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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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标准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五年计划草案,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条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第十一条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国家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名称、目的和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各类现行标准的关系、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

(二)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三)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重复或矛盾;

(五)参编单位已落实。

第十三条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安排各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由主编单位提出的前期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项目表,报主管部门审查;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统一部署,做好所承担年度计划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年度计划草案,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计划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家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十六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七条制订国家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入标准。

第十八条制订国家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九条制订国家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制订国家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一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国家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国家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主编部门或由主编部门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国家标准的参编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负责单位、制订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应当由项目的负责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成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三)编制组对国家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五)主编部门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根据本办法制订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取得一致意见;国家标准的编写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六)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国家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国家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试设计或施工试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

(三)国家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订标准过程中所作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初步总评价、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四)国家标准送审文件应当在开会之前一个半月发至各主管部门和关单位;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

(六)审查会议应由主编部门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的国家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审查会议可以成立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会议由代表和编制组成员共同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集中代表的正确意见;对有争议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当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标准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会议代表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

(七)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由主编部门印发通知。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应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主编部门在函审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小型审定会议,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分歧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报批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的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报主编部门。报批文件一般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或审定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

(二)主编部门应当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会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主编部门将共同确认的标准报批文件一式三份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二十九条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标准的顺序号和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50***—**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标准的顺序号

─────────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国家编号为:

GB/T50***—**

─┬──┬───┬─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标准的顺序号

───标准的年号

第三十条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三十一条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五章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国家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标准管理单位负责。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的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对需要全面修订的国家标准,由其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国家标准修订的准备阶段工作应在管理阶段进行,其他有关的要求应当符合制订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一)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计划和编制程序,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局部修订的统一规定。

第六章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标准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国家标准管理组设专职或兼职若干人。其人员组成,经国家标准管理单位报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家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国家标准的解释;

(二)对国家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调查了解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六)负责开展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国家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和技术档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标准管理人员在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推荐性国家标准可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等单位编制计划、组织制订。

建设工程监理标准范文2

【关键词】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我国农田水利标准化在解决我国农业发展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只有在农业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分析其出现的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对我国农田水利标准化进行分析,才能够使建设工程施工的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

二、农田水利建设的意义

加强农田水利缔造是增强防灾减灾才干的迫切需要。农田水利设备是抵御天然风险、增强防灾减灾才干的硬件基础。中国地舆气候条件凌乱,是世界上治水任务最艰巨的国家之一。这些年,跟着工业化、城镇化展开,中国农田水利展开面临严厉的应战,洪涝灾害一再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干旱灾害仍然是影响城乡人民出产日子的严峻隐忧,农田水利缔造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安稳展开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备单薄仍然是国家基础设备的明显短板。农田水利缔造与经济社会展开的需要对比,投入强度明显不可,缔造发展明显滞后,确保水平明显偏低。从西南五省的特大旱灾来看,农田水利设备较好的当地,抗灾才干就强;农田水利设备单薄的当地,抗灾才干就弱。高度重视农田水利缔造、前进农业抗御天然灾害的才干,是增强村庄农业防灾减灾才干的迫切需要。

三、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建设前期规划不够深入,部门配合意识不强

工程建造存在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致使在工程技术、合理开发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诸多方面不能相互统筹。如某小型水库灌溉涵管漏水,在没有专家认证前,乡(镇)政府拿出资金进行修理,多年来,没有从根本上处理漏水疑问,致使枯水时节缺水灌溉,丰水期,水泛成害。工程重复建造多、半拉子工程多以及工程胶葛多。形成了计划无序、施工无质、办理无度、科技含量低,存在许多工程危险,如某乡(镇)田间灌溉途径工程,归于农业开发项目,农综办担任办理,但没有装备专职办理人员,形成工程工期伸长,完工后无人过问,该途径内堆积许多淤泥。

2、小型农田水利设备缺少,工程老化失修严峻,时节性、工程性缺水疑问突出

因为受客观条件的束缚,时节性、工程性缺水在我县一些当地体现的适当杰出。如朱村乡的石水缸等村,地处高山,水源等水利设备建造缺少,一到干旱,当地乡民连吃水都成疑问,更别谈农田灌溉了。因为水利工程数量缺少,拦蓄才能较弱,全县有用灌溉面积仅占总耕地面积的30%左右。现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大多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有适当有些是边计划、边规划、边建造的“三边”工程,至今已运转四、五十年,先天缺少加之后天修理配套没有跟上,致使工程老化、退化、失修严峻,效益衰减。

3、大众投工投劳缺少,严峻影响着农田水利工程建造与办理

乡村撤销“两工”今后,大众上班投劳没有了强制性束缚,再加上农业对比效益逐渐降低,乡村劳力外出经商务工的较为遍及,留守在家的少量青壮劳力也大都有自个的运营项目,真实务农的微乎其微。因为乡村劳动力的许多外出,搞农田水利基本建造在我县一些当地尤其是经济落后的高山偏僻山区成了一句废话。许多当地农田水利基本建造处于阻滞状况,原有工程也因而得不到及时修理,损毁严峻。

4、因产权制度变革不标准带来的疑问开端闪现,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办理形成不一样程度影响。查询中发现,一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施租借、承揽、拍卖后,因为合同规定事项不周全、缺少对运营业主必要的束缚性办法,操作程序不标准,有的一卖了之,收了钱就不管工程的好坏;有的业主只注重运营办理,不注重工程办理;有的业主不履行合同责任乃至违约,弃置不管;有的工程运用不合理,形成了水质污染,导致了许多新的对立和疑问;乃至还有的把水库当成私有财产,越是干旱需水越不放水,背离了变革的目的,对此大众意见很大,乃至导致上访。

5、底层水利办理单位本身才能建造单薄,急需加强

因为城镇机构变革等缘由,我县现有的三个水利站均存在人员编制少、年龄结构不合理、文明层次偏低一级表象。因为财政困难,当前三个水利站都无车辆制造,影响了正常的事务作业。大都曩昔由城镇水利站办理的小型水库灌区,如今很难办理面广量大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本来招聘的暂时办理人员因薪酬无着落而回家,有适当有些小型水利工程处于无人办理的状况。

四、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活跃推行节水灌溉技能

施行节水灌溉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必要确保.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削减灌溉用水丢失,有利于处理农业面污染,有利于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有利于进步农业生产力,是一项革命性方法,有必要摆在乡村水利建造的突出位置.要加大节水设备与节水技能的推行力度,扶持节水灌溉典型,完善防渗渠系配套,合理开展喷、滴灌工程,要点开展浅湿灌溉技能,有条件的当地对骨干途径逐渐完成衬砌化。

2、努力进步农田灌排标

准跟着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对农田灌溉、排涝、降渍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需求,要加强对灌、排、降技能规范的研讨。往后农田水利基本建造要习惯农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实在进步供水确保率和农田排涝才能的规范,非常好地为农业生产供给高规范的灌排效劳。一起,要加强农业产业结构的计划研讨,以利于农田水利配套设备发扬非常好的效果。

3、加大乡村水环境办理力度

这些年,水污染带来的水环境恶化、水质损坏疑问日益严重,给水产饲养带来了负面影响,死鱼、死虾、死蟹等表象时有发作;一起,水土流失影响了乡村的生态环境。加强乡村水环境办理,维护乡村水资源,改进乡村居民生活条件,发明杰出的水生态环境,越来越显得重要。

4、加速小乡镇防洪排涝工程建造

跟着乡村乡镇化、集镇城市化进程的推动,迫切需求处理乡村小乡镇防洪排涝疑问,特别是从抗御突发性暴雨遭到的灾祸影响来看,乡村乡镇的水利设备难以习惯短历时暴雨的排涝需求,一旦发作较大的洪涝灾祸,必将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形成丢失。

5、强化防洪除涝工程的办理

防洪除涝工程是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工农业生产的开展,因而加强办理作业非常重要。榜首,要处理工程维护运转办理经费来历,一是要活跃争取财务撑持,二是用足用好已出台的有关水费征收方针,三是对经过确权划界获得的水土资源或经营性财物,再经过租借、承揽等方式获取收益。第二,要界定工程办理性质,对公益性工程的办理单位做到精简高效,其编制内人员经费要归入公共财务预算;要做好管营养开作业,维护作业经过公司化、市场化机制操作,减轻办理单位的财务担负。第三,要研讨拟定排涝费收取运用方法,要根据当地工情、水情和栽培饲养业及工业经济特色,研讨拟定排涝规范,供给优质效劳;依照动力费、薪酬、维修费、办理费、折旧费等核定排涝费,细化获益面积、维护生齿、公司产量、栽培饲养业等担负份额,由办理单位向获益自己、获益单位收取排涝费,由县及县以上政府出台方针,树立财务、团体(或公司)和自己一起担负机制,处理排涝费用疑问。

五、结束语

农田水利标准化是一项全面系统复杂的综合性标准,尤其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常见问题的认识与研究,提高标准化的意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生产,加强农田水利标准化的生产。

参考文献

[1]任兰义.地方小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思考[J].广东科技,2007

建设工程监理标准范文3

关键词: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

引 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搞好农田水利是关系到地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社会问题,是实现农民增收快富的重要途径。小型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将彻底改变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普遍存在的建设标准低,工程配套不完善、老化破损严重、效益衰减,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滞后等问题,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彻底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现状,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1 建设标准

1.1 总体要求

1.1.1 着力提高工程完好率和配套率 应主要针对现有灌溉面积,优先改造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和灌排效益发挥的“卡脖子”工程、关键工程,保证地区小型农田水利良性运行,正常发挥效益。

1.1.2 提高实际灌溉保证率,努力恢复原有灌溉面积以节水增效为中心,通过综合措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提高实际灌溉保证率,恢复原有灌溉面积。

1.1.3 合理选择工程(设备)类型 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水资源条件、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特点、种植结构、农业生产规模和生产水平等,选择适合地区实际条件和实际需要的灌排技术和设备。

1.1.4 建设配套完整的田间工程 应按渠、沟、田、林、路、桥、涵、闸、站等综合配套,建设配套完整、标准的田间工程。在条件相对较好的乡镇按照上述配套要求进行建设,实现沟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良好格局,进而发挥示范作用。

1.1.5 工程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改造工程和新建工程的设计均应符合《灌溉排水设计规范》、《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1.1.6 便于农民自行管理维护 各种灌溉工程形式应尽可能集中连片布置,工程设计、设备选型以及施工等均应充分考虑便于日后农民自行管理,且易于维修。

1.2 建设指标

1.2.1 工程建设任务量 完成需要改造配套工程面积70%。

1.2.2 工程完好率 建设任务完成后,斗农渠及渠系建筑物、泵站、机井等工程完好率达80%。

1.2.3 工程配套率 建设任务完成后,工程配套率达到70%。

1.3 工程改造主要措施

1.3.1 泵站 ①泵站工程改造、更新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的要求。②应进行泵站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制定泵站修复、改造、更新方案。泵站改造、更新应符合提高装置效率、降低能耗的要求,泵站流量、扬程应达到设计要求,且水泵工作于高效区;电动机拖动时机组效率一般不低于75%。

1.3.2 机井 ①机井改造、更新应符合《机井技术规范》的要求。②应进行机井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制定机井修复、改造、更新方案,出水量衰减的井应首先考虑通过洗井、更换滤水管等办法恢复出水量,不应盲目打新井。机井的改造、更新应符合提高装置效率、降低能耗的要求,水泵流量、扬程达到设计要求,且水泵工作于高效区;电动机拖动时机组效率一般不低于70%。③更换水泵时应采用节能型水泵。④井房、输变电装置、控制箱(盘)、电度表、真空表、压力表、水表、逆止阀或真空破坏阀、控制闸门等设备配套齐全。

1.3.3 渠道工程 ①渠道工程设计应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渠道防渗还应符合《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和《渠系工程抗冻胀设计规范》的要求。②不需要防渗的渠道应通过清淤、整修边坡、局部加固等措施恢复原有功能;易坍塌、易受冲刷渠道(渠段)可采用石料、卵石、混凝土等使用寿命长的材料进行生态砌护。③防渗措施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条件客观分析,选择适宜断面形式,并尽可能选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渗漏严重渠道(渠段)宜采用预制U型渠槽、现浇混凝土等使用寿命长、防渗性能较好的材料进行防渗处理,经防渗处理的渠道渗漏损失一般不应大于渠道设计流量的5%。

1.3.4 渠系建筑物 ①渠系建筑物设计,应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渠系建筑物主要包括斗门、农门、涵洞、渡槽、桥梁、陡坡、跌水等。③斗、农门的尺寸应按标准规格选用;流量大于0.2m3/s的闸门宜采用铸铁闸门,流量不大于0.2m3/s的闸门宜采用钢板闸门;闸门应具有较好的止水性能,斗门启闭易采用手动螺杆启闭机。④量水设施应符合《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以及《堰槽测流规范》、《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经济、实用、方便管理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条件和实际应用情况合理选择。量水堰槽等宜选用工厂化定点加工的预制构件,流量计、水表等工业产品应是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测的合格产品。采用便携式测流、量水仪器设备时,除设备本身应满足量测精度要求外,还应按仪器设备要求或测流规范要求设置标准测流断面。

2.探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新措施

2.1认识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重要性,进行科学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前提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通过对现有小型水利设施的充分利用和合理维护使之良性运转是更为现实可行的选择。结合小型农田之间的关系。同时建立符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特点的可持续运行管理机制,完善政府引导扶持机制、落实农民自主管理机制以及水利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

2.2要进一步探索小型水利设施筹资新途径

造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后期投入严重不足。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来讲,当务之急是积极探索和谐自主的建设管理模式。维持政府筹资主体,将原有小型水利设施按照市场化手段来评估资产,明晰产权,将公益性水利设施资产定量化、股份化,并鼓励受益农户资本入股,参照股份制模式来管理和运作,实现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筹资。整合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水利规划,有计划分配和合理使用资金,使其发挥最大作用;规范各部门职能定位和范围,在稳定提高各级财政资金的同时,枳极引导和带动受益农户的投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步伐。

2.3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身能力建设

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各类水利项目遍布全国,涉及千家万户。只有健全、过硬的基层水利管理队伍,才能把水利工程建好、管好、用好。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身能力建设是农村水利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要按照事企分开、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服务职能分离的原则科学定编;开展定期轮流培训,对基层水利工作人员进行水利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人事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灵活设置人才引进标准和相关条件,为基层水利队伍补充新鲜血液,提供最大程度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建立专业技术干部知识更新机制,提升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水利管理意识和技术素质水利干部队伍。

建设工程监理标准范文4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7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7年5月21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

(六)需要全省统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等特点;

(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参照先进的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地方标准。

第八条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地方标准政府委托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确定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列入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者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三)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或者鉴定,且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及实体要求开展编制工作。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与标准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标准主编单位聘请专家专题研究解决。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文本中注明强制性条文。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送审稿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9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科研等方面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标准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在批准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经批准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联合。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地方标准技术内容的,由标准主编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确认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团体标准。

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制定企业标准并实施。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项目的确定、编制和实施,参照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

(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监理标准范文5

一、我国现行标准体系的简介

我国现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主要由《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技术标准汇编》、《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的标准项目现状表》中的相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及工程建设所采用的国家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及机电设备的安装等方面的施工标准。水利工程管理标准根据工程类别进行分类,包括了对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综合技术、河道堤防工程项目管理、水库大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闸工程项目管理等。

二、我国现行标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水利工程与管理技术标准体系中,一共有163项技术标准。其中综合类标准为19项、水利工程建设类标准为102项、水利工程管理类标准为42项,三者分别占标准总数的12%、62%、26%。另外,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中,强制性标准106项,推荐性标准23项。因此,在水里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体系中强制性的标准占主要部分。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施工质量检验类的标准有6项,验收及评定类的标准有14项。因此,在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的现行标准体系中,涉及工程建设的安全及环境标准的只有2项,明显较少。同时,对于验收及评定的标准只有14项,其中10项都是评定类的标准,验收标准明显不足。

三、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新体系

从对我国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现行体系主要以强制性标准为主,推荐性标准为辅,这种体系标准不适应我国加入WTO协定的相关要求。因此,在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新体系中,我们应该后对现行体系中的强制类标准做出一定的修改。并且,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来修改并组编强制类标准较低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

其次,对于加入WTO后,现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标准中出现的结构不合理、不配套的项目建设标准要予以修改。进一步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来配套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同时,建立配套的施工技术标准并符合我国相关行业的标准。伴随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不断完善,我国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水利工程质量的建设与评定做出了新的规范。水利建设行业等建设行业要实现验评分离,严格实施好工程验收标准。

第三,对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中技术内容相对比较陈旧的部分要加以修改。由于我国现行体系标准是在上世界八九十年代编制的,,应该把这些工程建设施工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的反应上去,以更好的配合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对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标准中缺少与环境安全及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加以补充。

第四,重新整合并编制相关强制性的工程建设标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后,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管理,工程建设与管理部门应该对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类标准加以认真审核并从“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考虑,全面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并对零散不完整等条文进行填充,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汇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新体系的建设一定要符合国家现行法规的要求,并且新体系的核心内容要以我国法律、法规、WTO/TBT协定为基础依据。

第五,加快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水利工程建设作为一项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标准制订,不断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建设是利国利民的必然举措。因此,通过新体系的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及技术标准,是我国建设的水利工程有标准可依,适应新时期的发展。同时,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江、河、湖、库等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建设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新标准体系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配套相关水利工程管理项目标准。改变现行体系缺项多、起点较低、技术工艺不配套等现状,使新时期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四、总结

建设工程监理标准范文6

关键词:责任成本管理;标准化建设;问题与对策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responsibility cost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analysis, obtained the necessary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proposed suggestions. Play a certain reference role on carrying out responsibility cos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ystem reform.

Key words: cost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 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2-0020-02

1引言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式下,施工单位已普遍将控制成本作为企业竞争和生存的重要手段,基本建立了以责任成本管理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在实际中逐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路桥施工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使责任成本管理中关键环节不易控制;由于责任成本管理中责任划分与传统的职责分工、岗位工资等制度已不相匹配,使责任成本的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在当前外部劳务为主流的施工模式下,施工队作为成本控制的主体,基本是以外部劳务合同模式进行了分包,使实际成本偏高,失去了责任成本管理的作用。所以当前以国有大型施工单位为主的施工企业责任成本管理仍未形成真正的标准化管理。

2责任成本管理的现状

现在企业的竞争,主要表现是价格竞争,而价格竞争的背后实质是管理水平的竞争,而当下责任成本管理已成为传统管理的推动器,不仅使成本水平不断降低,而且带来开源节流管理理念,助推企业生存发展。目前施工单位责任成本管理的确上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成本理念深入,开源节流二次经营成主流

目前成本管理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成本管理过程,而是建立“零利润管理”理念与开源节流并举措施,是在进行方案优化,严控成本费用支出的同时,做好变更索赔为主要内容的开源增效工作,努力使项目效益最大化。而成本也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直接成本,而是将质量成本、安全成本、协调成本等所有项目因素最终实现成本最低的目标。成本从原来施工阶段到现在从投标前策划,合同交底,过程关键环节,收尾管理等全方位进行。

(2)制度体系日益完善,逐步形成企业文化

从公司总的指导性制度,到分公司实施性制度,到项目层操作性的制度来看,各单位均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制底体系,横向到底,纵向到边。“责任成本操作指南”,“责任成本管理细则”等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各单位成本管理制度日已成熟,并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如某单位“三大效益,六大指标”、“一个体系,八项制度”等。

(3)组织体系基本健全,成本管理深入人心

由于足够的重视,各单位均建立了责任成本管理牵头部门,配制了相关人员,明确了职责及权限,保证了制度的有效落实。而且由于开展的不同形式的培训、宣传,使责任成本逐步深入了人心。

(4)操作方法各俱特色,标准逐步规范统一

为了达到标准化操作,具备可复制和发展,各单位都建立了操作办法,对操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统一了口径,细化了步骤,量化了标准,逐步形成流程化管理的基本雏形。

3责任成本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责任成本管理考核奖罚实行困难

目前,大多数单位能以签订生产经营责任书,责任合同等方式进行考核,但是该考核兑现的责任人多为项目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其他项目管理者还是基本工资加效益工资,效益工资与个人创效情况有些脱节,与责任成本的考核不能对应,达不到多劳多得或对降本增效有激励的效果,不能全面调动基层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如果不对这种绩效工资进行调整改革,将会使责任成本管理流于形式。但工资发放改革是企业多年的习惯,已形成一种定式,打破很不容易。

(2)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与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同一要求,两种标准

责任成本制度体系与传统中岗位职责存在同一要求,两种不同的评价标准,使人容易让责任成本管理当成本职工作之外的事情,而不能与岗位挂钩。不易使责任成本管理习惯化,常态化。

(3)责任成本管理责任不突出,合同形同虚设

现任成本管理更多体现是的成本控制,而对责任预算、责任划分与合同签定等体现责任成本最根本条件的因素被忽视。与责任中心签订的合同,成为应付检查的形式。

(4)责任成本管理核算与责任者脱离,管理失去内在动力

成本核算在实际中往往以报表形式体现,并示与责任者本人进行挂钩,使核算数据不能有效的作为考核责任人的依据,时间一长,就成了形势化,无法定期对责任人进行计量考核。

(5)外部劳务队吃去管理费及利润,积极部分丢失

目前管理形架子队、外部劳务队是以合同分包的形式对工费等进行约定,而对机械费、材料费等在成本中有较大比重部分不能从根本上进行有效控制,这种方式虽然减少了成本控制的难度,但增加了管理费用和成本,而且并不能有效的掌握价格的真实情况,使企业失去竞争力和利润流失。

4影响责任成本管理标准化推行的重要因素

通过对当前责任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工资分配制度、责任者的预算与计价、劳务方式的选择是责任成本管理推行中重要的条件。

(1)工资分配制度适应责任成本考核与奖罚是防止责任成本形式化的必要条件

责任成本管理中“责任”两字,就是因为管理成本的责任与奖罚、收入挂钩,没有奖罚兑现的成本管理是假管理,至少责任人很少负责任去管理成本,所以责任成本管理执行的好坏在于奖罚兑现是否真落实,只有触到痛处才会达到效果。而目前的大多数工资制度与成本管理考核不适应,不配套,不能满足要求,探索改革工资体系,寻找适合本单位、本项目的绩效工资办法,成了责任成本管理必要条件。

(2)责任成本预算与责任合理对应是责任成本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

责任成本就是把单位成本的消耗同每一个具体的责任人挂钩,责任者收入与责任成本预算执行的效果挂钩,节奖超罚。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人在成本控制中的主观能动性,达到最大限度降低成本的目的。这体现了责权利相挂钩而具备的可操作性,即能清晰划定责任范围及责任目标、明确权力及职责、方便归集比较成果、能有效进行考核及兑现奖罚。前提要做好责任成本目标预算、界定责任范围、完善控制链条。

(3)责任成本定期计量与考核、兑现是责任成本管理动力的源泉

责任成本管理就是要给责任者约定责任,责任者一方面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也要享受通过努力带来的成本节约收益。这就要求要对责任人定期进行考核,使责任人知道自己工作的效果。使责任成本管理可以通过自身的制度优势开展下去。

(4)自建劳务队的劳务方式是责任成本管理进一步深化的积极条件

如果想从源头对成本进行控制,就必须组建自己的施工队伍,制定自己的施工定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掌握施工成本的核心,是今后成本管理中可以进一步挖掘的内容。

5责任成本管理标准化建设几点建议

(1)建立与责任成本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所有制度的建立都要顾管理实际。当前,各单位成本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加之项目工期越来越短,每个项的情况复杂多变,存在的问题五花八门,所以责任成本制度要与项目部制度有效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岗位职责,进行目标管理。这就要求在项目部组建之初的部门设置和岗位要求要与责任成本管理需要挂钩,一切管理成果最终与成本效益挂钩。

(2)建立与责任成本考核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责任成本就是建立激励机制,打破原来岗位责任制。目前有的单位在探索实行项目经理基金制度来解决项目层面积极主动性。所谓项目经理基金就是项目责任成本总预算与分解到各个责任中心计划成本总和的差额,是责任成本目标的调节器。它对项目部按可控性原则有效执行责任成本管理控制意义重大。其主要来源:包括:优化方案和非责任中心创造的价值、本级费用分解节余、其他费用节余及公司确定责任预算时考虑的项目风险包干费。主要用途为以下八类:用于公司不予调整的责任预算外的支出;用于责任预算调整以外的材料涨价因素支出;用于非项目经理中心的各级责任中心责任范围之外的损失支出;弥补项目部本级的责任亏损;由项目经理中心控制的责任预算项目的支出;用于项目部本级责任利润的兑现支出;合同外不可避免的临时工、临时台班的费用支出;其他支出。项目经理基金净结余的分配有以下几种去向:基金的一定比例上交企业参与分成,此比例依据公司当年规定执行;基金的一定比例奖励项目经理,基数的一定比例奖励项目总工,基数的一定比例奖励项目书记和项目副经理;基金的一定比例奖励对其他人员特殊贡献奖,由项目经理统一分配;基金的一定比例作为项目部全体员工的统筹奖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书记和项目副经理不参与统筹奖励分配;项目经理基金制度解决了项目和员工的主动性问题,而责任成本控制中心预算节余奖励是全员创效的主要收入。

(3)重视责任划分与预算分解

责任成本管理就是将直接发生成本和费用的各生产单位和业务部门,划分成若干个责任中心,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可控的责任范围、现场的实际、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结算价格编制责任预算,并采取合同的形式逐级进行承包,把企业上交款和项目部责任预算的编制情况挂钩,把职工的收入和各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执行情况挂钩,从而调动各业务部门和全体职工降低成本的积极性,实现全员参与、全面全过程控制成本。所以要实行责任成本的考核兑现,就必须合理的编制责任成本预算,并与责任者对应挂钩。

责任成本预算要对项目责任中心的划分和各部门职能责任的详细界定。要满足以下原则:责任无交叉原则。根据管理需要对责任中心进行划分、设置,总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各中心无责任交叉,一旦确定,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不宜变动。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责即责任,是指责任中心要完成的责任目标及所采取的措施,责任是责任成本管理的核心和外在压力;权即权利,是责任中心对本中心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收入分配拥有的决策权,权利是责任成本管理的内在动力;利即经济利益,是指根据责任中心完成的责任目标情况,按制定好的兑现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的奖励或惩罚,利益是实现责任成本管理的保证。责权利相结合体现在能形成完善的、可操作的控制链条,使责任成本管理向既定的目标自动运行。还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一是责任中心事先知道在其责任范围内将要发生什么成本;二是发生的责任成本有办法计量;三是责任中心可予以控制,即通过责任中心的努力可以改变责任成本发生额。比如材料费用以限额发料法核算时,责任成预算就是应耗量*预算价,控制目标为应耗量*预算价-实耗量*实际采购价=0,责任人为物资部,而与量价分控核算时,责任成预算要分量和价两类,价的责任预算应该为0,实耗量*预算价-采购量*实际价=0(价格责任),责任人物资部,而量的责任预算应为应耗量*预算价,控制目标为应耗量*预算价-实耗量*预算价=0(数量责任),责任人应该为施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