贷行为的发出者可能是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只是偶尔的,因此就不属于商行为。普通的为生活所需的借贷更谈不上是商事行为。然而,特殊性的商事借贷行为就非常明显地体现了商事行为连续性、营利性的特点。结合以上法律的内容看,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贷行为,而对于特殊性的商事借贷行为要么给以禁止,要么加以排斥。

二、民间借贷的立法机理

规制民间借贷的立法不宜选择全面规制的路径,而应当采取重点规制的路径,即只需要在多样的民间借贷中确定某些重要的方面加以规制即可。根据这样的思路,规范民间借贷的立法体系应当是一般性规制与专门性规制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

既然民间借贷是特殊的具有商事行为的借贷,那么其必然包含法律关系的三个方面——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如果将构成民间借贷行为比作飞机,那么主体是机头,客体是机翼,内容即机身。首先,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这一法律行为的发出者,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使得其具有作为民间借贷这一行为的资格。从目前的法律状况来看,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主体具有模糊性以及限制性。没有对于主体的允许与准入,相当于没有飞行员驾驶飞机完成飞行,对应民间借贷的行为终究无法完成。其次,对于民间借贷的客体即借贷行为,也当然地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规范。正如机翼确保飞行平稳,行为在整个法律关系中相应地发挥着保障借贷完成的作用。只有这样,主体的权益才能得以保障,才能促使商事行为给行为人带去尽量大的利益,从而实现资金成功融通与利用。最后,作为民间借贷行为的内容,也就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是法律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机身承载的内容决定了整架飞机的性质,如果是乘客即为客机,如果为武器即为战机。同样,民间借贷的内容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关于从贷款利率到违约责任的规定,决定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会涉及纠纷的解决问题。

“调查资料表明,民间借贷现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己成为了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立法的完善已是刻不容缓。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 信用消费;耐用消费品;思考

一、信用消费的含义

信用消费是消费者的一种提前消费行为,是服务的提供者或是商品的提供者对消费者支付能力以及还款能力的一种信任与肯定。消费者为了提前实现自己需要的服务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愿望以自己的未来收入为基础,向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消费者具有良好信用的前提下,这样才可以使金融机构最大限度的避免借贷所引发的风险。信用消费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通过消费者购买商品促进商品的销售,进而使企业生产的产品更快地销售出去,促进了社会再生产的发展。

二、信用消费方式的渊源

信用消费最初起源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的美国,后来逐渐成为美国最为流行的一种消费方式。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信用消费发展的时间比美国晚很多,但是这种消费方式并没有因为起步晚而受到影响,反而因此在我国广泛的流传开来。并求越来越为大多数的消费者所接受。信用消费从发展直至今天形成了两种消费方式即:信贷消费与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消费为广大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以现在的住房价格来说,年轻人依靠自己的工资付全款买房是很难实现的,当他们有能力购买住房时,可能是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情了,他们最美好的年华已经流逝。但是信用消费却可以让他们提前实现自己的愿望,使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

三、信用消费的意义及其发展的前景

金融机构与企业推行信用消费不仅解决了部分消费者购买力不足的问题,使他们能够通过预支未来的收入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一定的好处,那就是通过销售促进了企业的生产,使新技术能够很快的被应用到产品生产之中,提高了产品更新的速度。因此信用消费不仅提高了人民的消费水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的信用消费已经涉及了很多领域如教育、住房、耐用消费品等,但是还存在着巨大的潜力,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信用消费风险

我国的信用消费虽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个人的消费需求,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1、相关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虽然为了使信贷消费健康地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信贷消费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以及《担保法》等一系列有关信用消费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在信贷消费中还是经常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在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也很难将法律条文落实到实处。如向银行贷款买房的消费者多属于个人,而且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买房的数量也非常多,一旦个人的偿还能力出现问题,在有关个人贷款担保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其风险就极有可能会转嫁到银行方面。

2、银行的个人信用管理有待完善

由于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十分健全,因此银行不能够全面的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对于信贷业务的办理还处于原始的担保人制度,虽然有利于控制风险,但是不利于信贷业务的长足发展,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个城市比较重视个人信用的评价,建设了专门的评估机构,但是大多数的省份都没有类似的机构对此进行评价,整个银行系统缺乏或者没有重视客户信息对于未来发展的重要性意识。因此某些个人就会利用银行管理方面的漏洞进行恶意欺诈,这也是信贷存在风险的原因之一。

五、有效应对策略

首先,应从建立健全相关的信用消费法律法规体系着手,由于我国信用消费起步较晚,因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的完善、健全之中,一方面我们可以将西方已经成熟的经验与办法吸收到我国的信用消费法律法规建设中,另一方面,需要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法律的制定需要与我国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避免不合理的嫁接,致使社会信用市场更加混乱。相关部门既要对于不守信用的消费者予以严厉的惩罚,对于相关的责任人也应予以严肃的处理,又要让银行加强对于客户资料的分析能力,针对客户以前的各个方面的消费记录推出信用服务。

其次,建立相应的信用消费配套机构,如信用等级评估以及征集信用信息机构,以弥补金融机构信息管理方面的漏洞,信息系统的建立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银行金融这一方面的信息,还需要关注客户在日常生活各个方面的消费信息,比如:交通诚信、个人生活缴费状况等,以更加全面的信息,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信用等级。提高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性,以便于银行据此做出准确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作为业务办理的重要依据,增加银行信用消费方面的安全性,防止出现大规模的不良业务,降低信用消费发生的风险,规范信用消费的行为,增加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而为信用消费健康的发展提供更加便利条件,维护每一位信任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最后,在充分了解市场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的信用消费项目。消费信贷项目的开展要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消费信贷项目的广泛推行,需要进一步考虑消费者的收入与消费能力等多方面的市场信息;一方面,为了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国家可以适当的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薪酬待遇,使他们的经济收入得到显著提高,也使得他们能够对自己未来的收入感到满意;另一方面,消费水平的提高还需要考虑物价水平的问题,政府需要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抑制物价的增长速度,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从而也进一步刺激了他们的消费欲望,能够更加放心大胆地对袭击的未来有一个更加美好的设想,也能够将自己手中的资金投入到信用消费中。

六、结语

综上所述,信用消费是我国正在悄然流行的一种消费方式,这种消费方式虽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不久之后,信用消费也将走入了更多的家庭,能够在逐渐成为许多年轻人热衷的一种消费方式。

【参考文献】

[1] 蒋绵绵.过度自信与过度交易――金融市场上的认知与行为偏差[J].市场论坛,2004.9.

[2] 叶德珠.行为经济学利率期限结构理论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3] 周显志.金融市场中的消费信贷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4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融资以外的信用行为,一般在民间的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发生,用来解决资金借贷的问题。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的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方便性的特点。因为在法律方面缺少法律规章制度的监管,民间借贷经常出现高利贷以及高息集资的种种现象,若是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就会危害金融市场,出现较大的风险。

 

一、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 借贷的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参与人员增多

 

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市场上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由此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的总量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大量的融资,但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以及其他方面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由此导致民间资本市场诞生。例如,根据资料显示,南方某城市早在2012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超过1200亿,这表明该城市的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一个非常高的位置,年综合的利率水平在25%左右。市场上多数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这足以显示民间借贷主体向着广泛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前,多数民间借贷只是发生在一些熟悉的人或者有血缘关系人身上,但是现在借贷主体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宽泛,例如,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等。借款人也从单纯的因为生活困难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由此也导致了全国各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 。

 

(二) 借贷向着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收紧情况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发生变化反而出现继续增长的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从最初的小规模扩展到职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并且因为行业环境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展、升级,例如,典当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这些企业在金融方面得到审批,但是却没有相关的金融资质。以上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吸纳公众的资金,然后再通过拆分和组合的方式将这些资金提供给贷款人员,由此获取利益。伴随互联网的兴起,民间借贷也开始实行网络贷款,由此网上借贷平台风起云涌,民间借贷市场开始向着更加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法律风险就是常见问题之一 。

 

二、 民间借贷的法学法律缺陷

 

(一)民间借贷的立法缺陷

 

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发生到盛行,缺少关于法律方面的规制,很多学者和经济学家认为,民间借贷其实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被归结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但是,实事上并非如此,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一些规范,在法律中也承认民间借贷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民间借贷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内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民间借贷由此成为一种非正式的信用形式,一直处于法律中较为尴尬的地位上,监管方面往往是行政管制和刑事惩罚两个方面,协调能力下降。

 

其次,法律规范之间不够协调,有时会出现冲突。也就是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并不能充分的将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体现出来。

 

(二)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缺失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监管的主体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监管体系的严重缺失。从这两方面的缺陷中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组织,没有让人们意识到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简单的说,民间借贷并没有自己的金融地位。正是这种认识上的缺失性,导致了在当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定位出现问题。P2P借贷平台已经普遍流行起来,但是因为P2P借贷平台可以让民间借贷实现规模化的经营,由此更加容易有系统的风险性 。

 

三、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概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形势,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可以简单的总结为在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的这种具体行为有一定的否定性评价,也就是借贷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否定的这部分,不能实现其价值,也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一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所需要遭受的风险大小,和它可能逾越的法律可能性有直接的联系。那么,民间借贷因为自身的缺点,所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对比,要稍大一些,更加需要予以规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去维护借贷双方的根本利益,才能让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分类

 

1.民间借贷的法律缺失性。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种,所谓商业风险就是在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产生的时候,一种随之而来的自然属性;法律风险则是指借贷的具体活动中,因为操作所产生的人为风险,因此可以最大程度的去规避。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借贷这两种金融行为的区分非常困难,这样最后就导致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不能够同步,出现滞后的现象,那么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立法不完善,出现缺失的状况,因此不能正确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也呈现出不合理的状况,并且没有从市场规律出发,使用自己的强制性去限定利率的高额度。 2.借贷参与者的借贷行为认知性缺失。参与民间借贷的一般为普通的百姓,在这种经济和法律行为当中,对于借贷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民间借贷主要是货币,我国对金融的控制比一般的民事法律更加严格,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在法律法规当中因为主体的认知性有限,并且对违法行为也认知不足,给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例如,从民间借贷的利率出发去看,从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上讲,若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民间借贷的实践过程中,一般借贷的利率都会高出法定标准。在《合同法》中规定,利息可以在本金交付的过程中提前扣除,但借贷的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然而实践中,利息在交付本金时即提前扣除的方式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方式。在借贷人员一对多的情况,若是已经不在既定范围内,那么就是非法集资,但是在法律中,包含刑法,都没有对这个范围进行界定,缺少明确的法律标准,因此作为普通百姓更不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所在 。

 

3.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一般是借贷双方自行发生,被称为自治,借贷双方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借款所用也没有过多的监管,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借款有规定,那就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等等,那么这种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这种活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很难得到监管,也无从落实。民间借贷过程中,因为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强弱地位,借款人不能证实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些“洗钱”行为。

 

4.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在民间的借贷活动当中,一般出现的法律非罪有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在我国的法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受到金融管理的处罚,这也被看成是一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一) 民间借贷立法体系的完善

 

法律的产生要适应需要,并且法律的变化也需要从借贷本身的发展状况来看。要充分的去完善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首先,清理好现有的法律法规,由此维护好现有法律的协调性,以此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创新和改革一些与现代金融市场发展不相关的经济金融理念,废除一些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活动和非借贷活动进行清晰的界定,让民间借贷能够在一个清晰的法律范围内运行,让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立法可以让民间借贷有自己的位置,发挥正规金融的作用。例如,对新的借贷法律的学习,一些民间的借贷纠纷发生以后,经过人民法院的立案,发现了其性质是民间借贷但是没有构成非法集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来处理。一般概况下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需要以形式案件的审理为基本的依据,若是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内容,要交予检查机关处理。

 

其次,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作出借贷的相关规定。在金融管理之中加入民间借贷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分析,例如,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等等,都要在一个活动平台中进行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 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完善

 

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明确监管的主体。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表现形式,和正规的金融一同构成完善的金融体系,因此需要二者有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当前的民间借贷领域中,并没有完善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政府管理,典当机构有商务局管理,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高风险性。因此监理民间借贷的监管体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有区别的对待。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在民间借贷中更多的要展现借贷参与者的意思自治,在监管过程中,让双方都有自己的空间,给民间借贷监管的同时予以一定的自由和活力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其次,在民间借贷中,参与者包含了借贷双方和借贷中介。每一个角色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监管需要有侧重点。

 

(三) 建立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建立起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需要有一定的信用判断准则,把这些判断准则放入到社会生活以及民间借贷工作中去,个人和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可以在信用体系中更好的表现出来,无论是企业信息还是个人信息都罗列在诚信社会当中。诚信体系还要有服务机制,让大众和社会承认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资源,借款双方及时的了解诚信信息,以防出现不必要的借贷法律风险 。

 

综上所述,本文对民间借贷行业种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预防措施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民间借贷这种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约束力,使其在规范的道路中前进。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5

一、工作目标

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培养群众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教育群众掌握民间借贷中基本的法律常识,引导群众自觉以合法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专项治理,排查化解一批影响我镇稳定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等不稳定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纠纷排查、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四大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增进和谐因素,全力维护全镇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活动内容

(一)加大法制宣传,拓展法律服务,提升和强化公民在民间借贷中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1.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常规性和专题性的的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

司法所结合“六五”普法规化,大力宣传《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采取印制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宣传小册、开展普法课堂,教育公民掌握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注意在民间借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规避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案例讲解,以案析法的形式,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方的目的。

2.开展法律咨询,拓展法律服务,为公民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法律指导。

民间借贷行为多数以借条形式出现,鲜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司法所针对此,除了提供常规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宣传讲解相关的法律常识外,还可帮助当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规范双方当事人行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制定样式借款合同加以推广,以规范和指导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二)认真摸排着力化解民间借贷纠纷。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全镇各村(居)委会采取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专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的办法,深入群众、纵向到底,切实摸清本村,本单位的民间借贷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抓早抓小抓苗头,将大量的一般性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完善和落实长效矛盾化解工作机制。通过民间借贷纠纷的专项治理,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维稳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四顶工作机制,充公发挥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群众发生能纠纷有地方诉求,发生矛盾有人调处,建立规范的日常工作机制,对急大难矛盾纠纷进行经常性化解,从源头上防范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这次活动从10月上旬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司法所、各村(居)委会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步骤,并召开好专题会议进行布置。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进来。

(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阶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司法所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印制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宣传小册,深入村居开展普法课堂,进行案例讲解使公民掌握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注意在民间借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规避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所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规范双方当事人行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机成熟时制定样式借款合同在全镇加以推广,以规范和指导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调处整治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在11月下旬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层层开展调查摸排,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采取强有力措施,集中开展调处、整治、化解。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

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办、各村(居)委会对开展“以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全镇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主题的民间借贷纠纷预排调专项活动,检查验收,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活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镇成立以纪委王昌荣书记为组长,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次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各村(居)委会要迅速对这项活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党支部书记要亲自动员部署,深入督导,靠前指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要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指导推动这项活动的全面开展。要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对民间借贷纠纷要发现早,控制好,化解了,切实把这项活动组织落实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调,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综治、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矛调工作合力,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防止因矛盾激化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担保;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简介] 贾春光,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贷风险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条件,在间接融资中一直被广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对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担保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尽管新协议中相当一部分具体规定对国内银行目前并不适用,我国银监会也已经明确表态暂不实行新协议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协议中具体规定背后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担保在信贷风险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研究认为,信贷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问题。处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担保对借款人的价值高于对贷款银行的价值,因此担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担保质量是确定信贷定价的重要因素,并实现银行对信贷客户的筛选。对银行而言,担保价值比借款人预期的项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观识别,因此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一套信贷合约,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分离和筛选,良好的担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借贷双方谈判成本。在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所对应的各债权人在协议分割借款人剩余资产的谈判中将耗费很高的成本,而在债务担保情况下,由于担保条款事先已经决定了担保资产的归属,这将不仅降低借贷双方事后的谈判成本,而且将剔除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免费搭车”问题;四是担保质量是银行进行信贷风险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重要依据。

二、新协议对担保的相关要求

1.担保的确认。一是对担保主体的原则性规定。标准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有法律地位明确、能客观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场价值、良好的流动性、价值波动较小、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等特征;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必须高于借款人,否则不予认可。二是认可的担保主体的具体范围。标准法认可的抵押品包括现金类、黄金、债券类、股票类、证券和基金类等五类,全部为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而变现能力稍差的实物抵押品没有得到认可;保证人为履约能力容易得到认可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象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的其他实体等,范围非常有限。

2.担保的接收与管理。银行使用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的政策,包括对担保的接收、管理和会计上处理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必须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接收担保时,银行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履行法律要求,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能够及时处置担保并获得担保权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该连续考察贷款的信用状况;经常对担保人重估;连续追踪抵押品价值,经常盯住市场,对抵押品的种类、位置和质量进行考察;保守地估计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3.担保的处置。银行应该建立清晰和稳健的程序及时处置担保,以保证能够有效遵守违约条款的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迅速处置担保;对担保进行最终处置时,违约损失的估计应该建立在历史清偿率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只建立在估计的抵押品市场价值基础上。为了建立合理的违约损失率模型,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历史数据积累机制,这种健全的历史数据至少要覆盖两个以上的经济周期,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有专家认为,我国两个经济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国信贷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

新协议认为,尽管使用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可能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这种情况在具有注重担保传统的我国银行系统表现得非常明显。

1.担保法律风险。与新协议要求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实践中采用的担保主体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涉及信贷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既庞杂又分散,导致银行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以目前很多银行办理的各种收费权质押贷款为例,《担保法》中所列明的权利质押中并没有明确包括收费权质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九十七条确认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地位,但是对于类似学校、医院等收费权质押还是没有涉及,也就是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或循环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抵押贷款等,这些贷款一旦涉及担保处置,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判决为担保无效,或者银行即使胜诉也根本无法执行,最终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2.担保操作风险。新协议对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在接收、管理与处置各环节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这些环节在银行的实际运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风险。接收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核实担保人对抵押品所有权及处分权的真实性、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担保登记手续、相关担保权属凭证未转移银行占有、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对抵押品保管状况的后续监测、缺乏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场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展期重组时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等;处置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担保权诉讼时效维护不力、对担保处置不及时以及处置方式不恰当、不注重对担保处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数据积累等。

3.担保价值风险。一是担保与借款人信用度相关,违背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二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充分,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同属一个行业,具有相同的行业风险,或者保证人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借款人,这种不被认可的担保却往往成为银行考虑的第二还款来源。三是高估抵押品价值。为了增加融资能力,有的借款人会通过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增加抵押品价值,如果银行调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价值认定政策存在偏差,将导致抵押品价值被高估。

4.担保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担保能否被及时处置变现就成为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非自用不动产必须在一年之内处置完毕,各银行同时进行大量抵押品处置导致市场成交价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秩序不够规范、交易法规不够完善、交易手续十分烦琐而且交易费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变现费时费力且损失惨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个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也是决定担保流动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据调查,银行执行担保债权的司法费用平均占请求金额的4.7%,税费占担保物金额的17%,如果加上法庭费用,则整个司法费用基本要占到银行诉讼标的金额的22%以上,有的金融机构此类案件的费用最高达到34%以上。

四、加强我国信贷担保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担保理念。银行信贷人员长期以来一直都在争论放款时是应该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担保的价值,还是关注整个借款人的财务实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担保可以解决信贷业务中多种经济问题,但是由于在估价和处置变现上存在诸多困难,其为银行带来的好处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实践中,担保不能代替对借款人的全面评估,银行必须将借款人自主还款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特别是借款人未来产生稳定、足额现金流量的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贷款条件,不应该过度依赖信贷担保。对银行而言,通过法律手续处置担保以弥补贷款损失的成本很高,事实上银行已经在担保处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担保作为对借款人违约的防备,最好是备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则必须确保担保合法、足额、有效。另外,我国近期的金融实践表明,银行对不同规模的贷款提出的担保要求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对较大规模贷款的担保要求主要用以解决逆向选择,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的谈判成本;而对小额贷款的担保要求则主要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运营成本。

2.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被修订,这些变化可能对信贷担保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一是银行各级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与信贷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信贷实践中灵活运用。二是银行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纠正政策法律无风险的错误观念,把防范政策法规变动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对国家涉及银行贷款债务存在和处理的法律规定调整变化,要认真学习、及时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对贷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研究对策,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是谨慎对待“另类担保”。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学校、医院收费权质押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担保方式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3.规范担保接收处置操作。基于担保的信贷业务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复杂的法律文件、公开登记等,实施过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错误,这些错误的成本极为昂贵,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规范。一是科学界定认可的担保种类及对象,所确定的担保种类和对象必须被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并具备与借款人信用相关性低、可客观估值、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尽量向新协议文本的要求靠拢,严格控制担保准入关;二是合理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银行一般通过历史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方式确定的抵押品价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中银行必须在充分考虑抵押品价值市场波动、处置变现所需的估计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三是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担保法律文件的签订、担保法定登记应该有银行法律部门(人员)的全程参与,相关档案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一旦出现信贷违约,应该立即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担保处置标准的应尽快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的时间越长管理成本越高、处置难度越大,久拖不决将导致风险扩大。

4.连续追踪担保市场价值。担保在接收时所确定的价值即使是准确的,也仅仅是当时的静态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风险缓释的效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敞口扩大,因此银行有必要对担保的市场价值进行连续追踪。对保证人的价值追踪主要包括保证人的重大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净资产价值、资产构成以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变化。对抵押品价值的追踪主要采用盯住市场的方式进行。抵押品价值盯住市场,客观上要求抵押品具备高度的流动性,每天能够获得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场,盯住市场存在较大难度,频繁价值重估则存在操作成本过高及评估结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跟踪当地金融系统抵押品拍卖实例,以同类型抵押品拍卖成交价格剔除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交易税金、佣金、抵押品过户费用等,作为本行抵押品的当前市场价值。在追踪市场价值时应该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折旧损耗的影响以及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

5.重视担保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各银行对担保的折扣率、处置的完全成本、对违约损失挽回率一直依靠历史经验主观确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确定为例,由于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市场,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机构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既定的抵押品价值折扣率很难发挥作用。银行应该认识到担保历史数据的重要性,尽快建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历史数据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合适的定量模型,分析担保的不同特征,包括价值波动、变现难易程度、处置成本、违约损失挽回率等,为规范担保管理、精确量化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决策依据。据金融时报报导,最近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6.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定价的重要依据。风险和利率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首要关心的两件事,每一笔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必须覆盖其风险及成本,否则,银行就难以控制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盈利性也无从谈起。担保程度直接影响着信贷风险大小,风险大小影响了利率的高低,而风险水平又取决于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质量,因此担保质量与信贷利率水平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根据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则,银行应该制定明确的信贷产品定价政策,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对高质量的担保提供优惠利率合约,而对低质量的担保要求高利率合约。将担保质量与信贷产品定价直接挂钩,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借款人自主提高担保质量。

参考文献:

[1]马亚军.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

[2]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