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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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范文1

一、《办法》以发展的观点理解创业投资,又避免作过于宽泛的界定

(一)遵循语义学原理,统一使用“创业投资”称谓

由于在英语中已经习惯于用“venture”(其最初含义为“冒险”)一词来指称“创业(活动)”及其结果“企业”,所以,将“创业投资”俗称为“venture capital”,确实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不同民族的语言习惯不同,而所有的俗称并不是经过严格推敲的学术概念,更不是经过准确界定的法律概念,因此,《办法》遵循现代语义学的“结合受语国的语境,翻译出符合受语国习惯的实际意义”原理,将“venture capital”统一称为“创业投资”。

(二)在全面考察基础上概括出最一般内涵,以避免片面性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随着“创业”概念的扩展,其投资对象也相应地拓展。在上个世纪40―70年代,创业活动主要是指创建新企业,所以,当时美国的创业投资主要支持创建新企业。可是,到80年代以后,随着创业活动发展到包括企业重建在内的广义创业活动,创业投资的外延也拓展到通过“管理层收购”和“非管理层收购”支持企业重建等广义创业活动。因此,当创业投资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在其他国家开始发展时,世界各国都将投资支持广义创业活动包括在“创业投资”概念中。

正是由于以发展的观点,历史地全面地理解了创业投资,《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高成长性企业。之所以称为“过程”,是因为“创建企业”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创业活动贯穿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各个持续的阶段。在企业陷入困境时,“重建”便成为“创建企业”不可或缺的阶段。

(三)将创业投资的对象限定于未上市成长性企业

在国外,虽然也有一些创业投资公司介入上市公司的收购,但这种收购并不是纯粹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来获得价差收入,而是通过将陷入困境因而价值被严重低估的上市公司进行重建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因此,与一般意义上的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是有本质区别的。从操作过程看,投资和退出环节虽然都可能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但其中帮助所投资企业重建这个最重要的环节却是以“私人股权投资者”的身份进行的。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在学术上,将这种以“私人股权”方式对处于重建过程中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视为“创业投资”是成立的;但是,由于法律只能界定在操作过程中可以准确界定的特征,所以法律层面的“创业投资”概念只能以所投资企业是“未上市企业”作为底线。否则,一旦允许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上市公司,就很难在操作过程中保证其必然以“私人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正是为了确保法律定义的可操作性,《办法》在将“创业企业”界定为“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高成长性企业”的同时,又规定“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此外,为了体现对“创业投资”的政策引导性,《办法》在总则中,还开宗明义地提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二、以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作为立法宗旨

创业投资者作为投资者的本质特征是风险规避者,或者至少是风险中立者,趋利避险同样是创业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因此,不能寄希望于创业投资者像赌徒那样,主动地为风险而冒险。由于创业企业相对于成熟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产品、市场营销模式或企业组织管理体系还不够成熟,存在着较大的产品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在创业环境欠佳的国家和地区还要面临政策风险,所以,要使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光凭一句口号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对中小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还必然要面临投资的规模效益低、技术风险大等问题。因此,《办法》注重通过实质性政策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二是国家和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方式,促进民间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三是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包括通过扶持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等措施,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考虑到有关部门对创业投资体制建设的认识都有个过程,《办法》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没有采取毕其功于一役的做法,而是先将已经达成共识的三个方面扶持政策明确规定于《办法》中,待出台《办法》后再争取其他扶持政策。由于《办法》的出台为研究制定其他方面配套政策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来很快就“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允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问题,与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达成了共识,并在2006年2月14日的《国务院关于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仅调整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按组织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别:一是由个人和非专业机构分散从事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二是由两个以上个人与非专业机构把资金集合在一起形成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再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从鼓励各种形态的创业投资发展角度看,《办法》似应将各种形态的创业投资行为都包括其中。但是,一般性创业投资行为具有变动不居的特点,对其实施政策扶持不仅要面临不确定性的问题,而且还要面临效率低下的问题。与之不同的是,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从事组织化创业投资则较易于通过法律程序加以准确界定,对其实施政策扶持的可操作性也较强。所以,《办法》将调整对象仅限于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对创业投资进行集中扶持,也有利于鼓励投资者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以提高投资运作的效率。从国外经验看,在绝大多数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仅仅针对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所从事的组织化创业投资进行立法。尽管英国等少数国家还针对非组织化创业投资进行立法,但实践表明:对非组织化创业投资实施政策扶持的成本非常高,而效果却不如人意。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合伙和信托三种,但由于信托型投资基金的本质特点是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行使基金财产所有权并对基金承担责任,较难适应创业投资通常要求投资主体对所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责任的特点,所以信托方式较难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国外各国的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只按公司和合伙形式设立。虽然英国存在所谓“创业投资信托”,但这里的“投资信托”完全是由于英国人的称谓习惯。英国是投资基金的发源地,而投资基金最早又起源于信托,所以英国人很自然地将投资基金都归诸于“信托”。当后来出现公司型投资基金时,为了与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型投资基金相区别,公司型投资基金便被称为“投资信托”,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型投资基金则被称为“单位信托”。可见,英国所谓的“创业投资信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型投资基金,而是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从我国实际看,目前以公司形式运作创业投资基金已经不存在根本性的法律障碍;在《合伙企业法》被修改完善后,以有限合伙形式运作创业投资基金也将是不错的选择。因此,从适应创业投资的特点考虑,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仍以按公司和合伙形式设立更为适当。由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和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都是企业,故《办法》将它们统称为“创业投资企业”。

四、在不违背现行法律前提下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为给今后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按有限合伙形式设立提供法律空间,《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由于目前以公司形式运作创业投资基金虽然不存在根本性的法律障碍,但《公司法》、《证券法》毕竟还不能完全照顾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募集与运作的特点,所以《办法》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主要为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九大制度创新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

(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私募问题

修订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对私募采取了回避态度。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虽不再回避私募,但就私募对象和具体方式的规定仍较原则。为确保创业投资企业在资本私募过程中仅涉及具有高风险鉴别能力和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办法》在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二)关于实行委托管理问题

创业投资企业将资产委托给专业的管理机构管理已经成为国际趋势。对这种委托管理方式,《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虽然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公司法》却仅规定“公司设经理”。因此,《办法》将《公司法》中的“经理”理解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机构”,从而规定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三)关于最低资本规模和出资制度问题

修订前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度,因而资本闲置问题不可避免。新《公司法》对原来的法定资本制虽然有所改进,使得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在首期只需要到位20%,但这仍然是一种折衷的法定资本制,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仍然不够适应。尤其是由于新《公司法》对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仍实行法定资本制,因而使得主要将以私募方式设立(属募集设立范畴)的创业投资基金更无法解决资本闲置问题。为此,《办法》遵循“既不违背《公司法》,又适应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原则,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制度做出了创新性规定,即“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这样,创业投资企业就可以以较大规模承诺资本和一定规模实收资本先期成立,待成立后再根据承诺协议和投资需要,逐步追加资本。由于每追加一次资本,就相应地更改一次注册资本额,因此并不与《公司法》相抵触。

(四)关于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限制豁免问题

修订前的《公司法》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同时又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但由于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国务院并没有对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限制豁免问题做出过任何规定,所以,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在过去一直存在法律障碍。新《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但并没有明示创业投资公司就一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这样,创业投资基金就没有必要经历发起人与投资者通过艰难谈判制定章程的过程,就可以自不待言地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五)关于以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问题

由于创业投资是一种权利义务高度不对称的投资方式,在无法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控制力的创业初期,常常需要以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方式等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但新老《公司法》均只为公司发行普通股提供法律保护,对公司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则仅仅指出可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此,《办法》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别规定,只好特别允许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创业公司可以向创业投资基金发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特别股权凭证。根据《办法》所明确的“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终于可以以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六)关于建立对管理人的成本约束机制问题

《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这样,就可望建立起对管理人的成本约束机制,避免管理人任意挥霍投资者资金的现象。

(七)关于建立对管理人的激励机制问题

《办法》从提供特别法律依据角度考虑,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这样,过去不少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公司,由于国有股东不理解通过业绩报酬建立激励机制的必要性,而使得激励机制较难建立起来的问题得以迎刃而解。

(八)关于建立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问题

《办法》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这样,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有利于强化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约束。

(九)关于通过债权融资提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能力问题

在我国,由于《贷款通则》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因而使得创业投资公司即使向银行借到了贷款,也无法用作创业投资。为此,《办法》依据《贷款通则》中的“国家规定的除外”条款,做出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的规定。

五、尊重创业投资企业自主设立与运作,仅实行备案监管

在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给予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的事后监管。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那些不具备起码资质的发起人一哄而起地设立旨在享受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从而损害创业投资行业的形象;二是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真正投资于政策扶持目标所鼓励的创业企业,并防范出现行业性风险。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创业投资事业的主要问题是“发展不足”,为鼓励更多的投资者自主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办法》没有采用前置审批制度,而仅仅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内容也仅仅限于三个方面:

(一)审查备案条件

一是审查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要求其仅限于以自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从事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以及参与设立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二是审查创业投资企业是否具有起码的最低资本额。要求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三是审查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资质。要求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对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也相应地要求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从而体现出与自我管理型创业投资基金在管理资质上的公平对待。

(二)依据投资限制条款,对投资运作进行检查

投资限制条款包括:(1)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买卖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2)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3)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从所有这些投资限制看,都不会导致对创业投资企业自主从事创业投资的干预,而仅仅是为了避免创业投资企业超范围经营非创业投资,并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三)对违规行为适当处罚

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对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补缴应缴税额。对已经享受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应退还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

为降低备案成本、提高备案效率,《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省(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国家备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原则上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但考虑到在有些省级行政区,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授予了科技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职能,《办法》规定“省级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为便于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并随时对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办法》同时规定“省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六、力求通过制定配套规章逐步完善创业投资体制

由于法律只能调整可以准确界定的对象而且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有局限性的。尤其是对于涉及到资本募集、投资运作和退出等多个环节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而言,仅仅靠一部单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来调整更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正是由于充分认识到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局限性,《办法》力求通过制定一系列配套规章与政策,来逐步完善创业投资体制。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范文2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中国投资协会主办的2016—2017年度国家优质投资项目推介表彰活动,经过申报、推介、审查、审定及公示等几个阶段的工作程序后,审定结果于2017年6月24日在北京揭晓。 

雅龙江流域水电开发公司的四川省雅砻江锦屏水电站(锦屏一级、锦屏二级)项目经专家审查委员会打分评价,审定委员会审定,以92.68分(满分100分)高居榜首, 与固定资产投资类的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的500米口径球面望远镜(FAST)项目、北京京西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的京能燃气热电项目、国家电网公司的厦门柔性直流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一期工程项目以及股权和创业投资类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深圳市柔宇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资企业)项目、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南京睿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投资企业)项目等七个项目一并荣获2016——2017年度国家优质投资项目特别奖。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南昌朝阳大桥项目等56个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以及北京南丰创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企业)项目等28个股权和创业投资类项目一并荣获2016——2017年度国家优质投资项目奖。 

据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国家优质投资项目审定委员会主任杨庆蔚介绍,以上91个获奖项目分布在电力、公路、桥梁、轨道交通、煤炭、石油、化工、输气、环保、科研、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12个行业和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西藏、甘肃、宁夏、新疆等22个省市区,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区域覆盖面。另外,在获奖项目中,有7个海外项目榜上有名,分布在柬埔寨、老挝、日本、巴基斯坦、巴西等国家,表明“一带一路”的建设成果正在逐步显现。 

杨庆蔚强调,以上获奖项目的共同特点:一是获奖项目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淘汰落后、节能环保、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是获奖项目的主旋律;二是获奖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始终坚持了自主创新,分别在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均有新的突破;三是获奖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重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分别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处于同期同类投资项目中的领先水平。 

杨庆蔚指出,以上91个项目创造了多项世界之最或国内首创。例如:四川省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投资401亿,总装机容量360万千瓦,是当今世界已建及在建的巨型水电站中,技术难度最大,施工环境最危险,施工布置难度最大,建设管理难度最大的水电站;其混凝土双曲拱坝305米,是世界第一高坝。锦屏二级水电站,投资380亿,总装机容量480万千瓦,是世界级的科技工程,精品工程,其引水隧洞单洞长16.7公里,总长116.7公里,是世界上规模最大,长度最长的水工隧洞工程。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是世界上建造的第一大单口径射电望远镜,自1994年项目提出,到2016年落成,共历时22年。北京西北热电中心京能燃气热电项目,投资52亿,总装机容量130万千瓦,是北京市最大的燃气热电中心,是北京市实施能源战略布局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的重大举措,该项目通过对西门子新型燃机进行优化,具有节能低碳化,管理智能化等多重优势,多项技术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厦门柔性直流输电示范工程是世界上第一個采用双极接线方案,电压等级±320KV,直流电流1600A,输送量1000MW,是世界上输送电压和容量最大的柔性直流工程之一。淮安有轨电车一期项目采用BOT+股权转让模式,线路总长20公里,是世界上里程最长的无触网式有轨电车,具有交通效率高、节能环保、运能高、人性化、环境适应性强以及灵活度高等特点。以上91个获奖项目所创造的经验将对于我国同行业企业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范文3

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对政府资助模式和决策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技术创新;政府资助;创新模式; 期权博弈; 煤矿安全投入

中图分类号:F273.1;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4)02-0042-05

引言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中,企业的技术创新是极其关键的环节和因素[1]。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会对国家经济增长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2]。对于技术创新而言,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企业也是技术创新效益享有的主体。

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方式不断改善了我国的科研环境,科技投入强度和力度随之不断加大,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资助,完成政府作为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公共职责。一方面,政府通过对某一技术创新领域和项目的适当资助可以促进企业对其进行投资;另外政府的资助在给企业带来资金支持的同时,会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为企业技术创新进行进一步投资,给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带来更大的增值,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最终并带动企业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升级和产业升级。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政府如何合理地将有限的资源进行配置,如何更加有效地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对于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分析框架

企业的技术创新通常包括研发、申请专利以及产业化多个阶段,是一个序列投资的过程。在技术创新的研发、申请专利以及进行产业化的过程中,企业在不同阶段面临不同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技术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就使得企业决策者需要根据技术创新项目的进展来灵活动态地确定投资决策,以降低风险并使公司的价值最大化。而政府对企业的技术创新的资助就应该建立在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特征、风险和收益综合考虑和评估的基础上,同时政府需要考虑资助资金如何进行合理高效的使用和恰当的配置,实现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这其中就存在政府资助和企业投入的相互博弈。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政府资助的效率,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自从熊彼特[3]提出创新理论并不断发展之后,学术界对其进行了针对性的分类研究。CLARK[4]将技术创新分为渐进性技术创新与突破性技术创新。在现实竞争环境中,依据CLARK[4]的观点,渐进性技术创新与突破性技术创新这两种不同的技术创新策略对企业投资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的技术创新策略会导致不同的技术水平,导致市场上所拥有的资产价值遵循的随机过程就不同[5],最终企业投资的价值就不同[6]。而两种不同的价值会对政府资助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决策产生不同的影响。政府在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资助时,要充分考虑技术价值的影响因素。

在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评估中,净现值法和层次分析法这些传统决策方法很难有效处理企业技术创新投资和政府资助所面临的种种不确定性和风险[7],也没有考虑技术创新投资的战略价值和投资决策的管理柔性。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实物期权方法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就能够正确地处理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最适当的时机做出投资决策。Trigeorgis[8]认为后续期权有效地提高前面期权标的资产的价值;FAULK-NER[9]研究了实物期权在R&D投资项目中的应用问题;DIXIT[6]等运用实物期权的分析方法研究了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投资策略均衡;王楠[10]对政府资助企业技术创新的方式进行了分类研究;王文轲和赵昌文[11] 对于研发投资建立了复合实物期权多阶段决策评价模型;刘卫柏[12]等对企业突破性技术创新投资决策进行了分析研究。

因此,本文从企业和政府互动的角度出发,针对企业技术创新整个生命周期多阶段的复合期权内在特点,依据CLARK[4]的划分,研究在渐进性技术创新与突破性技术创新不同技术创新策略模式下企业技术创新投资与政府资助决策问题。同时考虑技术创新中企业投入和政府资助的合理配置与互动博弈,最终建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动态投资与政府资助决策模型。为政府资助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理论和方法论上的支持。

2 企业技术创新及政府资助决策模型

2.1 渐进性技术创新及政府资助决策模型

企业渐进性技术创新项目由m个阶段组成。对于其中的第n阶段进行分析。设单位产出价格为P,成本为C。技术创新项目价值和期权价值分别记为V(P)和F(P),都是价格P的函数。此处借用Dixit等[6]的分析思路,该吸收式创新最终产出的价格服从下式:

其中,α为技术创新项目收益的期望增长率,σ为项目收益变动率的标准差,dZ为维纳过程增量,且dZ=ε〖KF(〗dt〖KF)〗。其中ε代表从标准正态分布中取出的一个随机值。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范文4

2007年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后,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税收政策通知》)。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后,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税收政策通知》就是《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

创业型经济VS市场失灵

早在1984年,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寡头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等特征,在其投资创业企业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的挑战。

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在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都有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但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创业投资企业不仅得不到税收优惠,反而在一些方面受到歧视。例如,个人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时,其所获股息红利所得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但个人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股份时,其所获股息红利需全额纳税。

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减轻创业投资的税收负担,显得尤为迫切。

五大原则

新出台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较好地体现了以下五大原则:

(一)税收优惠方式适应创业投资特点

创业投资行业具有投资项目失败概率高的特点。项目失败,创业投资基金根本就得不到收益,因此如果采取传统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方式,创业投资基金并不能得到实际好处。创业投资的周期通常较长,非要等到有了收益才对所实现收益进行税收减免,投资者往往缺乏耐心。所以,《税收政策通知》明确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的优惠方式。这样对今后可能失败的项目,可以在投资过后申请核定一定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用于抵扣盈利项目的应纳税所得。

并且,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所计算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

(二)税收优惠环节适应现行税收政策体系

《税收政策通知》仅针对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行为实行税收优惠。

在按照收益主体确定征税主体的国家,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要涉及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和投资者所得税这两个环节的税负问题。相应地就有必要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这两个环节都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联系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根据2000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我国对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收益实际上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即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收益如果在上一个收益主体已经足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就无需再缴纳所得税。

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企业,《税收政策通知》就不再涉及投资者环节税收问题,而是允许创业投资基金按对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

(三)税收优惠力度适中

《税收政策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目前实行的33%企业所得税率折算,可抵扣的税额相当于投资额的23.1%;以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25%企业所得税率折算,可抵扣的税额相当于投资额的17.5%。优惠力度应该是比较适中的。

单纯看所得税抵扣力度,无法与大多数创业投资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但是联系到2000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在进行应纳税所得抵扣后,按照足额税率核缴余额部分的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将无需再缴纳所得税,这种综合效果应该能够显著降低投资者特别是企业投资者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总税负水平。

实际上,按照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业绩表现表现出来的水平衡量,绝大多数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整个存续期内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

为了体现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性,国外对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通常要求其主要投资于最需要国家扶持的处于创业前期的中小企业。

结合我国国情,《税收政策通知》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统一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而且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应达到达2年及以上。

《税收政策通知》还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在按前述条件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性条件:(1)经营范围符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2)遵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五)创投企业可以自主投资各类未上市企业

我国台湾地区创业投资业起步之初,由于基金总规模不大,加之半导体等领域的技术革命给创业投资带来了大批投资案源,投资比例限制并不成为问题。但随着我国台湾创业投资业的不断壮大,当地创业投资界普遍要求中国台湾地区当局取消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比例限制,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可投资所有未上市企业。

吸取国外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教训,加之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这一统一比例来计算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已经能够体现“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多享受所得税抵扣”的激励导向,《税收政策通知》不再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多高比例资金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创投春雨

2005年11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曾被业界誉为中国创业投资业在经历了漫长寒冬后的一声春雷。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被业界期盼为春雷后的第一场春雨。

虽然《税收政策通知》来得迟了些,但它对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由于《税收政策通知》显著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税负,创业投资基金有可能成为境内外资金流的洼地。同时由于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企业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基金本身通过所得税抵扣基本上可以实现免于缴税,而且企业从基金所得也无需缴税,因此,各类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热情将被最终激励起来。

此外,由于只有经备案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和定期年检后核实的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才能申报所得税抵扣,《税收政策通知》将极大地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运作,改变目前创业投资机构既做创业投资又做证券与房地产投资的不规范局面。

制度博弈

按照2000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果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是企业的话,自然是既在创业投资企业环节享受了所得税抵扣,又不需要在投资者环节缴税;但是,如果投资者是个人的话,其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仍然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税。若是在创业投资企业环节应纳税所得没有被抵扣完,个人投资者实际上还需要在创业投资企业环节承担一定程度的税负。

因此,《税收政策通知》并没有解决个人投资者通过创业投资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双重税负问题。由于个人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总税负将高于或至少是等于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税负,这势必影响个人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为弥补这个缺陷,地方政府可以针对个人通过创业投资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情况,以适当方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范文5

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源向我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成长性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116号)、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1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重点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第三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2亿元,并建立基金补充机制。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国有资产运营收益;

(三)中央、省补助专项资金;

(四)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担保收益、存量资金的理财收益。

第二章基金管理与运作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理事长,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投集团、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成员名单附后)。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城投集团,负责承办具体事宜。

第六条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职责,采取记名制投票,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负责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和监管指导等。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不参与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但拥有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少于1席的投票权,对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原则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也可适当对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最高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引导基金可通过以下途径退出:

(一)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

(二)公开转让股权;

(三)参股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八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2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2年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企业中的股权,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可以按同期市场价值优先转让给合作方或创业投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参股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三章投资控制

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审核决策,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于早期创新型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25%。

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二)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对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关联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重点投向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所投资创业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四)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和借出款项。

(五)不得以企业资产对外抵押或质押,对外负债。

(六)投资其他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管理。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注册独立的法人机构,并有3人以上的基金管理团队常驻;

(二)最近3年需保持良好财务状况;

(三)有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良好的专业背景和至少3个成功的管理案例;

(四)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管理公司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实收资本总规模的2%比例提取管理费。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范文6

(一)政策环境引领市场发展

我国创业投资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1985年由国家科委牵头发起成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标志着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开始。2005年11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第一部国家法令。后来又相继颁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等政策,鼓励多方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但也不断出台政策规范对创业投资的监管,体现了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整个创业投资行业的关注和支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扶持和引导创业投资的政策不断出台,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创业投资推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创业投资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良好格局。据有关统计,2011年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共募集完成382支基金,募集金额达282亿美元,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141.8%和152.5%。创业投资市场完成投资案例1505起,投资总额130亿美元,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84.2%和141.4%。我国的创业投资偏向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中的技术创新项目,2011年创业投资市场行业投资共涉及18个行业,其中,互联网、制造业、IT是融资最为活跃的三个行业,且有1184起处于初创期,投资金额93.17亿美元。

(三)白热化竞争加大了创业投资风险

到了2011年上半年,VC/PE投资者对预期可上市项目资源的竞争达到白热化程度,由于受中小板和创业板财富效应的刺激,沿海一些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估值近20倍市盈率,导致成本虚高、竞争加剧、投资市场秩序混乱。经过最近三年的资本高价争抢项目热潮,并随着国内二级市场的持续低迷,作为VC/PE投资主要退出渠道的证券市场估值水平也不断降低,甚至一二级市场估值出现了倒挂,创业投资收益大幅缩水。从2011年8月起,投资公司的投资热度呈现下滑态势,对项目的判断日趋谨慎。

二、我国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析

企业的发展一般要经过种子期、开发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而创业投资项目基本上处于前两个阶段,从投资到增值、退出至少需要三至五年。在出资者、管理人、被投资企业三方动态博弈中,出资者是风险最大的一方,因为被投资企业成长初期资金需求量大,但外源性资金融资渠道狭窄,主要靠创业投资资金持续投入;相反,出资者在委托管理情况下,又是项目信息的弱势群体,要掌握某一个被投资企业的真实信息比较困难;同时由于存在委托管理关系,投资行为一旦完成,出资者每年需要支付一笔管理费,很有可能项目股权分红抵不上管理成本。因此,创业投资公司的高风险性是不可避免。笔者认为,创业投资过程的风险除受全球经济环境、国家宏观政策、证券市场表现等宏观因素影响外,更应从微观角度来深入分析与节点把控。

(一)创业投资公司自身层面的投资风险

1.盲目投资风险。一般来说,创业投资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常为一些非主业的短平快投资项目,与自身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无多大关系。从投资者本身来看,很多创业投资都希望自己投资的项目能够早日上市,从而获得高额利润,这种博弈型的投资没有与自己的专业、管理及资源的有机组合,除给予一定的创业投资资金外,势必不可能让被投资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管理资源服务。创业板的推出,进一步刺激了创业投资的疯狂欲望。在以高额回报为唯一动机的创业投资中,促成了一批狂热的投资者,采取撒网式的创业投资,导致了“创业投资跟风族”高价疯抢项目现象,具有收益不确定性,极大地加大了项目经营风险。

2.风险控制缺失风险。创业投资的高收益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潜在价值,是否能独享或分享被投企业的高成长性,取决于对投资项目的甑选、分析、判断及决策的系统过程。许多创业投资公司并没有懂经济、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高素质复合人才,而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凭个人经验、或者人脉关系来决定,没有对产品市场前景进行科学的调查,没有对所要投资的企业管理和运作方式进行分析,没有对所投资企业掌握的高端技术进行比较。对创业投资的风险估计不足,对拟投资项目缺乏详细风险评估,甚至用未来年份利润预测企业估值。在选择和确定投资项目时缺乏专业、系统、细致的挑选,投资活动风险不容小视。

3.资本退出方式风险。大多数创业投资的目的不单纯是为了分享被投企业的账面利润,而是要在证券市场上完成资本退出赚取高额回报。投资成本高更需要良好的资本回收和高增长利润,不然就会无法补偿可能失败项目的亏损,如果再缺失回购退出等条款,风险将会大大增加。目前所有投资者都希望从资本市场退出,但我国中小企业IPO比例仍然很低,僧多粥少、高价争抢现象明显。因此,在股权交易不通畅、退出渠道相对狭窄的形势下,创业投资资本退出风险很高,影响了创业投资的热情,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二)被投资企业层面存在的风险

1.投资项目成长风险。我国创业投资项目很多集中在种子期,技术产品处在研发阶段,提供的是样品、成果,技术的应用前景和市场范围都具有不确性,企业组织管理体系也不够健全。在后续的工业化生产中,尚需要大量资金以及相关技术的配套支持,只要有一项配套技术满足不了需要,都会导致被投项目的失败。同时被投资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往往被上下游企业所牵制,一旦企业外部生存状况恶化,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就存在极大风险。一旦达不到投资时预期的盈利能力,尤其对于高价哄抢的投资项目,就会给创业投资公司带来高额的亏损。

2.信息不对称风险。精确完整的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但对于要投资的项目,由于多处在种子期,创业投资信息难以获得或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只能依靠被投资企业有关人员的解释和项目资料说明,创业投资公司无法采用科学的风控机制,客观评估创业投资的风险,从而会影响对投资项目的正确判断。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博弈性投资”,或者错失一个好的投资机会。

3.经营团队素质风险。企业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者,取决于经营者人品和能力,取决于经营者的创新和务实,取决于经营者的决心和毅力。创业投资公司在选择项目时,往往更关注项目的成长性,关注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指标、经济效益和行业趋势,却往往忽视对企业经营者的全面了解。一旦发现经营者的创业理念与创业投资公司不一致,会影响到预期的投资回报率的实现,对投资来讲也是一种失败。

三、控制创业投资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一)外引内培,组建一流经营团队

人才是创业投资行业最为核心的竞争要素,人才结构及人才质量直接决定创业投资公司的服务能力和竞争水平。创业投资公司应构建结构合理的经营团队,除了积极从外部引进一批懂经济、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的风险投资家外,更应注重团队文化,推行团队内部新老从业人员的传、帮、带,指导、培育一支既充满工作激情又具有实践经验的经营团队。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人不可能监控每笔资金的去向。因此,创业投资公司在选择被创业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团队也是首先考虑的关键因素。创业投资公司必须与企业家深入接触,多方了解,包括其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工作态度、人际关系等方面,从源头上控制创业投资风险。

(二)规避风险,形成专家决策机制

创业投资的风险控制要从项目信息收集开始,通过对被投企业技术、产品、市场等进行系统的调研、论证与分析,然后对合作模式做出最合理的设计,如优先股、可转股债权或分次增资等形式,再根据协商好的预期收益率测算投资总额,形成项目投资方案。做好基础工作后,将投资方案提交项目决策机构。项目决策机构不是指公司管理层,而是由创业投资公司的管理层牵头,针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领域聘请行业内专家,这个行业内专家不仅包括资本投资方面的资深人士,也要有精通被投资企业所涉及行业的技术专家参加。项目投资后,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提供创业投资的增值服务,并定期反馈项目运作情况,直到创业投资资本退出为止,最终完成项目总结经验报告。同时,创业投资公司应有自己特定的投资模式,即有特定的投资原则、渠道、领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自己熟悉领域里从事投资;投资资金分阶段投资,依据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评价结果,再考虑是否进一步追加投资,尽可能有效降低投资的风险。

(三)开拓转型,提供创业投资增值服务

创业投资的真正价值不仅仅是单纯提供资本,不是为了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更重要的是通过投资和提供增殖服务培育企业成长,最终通过资本退出实现投资回报。这是创业投资区别于传统投资的最大特征,也是创业投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投资者在投入资本后,要积极主动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通过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的各种创业管理服务,如协助制定发展战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提供财务、融资咨询等,在密切合作中全面准确地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用优质增值服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最大效益,从而最终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四)期权激励,构建低薪水高分红制度

由于创业投资行业的火爆,使创业投资人才成为稀缺资源,大大推高了人力成本。大部分投资机构都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经营团队按募集资金总额的1.5~2%/年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员工工资),按利润额的20%提取绩效(奖金部分),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在预期内上市,投资机构(主要是出资者)的风险日益增大,甚至出现亏损。在薪酬制度设计上,创业投资公司应遵循公平性、竞争性和激励性原则,将收入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以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要通过“低薪水、高分红”的薪酬制度,尤其加大核心创业投资人员未来激励比例,将经营团队与企业长远发展紧紧绑在一起,不仅是对创业投资公司经营层的期权激励,也是对被投资企业经营层的期权激励。同时,要求被投资企业经营层的个人投资与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统一起来,把创业投资资本的长期收益和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收益联系起来,促使多方实现利益最大化。

(五)合作创新,选择最佳方式退出途径

创业投资公司主要是以投资股权的增值和最后出售价格的差额来取得投资的回报,资本退出作为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减少投资风险的关键是安排好创业投资的退出途径。创业投资公司应积极进行调整及新的探索,在退出方式上构建多元化格局,除了争取在IPO完美退出方式外,也要积极尝试管理层回购、企业并购、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出售给其他股权基金等方式,保证创业投资的合理回报率。