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风险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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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风险分析

基金的风险分析范文1

【关键词】私募基金;道德风险;博弈论

私募基金是一种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投资基金。它不能进行公开宣传推广,投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限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拥有很大灵活性,不需要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也不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从我国私募基金现存的问题来看,其发展的阻碍的最大因素是由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如何控制与防范基金的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私募基金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基金管理人和政府监管人的博弈分析

在私募基金管理者与政府的博弈模型里,私募基金管理者可供选择的策略是违规或不违规(前提假设违规效用比不违规的效用大),监管者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则主要是进行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证监会等部门。尽管管理者违规或不违规的行动在前,政府监管人决定对基金管理者是否进行检查的行动在后,但监管者在决定是否对管理者进行检查之前,并不知道私募基金管理者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因而他们之间的博弈属于静态博弈。又由于政府的任何监督检查行动都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因而政府不会总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所有行为都进行检查,而是随机地采取检查或不检查的策略,私募基金管理者也知道政府的这种策略选择,因而也随机地采取违规或不违规的策略。这样,监管者和管理者之间的随机博弈,应算作静态博弈中的混合战略博弈,它们没有唯一的均衡解。

表1 管理者与政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

表1是管理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其中,为监管者不检查带来的效用;为政府对私募基金管理者进行检查的成本;则表示政府对违规管理者的处罚。在这种混合博弈中,私募基金管理者有违规不违规两种选择,而政府也有检查或不检查两种随机选择,于是,它们可以形成四种博弈组合:管理者违规,政府照常检查的博弈结果是();私募基金管理者违规,政府随机选择不检查的博弈结果是(-,);私募基金管理者不违规,政府随机选择检查的博弈结果是(-,-);私募基金管理者不违规,但政府也随机选择不检查的博弈结果是(,-)。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管理者不违规的效用为-;私募基金管理者违规的后果不外乎两种:碰巧政府不检查时获得违规效用R,碰巧政府检查时其总损失为。而当前私募基金管理者受到惩罚的概率很小,即使被发现,政府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违规行为处罚太轻,即私募基金管理者受到惩罚的损失相对于其欺诈收益来说微不足道,因此,理性的私募基金管理者很可能做出违规的选择(前提是违规带来的效用比不违规带来的效用大),私募基金管理者对政府违规的失信行为便产生了。

二、私募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模型中,假定私募基金投资价值依赖于管理者的努力程度与投资者的监督情况。投资者投资资产比例为(0

表2 私募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由表2可以看出,当只进行一次博弈时,投资者的占优策略是不监督:当管理者的策略是追求个人效用时,投资者不监督得到的收益2大于监督获得的收益1-;当管理者的策略是追求共同价值最大化时,投资者采取不监督的策略,可以避免监督支出,获得效用为3。给定投资者的策略是不监督,管理者的策略就是追求个人效用,并获得其最大效用3。纳什均衡为不监督,管理者追求个人效用,结果是可获得最大的效用,投资者获得中等的效用。在静态博弈中,投资者的策略是不监督,投资者不参与管理者的投资策略。若投资者的目标是短期的,没有耐心去等待长期的监督收益时,或投资者没有监督能力,不能通过对管理者的监督较大地提高自身资产的价值时,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博弈行为就类似上述的静态博弈。可得出的结果是:管理者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投资者的行为是赎回基金结束博弈。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博弈分析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如果知道基金托管人不检举而与之同谋的话,则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若知道基金托管人会检举的话,则基金管理人会选择“不违规”。但从上面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出:选择“不检举”是基金托管人的占优策略。也就是说,无论基金管理人选择“违规”,还是“不违规”,对于基金托管人而言,选择“不检举”都要优于选择“检举”。假设信息是完全的。因此基金管理人知道选择“不检举”是基金托管人的占优策略,而给定基金托管人选择“不检举”,基金管理人的最优选择便是“违规”。这样,(不检举,违规)就是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解。

总的说来,基金管理者和基金托管人的博弈关系表现在他们的相互选择以及基金运作的合法性问题上。只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真正的独立,没有密切的利益相关,他们之间的博弈关系的结果才能真正维护基金投资者的收益,维护基金运作的“诚信”原则。

四、私募基金投资者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博弈分析

私募基金与其他类型的基金一样,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购买者,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保管者,代表基金投资者来保管整个基金,监督基金管理者的行为是否合理,对基金投资者负责。换句话说,基金托管人是为基金投资者服务的,是基金投资者的“代言人”。他们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都要求基金管理者以勤勉负责的态度来管理基金,基金投资者可以获得高的基金收益,基金托管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托管收益。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保管基金,一般应该建立独立的基金专门帐户,与自有的资金帐户分开,以维护资金资产的独立性;在其托管过程中,如果发现基金管理者的运营指令有违反基金契约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时应不予执行,并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反馈,站在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方,同时保存好基金的相关交易凭证与手续,保存好基金的会计帐薄,以便基金投资者来查阅。他们之间的博弈关系体现在如何更好的协调,促使基金管理者自律,促进基金的健康发展。

如上表所示:托管者与投资者利益一致两者都采取监管时,双方收益分别为1、1;投资者若不监管,投资者的收益为0,托管者则因自己监管而损失1单位成本。托管者选择偷懒时,若投资者监管,则因托管者的偷懒而使得自己利益受到损害,效用损失为1单位,托管人则因偷懒行为中获得2单位收益。托管人偷懒时可能获得2个单位的收益,而监管时最好的收益也只不过为1个单位,因而理性的投资者更有可能选择偷懒,托管对投资者的委托不予以重视的行为便由此产生。

五、私募基金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矫正信息不对称

第一,加强监管协调,尝试制订统一的私募证券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第二,明确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要求。第三,淡化公募色彩,信息披露体现私募基金的特性。第四,出台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提高操作性和可比性。第五,加强托管银行等独立第三方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督。在私募股权基金制度设计中,法规要强制规定引进托管银行制度,发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法律制度,加大违规惩罚力度

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增加法规监管的深度和“宽度”,可以考虑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增加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违背受托义务的具体条款,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外,针对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处罚对象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不涉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缺陷,《基金法》应借鉴《证券法》中的规定,增加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监管的条款,并附之以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三)减少管理人与投资者目标差异,引进约束与激励机制

为减少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目标差异,我国应将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作为主体。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中,私募基金投资者就相当于由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享有有限经营权,仅仅负有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基金经理)就相当于普通合伙人,享有控制权且负有无限责任,因此管理者运营基金在不受投资者干预同时也承受相当大的风险,基金管理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努力工作,追求证券资产利润的最大化。在约束与激励机制方面,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就是所有团队成员拥有基金的一定份额,以各自出金购买一定基金份额或者基金经理以基金份额期权激励。私募基金利益捆绑成功地激励了基金管理者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能降低道德风险。

(四)构建管理者声誉机制,完善评价体系

构建管理者的声誉机制可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创建职业经理人完整的历史记录。这是在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才能完成的,这样才能保证职业经理信息的公正、准确和全面。声誉是过去行为的一种反映,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为了了解经理人的声誉,就要了解其在职业生涯的行为和业绩。从另外一方面讲,对经理人构成监督压力。因此,职业经理人能预期博弈是长期重复进行的,就会重视自己的职业声誉,约束自己的行为,以期获得长期收益。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经理市场,使得职业经理人的声誉能准确无误地产生和传送,从而保证职业经理声誉的质量,这样能防止声誉机制的扭曲,有效预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问题的发生。再次,建立科学的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健全各类中介组织,如各类咨询组织、社会调查组织、信誉评估公司等。通过这些中介组织监督记录私募基金经理的行为,为现代社会机制提供信息资源。最后,建立适合职业经理人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相关社会法律环境、规章制度、正确的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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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风险分析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融资;发展;风险

众筹模式率先兴起在美国,是金融领域的一个创新,紧接着我国也出现了相同模式的的融资模式。的确,国内众筹融资模式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资本投资渠道不顺畅的问题,但是众筹融资模式背后存在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使众筹融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良好的发展,应当积极对众筹融资予以改革,以便众筹融资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并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促进众筹融资良好发展。基于此,本文笔者将在下文重点研究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众筹融资背后的风险,希望业界人士能够正确认识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借助法律、监管等方面的力量来改革众筹融资,促进众筹融资良好发展。

一、众筹融资

1.众筹的起源与发展

其实,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困难在各个国家都存在。美国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了“众筹”新兴模式。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行众筹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美国还推行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对众筹融资模式予以支持,并促进众筹融资模式良好发展。

鉴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资本投资渠道不通畅问题比较严重,我国积极借鉴了美国的众筹模式,比认为众筹模式与互联网相结合将会发生非常大的效力。简单理解,众筹融资是大众参与新兴潜力项目共同集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其是众包和微型金融结合衍生出来的产物,在互联网环境下,可以使大众看到新型项目的潜力,并为其融资,如此将会使新型项目能够良好的发展下去。可以说,众筹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促进了金融市场化。

2.众筹融资的类型

国内真正发展众筹融资是在2011年售价众筹平台在北京上线,而发展至今,国内已经建立了较多的众筹平台,其中比较知名的就20多家,且每个平台都独具特色,这使得国内众筹融资的类型较多。具体表现为:以京东众筹为代表的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宣传的平台;以淘梦网为代表的影视娱乐、音乐媒体等艺术类的产品的传播平台;以追梦网为代表的公益项目的募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或新公司的投资平台。

从以上众筹融资平台运行实际情况来看,出资者得到回报方式主要为:

(1)捐赠众筹

也就是投资不以任何回报为目的来进行投资。通常情况下,出资者将资金捐赠于慈善机构或特定公益项目。捐赠众筹的特点是所涉及的资金额很小。

(2)实力回报众筹

实力回报众筹,是项目发起人通过平台众筹产品,并设定吸引人的价格,感兴趣的消费者可以参与融资,在人数达到预设值的情况下,项目将成功,进而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奖励。从当前实力回报众筹运行实际情况来看,通常会回报给消费者签名CD唱片、特殊活动的入场券、海报等,以此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使得实力回报众筹成为目前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众筹模式。

(3)债权众筹

债券众筹,自然与债券有关,即债权众筹相当于人民与项目之间资金融通的中介,并且提供还款担保,如此项目发起人可以通过平台产品,向广大人民借贷,在项目获得回报的情况下进行还款。通过债权众筹的实施,可以弱化了项目投资风险,并且还能使项目良好开展与运作。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的发展

从国内众筹融资模式的推出到今天,已经发展的越来越成熟。但是,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也是比较波折的,尤其是以实物回报类的众筹平台,因其回报形式的限制,其融资金额较少,投资回报不佳。致使诸多实物回报类众筹平台都失败告终。相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来说,股权回报类众筹的发展较好,其具有融资数额高,最高的融资金额能够达到十万或数百万,使项目良好的运作,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就以天使汇众筹来说,采用股权回报类的众筹融资模式,推出的天使汇众筹平台(如图一所述),上线项目,吸引了广大消费者的目光,积极投资,这使得天使汇平众筹平台上线的100多个中小企业项目融资到的金额已经超过了3亿元。当然,股权回报类众筹融资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使其存在较多风险,一旦风险发生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背后的风险

的确,众筹融资模式的实施,能够帮助小微企业或新项目更好融资,促进金融市场化。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背后也存在较多的风险。

1.实物回报类众筹存在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以点名时间、京东众筹等为代表的实物回报类众筹并不会被认为是非法集资,不存在法律风险。但是,深入了解实物回报类众筹,其本质并不是融资,而是新产品宣传。对于大集团来说,融资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新产品大卖才是最终目的。为了达到此目的,在众筹平台上进行新产品的宣传与预售。而此时企业的新产品还处于未量产环节,甚至处于开发阶段,最终能否按期两场并且技术交付给投资者还是很不确定的。此种情况下,众筹平台和投资人都处于被动地位,可能接受到存在瑕疵的产品、或接收不到任何产品的风险。

2.股权回报类众筹存在的风险

相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来说,股权回报类众筹的风险性更大,如若股权回报类众筹操作不合理,很可能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受到法律的惩治。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发行股票的某些行为做了限制。而以大家投和天使汇为代表的股权回报众筹平台,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虽然对上线的项目和认证投资人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但是,通过积累投资人并按照投资人出资比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而很可能被界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的罪名”,这将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股权回报类众筹除了存在法律风险之外,其他风险也显现出来。就以管理风险来说,发起人在股权回报类众筹产品的情况下,筹集的资金将由众筹平台保管,那么众筹平台将会聚集巨大的资金额,且没有规范的监督机构对巨大的资金额进行有效监管,那么资金可能被挪用;发起人在发起众筹产品融资的过程中,无法对投资者予以收益承诺,那么发起夸大项目收益的结果,最终好的或坏的结果将由投资人承担。

四、结束语

基于以上内容的分析,确定众筹融资模式的推行是金融创新的表现,通过构建众筹融资平台,可以帮助小微企业或新兴项目融资,促进小微企业或新兴项目更好的发展,创造较多的经济效益,间接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但是,从当前各种类型众筹平台运行实际情况来看,存在较多风险,如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总体来说,从互联网金融时代来看,众筹融资与互联网结合还是有很大潜力的,而今时今日应当加强众筹融资风险的规避。

参考文献:

[1]胡健.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融资的发展及背后的风险分析[J].知识经济,2016(3):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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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风险分析范文3

[关键词]分级基金;定期折算;不定期折算

[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51. 051

2015年中几个月来,A股市场的表现可谓惊心动魄,投资者更像是坐在过山车上炒股。上证综指在6月15日至7月8日的18个交易日期间,从本轮行情的最高点5166一路狂跌到3507,跌幅达32%。此后国家队入市,沪指触底反弹,A股开始了漫长的震荡行情。然而,股民们辛苦等来的不是真正的“触底反弹”,而是更强劲的“洪水猛兽”,就在大家高喊着“重回4000点不是梦”的时候,8月17到25日,仅仅7个交易日,A股“跌跌不休”跌去了26%,股民们的梦想再次遭遇粉碎性骨折!

然而“东边有雨,西边哪能晴”,跟随A股市场的翻江倒海,分级基金市场也不得安宁。随着各类指数的连续下挫,多只分级基金触发不定期下折条款,然而很多不知情的投资者满怀“坚决抄底”的热情,触碰了临近下折的B份额,损失惨重。

诚然,下折条款的触发对于B份额的投资者来说可谓“当头一棒”,那么这是否意味着A份额就可以完全风险免疫呢?以下,我们将对分级基金的折算条款、设计初衷、具体折算流程及其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1 分级基金的基本性质

分级基金是指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风险收益的基金品种。一般的分级基金可分为三类份额:母基金、A份额和B份额,其风险和收益均不相同,可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母基金是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除了可以申购、赎回之外,还可以按比例拆分为A、B两类子份额。在基金运作期内,A份额获取约定收益,且优先享有收益分配,类似债券,风险相对较低,约定收益率主要与定存利率相关;B份额实际上得到了一种低成本低门槛的杠杆融资,获得母基金的剩余收益和承担损失,且收益分配的次序靠后,风险相对较高。

以某分级基金产品P(P称为母基金)为例。它被分为A份额(约定收益部分)和B份额(权益部分),A份额获取约定收益率,到期时基金P扣除A份额的本金(又叫做A份额的净值,一般记为1)及应计收益,并将全部剩余资产归入B份额,这样母基金P亏损时,以B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B份额持有人承担。当P的整体净值下跌时,B份额的净值优先下跌;相对应地,当P的整体净值上升时,B份额的净值也将相对于A份额优先上升。

2 分级基金的由来

著名的“MM理论”认为,在一系列完美市场的假设前提下,公司市场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然而,现实常常冲击着理论界各种完美的假设,以至于资本结构成为影响估值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通过对权益、现金流等方法,对资本结构进行适度优化,并提升投资价值的内生性方法在全球范围内盛行开来。

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了早期类似分级信托产品――股利收益证券及股价上涨收益证券,即可以视为较为简单的分级资本结构基金例子,其产品被分割为股利与资本两个不同级别的分级基金:一级取得每年的股息红利,一级获得期末清算时资本收益。之后由于在税收等方面的劣势,其在美国的发展逐渐停滞,但其确实引发了海外对于分级基金的研究,在这个过程中,以英美的杠杆封闭式基金最具代表性。

杠杆基金产生杠杆的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美国的杠杆基金为代表,其多为公司型基金,主要通过发债融资或者优先股的形式使基金产生杠杆;另一类是以英国的杠杆基金为代表,属于典型的结构化分级,通过合并运作、收益分层的方式,将同一只基金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在不同的分级产品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从而使不同的分级产品有不同的杠杆。

国内方面,2007年,在传统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ETF和LOF以外,我国市场推出了分级基金。国投瑞银瑞福基金是第一支分级基金,这个产品融合了定期开放和封闭两种方式,并且同时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但其产品条款较复杂,导致投资者理解困难,为了让此类能获得更多投资者的关注,随后的产品在设计上逐渐简化。此后,为了鼓励基金产品的创新和发展,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引导和支持分级基金发展的政策和条款。分级基金市场逐步发展起来。

3 分级A的价值形成

我们经常说A份额具备债券的性质,主要因为它如债券一般可获得约定收益。然而,它们也有显著的不同:第一,由于受到下折条款的保护,A份额相比债券几乎没有信用风险,只要基金公司严格按照相应条款进行操作,那么A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得到保全;第二,A份额的利息支付形式不同于债券,它的利息是以母基金的形式向投资者支付的,而不是以现金的形式向投资者支付的,所以如果投资者想要把这种利息转换成现金,还需向基金公司申请赎回母基金,这其中要承担期间几个交易日母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第三,除永续债以外的债券一般都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到期时相应的债券将会还本付息,但由于股票是永续存在的,所以作为母基金一部分的A份额一般也没有到期期限,它只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或与相应的B份额合并成母基金之后申请赎回,没有“到期”的说法。

正是因为A份额具有上述的性质,所以我们经常把A份额拆分成三部分价值――债券价值、期权价值和配对转换价值。一是,单纯的债券价值,投资者可以按照约定,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二是,期权的价值,市场中交易的A份额一般都处于折价状态,即A份额的交易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那么当分级基金进行下折的时候,A份额折价的部分将以母基金的形式发放给投资者,所以此时A份额的折价程度越大,投资者所获得的母基金越多,这就形成了类似于看跌期权的性质。三是,配对转换价值,主要是针对分级基金的折溢价套利而言。分级基金的套利分为两种:溢价套利和折价套利,当A、B份额的买入成本之和低于合并之后可赎回的母基金净值时,形成折价套利,此时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A、B份额,然后向基金公司申请合并为母基金,最后再向基金公司申请赎回母基金份额;当申购母基金的净值低于分拆之后分别卖出A、B份额的所得之和时,形成溢价套利,此时投资者会申购净值相对较低的母基金,然后申请拆分为A、B份额,最后在二级市场上将A、B份额卖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母基金拆分成A、B份额时或A、B份额合成母基金时,A、B份额的具体比例需要依据分级基金的配对转换机制,由最初的具体分级基金设计条款所决定,A、B份额之间的比例可能是5∶5、4∶6、3∶7等)折价套利时,投资者大量买入A份额,会导致其价格上升;溢价套利时,投资者大量卖出A份额,会导致其价格下降。

4 分级基金的折算及其风险

4. 1 分级基金的定期折算条款及其风险

分级基金的定期折算一般设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或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折算条款是针对A份额而言的,即为了保证A份额投资者取得事先约定的收益,基金公司每年定期将A份额投资者的约定收益转换成母基金份额(我们在前面讲过,A份额投资者的约定收益只能以母基金的形式发放),拿到母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其赎回,进而实现现金收益。而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

在折算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折算的正常进行,折算的基准日和下一工作日,母基金份额需要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且折算基准日的下一工作日,A份额需要停牌一天。因为母基金份额和A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不相同,投资者需要承担母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和A份额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4. 2 分级基金的向上折算条款及其风险

如前所述,分级基金B份额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低成本的杠杆融资,例如我们假设现在有一只分级基金,母基金、A份额和B份额的初始净值均为1,A份额和B份额的配对转换比例是1∶1,那么B份额就相当于拥有2倍的净值杠杆(2倍母基金净值/B份额净值);如果其他条件都不改变,由于基金良好的运作,在运作期间母基金的净值大涨为2,此时A份额的净值接近1,那么B份额的净值上升到3附近,由此B份额的净值杠杆下降为1. 33(2倍母基金净值/B份额净值)。进而,我们可以推出,随着母基金净值的上升,B份额的杠杆将持续下降,其融资属性弱化,这将会使得B份额对投资者失去吸引力,因为其违背了设计的初衷。

所以,分级基金的条款会规定当母基金净值达到一定阈值时,触发不定期上折条款。对于A、B份额均使其净值归1,并且对应份额保持不变,而对于A、B份额的净值超出1的部分,将转换为对应的母基金份额。此时,A、B份额的持有者因持有母基金份额,进而需要承担母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4. 3 分级基金的向下折算条款及其风险

分级基金下折条款的设计,可谓是分级基金条款中最“耸人听闻”的部分,在过去几个月中,着实让不懂行的投资者吃了大亏。分级基金下折条款的设计是为了保护A份额本金和约定收益不受损失,以防止B份额净值大幅亏损而伤及A份额。所以只有在市场行情下行的时候,才涉及分级基金的下折。那么,问题就来了,究竟B份额的净值下跌到什么程度会被强制止损呢?相关部门在2012年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股票型分级基金的实际杠杆率不得超过6倍。目前,大部分分级基金将B份额下折的阈值设定为0. 25(另有一些阈值设定在0. 25附近),这意味着一旦B份额的净值低于此阈值,就会触发不定期折算条款。

4. 3. 1 折算原则

当B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阈值及以下时,相应的分级基金将分别对A、B份额和母基金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该分级基金将保持A、B份额的比例不变,份额折算后,A、B份额和母基金的净值均调整为1元,且A份额的持有人还将得到一部分母基金。具体的折算原则为:

针对B份额,份额折算前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B份额的折算比例=NAV前B份额/1. 0000。

针对A份额,份额折算前后A、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原来的配比不变;份额折算前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母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份额的折算比例=NAV前B份额/1. 00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母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NAV前A份额-NAV前B份额)/1. 0000。

针对母基金,份额折算前母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母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母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母基金的折算比例=NAV前母基金份额/1. 0000。

4. 3. 2 折算流程

一般情况下,分级基金的下折流程需要4个工作日,依次为触发日、基准日、折算日和复牌日。

触发日(T-1),B份额当日收盘后净值达到阈值及以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日决定分级基金是否进入下折流程,无论次一日收盘后B份额的净值是否重回阈值以上,都不能改变这支分级基金下折的命运。

基准日(T),分级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配对转换等业务,A、B份额开盘停牌1小时,之后恢复正常交易,基金公司根据基准日收盘后母基金和A、B份额的净值来决定最终折算比例。

折算日(T+1),分级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配对转换等业务,A、B份额暂停交易,基金公司为持有人办理份额登记确认,这期间母基金的净值仍然在变动,当日收盘后母基金的净值根据所追踪指数的涨跌幅而相应变动。

复牌日(T+2),分级基金恢复申购、赎回、转托管、配对转换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公告份额折算结果,对应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内的基金份额,A、B份额开盘停牌1小时后,恢复正常交易。

4. 3. 3 下折中的风险

分级基金下折以后,B份额持有者的份额将会骤减,承受巨大损失,而为了保障A和B的配对转换机制不被破坏,A、B份额的配比必须保持不变,进而A份额持有者的份额也会随之骤减,但同时A份额会得到相应的母基金作为补偿,所以其风险主要来自于折算流程后三个交易日中母基金的净值变化,主要表现如下:

触发日:在这之前B份额净值已经处于下跌通道,如果此时A份额处于折价状态(即市价净值),那么参与下折将会使其溢价归零,承受损失。

基准日:是决定母基金和各级份额折算比例的关键一天。然而,这一天母基金和各级份额的净值依然在变动。收盘后,母基金净值的跌幅越大,进而B份额的跌幅越大,则净值始终处于1以上(包含不变的单位净值1和应计利息)的A份额获利越多;另外,从当日收盘之后,A份额的持有者因折算规则即将持有一部分母基金,之后的两个交易日其收益将与母基金挂钩。

折算日:母基金和各级份额进行折算,但母基金的净值依然在变动。当日,A份额持有者的收益和母基金挂钩,母基金上涨,则A份额持有者实现浮盈;否则蒙受浮亏。

复牌日:A份额持有者可以将手中持有的母基金申请赎回,但赎回的净值是按照母基金当日收盘之后的净值进行计算的,所以投资者仍需要承受当日母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5 结 论

在所有金融产品的设计中,风险和收益从来都是相生相伴的。从上面的梳理中,我们可以得出,分级基金的A份额,风险和和收益相对较低,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而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相对较高,适合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特别是想要进行低成本的杠杆融资的投资者。从目前国内的投资者分布来看,分级基金的投资者主要分为配置户、套利户和交易户三类。配置户,主要是指银行、保险等资金量较大、风险偏好较低的金融机构,其主要投资分级基金的A份额,其持有时间较长,追求相对稳定的回报;套利户,主要利用分级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伺机进行折、溢价套利,也需要承担套利失败的风险,这部分资金量一般不是很大;交易户,一般追求的是短时间内因市场向预期方向波动而产生的收益,这类投资者一般能够对市场未来的走势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进而利用分级基金B份额具有低成本杠杆融资的特点,放大其收益,当然这部分投资者也需要承担市场实际波动和预期偏离的风险。

总而言之,分级基金的设计满足了多类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是具有创新性的金融产品设计,它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它常常以一种“笑里藏刀”的面孔示人,虽然在牛市中,它可以让投资者的收益轻松翻倍,但不可忽视的是,在熊市中它也可以让投资者的收益加速下跌。如果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的散户,能够对它的条款设计和具体运作了然于心,那么它就是丰富投资渠道和进行杠杆融资的利器,反之,如果投资者对它一知半解就盲目参与,它亦可以成为夺命的利器。在当下中国金融产品日益丰富的大背景下,投资者面临更多选择的同时也面临更多的风险,唯有做理智的、高素质的投资者才能在金融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基金的风险分析范文4

关键词:企业资金管理分析风险控制

前言

资金作为企业发展及生存的关键,其掌控着企业的经营命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不到位,将引发企业的资金短缺风险、安全风险以及利用率的风险等,进而断开了企业的资金链,导致企业的支付能力丧失,从而引发财务危机。因此,应选择合理的财务指标,以及建立有效的预警体系,以增强企业的资金风险管理,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

一、企业资金的风险内容

企业资金的风险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为资金的安全风险、短缺风险以及使用效率风险等。其中资金的安全风险即为企业的资金被欺诈、挪用及贪污等。此类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局限性,比如未及时的实施内部牵制原则,或者一个人同时担任不同的职务等。其次,资金的短缺风险为企业未能及时筹集充足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造成企业错失了供应商提供的折扣、现金以及低价等,导致企业的出售项目亏本以及无法及时的清偿债务,影响了企业的信用。最后,企业的资金使用率风险则为剩余现金取得的收益低于贷款的利率。如某个企业的现金需用量最低是80万元,而其每天的现金余额是100万元,其中的20万元则为企业资金多余的部分。若将这多余的部分存入银行,其利息的收益将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就此出现现金的使用效率风险。因此,当某个企业出现大量的资金以及高额的银行借款时,不是本身的行业特点或者经营战略造成,就是存在资金的使用效率风险。

二、企业资金风险管理的局限性

(一)企业的理财水平不高

由于企业的理财水平不高,因而采取激进的筹资方法。具体表现于:企业过多利用短期或者临时性的负债方式进行筹资资金,以满足企业长期流动资产的需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以及生存压力,进行巨大投资,尤其在发现企业的资金利润率高于成本,或是行业的资金利润率高于社会平均投资报酬率的时候,易于产生激进或者冒进的投资行为。

(二)企业的资本结构不合理及重大投资的惨败

企业的负债过多、应收账款的回笼未准时以及因货币资金不足而无法清偿到期的债务等,这些均是企业无法准时筹备资金的因素。由于企业未能及时筹措资金,其债权人将采取强行拍卖资产的手段以抵偿企业的债务,不仅使企业的资产缩水,还断开其资金链,影响生产经营,甚至导致破产。与此同时,企业进行生产项目、商贸活动以及证券市场等重大投资,造成企业的投资资金严重超额,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范围,使企业的资金短缺,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再次投资,导致其破产。

(三)财务信息的失真

企业财务信息的失真表现于:多数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完整、不透明以及不及时等方面。由于企业的高层领导未能获取确切的财务信息,以及未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造成企业汇总的财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准确,以及企业的财务报表缺乏真实性,甚至有些会计报表掩盖下级单位的真实经营状况。

(四)资金的使用率低

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与内部资金的分散发生矛盾,并且此矛盾已成为当前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问题。在企业的分公司中,出现较多的多头开户现象,企业的资金管理失控。企业未重视投资决策,部分企业忽略自身的发展目标及财务,进行盲目投资,使企业的投资损失惨重,导致企业资金紧张。企业资金的过分沉淀、库存占用率高、负债过多以及流动资金的周转缓慢等,这些现状均使企业的信誉与赢利能力降低。

三、加强企业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

(一)完善内部资金的控制制度

采取相应措施,以有效完善企业内部的资金管理控制制度。控制内容主要有:企业的授权审批制度、内部审计以及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等三个方面。企业在资金的使用方面,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而建立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及标准,按照审定的资本性支出以及现金流量的预算进行支出安排,严格限制企业的对外投资权以及对外担保权,并配置一套完整的科学化的风险预警系统。

(二)加快企业的应收款项及存货周转

企业应及时进行应收款项与存货的处理,严加控制应收款项与存货的增长速度及规模,以加快应收款项与存货的周转,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率。努力推进企业的生产经营,加快生产环节的流转速度,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积压。企业在做好销售预测的同时,坚持根据销量决定产量的原则,根据其生产计划,以确定合理有效的库存水平。企业开展创新的营销模式,不仅能提高预收款的比例,还减少了预付款的金额。另外,企业建立健全的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加强管理货款的回收,正确落实催收责任,严格控制企业的资金结算、合同签订以及款项催收等,有效加快企业现金的回流,大大提高了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

(三)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企业通过精确的预测编制出高水平的预算,尤其是现金的预算,其不仅能降低企业的现金储备量,而且有效掌握企业多余资金的利用率。另外,企业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回笼。企业根据产品的质量、规格、品种以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竞争能力,进而确定合理的信用标准,平衡了收入和应收账款的收账费用、机会成本以及坏账成本等关系。

(四)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统筹利用

进行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以及统筹应用。具体表现在:首先,选择合理的账户进行资金集中。企业在选择集中的资金账户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企业本身对此账户的使用频率、收付款项的便捷程度以及相关的银行服务等因素。其次,构建便捷的资金管理平台。其中企业可进行银企直联或者开通网上银行,以提高企业资金信息的管理效率与透明度。再次,合理安排企业所有账户的结算,以及协调好各融资银行的关系。根据各融资银行的要求进行实际操作,在保持银企良好关系的同时,逐渐增进企业的再次融资。最后,进行定期性的归集特殊账户的资金,这是资金集中管理与统筹使用的关键之处。对企业而言,采用集中型的资金进行内部控制,使其效果显著提高。

(五)资金安全风险管理的防范

重点防范企业资金的安全风险管理,通过创造优良的内控环境以及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防止资金管理的安全漏洞。在企业的资金安全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应构建健全的授权审批制度,根据规定的制度与权限进行资金收付业务的办理。其次,认真贯彻企业的内部牵制原则,保证不同岗位的分离、监督及制约,以及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与职业道德教育。最后,加强企业的内部审计。企业的内部审计将协助管理当局的监督与控制,充分发挥其管理程序与措施的有效性,利于及时找出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与漏洞。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企业流动资金的多元化,企业资金的风险管理及控制在企业中的地位越加重要。但我国企业在现阶段的资金风险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其的管理不当,使其在面临经济危机时,未能很好的进行管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因此,应对当前我国企业在资金风险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找出相应的对策加以控制,有效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处于社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应充分利用本身特有的资源,通过提升其资金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的控制,以高水平的资金运作手段与管理作为坚强后盾,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占绝对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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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晓媛.论上市公司资金风险管理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0

[3]张经伟.浅谈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J].China's Foreign Trade,2011

基金的风险分析范文5

房地产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房地产金融在支撑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承担了房地产业的高风险。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金融是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方面。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不仅是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稳定和发展的要求,而且对整个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也至关重要。

一、房地产金融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房地产业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楼市火爆、房价攀升、房贷市场增长、通胀率较高、利率不断提高,而且研究目前的市场环境会发现:从2007年上半年房价走势看,1月份至6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6%、5.9%、5.9%、5.4%、6.4%、7.1%,总体呈现上升态势。“国房景气指数”为104.99,比8月份上升0.51点,同比上升1.85点。随着房价急速攀升的是住房贷款快速增长,2007年上半年,个人住房中长期贷款增速高达16.15%,前5个月累计新增2253亿元,同比多增2677亿元。我国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97年为13.7%,从1999年起表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超过了20%,近几年有所回落。

(二)房地产金融发展的特点

1 发展时期短,起步快

从我国房地产融资的历程来看,房地产是在1998年以后真正进入融资阶段,伴随着个人住房商品化制度的实施以及个人购房按揭的启动,大量的购房者进入房地产市场,短短几年时间,我国用于房地产开发与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大幅增长,发展的速度很快。

2 融资比例较高

融资比例较高,是我国房地产金融的一个明显特征。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策略大都离不开“市场――资源――资金”三者之间的资本运作,以银行贷款为主,建立阶段性融资安排,实现低成本融资获得高额利润回报。

3 融资渠道单一

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过程及其资金链来看,房地产金融主要是由银行房地产信贷构成的,商业银行的信贷几乎介入了房地产业运行的全过程,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资金提供者。而其他融资渠道如信托、房地产债券、住房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方式,在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占贷款比例很小。

二、房地产金融发展过程中蕴含的金融风险

(一)个人贷款风险

近几年来个人住房贷款增长疯狂得无以复加。2004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达到11779.74亿元,同比增长42.46%,个人购置住房时,70%-80%房款来自银行贷款,而对贷款的偿还则依赖于未来收入的预期。尽管我国目前宏观经济形势良好,但对未来经济发展的良好预期具有不确定性。一旦经济形势或购房者自身等因素导致了未来良好收入预期没有实现,最终的风险将转移给银行。

(二)个别城市地区房地产市场过热,存在市场风险

我国2004―2006年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较快,出现了地区性的房地产热。以上海市为例,2004年上海内环线以内区域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达27.5%。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容易造成市场价格过分偏离其真实价值,从而产生泡沫,一旦泡沫破灭房地产价格下跌,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就会贬值甚至大幅缩水,从而给银行带来不小的损失。

(三)“假按揭”行为凸显,存在道德风险

“假按揭”是指不以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或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和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据某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部门估计,该行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不良资产,有80%是因“假按揭”造成的。开发商也把“假按揭”作为一种融资渠道。

(四)银行管理风险

如果银行管理人员对房地产风险认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对贷款业务和相关法律不熟悉;或者对信息掌握不充分,对贷款过程缺乏足够控制力。造成决策失误;或对借款人审查不严;或不顾银行整体利益,贷人情款等这些管理上的不完善都会造成风险。

三、房地产金融发展中的风险形成因素分析

(一)房地产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开发资金过多依赖于银行贷款

估计80%左右的土地购置和房地产开发资金都直接或间接来自商业银行信贷,一旦市场出现波动,房地产开发商,尤其是中小型的开发商就会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而导致还款困难,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风险和融资信用风险都转变成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最后损失的将是商业银行的利益。

(二)投资快速增长,投机行为扰乱市场

由于近几年房地产投资的迅速发展,房地产投资成为了一个能够带来巨大利润的行业,很多开发商乘机进行投资,或者说是“投机”,加快了投资的迅速发展,市场泡沫严重,加大了房地产金融的风险。

(三)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开始进入国际上公认的违约风险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进入3-8年的风险暴露期,银行的潜在风险不断加大。原来各个商业银行都把个人房贷作为一个优质业务来发展,个人房贷也逐渐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房地产市场一片大好的情况下,风险问题就在无形中被忽视。

(四)银行操作不规范,房地产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

缺乏完善的规避风险的信贷政策和制度。对开发商信息甄别的手段不完善,评价结果与实际往往有一定差距。房地产信贷资金投向不合理。受利润的诱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倾向于开发高档住宅,与开发普通住宅相比,银行对这类高档产品的过度资金投入隐藏着更大的风险。银行违规投资,直接将银行资金投入到房地产中,这助长了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加大了金融风险。

四、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防范

(一)构建房地产业多元融资体系

可以大力推动房地产证券化,向社会公众募集开发资金;建立房地产投资基金组织,吸收长期资金来投资于住宅产业;将保险资金引入住宅融资市场,扩大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引导国外资金进入房地产融资市场,实现投资高效率;鼓励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吸引社会剩余资金投资房地产业;大力推行融资租赁方式,建立抵押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快捷有效的方式解决房地产业资金问题。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程序严格把关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应对以下内容严格把关:第一,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包括是否拥有合格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取得所开发楼盘的合法使用权,区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和一般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第-,审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往的信用记录,包括是否延迟交付楼盘,是否拖欠工程款,是否将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等。第三,向作为企业集团成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明确借款人在企业集团中的地位和资产情况,密切关注借款人与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防止借款人资本金明显不足向控股公司或关联企业借款增加资本金,防止控股公司转移挪用借款人的开发项目预售款。

(三)改革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制度

在我国,导致开发商贷款不良率高的原因之一是开发商将开发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捆绑销售。在利率市场化还不能起作用的情况下,银行必然以放松对开发商的贷款条件为代价取得住房按揭业务。因此,如果将开发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强行分开,规定同一家银行不能做同一项目的开发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开发商就失去了让银行放松贷款条件的筹码,银行就会提高对开发商贷款的审查力度和风险控制力度,房地产金融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基金的风险分析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风险控制协调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产生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改变的不仅仅是传统金融行业的中介平台,更重要的是传统金融行业因为互联网因素的加入变得透明度更好,参与度更高,中间成本更低等一系列特点。互联网金融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其中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指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非金融机构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手机理财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功能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1]。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互联网金融以其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多样化的参与主体等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作用的同时弥补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使金融行业对实体经济的帮助进一步扩大,提高了居民对金融产品的消费水平,加速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以及金融脱媒的过程,使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得到改善,促进传统金融行业的改革创新。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崭露头角以来发展速度势不可挡,到2014年互联网金融已突破10万亿规模,服务的企业超过200万家,随着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平台等的不断发展,中国的经济水平在不断提升,甚至影响了传统金融行业时期的经济结构形态,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同样难掩其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高速发展下的利益冲突会逐步显现。

互联金融面对的风险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乱象层出不穷,行业内鱼龙混杂,倒闭、跑路、停止兑付的事件频频发生,如“e租宝”涉及资金近700亿,2015年P2P问题平台约有790家,占比高达30%等,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多元化,一旦暴露风险引发的是,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总体上,金融本身的风险外互联网金融面临三大风险[2]。

(1)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具有虚拟性,业务往来不是用实际货币而是以网络虚拟形式来实现,比如P2P借贷平台,该平台从事金融业务属于互联网金融,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P2P平台的金融属性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其责任划分不清晰,处置措施不完善。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会趁机利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谋取暴利,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的底线。

(2)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自互联网金融发展以来,短时间内大量P2P平台、理财平台等纷纷出现在金融市场上,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假借理财等名称卷款跑路的事件。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伊始其收益率高过同期银行利率,因此吸引了大量资金持有者进行投资,当一些借贷平台有大量资金沉淀时便有可能发生捐款潜逃的事件,不仅对其投资者造成了影响尤其是P2P借贷平同时也波及了整个金融市场,甚至会造成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从而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所以互联网金融缺乏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约束,给资金加一道“保险”。

(3)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引发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成就了一批批互联网金融企业,但行百里者半九十,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片面追求利润,降低了对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信用调查力度等,对一些信用不好的客户提供与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同样的服务,一些不法分子会趁机利用该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造成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避免客户的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依旧是风险控制的核心,根据互联网金融具体的服务模式来划分其是否属于金融属性从而对不同的业务模式实行不同的监管政策。在监管过程中为了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的问题,需要协调不同的监管机制,比如一行三会和工信部的监管协调。另外,互联网金融同样属于金融行业,所以对于金融行业本身具有的风险同样需要进行风险控制,比如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的防范措施的施行。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需加强,完善自身机构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需将自己的财务信息、管理信息等进行披露,降低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有利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同时有利于监管的执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从法律上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制约、防范、处理风险事件的发生。

现阶段中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互联网金融业的违约成本较低,较容易发生违约风险,出现卷款潜逃等问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亟待从各方面加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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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红双,赵珊,陈慧,徐圆.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以e租宝案件为例[J].商场现代化.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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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承惠,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思考与建议,经济纵横,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