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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范文1
关键词:监理制;合同环境;工程监理
中图分类号:TV5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9-0139-02
1 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
(1)工程监理是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为业主所进行的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及其派驻现场监理机构,是工程承建合同的管理者、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者和承建合同关系协调人。
(2)工程监理的名词源于日本1939年制订的《建筑士会会员业务规程》和1950年制订的《日本建筑士法》。
(3)工程监理是一门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工程项目管理作为一种专门的工程管理和咨询行业,其早期为雇主提供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施工组织、施工管理以及工程量测与计量服务的建筑师和测量师,可以追溯到欧洲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16世纪。此后,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工程建筑业的繁荣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工程项目管理科学不断得到发展。
(4)实行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积累经验为最终实行与市场经济发育国家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接轨的重要步骤。 1983年,位于云南黄泥河上的鲁布格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首次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按世界银行要求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国际招标。在鲁布格引水系统工程中,鲁布格工程管理局作为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师机构,履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合同支付等合同目标控制和工程施工管理职责。
(5)1987年7月,国家建设部正式提出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通过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践建立并不断完善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承包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在闽江水口、广西盐滩、云南漫湾、清江隔河岩、广州抽水蓄能电站等一些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推行工程监理制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我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普遍实行了工程监理制。
2 工程监理的职责、地位与作用
(1)工程监理是一门技术密集型的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行业,国家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和注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工程项目法人授权,依据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按工程监理合同规定,建立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履行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监理机构作为工程承建合同的管理者和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者,承担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进度目标、合同支付目标等合同目标控制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责任。在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项目法人与工程承建单位之间合同关系协调人,以独立的判断公正地协调工程承建合同双方的合同争议。
(3)20余年的工程监理实践表明,工程监理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全面推行,取得了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和节约工程投资等明显的效益。
(4)为保持工程监理的公正性,工程监理公司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同时为业主和其他工程建设方提供服务。这也是国外工程咨询业界的执业准则。
3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1)适用于我国工程监理制的合同条件必须是明确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承建合同进行管理和对合同目标实施控制的合同条件。
(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由业主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合同目标进行控制,并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承建合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的合同条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1988年订正版)正式条文共分27节、72条、194款。其中涉及到工程师职责或权限的部分分别占25节、56条、122款。它对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以及对于合同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义务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正式条文共分24节、131条、295款。其中涉及到监理人职责或权限的部分分别占24节、79条、136款。它对监理人的职责、权限以及对于合同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义务做出了详尽的
规定。
4 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准则
(1)工程监理对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品质、技术素质、敬业精神、协调能力、组织效率和决策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是监理公司企业文化的体现,也是监理单位商业信誉的体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3)监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建合同,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同权益,正确运用监理的职责和技能,指导、检查、督促工程承建各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尽职尽责地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
(4)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守法、廉洁、公正、科学、求实、敬业、勤业的职业准则和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尊重他人、乐意合作、团结协作又敢于负责的思想品德。在处理可能影响承建方的权益、责任与风险事项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其被授予的监理权限范围内,在全面考虑合同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其独立的判断做出公正的处理。
(5)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业务技能与责任能力对业主和工程承建方都是一种合同风险。业主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或投资者,工程监理单位受聘于业主,履行其监理职责,行使业主授予的监理权限,并由业主对工程承建方承担合同责任。为业主提供服务并向业主负责是工程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通过其合同义务的履行而获得其合同权益,也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独立性,是指他们在履行合同职责和行使监理权限时,应以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的人格行为,运用其所具备的技能、经验和责任能力作出独立的评价和判断。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独立性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的前提。工程监理的公正性和监理工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准则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给出合理的投标报价,并为合同履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和促使合同双方能够相互信赖的合同环境,而最终使业主受益。
5 结语
合同双方均具有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
(1)工程监理制同业主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一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合同双方都具有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是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的最基本的合同环境。
(2)业主和工程承建方都具有履约的诚意,立约双方以公平竞争的方式来进行双向选择,业主和承建单位有着相容的利益目标,即业主愿意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采购工程项目,承建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并按合同价格取得酬劳是双方立约的
基础。
(3)承建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实施者,应以足够的责任能力和自身的商业信誉作为保证,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包括遵照合同条件规定,接受工程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的监理,确保工程建设目标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业主作为工程项目采购方应以提供合同条件和商务支付的能力作为保证,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尊重工程监理单位所作出的判定。
参考文献
[1]王雪青,孙慧.工程估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
版社,2006.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
件汇编[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范文2
关机词:监理;公路工程;工程质量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promo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link, our country road field development is also very rapidly, and highway construction further, but China's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is still not perfect, need to continue to explore in the practical work, and constantly strengthen.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then our country main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finally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have been proposed to improve China's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concrete proposals.
Shutdown word: supervision;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Engineering quality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公路工程建设是一个国家重要的一项基础设施建设,而公路工程建设的特点是线长、面广、工程量大、投资大影响因素复杂。为保证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一般采用“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管理模式,其中社会监理在该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若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会给工程带来严重损失,对公路使用寿命造成直接影响,有的甚至要返工重建,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有关规定意义十分重大。
1、公路工程中的工程监理
近几年国家为了扩大内需,在公共投入方面加大了投资力度,因此我国公路建设领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质的飞跃。而随着公路建设的蓬勃展开,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与深入发展。公路工程的监理制度实质上就是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以合同或制度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最终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一种管理模式。公路工程监理模式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是顺应了市场的需要而产生与发展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当中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出现时间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促使我国公路工程监理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2、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体制起步较晚,再加上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使得其呈现出一些与中国具体实际相关联的自身特点,在促进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有序进行的同时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2.1公路工程监理狭隘化
公路工程监理在国内通常只被定义为对施工过程的监理,而没有形成对公路工程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的认识。要想保证整个公路工程的最终质量,必须从公路工程的整体入手,进行全程控制,贯穿公路项目投资、决策、设计、招标、施工等每一个阶段。从我国具体情况分析,未能形成一个全面监理理念的重要原因就是公路工程参与各方的协调还不到位。工程业主与监理单位沟通较少,业主在很多情况下会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而拒绝监理单位参与到招投标工作中来,使得监理单位无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在之后的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因初期对中标单位或承包单位的认识不具体,也很难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而一旦项目开工,尚未完全掌握全面信息的监理单位就更难于将有限的资源合理的分配到庞大的工程监理工作中去了。因此,种种原因导致公路工程监理过于狭隘化,严重影响了公路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2.2监理队伍建设问题
与完善的公路工程监理体制相配套的应该是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专业监理队伍,但是由于我国公路监理事业发展试件较短,经验较少,整个公路工程监理市场还处于成长阶段,因此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队伍建设相对落后。从数量上看,我国专业的监理单位只有几千家家,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从专业技术水平上看,持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员也只有不到3 000 人,因此很多非专业的监理人员就通过造假或其他手段承担起工程的监理工作,也使一些资质不够的监理单位参与到部分大型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中,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寿命。
2.3对监理人员及监理单位不够重视
由于在对监理技术人员的认识上还受传统认识的影响,业主对监理人员的定位不准确,没有意识到监理单位的重要性与独立性,而是让非专业监理人员甚至不相关人员担任起监理技术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更有甚者直接对监理单位进行干涉、指挥,致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制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完全打乱。上述种种现象就导致专业监理技术人员的技术专长很难得到该有的发挥,埋没了监理人员的才华与作用,使得工程监理工作名存实亡。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应当注重保障监理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权利。
2.4工程监理收费不合理
在我国的实际工程监理中收费不合理的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常见的问题,对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业主单位缺乏对监理工作的正确认识,为降低成本而极力压低监理单位的工资报酬,使许多监理工作因缺乏资金而难于进行;另一方面由于监理市场竞争加剧,管理机制不完善,使得一些资质不足、实力不强的监理单位趁机侵入,导致监理收费逐渐下降,破坏了监理市场的稳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
3、改善公路工程工程监理的主要措施
3.1建立监理组织,明确监理职责
对于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首先应建立起一个健全完善的监理组织机构,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展开相应的监理工作。整个机构首先应配有专门的监理办公地点,并配备专业的监理技术人员,监理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物资。其次还应制订完善的监理岗位制度,明确监理的各个流程,明确各个岗位的监理职责。同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分工,特别是一部分重点工作如路基土石方、路面结构、桥涵构造物等更要细心检查监督,切实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对公路工程的每道工序都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健全的监理组织及监理制度是避免现场工作混乱、职责不清、降低工作效率的首要前提。
3.2加强工程建设人员的资质审查
对于一个公路工程,项目承包人是工程的主要实施者,工程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承包人员的整体素质。因此工程监理体制首要的决定因素应该是承包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质及能力审核,审核他们的资质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合,审核施工现场自检人员的配置以及技术骨干和各工种工人的实际进场情况,查看其人员数量和员工素质是否能满足施工合同的要求,如明显不符应敦促其尽快重新调配。公路工程中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和技术工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持证上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不合格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撤换,做到质量控制的每一点都能有专人负责,确保整个公路工程的质量。
3.3 加强对原材料和构配件的控制
原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是整个公路工程质量的基石,在监理过程中要加强施工原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控制。首先要结合实际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规范制定相应的材料质量标准,所有用于工程中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其次还应建立完善的材料质量检验制度,除要求承包人提供外购材料或配件的产地和产地、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材料外,还应对材料进行抽样试验,检查材料级配、粒径、含泥量、强度是否符合标准。工程原材料及构配件在进场前必须经监理人员审批同意后才能被允许进场使用,一切不合格材料都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3.4保障监理各方的独立与协调
监理工作是公路工程项目中业主、承包方、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的独立性,明确其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才能达到项目监理的目标。同时在实际工程中也要注重加强三方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各方互相协调,共同完成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目标。
4、结语
我国公路建设方兴未艾,公路工程监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理单位必须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同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断创新,为建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肖河,苗彦军. 公路监理市场现状及整改建议[J].改革与探讨, 2006,(04).
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范文3
关键词: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财务管理
随着国内市场规范化、社会化的不断发展,工程监理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越发的突出。自1988年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事业起步以来,经过近30年的推广和完善工作,工程监理单位逐步成为工程建设中的管理者和协调者,并承担起了协调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管理的重要角色。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在保障工程项目建设中实现“投资、质量和进度目标”三要素的统一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程项目建设由于涉及资金规模巨大的特殊性,直接关系到了地区经济、行业发展和国家稳定等众多问题。
一、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建筑法》中的法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相关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是保证监理单位获得建设单位正式授权的重要依据。如果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体制中存在合同管理不当的问题,在建设项目开展过程中就容易出现腐败孳生、纠纷不断等现象,同时也会加大监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协调管理工作的难度。因此,注重监理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对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双方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监理目标实现的基础
通过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等步骤的有序、稳定,是工程监理单位获得监理授权的重要保证。只有严格制定在建项目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合同中文本条款的履行,才能督促监理单位更加积极、规范地开展监理活动,为在建项目实现规范化建设提供更好的保障。严谨的合同内容是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中事中保证计划投资、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能够按照预期的建设项目目标完成的保证,可以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建设的效率、进度和质量总体上的提高。
(二)合同管理规范管理是实现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的保障
工程监理单位同建筑单位之间的合同具备的法律效力是实现监理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和最权威的文件,也是有效保障监理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各尽其责、共同完成项目建设的法律约束效力。由于市场因素在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渗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受到市场竞争和自身利益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业主、建设施工单位等项目涉及的单位之间存在一种相对紧张的博弈关系,如果缺乏全面、科学、有效的合同,必然使得各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进行过程中分别以自身的利益为先,导致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失效、经济秩序混乱的情况出现。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组织,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程序和合同履行监督程序将能有效地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的行为进行有效地协调和约束作用,从而保证工程项目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工程监理单位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一)参与合同的谈判和制定过程
为了保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工作的开展顺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工程业主和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施工方与监理单位签订授权合同之前就积极地投入到项目工程合同的准备、谈判和制定过程中去。工程监理单位参与合同谈判和制定过程,将为合同管理工作奠定优良的基础。例如,有些业主在实际的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其实并不欢迎监理公司的进入,而是由于政府法律法规等相关工作规定,不得不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这些业主企业在实际项目进行过程中将监理视为累赘,同时认为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是一笔额外的资金负担。因此,业主单位认为既然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请来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只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做好相应职责即可,人为性地将监理单位排斥在业主决策和利益分配的过程之外,导致了监理单位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为了加强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实际作用,监理单位需要首先融入到监理合同谈判和制定的过程中去。通过在合同准备和制定期间的全程参与,监理单位可以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文本不规范或者合同条款和项目不清楚造成的经济责任风险和违约责任风险等问题。同时,积极参与合同的谈判过程,也方便监理单位及时掌握后期合同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通过规范合同管理的方式,杜绝违法合同的制定与签订,并自觉起到维护合同订立过程中以及后期项目建设开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对合同项目内容进行分析
在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要及时认真组织对合同内容和各项目条款尽心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工作。项目建设工程中,部分施工材料,如三大主材、管材和部分装饰材料等将由施工方供给,监理单位需要确切地掌握这些材料的来源、采办过程,才能加强对投资控制和项目工程监理的工作效率。在捋顺合同条款和弄清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对合同中所包含的各个项目条款进行有条理的分类研究和解释。通过研究分析,及时找到合同中的缺陷和合同在实际项目建设操作过程中的弱点,并组织建立相应的应对方法预案。通过对合同内容及条款项目的分析,监理单位能够提前预测到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发生风险的关键点,并根据合同内容督促签订合同的双发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中标注出的义务和责任,防止风险出现和扩大的可能。同时,对于实际建设项目中出现的对合同部分项目管理条款有争议的地方,监理单位可以在预防该类情况发生和处理其发生后的索赔事件时掌握更多必要的有效信息。
(三)提高监理队伍的专业性
为了保证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性和合同管理的能力是目前保证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能力提高的重要保障。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为了保证能建立一支专业水平高、应变能力强并且坚持合同内容原则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就要通过积极开展和举办监理工程师在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课程和工程实践经验讲座等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各类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在这一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工程师对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学习、加强对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系统的了解,并加深对当前新型建筑材料的认识,让新的建筑理念通过监理工作进入到业主单位和具体的施工单位之间,从而不断提高行业的发展。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个人素养的提高,积极鼓励和约束监理人员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监理人员要时刻注意合同中各个项目和条款的履行情况,对违反合同规定中的行为和内容应予以及时的指正,并责令其整改,对于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要及时予以仲裁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然而,目前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业主认为自身已经将工程监理项目委托给了项目监理公司,那么自身只需要向工程监理单位要质量、要工期即可。在实际的工程项目进行中并不同监理相互配合,而是采取遇事则拖,拖不过再解决的方针,一旦出了问题就是监理单位的责任。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监理单位应积极主动同业主单位沟通,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和跟踪检查的结果,及时向业主单位回报,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业主单位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相应内容进行履约,确保合同内容执行的履行效率。因此,监理单位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审查合同执行的情况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尽量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从而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按照既定计划顺利完成。
(五)审核并处理合同有关的索赔工作
对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发现后应按照合同内容对违反合同的情况进行鉴定和审查,并在审核后提供公正公平的赔偿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内容,及时处理好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出现的索赔工作。在审核并判定索赔事件成立后,监理工程师还应按照合同内容对承包方提出的赔款额度进行计算和进一步的核查,以保证提出的赔偿数额正确、合理。作为第三方的调解机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单单要确保索赔工作审核和执行的顺利,同时还要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防过度索赔的机制和措施,减少无理索赔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从而保障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合同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进行分类、整体、编码和归档,不但能起到监理单位对合同文件的科学性、系统性的分管的作用,还能实现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并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合同资料的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是监理单位发挥其合同管理职能的最后一环,也是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总结,方便今后的备案、存档和利用。监理单位在实行项目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工作中,不单单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签订后的分析、履约情况的落实和针对性管理措施的实施,同时还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归档和管理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才能实现监理单位专业能力在实践中不断增长的发展战略。
三、工程监理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资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所谓财务管理工作,就是以财务资金运作为对象、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科学管理决策为手段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其服务中心集中在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控制上。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内容和性质决定了其在实施监理活动时必然要加强其自身的会计核算能力与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才能进一步保障工程监理单位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
四、工程监理单位如何强化财务管理
为了实现工程监理单位在行业技术增长和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的环境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加强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可以从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债权管理和风险管理四个方面入手。
(一)资金强化管理
资金管理是工程监理项目中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而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主要方式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从资金管理角度上来说,为了提高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力,首先要加大对资金的管理和考核力度。通过加强对建筑项目中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款项的收支情况入手,严格审核每一笔自己的使用,对预算外的资金支出要进行审核和原因的分析,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其次,加强资金管理要实现对建筑项目中的资金的集中化管理,通过资金的资金集中管理,能够实现对建筑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限制资金进行集中利用,从而更好地实现项目资金的高效、灵活的运行。再次,在监理单位资金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尽量减少和避免资金的在途时间和资金分散的情况,从而实现对项目中各项资金的更好地控制。为了实现监理单位强化资金管理的目的,监理单位可以选择加强同项目进行过程中同各大银行之间的交流和业务流量,从而起到扩大建筑项目进行过程中的融资空间,不断通过对资金管理的加强来保障项目资金链的弹性和现金流使用效率。
(二)资产强化管理
监理单位的资产具有分布分散、项目资产使用率较低等问题。目前监理单位的资产管理中存在着资产管理无法实现动态化、资产处置不够规范等问题,造成了监理单位资产管理中的弱项。由于监理单位资产的管理效率和管理安全均关系到监理单位的稳定和所有资本的增值情况,监理单位的资产是实现工程监理项目进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在监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中,不但要根据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当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加强项目资产的评估工作,推动监理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断走向健全和完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指派专人固定对资产进行专项处理,准确地合适工程监理项目中的资产问题,并对资产进行准确的核实,尤其是要根据监理项目中的人员编制情况和实际业务的需要,对监理项目的办公用地、职工宿舍、交通运输设备、专业设备等进行统计核算和调配工作,实现监理单位固定资产的集中管理工作,和项目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资产使用效率的全面提高,从而保障项目资产的安全和资产管理运营中的有效性,确保工程监理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三)债权强化管理
项目监理过程中出现的工程款拖欠的现象是工程监理项目中债权形成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保障工程监理项目的顺利进行,就要加强监理项目的债权管理,并形成合法合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在监理项目的债权管理工作中,要保证债权计算的准确和各项手续的完整,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对债券进行确认和金额核对的办法来加强管理,从而减少坏账产生的可能。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增加和工程监理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化的发展现状,债权问题给项目监理单位带来的财务风险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监理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但要做好债权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对欠款方的信资状况做好调查和管理工作,进一步降低项目进行过程中应收账款的增加给工程监理工作带来的风险。
(四)风险强化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监理单位在进行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财务风险。一方面,随着监理单位行业的扩大和市场风险的增加,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的外界风险在逐步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工程监理单位本身财务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尚未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得到保障,随着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资金额度的快速增长,监理单位自身的内部财务风险也在不断提高。为了应对来自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的双重财务风险的压迫,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全面提高财务风险的识别的应对能力、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风险评估体系、并将加强对监理项目进行中财务风险关键点的控制作用,从而降低监理活动的运行风险。作为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更应积极地投入到财务风险管理的工作中去,既要找到风险发生的源头,也要控制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风险发生的因素,才能全面降低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发生的概率。
五、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项目在进行决策过程中就需要慎之又慎。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通过为建设单位提供有价值的项目修改意见和建设方案等,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和发展,从而避免和减少当前建设工程不合理和盲目投资的概率,降低经济泡沫产生的可能。为了提高监理单位在实际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作用,不断加强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能将成为新的经济环境下推动监理单位发展的核心动力。
参考文献:
[1]李霖.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逆向选择对策及评标决策[D].浙江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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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庞宏利.工程监理合同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4]钟晓宇.浅谈如何加强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5,23:266+395.
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范文4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
我国的监理咨询业已初具规模,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咨询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内部改革,理顺监理单位、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逐步完善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制度。
1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1992年6月,我国颁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这种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标准的办法,考试内容有四门课程,分别为《工程建设监理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章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关单位注册后即具备了监理工程师资格。
2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责匹配分析
2.1我国监理工程师应享有的权利
(1)《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砖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因,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字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制度工程款。(3)《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这种委托关系充分体现了参建各方的关系,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如图1所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从图中充分体现了监理单位的“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权利,即工程管理.
2.2我国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1)民事责任。监理单位的民事法律在《建筑法》第35条和第69中有明确规定,如其中一条: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备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对于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①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监理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0条);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2条)。
2.3我国监理工程师权责匹配分析
前面已经列举论述了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应享有的权利,但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监理的大部分权利很难实现,而承担的责任则名副其实。例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监理单位责任的规定如下。(1)《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就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知,监理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三:一是不履行监理义务,二是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三是监理失当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费其它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负责。”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法》在规定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的情况下,仍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关于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建筑法》中没有规定。《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所确定的工程安全的责任主体为建筑施工企业,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该章十六项条款中有十条是涉及到施工企业安全责任的,此外只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单位的安全义务做出了规定,建设单位负有提供确保工程安全所必须的资料、审批手续、工程变更的设计方案等安全义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在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该条例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对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具体安全生产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应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而应承担的责任是逃不了的。
2.4案例分析
(1)相关案例。2005年9月5日晚10时,西单北大街“西西4号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突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当场造成死亡8名施工工人、受伤21人。事后经技术勘察查明,该项目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尚未经批准,项目管理人员便要求劳务队开始按照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并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支架上开始进行现场浇筑,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未履行职责予以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事后对责任人都追究了法律责任,最后判定结果: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总工程师杨国俊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项目部经理胡钢成负有直接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乐俊有期徒刑4年,杨国俊、胡钢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总监理工程师吕大卫、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吴亚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它4名同案犯也收到相应处罚。该起事故监理人员被法院判处有罪在北京尚属首次。(2)结论。这起事故是我国监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事例,也在监理届引起强烈反响。在这起事故中,工程实施中且不说监理的权利究竟有多大,至少出现这样的事故监理承担的责任太大。笔者认为,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主要职责是以管理为手段服务于业主,其所承担的质量责任或安全责任,只能是基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以上案例也说明了我国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严重受限,而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则要承担主要责任。
3小结
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范文5
【关键词】安全监理;工作原则;责任;实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此后,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具有以下的特点:(1)产品固定,人员流动。(2)露天作业,条件恶劣。(3)结构庞大,高空作业。(4)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5)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劳动保护的艰巨。(6)产品品种多样性、工艺多变,施工安全管理复杂。(7)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施工安全生产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个人劳动保护以及使用电气机具等环节,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等方面。同时,新、奇、个性化的建筑产品的出现,给建设工程施工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建筑施工过程复杂,涉及到的范围广大,考核指标繁多,但其中有两个实质性的内容,一个是质量,一个是安全。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监理则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保护神。为了更好的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实现项目的目标系统,监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3)以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承包合同为依据,监督承包单位全面实施项目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属于管理工作范畴,在实施安全监理时,根据《安全条例》要求,需遵守“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管的管、该报的报”的工作原则。(5)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的人、机、料、环、法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6)安全生产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安全监理应实行过程监管,采用“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工作方法。(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监理人员发现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不整改的不准继续施工。必要时,发暂停令,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
安全、质量、在学科专业上有各自的特点和内涵,但在工程建设上又相互牵连、相互渗透,不能完全分割开来。从大安全观出发,应该建立安全、质量、综合监理体系,监理的内容程序在安全、质量、监理内容、程序的基础上将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融合进去,组成一个完整的监理体系,既有分工又有综合。这样在工程建设上,使安全工程技术、质量工程技术互补共用,更充分地发挥其工程技术的潜力,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注意
1.哪些是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2)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就构成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便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在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同时,也在履行一种社会监督义务,即使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需要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对报告提出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4)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就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就是没有尽到监理责任,就构成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刑事责任针对的是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3)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如果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建设单位的损失,而不是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时,工程监理单位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实施
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消除安全事故因素的外部力量。工程的安全事故与工程施工生产密切相关,为了真正能够预防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通过施工管理人员的贯彻才能成为有效的措施。
1.要有效介入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条例》《若干意见》以及其他地方性有关施工安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理论结合实践,对不同施工阶段、施工部位、施工方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事先分析预控,掌握其发生规律,及早提醒施工单位注意防范。
2.监理单位要确立《监理内部安全检查制度》,按不同专业,明确人员分工,检查时间,部位,频率,方法等。(1)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检查落实。应由总监或总监代表负责。(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检查落实。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3)“三宝”“四口”防护情况检查落实。主要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4)施工临时用电检查落实。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
3.严格审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技术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危险源和环境保护措施。参加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危险项目、特殊作业的会审,提出安全管理修改意见或建议,使施工方案更合理、更科学、更便于可操作性。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认真审查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基坑支护安全措施;脚手架搭设方案;高处(高空)作业和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四口”和“五临边”的防护应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规定;垂直运输机械的合格证和安全措施、安装拆除的方案;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措施;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等。
4.在审查开工报告前,监理认真审查逐条落实开工条件,尤其对安全部分相关内容,包括“三通一平”、“五牌一图”、围墙、临时用电、临建设施及排水系统应符合要求,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质保体系,特种作业资格审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及交底等,不符合开工条件坚决不同意开工。
5.监理交底会及第一次工地例会上,监理向施工方介绍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贵任制》及《安全检查制度》的计划安排情况。并就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方提出具体要求。每次工地例会,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参加,就监理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施工方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问题;充分利用监理例会,进行安全文件的学习、安全大检查动员安排、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根据工程特点,分析各种危险源,加强事前预控,对安全工作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6.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内部安全检查制度》相关要求,在监理巡视检查验收过程中,依据制定的具体条款,逐项检查落实,并认真作好记录。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1)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同工种工序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施工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协调处理。(2)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新入场班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3)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用电机具设备及时进行安全验收。(4)督促施工单位随时作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5)督促总、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就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监理采取有针对性、行之有效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1)对明显违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章节相关条款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待所有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并经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签署复工令。(2)对违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缓下一道工序质量验收。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该注意留有监理工作的痕迹,审查、检查、验收、监督等各项工作在不同阶段,都要留下痕迹,既要有文字记载,同时还应注意收集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附件。
总之,监理要面对当前的现实,认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注意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理理论的发展趋势。严格按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在错综复杂的建筑市场中,学会保护自已,提高自己,确保工程控制目标的实现。
参考 文献
[1]王万春.浅议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J].山西建筑.2008.34(16)
[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10)
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范文6
关键词:工程监理; 安全责任;法理研究;
2003年,由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它在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涉及到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此外,各地方政府和各行业部门也陆续地出台了一些关于安全监理的内容的法规。所以,从工程建设的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影响程度逐步加深。如《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就规定了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而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第六十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北京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也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包括审核查验职责、安全检查职责、督促整改职责。
1.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一系列研究
中国在工程建设方面高度重视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着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但由于刑法规定,在上述单位犯该罪时,应受刑罚处罚的只能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该罪的主体也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而工程监理单位要想触犯该款,除非故意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有损工程质量的设计、施工活动不监督、不指出、不制止、不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行为。如果监理单位在平时的监理活动中已经多次敦促、反复强调了施工现场的一些不安全隐患,那么,工程监理单位就不应该承担该条的责任。
除此之外,对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一名土建监理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更是莫须有的罪名,因为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监理人员不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本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构成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解析
该法律专门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理,其中: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36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37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38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现实研究和分析
鉴于安全隐患具有复杂的产生和发生背景,一切工程安全事故往往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如果一个工程监理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坚决反对,建设单位也不会同意,以后三方如何协调合作也会成为难题。所以说,许多条例的规定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因为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政府机构,其没有执法权,其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而且建设单位是甲方,占主动权。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也是建立在建设单位的委托基础上,如果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支持不够,委托走形式的话,工程监理单位很难在现场真正发挥作用。除此之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因素一般说来是人、机、料、法和环等5个方面,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则是目前引发事故的最大根源。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根本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有的施工企业本身就存在管理层与基层断档的现象,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之中,担当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理人员根本无力去履行真正的工程监理工作。
3.结论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者与生产组织者是不一样的。按谁组织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权力不足。但是从性质上来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业主承包工程报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所以,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理由不足。而程建设监理的目的则是力求使工程项目能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动用,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员,他不直接进行生产活动,监理单位不是承包商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或保证人,监理工程师只能力求项目目标的实现,而不能保证。所以,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既没有法律基础,又没有概念内涵,更不具现实意义。在现实工作当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所以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某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对安全监理责任的规定还真的在执行过程中要好好地商榷一番。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停止或阻止对工程监理单安全责任扩大化的倾向,以保证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健康、持续、科学、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